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货运保险汇编(金融保险)货运保险汇编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条款 3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5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条款 11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14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条款 21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2009版)条款 24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25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33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条款 34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37
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条款 45
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48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条款 56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6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特殊附加险(2个)(2009版)条款 73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附加险(2个)(2009版)费率规章 76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特别附加险(10 个)(2009版)条款 77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特别附加险(10个)(2009版)费率规章 82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附加险(11 个)(2009版)条款 83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附加险(11个)(2009版)费率规章 86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2009版)条款 87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92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2009版)条款 93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95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条款 96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98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条款 99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101
海上、陆上、航空运输活牲畜、家禽保险(2009版)条款 102
海上、陆上、航空运输活牲畜、家禽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104
邮包险(2009版)条款 105
邮包险(2009版)费率规章 111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 A 条款 112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 A 费率规章 118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 B 条款 127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 B 条款费率规章 134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 C 条款 143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 C 条款费率规章 150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附加条款 159
伦敦保险协会运输货物保险附加条款费率规章 174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2011版)条款 175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2011版)费率 179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29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
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
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
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
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
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
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
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
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
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
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
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
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
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
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
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
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
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
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
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
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
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
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
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元/保险金额每千元)
一、基准费率
(按保险金额每 1000元计算)
运输方式(直达)
水运 陆运货物类别 承保险别
江河船舶 沿海船舶 火车 汽车
联运
一类货物 基本险
基本险
二类货物
综合险
基本险
三类货物
综合险
基本险
四类货物
综合险
基本险
五类货物
综合险
基本险
六类货物
综合险
基本险 --
七类货物
综合险 --
按 照 费 率
最 高 的 运
输 方 式 执
行。
二、调整系数
风险调整系数 b=b1×b2×b3×b4
风险因素 调整系数
本市区域(本埠)
800公里以内
航线或区域
(b1)
800公里以上
良好
一般 包装情况(b2)
差
集装箱装载
半封闭箱体、非舱面装载
罩棚、布棚遮挡装载 1
装载状况
(b3)
舱面装载、裸装
良好
一般 运输工具状况(b4)
差
良好
一般 安全运输管理(b5)
差
续保 1年
续保 2年 续保情况(b6)
续保 3年以上
协议统保客户(b7)
其他风险因素(b8)
三、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 b
货物分类表
一、煤焦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煤炭、煤矸石 1
2 焦岩 1
3 可燃性片岩 1
二、石油及其制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原油、罐车装煤油、柴油、润滑油、罐装车油 3
2 桶装煤油、柴油、润滑油 4
3 沥青焦、石油焦 1
4 阴极糊、阳极糊、电极糊炭块 2
5 桶装汽油 5
三、矿石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金属矿石、矿砂、矿粉、烧结石、独居石、锆英石、石灰石、莹
石、氟石、焦宝石、白云石、矽(硅)石、长石、石英石
1
水晶石、重晶石、大理石、珍珠石、汉白玉 2
1
滑石、滑石粉 3
浮石、云母、石膏、石棉 2
2
浮石粉、其它非金属矿石、矿砂、矿粉 1
四、矿物性建设材料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泥土、沙、色土、石灰、碴 1
2 石料及其制品 2
矿建材料制的砖、耐火砖、耐酸砖 1
3
矿建材料制的瓦、耐火管、耐酸管、缸管、土管 3
水泥制品、水泥与其它材料混合制品 1
水泥熟料、菱苦土制品,铸石及其制品、水磨石、水磨石制品、
石膏板
24
袋装水泥 2
5 陶粒、矿潭棉、蛭石及其制品、石棉制品 2
6 膨胀珍珠岩及其制品 2
7 玻璃 7
五、钢铁、有色金属材料、钢轨及其配件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袋装的铝粉、镁粉及其它有色金属 3
2 生铁、铸铁、钢锭、钢坯 1
3 钢铁的板、管、条、皮、丝、绳、钢轨、废钢铁镀锌铁丝 1
4 罗纹钢、不锈钢 1
5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块、锭、板、管、条、线 3
6 有色金属制品、合金制品、五金工具 3
7 铁锅、铁火炉、台钳、弯头、三通等生铁制品 2
8
钢铁制的屋架、钻井架、铁塔架、桥梁、金属支柱(液压的除外),
金属脚手架,金属绞接顶梁
1
六、木材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原木及制材、枕木、坑木、电杆木、木脚手杆杂木棍、木抬杆 1
2 木扁担、鐮、锹、锄、镐、耙、杈的把 1
3 胶合板、纤维板、木丝板、刨花板 3
4
软木板、软木砖(塞)、木柴、木炭、板皮、锯末、刨花、木丝、
松明子
1
5 树条 1
6 木粉、软木粉 1
七、粮食、油料作物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粮食(袋装) 3
2 油料作物 3
3 种籽(袋装) 3
八、糠、渣、壳、糟粕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酒糟渣、豆渣、不带壳的榨油饼 1
2 带壳的榨油饼 1
3 棉籽壳 1
4 青糠、统糠、麸皮 1
5 混合饲料 1
6 挂篓运输的砻糖 1
7 山芋皮、山芋渣 1
九、棉、麻、烟草、甘蔗、甜菜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籽棉、皮棉、棉短绒、飞棉(废棉花) 3
2 木棉、丝棉 3
3 人造棉花、化纤棉花 3
4 絮棉、棉胎、旧棉 3
5 烟草 2
十、盐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盐、盐卤 2
十一、肥料及农药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普通农药、化肥、其它肥料 3
2 两公斤以下瓶装农药 4
3 农药中的烈性危险品 4
4 氨水 3
十二、工业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普通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锅炉、水泵、电动机、内燃机 2
2 电讯设备、电力设备、普通机床 3
3
电讯器材、日用电器、医疗器械、钟表、一般仪器、仪表、电视机、
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唱机、照相机
4
4
电影机、幻灯机、复印机、广播机、电子计算机、电冰箱、空气调
节器、电扇、冷风机、洗衣机
4
5 电子计算器、录像带、录音机、打字机、缝纫机及零配件 3
6 排风扇、冷热风机、冷藏箱(柜)、辅助玻璃仪器 4
7 日光灯、灯泡 6
8 显像管 6
9 净玻璃仪器 6
十三、农业机械、器具类(不包括零配件)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移栽机、中耕机、旋耕机、深耕机、镇
压器、平地合墒器、犁(包括耕耙犁)、耙(机引或畜力),收割机、
打稻机、收获机(包括牧草割晒机)、喷粉机(器)、喷雾机(器)、
割草机、喷灌机(不包括管)、搂草机、铡草机、锄、鐮、镐、锨、
耙、杈、等小农具
2
十四、运输工具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组成的自行车、手推车、残疾人用车 3
2 组成的汽车、摩托车、揪斗车、小拖拉机等 3
3 人造棉花、化纤棉花 3
十五、小百货、化妆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火柴 5
2 肥皂、皂片、皂粉、洗涤剂、雪化膏、牙膏、普通日用化妆品 3
3 化学香料、香水精、其它高级化妆品 4
4 扇子、伞 3
十六、化工原料及其制品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纯碱(碳酸钠)、土碱、土硝、皮硝,芒硝、天然芒硝、硝石、泡
花碱(水玻璃)
4
2
硝酸、硫酸、盐酸、烧碱,两公斤以下玻璃瓶装或非玻璃瓶装化学
试剂
4
酒精 6
3
油漆 4
4 炭黑、炭白 3
5 染料、涂料、树脂、塑料制品、胶木制品 3
6 有机玻璃及其制品 4
7 沥青、沥青油、橡胶轮胎及其它橡胶制品、塑料、橡胶 2
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 6
8
罐车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5
十七、纺织品、衣被鞋帽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纺织品、针织品、毛线 3
2 毛巾 3
3 针、纺织用纱、丝和化学纤维 3
4 服装、被、褥、帐、鞋、帽 3
十八、文体用具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油墨、油印机、其它文具用品 2
2 报纸、书籍、杂志、卷筒纸、夹板纸 2
3 球类运动用品、玩具、一般乐器、纸张 3
4 管弦乐器、电子乐器、钢琴等高级乐器 4
5 其它演剧用品、钓鱼用品、打猎用品 3
十九、医药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西药、医药用品 3
2 中成药、高级中药材 3
3 普通中药材 2
