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关系曾洋摘要通过对股票公开发行行为的分析,可以发现,股票公开发行以及是否准备上市体现了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意,契约性是该行为的基本法律属性。但是,股票公开发行属于要式行为,双方合意的效力首先取决于法律的许可,并应符合法定的条件,而且,在我国该合意生效的前提是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股票公开发行后是否上市,将在法律适用、投资者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监管模式等方面产生差异。股票公开发行且不上市将催生我国新的公司形态非上市公众公司,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亟需加强O关键询公开发行;上市;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8263 (2012) 06一0026-07 作者简介曾洋,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南京210093到位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快上市交易的需要,一、问题的提出逐步达到该间隔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交易日。"股在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股票公开发行后7个交易日即上市,这样的规定只票公开发行后是否应当或必然上市,然而我国证能理解为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时就已经符合了上券市场规则及其实践做法却逐步使得"所有的公市的条件股票公开发行必然上市"因此成为普司股票公开发行后必然上市"成为一种"常识性遍认识。认识"。从我国证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直到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发布《首次公至上市之时间间隔相关规定的演变中可以发现,开发行股票井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2006年之前我国的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条件具理委员会令第32号,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有一致性。1999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法》第46条行,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69条规定"在中华(现已删除)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不上市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才在制度层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前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证面将"股票公开发行可能不上市"这一问题提了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前款规出来。但是,前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不上市定的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的管理办法"至今没有推出,2010年12月4日中易。"2001年,前述6个月的间隔更是被缩短为7国证监会前主席尚福林又进一步表示,当前和今个交易日,当年11月21日"证监发[2001]144 后一个时期,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需要做好5号"发布"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之一是:抓紧研究制定非上市间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公募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确立非上市公募公司监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应调整相管法律制度。①关运行规则和程序,满足新股发行结束、募股资金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后是否上市,其理论基础26
论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关系是什么?如何看待不同行为的结果?如何正确理付股票(即狭义发行)等行为。对股票发行的法解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关系?本文以我国证券律性质,理论上有"契约说"、"单独行为说"、"折法律规则为依托,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衷说"等学说。l.契约说二、股票发行的契约性决定了上市与否存在广义的发行符合理论上的"契约说即证券选择性发行具有契约性质,证券权利因证券制作人(发(一)股票发行和股票上市的基本理论解读行人)与证券受取人(认购人)之间订立授受契约在证券法理论中,对证券(主要指股票)发行而成立。⑧事实上,广义的股票发行包含了募集行有三种解释②,分别表现为对发行进行制度解释、为和狭义的发行行为,所谓"募集既指发行人目的解释和行为解释,本文以股票发行的行为性筹集股本和资本,也指发行人招募股东,在我国有质为研究本旨,故对股票发行的描述以行为解释关法律规范文件中"证券募集"概念被广泛使为中心,兼及目的和制度解释。用,并且都体现了发行人筹集资(本)金的核心含股票公开发行(issuing)属于证券发行的一义,比如《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种③,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描述④:的设立"中,十多次使用了"募集"或"公开募集"广义的发行,指发行人出于筹集资金或者调的概念,{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第八整股权结构、改变资产负债结构等目的,依照法定十二条第三项也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条件和程序招募股票持有人(stockholder)的行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为。广义发行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了发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均招募新的股东、投资者申购股票、发行人出售股票是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角度界定股票公开发行同时投资者认购股票并缴纳股款,使得发行人募的。