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目录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定义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与类型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操作流程
编辑本段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定义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
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
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
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编辑本段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与类型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
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
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
金。
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因险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通常分为寿险责任准
备金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两类,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年平均估算法。又称 50%估算法,1/2 法。其计算公式为:未到
期责任准备金=当年自留保险费总额×50% ,上式中,自留保险费=全年
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2)季平均估算法。又称 8 分法。
(3)月平均估算法。又称 24 分法。
(4)日平均估。
编辑本段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操作流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
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
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
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
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
险责任准备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合
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
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本科
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
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
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
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
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
相应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四)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
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摊
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核销和转回,应当比照“坏账准备”科
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
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结余。
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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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金准备金(reserve) 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和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实行准
备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商业银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银行存款时,能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
自 20 世纪 30 年代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还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银行对商
业银行的信贷规模进行控制的一种制度。中央银行控制的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的多少和准备率
的高低影响着银行的信贷规模。这个制度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将吸收的存款全部贷放出去,
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银行,或以库存现金形式自己保持。准备金占
存款总额的比重,称为准备率。保险准备金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保证其如约履行保
险赔偿或给付义务,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与
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相对应的一定数量的基金。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护被保险
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以保险立法的形式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存保险准备金,以确保保险公司
具备与其保险业务规模相应的偿付能力。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
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
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 更多
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
保险企业会计概述 以保险为会计主体的一种行业会计。保险企业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
组织。保险业务是一种特殊的业务,它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因自
然灾害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个人的死亡、伤残等给付保险金的一种方法。保险会计
的对象是可以通过价值形式表现的保险业务活动,或保险资金运动。保险资金的运动过程
保险资金的运动主要表现为两个过程。 第一,在承保中,通过承办各种保险业务,以收
取保险费的方式,从多方面积聚资金。 第二,在理赔中,通过审理各种保险责任事故,
以支付赔款方式,运用保险资金。此外,还有部分保险资金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转化为各种支
出和费用。虽然保险资金在其运动的两个过程中都是以货币形态出现,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收
付,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内容。在收取保险费过程中,分散的社会资金向保险公司投入,保
险资金增加,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的危险责任向保险公司集中。在支付赔款过程中,保险资
金流向受灾保户,转化为社会资金,其结果是保险资金减少,同时也是保险公司组织经济补
偿职能的实现。因此,保险资金的运动体现着保险公司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保险企业会计
的特点 (1)未了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更多
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
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
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
任。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与类型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含义与类型 保险责任准
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
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
金。 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因险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通常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非寿险
责任准备金两类, (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年平
均估算法。又称 50%估算法,1/2 法。其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年自留保
险费总额×50% 上式中,自留保险费=全年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2)
季平均估算法。又称 8 分法。 (3)月平均估算法。又称 24 分法。 (4)日平均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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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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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
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
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
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与类型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
的含义与类型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履行赔偿或
给付保险金义务而将保险费予以提存的各种金额。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我国保险责任准备金因险种的性质不同而不同,通常分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两类,
(二)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年平均估算法。又称 50%估算法,1/2 法。其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年自留保险费总额×50%
上式中,自留保险费=全年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2)季平均估算法。又称 8 分法。
(3)月平均估算法。又称 24 分法。
(4)日平均估算法。
2.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
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
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
一种资金准备。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有:
(1)逐案估计法。
(2)平均值估计法。
(3)赔付率法。
(4)表式估值法。
(三)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大多属一年以内的短期险,与财产保险在费率计算方面具有类似性质,
所以其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原理与财产保险类似。至于人寿保险则属于长期险,与
财产保险在费率计算方面有显著不同,需要计算寿险责任准备金。
1.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
由于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的缴费方式,因而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
人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大于自然保费(或支出),此后所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又小于
自然保费(或支出)。对于投保人早期缴付的均衡纯保费中多于自然保费的部分,
不能作为公司的业务盈余来处理,只能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须逐年提
存并妥善运用,以保证履行将来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这种逐年提存的负债就是寿
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将其每年收取的均衡纯保费中的“负债”部分提取出来,并累积生息,
其终值就是应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
基金,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与非寿险的相同,故以下只讨论寿险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2.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方式
提存责任准备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理论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另一种是修