二十、玻璃、搪瓷、陶瓷制品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热水瓶、一般玻璃制品(平板玻璃除外) 5
2 搪瓷器皿 3
3 土砂、红砂器皿 5
4 高级陶瓷器皿、陶瓷器工艺品、一般陶瓷器皿 6
5 烟草 7
二十一、饮食品、烟酒、调味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食糖、糖蜜、糖稀、糖精 3
2
糖果、糕点、面包、饼干、挂面、藕粉、蜜饯、蜂蜜、人造黄油、
罐头
3
3 酒、药酒 5
4 卷烟、烟草制品、茶 4
5 咖啡、可可及其它非玻璃瓶装饮料 3
6 咖啡、可可、矿泉水、汽水及其它玻璃瓶装饮料 4
7 咸菜、酱菜、盐渍蔬菜 2
8 酱、酱油、醋、腐乳、各种调味品 2
二十二、毛、皮、鬃、骨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鬃、马尾 2
2 羽绒、毛、绒毛、人造毛、毛条 3
3 毛皮、皮张、皮革、及其制品 4
4 动物的骨、角、蹄、甲、壳 1
5 血粉、骨粉、鱼粉、贝壳粉、骨粒 2
二十三、竹、藤、棕、草秸、芦苇等植物及其制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竹、藤、棕、棕绳、麻绳、草绳、笋壳绳、棕线、麻线、麻经、麻
刀
1
2
纸箱、其它植物及其纤维、竹、藤、棕、树条、草秸、芦苇、及其
它类似材料的箱、筐、篓、篮、箩草片、草垫、草袋、蒲包芦花、
蒲绒、草席、苇席、秫秸席
1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30号)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
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
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
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起迄
第九条 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
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
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
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
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
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
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十五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
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
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
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
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
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
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
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 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 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 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
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
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
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
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
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
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
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
赔偿金。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
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凡经航空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公路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一、基准费率
货物类别 基准费率(‰)
一类货物
二类货物
三类货物
四类货物
五类货物
六类货物
七类货物
二、浮动比例
保险人可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风险程度,对调整后费率可进行上下 30%浮动。
三、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浮动比例(上、下≤30%)
四、免赔标准
货物名称 免赔率 货物名称 免赔率
玻璃及制品 5% 石棉制品 6%
石膏及制品 4% 石材、石料 5%
水泥 2% 砂轮 5%
陶瓷制品 5% 煤炭 2%
石墨、电极 2% 电线、电缆 1%
化工原料 2% 化肥 3%
油漆 2% 塑料制品 %
针棉纺织品 2% 布匹、棉花(纱) 2%
纸张 2% 木制产品 %
金属材料磅差 % 饲料 3%
鲜蛋 5% 食品、副食品(除本表列明外) %
食糖 1% 大米及粮食作物 2%
瓜、果、蔬菜(除柑桔) 10% 饮料 1%
酱油 5% 鲜、活货物(除本表列明外) 10%
珍贵动、植物 20% 鱼苗 15%
冷冻货物 5% 烤烟(叶)及制品 1%
听装货物 1%
玻璃瓶装货物 3%
塑料瓶装货物 2%
液体类 3%
固体类 2%
袋装
货物
粉粒状 5%
箱装货物 2%
坛装货物 10%
桶装货物 3%
其他货物
散装货物 2%
注:免赔额=保险金额×免赔率。
五、费率浮动
具体运输货物的费率,视其风险状况可在表中费率的基础上作适当浮动,但不应低于表中费率的 80%。
货物分类表
一、煤焦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煤炭、煤矸石 1
2 焦岩 1
3 可燃性片岩 1
二、石油及其制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原油、罐车装煤油、柴油、润滑油、罐装车油 3
2 桶装煤油、柴油、润滑油 4
3 沥青焦、石油焦 1
4 阴极糊、阳极糊、电极糊炭块 2
5 桶装汽油 5
三、矿石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金属矿石、矿砂、矿粉、烧结石、独居石、锆英石、石灰石、莹
石、氟石、焦宝石、白云石、矽(硅)石、长石、石英石
1
水晶石、重晶石、大理石、珍珠石、汉白玉 2
1
滑石、滑石粉 3
浮石、云母、石膏、石棉 2
2
浮石粉、其它非金属矿石、矿砂、矿粉 1
四、矿物性建设材料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泥土、沙、色土、石灰、碴 1
2 石料及其制品 2
矿建材料制的砖、耐火砖、耐酸砖 1
3
矿建材料制的瓦、耐火管、耐酸管、缸管、土管 3
水泥制品、水泥与其它材料混合制品 1
水泥熟料、菱苦土制品,铸石及其制品、水磨石、水磨石制品、
石膏板
24
袋装水泥 2
5 陶粒、矿潭棉、蛭石及其制品、石棉制品 2
6 膨胀珍珠岩及其制品 2
7 玻璃 7
五、钢铁、有色金属材料、钢轨及其配件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袋装的铝粉、镁粉及其它有色金属 3
2 生铁、铸铁、钢锭、钢坯 1
3 钢铁的板、管、条、皮、丝、绳、钢轨、废钢铁镀锌铁丝 1
4 罗纹钢、不锈钢 1
5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块、锭、板、管、条、线 3
6 有色金属制品、合金制品、五金工具 3
7 铁锅、铁火炉、台钳、弯头、三通等生铁制品 2
8
钢铁制的屋架、钻井架、铁塔架、桥梁、金属支柱(液压的除外),
金属脚手架,金属绞接顶梁
1
六、木材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原木及制材、枕木、坑木、电杆木、木脚手杆杂木棍、木抬杆 1
2 木扁担、鐮、锹、锄、镐、耙、杈的把 1
3 胶合板、纤维板、木丝板、刨花板 3
4
软木板、软木砖(塞)、木柴、木炭、板皮、锯末、刨花、木丝、
松明子
1
5 树条 1
6 木粉、软木粉 1
七、粮食、油料作物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粮食(袋装) 3
2 油料作物 3
3 种籽(袋装) 3
八、糠、渣、壳、糟粕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酒糟渣、豆渣、不带壳的榨油饼 1
2 带壳的榨油饼 1
3 棉籽壳 1
4 青糠、统糠、麸皮 1
5 混合饲料 1
6 挂篓运输的砻糖 1
7 山芋皮、山芋渣 1
九、棉、麻、烟草、甘蔗、甜菜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籽棉、皮棉、棉短绒、飞棉(废棉花) 3
2 木棉、丝棉 3
3 人造棉花、化纤棉花 3
4 絮棉、棉胎、旧棉 3
5 烟草 2
十、盐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盐、盐卤 2
十一、肥料及农药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普通农药、化肥、其它肥料 3
2 两公斤以下瓶装农药 4
3 农药中的烈性危险品 4
4 氨水 3
十二、工业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普通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锅炉、水泵、电动机、内燃机 2
2 电讯设备、电力设备、普通机床 3
3
电讯器材、日用电器、医疗器械、钟表、一般仪器、仪表、电视机、
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唱机、照相机
4
4
电影机、幻灯机、复印机、广播机、电子计算机、电冰箱、空气调
节器、电扇、冷风机、洗衣机
4
5 电子计算器、录像带、录音机、打字机、缝纫机及零配件 3
6 排风扇、冷热风机、冷藏箱(柜)、辅助玻璃仪器 4
7 日光灯、灯泡 6
8 显像管 6
9 净玻璃仪器 6
十三、农业机械、器具类(不包括零配件)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移栽机、中耕机、旋耕机、深耕机、镇
压器、平地合墒器、犁(包括耕耙犁)、耙(机引或畜力),收割机、
打稻机、收获机(包括牧草割晒机)、喷粉机(器)、喷雾机(器)、
割草机、喷灌机(不包括管)、搂草机、铡草机、锄、鐮、镐、锨、
耙、杈、等小农具
2
十四、运输工具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组成的自行车、手推车、残疾人用车 3
2 组成的汽车、摩托车、揪斗车、小拖拉机等 3
3 人造棉花、化纤棉花 3
十五、小百货、化妆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火柴 5
2 肥皂、皂片、皂粉、洗涤剂、雪化膏、牙膏、普通日用化妆品 3
3 化学香料、香水精、其它高级化妆品 4
4 扇子、伞 3
十六、化工原料及其制品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纯碱(碳酸钠)、土碱、土硝、皮硝,芒硝、天然芒硝、硝石、泡
花碱(水玻璃)
4
2
硝酸、硫酸、盐酸、烧碱,两公斤以下玻璃瓶装或非玻璃瓶装化学
试剂
4
酒精 6
3
油漆 4
4 炭黑、炭白 3
5 染料、涂料、树脂、塑料制品、胶木制品 3
6 有机玻璃及其制品 4
7 沥青、沥青油、橡胶轮胎及其它橡胶制品、塑料、橡胶 2
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 6
8
罐车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5
十七、纺织品、衣被鞋帽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纺织品、针织品、毛线 3
2 毛巾 3
3 针、纺织用纱、丝和化学纤维 3
4 服装、被、褥、帐、鞋、帽 3
十八、文体用具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油墨、油印机、其它文具用品 2
2 报纸、书籍、杂志、卷筒纸、夹板纸 2
3 球类运动用品、玩具、一般乐器、纸张 3
4 管弦乐器、电子乐器、钢琴等高级乐器 4
5 其它演剧用品、钓鱼用品、打猎用品 3
十九、医药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西药、医药用品 3
2 中成药、高级中药材 3
3 普通中药材 2
二十、玻璃、搪瓷、陶瓷制品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热水瓶、一般玻璃制品(平板玻璃除外) 5
2 搪瓷器皿 3
3 土砂、红砂器皿 5
4 高级陶瓷器皿、陶瓷器工艺品、一般陶瓷器皿 6
5 烟草 7
二十一、饮食品、烟酒、调味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食糖、糖蜜、糖稀、糖精 3
2
糖果、糕点、面包、饼干、挂面、藕粉、蜜饯、蜂蜜、人造黄油、
罐头
3
3 酒、药酒 5
4 卷烟、烟草制品、茶 4
5 咖啡、可可及其它非玻璃瓶装饮料 3
6 咖啡、可可、矿泉水、汽水及其它玻璃瓶装饮料 4
7 咸菜、酱菜、盐渍蔬菜 2
8 酱、酱油、醋、腐乳、各种调味品 2
二十二、毛、皮、鬃、骨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鬃、马尾 2
2 羽绒、毛、绒毛、人造毛、毛条 3
3 毛皮、皮张、皮革、及其制品 4
4 动物的骨、角、蹄、甲、壳 1
5 血粉、骨粉、鱼粉、贝壳粉、骨粒 2
二十三、竹、藤、棕、草秸、芦苇等植物及其制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竹、藤、棕、棕绳、麻绳、草绳、笋壳绳、棕线、麻线、麻经、麻
刀
1
2
纸箱、其它植物及其纤维、竹、藤、棕、树条、草秸、芦苇、及其
它类似材料的箱、筐、篓、篮、箩草片、草垫、草袋、蒲包芦花、
蒲绒、草席、苇席、秫秸席
1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31号)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
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
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
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
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
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
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
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
