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s卷 第 3期
2001年 3月
广州大学学报(综合版)
JOUI~ AL OF GU.~'GZt/OU UNIVERSITY
V 15 No.3
Mar.200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涵界定
陈淡卿
(广,}l大学 眭学院,广末 广蚺 5te~5)
摘 要:对保险套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括· ,本文利用现有保险学厦相关羟济学的理论积累和保险
监管的实践,从法学角度对保陆舟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探索性解释和分析,咀期抛砖{l玉t为保险
监管理论研究提供尝试性思路。
关键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内涵
中围分类号:13922 28 文献标识码:/t_ 文章编号:1∞8—9B61I∞ )∞ 一OO53一似
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
事故而引起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
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得到
实现,增进投保人的信心,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近
几年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问题在我国得到了一些
经济学人士的重视,并有一些著述络绎问世 ,但这
些研究多属知识性、介绍性工作,而且主要是从经
济学角度阐述的,从法学角度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监管进行归纳、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基本价值的理论
研究似乎还是一个空白。本人认为,从法学角度对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原理和机制作出探
索性解释和研究,对于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监管法
律体系,对于协调、解决保险机构个体利益与社会
整体利益的冲突,平衡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与
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权利的矛盾关系,使保险监管主
客体各方都处于应有的位置和最佳的联结状态有
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 偿付能力的含义
偿付即补偿、赔偿和给付。“能力”一词,按词
意来说.就是主体顺利进行某种括动的能量。任何
主体都有一定的能量。《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能
力是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qj。这个解释是有
道理的。不过“主观条件”一词用得不妥。主观是
与客观相对的,构成能力的条件也是客观存在的个
体自身的条件,因而最好是称为“个体条件”。能力
的定义可以这样表达:能力是与活动要求相适应
的、保证活动顺利完成的那些最基本的个体条件。
依我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为投保人根
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台
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
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财产保险1,或者当被
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选到台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
的行为。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功能在
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在经济学的意义上,保险
是为了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通过建立基金,对
特定危险事故或者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失给予经济
上的补偿的一种经济互助形式。保险又是一种特
殊的商事法律行为。保险法律行为的实质是为当
事人约定义务的给付 敖 保人承担交付保险费的
义务,保险人负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所以偿付是
保险的要素,补偿和给付是保险人的责任。值得注
意的是,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性质上
不属于民事或经济赔偿责任的范畴,只是台同义务
的履行;保险人不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的.应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赔偿
责任。
根据上面分析,我们可以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下一个定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claims—r~ylng a—
bility)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保
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给付 的能力。其中负责赔偿
收藕日期:∞ .O1.28
作者麓升:阵攮柙(1964一 女,广隶揭阳^,广州大学甚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经挤法研究。
0 (理代投语词典'.商务印书馆、l B年l2胃,第l版,第s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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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给付的主体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对象是被保
险人或收益人。有的人认为“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
司偿付其到期债务的能力” 。这不确切,因为保
险公司的负债,除了绝大部分为对设保险人的负债
(如未到期保险责任、尚未支付的赔款等),此外还
有对银行(如贷款)、税务机关(如应交税款)、本企
业职工(如应付工资和劳保)等负债,以及保险投资
中的负债。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只针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负债
而言。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分为两种:一种是保险公
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即在某一时点上,保险公司认
可资产与负债的一定差额;另一种是保险公司最低
偿付能力,这种最低偿付能力一般由保险监管法来
规定,是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要求。即由
保险监管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须达到
的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负债差额的标准。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
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剥社会经济稳定和人民生
活的安定负有很大责任。保险人实质一L-.是保险资
金的管理者,其经营资产的绝大部分是对被保险人
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保证任何
时候都有能力履行补偿和给付义务。如果保险企
业经营不当.滥用保险基金,危及偿付能力,不仅会
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会破坏保险企业经营的
连续性,还有可能 f发系统风险(systemic risk),造
成社会经济混乱,因此必须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
行监管。
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定义
要科学界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定义.必
须从认识监督、管理的语义人手 国外通常将监督
(supet'vise)--词解释为一般性照看、主管或检查;
在我国一般是指监督、督促。0管理(regulate)则指
管辖、管束、经管、处理等。在管理科学中,它是指
一 个或更多的人有意识、有组织地不断协调他人的
活动,以达到任何个人所无法达到的某一共同 目
