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物流运输合同与运输纠纷
第十章 物流运输合同与运输纠纷
▼第一节 运输合同
▼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
▼第三节 运输纠纷及解决
第一节 运输合同
•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
•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
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
合同。
• 合同的客体是运输行为。
• 合同的主体: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
二、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
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提送期限和运输计
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 1、运输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
• 运输合同的变更指的是经合同双方同意,对运输的
货物、运期、到站及收货人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进行更改的法律行为。合同变更以合同关系存在
为基础,当然不得违反法律。
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运输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
履行完毕前,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
意思表示,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
为,如客运合同中旅客的退票行为等。
(十)违约责任
托运方责任;承运方责任。p281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主要是对合同中未尽事宜加以约定。
第二节 货物运输保险
•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
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
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 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 2)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 3)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一、我国陆上运输保险
• (一)陆运险
• 本保险负责赔偿:
•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
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
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
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二)陆运一切险
•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中由
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注意区分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注意:
• 1、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
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
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
或文件。
• 2、索赔期限
•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
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三)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 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
部或部分损失:1.暴风、雷电、地震、洪水;2.陆上
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3.在驳运工具的搁
浅、触礁、沉没、碰撞;4.隧道坍塌、崖崩、失火、
爆炸。
(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
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贮存冰块的溶化所造成的解冻溶
化而腐败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
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
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
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作中,或辅助运输工
具没有隔温设备或没有车厢内贮存足够的冰块所致的
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
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
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
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
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 1、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运地点的冷贮藏库
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
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
时继续有效,但最长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十
天为限。
• 2、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差货证明、检
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
的有关的往来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 3、赔款的处理
(1)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
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
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2)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
卸离车辆后期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注意:
(四)陆上货物运输战争险
• 1、责任范围
• 本保险负责赔偿:
•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 2)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 2、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 1)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 2)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它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
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 3、责任起讫
• 1)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
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
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 2)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
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行装车续
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 3)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现为本保
险目的地,仍照前述1)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二、海上运输保险
• 海上运输保险基本险别和附加险之分。
基本险别是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分为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附加险
是不能单独投保的险别,包括一般附加
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基本险
• 1、平安险。(FPA )
• 最常见的一种险别,其原意为“对单独海
损不赔”,即对部分损失不负赔偿,只赔
全部损失。
• 主要包括下面几种赔偿责任:
• 1). 因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
损失;
•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
• 3).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
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 4). 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损失;
•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
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 6).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
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
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 水渍险又称为“单独海损险”,是由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导致货物被水淹没,引起
货物的损失。
• 具体来说,分为海水浸渍和雨水浸渍。
• 责任范围除了平安险之外还包括货物由于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 可加投附加险。
3、一切险
• 一切险:除包括上列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
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损失,它包括下列11种
条款:
• 1).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2). 淡水雨淋险条款;
• 3). 短量险条款; 4). 混杂、沾污险条款;
• 5). 渗漏险条款; 6). 碰损、破碎险条款;
• 7). 串味险条款; 8). 受潮受热险条款;
• 9). 钩损险条款; 10). 包装破裂险条款;
• 11)、锈损险条款。
(二)附加险
• (1)普通附加险
• 就是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上的险别具
体包括一切险当中的十一种险别。
• (2)特别附加险
• 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行政原因等特殊人为因
素造成的损失,属于一种附加险,但是不属于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比如交货不到险、拒收险、
战争险、罢工险等等。
三、航空运输保险
•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
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
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 (一)航空运输险
• 本保险负责赔偿:
•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
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
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
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
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
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 除外责任
•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
损失。
•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
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 5、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
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
1、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
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
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
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
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
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
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
时终止。
•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
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
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
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
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
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
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
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
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
(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应尽义务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
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
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
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早由于承运人、
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
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
减少货物损失。
•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
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
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 4、索赔期限
•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
多不超过二年。
第三节 运输纠纷及解决
一、运输纠纷的类型
(一)货物灭失纠纷
(二)货损、货差纠纷
(三)货物延迟交付纠纷
(四)单证纠纷
(五)运费、租金等纠纷
(六)运输工具损害纠纷
二、运输纠纷解决的方法
(一)协商谈判
2.协商谈判的原则
协商谈判中必须遵守合法原则、公平与自治原则和诚信、
自律原则。
3.协商谈判环节
计划与分析 交换信息 让步和承诺 达成协议
(二)调解
1. 含义
在第三方支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
会功德为依据,对争议双方进行翰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
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2. 种类
(1)在第三人参与下进行调解
((22)在仲裁机构参与下进行调解,即调解与仲裁结合)在仲裁机构参与下进行调解,即调解与仲裁结合
((33)在法院参与下进行调解)在法院参与下进行调解
3.调解的作用
(三)仲裁
1.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
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制度和方式。
2.仲裁的机构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
经济争议并作出强制性裁决的组织。
3.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 有仲裁协议;②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
事实、理由;③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
(3)开庭和裁决
(4)申请撤销裁决
(5)执行
(四)民事诉讼
1. 含义
2. 程序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可以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
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等。我们这里介绍
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