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
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
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
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
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
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 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
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
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所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
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
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
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
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
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
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
赔偿金。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
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
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
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
版)》。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32号)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
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起迄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
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
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 48小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
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
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
任。
2.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
案 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
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
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
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3.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4.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 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 30%的绝对免赔。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的附
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一、基准费率
货物类别 基准费率(‰)
一类货物
二类货物
三类货物
四类货物
五类货物
六类货物
七类货物 --
二、调整系数
风险调整系数 b=b1×b2×b3×b4×b5×b6
风险因素 调整系数
本市区域(本埠)
800公里以下
运输线路或区域
(b1)
800公里以上
良好
一般 1包装状况(b2)
差
2年以下
2-3年
3-4年
运输工具使用年限
(b3)
4年以上
续保 1年
续保 2年 续保情况(b4)
续保 3年以上
协议统保客户(b5)
其他风险因素(b6)
三、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风险调整系数 b
四、免赔标准
货物名称 免赔率 货物名称 免赔率
玻璃及制品 5% 石棉制品 6%
石膏及制品 4% 石材、石料 5%
水泥 2% 砂轮 5%
陶瓷制品 5% 煤炭 2%
石墨、电极 2% 电线、电缆 1%
化工原料 2% 化肥 3%
油漆 2% 塑料制品 %
针棉纺织品 2% 布匹、棉花(纱) 2%
纸张 2% 木制产品 %
金属材料磅差 % 饲料 3%
鲜蛋 5% 食品、副食品(除本表列明外) %
食糖 1% 大米及粮食作物 2%
瓜、果、蔬菜(除柑桔) 10% 饮料 1%
酱油 5% 鲜、活货物(除本表列明外) 10%
珍贵动、植物 20% 鱼苗 15%
冷冻货物 5% 烤烟(叶)及制品 1%
听装货物 1%
玻璃瓶装货物 3%
塑料瓶装货物 2%
液体类 3%
固体类 2%
袋装
货物
粉粒状 5%
箱装货物 2%
坛装货物 10%
桶装货物 3%
其他货物
散装货物 2%
注:免赔额=保险金额×免赔率。
五、费率浮动
具体运输货物的费率,视其风险状况可在表中费率的基础上作适当浮动,但不应低于表中费率的 80%。
货物分类表
一、煤焦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煤炭、煤矸石 1
2 焦岩 1
3 可燃性片岩 1
二、石油及其制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原油、罐车装煤油、柴油、润滑油、罐装车油 3
2 桶装煤油、柴油、润滑油 4
3 沥青焦、石油焦 1
4 阴极糊、阳极糊、电极糊炭块 2
5 桶装汽油 5
三、矿石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金属矿石、矿砂、矿粉、烧结石、独居石、锆英石、石灰石、莹
石、氟石、焦宝石、白云石、矽(硅)石、长石、石英石
1
水晶石、重晶石、大理石、珍珠石、汉白玉 2
1
滑石、滑石粉 3
浮石、云母、石膏、石棉 2
2
浮石粉、其它非金属矿石、矿砂、矿粉 1
四、矿物性建设材料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泥土、沙、色土、石灰、碴 1
2 石料及其制品 2
矿建材料制的砖、耐火砖、耐酸砖 1
3
矿建材料制的瓦、耐火管、耐酸管、缸管、土管 3
水泥制品、水泥与其它材料混合制品 1
水泥熟料、菱苦土制品,铸石及其制品、水磨石、水磨石制品、
石膏板
24
袋装水泥 2
5 陶粒、矿潭棉、蛭石及其制品、石棉制品 2
6 膨胀珍珠岩及其制品 2
7 玻璃 7
五、钢铁、有色金属材料、钢轨及其配件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袋装的铝粉、镁粉及其它有色金属 3
2 生铁、铸铁、钢锭、钢坯 1
3 钢铁的板、管、条、皮、丝、绳、钢轨、废钢铁镀锌铁丝 1
4 罗纹钢、不锈钢 1
5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块、锭、板、管、条、线 3
6 有色金属制品、合金制品、五金工具 3
7 铁锅、铁火炉、台钳、弯头、三通等生铁制品 2
8
钢铁制的屋架、钻井架、铁塔架、桥梁、金属支柱(液压的除外),
金属脚手架,金属绞接顶梁
1
六、木材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原木及制材、枕木、坑木、电杆木、木脚手杆杂木棍、木抬杆 1
2 木扁担、鐮、锹、锄、镐、耙、杈的把 1
3 胶合板、纤维板、木丝板、刨花板 3
4
软木板、软木砖(塞)、木柴、木炭、板皮、锯末、刨花、木丝、
松明子
1
5 树条 1
6 木粉、软木粉 1
七、粮食、油料作物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粮食(袋装) 3
2 油料作物 3
3 种籽(袋装) 3
八、糠、渣、壳、糟粕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酒糟渣、豆渣、不带壳的榨油饼 1
2 带壳的榨油饼 1
3 棉籽壳 1
4 青糠、统糠、麸皮 1
5 混合饲料 1
6 挂篓运输的砻糖 1
7 山芋皮、山芋渣 1
九、棉、麻、烟草、甘蔗、甜菜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籽棉、皮棉、棉短绒、飞棉(废棉花) 3
2 木棉、丝棉 3
3 人造棉花、化纤棉花 3
4 絮棉、棉胎、旧棉 3
5 烟草 2
十、盐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盐、盐卤 2
十一、肥料及农药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普通农药、化肥、其它肥料 3
2 两公斤以下瓶装农药 4
3 农药中的烈性危险品 4
4 氨水 3
十二、工业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普通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锅炉、水泵、电动机、内燃机 2
2 电讯设备、电力设备、普通机床 3
3
电讯器材、日用电器、医疗器械、钟表、一般仪器、仪表、电视机、
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唱机、照相机
4
4
电影机、幻灯机、复印机、广播机、电子计算机、电冰箱、空气调
节器、电扇、冷风机、洗衣机
4
5 电子计算器、录像带、录音机、打字机、缝纫机及零配件 3
6 排风扇、冷热风机、冷藏箱(柜)、辅助玻璃仪器 4
7 日光灯、灯泡 6
8 显像管 6
9 净玻璃仪器 6
十三、农业机械、器具类(不包括零配件)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移栽机、中耕机、旋耕机、深耕机、镇
压器、平地合墒器、犁(包括耕耙犁)、耙(机引或畜力),收割机、
打稻机、收获机(包括牧草割晒机)、喷粉机(器)、喷雾机(器)、
割草机、喷灌机(不包括管)、搂草机、铡草机、锄、鐮、镐、锨、
耙、杈、等小农具
2
十四、运输工具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组成的自行车、手推车、残疾人用车 3
2 组成的汽车、摩托车、揪斗车、小拖拉机等 3
3 人造棉花、化纤棉花 3
十五、小百货、化妆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火柴 5
2 肥皂、皂片、皂粉、洗涤剂、雪化膏、牙膏、普通日用化妆品 3
3 化学香料、香水精、其它高级化妆品 4
4 扇子、伞 3
十六、化工原料及其制品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纯碱(碳酸钠)、土碱、土硝、皮硝,芒硝、天然芒硝、硝石、泡
花碱(水玻璃)
4
2
硝酸、硫酸、盐酸、烧碱,两公斤以下玻璃瓶装或非玻璃瓶装化学
试剂
4
酒精 6
3
油漆 4
4 炭黑、炭白 3
5 染料、涂料、树脂、塑料制品、胶木制品 3
6 有机玻璃及其制品 4
7 沥青、沥青油、橡胶轮胎及其它橡胶制品、塑料、橡胶 2
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 6
8
罐车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5
十七、纺织品、衣被鞋帽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纺织品、针织品、毛线 3
2 毛巾 3
3 针、纺织用纱、丝和化学纤维 3
4 服装、被、褥、帐、鞋、帽 3
十八、文体用具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油墨、油印机、其它文具用品 2
2 报纸、书籍、杂志、卷筒纸、夹板纸 2
3 球类运动用品、玩具、一般乐器、纸张 3
4 管弦乐器、电子乐器、钢琴等高级乐器 4
5 其它演剧用品、钓鱼用品、打猎用品 3
十九、医药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西药、医药用品 3
2 中成药、高级中药材 3
3 普通中药材 2
二十、玻璃、搪瓷、陶瓷制品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热水瓶、一般玻璃制品(平板玻璃除外) 5
2 搪瓷器皿 3
3 土砂、红砂器皿 5
4 高级陶瓷器皿、陶瓷器工艺品、一般陶瓷器皿 6
5 烟草 7
二十一、饮食品、烟酒、调味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食糖、糖蜜、糖稀、糖精 3
2
糖果、糕点、面包、饼干、挂面、藕粉、蜜饯、蜂蜜、人造黄油、
罐头
3
3 酒、药酒 5
4 卷烟、烟草制品、茶 4
5 咖啡、可可及其它非玻璃瓶装饮料 3
6 咖啡、可可、矿泉水、汽水及其它玻璃瓶装饮料 4
7 咸菜、酱菜、盐渍蔬菜 2
8 酱、酱油、醋、腐乳、各种调味品 2
二十二、毛、皮、鬃、骨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鬃、马尾 2
2 羽绒、毛、绒毛、人造毛、毛条 3
3 毛皮、皮张、皮革、及其制品 4
4 动物的骨、角、蹄、甲、壳 1
5 血粉、骨粉、鱼粉、贝壳粉、骨粒 2
二十三、竹、藤、棕、草秸、芦苇等植物及其制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竹、藤、棕、棕绳、麻绳、草绳、笋壳绳、棕线、麻线、麻经、麻
刀
1
2
纸箱、其它植物及其纤维、竹、藤、棕、树条、草秸、芦苇、及其
它类似材料的箱、筐、篓、篮、箩草片、草垫、草袋、蒲包芦花、
蒲绒、草席、苇席、秫秸席
1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1、附加盗窃、抢劫保险保费在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费外另行收取。
2、附加盗窃、抢劫保险保费=附加盗窃、抢劫保险保额×基准费率×免赔条件调整系数
货物分类
附加盗窃、抢劫
基准费率
一般普通类物资、普通机器设备、大型仪器等盗抢风险
较低的标的
主险费率的 40%
保险标的
物分类 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高级艺术作品、贵重金属等或估价困难的物品。
主险费率的
100%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33号)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
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
用。
第七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
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迄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
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
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
