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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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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险的主要险种
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由主险和附加险构成。
主险有: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
产保险一切险等。
附加险:利润损失保险、机器损坏保险等。
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和一切险三者在承保标
的范围、保险价值、保险人义务、投保人及被保
险人义务、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的确定、赔
偿方式、赔偿计算方面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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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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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下列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
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如仓储公司可以将存储于其仓库里的货物投保企
业财产保险;
(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
利害关系的财产,如被保险人享有留置权的财产,
根据租约被保险人享有承租权益的承租财产。
可保财产规定凡是投保的财产,被保险人必
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
有合法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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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保财产
特保财产,亦称特约保险财产,即与一般可保财产
不同,需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价值的保险财产。特保财产分为以下五种: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
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
贵财物;
(2)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
和码头;
(3)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4)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
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5)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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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能做保险标的:
(1)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
(2)矿井、矿坑;
(3)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
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
(4)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
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5)枪支弹药;
(6)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7)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
(8)动物、植物、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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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的承保范围,原因是:
(1)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
地、矿藏、矿井、森林、水资源及文件、账册、图
表、技术资料等。
(2)不是实际的物资。如票证、有价证券。
(3)法律规定不允许私自制造、收藏、保管或拥
有的财产。如枪支弹药。
(4)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
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
筑物。
(5)不属于财产保险范围。如领取执照并正常运
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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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1、火灾
2、爆炸
3、雷击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施救而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
6、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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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
成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火灾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
产、生活中有目的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
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蝴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
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
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
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则构成火灾责任,并对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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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爆炸。
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转变成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放出大量能
量,同时产生具有声响的现象叫做爆炸。爆炸分为两种:
(1)物理性爆炸: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
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
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
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
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
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瞬息分解、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
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
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
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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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雷击。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
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
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
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
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
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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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1)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
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
(2)在施工过程中,因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
石块、土方飞射、塌下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
以先予赔偿,然后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3)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视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负责。如果涉及第三者
责任,可以先赔后追。但是,对建筑物本身的损失,
不管是否属于保险标的都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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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救而引起的保险财产损失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
而不可避免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列为保险人赔
偿责任,但对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不负责赔偿。如
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在抢救过程中,遭受碰
破、水渍等损失,以及灾后搬回原地、途中的损
失;因抢救受灾物资而将保险房屋的墙壁、门窗
等破坏造成的损失;发生火灾时隔断火道,将未
着火的保险房屋拆毁造成的损失;遭受火灾后,
为防止损坏的保险房屋、墙壁倒塌压坏其他保险
标的而被拆除所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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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相关费用
(1)施救、保护、整理费用。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
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对面临或遭受灾害事故的财产采
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
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对这一条
责任,应掌握好三点(P38)
(2)追偿费用。当发生应由第三方负责的损失时,保险
公司可在被保险人提出要求并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移交
给保险公司后,先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然后再向第三方
追偿,由此而发生的追偿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承担。
(3)仲裁、诉讼费用。当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时,
可以申请由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
诉讼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公司承担。
(4)其他有关费用。如为了认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所支付的受损财产的检验鉴定、公估的合理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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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9年5月,某市某食品厂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
险综合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7月,该地连降暴雨,由
于泄洪措施不力,洪水在市内横行。洪水进入该食品厂的
一座糕点仓库,水深一度达到米,当时库内存放的尚未
出厂的糕点共计6 000箱,下层的糕点直接遭受洪水浸泡
丧失了价值,直接损失达100万元;上层的糕点虽然未经
洪水直接浸泡,但考虑到湿度和温度于之不利,该食品厂
领导针对当时的严峻局面,为了减少损失,将上层的糕点
削价处理,与原成本相比,其差价损失为19万元。另外,
为了削价处理这批糕点,食品厂动用了许多人力物力,总
共花去费用1. 34万元,在抢救过程中,该厂负责人迅速通
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赶到现场后进行认真
查勘,核实情况。保险公司内部对下层糕点的损失赔偿没
有异议,属于洪水责任。但对上层糕点的削价损失及有关
费用是否应该赔偿,内部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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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削价蛋糕虽未被洪水浸泡,也未经保险人
