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
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年 "%月 %&日建设部令第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
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
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
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
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
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
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
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五条 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争的原则!
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的科学技术研
究"推广和有计划地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出租汽车管理
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
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可
以委托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一"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
!二"有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二年以上
驾龄#
!三"经客运服务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遵纪守法%被取消营运资格的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
的一定年限内不得从事客运服务%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
年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向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管理制度#
!五"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的三十日
内$根据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及申请者的条件作出审核决定%
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核准允许的经营者$应当持客运管理机构
核发的许可凭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
牌照等手续%
已按前款规定办妥手续的$由客运管理机构发给经营资
格证书$并发给车辆营运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件后方可营
业%
第十三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复审!经复审合格的"可继续经营!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注
销其经营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
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
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辆营
运证和客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车辆的资格审验周期"由地级
以上%含地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变更工商登记项目或者停业$歇业的"
应当凭有关部门的证明"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日内
向客运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停业$歇业的"应当缴回有关
证照!
第十六条 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
市"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
办法!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城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且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
门印制的车费发票#
%二&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
表#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三"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
!四"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驾驶#
!五"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
移作他用#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二"出租汽车应当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技
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
!三"小客车应当装置经公安机关鉴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设
施#
!四"出租汽车应当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
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
标价牌#
!六"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在车前挡风玻
璃处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
乘等客运服务方式%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
文明的规范化服务$对病人’产妇’残疾人以及急需抢救的人
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严重不足’重大活动
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客运管理机构调集车辆的统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一指挥!
第二十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和其他
客流集散地等大型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
地!
出租汽车营业站可以由客运管理机构指定或者委托有关
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向全行业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独
揽客运业务!进站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接受管理!
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场地#未经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
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业站的调度人员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佩戴服务标志#执行服务规范’
%二&积极调度#有车必供#及时疏散乘客’
%三&制止驾驶员拒绝运送乘客和不服从调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
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
务’
%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
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
%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
得知情不报$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乘客需要出市境或者夜间去郊县&偏僻地
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
或者出租汽车营业站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驾驶员所属
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乘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时$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时%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
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原则上应当在本地区经营%但根
据乘客的需要#也可以往返于本地区与外地区之间%其间#收
费标准&车费发票等仍应当按照本地区的规定执行%
出租汽车在外地从事起&讫点均在该地区内的经营活动#
必须经过该地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
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和检查!城市
客运管理人员在客流集散点和道路上对出租汽车执行检查任
务时"应当穿着统一的识别服装"佩带值勤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客运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
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投诉者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和
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
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投诉者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再向
客运管理机构投诉!
客运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
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条 乘客与驾驶员对客运服务有争议时"可以到
客运管理机构处理!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该
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并送技术监督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
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四"#第!五"#第!六"项#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第二十二
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视
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
运设施或者标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元以上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妨碍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
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非法活动触犯)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当事人造成经营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
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客运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
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返回分卷目录
打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打印机设置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第四章 检查和投诉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a:
drfr:
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