正责任准备金提取法(也称实际责任准备金提取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算的依
据不同,理论责任准备金是以均衡纯保费为依据计算的;修正准备金则是根据修
正后的非均衡纯保费计算的。
可以证明,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各年的实际责任准备金总不会超过理论责任
准备金,但两者的差额随着时间延长逐步缩小,直至为零。实际责任准备金和理
论责任准备金在保险期间的什么时间达到一致,随缴费方式(如限期缴费年限的
长短)和修正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到保单满期时,二者的差额必定为零。ァ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包括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由于寿险均衡纯保费的计算基于收支平衡原
则,即在任何时点上保险人已收和未来应收的均衡纯保费应等价于保险人已付和
应付的保险金额。因此,在保单签定日,收支平衡关系如下:
责任准备金=过去已收纯保费的精算积存值-过去已付保险金的精算积存值
预期法。其计算公式为:
责任准备金=未来应付保险金的精算现值-未来应收纯保费的精算现值
过去法和未来法是计算责任准备金的两种方法,前者以已缴纯保费推算准备
金;后者以未缴纯保费推算责任准备金。如果所使用的生命表和预定利率相同,
则二者计算的结果是一致的。
(2)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下面介
绍两种基本的方法。①修正法;①FPT 法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
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决赔款
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
金”、“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
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
未决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对保险责任准备金
进行充足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
备金”科目。
(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
期,应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
科目。
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
减金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
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关
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
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一)所谓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
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
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
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二)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有两个:
1、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
的立法宗旨,同时也是保险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
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
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
不顾,片面强调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
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
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
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
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
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所以,保
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2、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
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
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以备不时之需,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除本条关于保险公司
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规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关于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
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都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针对性
的规定。
(三)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
根据中国保险业务分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
保险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1、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
备金和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
是指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之所以会产
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
度在时间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
2 月 31 日止,而保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因此,在会计
年度结算时,必须有期限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这
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
未赔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关于未决赔款准备
金的提取及标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条的条文释义中有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
额危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
时期的积累形成一定的规模。
(4)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信用保
险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
编辑本段什么是分出保费
分出保费是指分出分保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向分入分保公司支
付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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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分出保费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分出保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
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二)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
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保险合同约
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科目。
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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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l)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计算的因素
对于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的计算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非比例分保
的最典型代表——超额赔款分保入手,来说明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的计
算方法。一般来说,影响超额赔款分保分出保费的因素包括预交最低再保
险费、净保费收入总额和再保险费率三个要素。
(2)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非比例再保险分出再保险费的计算有变动再保险费制
和固定再保险费制两种方式。
变动再保险费制是一种将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
挂钩并进行调整的方法。在变动再保险费制下,再保险费率的确定是非比
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的关键。常用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
有 1 年法、前 3 年(或 5 年)平均法、3 年危险分散法和 3 年共同法四种。
固定再保险费制是再保险当事人之间约定一固定额度的再保险费。“固
定的再保险费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以往的赔款记录共同商定,与分出
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款多少无关。采用固定再保险费制分保的业务
主要有承保的新业务和以往没有办理过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业务两类。由于
缺乏以往的记录和经验,固定再保险费制可以作为一种过渡的办法,等积
累资料和经验后,再采用变动再保险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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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再保险业务分出保费的计算
1.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对于比例分保,分保分出人的自留额和分保接受人的责任额都表示为
保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也是计算分出保费的依据,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分出保费=保费×确定的比例
2、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l)影响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计算的因素
对于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的计算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非比例分保
的最典型代表——超额赔款分保入手,来说明非比例分保的分出保费的计
算方法。一般来说,影响超额赔款分保分出保费的因素包括预交最低再保
险费、净保费收入总额和再保险费率三个要素。
(2)非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工作中,非比例再保险分出再保险费的计算有变动再保险费制
和固定再保险费制两种方式。
变动再保险费制是一种将再保险费与分出公司的业务数量和业务质量
挂钩并进行调整的方法。在变动再保险费制下,再保险费率的确定是非比
例再保险分出保费的计算的关键。常用的超额赔款再保险的费率计算方法
有 1 年法、前 3 年(或 5 年)平均法、3 年危险分散法和 3 年共同法四种。
固定再保险费制是再保险当事人之间约定一固定额度的再保险费。“固
定的再保险费由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按以往的赔款记录共同商定,与分出
公司的净保费收入和发生赔款多少无关。采用固定再保险费制分保的业务
主要有承保的新业务和以往没有办理过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业务两类。由于
缺乏以往的记录和经验,固定再保险费制可以作为一种过渡的办法,等积
累资料和经验后,再采用变动再保险费制。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
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
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年平均估算法。又称 50%估算法,1/2 法。其计算公式为: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年自留保险费总额×50%
上式中,自留保险费=全年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2)季平均估算法。又称 8 分法。
(3)月平均估算法。又称 24 分法。
(4)日平均估算法。
2.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
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
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估计方法有:
(1)逐案估计法。
(2)平均值估计法。
(3)赔付率法。
(4)表式估值法。
编辑本段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存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
康保险大多属一年以内的短期险,与财产保险在费率计算方面具有类似性质,所以其
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原理与财产保险类似。至于人寿保险则属于长期险,与财产保险在
费率计算方面有显著不同,需要计算寿险责任准备金。 ?