同意,但考虑到湿度和温度于之不利,该食品厂
领导针对当时的严峻局面,为了减少损失,将上
层的糕点削价处理,根据蛋糕的特点,在高温下
容易变质,在未变质前果断削价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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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基本险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
失行为。
一般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只要不是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指使或授意的,不在此
限。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一般指一个单位或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单位派驻公司或单位的代表。
故意行为指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仍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发
生的行为。它是一种可预见的道德危险,不是意外事故。
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
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
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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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
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
恐怖活动。
战争系指发生了外部敌人入侵而进行的自卫反击的武装冲突。
敌对行为和武装冲突是指国家没有宣布战争状态而使用武力解决
国际争端的行为。
军事行动是指出现了外部敌人挑衅行为进行备战措施,或为了加
强军事力量进行必要的军事演习、部队调动的行动。
罢工是指工作者为实现某种要求,或表示抗议而集体停止工作的
行为。
暴动是指阶级或集团,为破坏当时的政治制度、社会秩序而采取
的集体武力行为。
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
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上述行为所致损失难以估计,因而保险人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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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地震是指地壳发生的震动。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
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
染。
核裂变是一个原子核分裂成几个原子核的变化。原子核在发生核裂变时,释
放出巨大的能量。核聚变的过程与核裂变相反,是几个原子核聚合成一个原
子核的过程。只有较轻的原子核才能发生核聚变,核聚变也会放出巨大的能
量,而且比核裂变放出的能量更大。核辐射是原子核从一种结构或一种能量
状态转变为另一种结构或另一种能量状态过程中所释放出来的微观粒子流,
对人的杀伤力很强,还能引起大面积火灾。核污染是指由于各种原因产生核
泄漏甚至核爆炸而引起的放射性污染。其危害范围大,对周围生物破坏极为
严重,持续时期长,事后处理危险复杂。放射性污染,由放射性物质所造成
的污染,大量尘土与放射性物质混合,污染空气、地面及物体,破坏力持续
时间较长。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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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
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
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
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
燃、烘焙。
自燃是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
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
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
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
(8)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
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突发性滑坡、崩塌、
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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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水箱、水管爆裂。
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
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
(10)盗窃、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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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
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
建筑本身,由于雷击造成的损失。
(3)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4)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
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率计算的免赔额。
(6)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为列明的风险责任,而且除外责任不可能完全列举,
因此凡是不属于保险责任中列举的灾害事故损失、费用等都属于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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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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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在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基础上,把保险责
任范围扩大,保险责任有:
1.火灾、爆炸。
2.雷击。
3. 12种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
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
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
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
停气(三停)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
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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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前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
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也负责赔偿。
7.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
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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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术语的定义
(1)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
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
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2)洪水:是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
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
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
水责任。
(3)暴风:是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 2米/秒
以上的自然风。
(4)龙卷风:是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
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一103米/秒,
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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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冰雹:是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
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
降水。
(6)台风:是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
即风速在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与台
风性质相同而出现的区域不同,台风出现在西北太
平洋海域,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7)暴雪:是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毫米的降雪现象。
(8)冰凌:是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
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
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
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呈下垂形状,
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
坏,也属冰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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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突发性滑坡:是指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
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0)崩塌:是指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
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
处突然崩塌滚落。
(11)泥石流:是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
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2)地面突然下陷下沉:是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
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
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
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
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
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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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
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
(1)必须是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并自己使用的
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包括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专用设备以及本单位拥有所有权又与其他
单位共用的设备。所谓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
配电间、水塔、线路、管道等供应设备。
(2)必须是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造成
的“三停”损失。
(3)仅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
物品等保险标的的损坏或报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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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生物制药厂为全部财产投保了企业财产
保险。有一天,由于供电输入系统发生故障而引
起停电事故,造成该厂冷藏库内的生物制品变质。
厂方认为,这次突然停电事故是该厂自身的供电
输入系统发生了故障,并不是供电部门责任,纯