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
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
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
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
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
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
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
保险人应在十天内向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
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
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
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
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
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
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
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
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
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条款(2009版)》。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一、基准费率
江河运输(‰) 沿海运输(‰)
货物类别
基本险 综合险 基本险 综合险
一类货物 -- --
二类货物
三类货物
四类货物
五类货物
六类货物
七类货物
二、调整系数
风险调整系数 b= b1×b2×b3×b4×b5×b6×b7
风险因素 调整系数
本埠
500公里以下
运输线路
(b1)
500公里以上
良好
一般
包装状况
(b2)
差
集装箱装载
半封闭箱体、非舱面装载
罩棚、布棚遮挡装载 1
装载情况
(b3)
舱面装载、裸装
3年以下
4-10年
11-15年
船龄(b4)
15年以上 2
续保 1年
续保 2年 续保情况(b5)
续保 3年以上
协议统保客户(b6)
其他风险因素(b7)
三、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 b
四、免赔标准
货物名称 免赔率 货物名称 免赔率
玻璃及制品 5% 石棉制品 6%
石膏及制品 4% 石材、石料 5%
水泥 2% 砂轮 5%
陶瓷制品 5% 煤炭 2%
石墨、电极 2% 电线、电缆 1%
化工原料 2% 化肥 3%
油漆 2% 塑料制品 %
针棉纺织品 2% 布匹、棉花(纱) 2%
纸张 2% 木制产品 %
金属材料磅差 % 饲料 3%
鲜蛋 5% 食品、副食品(除本表列明外) %
食糖 1% 大米及粮食作物 2%
瓜、果、蔬菜(除柑桔) 10% 饮料 1%
酱油 5% 鲜、活货物(除本表列明外) 10%
珍贵动、植物 20% 鱼苗 15%
冷冻货物 5% 烤烟(叶)及制品 1%
听装货物 1%
玻璃瓶装货物 3%
塑料瓶装货物 2%
液体类 3%
固体类 2%
袋装
货物
粉粒状 5%
箱装货物 2%
坛装货物 10%
其他货物
桶装货物 3%
散装货物 2%
注:免赔额=保险金额×免赔率。
五、费率浮动
具体运输货物的费率,视其风险状况可在表中费率的基础上作适当浮动,但不应低于表中费率的 80%。
货物分类表
一、煤焦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煤炭、煤矸石 1
2 焦岩 1
3 可燃性片岩 1
二、石油及其制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原油、罐车装煤油、柴油、润滑油、罐装车油 3
2 桶装煤油、柴油、润滑油 4
3 沥青焦、石油焦 1
4 阴极糊、阳极糊、电极糊炭块 2
5 桶装汽油 5
三、矿石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金属矿石、矿砂、矿粉、烧结石、独居石、锆英石、石灰石、莹
石、氟石、焦宝石、白云石、矽(硅)石、长石、石英石
1
水晶石、重晶石、大理石、珍珠石、汉白玉 2
1
滑石、滑石粉 3
浮石、云母、石膏、石棉 2
2
浮石粉、其它非金属矿石、矿砂、矿粉 1
四、矿物性建设材料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泥土、沙、色土、石灰、碴 1
2 石料及其制品 2
矿建材料制的砖、耐火砖、耐酸砖 1
3
矿建材料制的瓦、耐火管、耐酸管、缸管、土管 3
水泥制品、水泥与其它材料混合制品 1
水泥熟料、菱苦土制品,铸石及其制品、水磨石、水磨石制品、
石膏板
24
袋装水泥 2
5 陶粒、矿潭棉、蛭石及其制品、石棉制品 2
6 膨胀珍珠岩及其制品 2
7 玻璃 7
五、钢铁、有色金属材料、钢轨及其配件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袋装的铝粉、镁粉及其它有色金属 3
2 生铁、铸铁、钢锭、钢坯 1
3 钢铁的板、管、条、皮、丝、绳、钢轨、废钢铁镀锌铁丝 1
4 罗纹钢、不锈钢 1
5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块、锭、板、管、条、线 3
6 有色金属制品、合金制品、五金工具 3
7 铁锅、铁火炉、台钳、弯头、三通等生铁制品 2
8
钢铁制的屋架、钻井架、铁塔架、桥梁、金属支柱(液压的除外),
金属脚手架,金属绞接顶梁
1
六、木材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原木及制材、枕木、坑木、电杆木、木脚手杆杂木棍、木抬杆 1
2 木扁担、鐮、锹、锄、镐、耙、杈的把 1
3 胶合板、纤维板、木丝板、刨花板 3
4
软木板、软木砖(塞)、木柴、木炭、板皮、锯末、刨花、木丝、
松明子
1
5 树条 1
6 木粉、软木粉 1
七、粮食、油料作物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粮食(袋装) 3
2 油料作物 3
3 种籽(袋装) 3
八、糠、渣、壳、糟粕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酒糟渣、豆渣、不带壳的榨油饼 1
2 带壳的榨油饼 1
3 棉籽壳 1
4 青糠、统糠、麸皮 1
5 混合饲料 1
6 挂篓运输的砻糖 1
7 山芋皮、山芋渣 1
九、棉、麻、烟草、甘蔗、甜菜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籽棉、皮棉、棉短绒、飞棉(废棉花) 3
2 木棉、丝棉 3
3 人造棉花、化纤棉花 3
4 絮棉、棉胎、旧棉 3
5 烟草 2
十、盐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盐、盐卤 2
十一、肥料及农药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普通农药、化肥、其它肥料 3
2 两公斤以下瓶装农药 4
3 农药中的烈性危险品 4
4 氨水 3
十二、工业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普通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锅炉、水泵、电动机、内燃机 2
2 电讯设备、电力设备、普通机床 3
3
电讯器材、日用电器、医疗器械、钟表、一般仪器、仪表、电视机、
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唱机、照相机
4
4
电影机、幻灯机、复印机、广播机、电子计算机、电冰箱、空气调
节器、电扇、冷风机、洗衣机
4
5 电子计算器、录像带、录音机、打字机、缝纫机及零配件 3
6 排风扇、冷热风机、冷藏箱(柜)、辅助玻璃仪器 4
7 日光灯、灯泡 6
8 显像管 6
9 净玻璃仪器 6
十三、农业机械、器具类(不包括零配件)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移栽机、中耕机、旋耕机、深耕机、镇
压器、平地合墒器、犁(包括耕耙犁)、耙(机引或畜力),收割机、
打稻机、收获机(包括牧草割晒机)、喷粉机(器)、喷雾机(器)、
割草机、喷灌机(不包括管)、搂草机、铡草机、锄、鐮、镐、锨、
耙、杈、等小农具
2
十四、运输工具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组成的自行车、手推车、残疾人用车 3
2 组成的汽车、摩托车、揪斗车、小拖拉机等 3
3 人造棉花、化纤棉花 3
十五、小百货、化妆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火柴 5
2 肥皂、皂片、皂粉、洗涤剂、雪化膏、牙膏、普通日用化妆品 3
3 化学香料、香水精、其它高级化妆品 4
4 扇子、伞 3
十六、化工原料及其制品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纯碱(碳酸钠)、土碱、土硝、皮硝,芒硝、天然芒硝、硝石、泡
花碱(水玻璃)
4
2
硝酸、硫酸、盐酸、烧碱,两公斤以下玻璃瓶装或非玻璃瓶装化学
试剂
4
酒精 6
3
油漆 4
4 炭黑、炭白 3
5 染料、涂料、树脂、塑料制品、胶木制品 3
6 有机玻璃及其制品 4
7 沥青、沥青油、橡胶轮胎及其它橡胶制品、塑料、橡胶 2
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 6
8
罐车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5
十七、纺织品、衣被鞋帽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纺织品、针织品、毛线 3
2 毛巾 3
3 针、纺织用纱、丝和化学纤维 3
4 服装、被、褥、帐、鞋、帽 3
十八、文体用具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油墨、油印机、其它文具用品 2
2 报纸、书籍、杂志、卷筒纸、夹板纸 2
3 球类运动用品、玩具、一般乐器、纸张 3
4 管弦乐器、电子乐器、钢琴等高级乐器 4
5 其它演剧用品、钓鱼用品、打猎用品 3
十九、医药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西药、医药用品 3
2 中成药、高级中药材 3
3 普通中药材 2
二十、玻璃、搪瓷、陶瓷制品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热水瓶、一般玻璃制品(平板玻璃除外) 5
2 搪瓷器皿 3
3 土砂、红砂器皿 5
4 高级陶瓷器皿、陶瓷器工艺品、一般陶瓷器皿 6
5 烟草 7
二十一、饮食品、烟酒、调味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食糖、糖蜜、糖稀、糖精 3
2
糖果、糕点、面包、饼干、挂面、藕粉、蜜饯、蜂蜜、人造黄油、
罐头
3
3 酒、药酒 5
4 卷烟、烟草制品、茶 4
5 咖啡、可可及其它非玻璃瓶装饮料 3
6 咖啡、可可、矿泉水、汽水及其它玻璃瓶装饮料 4
7 咸菜、酱菜、盐渍蔬菜 2
8 酱、酱油、醋、腐乳、各种调味品 2
二十二、毛、皮、鬃、骨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鬃、马尾 2
2 羽绒、毛、绒毛、人造毛、毛条 3
3 毛皮、皮张、皮革、及其制品 4
4 动物的骨、角、蹄、甲、壳 1
5 血粉、骨粉、鱼粉、贝壳粉、骨粒 2
二十三、竹、藤、棕、草秸、芦苇等植物及其制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竹、藤、棕、棕绳、麻绳、草绳、笋壳绳、棕线、麻线、麻经、麻
刀
1
2
纸箱、其它植物及其纤维、竹、藤、棕、树条、草秸、芦苇、及其
它类似材料的箱、筐、篓、篮、箩草片、草垫、草袋、蒲包芦花、
蒲绒、草席、苇席、秫秸席
1
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34号)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四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
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起迄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
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
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
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
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
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
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
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
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
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
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
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
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
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
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
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
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
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
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
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
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
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
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
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
款(2009版)》。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国内铁路货物运输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一、基准费率
基准费率(‰)
货物类别
基本险 综合险
一类货物 --
二类货物
三类货物
四类货物
五类货物
六类货物
七类货物
二、调整系数
风险调整系数 b= b1×b2×b3×b4
调整因素 调整系数
良好
一般
包装状况
(b1)
差
续保 1年
续保 2年 续保情况(b2)
续保 3年以上
协议统保客户(b3)
其他风险因素(b4)
三、保费计算公式
保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 b