1.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
由于人寿保险采取均衡保费的缴费方式,因而在投保后的一定时期内,投保人缴
付的均衡纯保费大于自然保费(或支出),此后所缴付的均衡纯保费又小于自然保费
(或支出)。对于投保人早期缴付的均衡纯保费中多于自然保费的部分,不能作为公
司的业务盈余来处理,只能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须逐年提存并妥善运用,
以保证履行将来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这种逐年提存的负债就是寿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将其每年收取的均衡纯保费中的“负债”部分提取出来,并累积生息,其
终值就是应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保险保障基金,
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与非寿险的相同,故以下只讨论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的计算。
2.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方式
提存责任准备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理论责任准备金提取方法,另一种是修正责
任准备金提取法(也称实际责任准备金提取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计算的依据不同,
理论责任准备金是以均衡纯保费为依据计算的;修正准备金则是根据修正后的非均衡
纯保费计算的。
可以证明,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各年的实际责任准备金总不会超过理论责任准备
金,但两者的差额随着时间延长逐步缩小,直至为零。实际责任准备金和理论责任准
备金在保险期间的什么时间达到一致,随缴费方式(如限期缴费年限的长短)和修正
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到保单满期时,二者的差额必定为零。
3.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包括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和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1)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由于寿险均衡纯保费的计算基于收支平衡原则,
即在任何时点上保险人已收和未来应收的均衡纯保费应等价于保险人已付和应付的
保险金额。因此,在保单签定日,收支平衡关系如下:
责任准备金=过去已收纯保费的精算积存值-过去已付保险金的精算积存值
预期法。其计算公式为:
责任准备金=未来应付保险金的精算现值-未来应收纯保费的精算现值
过去法和未来法是计算责任准备金的两种方法,前者以已缴纯保费推算准备金;
后者以未缴纯保费推算责任准备金。如果所使用的生命表和预定利率相同,则二者计
算的结果是一致的。
(2)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 实际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下面介绍两
种基本的方法。①修正法;①FPT 法
编辑本段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量
按照新制度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计量,其金额应当是清偿该债务所需
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既然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当确认,那么这就涉及
到一个计量问题。事实上,目前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已有一定的计量方法。当然,由
于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贴现率,造成会计人员难以从
保险合同交易中直接计量负债的结果,它需要依赖保险精算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和程
序进行计量。因此,新制度规定的一般计量方法对它并不适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
算需要精算技术的配合,这也是保险会计所具有的显著特色之一。
编辑本段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披露
按照新制度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单列项目反映。或有
负债无论作为潜在义务还是现时义务,均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不予反映。但
如前所述,既然责任准备金作为一项特殊的“可确认的或有负债”,因此在会计报表中
还是应该单独反映。同时新制度还规定,如果或有负债符合某些条件,则应当在会计
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当说明
理由),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或有负债披露的基本原则是: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
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不予披露。对于责任准备金,它是应付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准备,
虽然它不是现时的责任,但是将来一旦发生赔付责任,将会导致保险公司经济利益的
流出。因此,对于责任准备金,不仅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出来,而且还应在会
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其内容主要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估计的基础、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计提的方法、对采用贴现方法提取准备金的说明(使用的贴现率及确定依据)、长
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及采
用的主要精算假设等。
编辑本段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提取的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提取的未
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也可以单独设置“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险种和保险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寿险保费收入,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
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投保人发生非寿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当期,企业应按保险精算确定的未决
赔款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对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
性测试,应按补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应
按冲减的相应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应按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
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应按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余额,借记“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编辑本段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
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规定。
(一)保险责任准备金
所谓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
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
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
履行其保险责任。
(二)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原则有两个:
1、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立
法宗旨,同时也是保险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重要
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无可争议的。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要体现在保险公
司及时、准备地履行其赔付责任。如果保险公司置被保险人的利益不顾,片面强调公
司业务的不断扩大,不真实、足额地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一旦发生赔付责任,保险
公司将陷于被动,甚至出现无法履行保险合同的局面,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是极大的
损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要求得发展,必须以被保险人的信任为基础,争
取足够多的投保人,为此保险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誉,切实起到减少被保险人面临的
风险损失的作用,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充足的各项责任准备金作为后盾,就很难以及时
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所以,保险公司必须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
各项责任准备金。
2、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从实质上来讲,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切实保
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要想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要有基本的偿付能
力,而保险公司要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以备不时之需,
