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财产清查工作培训资料
编制单位: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日期:200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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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目录
资 料 页 次
一:财产清查具体方案 3-49
二: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1 页) 50
三:资产清查明细表(67 页、含清查损失、预计损失两部分) 51-117
四:报告参考格式
其中:总公司本部、二级公司审计报告参考格式(10 页) 118-127
二级公司无核销损失的审计报告参考格式(2 页)128-129
五:财产清查内控问卷 130-153
其中:采购与付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130-133
仓储与存货循环调查问卷(3页) 134-136
工薪与人事循环调查问卷(2页) 137-138
控制环境调查问卷(3页) 139-141
会计系统调查问卷(2页) 142-143
生产循环调查问卷(3页) 144-146
投资与筹资循环调查问卷(3页) 147-149
销售与收款循环调查问卷(4页) 150-153
六:财产清查相关文件6份(19页) 154-172
方案目录
项 目 页 次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财产清查户数范围 4-5第
三章:财产清查的目的及作用 5-6
第四章:财产清查的基准日 6
第五章:财产清查法规依据 6-7
第六章:财产清查的资料范围 7-8
第七章:财产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8-9
第八章: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 9-10
第九章:审计工作程序 10-11
第十章:财产清查的内容及要求 11-43
第十一章:内部控制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43-44
第十二章:财产清查表格及报告 44-46
第十三章:项目组织工作 46-47
第十四章:项目的时间安排 47-48
第十五节:中介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48
第十六章:附则 49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财产清查工作具体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远集团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指导和规范财产清查
工作的具体操作程序,提高中远集团财产清查工作的效率,特制定中远集团财产
清查工作具体方案(以下简称“具体方案”),供此次财产清查参与单位使用。
第二条 本具体方案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
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
政策问题的通知等各类文件规定,结合中远集团的实际状况编写而成。
第三条 财产清查工作将按照“适度规模、重点跟踪”的指导方针,采取“充
分准备、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分步实施”的工作原则进行。
第二章 财产清查户数范围
第四条 财产清查范围:中远集团所属所有国内全资、控股企业国有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外合资、股份制企业除外。
第五条 参加财产清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在会计上独立核算并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向税务部门独立纳税。
第六条 户数清查内容:
一、中远集团填制企业清查清单,包括2002年6月30日前所有在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名称。
二、根据清查结果填制“企业户数清查表---全资、控股”,并注明:
(1)是否在2001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
(2)是否属于此次财产清查范围。
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
体或单位,由于不具备财产清查基本单位条件,其财产清查工作由其具有法人资
格的主办单位组织进行,不作为财产清查基本单位统计。
四、对已停工、停产的企业单位,作为财产清查基本单位统计,由负责合
并其报表的母公司组织清查事宜。
第七条 各子公司、孙公司按所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填报的方
法,汇总全部下属企业单位户数,并上报中远集团总公司。
第三章 财产清查的目的及作用
第八条 财产清查的目的
此次的财产清查是根据中远集团拟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不良
资产。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
料的规定》等相关规定,首先按照行业会计制度、全面清查企业的资产、负债,
在此基础上,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
的减值损失。也就是说,先按行业会计制度,即企业现行的会计制度(以下称“原
制度”)清理出企业现存的资产损失,称“清查损失”,然后按财政部新颁布的《企
业会计制度》(以下称“新制度”)即目前已在股份制公司、上市公司中执行的会
计制度预计企业的减值损失,称“预计损失”两部分。
第九条 财产清查的作用
一、摸清中远集团的“家底”,解决不良资产长期挂帐等问题,全面掌握中
远集团内部资产的真实分布、存量、结构和使用效益等情况,甩掉包袱,加强企
业的竞争能力。
二、加强中远集团资产的管理,促进财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的提高,提高
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使中远集团真正建立起科学的效绩评价体系和激励机
制。
三、建立和完善适合中远集团、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的内部会计控
制制度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完善控制机制,堵塞各种财务漏洞,提高资产使用
效率,改善企业经营状况。
第四章 财产清查的基准日
第十条 此次财产清查的基准日确定为2002年6月30日。
第五章 财产清查的法规依据
第十一条 财产清查工作中企业及中介机构应依据下列法规执行(不限
于):
1、《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
《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及相关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
2、《企业会计制度》;
3、《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
[2001]44号);
4、《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会[2002]310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财会[2001]17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
知(财会[2001]43号);
7、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
会[2001]11号)
8、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
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01]41号);
9、《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会
协[2002]41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第六章、财产清查的资料范围
第十二条 被清查企业应在审计组进点前准备好如下资料:
1、财产清查单位基本情况、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财务机构及人员分工,
企业成立批复;
2、财产清查前按“行业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帐簿、凭证、会计报表及其附
注,其中包括:各项实物资产盘点表、资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对账单及询证函、
往来账账龄分析以及历年与对方核对(二次函证)的结果,各项投资协议、合同
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借款合同或协议等;
3、各项资产列入损失的相关依据;
4、各项资产预计损失的相关依据,其中包括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大
宗资产的鉴定、评估、咨询报告;
5、各项负债列入潜盈项目的相关依据;
6、重大的未决经济纠纷案件,其预计损失情况;
7、提供担保或抵押等或有负债事项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8、集团内部单位各项关联交易明细表;
9、上述各项损失处理方法及资料。
10、企业会计政策执行资料;
11、财产清查后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所有会计报表及《财产清查明
细表》;
12、按文件要求填列和签章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及其陆续追加的
明细表;
13、企业的验资报告及评估报告;
14、企业设计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15、企业财产清查自查中,按本方案要求搜集、补充、完善的各科目相关
证据和资料;
16、与上述审计相关的、有可能对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产生重要影响
的其它相关资料。
本章中我们总体框定了16项,在各个会计科目的清查中我们又详细地列示了
需企业提供、准备的资料,请各被清查企业在审计组进点前按本方案的要求做好
资料准备工作,特别是确认清理损失和预计损失的证明资料,是此次财产清查中
最重要也是难查找的资料。这些资料有的企业已存在,有的不存在,而损失的确
认没有相关依据作支撑是无法确认的,因此希望各企业在此次工作中尽量搜集、
补充、完善相关损失证据,以确保损失申报得以顺利批复。
第七章、财产清查的方法和步骤
第十三条 财产清查的步骤
财产清查的步骤分为企业自查和中介机构审计两个步骤。
第十四条 财产清查的方法
1、企业自查。参加清查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全面清查企业资产、
核实各项债务,依据企业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
认清理损失、预计减值损失,并根据清查结果填制财产清查明细表,列示各项资
产的清理损失、预计损失;在财产清查的同时,企业还应对自身因管理需要而设
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
2、中介机构审计。中介机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企业财产清查的损失结
果进行审计,同时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设置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对企业各项资产
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八章 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财产清查的程序
财产清查工作首先要核对帐表、帐帐、帐实,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实物资产
进行盘点、对往来帐项进行函证、对长短期投资进行检查,对各项费用的摊销进
行核实,根据已存在和资产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损失资料和证据确认资产
