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开展此项工作的制度依据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17条,即“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二、报表填报的基本原则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填报相关报表。
三、报表填报的时间
(一)金融机构应于每年或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二)报送日期以指定系统接收到报表的日期或邮件的到达日期为准。
(三)迟报的界定
金融机构于每年或每季度结束后5-10个工作日报送的,或虽按时报送,但因报表存在问题被返回后未在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的视为迟报。
(四)未报送的界定
金融机构于每年或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后报送的视为未报送。
(五)拒不报送的界定
金融机构于每年或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后经两次催促尚不能及时报送的。
四、报表报送途径
(一)报送介质的要求
各单位应同时向我处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的非现场监管报表。其中纸质报表应加盖报送单位的公章或业务专用章。
(二)电子报表报送途径
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行间Notes将电子版报表同时发送至李云飞、肖玲利信箱。
其他金融机构可通过发送邮件报送(为确保能正常收到邮件,同时发送cqfx007@ 和fx007@两个邮箱),或直接通过QQ传送,但文件必须压缩加密,确保数据的安全。密码由我处统一设置,定期更换。
五、总部在我辖内且在辖外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西南证券)报表报送问题
注册地在我辖内的金融机构应向我处报送两套报表,一类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来源于该金融机构整个系统,另一类是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来源于该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及总部本身的信息。
六、报表报送的质量要求
一是要注意报表各要素之间的勾稽关系,各机构在上报报表时应确保表内各有关数据项之间的平衡,要对报表内各项数据进行检查,对于表内数据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予以改正,确保表内数据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二是不要随意增减报表有关项目、格式。
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一、统计对象应统计到县一级分支机构。
二、此表的填报内容为填写单位上级机构或自行制定以及下级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等相关文件,对于非本机机构制定的文件应在“制定部门”一栏注明。
注意,只是填写相关内控制度,不要将一些会议通知、工作动态信息也填入本表。例如:某银行将《关于2007年一季度全行外汇反洗钱情况的通报》(工行)、《关于调整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国开行)等工作动态信息也纳入此表,以致一张表格都写不完,有一个银行此表有11页(信合)。还有的单位把“反洗钱法”也填上,这样是不对的,并不是填得越多越好。分行制定的制度,如果支行只是转发,没有做修改,就不要填,以免造成重复填写。新联银行虽然只写了5个制度,但从“主要内容”可以看出这些制度涵盖应有的内容,这样就很好。
此外,制度名称填写也应该规范,例如:《关于印发反洗钱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庆银行)写成“××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就可以了。有的单位一个通知下发了几个制度,有几个附件,最好还是把附件分开写。
三、所填报制度为本年度正在执行的制度。或本年已经制定但尚未执行的制度,对此类制度应在报表填报中予以说明。不少单位把明显过期的制度也写上。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统计范围至县一级分支机构。
二、“反洗钱机构名称或(职能部门名称)”一栏只填写具体的反洗钱牵头部门名称,没有牵头部门的填写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名称。规范的填写应该是“××分行(支行)××部门”,例如“重庆分行计财部”“渝北支行办公室”。不要再填“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之类的机构名称,其他成员部门也不需要填写。
三、“单位负责人”是指纳入统计范围内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即单位的“一把手”。有的单位填写的是主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是不对的,除非该单位“一把手”位置暂缺,这位副行长正在主持本单位工作,是单位的实际“负责人”。
四、“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是指牵头部门负责人,没有牵头部门的单位填写主要或具体承办反洗钱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或者是负责和我处联系的部门负责人。有单位(信合)反洗钱部门负责人达19个,这是不对的。“反洗钱人员”栏目只填写人员数。
五、在该表的最后一栏增添一项“汇总数”具体见附件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一、统计范围至县一级分支机构。
二、时间填写要规范,不要产生歧义,不要写代码,例如某行(民生银行)填写“39124”就不对,统一格式为“年月日”。
三、此表增加三项即“培训工作参加人数汇总数”、“宣传活动参加人数汇总数”、“宣传活动发放材料份数汇总数”具体见附件3。
第五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
一、此表的填报内容为填报单位上级单位、本级单位、辖内下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相关的审计活动。不包括填报单位开展的反洗钱自查工作。填报的审计项目要以事实为依据(没有审计立项、审计底稿、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就不能算进行了审计)。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请按下列统计口径归类并简要填写主要问题。
1.内控制度不完善。2.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3.客户资料保存不全。4.大额和可疑交易漏报。5.宣传培训不到位。6.其他问题。
例如在审计中发现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不足,请按此栏填写,“宣传培训不到位:临柜人员反洗钱知识不足”,“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未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三、此表增添一项“审计发现问题汇总数(家)”,具体见附件4。
在填写审计问题汇总数时请注意所填报数据是以“家”为单位,不是以发现问题的违规事实为单位。如在审计6家支行时发现共有24户开户资料未留存身份证,在填报“审计发现问题汇总数(家)/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时填6。