四、免赔标准
货物名称 免赔率 货物名称 免赔率
玻璃及制品 5% 石棉制品 6%
石膏及制品 4% 石材、石料 5%
水泥 2% 砂轮 5%
陶瓷制品 5% 煤炭 2%
石墨、电极 2% 电线、电缆 1%
化工原料 2% 化肥 3%
油漆 2% 塑料制品 %
针棉纺织品 2% 布匹、棉花(纱) 2%
纸张 2% 木制产品 %
金属材料磅差 % 饲料 3%
鲜蛋 5% 食品、副食品(除本表列明外) %
食糖 1% 大米及粮食作物 2%
瓜、果、蔬菜(除柑桔) 10% 饮料 1%
酱油 5% 鲜、活货物(除本表列明外) 10%
珍贵动、植物 20% 鱼苗 15%
冷冻货物 5% 烤烟(叶)及制品 1%
听装货物 1%
玻璃瓶装货物 3%
塑料瓶装货物 2%
液体类 3%
固体类 2%
袋装
货物
粉粒状 5%
箱装货物 2%
坛装货物 10%
桶装货物 3%
其他货物
散装货物 2%
注:免赔额=保险金额×免赔率。
五、费率浮动
具体运输货物的费率,视其风险状况可在表中费率的基础上作适当浮动,但不应低于表中费率的 80%。
货物分类表
一、煤焦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煤炭、煤矸石 1
2 焦岩 1
3 可燃性片岩 1
二、石油及其制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原油、罐车装煤油、柴油、润滑油、罐装车油 3
2 桶装煤油、柴油、润滑油 4
3 沥青焦、石油焦 1
4 阴极糊、阳极糊、电极糊炭块 2
5 桶装汽油 5
三、矿石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金属矿石、矿砂、矿粉、烧结石、独居石、锆英石、石灰石、莹
石、氟石、焦宝石、白云石、矽(硅)石、长石、石英石
1
水晶石、重晶石、大理石、珍珠石、汉白玉 2
1
滑石、滑石粉 3
浮石、云母、石膏、石棉 2
2
浮石粉、其它非金属矿石、矿砂、矿粉 1
四、矿物性建设材料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泥土、沙、色土、石灰、碴 1
2 石料及其制品 2
矿建材料制的砖、耐火砖、耐酸砖 1
3
矿建材料制的瓦、耐火管、耐酸管、缸管、土管 3
水泥制品、水泥与其它材料混合制品 1
水泥熟料、菱苦土制品,铸石及其制品、水磨石、水磨石制品、
石膏板
24
袋装水泥 2
5 陶粒、矿潭棉、蛭石及其制品、石棉制品 2
6 膨胀珍珠岩及其制品 2
7 玻璃 7
五、钢铁、有色金属材料、钢轨及其配件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袋装的铝粉、镁粉及其它有色金属 3
2 生铁、铸铁、钢锭、钢坯 1
3 钢铁的板、管、条、皮、丝、绳、钢轨、废钢铁镀锌铁丝 1
4 罗纹钢、不锈钢 1
5 有色金属及其合金的块、锭、板、管、条、线 3
6 有色金属制品、合金制品、五金工具 3
7 铁锅、铁火炉、台钳、弯头、三通等生铁制品 2
8
钢铁制的屋架、钻井架、铁塔架、桥梁、金属支柱(液压的除外),
金属脚手架,金属绞接顶梁
1
六、木材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原木及制材、枕木、坑木、电杆木、木脚手杆杂木棍、木抬杆 1
2 木扁担、鐮、锹、锄、镐、耙、杈的把 1
3 胶合板、纤维板、木丝板、刨花板 3
4
软木板、软木砖(塞)、木柴、木炭、板皮、锯末、刨花、木丝、
松明子
1
5 树条 1
6 木粉、软木粉 1
七、粮食、油料作物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粮食(袋装) 3
2 油料作物 3
3 种籽(袋装) 3
八、糠、渣、壳、糟粕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酒糟渣、豆渣、不带壳的榨油饼 1
2 带壳的榨油饼 1
3 棉籽壳 1
4 青糠、统糠、麸皮 1
5 混合饲料 1
6 挂篓运输的砻糖 1
7 山芋皮、山芋渣 1
九、棉、麻、烟草、甘蔗、甜菜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籽棉、皮棉、棉短绒、飞棉(废棉花) 3
2 木棉、丝棉 3
3 人造棉花、化纤棉花 3
4 絮棉、棉胎、旧棉 3
5 烟草 2
十、盐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盐、盐卤 2
十一、肥料及农药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普通农药、化肥、其它肥料 3
2 两公斤以下瓶装农药 4
3 农药中的烈性危险品 4
4 氨水 3
十二、工业机械、电器、仪器、仪表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普通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锅炉、水泵、电动机、内燃机 2
2 电讯设备、电力设备、普通机床 3
3
电讯器材、日用电器、医疗器械、钟表、一般仪器、仪表、电视机、
收音机、收录机、录像机、电唱机、照相机
4
4
电影机、幻灯机、复印机、广播机、电子计算机、电冰箱、空气调
节器、电扇、冷风机、洗衣机
4
5 电子计算器、录像带、录音机、打字机、缝纫机及零配件 3
6 排风扇、冷热风机、冷藏箱(柜)、辅助玻璃仪器 4
7 日光灯、灯泡 6
8 显像管 6
9 净玻璃仪器 6
十三、农业机械、器具类(不包括零配件)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移栽机、中耕机、旋耕机、深耕机、镇
压器、平地合墒器、犁(包括耕耙犁)、耙(机引或畜力),收割机、
打稻机、收获机(包括牧草割晒机)、喷粉机(器)、喷雾机(器)、
割草机、喷灌机(不包括管)、搂草机、铡草机、锄、鐮、镐、锨、
耙、杈、等小农具
2
十四、运输工具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组成的自行车、手推车、残疾人用车 3
2 组成的汽车、摩托车、揪斗车、小拖拉机等 3
3 人造棉花、化纤棉花 3
十五、小百货、化妆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火柴 5
2 肥皂、皂片、皂粉、洗涤剂、雪化膏、牙膏、普通日用化妆品 3
3 化学香料、香水精、其它高级化妆品 4
4 扇子、伞 3
十六、化工原料及其制品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纯碱(碳酸钠)、土碱、土硝、皮硝,芒硝、天然芒硝、硝石、泡
花碱(水玻璃)
4
2
硝酸、硫酸、盐酸、烧碱,两公斤以下玻璃瓶装或非玻璃瓶装化学
试剂
4
酒精 6
3
油漆 4
4 炭黑、炭白 3
5 染料、涂料、树脂、塑料制品、胶木制品 3
6 有机玻璃及其制品 4
7 沥青、沥青油、橡胶轮胎及其它橡胶制品、塑料、橡胶 2
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 6
8
罐车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5
十七、纺织品、衣被鞋帽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纺织品、针织品、毛线 3
2 毛巾 3
3 针、纺织用纱、丝和化学纤维 3
4 服装、被、褥、帐、鞋、帽 3
十八、文体用具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油墨、油印机、其它文具用品 2
2 报纸、书籍、杂志、卷筒纸、夹板纸 2
3 球类运动用品、玩具、一般乐器、纸张 3
4 管弦乐器、电子乐器、钢琴等高级乐器 4
5 其它演剧用品、钓鱼用品、打猎用品 3
十九、医药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西药、医药用品 3
2 中成药、高级中药材 3
3 普通中药材 2
二十、玻璃、搪瓷、陶瓷制品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热水瓶、一般玻璃制品(平板玻璃除外) 5
2 搪瓷器皿 3
3 土砂、红砂器皿 5
4 高级陶瓷器皿、陶瓷器工艺品、一般陶瓷器皿 6
5 烟草 7
二十一、饮食品、烟酒、调味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食糖、糖蜜、糖稀、糖精 3
2
糖果、糕点、面包、饼干、挂面、藕粉、蜜饯、蜂蜜、人造黄油、
罐头
3
3 酒、药酒 5
4 卷烟、烟草制品、茶 4
5 咖啡、可可及其它非玻璃瓶装饮料 3
6 咖啡、可可、矿泉水、汽水及其它玻璃瓶装饮料 4
7 咸菜、酱菜、盐渍蔬菜 2
8 酱、酱油、醋、腐乳、各种调味品 2
二十二、毛、皮、鬃、骨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鬃、马尾 2
2 羽绒、毛、绒毛、人造毛、毛条 3
3 毛皮、皮张、皮革、及其制品 4
4 动物的骨、角、蹄、甲、壳 1
5 血粉、骨粉、鱼粉、贝壳粉、骨粒 2
二十三、竹、藤、棕、草秸、芦苇等植物及其制品类
项目 货物名称 货物分类
1
竹、藤、棕、棕绳、麻绳、草绳、笋壳绳、棕线、麻线、麻经、麻
刀
1
2
纸箱、其它植物及其纤维、竹、藤、棕、树条、草秸、芦苇、及其
它类似材料的箱、筐、篓、篮、箩草片、草垫、草袋、蒲包芦花、
蒲绒、草席、苇席、秫秸席
1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35号)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
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
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
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
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
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
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
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
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 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
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
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
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
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
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
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
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
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
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
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
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
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
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
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
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
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
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
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
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
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
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OCEANOCEAN MARINEMARINE CARGOCARGO CLAUSESCLAUSES
I. Scope of Cover
This insurance is class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Conditions -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With Average (.) and All Risks. Where the goods
insured hereunder sustain loss or damage, the Company shall undertake to
indemnify therefore according to the Insured Condition specified in the Policy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Clauses:
1.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This insurance covers:
(1) Total 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of the whole consignment hereby insured
ca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 by natural calamities -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 flood. In case a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s
claimed for, the Insured shall abandon to the Company the damaged goods and all
his rights and title pertaining thereto. The goods on each lighter to or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shall be deemed a separate risk.
“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refers to the loss where an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s to be unavoidable or the cost to be incurred in recovering or
reconditioning the goods together with the forwarding cost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would exceed their value on arrival.
(2) Total or Partial Loss caused by accidents - the carrying conveyance being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in collision with floating ice or other objects as