的清理损失、预计损失,填制清查明细表,具体程序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列示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
(2)由有关部门共同对各项资产、负债明细清单进行分析,列示出其中已
知和可能存在损失的项目;
(3)将损失项目分解到公司各有关业务部门、落实到具体执行人员,由执
行人员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搜集、补充、完善相关证据、资料(第一步损失证据
的搜集);
(4)公司财务部门在上述各部门搜集第一步证据的同时,按要求全面清查
企业资产、核实各项债务,核对帐表、帐帐、帐实,在此基础上对各项实物资产
进行盘点、对往来帐项进行函证、对长短期投资进行检查,对各项费用的摊销进
行核实,根据已有的资料确认资产金额,根据已有的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第二步
损失证据的搜集);
(5)将上述第(4)项中清查出的无证据的损失项目列示明细清单,按第一
步损失证据的搜集方法进行分解、补充(第三步损失证据的搜集);
(6)依据企业已有及清查中取得、补充、完善的相关证据、资料,确认清
理损失、预计减值损失;
(7)根据本方案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列示集团内部单方挂帐应收应付款项
明细表,并具体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据。
(8)根据清查结果填制各项资产清查明细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清查明细
表、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9)在财产清查的同时,企业应对因管理需要而设置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
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查,编制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报告,反映企业内部控
制的设立及执行情况(此项祥见第十一章);
第九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财产清查的审计工作程序
1、了解中远集团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执行
等基本情况;了解集团财产清查的初步设计方案;
2、根据了解的情况,从审计角度对集团财产清查的初步设计方案提出意见,
并参与方案的修改、制定;
3、根据集团财产清查的方案,结合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的总体计划
和具体工作方案;
4、与集团共同讨论审计工作具体方案,特别是涉及企业今后会计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的问题,在保证满足此次财产清查需要的前提下,还应考虑企业今
后执行的一贯性问题;
5、根据双方讨论的结果修改具体方案;
6、提供财产清查明细表版本及财产清查报告格式,与集团共同商讨,根据
双方商论的结果修改上述版本;
7、通过中远集团与参加财产清查的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沟通,搞好分工协作,
统一工作标准,提出工作要求;
8、培训财产清查单位财务工作人员,提出财产清查工作要求;发放财产清
查明细表(电子板),讲解填写规范;
9、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查,搜集、补充、完善资产损失证据;
根据清查结果,填制资产清查明细表、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并按本方案的要
求准备好相关资料;
10、进入现场审计,对企业的自查结果进行审计、确认。审计人员的现场工
作包括两部分内容:财产清查审计及内部控制审核;现场审计工作应自下而上进
行。
11、根据初步审计结果与公司口头交换意见,确定企业财产损失申报数额
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12、草拟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不足,
与企业充分交换意见,并取得企业书面意见;
13、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章、财产清查的内容及要求
第十七条 本方案提及的财产清查内容及要求,对于企业及中介机构来讲,
是最基本要求,工作中不局限于其中的内容及要求。企业应根据清查的实际情况,
增加清查内容,补充相关资料;中介机构应根据审计情况补充审计程序,增加审
计内容,取得相关资料。
本方案清查要求、损失确认标准如与财政部日后颁布的相关规定不符,以
财政部颁布的规定为依据。
第十八条 此次财产清查中介机构的工作分为二部分:
(1)评估机构对船舶价值的评估;
(2)审计机构对企业自查的损失结果进行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设置及执行
情况进行审核。
中介机构的工作是基于企业自查基础之上进行的,因此企业的自查结果、
确凿、充分的证据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确认至关重要,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相关损
失(或潜盈)证据的取得,并充分估计损失(或潜盈)证据的获取难度,下大力
气完成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 此次财产清查从每一个会计科目入手,涉及到企业的每项资产,
因此清理损失有可能出现在每一个科目。我们的原则是,凡是不能再为企业带来
利益的资产,只要依据充分,此次财产清查中均全部按损失处理。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的清查
流动资产的清查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
用等。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清查
货币资金清查的内容包括:现金(含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1、现金:核对帐面余额与实际是否相符。
企业(指企业自查):盘点库存现金,推算清查基准日的现金实物,编制现
金盘点表(除清查时点已盘点现金、编制盘点表),核对帐表,保证帐表、帐实
相符;如存在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2、银行存款:
企业自查:
(1)首先核对银行日记帐与总帐余额是否相符;其次核对银行日记帐余额
与银行对帐单余额是否相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帐项发生的时
间、内容及原因,对已形成的坏帐,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2)对于银行存款中挂帐的存于金融、非金融机构的长期未收回的款项,
应查明原因,分析可回收性,如有明显证据表明为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比照应收
款项的处理方法确认清查损失。
3、其他货币资金:
企业:核对本科目各细目之和与总帐余额是否相符,将各细目余额分别与银
行对帐单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分析未达帐项发生的时间、内容
及原因,对已形成的坏帐,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
4、根据上述清查结果,填制“货币资金财产清查明细表”。
5、中介机构(指中介机构审计):取得上述清查资料,实施审计程序,确
认资产损失及余额(下同,不再表述)。
以下清查内容如未特别标注“中介机构”的,均为对企业自查的要求。由于中
介机构必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取得企业清查中形成的资料、证
据,对企业自查的结果进行审计、确认,而且对各科目的审计要求,独立审计准
则中已有明确的规定,本方案也明确了企业自查的基本要求,实质上等于明确了
中介机构的审计内容,因此各参审中介机构均需按本条中第5款的要求实施最基
本的审计程序,并特别关注本方案中标注“中介机构”的事项。以下不再表述。
第二十二条 短期投资的清查
短期投资清查的内容包括:各种债券、股票、基金等。
1、短期投资清查的要求:
(1)核对帐表,检查帐面金额及数量与实际是否相符;
(2)盘点库存有价证券,编制盘点表;
(3)函证保存在外的有价证券,查明帐实不符的原因,对已形成的损失,
取得相关证据;
(4)取得财产清查时点各项资产的市值,将其与投资成本进行核对,确定
是否存在预计损失。
2、根据上述清查结果,填制“短期投资财产清查明细表”, 若存在申请报批
的财产损失,应同时填列“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清查明细
表”。
第二十三条 各项应收和预付帐款的清查
1、清查内容
(1)逐笔核对各类应收、预付的原始资料,确认其真实性;
(2)将应收款按帐龄归集,分析可回收性;
(3)对大额的应收和预付款余额与对方单位函证核对,取得对方确认函,
对有争议的债权应认真清理、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
(4)集团内部的应收、应付帐款(含中远集团总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
内部应收、应付帐款)也应认真清理核对,债权人应当取得债务人的确认函;
(5)根据取得的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2、坏帐损失的确认
应收帐款清查中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需取得以下证据方可确认坏帐损失:
(1)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帐
款,取得法院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债务人破产、死亡的法律文书;
(2)债务人经工商行政机关及税务机关注销或吊销证照,应取得工商行
政管理局出具的债务人已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书面证据、公告及其他相关资
料。
(3)债务人连续三年资不抵债、经营亏损,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取得债
务人连续三年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4)债务人已被合并、分立的,对于已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核实债务接受
单位的偿还能力;未知债务接受单位的,应通过工商部门落实债务接受单位名称、
地址,并前去核实债务偿还事宜。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5)当债务人停产、停业,应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该企业停产停业的
批复或决议、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能证明该企业已停止营业
的资料;
(6)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应取得相关公告及证明资料。
(7)被法院裁定或被中介机构确认失去偿债能力。取得法院裁定书或中介
机构的确认报告。
(8)分析帐龄在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取得历年与对方核对(函证)或催
收证明,分析其偿债能力,并按前款所述确认坏账损失。
(9)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国家政策改变等政策性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写详
细说明,提供相关文件。
(10)由于意外事故、贪污盗窃、诈骗、司法败诉强制执行等其他因素造成
的损失,应提供相关依据,如交通、公安、司法、保险文书、事故报告、处理决
定等。
(11)其他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相关证据。
以上确认的坏账损失以及按照原会计制度补提的坏账准备(年末应收帐款
%)所形成的损失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3、对于挂在应收帐款项下,实际上已被公司挪作它用的客户款项,应单
独反映并说明挪用的金额、款项的去向。
4、坏账准备的计提