否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就无从谈起了。除本条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的规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关于保证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最低偿付能力的规定,都是
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
(三)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
根据中国保险业务分类,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和人身保险
责任准备金两大类。
1、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其用途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和总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是指
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会计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之所以会产生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与企业会计年度在时间上不
可能完全吻合,因为企业会计年度总是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而保
险责任期限却可以发生在任何一个时间点上。因此,在会计年度结算时,必须有期限
未届满或虽已收取但应属下一个年度收取的保险费,这一部分保险费即称为未到期责
任准备金。
(2)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责任而未赔
偿或未给付保险金,在当年收入的保险费中提取的资金。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提取
及标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条的条文释义中有详细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3)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发生周期较长、后果难以预料的巨灾或巨额危
险而提留的资金准备。总准备金应在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中提取,经较长时期的积
累形成一定的规模。
(4)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也
需要提存以上三种保险责任准备金。
2、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也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今后保
险给付的资金准备。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适用于长期性人寿保险业务,它来源于当年
收入纯保险费及利息与当年给付保险金的差数。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
准备金与实际责任准备金。
(1)理论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纯保险费计算积累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资金,
其计算并不考虑保险业务经营的实际条件,即附加费用及其在时间上的不平均。
(2)实际责任准备金,是指人寿保险业务中实际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它是考虑
了各年间附加费用的不同开支情况,并以理论责任准备金为基础加以修订而计算的。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险公司处的资金,投保人在保险期内退保
或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应根据当时实际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确定投保人应享有的权利。
由于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在经营技术上的不同,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
3、原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其提取比例作了规定,为了进
一步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
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本条第一款对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原则作了规定,而不仅
仅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出规定。
(四)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
提存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重要保
证,世界各国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体规定保险人必须提存准备金的种类和比例。由
于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种类比较多,而且各种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和结转方式也不尽
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体现立法体例上的统一,本法第二款
规定: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对于责
任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保险公司
提存的各项保险责任准备金必须真实、充足。
编辑本段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意义
保险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一种或有负债。或有负债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
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
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
能可靠地计量”。或有负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或有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
项产生;第二,或有负债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第三,或有负债的结果只能由未来发
生的事项确定;第四,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金额难以预计。从保险公司
的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很大一部
分通过责任准备金形式提存出来,而责任准备金可以说就是一种或有负债。其原因如
下:
1.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所谓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投保
人或保单持有人承担未了责任而提存的准备金。保险承担将来未了责任有一前提,那
就是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收取保险金,签订了保险合同,即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
公司负有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到有关规定年龄的情况下,向保险受益人提
供赔款或给付的责任。签订保险合同是一种客观事实。提存责任准备金是因公司过去
的经济行为即签订保险合同要求承担保险责任所引起的,是现存的一种状况。
2.它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公司本身经营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责任准备金的不
确定性。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与保险事件造成损失程
度有关,由于在保险期间内,无法预知事故发生及可能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责
任准备金具有不确定性特点。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传统险种由于带有储蓄性质,它所
引起责任准备金在金额上则具有较大的确定性。而寿险公司目前正面临着产品转型,
即由原来的储蓄型险种向保障型险种过渡,保障型险种不具备返还性特点,它所提取
的责任准备金不是为支付满期给付的准备,而是为支付死亡或意外伤害责任的给付。
死亡或意外伤害给付与否完全取决于死亡或意外伤害发生的或然率,因而,这类险种
的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3.它具有未来性。责任准备金的提存虽然是一种现时存在,但保险公司承担保
险责任,具体进行保险金补偿或给付的经济行为,即赔付与否以及赔付金额的大小必
须在以后的业务赔偿发生或保险期限到期后才能真正得到证实,因此,保险公司在原
定合同成本承担责任的时候,对责任准备金的确定只有预测性,需要由未来不确定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来证实。
4.它具有估计性。由于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和存在一些难以预知因素,所有的
估计都是基于一定的人为假设作出的。如财产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各年度内的
分摊是假设风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均匀分布,与时间成正比;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数字
是根据过去的统计资料、理赔经验或对未来的趋势进行预计,依照个案法或由统计模
型估算得出。而人寿保险的责任准备金则需专门的精算师进行精算。由于估计方法的
局限性与保险监管当局谨慎性要求的影响,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责任准备
金的估计值与实际值常有较大偏差。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百科名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
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四部
分。
目录
简介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账务处理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关规定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问题