fire or explosion.
(3) Partial loss of the insured goods attributable to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and/or tsunami, where the conveyance has been grounded, stranded, sunk or burnt,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the event or events took place before or after such
accidents.
(4) Partial or total loss consequent on falling of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into sea during loading, transshipment or discharge.
(5) Reasonable cost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aver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recoverable under the Policy, provided that such cos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of the consignment so saved.
(6) Losses attributable to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at a port of distress
following a sea peril as well as special charges arising from loading,
warehousing and forwarding of the goods at an intermediate port of call or
refuge.
(7) 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8) Such proportion of losses sustained by the Ship Owners as is to be
reimbursed by the Cargo Owner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2. With Average (.)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 condition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partial losses of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by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and/or flood.
3. All Risks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the . and . conditions as above,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whether partial or total, arising from external causes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
Ⅱ. Exclusions
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1.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the intentional act or fault of the insured;
2. Loss or damage falling under the liability of the consignor;
3.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the inferior quality or shortage of the insured
goods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4.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normal loss,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insured goods, loss of market and/or delay in transit and any expenses arising
therefrom;
5. Risks and liabilities covered and excluded by the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and Strike, Riot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s of this Company.
Ⅲ.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
1.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named in the Policy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and continues in force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including sea,
land and inland waterway transits and transit in lighter until the insured
goods are delivered to the consignee’s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to any other place used by the Insured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f the goods or 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This Insurance shall, however, be limited to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efore they reach the above mentioned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If prior to the expiry of the above mentioned
sixty (60) days,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t the
commencement of such transit.
2. If owing to dela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shipment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or any change or termination of the voyag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the shipown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he insured goods arrive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subject to immediate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and an additional premium being paid, if required,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and shall terminate as hereunder:
(1)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sold at port or place not named in the Policy,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on delivery of the goods sold, but in no event
shall this insurance extend beyond sixty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carrying vessel at such port or place;
(2)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the final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any other destination,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I above.
Ⅳ. Duty of the Insured
It is the duty of the Insured to attend to all matters as specified hereunder,
failing which the Company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ject his claim for any loss
if and when such failure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the Company:
1. The Insured shall take delivery of the insured goods in good time upon their
arrival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In the event of any
damage to the goods, the Insured shall immediately apply for survey to the
survey and/or settling agent stipulated in the Policy.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found short in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or to show apparent traces of damage,
the Insured shall obtain from the carrier, bailee or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Customs and Port Authorities etc.)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handed memo. Should the carrier, bailee or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shortage or damage, the Insured shall lodge a claim with
them in writing and, if necessary, obtain their confirmation of an extension of
the time limit of validity of such Claim.
2. The Insured shall, and the Company may also, take reasonable measures
immediately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preven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or damage
thereto. The measures so taken by the Insured or by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respectively, as a waiver of abandonment hereunder, or as an
acceptance thereof.
3. In case of a change of voyage or any omission or error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interest, the name of the vessel or voyage,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only upon prompt notice to this Company when the Insured becomes aware of
the same and payment of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4.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ould accompany any claim hereunder made against
this Company:
Original Policy, Bill of Lading, Invoice, Packing List, Tally Sheet, Weight
Memo,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land Memo, Survey Report,
Statement of Claim.
If any third party is involved, documents relative to pursuing of recovery from
such Party should also be included.
5. Immediat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the Company when the Cargo Owner’ s
actual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becomes known.
Ⅴ. 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exceed a period
of two years counting from the time of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一、 出口一般货物费率表
(一)所有出口货物均按本费率表计算保险费,但如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的货物,承保
一切险时还须加上指明货物费率计算保险费。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计收。
(二)目的地除港澳台地区外均为国家名称,对内陆国家包括该国的任何一个城市,对
有海岸的国家均指该国港口。
(三)本表系按每百元计算。
海运
洲别
险别
目的地
平安险
水渍险
.
一切险
.
