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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 ICC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合同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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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 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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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方,并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使损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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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ICC一般销售条款(B)
第 1条概述
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 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
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具体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
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具
体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 A
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约定的任何相关的具体
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约定的具体条款相抵
触,则以具体条款为准。
本合同本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约定
的任何具体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
关的问题,应由: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年维也纳公约。以
下称 GIGS)管辖;及
B.在 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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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
任问对贸易术语(如 EX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
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 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
任何对国际商会出版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
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
除非书面约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
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赖,那
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
第 2条货物特征
双方约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提供的商品
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
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
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
除非另有约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
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
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所有者。
第 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
若双方已约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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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装
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约定地点备妥
待验。
第 4条价格
如果没有约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
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
类货物的一般定价。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此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并且不
能进行价格调整。
-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卖方根据合
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如果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
买力承担的任何费用(例则 EXW和 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
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括在 A-2表格所示的
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偿还卖方。
第 5条支付条件
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先前交易做法推知
的其他约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
方式支付,并且支付时间为自发票日起 30天。到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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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另有约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
行。记入卖方帐户;并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
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行了其付款义
务。
若双方约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
约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须在约
定的交货日期必约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 30天,以即
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如果双方约定仅预付
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则办
理。
如果双方约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
另有约定,根据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买方必须安排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
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并且必须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约定
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 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约定,
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
转运。
若双方约定以限单托收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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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应为付款交单(D/P)。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
际商会出版的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在双方已约定货款支付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
下,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 30天或在约定的交货
期间第一天前至少 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根据
国际商会出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提供见索即付的
银行保函,或,根据此规则或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
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
第 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
如果一方有一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
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
除非另有约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付货币现行的对
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 2%。若在
该地没有这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
准。如果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
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
第 7条所有权的估留
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留所有权,则在付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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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货物所有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约定。
第 8条合同交货术语
除非另有约定,应以“工厂交货”(EXW)为交货术
语。
第 9来单据
除非另有约定,卖方应提供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
所指明的单据(如果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
适用,刚按先前交易做法办理。
第 10条迟延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救济措施
如果发生任何货物的迟延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
预定损害赔偿。每迟延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
%,或约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迟延为前
提。
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 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
害赔偿金应从约定的交货日或约定的交货期间的最后一天
起草,如果买方在约定的交货日期后超过 15天才通知卖
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
赔偿金不应超过迟交货物价款的 5%,或其他可能约定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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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数额。
如果双方在 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
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包犄不
可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若第 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 条
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
可书面通知对迟延交付之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以卖方
在收到该通知后 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
在按第 条或第 条终止合同的情况下,
除了在第 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
权请求不超过未交货物价款 10%的额外损失赔偿。
本条的救济措施不包括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
何其他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