(1)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目前财政部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财产清查相关文件中明确,企业计提的减值损失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予以核销,
并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消化不良资产,为此我们参照上市公司航运企业的计提标
准,提出此次财产清查中坏帐准备的计提标准,仅供参考。
计提标准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5
1—2年 20
2—3年 50
3—5年 80
5年以上 100
(2)下列各种情况一般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A、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B、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C、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
项;
D、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按以上方法计提坏账准备形成的资产损失列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
项目。
5、各项应收和预付款的清理结果应分别记入各该科目的“清查明细表”;申
请报批的坏帐损失还要统一填写“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坏帐准备清查明细
表”。
第二十四条 存货的清查
存货的清查包括原材料、燃料、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备品配件、低值易
耗品等,存货的清查分为两部分:
1、核对帐目
(1)财会部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余额与明细分类帐余额、物资管理部门
库存物资余额(或者船存燃油台账与财务系统的库存明细账数量)是否一致。
(2)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核对:各库存物资明细帐余额与仓库帐卡是否一致;
或者由负责燃油台账的专人核对船存燃油台账与财产清查基准日最近的航次燃
油消耗报告中列示的船存燃油数量是否一致。
2、核对实物:
(1)盘点实物资产,推算财产清查基准日的实存数量(清查基准日已盘点
的除外),并编制盘点表,若出现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并取得相关证据。
(2)函证异地存货,将回函结果与帐面核对,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
书面说明。
(3)清理出租存货,核对出租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查明差异原因,并书
面说明。
(4)对长期借出的物资要查明借出原因、借出时间及借用单位(人),并积
极组织收回;对未办理借用手续的补办借用手续,防止资产流失;对不能收回而
又未办理借用手续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处理。
3、下列存货在取得以下证据的前提下确认资产损失:
(1)盘亏、锈蚀、腐烂的存货,依据盘点记录、损失报告、公司董事会、
经理办公会或权利机构的决议或批准文件直接确认损失;
(2)技术淘汰、质量报废、毁损报废的产品,应取得专业的技术管理部门、
行业技术鉴定委员会、中介技术鉴定部门(以上三项在下面统称:专业技术鉴定
部门)的鉴定或咨询报告、评估机构报告、物价部门价格公告、媒体公告等确认
损失。如:对因车型淘汰,已不能使用的长期积压的汽车零配件、车用通讯设备
等;
(3)已经过期且无转换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
转让价值的存货,应取得专业的技术鉴定部门、评估机构的报告,证明该存货已
过期且无利用价值;
(4)自然灾害、被盗损失、事故损失等造成的存货损失,需提供公安、交通
(安检)、保险部门的证明资料,保险索赔资料、法律诉讼文书、主管机构的裁
定书,事故报告书等,损失金额应按保险理赔后的净值计算。
(5)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以上形成的财产损失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财产损失”项目。
4、存货存在以下情况,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由于技术发展原因,现有存货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
回升的希望。如: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依据市价。
(2)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某项原材料主要产品正在退出市场,而现有原材
料已不适用新产品的需要,市场上该原材料或产品的价格又低于账面价值;依据
市价。
(3)由于环保或政策性原因,该存货属于未来淘汰产品,且市场价格已经低
于账面价格时;依据市价。
(4)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依据公司
生产部门、销售部门的相关资料,如原料购买价格资料、生产成本资料、销售合
同、市价等。
(5)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
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依据市价。
(6)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
5、当存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 已过期且无转化价值的存货;
(3) 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以上四种情形的存货,如尚未计提跌价准备,在此次财产请查中可依据相关
证据:如按公司管理权限报公司决策机构批准的文件(第1项)、公告、评估报告、
专业技术鉴定报告(2-4项)等确认为资产损失,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项目。
以上4、5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列作“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项目。
6、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确定
以产品的市场报价为依据或相同功效和类似产品的替代品的市场价格作为
参考,如不存在市场价可比照最近的交易价(即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变现价,
将其与资产成本进行比较,确定跌价准备金额;对于既没有市价也没有替代品、
变现价、交易价的资产,说明该资产已完全被市场淘汰,应在取得专业技术部门
的鉴定后全额确认为损失。
7、市场价来源:
公告、询价、企业报价、市场交易价、相关部门编制的报价手册等。
8、特别提示:船存燃油的清查
�企业对船存燃油的清查
a、各被清查企业所属船舶,应提供距离财产清查基准日最近的已完航次的
燃油消耗报告,上报公司存货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由各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核
对燃油数量,查找差异原因,并书面说明;
B、依据确定的存货数量,按照存货计价方法确定燃油金额。
C、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存货清查明细表”。
�中介机构对船存燃油的确认 :
船存燃油数量、金额的确定(采用替代程序):
a、根据清查基准日船舶动态表上注明的航次,索取距离清查基准日最近的
已完航次的燃油消耗报告(传真件、原件均可,但必须由船长签字);如未能提
供燃油消耗报告,可依据船舶营运报告(一般情况下,该报告应详细反映船存燃
油消耗情况);
B、依据该报告注明的船存燃油数量,与燃油消耗台账核对,确定清查基
准日船存燃油的数量;
C、根据确定的数量,乘以该船的燃油移动加权平均单价(或其他方式确
定的单价),确定该船的船存燃油金额,并与明细帐核对;
D、由于船存燃油是“以存计耗”,因此从理论上讲不应存在盘盈盘亏,但
在实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如:财务的燃油台帐与船舶燃油消耗报告
数量不符等,要注意查明原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判断属于何种性质后再作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
1、企业对该科目的清查
待摊费用主要由财会部门检查,检查各项费用的原始发生额、摊销期限、
是否按规定摊销,查明长期挂帐应摊与实摊差额的原因,编制差异情况说明,取
得相关资料,确认资产损失。
2、根据清查结果,填制“待摊费用清查明细表”。
3、对中介机构审查该科目的提示:
航运企业报表项目—待摊费用中包含期末从成本中转入该科目的“未完航次
支出”,审计中首先应确定转入该科目的成本是否属于未完航次;其次检查入账
金额是否正确。如属于已完航次成本,应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予以调整,由
此造成的损益影响金额,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第二十六条 委托贷款的清查
1、清查方法
委托贷款是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在报表
的“其他流动资产”栏目填列。企业清查中应逐笔查看委托协议,核对贷款期限、
金额是否相符。逾期的委贷应查明原因,必要时应进行函证。如函证结果与帐面
金额不符或存在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应比照应收款的方法进行处理。
2、减值准备的计提条件及判断标准
对于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本金金额,应按差额计提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1)贷款方已连续三年资不抵债,且已不能正常经营。需提供对方三年
经审计的报表。
(2)贷款方企业连续严重亏损,虽账面没有资不抵债,但是资产质量差,
或者主要资产已经被罚没、没收、抵押。需提供对方单位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
表及罚没、没收、抵押的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公告影印件等。
(1) 其他可以说明委贷回收金额将小于账面金额的理由。
3、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委托贷款清查明细表”,申报损失的应填制“待处理
资产损失明细表”、“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七条 递延资产的清查
递延资产主要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及改良支出等。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及开办费的转销。
1、按原制度规定检查递延资产入账金额,摊销期限,查明应摊与实摊差额
的原因,编制差额情况说明,取得相关资料,确认资产损失。列入“按照原会计
制度清查的损失”项目。
2、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处理开办费尚未摊销的余额。根据财会[2001]43
号文件规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的,应采
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若余额较小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列入“按
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项目。
3、固定资产的修理及改良支出,若此次财产清查中企业已聘请中介机构对
其中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其修理及改良支出价值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此处账
面金额应并入固定资产。若其中资产未经评估,应按照预计受益年限比照本条第1
款的方法进行清查、处理.
