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讲
自然人及其权利能力
主讲人:邓河
自然人
¨ 1、自然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
¨ 2、应掌握的重点内容:
¨ 1)了解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及其特点
¨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始、终止认定
¨标准
一、自然人及其权利能力
¨ 1、自然人及其人格
¨ 1)自然人。是因自然规律出生而获得
¨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 2)权利能力
¨ 也称人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
¨独立法律地位,是一个人取得民事权
¨利、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及其权利能力
¨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点
¨ 1)普遍性。即所有自然人都为法律
¨赋予权利能力。
¨ 2)平等性。即所有自然人都无差别
¨的享有权利能力。
¨ 3)不可转让性。即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与自身不可分离。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认定
¨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始认定标准
¨ 1)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 终于死亡。
¨ 2)关于出生的认定理论
¨ # 国外理论
¨ 受孕说、阵痛说、分娩说、露出说
¨ 呼吸说、断带说。
¨ # 我国理论:活着出生。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认定
¨ 3)自然人出生的实际认定标准
¨ (1)以医院的出生
¨ 证明为准。
¨ (2)无医院证明的,
¨ 以户籍证明为准。
¨ (3)无户籍证明或记载
¨ 不准的,以其他
¨ 证明为准。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认定
¨ 2、关于死亡的认定
¨ 1)死亡的分类:自然死亡、法律死亡
¨ 2)国外理论
¨ 呼吸停止说、
¨ 心跳停止说、
¨ 脉搏停止说、
¨ 脑死亡说。
¨ 3)我国理论。
¨依医学认定死亡标准。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认定
¨ 4)我国实际认定死亡标准
¨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法院作出的死亡推定。
¨ 无继承人的推定先死;有继承人的,
推定长辈先死;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
死亡。
第10讲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与责任能力
主讲人: 邓河
¨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是自然
¨人亲自追求利益、自由的资格和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 2、应掌握的重点内容:
¨ 1)了解自然人行为能力及特点
¨ 2)了解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标准
¨ 3)了解自然人责任能力及其特点
¨ 4)了解自然人责任能力的分类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标准
¨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其特点
¨ 1)行为能力概念
¨ 是自然人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以实现
¨ 自己利益的法律资格。
¨ 2)特点
¨ (1)以独立性为根本。即只有独立的个体
¨才能具有行为能力。
¨ (2)以意思能力为基础。即以正确认识民
¨事活动及其后果的能力为判断标准。
¨ (3)由法律规定为依据。即行为能力的类
¨别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标准
¨ 2、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
¨(1)完全行为能力人。可治产人,
¨可独立从事任何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民事
¨法律行为。
¨ # 满18周岁的、智力健全的人。
¨ # 满16周岁,主要靠自己所得谋生的
¨ 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标准
¨(2)限制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只能
¨从事与自己智力、经验相称的活动,其他民
¨ 事法律行为由监护人代理。
¨ # 10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 # 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别自己
¨ 行为的人。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标准
¨(3)无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须
¨由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法律行为,单纯受
¨益者除外。
¨ # 10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 完全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人。
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标准
¨ 3、行为能力的认定
¨ 1)精神正常人
¨ 不须专门鉴定
¨ 2)精神病人及
¨ 智力残障人
须经法院
¨ 主持司法鉴定
二、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 1、自然人的责任能力及特点
¨ 1)概念。是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
¨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2)特点。
¨ (1)责任能力是以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 (2)不同类型的自然人对不同民事责任的
¨责任能力是不同的。
¨ (3)责任能力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二、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 2、自然人责任能力的分类
¨ 1)完全责任能力与不完全责任能力。
¨ # 完全责任能力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责任
能力。
¨ # 不完全责任能力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与
无行为能力人的责任能力。
二、自然人的责任能力
¨ 2)侵权责任能力与债务履行能力
¨ # 侵权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的
¨侵权行为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
¨ # 债务履行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的
¨债务承担责任的责任能力。
第11讲 自然人的
监护制度
主讲人:邓河
自然人的相关制度
¨ 1、监护制度是与自然人行为能力相关
¨的制度。
¨ 2、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
¨ 1)了解监护的性质与分类
¨ 2)了解监护机关与监护人的职责
¨ 3)了解监护的法定资格序列
一、监护及其分类
¨ 1、监护的概念与性质
¨ 1)概念。监护是依法取得监护资格
¨的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人身、财产进行保护的制度。
¨ 2)性质。
¨ (1)职责说 (2)权利说
¨ (3)监护与亲权的区别
一、监护及其分类
¨ 2、监护的分类
¨ 1)法定监护
¨ 与协议监护
¨ 依监护的产生方式划分。