港、澳、台、日本、南朝鲜
约旦、黎巴嫩、巴林、阿拉伯
联合酋长国、菲律宾
巴基斯坦、印度、孟加拉、马
来西亚
尼泊尔、阿富汗、也门
亚洲
泰国、新加坡等其他国
欧洲、美国、加拿大、大洋洲
中、南美洲
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赞比
亚、毛里求斯、布隆迪、象牙
海岸、贝宁、刚果、安哥拉、
佛得角群岛、卢旺达
加拿利群岛、毛里塔尼亚、冈
比亚、塞内加尔、尼日利亚、
利比里亚、几内亚、乌干达
非洲
其他
陆运
险别
目的地
陆运险 一切险 备注
自广东起运
港、澳
自其他省(市)起运
世界各地 包括大陆桥运输
空运
险别
目的地
航空运输险 一切险
港、澳、台、日本、南朝鲜
世界各地
邮包
险别
目的地
邮包险 一切险
港、澳、台、日本、南朝鲜
世界各地
二、指明出口货物加费费率表
(一)表中列明的货物或此同类货物承保一切险时,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也不论在
哪个省、市发货,均在一般货物费率表的基础上再按本分类表规定加计保险费。
(二)如有特殊承保规定,费率另议。
粮油食品及土畜产类
货物 加费 备注
散装、袋装大米、谷物、豆类、玉米 扣短量免赔率 %
散装、桶装油类 散装扣短量免赔率 %
铁听、铁桶、木桶装流质、半流质商品
干果仁、黑木耳、爆竹、烟花、药材
蘑菇、莲子
散装、桶装、袋装工业原料、香料、粉、
粒商品
散装扣短量免赔率 %
袋装食糖、粗盐 扣短量免赔率 %
玻璃瓶装食品、中药酒、竹芒编织品、地
毯
装冷风仓或有恒温设备仓的新鲜食品 加贴防腐条款
机械冷藏储运
冻品
车装干冰储运
贴冷藏条款
玻璃瓶
罐头
铁听
花生仁、果
袋装
饲料类
散装
扣短量免赔率 1-3%
篓、坛装食品
(包括外加篓装)
活牲畜、家禽、鱼
保死亡险的费率,根据其珍贵易死程度在 2-5%
内自定,贴活牲畜条款另扣 1-3%免赔率。
轻工品类
货物 加费 备注
洗衣机、空调器、录音机、收音机、扩音
机、照像机、闪光灯、幻灯机、闹钟、钢
琴、手风琴
电冰箱、电视机、放映机
电子管、各种灯具
桅灯、汽灯、热水瓶 扣破碎免赔率 5%
纸张制品
玻璃器皿类、灯泡、陶瓷卫生洁具等
磁砖
窗玻璃
扣破碎免赔率 5%
纺织品类
货物 加费
挑、补、绣、抽纱类品
欧、美、澳 特订费率
厂丝
其他地区 按一般费率
五金矿产类
货物 加费 备注
各种钢材
保一切险(不包括生锈险)。如
保平安或水渍险,加保
.时 ,则按一切险计
收
有色金属块、条、管、板
袋装
稀有金属、矿砂
散装 扣短量免赔率 1%
托盘装 扣破碎免赔率 2%
针织编织袋装 扣短少免赔率 1%
非金属建材、耐火器材
(板、砖、瓦、沙、石、
土等) 散装、多层牛皮
纸袋装
扣短少、短量免赔率 5%
托盘装 扣破碎免赔率 1%
铸铁制品
散装 扣短量破碎免赔率 3%
坩埚
石墓碑 扣破碎免赔率 5%
大理石板、水磨石
扣破碎免赔率 2%
水银(钢桶装)
散装荒料
煤炭 按一般费率 免赔率 %
工艺品类
货物 加费 备注
海草制品类、柳、藤、竹、芒编制品类
承保一切险时,发霉责任除
外。
服装首饰、镶银制品、工艺毯
机织绣类、印花类、手工抽、补、挑、绣
类、细纱制品类、绣线绒花类。
景泰兰、漆器、大屏风类、竹、藤、柳家
具类、古钟、古镜类
贵金属、钻石、原颗珍珠、镶嵌真金、珠
宝首饰类、漆木镶嵌新、家具类、盆景
宫灯、走马灯
灯类
其他类
工艺
陶瓷器类 日用
日用陶瓷扣破碎免赔率 5%,
工艺陶瓷不扣,旧陶瓷原残部
位在发票上注明,原残不予赔
付。
彩画旦、砚石、玉石制品、泥、石膏制品、
各种雕刻制品类、各种带玻璃镜框画类
机械、设备类
货物 加费 备注
胶木、瓷器开关等易碎电器用品
仪器、仪表、汽车蓄电池、计算机
实验用陶瓷制品
精密机床
机床
普通机床
化工品类
货物 加费 备注
铁桶、铁听、塑料桶装液体、半液体、粉
粒石腊
袋装粉粒商品
玻璃瓶装商品
医疗仪器、仪表、医疗器械
日本、东南亚
散装
其他
按 美 国 SP-13C Bulk Oil
Clause 负责,免赔率 %原油、成
品油
桶装 按一般费率 免赔率 %
危险品类
货物 加费 备注
易燃、易爆品(炸药等)
各种压缩气体(氧、氢、天然气、液化气
等)
雷管,放射性物质
三、进口一般货物费率表
(一)所有进口货物均按本费率表计算保险费,但如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的货物,
承保一切险时还须加上指明货物费率计算保险费。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计收。
(二)各种散装货物以及化肥、糖、粮谷、木材、油(包括油料)、活牲畜、新鲜果菜,
起保险责任均至港口仓库或场地时终止。
(三)本表系按每百元计算。
海运
险别
地区
平安险
F.P.A.
水渍险
W.A.
一切险
A.R.
台湾、香港、澳门、
韩国、日本
大洋州及亚洲国家和
地区
加拿大、美国、欧洲
非洲及中南美洲
陆运
险别
地区
陆运 陆运一切险 备注
香港、澳门
其他地区
空运、邮运
险别
地区
陆运 陆运一切险 备注
香港、澳门、台湾、
日本、韩国
其他地区
四、进口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
(一)表中列明的货物或此同类货物承保一切险时,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均
在一般货物费率表的基础上再按本分类表规定加计保险费。
(二)如有特殊承保规定,费率另议。
货物 加费 备注
机动车辆及拖车
仪器、仪表、电子设备、集成电路、
数子电压表
彩色电子放大机、电子速焊机集成
电路
雷达设备、传感器、测定仪、X光机、
医疗设备
大型电子计算机设备、数显系统、
测试系统、阴极射线管
电缆、氟狐焊电源
电器用品(电视、录音、录像、摄
像、空调、冰箱、洗衣机等)、照相
机、X光胶片
玻璃器皿、显像管、显微镜镜头 免赔率为保额的 %
五金类(钢筋、铁皮、铁块、卷钢
等)、旧设备、裸装设备、裸装钢材
不包括任何原因锈损;
以捆、箍、匝为标准计算是否短量,
不以货物的重量为计算标准;
旧设备不承保一切险
镀锌平白铁、马口铁、矽钢片、薄
钢板(厚度在 3毫米以下包括 3毫
米)、箱装精密管
木浆、纸浆
各种纸张
手表
瓶装酒类 扣破碎免赔率 2%
袋装化肥、农药
散装化肥 扣短量损失 %
编织袋包装、托盘装
散装 扣短量损失 %
化工
原料
牛皮纸包装
润滑油、荧光液
易燃、易爆品(榨油等)、各种压缩
气体(氧、氢、天然气、液化气等)
雷管、放射物质
棉花
皮张
麻及麻制品
棉纱、晴纶纱、羊毛条
胶合板
粮谷(粮食、籽仁、豆类、花生仁、
饲料等)
保一切险时扣短量免赔率 1-3%
发霉、虫损、结块、黄曲霉素责任除外
食糖、原糖 扣短量免赔率 %
动、植物油 扣短量免赔率 %
活牲畜、禽、鱼
各种种子
新鲜果菜
鱼粉(一切险、自燃险)
散装水泥 扣短量免赔率 1%
袋装水泥 扣短量免赔率 1%
袋装 矿砂
散装 扣短量免赔率 1%
有包装 旧汽车
旧机床
旧电器
无包装 不包括任何原因锈损
钻井平台、原子能、飞机、木材、
易腐物品
另议
五、战争、罢工险费率
(一)战争、罢工险费率
1、出口货物运输战争险、罢工险费率均按 %计收。进口货物加保战争险、罢工险
不收费。
2、罢工险如和战争险一起加保,只按战争险费率计费,不另加收。
(二)上述战争、罢工险的费率视某一地区战争、罢工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
六、其他主险及附加险费率表
序号 险 别 费 率 备 注
1 进出口活牲畜运输保险 % 谨慎承保
2 进出口散装桐油保险 % 谨慎承保
3 进口集装箱运输货物保险 同主险费率
4 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5 附加淡水雨淋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6 附加短量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7 附加混杂玷污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8 附加渗漏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9 附加碰损破碎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0 附加串味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1 附加受潮受热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2 附加钩损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3 附加包装破裂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4 附加锈损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5 特别附加交货不到险 2% 谨慎承保
16 特别附加进口关税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 谨慎承保
17 特别附加仓面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谨慎承保
18 特别附加拒收险 %-3% 谨慎承保
19 特别附加黄曲霉素险 一切险费率的 20%以上 谨慎承保
20 附加港澳存仓火险 一切险费率的 10 %
21 特别附加卖方利益保险 一切险费率的 20%以上 谨慎承保
七、其他规定
(一)一般附加险收费标准
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如果是所有
货物的主要危险,出口货运保险按一切险费率的 10%-50%收费、进口货运保险按一切险费率
的 10%-30%收费(包括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如果不是所保货物的主要危险,
出口货运保险则按一切险费率的 10%-30%收费。进口货运保险按原费率收费,但对损失严重
的港口可按 100%收费。
(二)特殊附加险的收费标准
投保一切险范围以外的特殊险别,须另行加费加费幅度除下列规定者以外,不能低于一
切险费率 20%。
关税险:按原保险险别费率的 10-30%收费。
卖方利益险:按按原保险险别费率的 5-20%收费、
拒收险:视目的港拒收情况、商品的特性以及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议定。一般掌握在每
百元 3-6元之间。
交货不到险:视承保当时的情况议定,一般掌握在每百元 2元左右。
黄曲霉素险:按不少于原保险费率的 15%加费。
(三)仓面货物的收费标准
装载于仓面的货物一般只在平安险、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仓面险,费率平安险、水渍险
费率另加收 10%-30%。经申请我公司同意在一切险基础上加保仓面险时,按一切险费率另
加收 100%。从广东省装船运往香港、澳门装载于仓面的货物不另加费。从广东省以外的国
内港口装船至港、澳,装载于仓面的货物如在平安险、水渍险基础上加保仓面险,费率另加
收 10%,如在一切险基础上加保,则按一切险费率另加收 20%-30%。
(四)国内外内陆运输加费
凡有海岸的国家,保险启运地和目的地在港口以外的内地时,承保一切按不同国家内陆
的不同情况加费自 %%, 承保平安险及水渍险均不加费。
(五)转运计费
海运中途转船,陆运中途转车,空运中途换飞机一般不加费。但如中转地损失情况严
重的,可酌情另行加收 %。
(六)联运
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如由两种以上运输方式联运,其保险费应以全航中费率较
高一档运输方式的费率计算。
投保一切险时,除需按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的规定加费外,还需收联运费 %。
(七)免赔率
凡指明货物费率表内规定有免赔率的,如果投保人要求调整免赔率,应酌情调整
费率,但最低不能低于一般货物的一切险费率。
(八)贵重商品
凡保险货物经发货人向承运人申明价值,并支付了从价运费的,一律视作“贵重
商品”,并按费率表规定的 50%收费(包括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费率加费),但战
争、罢工险不得享受这种优待。
(九)老船加费
船龄超过 15年的船舶要老船加费;超过 25年的船舶,不得承保。
(十)集装箱运输
从起运地到目的地全程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按费率表规定(包括指明加费费率)八
折计算。以原集装箱从海运直接装运内陆不另加费。
(十一)最低收费
每笔业务收取的保险费不得低于 10美元。
(十二)费率浮动
具体运输货物的费率,视其风险状况可在上述费率的基础上作适当浮动,但不应低于上述费
率的 50%。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特殊附加险(2个)(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37号)
01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
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
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
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任何
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
CARGO STRIKE CLAUSE
Ⅰ. Scope of Cover
Whereas the Cover against the Risks of Strikes is incorporated herein as
indicated, this Policy undertakes to indemnify for:
1.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directly caused by acts of
strikers, locked-out workmen or persons taking part in labo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or by malicious acts of any person or persons whomsoever;
2. 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e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rising
from the acts as stated in .