4、根据清查结果,编制“递延资产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清查
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挂帐应摊未摊的费用及减值准备的计提。
(一) 企业应准备的资料
1、资产使用权(所有权)证书;
2、购买合同、发票;
3、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
4、建造成本资料;
5、资产损失及处理证据;
6、财产清查各明细表。
(二)无形资产的清查
无形资产的清查内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
用权等。
1、对已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1)逐项清查、核实无形资产的入帐依据、金额。无形资产的入账应依
据中介机构的鉴定、评估报告、购买合同或实际发生的成本资料等。
(2)应核实本科目所含各项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摊销,若存在差
异应查明原因,依据相关证据(如:按公司管理权限报经公司决策机构的批复文
书等),列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2、对未入帐无形资产的清查
即以前直接进费用或挂往来科目、符合无形资产核算条件而没有作为无形
资产入账的,均应补充入账,并按照受益年限进行摊销,由此影响的损益列入“按
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3、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核算提示
(1)依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资料,如合同、协议、土地使用权证
等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取得费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经营项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
为无形资产,而应计入受益开发产品的成本中。
4、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进行比较,若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金
额,应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列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项目。
5、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
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指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a、无形资产销售净价,即销售价格减去因出售所发生的律师费和其他相关
税费的余额。
b、预期从无形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置中产生的预计现
金流量的现值。
应取得确认上述资产可回收金额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公告、市场交易价、
专业鉴定报告、咨询、评估报告等。
6、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
a、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
到重大不利影响;
b、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并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可能不会回
升;
c、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超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
7、根据清查结果编制“无形资产清查明细表”,申报损失的应同时编制“待
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的清查
一、长期投资的清查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其中对企业投资包括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帐外资产(含用国内
外联营、合资、独资企业分得的红利)等各类资产向国内企业进行的各种形式的
投资。
二、清查企业应准备的资料
1、长期投资明细表及盘点表;
2、投资协议、合同、章程;
3、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原始单据或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5、清查时点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如果被投资单位资不抵债,应
提供三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6、如被投资单位存在破产、清算、被吊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不能
持续经营的状况,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工商、税务证明、批复、媒体公告、
法院裁定等;如被投资单位停产、停业,应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该企业停产
停业的批复或决议、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能证明该企业已无
经营收益的资料。
7、财产清查基准日的投资市值;
8、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资股东对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投资损失
处理的相关决议、资料等。
三、对债券投资的清查
1、盘点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与帐面核对,检查其产权归属、投资
数量、票面金额、票面利率、投资成本,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取得清查基
准日市值,与帐面投资成本核对,预计减值损失。
2、根据清查结果,编制“长期债券投资清查明细表”、申报损失的应同时填
列“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
四、对股票投资的清查
1、盘点投资凭证,编制盘点表,将其与帐面核对,检查其产权归属、持股
数量、持股比例、投资成本,是否存在损失及损失原因;取得清查基准日市值,
与帐面投资成本核对,预计减值损失。
2、根据清查结果,编制“长期股票投资清查明细表”、申报损失的应同时填
列“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
五、在清查对外长期投资时,凡按股份或资本额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含中远集团内部几家企业共同投资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我方按照本
方案进行清查,并合并其会计报表,同时将清查的结果通报合营对方;没有实际
控制权的,按企业目前投资核算的方法(或成本法)进行清查。
六、其他长期投资的清查重点是查明投资的日期、投资成本、持股比例、投
资损益的核算及回收等。包括对所有投资项目的清查:全资、控股、重大影响、
无重大影响的投资,依据投资合同及原始投资单据确认投资成本,依据被投资企
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按权益法核算方法检查投资于全资、控股、重大影响公司
的投资损益,清查中对无合同、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投资应通过清查予以明确,以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清查内容如下:
(一)、清查投资额,核实实收资本:
1、依据投资合同及原始投资单据确认投资成本,并与被投资单位进行核对,
其中,对于全资及控股公司(持股比例达50%及以上或具有实际控股权的),按
照现行的核算方法以投资单位“长期投资”帐面值与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进行
核对,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属于股权投资差额的应作相应账务处理;如属于
核算差错的,应按照会计差错更正方法调整账目。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按照原
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2、对参股企业的投资应核实双方入帐的比例,按规定的核算方法检查帐面
价值,如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并按正确的金额进行更正,以确保中远集团的合
法权益。更正应按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按照原制
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3、对本应属于投资,但一直挂在往来帐上未作投资入帐的,应按规定入账,
股权比例达到20%及以上的应补作权益法核算,影响损益金额的应按照会计差错
更正方法调整账目。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二)长期投资的损益确认及资产减值的计提
1、资产减值的计提条件及判断标准
(1)有市价的长期投资按照“账面价值与市价熟低”原则计价(包括股票、债
券投资的判断):
a、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取得两年市场价;
b、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取得暂停交易记录或公告;
C、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取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D、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取得被投资单位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E、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取得
相关公告、清理整顿报告、法院裁定等。
(2)无市价的长期投资:
a、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
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b、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
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c、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经失
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清理整顿、清算;
d、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的上述情况分别取得其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相关公告、
清理整顿报告、法院裁定等。
2、减值准备的计提
(1)有市价的长期投资市价在两年内均低于账面价值的,减值准备的计提
按照账面价值与财产清查基准日市价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市价可以以当日公布
的收盘价为准;停止交易 1 年或 1 年以上的,按照停牌时公布的报表的每股净资
产为市价,若低于账面价值可以按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项目已通过核算确认了投资损益,如果不是上
市交易的股票,即属于不存在市价的投资,一般不会存在减值准备。
(3)以上形成的财产损失列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项目。