属意外事故,应属保险责任给以赔偿。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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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综合险的责任免除
综合险的责任免除与基本险相比较,主要区别
是把前述12项自然灾害从责任免除中剔除,列为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此外在综合险的责任免除中,还特别列明了存
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
建筑本身,由于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
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
失作为责任免除,综合险的责任免除其余内容与
基本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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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责任免除如下: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
过失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
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
恐怖活动;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
放射性污染;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
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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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
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
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
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
燃、烘焙;
(8)水箱、水管爆裂;
(9)盗窃、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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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
失;
(2)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
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
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
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咫风、
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
(3)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4)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
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5)其他不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
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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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企业财产保险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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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
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
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
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
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
象。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
平能见度小于1千米的天气现象。(比综合险多了哪些保险责
任?)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
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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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
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也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
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
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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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的责任免除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行为;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
动;
(4)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5)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
性污染;
(6)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
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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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
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
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
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8)盗窃、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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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
的本身的损失;
(3)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
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
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
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
造成的损失;
(4)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5)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
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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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
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9)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合同中载明
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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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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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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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 (1)按帐面原值确定
(2)按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
(3)按重置价值确定
(4)按其他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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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按出险时帐面余额确定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
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三.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保险价值: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确定
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或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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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怎么投保为好 ?
某服装厂投保了财产保险基本险,其存货项下的保险金额为
300万元,是按照其投保前一个月的帐面余额来确定的。在保
险期限内发生了一场大火,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核实,实
际损失达80万元,损余为10万元。之后,保险公司查帐时发现
该企业存货帐面余额为560万元,最后只赔万元。
对此,服装厂表示异议,1995年该厂曾发生过火灾事故,按同
样方式投保得到足额赔偿,这次却不能,怎么回事?
保险条款规定,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该服
装厂存货帐面余额为560万元,而只投保300万元,投保金额
不足,根据条款,要按比例赔付。而1995年发生事故时企业恰
好处于淡季,存货帐面余额略少于投保金额,所以得到足额的
赔偿。
在确定流动资产保险金额时,要兼顾淡季和旺季的存货,只有
按旺季预计最高库存金额投保,出险后,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
足额的赔偿,否则,出险时未足额投保要按比例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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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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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费率的分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分为工
业类、仓储类和普通类。(见下表)
二. 费率的计算:财产保险的费率计算单位规定为
按每千元保额计算,费率表达形式为: xx‰.
保险费的高低取决于三个因素: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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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类
一般机械零件如自行车
棉纺织、食品、日常生活用品
可燃物资为原料
一般危险品
特别危险品、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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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影响企业财产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有:
1. 投保险种:基本险、综合险(财产险或财产一切
险)、附加险及免赔额的高低;
2. 房屋的建筑结构:钢骨结构、砖石结构、木结构
等;
3. 占用性质;
4.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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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周围环境;
6. 投保人的安全管理水平;
7. 历史损失记录;
8. 市场竞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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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期费率
所谓短期费率,是指保险财产投保期限不足一年时
所使用的保险费率。
企业财产保险的期限通常为一年,以年费率作为标
准费率,若投保的期限不足一年或投保企业要求中
途退保,保险人就应当在年费率的基础上,按短期
费率收费或退费。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综
合险采用的短期费率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
一个月计算。
短期费率可用年费率乘以按保险期限(投保月数)
规定的比例 求得。不同投保期限规定其短期费率与
年费率的比例如下:
54
例 A 企业投保 企 业财产基本险一 年,保 险 金 额 确 定
为 100 万元,保险费率为2‰,当投保期到260
天时,A 企业提出退保要求。试计算保险人 应该 退 还
保 险 费 多少?