简介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账务处理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关规定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问题
展开
编辑本段简介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用于核算企业(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
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
险责任准备金四部分。 企业也可以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
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
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本科目应当按照保险责任准
备金类别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编辑本段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
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
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保险
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本
科目,贷记“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三)在对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
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
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
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编辑本段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关规定
规范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财
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其中《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与《保险公司财
务制度》自成体系,财务制度规范确认与计量,会计制度规范记录与报告;而《金融
企业会计制度》融合了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这三个制度之间除了规范对象不同外,在会计要素
的确认、计量方面也有所不同,采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后,会计核算方式的差
异也带来了一些纳税方面的问题,现就相关政策的差异介绍如下:
(一)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分为未决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分别对应上述的第一层含
义的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
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 100%提取;已发生未报告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
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 4%提取,并且按照此计提标准来确定税前扣除金额。而《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应于期末按估计保险赔款额入账,
未明确规定未决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比例。从监管部门监管及国际通行
的做法来看,对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采取据实计提的方法,已发生未报告采
取精算的方法计提。
(二)未期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对应上述的未赚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
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
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 50%提取,并按规定比例准予税前抵扣。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当未到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未来风
险时,需要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风险准备金 URR),而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中不要求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
编辑本段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问题
对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没有引起重视
寿险业务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一般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因此,摊回保
险责任准备金大部分要经过较长一段时间以后才实现给付。由于时间长,公司经营效
益和成果不能很快地反映出来,因此有的管理者,更多考虑的是解决眼前的困难和问
题,对远期偿债能力如何并不那么关心。加之寿险业务是全国统一核算,一级法人制
度,公司是否具有偿债能力、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积累率高低等等,似乎与下面各级
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形成基层公司注重局部利益,而不重视全系统的整体利益。
如,有的基层公司为了搞好地方关系,便于开展业务,宁可将资金留在当地银行,按
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也不愿将资金上调给利息高的省公司,增加资金积累。由于管理
者在思想上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故
在实际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
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管理问题重重。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
中保机构分设前,由于产、寿险业务长期混业经营,在经营指导思想上重产险,
轻寿险;重速度,轻管理,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挪用。主要表现在:第一,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支付产险业务应分摊的费用,形成寿险费差损,减少了摊回保险
责任准备金的积累。第二,因超额使用发展基金,安排和购置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而
挤占了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1994 年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在制度接轨中安排的基
建项目和一些清理出来的超规模在建工程、帐外固定资产,大都挤用了摊回保险责任
准备金。固然,这些占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逐年摊回,但因为是公司自用的固定
资产,不能生息增值,因而造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利息损失。第三,摊回保险责任
准备金相当部分已变成风险资产,收回难度大。在资金运用上出现了不少数量的不良
资产,主要是逾期、呆滞贷款,亏损的“三产”投资、房产投资。这些资金运用项目多
由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投入,也成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损失。
受寿险业务核算特殊性的影响
由于寿险核算规定,寿险利润年终全部转为特种责任准备金,因此,中保分业经
营后,寿险公司购置房屋、业务用车、电脑设备等固定资产主要的资金来源没有正常
渠道解决。从费用上看,保险条款除营销业务外预定费用率都偏低,如,养老金保险、
地方性险种条款预定费用率为 %、%,手续费仅 %,实际开支费用大大超
过预定费用,超支费用也无法解决,这些最终都导致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减少。这
就提出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即:以往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被挤占的现象不仅没有得
到很好解决,而新的占用却有所增加,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难以随着业务发展而扩大
积累。
具体操作中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
目前计算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基础资料大多仍依靠手工逐级汇总完成,由于摊
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是分险种、按承保年限逐单逐笔计算,内容多,工作量大,容易产
生错误,一是手工操作中失误;二是一些公司对此项工作缺乏认真态度,计算中未按
规定执行,人为造成的错误。这些往往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必然造成摊回保险
责任准备金计算不准确,形成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计提问题。
政策因素导致利差亏损
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目前寿险资金绝大多数存入银行,银行利率的高低
相当程度上决定了寿险资金收益水平。1996 年以来银行利率连续六次下调,同时取
消了对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的特定利率,寿险公司因此减少相当一部分的利息收入。
而寿险条款预定利率普遍偏高,多为 %复利,相比之下,两项悬殊太大,寿险公
司支付给保户的利息,无法从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中得到弥补,因此产生大量亏损,
使寿险公司背上沉重的包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