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人:
拍卖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
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拍卖物品及保留价:
序
号
拍 卖 物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质 量
拍 卖 保
留 价
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物。
第二条 委托人如需要拍卖人保管拍卖物品的,应于 年
月 日 前 将 上 述 拍 卖 物 交 付 给 拍 卖 人 , 交 付 地 点
为 , 交 付 方 式
为 ,因交付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的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拍卖人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委
托方。
第三条 拍卖人应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拍卖:
(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四条 拍卖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在
举行拍卖会,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五条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付受理费 元,用于
拍卖物进行估价、仓储保管、运输、保险、公告、广告及双方商定的
费用开支,由拍卖人按实际开支多退少补。
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 %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
佣金由拍卖人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
成交款(扣除佣金后)以 方式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约定的拍卖期限内拍卖物没有成交,或者由于买受人违约不提取
拍卖物的,委托人可以撤回拍卖物,如需继续委托拍卖的,应签订新的委托拍卖
合同。
第八条 双方应对拍卖物保留价位进行保密;委托人要求拍卖人对其身份保
密的,拍卖人应予以保密,并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擅自委托他
人进行拍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委托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拍卖、没有所有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物
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对已知的拍卖物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
失;
3.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之前,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征得拍卖
人同意,并按实际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故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
卖人支付拍卖物保留价 %的违约金;
拍卖人在拍卖前的任何时候,对拍卖物经核实或者鉴定后认为依法不宜拍卖
的,可以撤除该拍卖物并不再拍卖;拍卖人无故撤除拍卖物,应向委托人支付拍
卖物保留价 %的违约金;
4.拍卖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拍卖物成交价款的,应向委托人支付应付价款
每天万分之五违约金;
5.拍卖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物保留价的,应向委托人按拍卖物保留价
的 %支付违约金;委托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物保留价,致使拍卖不
能成交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按拍卖物保留价的 %违约金;
6.拍卖人由于对拍卖物保管不善造成拍卖物损坏的,由双方按损坏程度协
商解决;丢失的,拍卖人应按拍卖物保留价负责赔偿。
第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
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附件:有关拍卖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 件。
委托人(盖章): 委托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鉴证机关意见:
经办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