3、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投资损失的确认
(1)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在此次财产清查中对于被投资单位已连续三
年资不抵债、财务状况逐步恶化的,企业应获取被投资企业三年经审计的资不抵
债的会计报表;
(2)对于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
回的投资,在取得法院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投资单位破产、死亡的法律文
书等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3)对于被投资单位被吊销、注销、被关闭等,应从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税务
机关取得被投资企业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证照,公告、法院裁定等;
(4)被投资单位停产、停业,应取得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该企业停产停业
的批复或决议、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能证明该企业已无经营
收益的资料。在取得上述资料后将长期投资核减为0;
(5)如被投资企业只是暂时亏损,不存在上述状况,不能核减投资价值,
不能申报清查损失;
(6)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只能按上述方法核算损失,核减投资,不能因
被投资单位经营盈余而以其拥有的份额确认收益,增加投资。
(7)以上形成的财产损失列入“按照原会计制度清查的损失”项目。
4、根据清查结果,编制“长期投资清查明细表”,“长期投资汇总表”,申报
损失的应同时填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一、企业清查应准备的资料
1、资产所有权证书及投入运营批复;
2、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报告;
3、资产盘点表及明细清单;
4、资产竣工验收报告,暂估入帐依据,大宗、高价值资产的购置发票及相
关授权批准文件和合同;
5、资产保险资料;
6、租入资产(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租赁协议、合同;
7、资产损失证明资料及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投资股东就资产损失处
理的批准文件、决议等。
二、固定资产的清查内容
1、企业应对船舶、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工具器具等在
内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帐内和帐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编制资产盘点
表。
2、查清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核对应提折旧与实提折旧,
若存在差异,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资料,将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
目。
3、清理出已提足折旧、待报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相关资料,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固定资产损失数额及待核销数额等;
4、固定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损失、�毁损报废、�技术淘汰、�质量报
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无使用及转让价值。对
清查出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查明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如:
(1)资产盘点表、公司决策机构决议(第1项);
(2)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中介机构的鉴定文书(2、3、4、7项);
(3)事故报告、保险索赔资料、法律诉讼文书、主管部门的裁定书(5、
6项)等;
将上述清查损失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填报“固定资产清查
明细表”、“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5、对财产清查中盘盈及以帐外资产购置的资产,也应按公司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而后进行申报处理。
6、在固定资产清理中,对已出售给职工的房屋建筑物,不论其产权关系是
否已经划转,都要进行清理。
三、固定资产清查的方法:
(一)核对帐目、卡片:
1、财务部门负责核对:总分类帐所列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净值与明细帐
余额及固定资产卡片金额之和是否一致;
2、财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包括船舶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房地产
管理部门、其他资产管理部门等)双方核对卡片:对资产的编号、名称、型号规
格、原始金额等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并与相关产权归属资料进行核对;
3、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核对双方卡片:核对归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
卡片和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卡片的资产编号、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原始金额
等是否一致;
(二)核对实物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以卡查物,以
物对卡,核对帐实,检查是否相符,编制资产盘点表,应特别关注以下六种特殊
资产的核对:
1、有卡无物的资产,要查明原因,确属丢失、毁损的列入固定资产盘亏,
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属于出租出借的应追查出租出借合同;
2、有物无卡的资产,要查明原因,一般有四种情况:
一是属于正常固定资产盘盈,填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申报表”;
二是属于接受捐赠未入账或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进行
会计差错更正,补作账务处理;
三是租入借入固定资产,需要追查有关文书;
四是用账外资金购入,应先补作入账处理,并查清购买资产的资金来源。
3、出租的固定资产,由租出方负责清查,并将清查结果与租入方进行核对,
完善相关手续。
4、借出的固定资产,要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与对方核对,取得一致,完善
相关手续。对于非经营借出,应尽量回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按公司规定程
序审批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船舶清查的特殊提示
由于船舶资产的特殊性,不仅价值高,而且运营在世界各地,不可能进行实
地盘点,因此需采用替代程序。
(1)企业的清查
�依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财产清查基准日的船舶动态表、船舶营运报告、船舶
营运记录、船舶出租协议、修理合同等与固定资产帐面、卡片、所有权证书等记
录的船舶名称、数量、规格、吨位等进行核对、确定船舶的归属及真实存在性。
�核对帐帐、帐表,帐卡,确定船舶原值、累计折旧,、净值,检查应提折
旧与实提折旧的差额及原因,取得相关证据,列入属于“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
失”项目,同时编制“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
�在集团的统一安排下,聘请中介机构、专业咨询机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
对各船舶价值进行评估,取得评估报告;
�将评估结果与帐面各船舶资产价值进行核对,按差额预计减值损失,列入
属于“按新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同时编制“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清查明细
表” 、“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2)中介机构的清查
�按照固定资产明细清单所列示的船舶名称向船舶管理部索要由中国船级社
核发的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投入运营批复,以证明该船舶的所有权归属;
�向企业索取基准日的船舶动态表、营运记录等资料,以证明基准日该船舶
确实由该企业在支配;
�有船舶所有权证书但在船舶动态表、营运记录等资料没有显示运营记录的
应逐条船了解原因,并取得相应可以证明该船存在的证据,如船舶出租协议、修
理合同等;
�若没有所有权证书,但船舶动态表、营运记录中存在该船的营运记录,应
逐条了解原因,并获取相应的证据。
�取得企业上述清查资料,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核实企业清查结果,确认资
产价值及损失。
(三)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
1、固定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
(1)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减值多少,应根据以下一种或若干种迹
象判断、确定:
A、 固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已经大幅度下跌,并已远远低于账面资产的价值,
按照企业报价、市价、询证价、有关部门的报价手册、相同案例的合同交易价等
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减值金额;
B、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已经发生损毁,或其他迹象表明资产预
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已远远低于原有的估计,按照评估价值(主要指船舶)、
专业技术鉴定、咨询报告确定的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标明的价格与资产账面价值
之差确定减值金额;
C、 将上述清查损失列入“按新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2)当固定资产存在下列特定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净
值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A、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
产。
B、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C、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D、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E、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以上五种情形的固定资产,均需提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评估机构出具的
相关文书。如果尚未计提减值准备,应在此次财产清查中依据相关证据确认为资