1.确 定 其 实 际 投 保 期 限 的 短 期 费 率 为
1.7‰= (2‰× 85%)
2.退还保险费=保险金额×(年费率-短期费率)
=100万元×(2‰ - ‰)=300元
55
第六节 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
56
一. 赔偿方式
1.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
2. 保险人承担修理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
3. 保险人承担恢复或置换受损保险财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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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有的财产保险合同条款有以下内容。
(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
方式赔偿:
1. 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 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 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
一致的状况。
(2)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
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
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
58
二. 赔款计算
1. 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 = 出险时重置价值
不超过出险时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 > 出险时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 < 出险时重置价值 不超过保险金额
备注:1. 最高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或出险时重置价值
2. 固定资产发生全损赔付原值后,不再支付其修复、
安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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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保险金额 损失
状况
出险时重
置价值
赔偿计算 赔款额
建筑物 1000000 全损 1000000
机器设备 3000000 全损 2000000
新增设备 200000 全损 400000
案例说明:
60
(2)部分损失
a. 如果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是按重置价值或账面原
值加成数确定的,不管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是
等于、高于或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一律按实际损
失计算赔款。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 = 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b.如果固定资产保险金额是按账面原值确定
如果,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则
赔款 = 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如果,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赔款 = 实际损失 X - 应扣残值
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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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保险金额 损失
状况
出险时重置
价值
赔偿计算 赔款额
建筑物 1000000 80% 1000000
机器设备 3000000 60% 2000000
新增设备 200000 50%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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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赔偿规定
对于下列固定资产的损失(全部或部分损失),如果保单未
予注明特别的承诺,保险人不予赔偿:
a. 条款规定的特约财产与不保财产;
b. 以经营方式或租赁方式租入的财产;
c. 代保管的财产;
d. 替外单位修理的机器设备;
e. 报废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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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流动资产、存货的赔偿计算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 ≥ 出险时帐面余额
赔偿金额 不超过 出险时帐面余额
保险金额 < 出险时帐面余额
赔偿金额 不超过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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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 ≥ 出险时帐面余额
赔款 =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保险金额 < 出险时帐面余额 按比例计算
保险金额
赔款 = X 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 -应扣残值
出险时帐面余额
3.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保险财产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计算同上
65
五. 其他事项
1. 施救费用的赔偿处理
(1)以另一个保额计算。保险人对保险财产损失的赔偿和
施救费用的赔偿,可以分别按两个保险金额计算,两项赔
款最高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那个保险金额。
(2)按相同比例计 算。 如 果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的 赔 款
要 按 比 例 计 算,那么施救费用的赔偿也就要按与财产
损失赔偿相同的比例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施救费用的赔款=实际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金
额/保险价值)
例如,A 企业将其 购 置的一套设备投保,其保险金 额 按
账 面 原 值28万元确定,后在保险期内发生部分损失,
恢复受损设备原状所需修理费用花了10万元,事故发生
时支出的施救费用为5万元。由于该套设备在受损当时的
重置价值是30万元,保险人对修理费用和施救费用的赔
款合计应为14万元(=10×28/30 + 5×28
/30)。
66
(3)只承保用于保险财产上的施救费用。
保险人应把用于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与用于非保险财
产的施救费用区分开,只赔偿用于保险财产的施救费用。
要是难以区分,则应按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价值与全部
被施救财产的价值二者的比例计算对施救费用的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用于保险财产施救费用赔款=实际支出的施救费用×
(被施救保险财产的价值/全部被施救财产的价值)
例 A企业投保一套设备,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这套设
备与另一台未投保的机器在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而受损,事
故发生时支出施救费用为8万元。由于全部被施救财产的总
价值为40万元,而其中被施救保险设备的实际价值15万
元,保险人只赔多少?
