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六天工作制的法律风险规避
第一、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单双休制,但通过调休填平的,无需支付加班费。
企业虽然安排员工每周六上班,但是已经通过调休或者员工自己申请补休的方式予以填平的,企业无需支付周六加班费。此种制度下,员工可以将不休假用于事假或延长节假日休。譬如,一员工家里有事需要处理,此时可以申请补休,而不用请事假。
企业在证据保存方面,一定要保留员工申请补休的单据,同时做到周六上班天数与补休天数相等。
第二,实行六天八小时制或单双休制,没有安排补休的,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这种情形最为常见,也是涉及仲裁最多的情形。有些企业招聘时已和应聘人员谈妥,六天八小时的工资数额,即员工获得的工资数额已经包含周六的加班费,但是苦于没有书面证据,不得不再支付一次。
从诚信原则出发,企业应事先做好防范:
1.录用通知书中注明工时制度及工资数额。
2.签订劳动合同时,作出如下注明:
⑴ 在工资条款项,双方约定清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此处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同时添加一条,双方约定企业发给劳动者的奖金、津贴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⑵ 在工作时间条款项,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三种,但是此三种均不符合六天制工作制,应采用六天八小时固定工时制。
3.拆分工资,在工资条上添加周六固定加班费项目,并逐月让员工签收。
工资总额不变,通过拆分工资事项,予以事项。除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项外,另加周六固定加班费项,以及其他奖金、津贴项。在确定周六固定加班费时,将每月周六加班时间界定为小时。
每个月发放工资时,不管是现金发放还是通过银行代发,均已制作工资条和工资发放台账,并让员工在工资核实无误后在工资条上签字存档。
第三,实行六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天七小时,周六五个小时,综合不超过40小时/周,无需支付加班费。
某些企业虽然安排员工周六上班,但是周一至周五实行9:00—12:00、13:30—17:30,周六为9:30—12:00、13:30—16:00。一周工作时间共计40小时,同时又满足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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