产清查损失,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如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在
此次财产清查中,应将原资产价值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对冲,做好帐务处理工作。
2、固定资产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已经全额计提准备的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和
折旧率。
第三十一条 在建工程的清查
一、企业应提供的清查资料
1、产权归属证明;
2、工程项目授权批准文件,立项批复,设计文件;
3、购置合同、承建协议、竣工结(决)算、验收报告(证书)、初装修合格
证、距清查时点最近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4、评估报告;
5、在建工程清单;
6、报废资产的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授权审批文书及其他证明资料;
二、在建工程指已经开工建设,完成了一定数量的工作量,但未移交使用的
工程,按其性质不同分为:
(一)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
(二)国家规定停止建设的工程;
(三)国家或地方确定调整压缩,近期内不能建设的缓建工程;
(四)已完工未使用和已交付使用尚未入固定资产帐的工程;
(五)报废工程等。
属于(二)(三)项的要计提减值准备;属于(四)项的应及时转账;属于
(五)项的应确认为损失。
三、具体清查内容:
(一)企业的清查
1、核对在建工程明细帐、总帐,并与相关批复文件进行核对,编制在建工
程清单;
2、依据上述清单与实物资产进行核对,包括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
取得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进度报告、质量验收报告或相关文书;
3、依据在建工程合同、借款协议、工程进度,工程成本支出资料等检查工
程资本化核算情况;
4、对清查出资产价值不实的部分,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相关帐目或申报资
产损失;
5、对挂往来帐的在建工程支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计入在建工程核算,
完善相关手续;按照会计差错更正方法调整账目,由此形成的损益及对资产负债
表项目产生的影响计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6、对清查出的报废工程、毁损工程等应查明原因,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
的鉴定报告,列入“按原会计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编制“在建工程清查明
细表”、“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7、对于在建工程中核算的工程物资,其资产损失的确认、减值准备的计提,
比照存货进行。此次财产清查中,对于确实没有回收和使用价值、或再次续建使
其达到停工前性能、状态所需投入的资金将超过原建造成本的在建工程应确认为
损失,并取得专业技术鉴定或中介机构的相关报告或其他资料。
(二)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
1、一般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的,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A、在建工程项目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B、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
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C、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上述资产减值的存在情形应有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书或管理部门的书面
报告、国家或地方政府停缓建文件、公告等资料做依据。
2、对上述清查中预计的减值损失,列入“按新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编制“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清查明细表”、“待处理资产清查明细表”。
(三)中介机构的清查
1、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资金规模等,调
查分析停工原因,判断工程性质;凡属于国家规定停止建设、国家或地方政策性
调整压缩的工程,应取得有关文件或公告等,属于报废工程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
的文件。
2、对已经形成实体(实物)的资产进行清查,实地查看工程进度,取得工
程监理或相关部门确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单。
3、抽查部分重点在建工程预算、结算书,以检查支出是否合理,账面价值
与实际价值是否吻合;
4、对在建工程已经形成的部分实物资产和以货币等形态存在的资产,进行全
面的盘点清查,以确定工程实际成本和实际投资,真实反映在建工程全貌。
5、取得企业上述清查资料,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核实企业清查结果,确认
资产价值及损失。
第三十二条 待处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清查
1、核实待处理资产原属科目、转销项目、数量、金额、原因、依据。确定
转销的合规性、转销损益的正确性,清理长期挂帐项目。
2、对符合转销条件的,取得相关资料、证据,由职能管理部门编制待处理
资产损失处理报告,按公司管理权限,报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类似权力
机构审批处理;无特殊情况清查后该科目应无余额。
3、依据清查结果和批准文件编制“待处理(固定资产或流动资产)财产损失
清查明细表”。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清查
1、核查授权批准文件,查明清理原因、取得相关依据,如:专业技术部门
的鉴定报告、评估报告、转让(交易)协议、投资协议等;
2、与原资产科目价值、数量进行核对;查明转入时间,清理长期挂帐;
3、对清理出的资产损失,如盘亏,由职能管理部门按公司管理权限,报经
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如属技术淘汰,应取得专业技术
部门的鉴定报告。
4、依据清查结果和批准文件编制“固定资产清理清查明细表”。
第三十四条 其他资产科目的清查
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期货保证金、长期资产、专项资产、
其他长期资产的清查。
一、比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权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取得相关资料,
确认资产价值及损失。
二、特别注意的是财务公司的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租赁资产以及相对应
的贷款呆账准备等项目在报表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列示,清查时应注意逐笔审核
贷款协议,核对协议的期限、金额;贷款呆账准备的清查着重核对计提比例是否
符合财政部2001年5月18日财金[2001]127号文件规定。
三、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各科目“清查明细表”。
第三十五条 负债的清查
负债的清查是指对企业所发生并承担的各种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的清查。主要内容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帐款、应付福利费、预提费用、
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以及帐外负债等。
第三十六条 长短期借款的清查
1、编制长期借款、短期借款清单;
2、检查借款合同,取得授权批准文件;
3、将明细帐与借款合同核对,核实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借款条件、借
款费用的核算,非记帐本位币汇率的折算及汇差的处理。
4、向银行及有关债权单位进行函证,并与明细帐核对,查明不符原因,并
书面说明;
5、查明借款逾期的原因,未计利息的原因及其处理,并书面说明;
6、对清查损益,依据公司管理程序,由职能管理部门编制资产损益处理报
告,报经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批或依据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处理;
7、依据清查结果编制“长期借款清查明细表”、“短期借款清查明细表”。
第三十七条 应付预收款的清查
(一)清查内容
1、核实各项应付款项的真实存在性,与相关的购货发票、入库单进行核对,
查明不符的原因,取得不符的证据或说明;
2、编制各项应付预收科目清单;
3、选择重要帐户进行函证,查明函证不符原因,并书面说明;
4、清理长期挂帐的款项,除特殊情况外,对两年以上无法付出的款项、两
年无新的业务往来、有明显证据表明无法付出的款项(如:对方解体、破产、清
算、被注吊销等),在取得相关证据基础上(证据内容同应收款)报经公司管理
机构审批处理;
5、对未入帐的款项,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入帐核算;
6、对其中属于应收预付的款项,按照应收预付款项的清查要求进行;
7、根据清查结果,填制各科目“清查明细表”。
(二)特别提示
远洋运输企业的“预收账款”是将收入中归集的未完航次已达收入转入该科目
形成,在清查时注意核对转入预收账款的收入是否属于未完航次,且入账金额是
否正确;若存在已完航次收入,应查明原因,按照会计差错更正方法调整账目,
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八条 预提费用的清查
(一)清查内容
1、取得预提费用依据,检查预提费用计提是否符合规定、金额是否正确;
2、 检查预提费用是否按规定转销,查明未按规定转销的原因,将应转与
未转的差额列入清查损失(收益);
3、对两年以上尚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查明原因,如确属无法转销或有
明显证据表明不需转销的,按公司管理程序审批处理;
4、根据上述清查结果,编制“预提费用清查明细表”。
(二)特别提示
远洋运输企业的预提费用中包括“已完航次未达支出”项目,对该项目的清查,
应取得清查时点的“已完航次未达支出”预估清单,检查单船单航次预提费用项目、
预提金额、预提依据,对已完航次超过一年尚未转销的预提费用应查明原因,并
书面说明。如果企业无法提供该科目清查基准日的预提清单,则应由业务部、财
务部重新预计截至基准日“已完航次未达支出”的明细、金额,然后按照会计差错
更正方法调整账目。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
第三十九条 短期存款的清查
1、该科目属于财务公司专用科目,报表列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短期存款
的清查主要依据为各存款户的存款对账单存根,应与帐表核对;
2、若存在长期未支付的款项,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对确属不需支付
的款项,按规定程序处理(同应付款项),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按照原制度清查
的资产损失”项目。
3、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其他流动资产清查明细表”。
第四十条 其他负债项目的清查
1、对各种应交款项的清查,应取得税务登记证、税务鉴定报告、减免税收
批复、纳税申报表,核对税收计算的正确性;
2、若存在长期未支付的税款,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对有充分证据表
明不需要支付的税款,应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按照原制度清
