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引起案件诉讼的焦点问 题之
一。那么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含义是什么 呢?两者
如何实现呢?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 进行了解。
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即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 当事
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相应地,保险 人的合同
解除权即可解释为: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 解除条件成就
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后果分析,合同解除权依解除权人单方的意 志即
可发生效力。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除权为当事人一方或双 方提供了
一定的补救措施,即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意外 的情况时,当
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从 而避免或减少利益
损失。但是,也应该看到,合同解除权是一种 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
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 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
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 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循序带来
负面影响。也正因如此,学者们 指出,法律对解除合同必须采取慎重
态度,合同解除权有法定解 除权和约定解除权。对不同的解除权其行
使条件和要求是不一样 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比约定解除权的条件
较为严格。
基于对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的认识,那么保证保险人承担保证保 险责
任后有无追偿权,以及保证保险人是否享有保证保险合同的 解除权,
在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因为投保人即是债 务人,其是否
还款,是否按约定还款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的是否 发生,这一般是由
投保人主观决定的,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 因此在保证保险中一般
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 况,当然也不存在保证保险
人的追偿权。讨论稿第三十五条规 定,投保人违反约定给权利人造成
的损失,由保险人按照保证保 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后,有权依照合同向投保 人追偿,本条解释显然超出了保险法的规
定。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是规定了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发生了 保险
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范围内代
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证保险中 不存在第三人
过错,当然无法适用保险法的第四十五条规定,讨 论稿称保险人承担
保险责任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显然是参照了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的规定 ”,该条的前
半部认定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保 险责任,后一部分又去适
用担保法,而不适用保险法,显属适用 法律的混乱,其二,即使保险
人向投保人追偿,那么追偿的上限 是多少,如果全部向投保人追偿,
那么如何体现保证保险是一种 保险责任,如果不全部追偿,岂不又显
然保证保险是一种保证, 况且全部追偿和部分追偿的依据何在。
关于保证保险人对保证保险合同能否解除,笔者认为,保险人在 保证
保险合同成立后,并收取了投保人的保险费,除保证保险合 同有约定
的除外,保证保险人不能解除保证保险合同,这是因 为:保险法第十
六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 定外,保险合同成立
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人解除保险合 同的条件是 ① 投保人不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 险合同;②未发生保险事
故,被保险人、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 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
同;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 意制造保险事故后,保险人
有权解除合同 ;④危险程度增加时,被 保险人、投保人未履行通知
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可以看出保险人解除合同,均是
法定解除,除非保证保险合同约 定有解除条件,在条件成就时保险人
可以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在 保证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款
时,因保证保险合同是双 务合同,作为投保人已履行过了自己的义
务,交纳了保费,作为 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收
取保费 ”已经实现, 其已经享受了权利,在其应当履行义务,实现
投保人的合同目的 时,保险人却要解除保证保险合同不符合诚信原
则。因此,保险 人不得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因此在讨论稿应当加上
“投保人交纳
保证保险金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证保险合同,双方协商或合同 约定
解除的除外,但解除合同不应当侵害被保险人利益 ” 以上就是本次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保证保险保险人的追偿权、合同 解除权的相关内
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延伸阅读:
保证保险合同的实质是什么
合同保证保险的概念及种类
主合同、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能否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