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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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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Model Regulations for Major Shareholders' Reductions in Listed Compani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
(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
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
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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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
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
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
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
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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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
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
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
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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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统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东
场内场外股权质押登记要素标准,并负责采集相关信息。证
券交易所应当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发生
平仓风险、解除股权质押等信息披露内容。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
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
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
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
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
禁止相关证券账户六个月内或十二个月内减持股份。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
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
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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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超过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比例,中国证监
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
份,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反本规定减持股份,
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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