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3、对应交税金中存在的尚未转销的“增值税期初进项税额”,若此次财产清
查中与其对应的存货列入清查损失,则“增值税期初进项税额”一并作为清查损失
处理,若对应的存货尚未转销,则该项“增值税期初进项税额”不予处理。
4、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负数余额不能作为清查损失处理;
5、对其他长期负债中挂帐的尚未转销的住房周转金,应查明原因,并书面
说明,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6、应付股利、专项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清查,比照应付帐款的要求
进行;
7、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计提的预计负债,应取得计提依据、核对计提金
额,若存在长期未转销的预计负债,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对有证据表明不
需转销的款项,按规定程序处理,由此形成的损益计入“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
损失”项目;
8、根据清查结果分别编制各科目“清查明细表”。
第四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的清查
(一)清查内容
1、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数额,按照不同的投资渠道逐一核对、查
实、登记,同时把各项资本按国家资本金、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
金、外商资本金、待转资本金等进行登记,并核实各项资金的占有情况。
2、所有者权益的清查重点在于资本到位情况;对产权归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要重点登记,按规定程序重新界定。
(二)所有着权益的确认
按照财政部文件财企[2002]310号《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此次清查出的损失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报经审查批准后
(1)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列入
未分配利润,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2)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要求的企业,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
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
减的部分暂作待处理的专项资产损失,在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
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摊销。企业分次摊销的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尚未摊销的金额在“其他长期资产”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2、企业“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转入期
初未分配利润。根据第1条规定冲减“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后如有剩余的
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但经营资质
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经资产为限。
(三)企业按照上述清查结果冲减所有者权益项目后,编制所有者权益各科
目“清查明细表”。
第四十二条 财产清查中的其他问题
财产清查中的其他问题包括:集团内部往来款的清理问题、会计差错更正
问题、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评估问题、相关科目函证要求、
企业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方法、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等。
第四十三条 集团内部往来款的清理
按规定集团内部单位的损失不能确认,除非该公司出现破产、清算、被吊
注销等丧失法人实体的情形。
集团内部单位是指:纳入集团合并范围内的企业。清查中需要注意两点:
1、各船公司应收各代理的款项及应收集团的款项中有一部分实质是应收货
主的款项,其中部分款项由于各种原因长时间未能收回,已属无货主、无法收回
的款项;
2、集团内部的往来款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清理、对帐,出现应收应
付款项的单方挂帐,长时间无法核销;
对上述两项内容的清理应单独反映,并列示于集团内部往来款项清查明细
表。
第四十四条 会计差错更正
财产清查中的会计差错更正,应按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调整,由此形成的损益,
列入“按原会计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
第四十五条 盘盈资产的定价方法,三种取其一:
A、有历史成本的依据历史成本;
B、大宗的、高价值的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C、可以采用市场价或类比法定价。
第四十六条 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评估问题
一般情况下,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低于账面资产而计提减值准备,不需经过
评估,但应有相关的证明依据。在此次财产清查中,集团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船
舶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可回收价值;对于清查中其他大宗、高价值的资产,在无
法取得市价或能够证明该项(类)资产目前实际价值的资料而计提减值准备、作
为预计损失申报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应采用评估、鉴定方式确
认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以充分的依据保证损失申报得以批复。
第四十七条 相关科目函证要求
(1)应当函证的内容
a、银行存款,函证所有帐户余额;
b、银行借款,函证所有长短期借款余额;
c、存货,函证其中由其他单位代为保管、加工或销售的存货;
d、保证、抵押或质押;
e、或有事项;
f、重大或异常的交易;
g、长、短期投资;
h、往来科目,包括各应收应付款项、委托贷款
(2)鉴于此次财产清查的特殊性,应对下列往来帐项进行函证:
企业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单位应逐项函证占单位资产总
额%(即万分之一点五)的债权债务项目,企业资产总额100亿元以下50亿
元以上(含50亿元)的单位应逐项函证占单位资产总额%(即万分之二)的
债权债务项目,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单位应逐项
函证占单位资产总额%(即万分之三)的债权债务项目,企业资产总额10亿
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单位应逐项函证占单位资产总额%(即万分
之五)的债权债务项目,企业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1千万以上(含1千万)的单位
应逐项函证占单位资产总额%(即千分之一)的债权债务项目,企业资产总额1
千万以下的单位应逐项函证占单位资产总额%(即千分之三)的债权债务项
目,若不存在上述比例及以上的债权债务项目,应函证各债权债务科目中金额排
列前十名的项目,并于审计组进入前取得回函;
对于函证的款项,除特殊情况无法收回外,应当积极催收,尽量取得回函,
如第一次询证未回,应再次函证。
上述函证的内容及标准,仅供参审所参考,具体情况由各事务所运用专业
判,评估审计风险,确定重要性水平,组织企业实施函证程序。
第四十八条 企业抵押担保资产及涉及法律诉讼资产的清查
1、清查方法
(1)对于企业存在的抵押、担保、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应取得相关合同、
协议、法律诉讼文书等相关资料,将其归入所在资产科目进行登记、清查;
(2)逐项查明抵押资产名称、净值、抵押原因、期限、因抵押取得的相关
资产项目、金额、状况等,评估抵押的潜在损失及实际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
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3)逐项查明担保项目、条件、责任、期限、担保金额、了解、分析被担
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偿债能力;评估担保风险及预计损失,对实际已
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4)逐项分析法律诉讼案件的诉讼项目、原因,状况,分析预计的诉讼损
失,查明已存在的损失,并按其所在资产科目的清查要求处理损失。
(5)其他或有事项的清查,应根据事项的性质索取相关资料,判断是否存
在损失,并比照相关科目的清查方法进行处理。
2、注意事项
(1)企业对外担保如时间较长且发生变更,必须查找到形成该项担保的最
初资料,最终的损失金额一定要落实、确切,应当是净损失(比如担保金额100
万,而实际承担责任损失金额为60万元,不能按100万计算损失)。
(2)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必须是已执行的,有法律执行文书(如
一审败诉文书等,肯定得执行),只取得被担保单位财务状况不好的证明是不能
确认损失的。
第四十九条 损失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财产清查工作的难点主要在于损失证据的索取。因此必须高度重视,
并充分估计取得的难度,应当选派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做此项工作,以
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由于损失证据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同,法律效力越高的证据越有利于损失
的确认和核销审批,根据以往我们的工作经验,来源于政府的证据优于民间的,
政府级别高的证据优于级别低的,外部的证据优于内部的证据,因此企业在寻找
证据的过程中,应尽量取得法律效力高的证据。为了便利大家工作,以下我们将
损失证据的效力由高向低排列:
1、法院的证据:
(1)破产执行及执行未果,有可能有剩余资产偿债,有可能没有;
(2)破产判决书;
(3)进入破产程序。
2、工商税务的证据
(1)被注销注册或登记的;
(2)被吊销注册登记,因为吊销有可能是暂时的;
(3)两年未通过年检的。
3、政府的证明,必须有公章
4、管理机构文书,如技术鉴定部门、物价鉴定部门的鉴定、咨询报告
5、中介机构的证明、鉴定文书,如律师事务所对涉及诉讼案件资金回收可
能性出据的律师涵;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评估报告、鉴定报告
第4、5项应尽量取得资质较高机构的报告。
6、函证、催收证明,对于三年以上未能收回的款项,在无法取得上述证明
的情况下,要尽量查找企业以前年度发出的询证函、催款通知等证明,但应注意
的是,不能只找最近一两年的,比如找到五封2001年的催收函,而以前年度的一
封没有,说服力就太差了,应尽量寻找以前不同年度的。
7、对方单位的证明,如欠款单位出具证明:无理偿还应付的款项、存在不
能持续经营的迹象等。
(二)损失证据的补充说明
1、每笔申报核销的损失,虽已取得了上述证据,但必须由经办的业务人员
写出详细的说明,说明每笔损失的来龙去脉,款项的原始金额,已收回的金额、
尚未收回的金额、损失的原因,损失的依据,损失依据编号,注意:损失证据的
出处应写全称。
2、企业自查及中介机构审计确认过程中,对于损失全额在500万以上的项目、
异常的损失项目一定要提前通报给中远集团和主审所。
第五十条 对于企业存在的重大期后事项,即2002年6月30日—审计截止日
期间的重大事项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内部控制的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五十一条 企业自查