从行为方面分析,募集是广义发行的主要组集资(本)金、发行人制作并向投资者交付股票的成部分,包含了除发行人制作并交付股票以外的、完整的过程⑤。从发行人招募、投资人申购、发行人核定(即指确狭义的发行,仅指发行人募集资金后将已经定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的行为)并发售股票、投出售(发售)的股票制作并交付给投资者,强调的资人缴款直到发行人获得所筹资金等若干行为,是发行人向投资者交付技资凭证的行为。狭义发这也可以看出,广义的发行包含了募集行为与狭行一般也可称为证券(股票)交付,广义发行包含义发行。了狭义发行。发行的"契约说"性质集中体现在募集行为证券上市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已发行证券,中,易言之,募集行为具有合同性质,是通过发行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买卖人与投资者的合意达成股票与资金交换的契约。的行为。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上市公司仅指公司对募集行为进行分解研究,可以进→步明晰股票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⑥;发行行为"契约说"的理论构成:股票上市交易的场所也仅指采用公开集中交易的(1)发行人公开的股票募集文件一一招股说证券交易所市场,即所谓"场内市场不包括股明书及其摘要等法律文件属于要约邀请。⑨要约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如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依照合各地的产权交易场所等,即所谓"场外市场")的同法理论,要约邀请并不具备不可更改的法律效转让行为⑦。力,但是,具有要约邀请性质的招股说明书,却具(二)契约性是股票发行的基本法律性质备特定的法律效力。首先,它是股票发行中信息广义的发行描述了股票发行过程中的若干行披露的法定文件,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包括发行人的招募行为、发售行为、投资者的招股说明书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认购行为、缴纳投资款以及发行人最终制作并交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此27
南京社会剧学2012年第6期保护技资者的合法权益;其次,由于股票发行的公创设证券权利;其二,制作证券的行为在证券发行开募集文件面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必须具有确定行为中并不具有独立性,制作并交付证券的目的性⑩,不可能反复修改,尽管发行人并不是完全不是彰显证券权利;其三,在证券形式无纸化趋势可以更改要约⑥,但也只是法定的例外情形;因下,证券的制作和交付行为逐步合为一体,不需要此,通常情况下,技资者针对股票公开募集文件,再行制作纸张形式的证券,而是通过记载于投资要么以此发出要约,要么只能放弃这一技资机会,者的电子账户实现,这一过程的变化,使得交付行要约人鲜有修改招股说明书一一这一股票公开募为显得独立而突出,证券制作行为很大程度上已集文件的可能。被弱化了。(2)投资者申购股票,即投资者根据招股说但总体而言,不论是"单独行为说还是对明书确定的方式和价格,向发行人申请购买股票,此进一步争论的"创造说"和"发行说都是从狭实践中表现为投资者填写证券申购委托书(或称义发行的角度诠释股票发行的性质,不足以全面为认购单、认股书),根据招股说明书填写的内容分析和解释股票发行的法律属性。确定具体的申购委托书,具有要约的法律性质。3.折衷说(3)发行人或其授权的主体(比如接受委托、所谓"折衷说"也称"变态契约说是指证券承担证券销售任务的证券公司或技资银行),根权利发生基础有两个,即发行人制作完成证券以据拟发行股票总量与投资者申购数量的比例或者及发行人与证券受领人之间存在交付契约⑩,可申购时间的先后,确定投资者可认购股票的具体见折衷说"仍然以"契约说"为核心,但该学说数量,连同投资者应缴付技资款额及缴款时间和内容体现的却是狭义证券发行的行为特征⑤。方式等一并告知技资者。这一确定投资者认购证在证券发行行为法律性质的理论研究中,学券数量的行为(即发行核定行为)一经作出,即表者们倾向于将"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和"折衷明发行人接受了技资者的要约,其法律性质属于说"进行并列分析,试图以此厘清证券发行行为承诺。的性质⑩。这一研究思路,事实上是混同了广义前述分析表明,广义发行包含了"要约邀发行、募集、狭义发行(证券制作并交付)的行为请"、"要约"和"承诺"等订立契约的完整过程,是差异,不利于正确理解股票发行的行为特征及法发行人和投资者的合意行为,符合缔约的基本要律性质。与此相反的是,将广义发行行为分割为求。从这个意义上说,股票发行的本质属性是契募集和狭义发行(证券交付)进行分析,则可以正确约性。把握证券发行的理论内涵。如前所述,符合"契约2.单独行为说说"法理要点的募集行为和符合"单独行为说"理"单独行为说"系指发行人制作并向技资者论要点的交付行为,共同构成了广义的发行行为,交付股票,具有单独法律行为的特点⑩。该学说"折衷说"只是试图解读这一行为的结合。强调的是证券权利因证券的制作并交付而显现,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募集与股票交付显然单独行为说"是从狭义发行的角度诠释股(即狭义发行)是广义发行的两个相互联系又相票发行的。对独立的阶段,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在股票公开发在"单独行为说"之下又有"创造说"和"发行行中,后者是前者的必然延伸;前者描述了发行人说"之分⑩,前者指证券权利因创制证券而产生,聚集社会资本的过程,后者描述了技资者实际持后者指证券权利因交付证券而显现。由于资本证有股票并实现其流动性的过程。与狭义发行相券(如股票)的证权证券的法律特点,显然,在证比,广义发行全面描述了社会资本证券化和投资券交付的"单独行为说"中,以"发行说"为当,理者权利证券化的完整过程,并以此成为构建公开由是:其→,股权产生于投资者缴纳股款并记录于发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股票发行通过其中的股东名册之时,制作并交付证券只是证明而并非"募集"行为事实上已经完成了股票发售及其证28
