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知识
薪酬构成明细结构图
薪酬
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 福利
基
础
工
资
岗
位
/
技
能
工
资
年
资
/
工
龄
工
资
加
班
工
资
各
种
津
贴
与
补
贴
全
勤
/
出
勤
奖
超
产
/
增
产
奖
绩
效
考
核
奖
年
终
奖
股
票
期
权
法
定
福
利
/
五
险
一
金
带
薪
休
假
各
种
补
贴
节
日
费
用
其他福利
补
充
养
老
及
医
疗
保
险
人
身
意
外
险
各
种
服
务
单
位
集
体
公
费
旅
游
法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定义
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
国民收入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
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
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1.责任主体
2.客体
3.实现手段
4.目标
二、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按体系分类
1.社会救济 (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2.社会保险 (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3.社会福利 (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
4.优抚安置 (面向军人及其家属)
(二)按内容分类
1.国家立法强制企业实施( 五险一金6个项目)
2.国家财政支持(4个项目,包括社区服务)
3.商业保险(个人、企业投保及互助保险3个项目)
三、 社会保险
以国家为主体,对工资收入劳动者在暂时或永
久失去劳动能力,或虽有工作能力而无工作亦
即丧失社火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
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损失
补偿,使之能够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
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
理解:主体、客体、实现手段、目的
四、社会保险的外延
1.养老保险
2. 医疗保险
3.失业保险
4.工伤保险
5.生育保险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一、德国新历史学派(讲坛社会主义者)
施穆勒、布坦论诺
二、费边主义
韦伯·萧伯纳夫妇
三、福利经济学
庇古
四、凯恩斯主义
《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通过国家干预,
扩大福利支出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刺激需求
增长,实现充分就业。
五、贝弗利奇报告
六、瑞典学派(北欧/斯德哥尔摩学派)
“自由民主社会主义”—高收入、高保
障、财富均等化。
七、布莱尔的第三条路
支持强制性的养老保险、逐步废除固
定的退休年龄、对劳动力市场严格管制、
终身教育。
第三节 社会保障的建立过程
第一阶段、现代社会保障的创立
一、背景
二、德国社会保险的首创
1883年《疾病社会保险法》
1884年《工伤事故保险法》
1889年《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
三、欧洲各国社会保险的建立情况
四、社会保障在建立阶段的特点
1.项目繁多,保障范围小
2.基金的主要来源是雇主及雇员
3.社会救助占据主体
第二阶段 社会保障的发展阶段
一、背景
二、美国《社会保障法》的出台
(一)背景
(二)主要内容
1.社会保障的必要性
2.“普遍福利”为核心指导思想
3.强制性、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4.失业保险的设置及要求
5.促进劳动者“自我保障”意识的建立
6.保险项目应逐步展开
第三阶段 “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
式
(一)福利国家的建立和发展
(二)福利国家的类型
1.积极的国家
2.社会保障国家
3.社会福利国家
(三)福利国家的特点
1.社会保障由单项保障向总体保障转变
2.保障范围扩大
3.由自愿保险向强制保险转变
4.保险水平高
中国的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国务院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
养
老
保
险
司
失
业
保
险
司
医
疗
保
险
司
农
村
社
会
保
险
司
社
保
基
金
监
督
司
民政部
优
抚
安
置
司
救
灾
救
济
司
社
会
福
利
事
务
司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司
人事部
工
资
福
利
与
离
退
休
司
军
官
专
业
安
置
司
财政部
社
保
基
金
预
、
决
算
税务总局
社
会
保
险
费
征
缴
总工会
职
工
疗
养
、
休
养
、
培
训
审计署
对
上
述
部
门
进
行
监
督
第四节 养老保险
1997年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
一、统一时间
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
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标志着中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确立。
二、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1.企业为职工缴纳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
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
省确定,少数省市确需超过20%的应报劳动部
和财政部审批。企业交纳部分7%计入个人账
户,其余计入养老社会保险统筹帐户。
2.职工个人缴纳
1997年个人缴纳额不得低于个人缴费工资的
4%,自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
达到个人缴费工资的8%,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
个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个
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随着个人缴费
比例的不断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逐步降低。
3.国家对养老保险事业的支持
(1)企业及个人缴费在税前列支,免除个税
(2)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补助
三、享受养老保险的资格和条件
1.退休年龄
(1)一般为男60岁,女55岁
(2)特殊工种男55岁,女45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男50岁,女45岁
(4)高级职称可为70岁,中央部长,省委书
记、省长65岁。
2. 缴费年限规定
劳动者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四、养老保险费支付
养老保险费由两部分组成:即基本养老金和个
人账户养老金
1.基本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帐户支出,其标准为
退休者所在地的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总额(本息)除
以120。
3.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
本人。
2005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缴费改革
1.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而是全部纳
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
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11%调整为
8%。
二、计发办法改革
1997年后参加工作,缴费累计满15年者,退
休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总额除以
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
平均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和利息三个因素确定。
—计发月数见附表
第五节 医疗保险
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自此开始在全国各地建立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日,国务院《关于建立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
各省开始试点工作,争取到2010年实现
在全国建立起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医疗保险的基本运作
一、医疗保险费的来源(三方承担模式)
1.企业以员工工资总额的6%数额缴纳
2.个人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费用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要对医疗保险金给予拨付,
并承担最终的经济保障责任
二、医疗保险统筹帐户和个人账户
1.统筹帐户:企业缴费的70%划入统筹帐户,
又称大病统筹帐户。
2.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全部费用和企业缴费
的30%划入个人账户
三、医疗保险费给付的先决条件
1.在指定的医院接受医疗服务
2.在指定的药品目录中使用药品
四、医保的给付标准
1.时间标准:按治疗时间长短采取“累退制”
2.金额标准:按患者治疗费用的多少确定给付比
例
(1)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10%
(2)患者在全部费用中应承担的比例
(3)最高给付金额:当地职工年均工资的4倍