1、清理原有内部控制制度,编制内部控制制度清单;
2、组织专门机构,对原有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测试,指出
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修改或重新设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4、通过模拟方式,对重新设置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 根据测试
结果,再次补充完善;
5、编写内控设置及执行情况报告,提交母公司及实施内部控制审核的中介
机构。
6、根据实施内部控制审核中介机构的要求,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内
部控制调查问卷。
第五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审核
(一)审核内容
1、对企业原有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进行审核;
2、对原有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3、对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重新制定或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
进行审核;
4、对企业重新制定或补充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5、协助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补充、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审核方法
1、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及其合理性、有效性的审核,采用询问、调
查、检查、观察、座谈、测试的方法。采取与财产清查工作同步进行的方式。
(三)审核程序
1、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发放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取得企业内部控制资料,包括:
(1) 企业原有内部控制制度文书及清单;
(2) 修改后内部控制制度文书及清单;
(3) 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及执行情况报告;
3、实施调查问卷,汇总、分析调查结果,并将其于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设
置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内部控制设置的合理性;
4、召开座谈会或现场观察、调查等方式,了解内部控制设置及执行情况;
5、采用穿行测试的方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6、通过上述分析、测试,指出企业内部控制设置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
因,提出改进建议。
7、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充分交换意见;
8、在财产清查报告中发表内部控制审核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对审核人员的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审核深度、判断水平等
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各中介机构应当选派、配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实施,
通过实施审核程序,提出有一定深度、专业水准较高的改进建议,发表恰当的审
核意见,以保证审核质量,保证集团汇总审计报告意见的恰当发表。
第十二章 财产清查表格及报告
第五十三条 财产清查的表格
财产清查的表格分为三部分:
1、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清查明细表,企业应将按原会计制度清查的结果填入
该表;
2、按减值准备科目设置的清查明细表,企业应将按新会计制度清查的损失
填入此表;
3、财政部随文件下发的“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企业应将按原制度、新
制度清查的损失汇总填入此表;
第五十四条 报告的格式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范围段
(四)说明段,包括:
1、财产清查的规模;
2、财产清查的结果,其中包括:
(1) 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包括:
a、申报处理资产损失情况;
b、申报处理资产损失原因说明。
(2) 按新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包括:
a、申报处理资产损失情况;
b、申报处理资产损失原因说明。
财产清查情况的结果要求按资产项目分别列示资产损失情况及损失原因。
(五)财产清查审计意见
1、 申报待核销净损失的处理预案;
2、 审核意见批复后所有者权益的变化情况。
(六)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有效性的审核
(七) 重要事项说明
(八) 报告适用范围说明
(九) 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住址
(十) 报告日期
第十三章 项目组织工作
第五十五条 财产清查工作的组织
1、为优质、高效完成审计工作,建议中远集团本部及纳入财产清查的各子
公司、参加财产清查工作的各中介机构分别组织专门的领导班子,负责各自的组
织工作及与其他单位的协调工作;
2、成立以中远中远集团为主包括下属二级公司和各中介机构在内的协调控
制小组,由协调控制小组根据财产清查的规范要求,针对财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
共性问题、原则问题、疑难问题,及时沟通,经各方协商一致后予以实施;对于
规范中没有明确要求的,由协调控制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统一报财
政部征求意见,根据答复意见组织实施;
3、此次财产清查涉及到每一项资产及企业的各个部门,因此各参加清查的
子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财产清查工作的联络人,同时从中选择 1-2
名同志作为公司与集团的联络人员,负责汇总各部分清查情况和意见反馈,以便
集团协调控制小组尽早解决;
4、各财产清查审计组按照财产清查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开展审计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或专业咨询意见,及时反馈协调控制小组,做到充
分、及时沟通,力争及早解决;
5、主审所以及集团协调控制小组成员在收到各种问题的信息时,应作好记
录;在答复各审计组(企业)提出的问题前,应互相沟通,以保证处理标准的统
一;
6、对列入“按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项目,大部分需要公司按照管理权限
报公司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或聘请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因此为
了保证财产清查工作进度,保证财产清查损失处理取得合规的证据,建议各公司
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负责与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联系、沟通,及时实施相关
的鉴定工作;同时负责对各部门收集、补充、完善的损失证据进行核实,以便公
司决策机构审批;同时公司决策机构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应定期召开相关工作会,
分析损失原因,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章 项目的时间安排
第五十六条 财产清查的时间安排
企业财产清查自查及审计工作时间进度初步分为几个阶段:
一、企业财产清查工作的时间安排
工作阶段 完成时间
1、拟订工作方案 8 月 30 日
2、参加财产清查培训及前期工作准备 9 月 15 日
3、 完成财产清查自查 9 月 30 日
二、中介机构审计
工作阶段 完成时间
(一)企业财产清查工作方案制定、修改阶段 9 月 10 日
(二)培训阶段及审前准备 9 月 15 日
(三)财产清查审计阶段
1、现场实施审计 11 月 5 日
其中:一级子公司(出具正式报告) 10 月 26 日
中远集团本部及汇总 11 月 5 日
4、草拟审计报告(中远集团) 11 月 8 日
5、沟通、协调 11 月 10 日
6、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中远集团) 11 月 12 日
以上时间安排是财产清查工作的最终时间表,各参加清查的企业应按对其
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的具体工作时间表进行自查,做好准备工作;各中介机构的
审计时间表不能晚于上述时间,并按上述规定的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财政部财产清查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审计报告的出具
范围,由于集团所属子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由不同的中介机构实施,为了便于集
团汇总,保证工作质量,要求各中介机构出具各子公司的审计报告,并由主审所
汇总出具中远集团的审计报告。
第十五章 中介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第五十七条 中介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1、参加本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
则》和财政部财产清查的工作规定,实施规范的财产清查工作程序,保证本次审
计工作的圆满完成。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运用专业判断,
确定重要性水平,进行财产清查审计风险评估;
2、各参审所应在 9 月 5 日前将各审计小组成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报到中远
集团(集团协调控制小组)及主审所;
3、参加本次审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各审计小组应
严格按本方案的要求,结合专业判断,实施审计工作,遇到特殊问题及时与主审
所沟通,同时被审计单位也应及时与中远集团的协调控制小组联系,以便问题的
及早解决。
4、关于财产清查审计报告及《财产清查明细表》和《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
表》的格式,由主审所负责提供参照格式,各事务所应尽量与之保持一致(具体
由主审所制定软盘发给其他参审事务所)。
5、参加本次审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完成审计工作,报
送财产清查审计报告(报告份数根据被审计单位要求确定),以保证集团整体的
财产清查工作按集团规定的时间表完成。各二级公司财产清查审计报告(不需提
供三级公司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产清查明细表软盘(含报告、表)应同时报
送中远集团财金部、被审计单位、主审所。软件选择为 office97 系列软件。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参加财产清查的各公司及中介机构均应按本方案的规定实施
财产清查各项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方案经中远集团总公司财产清查协调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并由中远集团总公司协调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0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