论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关系券权利的创设、转移股票交付(狭义发行)"只在证券法理论中,股票发行-般就是指股票是募集行为的功能性延伸,以此证明投资者享有的公开发行,对发行行为中"公开"进行界定的标证券权利,完整地看,广义证券发行的法律性质符准是指发行人所面对的股份申购人之数量。2006合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合意的契约特征。从这个年修订之前的证券法对此的立法用语是"向社会意义上说,契约性是股票发行行为的基本法律性公开发行"@,其内涵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证质。券法在2006年修订颁行后,公开的含义发生了变(三)公开发行文件中关于股票上市与否的化公开发行"为以下三种情形之一:(1)向不特合意存在限制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理论上看,股票公开发行后是否上市,可以由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人与申购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体现在相发行行为。⑩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除了之前的针对关法律文件中,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发行人在招"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发行为公开发行外向股说明书中做出该意思表示,申购人作出接受或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等发行也者不接受的回应。但是,股票公开发行并达成是属于公开发行。否上市的合意是存在限制的,换言之是有前提的,(二)股票公开发行后是否上市的不同法律原因在于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行为属于要式行后果为,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股票公开发行后是否上市,在适用法律、投资股票公开发行行为属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有管理的者保护、市场监管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差别。契约行为。1.适用的法律不同。股票公开发行后如果上第一,发行人和申购人通过股票公开发行文市,该公司即成为上市公司,受证券法律制度的规件所达成的股票是否上市的合意,应当建立在法范约束;2006年《首发办法》提出了"首次公开发律许可的范围内。前文提到的2006年《首发办行股票且不上市但相关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应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不上市"的规定出当尽快在《证券法》和《首发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台之前,不论是证券法律制度还是证券法律实践完整的"公开发行但不上市公司⑩"制度,包括成中,公开发行的股票一般应以上市为目标,即便时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标准、途径与核准程序、非上至今日,股票公开发行且不上市的管理办法出台市公众公司的股票发行、信息披露、股权托管与转之前,尽管理论上可以认为股票公开发行后可以让、登记结算,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义务的暂停与达成不上市的合意,但实践中尚无法实现。终止的条件与程序等。第二,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行为具有要式性,2.投资者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式方面存在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股票发行中的异。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投资当事人达成上市与否的合意,系建立在满足相应者,都是公司股票的持有者(stockholder) ,是公司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基础之上。法意义上的股东,也必然享有股(东)权。对股第三,这种合意的达成,需要结合相应的股票(东)权的内容尽管理论上还争议不断,但在公司发行上市审核制度方能确定。理论上讲,注册制法意义上很明确,至少应包括:资产收益权、参与下不会产生达成该合意的障碍,但实行核准制的重大决策权、知情权和选择管理者权@。对于上国家,比如我国,招股说明书是股票公开发行必须市公司的投资者来说,除股(东)权外,依照证券报送审核的文件,其中关于上市与否之合意的生法还应当享有投资者权,现行证券法律制度中,这效以审核机构的核准为前提。种投资者权至少应包括知情权和交易权⑧。(1)知情权。是指投资者根据证券法之信息三、股票公开发行后是否上市的不同法律后果披露规则所享有的、知晓上市公司各类事项的权(一)股票公开发行的制定法含义利。在公司法意义的股东知情权基础上,上市公29
i辛fi;(社会抖学2012年第6期司股票投资者的知情权范围更为广泛,知情渠道论上对于公众公司(英国称PublicCompany,美国也应更为畅通。与公司法上需要股东主动查阅方称ShareCorporation)、上市公司(ListingCorpora›能知情的知情权实现方式不同的是,上市公司依tion)、非上市公众公司(Non一listingPublic Com›法承担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必须主动披露公司信pany)以及封闭式公司(英国称PrivateCompany, 息,所披露内容亦须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等美国称CloseCorporation)等公司类型的内涵及其要求,依此,投资者的知情权方可得到实现和保相互之间的关系并无一致的认识③。本文无意陷障。入这些理论纷争,仅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语境(2)交易权。也称公开交易权,是指上市公下,分析前述三类公司,以期丰富和完善我国公司司股票投资者享有利用公开交易市场买卖该股票类型化的研究。的权利。又可进一步分为自由交易权和公平交易公众公司(PublicCompany) ,也可称为开放权,前者指除非具有法定或约定的限制交易原因,式公司、公开公司或多数人公司,凡符合我国证券否则投资者可以依据股票交易规则随时买卖该股法第十条之规定进行股票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票;后者是指在遵守交易规则的前提下,所有技资司,均可称为公众公司,故公众公司也可称为公开者平等买卖股票,不允许强买强卖或其它不公平发行公司,包括上市的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交易行为O司,上市的公众公司即为上市公司。由于法律法规的暂时缺位,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ListingCompany)指符合法定公开投资者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式目前还难以准确界发行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定,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在相关规则中得以体现,但挂牌买卖已发行股票的公司。公众公司申请其股可以确定的是,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技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资者权利内容和保护方式应当差别化。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签订上市协议。目前,我3.市场监管模式将发生变化。