标。 它包括三层涵义:一是指一种有意识、有组
织的群体活动;二是指一个动态的协调过程;三是
指围绕一个共同的日标 在经济学巾,有的人将管
理称为管制、规制,其涌常意义是指依据 定的规
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特定经济主体的
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0《布菜克法律辞典》则将
管理界定为:“决定、确立或控制:依一定规则 方法
或确立的模式进行调整;依规则或限制进行指导;
受制于管理性原则或法律的管辖 ”
依上述分析,本文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界
定为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在
成立时及其经营过程中应具备的资本、保证金、保
险条款和费率、责任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保险费
的自留额等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密切相关的问
题进行规制和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定运行的一系列
行为的总称 这个定义从静态意义上强调的足确
立保险业运作的法律规则框架,并依此对保险机构
的特定业务行为作出规制 从动态意义 说,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国保险主管部门依法对保
险机构特定经营活动实行的领导、监督、组织、扔调
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它是保险主管部门的职
能活动。
国家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进行监管,负责保险
监管立法.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
法律环境;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法律的、经
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保险企业的组织、业务经营、
财务等各项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秩序进行直接和间
接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干预,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
在保险业中的体现。这都是宏观层次的监管。国
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可分为两个层次:一
是正常层次的监管。从理论上讲,如果在正常年度
没有巨灾发生,只要监督保险公司厘定适当、公平、
合理的保险费率 ,自留与其净资产相一致的承保风
险,并提出各项准备金,使保险基金增值保值,保险
公司就能有足够的资金应付赔偿或给付,维持其偿
付能力;二是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或称偿付能力保
证金(m~rgi,,of solvency")监管。在非正常年度,很可
能发生巨额赔偿或给付,使实际经历的赔偿或给付
超出预定的额度,投资收益也可能偏离预期的目
标,而且保费的测算和准备金的提存是基于一些经
验假设 本身也会产生偏差。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实
① 裴光:‘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杜 .1999年版.2鹋 页。
@ ● Ⅱy c’1pb u Black:Blackslaw Dictionary( Edition),P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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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ray c ld H dl Black;Blacks Law DietiaamT(Fifth Edition).P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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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资产减去负债后l的余额经常保持最低的偿付能
力额度,以应付可能产生的偏差风险。第二层次偿
付能力额度监管类似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是
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但不是偿付能
力监管的全部内容。有些人认为偿付能力等同于
偿付能力额度,这是一个误解。因为偿付能力与偿
付能力额度(有时也译成偿付能力准备金或边际),
分别来 自两个不同的外来词 s0Iv∞cy和 m画n of
solvency,区别是很明显的。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
是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许
多监管措施,如资本金、保证金、各种准备金、最低
偿付能力、承保限额、法定再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及
财务报告与检查制度等,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
制定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模式和社会背
景下,保险监管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
包括机构监管、业务监管 、财务监管、资金运用监
管、偿付能力监管五个方面。保险企业接受的经营
范围监管、资金运用监管等偏重于市场行为方面+
偿付能力监管则重视以考察公司内部资本的结构
来衡量风险 危及保险人经营的原因有很多,但最
终归结为偿付能力不足,所以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最
终落在偿付能力监管上。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不同于其他企业
偿付能力的监管。一般企业只要其资产市场价值
高于其债务即被视为具有偿付能力。但保险公司
则不同。各国保险监管部门一般要求保险公司的
认可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必须太于保险监管法规
定的金额。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低于
这一规定的,即破认为是偿付能力不足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与破产不是同一个概
念。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并不一定会构成保险
公司破产。因为保险公司认司资产大于其负债,也
有可能被认定偿付能力不足 主要原因是,在一般
会计制度下,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列示 r保险公司
的全部资产。在这些资产中,从偿债角度看,有些
资产虽然帐面上有价值,但实际上已全部或部分丧
失偿债能力。对于这部分资产,在计算保险公司偿
付能力时必须做必要的扣除。这样保险公司负债
没变化,而实际资产已小于帐面资产,因此,其偿付
能力金额必然会小于帐面所有者权益。而破产是
指保险公司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经债
权人请求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至客观上不能支
付的状态。此时,公司负债金额超过其资产市场价
值。
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法律特征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有核心性、强制性和
整体性。
保险监管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因为
偿付能力最能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各国均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为核心。因此,以多种指
标为标准进行监管时,凡是代表偿付能力或与偿付
能力有直接关系的指标,即为核心指标(k in-
d )。而与偿付能力关系不太的指标应视为次要
指标。例如:最低偿付能力应当作为预警指标;资
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不良资产率、资金运用率等属
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债务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
的指标均为核心指标:保费增长率、赔付率、单类资
金运用率及其变化等可列为次要指标;至于保险公
司利润等指标应属于公司经营者、所有者的关系范
围,不纳人主要监管指标。保险公司的其他经营范
围,只要是不危及偿付能力的,都应当放松监管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的国家强制性(fftandalo.