第六章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一、此表的内容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情况的汇总反映,填报的主要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在填报此表前请务必认真学习该办法。
二、报表中的勾稽关系
(一)识别客户表中勾稽关系
合计数=对公客户总数+对私客户总数
对私客户总数=居民+非居民的合计数
(二)重新识别客户表中勾稽关系
合计=变更重要信息数+行为异常数+犯罪嫌疑人数+涉及可疑交易数+其他情形数
查实合计数=各项查实合计数
三、报表相关项目的解释
(一)识别客户表
1.该表所有填报内容均为金融机构在初次识别客户身份时相关数据的反映。
2.与“总数”相对应的分别为新客户(总数)、一次性交易(总数)、跨境汇兑(总数)、其他情形(总数)。总数与“通过代理行识别数”、“通过第三方识别数”、“与离岸中心有关的”、“受益人数”无勾稽关系。
3. “新客户”指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新客户”统计原则上以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单位进行统计后填报。对因“发现问题”而没有建立业务关系的填在“其他情形”项下。以下几种情况均属于“新客户”的范围。一是在重庆辖区以外本系统的其他分支机构已经建立业务关系又在重庆辖区本系统的金融机构中建立业务关系的。二是已经在重庆辖区本系统其他网点建立业务关系又在本网点新建业务关系的。三是曾经在本网点建立过业务关系,业务关系结束后又重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四是在本次业务关系建立以前未在本系统建立过业务关系的。此处的“业务关系”对银行业来讲系指以开立账户方式建立业务关系。证券、期货、基金管理业系指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基金账户的开户业务以及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业务。对保险业系指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应采取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
4.一次性交易。本项目只由银行业填写。项目设计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7条所规定的“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的业务。
5.跨境汇兑。指跨境汇款业务,汇款人或收款人一方在境外的汇款业务。
6.通过代理行识别数。此项只有银行填写。项目设计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由境外代理行代为识别的客户数。
7.通过第三方识别数。项目设计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指“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数”。保险公司通过自己聘用人员识别的客户数,不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保险公司通过非本公司聘用的且不在金融机构任职的人员识别的客户数,计入“通过第三方识别”的客户数。
8. “与离岸中心有关的”指有关离岸业务。“离岸中心”指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是:大量离岸公司出于避税、规避管制等方面的需要,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但并不在注册地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注册地监管当局对在当地注册的离岸公司不实施或者很少实施监管。常见的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有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金融机构应根据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特点,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其是否属于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
9. “受益人数”,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分别填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和信托合同受益人的相关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填写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情况。账户所有人不是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但控制户主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自然人和户主以外最终享有账户利益的人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不能笼统界定取款人是否为此处所指的“受益人”。
10.犯罪嫌疑人。主要指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人。
11.居民。指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中国的机构中工作的中国员工。
非居民:因公或因私到中国履行(不超过一年)的外国旅行者;因公或因私到外国履行(超过一年)的中国旅游者;因工作的季节需要到中国工作后又回到国外的外国公民;在中国连续工作不超过一年的外籍员工;在外国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国员工;在外国各级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等机构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各级政府驻外的机构中工作的外国员工;在中国留学(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学生;在中国治病(包括超过一年)的外国病人。
(二)重新识别
1.该表所有填报内容均为金融机构在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相关数据的反映。该表的设计依据为《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 “变更重要信息”指《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33条包含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3. “行为异常”指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客户的行为与本人的身份、经济和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类似市场主体的惯常行为模式等情况不符,且可能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4.犯罪嫌疑人。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5.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6.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景: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三)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1.该表所填报的内容为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可疑交易。包括初次识别和持续识别两类。