对上市公司而国的上市公司系指其股票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言,公开、公平、公众之"三公"原则下的强制信息所挂牌买卖的公众公司。披露制度,是市场监管的基础,而非上市公众公非上市公众公司(Non -listing Public Compa›司,不论是否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即三板)"或ny)指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买卖的公众公司O其他市场(如设计中的新三板)挂牌转让,从逻辑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称为非上市公募公司或非上上讲,其市场管理基础应当与上市公司有所区别,市公开发行公司。否则就体现不出公众公司上市与否的区别以及市当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场层次的差异。司的途径为:( 1 )公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不特(三)对我国公司类型化的重新诠释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同意不上市或其自身在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及其与上市关系的命题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之下,提出了三种公司类型:公众公司、上市公司(2)公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而在我国法律语境下,这些公行股票,股东同意不上市或其自身不符合法定上司首先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市条件的,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3)非上市公司各国(地区)对公众公司的界定标准差别较因股权转让、赠与、司法裁决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东大。美国采取强制模式,股份公司达到→定条件人数超过200人,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⑧当然,必须注册成为公众公司(也称报告公司,Reporting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并非仅有前述形成路径,Company) ;而英国采取自愿注册制,股份公司只其他情形,例如上市公司因符合法定条件被直接须满足较低的条件就可自愿注册成为公众公司退市,如果其股东人数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规(Public Limited Company, PLC )。由于界定标准定,也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⑧不同,各国(地区)公众公司数量差别很大⑨。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30
论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的关系2006年非上市公众公司"被纳入监管视的远期目标则是实现公司融资和股东权益的双线,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因素。同为公众公司赢,为一些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搭建融资平台,的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日趋完备,市场通过制度保障公司的技资者权益。环境也日益完善,而非上市公众公司一直游离于第二,同为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与上市体制之外。目前,我国非上市公众公司主要有两公司的监管法律框架应具有一致性,但在监管规种产生方式:其一是所谓"历史遗留问题即我制的程度上应有所区别,总的来说,非上市公众公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存在一些定向募集又未能司在公司治理、营利能力等方面弱于上市公司,这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一定数量的"全员持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标股"、"职工持股"公司;其二是一些非法发行股票准要低于上市公司。具体而言应建立和完善以下的公司,一方面,这些公司通过非法发行股票以达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以高1.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和上市公司都属于公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兜售所谓的开发行公司,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两类公司均"原始股"或以"将在海外上市"等方式诱骗投资应采用公开发行核准制,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可者购买非法发行的股票。这样,形成了大量的股以在非上市公众公司先试行备案制,积累经验后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有数据显示国内未上完善股票发行的市场化进程,统一实行注册制。市公众公司超过25万家⑧,但这些公司的治理结2.制定和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条件和程构和法律监管长期缺位,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序规范。基本要求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条保护。件应介于公开发行并上市发行的条件和私募发行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的条件之间,具体内容则应包括发行人主体资格《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条件、公司治理的规范性和独立性条件、股权分布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J99号),明确要求、募集资金管理要求,以及细化的经营性指标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央行、银监会、和财务指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3.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毫无疑问,在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完全公开主义(fulldisclosure philosophy)的现代活动的各项工作。