¨ 2)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 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 依监护对象划分。
二、监护机关及监护人
¨ 1、监护机关
¨ 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局。
¨ 2、监护人
¨ 1)监护人
¨ 是具体承担监护职责的人。
¨ 2)监护资格
¨ (1)完全行为能力
¨ (2)一定的财产能力
¨ (3)基本的道德水准
¨ 3)法定监护资格序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序列
¨ 1)父母
¨ 2)祖父母、外祖父母
¨ 3)成年兄姐
¨ 4)自愿的、经批准的、与被监护人
¨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 5)父母单位、居委会、村委会、
¨ 民政局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法定资格序列
¨ 1)配偶
¨ 2)父母
¨ 3)成年子女
¨ 4)其他近亲属
¨ 5)经批准的、自愿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 和朋友
¨ 6)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 1、监护人的职责
¨ 1)职责
¨(1)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2)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3)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
¨ 法权益。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及诉讼活动。
¨(5)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并
¨ 承担不履行职责、侵害被监护人权益
¨ 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三、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
¨ 2、监护人的权利
¨ (1)管理权、管束权
¨ (2)请辞权
¨ (3)轮换权
¨ (4)请求报酬权
四、监护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1、监护的设立
¨ 法定、指定、协议、委托。
¨ 2、监护的变更
¨ 请辞、失职、丧失资格、死亡。
¨ 3、监护的终止
¨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能力,
¨ 被监护人死亡。
第12讲 自然人的住所与
宣告失踪\死亡制度
主讲人: 邓河
¨ 1、自然人的住所、宣告失踪、死亡制度
¨都是与自然人相关的制度。
¨ 2、需要重点掌握的问题:
¨ 1)了解自然人住所及其法律意义
¨ 2)了解自然人宣告失踪制度的内容
¨ 3)了解自然人宣告死亡制度的内容
一、自然人的住所及其意义
¨ 1、自然人的住所
¨ 自然人的住所是自然人以久居的意思
¨经常居住的处所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场所。
¨ 2、法律意义
¨ 1)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
¨ 承担地
¨ 2)确定诉讼、仲裁、执法的管辖权
¨ 3)确定涉外诉讼的适用准据法
一、自然人的住所及其意义
¨ 3、自然人住所的分类
¨ 1)意定住所
¨ 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设立的住所。
¨ 2)法定住所
¨ 由法律规定或依法登记的住所,
¨ 在我国即为户口登记的住所。
¨ 3)拟制住所
¨ 由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居所,
¨ 在我国为经常居住地。
一、自然人的住所及其意义
¨ 4、自然人住所的认定标准
¨ (1)户籍所在地居所为其住所
¨ (户籍薄登记的住址)
¨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 视经常居住地为其住所,须
¨ 连续居住满1年。
一、自然人的住所及其意义
¨ 5、户口登记簿与身份证
¨ 1)户口登记簿。是自然人民法身份的
¨证明之一。
¨ 2)身份证也是自然人的民法身份证明
之一。
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制度
¨ 1、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制度
¨ 1)概念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
¨ 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
¨ 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的制度
¨ 2)宣告失踪的条件
¨ (1)失踪的事实,离开住所无音讯满2年
¨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3)法院的公告届满无音讯,3个月
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制度
¨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1)确定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 (2)代管人可代为处理失踪人的有关财产
¨ 事宜
¨ (3)配偶如不要求财产,准许离婚
¨ 4)宣告失踪的撤销
¨ (1)被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
¨ (2)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
¨ (3)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制度
¨ 2、自然人的宣告死亡制度
¨ 1)概念 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
¨ 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
¨ 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
¨ 2)宣告死亡的条件
¨ # 失踪的事实,满4年,意外2年
¨ #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 法院公告满1年(特殊满3月)
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制度
¨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 (1)现存婚姻关系解除、配偶可再婚
¨ (2)财产发生继承
¨ (3)死亡人的人身性债务消灭
¨ (4)宣告死亡人如未死,在生存地的
¨ 法律行为继续有效
¨ 4)宣告死亡的撤销
¨ (1)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下落
¨ (2)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制度
¨ 5)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 (1)财产关系完全恢复
¨ (2)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财产不予返还
¨ (3)婚姻关系有条件恢复
¨ * 配偶再婚
¨ * 配偶未婚
¨ * 配偶已婚又离婚
二、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制度
¨ (4)子女如已被收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般不予恢复,除非新收养双方同意
¨ (5)利害关系人如隐瞒真实情况使他
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他人财产,应返还
原物并孳息,造成损失须赔偿
案例分析
¨ 2008年,14岁的张某因急事向成人王某借钱。
王某因与张某的哥哥关系好,遂将现金100元,
由从银行取款3300元,共计3400元借给张某,
约定半年还清。后因张某到期未还,王某起诉
到法院,要求追回借款。
¨ 张某之母辨称,张某所借之款已转借给李某,
而李某下落不明,故没法还钱。况且张某尚未
成年,其借款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不能承担责任。
¨ 问:本案中张某是否应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