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金融监管问题
【摘 要】本文主要对我国非金融支付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就如何更好地规范引导非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问题;国外经验
引 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共有的网络效应加强了两者之间的融合。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借助技术与业务融合趋势及其专业优势,逐步由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发展到金融信息服务处理业务,进而发展为直接从事支付清算业务。这种有效延伸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广,这个领域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本文主要就如何规避这些风险,规范非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分析研究。
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一)非金融机构市场交易额规模飞速增长。目前,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电子商务的空前繁荣给第三方支付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从2004年以来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迅速增长,交易规模由2004年的72亿元上涨到2011年的万亿元,相比2010年翻了一番。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逐步增加,风格逐渐成形,综合型领军。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数量达到320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种业态。其中,在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市场份额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电子支付。艾瑞将第三方支付企业划分成以下七种类型:综合型、资源型、创新型、特色型、行业型、外资型和微小型。目前的市场中综合型企业,如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企业占主要市场份额。
(三)第三方支付的广阔前景。自2005年以来,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年年保持翻番增长。其支付领域主要集中于网络购物、电信缴费等。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其支付领域逐步扩展到了航空票、信用卡还款、股票基金等领域。根据艾瑞咨询公司推出的《2009~2010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显示,2009年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为4%,依然较低,增长潜力极高。
二、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
(一)超出范围经营。非金融机构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多数为电子商务、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智能IC卡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电子数据处理服务等。从经营范围的表述来看,未经许可的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并不具有合法性。
(二)关联关系复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采取发行与渠道建设和后台系统分离方式开展支付清算业务。
(三)沉淀资金使用备受关注。由于缺乏具体管理措施,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时对沉淀资金的使用已经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且新兴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也增大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四)业务制度建设不规范。非金融机构制定的支付清算业务制度办法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参差不齐。许多非金融机构尤其是资金较小、技术较差和能力缺乏的机构既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也不知道如何开展制度建设。
(五)核心技术认定缺少规范。非金融机构对技术安全认证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甚至不了解支付清算业务技术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许多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时并未取得权威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技术安全认证。
三、国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
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自2000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欧盟在2007年发布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主要做法包括:
(一)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美国已实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均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
(二)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业务经验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对支付机构的资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相关法律除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外,还对注册资本金与自有资金构成、业务活动和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建立检查、报告制度。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明确规定,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应当接受现场检查;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合规性检查等必要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利益。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对货币汇兑机构提出了担保和净资产的要求,并规定这类机构的投资方式必须得到许可,投资种类和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欧盟的《电子货币指令》强调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五)加强机构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终止、撤销业务许可或要求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退出该业务领域。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明确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销对支付机构的支付清算业务许可。
四、我国非金融机构监管的建议
随着央行2010年6月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我国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逐渐完善,但执行下来仍存在需改进之处,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非金融机构监管的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相关监管法规。在保障消费者利息的同时,提升对备付金存管收益的关注和渠道明确,以及对外资企业的从业资格、及支付公司在具体行业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方面的细化规定。
(二)完善对整个行业准入,以及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
(三)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制度,对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的核心技术要有权威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技术安全认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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