2.客户身份可疑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3. 若客户可疑的情况同时满足“身份可疑”和“交易行为”的情况,“客户身份可疑数”和“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数”可同时填写。
4.对表中部分文字进行了修改,见附件。
第七章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一、外汇可疑交易的币种应折算为等值的美元。
二、填报时请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将旧版外汇可疑报表中的可疑交易笔数视为非现场监管报表要求填写的“份数”。
第八章 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其他机关”不含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如果金融机构不能确定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工作是否涉及反洗钱,可不将有关情况填入“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一栏。
附1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度
制度名称
主要内容
制定部门
制定时间
相关文号
反洗钱内控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行分行合规部
2007-8-10
××银发『2007』12号
保密制度
保密
××支行保卫科
2007-1-3
无
奖惩制度
奖励、处罚
××支行会计科
2007-10-30
无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2
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度
反洗钱机构名称
(或职能部门名称)
单位负责人
反洗钱部门负责人
反洗钱人员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专职
兼职
××分行合规部
张三
行长
××××
李四
×××
1
9
××支行会计科
王五
副行长(主持工作)
××××
赵六
××××
0
3
反洗钱人员汇总数(新增项目)
-------
-----
----------
----------
----------
1
12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3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度
培训工作
序号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培训对象
参加人数
培训方式
1
2007-1-12
反洗钱法律
新进员工
20
集中培训
2
2007-4-30
反洗钱法律
全辖反洗钱人员
50
以会代训
3
2007-9-1
可疑交易识别
全辖会计人员
30
集中讲座培训
参加人员汇总数
--------
------------
---------
100
--------------
宣传活动
序号
活动时间
宣传内容
参加人数
宣传方式
发放材料份数
1
全年
0
悬挂横幅
0
2
2007-4-30
反洗钱法律
50
宣传展板、海报、问卷调查
4500
3
2007-9-1
07年2号令
30
设立咨询台
1000
汇总数
-------------
------------
80
-------------
5500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4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度
审计部门名称
审计期限
审计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问题整改情况
华中稽核中心重庆专员办
2007-1-1至2007-12-30
对××的离任审计
1、内控制度不完整: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完善。2、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未保留2个客户身份证复印件。3、客户资料保存不全:保存的5个客户信息缺项。
已整改
重庆分行稽核部
2007-10-1至2007-12-31
对××支行反洗钱专项审计
1、大额和可疑交易漏报2例。2、宣传培训不到位:10个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不熟悉3、其他问题:保密制度执行不严格
正在整改
审计发现的问题汇总数
被审计单位数合计(家)
内控制度不完整(家)
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家)
客户资料保存不全(家)
大额和可疑交易漏报(家)
宣传培训不到位(家)
其他问题(家)
2
1
1
1
1
1
1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5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一、识别客户
单位:家
项目
新客户
一次性交易
跨境汇兑
其他情形
对
公
客
户
总数
3
通过代理行识别数
通过第三方识别数
与离岸中心有关的
受益人数
发现问题
合计
匿名、假名
证件造假
证件失效
利用他人证件
犯罪嫌疑人
其他情形
对
私
客
户
总数
通过代理行识别数
通过第三方识别数
居民
合计
其中他人代理的
非居民
合计
其中他人代理的
发现问题
合计
匿名、假名
证件造假
证件失效
利用他人证件
犯罪嫌疑人
其他情形
合计
二、重新识别客户
重新识别原因
对公客户
对私客户
总数
涉及受益人的
总数
居民
非居民
变更重要信息
其中查实的
行为异常
其中查实的
犯罪嫌疑人
其中查实的
涉及可疑交易
其中查实的
其他情形
其中查实的
合计
查实合计数
留存证件失效
已更新数
三、涉及可疑交易识别情况
新建立业务关系和提供一次性服务中识别的
客户身份重新识别中发现的
新建业务可疑数
限额以上一次性服务可疑数
客户身份可疑数
客户交易行为可疑数
附6
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交
易
类 型
当期可疑交易报告
其中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单位可疑交易报告(份数/金额)
个人可疑交易报告(份数/金额)
单位可疑交易报告(份数/金额)
个人可疑交易报告(份数/金额)
公安机关反馈情况
人
民
币
可
疑
交
易
外
汇
可
疑
交
易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注:“单位”和“个人”以在统计机构开户的账户性质确定;“当期可疑交易报告”指报告期内所有可疑交易报告;“其中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
附7
金融机构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
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季度
被协助部门
协助时间
协助内容
效果
协助
次数
协助次数合计
公
安
机
关
其
他
机
关
制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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