2006年12月21日,中国证监证券立法哲学之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市会成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该部门的场监管、投资者保护的基础,不论是否上市,同为成立意味着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正式纳入公众公司对此应一视同仁,但由于我国的非上市法制轨道。前文提及,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与公众公司制度处于初创阶段,故宜逐步摸索我国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公司存在差异,也有着自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实际需要,建立成本与需求相身的历史和现实背景,故我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匹配的信息披露制度②。监管制度也应当有其自身的特点。4.借鉴其他市场的经验,建立相应的投资者第一,建立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相结合的非适当性制度⑧,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经营和财务质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目标。目前,我国非上市公众量通常会低于上市公司,基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监管面临的直接问题是众多的该类公司非法风险评估,对该类公司的投资者应构建身份识别发行股票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甚至存在虚构和投资门槛规范体系,并强制要求非上市公众公上市前景欺诈投资者的不法行为,对这类公司要司及时披露涉及投资风险的经营和财务变化信尽快依法查处,通过关闭、撤销、破产、赔偿以及追息,以提示投资风险。究相应主体的刑事责任等方式,打击非法发行股5.提供完善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交易平台,票行为,净化非上市公众公司群体,这是非上市公建立适应该类公司股票买卖的交易制度。当前我众公司监管的近期目标;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国正在探索"股权代办转让系统(三板)"的改造31
南京社会将学2012年第6期⑩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含价格信息,发行价格确定和完善,建设全国统一监管的"新三板"并扩大可后(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定价或向机构投资者询价),正式披挂牌交易公司的范围,这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合露的招股说明书(含有价格条款)是确定的,非因法定原因并适的场外交易市场,对此有两个问题需要重点关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注,一是推进场外交易市场与我国上海和深圳证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7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发布实施)第14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市场建立的升降级转板机制,形成我国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换言之,应建立非上市公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众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角色转换机制;二是根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据场外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应非上市公⑩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众公司的集中竞价交易和市商制度共存的交易模⑩同上。这里的"发行说"以"交付说"之表达为妥。式,这既可适当促进交易的活跃,也可适时防范市⑩参见史尚宽《有价证券之研究>>,载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场风险。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7页。⑩我国台湾学者持这样的观点不难理解,因为台湾地区"证券四、结语交易法"第7条和第8条分别对募集和发行进行了界定,其第8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发行,谓发行人募集后制作并股票公开发行体现了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交付,或以账簿划拨方式交付有价证券之行为系对发行作合意,契约性是该行为的基本法律属性,从这个意狭义的界定。义上说,股票公开发行后是否上市具有选择性;但⑩叶林主编:{证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0页;及前引,杨志华书,第55页。是,这种通过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合意达成的选⑩参见《证券法>(1999年颁行)第10条。择是有前提的,首先取决于法律对股票公开发行⑩参见《证券法>>(2∞6年修订)第10条。后是否上市的许可。其次,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⑩对应子上市公司,本文称"公开发行但不上市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上市与否相适应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目前股⑧参见《公司法》第4条、第34条、第35条。票公开发行后是否上市还需核准。我国证券市场⑧⑧参见曾洋《创业板上市公司直接退市问题研究>>,{证券市建立二十余年来,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律制场导报>>2010年6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专刊),第62、度日趋完备,@但对于股票公开发行且不上市的62页。②孔翔、吴林祥:{公众公司制度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理论研究正处于初始阶段,非上市公众公司理论究所研究报告,2006年6月20日,深证综研字第0139号,第范畴的确立以及新型场外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完1页。善,将为这项研究的深入展开提供良好的契机。