第六节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基本理论
失业保险、失业预防及就业扶助三位一体的模式
失业及失业率
1.失业:三条标准 (年限,非自愿,求职登记)
2.失业率:反映失业状况的指标 (5%)
国际上: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
人数)×100%
中国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城镇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失业保险给付
一、失业保险的给付对象
1.参保并缴费满1年以上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意向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1.重新就业的 5.被劳动教养的
2.应征服兵役的 6.拒不接受介绍工作的
3.移居境外的 7.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
1.失业前缴费满1年不足5年,最长领取12个月
2.失业前缴费满5年不足10年,最长领取18个月
3.失业前缴费满10年以上的,最长领取24个月
四、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手续
1.失业人员单位:首先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
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事业人员名单报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持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社保经
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3.社保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
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
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水平
2.医疗补助金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农民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失业,一次性生活补助
5.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节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概念和原则
一、工伤
是指企业职工在工作时间及相关时间内,从事
与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或因劳动条件、作业
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及职业病。
工伤往往导致职工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
二、工伤保险
是指企业和社会为工伤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的
法律规定的物质保障
三、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日内瓦公约
1.覆盖范围:不低于全体职工的75%
2.范围:工作时间、职业病、上下班途中
3.被保险人:工伤受害者及其家属
四、工伤保险的特点
1.互济性
2.补偿性
3.强制性
五、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责任赔偿”原则
2.科学鉴定因公与非因工原则
3.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的范围、认定与评残
一、工伤的认定范围
(一)直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工作时间、场所、伤害
2.预备性工作,收尾性工作
3.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公外出
6.上下班途中
7.其他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工作时间、场所突发疾病 死亡或48小时内抢
救无效死亡者
2.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
3.伤残军人 转业后旧伤复发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
2.醉酒
3.自残或自杀
二、享受工伤待遇的职业病范围 (2002年5月1
日公布的《职业病目录》共115种 )
1.职业中毒
2.尘肺
3.物理因素
4.传染病
5.皮肤病
6.眼病
7.耳鼻喉
8.肿瘤 9.其他
三、工伤的认定申请、时限和认定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及时限
用人单位(1月内);职工、直系亲属、工会
(1年内)
(二) 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2.劳动关系证明
3.医疗(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劳动能力鉴定及分级标准
1.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程度可分为十级,又
可分为三大级。
2.护理等级可分为三级
五、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用人单位:工伤者(家属)提出申请,同时
提供资料 (见附表)
2.专家组给出鉴定意见
3.做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
1.医疗费用:社会保险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2.伙食补助:单位
3.停工留薪
二、伤残待遇
(一)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基金)
(二)伤残待遇
1-4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5-6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伤残津贴)
7-10级(一次性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24个月的本
人伤前工资—6个月的本人伤前工资。
1—4级伤残津贴:本人伤前工资90%-
75%
5—6级伤残津贴:本人伤前工资70%-
60%
三、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6个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4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60月)
第八节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内容及待遇
我国现行的生育保险待遇的文件有两个,即
1988年7月国务院第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
定》和原劳动部1988年《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
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产假和产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
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者增加产
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
加产假15天。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产假期间,女职工工资照发。
二、医疗费用报销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住院费和药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三、其他生育保险规定
(一)怀孕期间减轻劳动量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
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
排其从事夜班活动。
(二)哺乳时间规定
哺乳期期间的女性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应有两
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哺乳期期间单位
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
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
其从事夜班活动。
(三)劳动合同保护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和哺乳期降低其基
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14日,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
育保险试行办法》,明确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全部参加生育保险
二、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统筹,个人不缴费,
企业最高缴费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1%
三、生育津贴(原产假工资)
以生育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数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实
行社会统筹
四、生育医疗费支付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
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
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的由职工
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