67
2.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以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
时向两家或以上的保险公司投保同一危险,其总
保额超过该财产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根据保险赔偿原则,各承保公司以按比例分摊损
失的方式承担各应负的赔偿责任,其总赔偿金额
以该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68
3.残值的处理
所谓残值,是指保险财产受损后尚有残留的部分经
济价值。须注意的是:不要望文生义,把残值与保
险财产未受损部分的价值这两个概念混淆起来。
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计算赔款时,有以下两
种方式处理残值:
(1)作价折归企业。
保险人分摊的残值=残值×(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2)自己回收处理。保险人如果将残值回收处理,
在计算赔款时就不能再扣减残值。
69
第七节 营业中断保险
70
一. 营业中断保险的含义
营业中断保险(Business Interruption )也称利润
损失险( Loss of Profit ),是企业财产险的一种
附加险。
保险责任造成的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
企业财产保险
因物质损毁而引起的间接损失
如停产、减产、营业中断而产
生的间接经济损失
71
前提条件:
1、被保险人只有在投保了财产保险的条件下才能
投保利润损失险;
2、只有在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并获
得保险人赔偿后;
含义:
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由于火灾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损失,在保险财产从受损到
恢复至营业前状况这一段时期内,因停产、停业或
营业受到影响,被保险人遭受的利润损失和受灾后
营业中断期间所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等间接经济损
失。
72
二. 营业中断保险的特征
1. 财产保险所承保的是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而利
润损失保险承保的是财产保险不予承保的间接损
失。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2. 被保险人必须足额投保财产保险。
3. 利润损失保险赔偿的只是投保企业合法、合理的
经济损失。
73
营业中断保险不予承保的利润损失:
(1)由于被保险人计划不周、经营不善或违
反政府法令造成的利润减少;
(2)由于合同责任、市价下跌、产品质量低
劣、产品积压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74
三. 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障项目
(一)毛利润损失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主险条款
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场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
简称物质保险损失),导致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
由此产生的赔偿期间内的毛利润损失。
• (二)审计费用
• 发生物质保险损失后,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按照保险
人的要求提供有关账表、账表审计结果或其他证据所付给被
保险人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
75
四. 营业中断险的赔偿期
一般企业受灾后,要立即进行修建或重建重置,使之能在短期内恢
复到受灾前的水平,并能进行正常营业,这一段恢复时期称为赔偿期。
保险赔偿期有最大赔偿期和保险人应负责的实际赔偿期两种。
最大赔偿期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投保的赔偿期。一般用多少个月表
示,是保险人负责毛利润的最长期限,故又称为最大赔偿期。实际赔
偿期为发生事故后保险人实际应负责的赔偿期。
赔偿期与保险期
图示
赔偿期
保险期
受灾日期 恢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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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按企业上年度的销售或营业总额
加上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和通货膨胀因素为
基础,确定的本年度毛利润额。
赔偿期与保险金额
赔偿期 ≤ 12个月 本年度的毛利润额
赔偿期 > 12个月 按比例增加
如18个月,保险金额则为年毛利润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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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费率
营业中断保险的费率一般按以下原则和步骤确定:
1. 以承保的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
2.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作的标准费率进行增减;
3. 加上各种附加险及扩展责任的费率;
4. 根据其他影响损失的因素加费或减费;
5. 根据赔偿期的长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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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营业中断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确定赔偿责任
1. 利润损失保险必须发生在被保险人所占有或指定的场所;
2. 营业中断必须是必要的;
3. 损失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原因引起的;
4. 物质损失必须发生在保险期内,如营业中断延续到保险期
满后,对于超过保险期限的利润损失也给予赔偿。
(二)确定实际赔偿期
实际赔偿期是从损失发生之日起到生产或营业完全恢复到原
有水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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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1. 对不足额保险;
2. 实际维持费用的减少;
3. 为缩短实际赔偿期所支付的额外费用。
不足额保险的赔偿计算:
毛利润损失 X 保险金额/全年毛利润额
毛利润损失 = 营业额减少所致毛利润损失 + 营业
费用增加所造成利润损失 - 所保固定费用的节余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