ry)使得法在调节秩序的众多规则(包括宗教规则、
道德规则等)中独树一帜,成为杜会秩序的有力保
证。但法既包含任意性规范也包含强制性规范
对保险费率进行监管时,保险人有时可以采取同业
组织或自己制订的费率,有一定的灵话性。而偿付
能力监管中,监管机构往往对保险人设定一个偿付
能力下限,对处于较差偿付能力状况的保险人采取
强制措施以确保其恢复到应有的偿付能力。偿付
能力监管的强制性意味着监管机构有时候具有这
种权力:即便在保险公司还有足够的资产来满足其
目前的对教保险人的承诺时,监管当局仍可直接介
人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以保证其偿付能力的稳
定。
监管机构不是就保险人所签订的合同逐一考
察其偿付能力情况,而是根据保险人所承保的险
种、保险事故的历史数据,对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
对全体合同所具有的整体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考察。
这就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整体性(integration)。
概言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傈险监
. .竺.偿付能力额度是曩f量保险盘业偿付能力的标准a偿付能力颤度指保险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利负债之间的差瓿、在数量上反 竺 孽妻盒 总准备金之和
。 立¨艇偿付能力额度太于零,剐说明保险企业的资产大干鲍债。不论保脖企业经营状况蚓何
.即使发生超常赔 信与蛤付
.则保睦企业推这段时间内具有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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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工作的核心。保险监管的手段包括法律的、经济
的和行政的手段,且以法律手段为主。运用法律手
段监管保险业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强制性措施。只
有在法制健全、执法严谨的前提下,保险业才会真
正充分体现其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保险供求关系、
价格机制、竞争机制.有效发挥其经济补偿的职能。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这一经济法律现象有其独
特的基本理论价值,这些理论源于保险监管的实
践.在保险监管实践中又有重要的功能和地位。准
确把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内涵和外延,加强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特征的探讨,使之从保险监管
的实践中凸现出来,是建立我国保险监管法研究的
基本理论体系的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因此相对于
所得出的具体结论,也许本文在方法论的尝试才是
更真诚的研究。
[责任编辑 吴震华]
Claim ——paying Ability Supervis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Determination of Its Implications
CHEN Dan-qing
(&hod Law,Q口咖 时,Q 咖 510405.‰ )
Abstract:From the Law perspectives,the implications and e~tended meanings of the supervision on claim—PaYing ability
of insuranoe oompanies。a8 the c0re of supervision on the business in this industry,are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Insurance Study and Economics.
Key words:cl丑_m—payi ability of insuranoe companies;supervision;inr?licaf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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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suits of Studying Abroad:an Imperial-financed System in Times of
Westernization Movement in the 19m Century of China
FEIqG Jun
(凸 . 船 and/aw.皿 时,船t 514015.Ou;na)
Abstract:The imperial-finaneed edu~ n system of pursuits of studying abroad in times of Westernization Moveme~at
was a pioneering undertaki g and great leap in the tn~dem education,which trained and brou t up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outstanding talented professionals such as scientists,technicians,diplcmats,politicians and educators.With West—
emization—supportersin charge,a~4tole system of sending students studying abroad Was formed with regardtothese—
lection,I~ nlellt,fund—raising,recruitment of returned students and their awardi g,which exerted great impact on
H州 em education 0f China.
Key words:Westemization-supporters;LI Hong-zhang;students stud)4ng abroad;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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