③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5年版,第36-39页:末永敏和《现代日本公司法>>,金洪玉译,人民法院出版社注:2000年版,第23页;苗壮《美国公司法:制度与判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①"证监会:中国将推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http://finance. si›社2006年版,第25-26、31-32页;等。na. COffi. C岛!stocklti201O 1204/21229056049. shtml。⑧前引孔翔、吴林祥研究报告,第28页。②参见崔明霞《证券发行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刷年第6期。⑧苏江:(非上市公众公司‘暗箭'频伤人监管升级>>,(21世纪③除非特别说明,本文所指"证券发行、上市"和"股票发行、上经济报道>>2∞7年3月14日。市"为同一含义。②参见刘姻、徐明等:{非上市公众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上海④参见曾洋《证券法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鹏年版,第59一ω页。证券报>>2008年4月12日。⑤事实上,在立法层面及理论界对股票发行的理解都不统一,⑧参见曾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解读、比较与评析>>,{南京大对其内涵的认识差异很大。此处对广义发行各个环节的描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述,以发行人有偿发行为基础,这是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发⑧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ω6年5月17行方式。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自2佣6⑥参见《公司法》第121条。年5月18日起施行。⑦参见前引,曾洋书,第75-76页。⑧杨志华:(证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责任编辑:清菌〕⑨参见《合同法》第15条。(下转第46页)32
南京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Politics岛leaningsof Self-awareness Philosophy Yαn Bing Abstract: The judgment on logic principal axis of self-awareness philosophy in Marx’ s doctoral dissertation seemed to become an academe verdict, but its carding and recognition of value meanings was still an academe bamyard. According to the true state of Hegelian self-awareness and the corre›lation and indication of Epicurean, Fichte and Powell, a histOIγcondition of a kind of thought was presented, and the attitude of new and old Hegel an fact on treating w th Hegel n Marx’ s doctoral dissertation was analyzed, especially in time and astronomical phenomena, which was the most diffi›cult to be unscrambled, to protrude the meanings of self-awareness in itself and foritself and social practical criticism. Because of self-awareness’ intemality gift, this not only contacted with philo›sophical thoughts such as atom, oblique movement, even character and so on, but also displayed ob›viously essences outside of Marx’ s intemal politics. Key words: self-awareness; Marx; doctor dissertation; politics (上接第32页)Discussion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ock Issuance and Listing Zeng Y;αng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tock public issuance behavior, one can find出atstock ’ s is›suing and listing ref1ect consensus between the issuer and the investors. One basic legal attribute of this behavior is contractual. But the issuing of stock is a formal juristic act with specific require›ments. First, the effectiveness of consensus depends on the permission of law. Second, it should ac›cord with the legal conditions. And another precondition of the consensus is public issuance permis›sion from the regulatoηauthority in our countrγ‘Whether a company is going listing after stock issu›ing would make differences in some key areas, such as legal application for the company, its investor rights, investor protection, and its regulatOlγmodel. Company issuing stocks but not listed will gen›erate a new company form in our countIγ-non-listing public company.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re›lated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bout this new type of company should be strengthened. Key words:stock Issuing; listing; non-listing public company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