Ⅱ. Exclusions
This Policy does not cove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arising from
the absence or shortage of or incapability to employ labor during the time of
strikes including damage to refrigerated goods attributed to the stoppage of
refrigerating machinery caused by lack of power or fuel arising from the above.
Note:
This Clause is an additional clause to different sets of Cargo Transportation
Clauses. In case of conflict between this Clause and any Clauses in the different
sets of Cargo Transportation Clauses, this Clause shall prevail.
02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
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
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
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
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
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
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
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
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
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任何
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S
Ⅰ. Scope of Cover
This insurance covers:
1.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directly by or consequent upon
war, warlike operations, hostile acts, armed conflicts or piracy;
2.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arising from the events In Section Ⅰ. 1. above;
3.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conventional weapons of war including mines,
torpedoes and bombs;
4. 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rising
from the risks covered hereunder.
Ⅱ. Exclusions
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1. Loss, damage or expenses arising from any hostile use of atomic or nuclear
weapons of war;
2. Any claim based upon loss of, or frustration of, the Insured voyage caused by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by any executive authorities, authorities in power
or any other armed groups.
Ⅲ. 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1. This insurance shall attach from the time the insured goods are loaded on the
seagoing vessel or lighter at the port of shipment named in the Policy until
discharged overside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or lighter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not discharged therefrom, the longest
duration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shall be limited to fifteen (15) days counting
from midnight of the day of the vessel’s arrival at such port. Anchoring, mooring
or securing at a berth or place within the harbour shall be deemed as the vessel’s
arrival. In the absence of such berth or place, the vessel’s arrival refers to the
vessel’s first anchoring, mooring or securing either at or off the intended port or
at or near the place of discharge.
2. In case of transshipment at an intermediate port, regardless of whether or
not the insured goods are unloaded, the longest duration of this insurance at such
port of transshipment shall be limited to fifteen (15) days counting from midnight
of the day of the vessel’s arrival at such port or place of discharge. However,
this insurance shall reattach when the insured goods are loaded on the on carrying
seagoing vessel.
3. If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e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such port or place shall be deemed the
destination under the Policy and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ccording to
Section . 1. above.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reshipped to the original or any
other destination, this insurance shall reattach when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the on
carrying vessel provided notice is given to the Company and an additional premium is
paid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of such further transit.
4.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during any deviation, change of voyage,
variation of adventur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the
shipown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subject to immediate notice to the
Company and payment of an additional premium, when such event comes to the knowledge
of the insured.
Note:
These clauses are the clauses of an additional insurance to the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of the Company. In case of conflict between any clauses of these
clauses and the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these clauses shall prevail.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附加险(2个)(2009版)费率规章
五、战争、罢工险费率
(一)战争、罢工险费率
1、出口货物运输战争险、罢工险费率均按 %计收。进口货物加保战争险、罢工险不收费。
2、罢工险如和战争险一起加保,只按战争险费率计费,不另加收。
(二)上述战争、罢工险的费率视某一地区战争、罢工形势的变化,随时调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特别附加险(10 个)(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36号)
01易腐货物条款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他原因所
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PERISHABLE GOODS CLAUSE
Warranted free of any claim for loss of market or loss, damage or deterioration
arising from delay whether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or otherwise.
02交货不到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
六个月以内交讫,本公司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本公司。被保险人
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
之内。
FAILURE TO DELIVER CLAUSE
This Company agrees to pay a total loss subject to full rights of subrogation in
case the insured goods, once loaded on board the sea-going vessel, fail to be
delivered at destination within 6 months of scheduled arrived date from howsoever
cause.
Warranted all licenses obtained.
Excluding losses and damages recoverable under the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and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Clauses.
03进口关税条款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
货物完税时,保险人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
值________%为限。
IMPORT DUTY CLAUSE
This insurance covers the Insured’s contingent interest on Import Customs Duty
arising from the insured goods arriving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damag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but full import duty had been levied and paid thereon as if
the goods had arrived sound provided claims payable hereunder shall not
exceed________ percent of the insured value on the damaged portion of the insured
goods.
04舱面货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
落水在内。
ON DECK CLAUSE
In case the insured goods are shipped on deck, this insurance shall extend to
cover the risks of jettison and/or washing overboard.
05拒收险条款
一、本公司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
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二、在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本公司仅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
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因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
三、本保险的终止,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或者
(一)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二十天终止;
(二)被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
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四、被保险人保证:
(一)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二)被保险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
五、本公司对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上述第四条中的任何一款;
(二)市价跌落;
(三)被保险货物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契约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
(四)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五)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已经宣布实行禁运或禁止。
六、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的要求采取一
切可能的措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不应视为接受赔偿
或放弃索赔的表示。
REJECTION CLAUSE
1. This Company will be liable for rejection and/or condemnation at the port of
entry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of import or its relevant Authorities and
wi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on the basis of the insured value of the goods so
rejected or condemned.
2. In the event of any embargo or prohibition being declared by the importing
Country after the insured goods have left the port of shipment named in the policy,
this Company is only to pay the cost of return freight to the country of export or
the additional freight to other destination, but such return freight or additional
freight shall not exceed the insured value of the goods so rejected.
3.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at the warehouse of the port of discharge
after landing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or:
(1) On the expiry of 30 days after discharge of the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2) When the goods have been pass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of import
or its relevant Authorities.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4. It is warranted by the Insured:
(1) That the production, quality, packing and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f the
insured goods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and the importing country; and
(2) That all necessary valid permits and licenses of the insured goods must be
obtained.
5. 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any loss arising from:
(1) Breach of any conditions stipulated in clauses 4 above;
(2) Loss of market;
(3) Misbranding, faulty labels, misdescription of the insured goods or any error
or omission in the contract of sale or other documents;
(4) Non-compliance with any regul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untry of
origin or its relevant Authorities on exported goods;
(5) Embargo or prohibition has already been declared by the importing country
before the insured goods leave the port of shipment named in the policy;
(6) In the event of loss within the scope of cover, the Insured shall notify
this Company immediately and take all possible measures as required by this company.
All measures so taken by the Insured or by the Company on the goods rejected or
condemned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respectively, as a waiver or an acceptance of
claim.
06黄曲霉毒素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
含有黄曲霉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
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公司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
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裁。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AFLATOXIN CLAUSE
In the event that the cargo covered by this Policy/Certificate is rejected or
confiscated or the original purpose thereof for which it is intended is compulsorily
altered whilst this insurance is inforced by reason of the existence of aflatoxin to
an extent exceeding the limit sanctioned by the importing country as evidenced by
the inspection by the local Health Authorities at the port or place of import, this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to pay the insured value of the portion so rejected or
confiscated or the loss arising from the alteration of the original purpose for
which the cargo is intended.
In case of loss falling under this Clause, the Insured agrees, when required by
this Company, to make his best efforts to dispose of the cargo rejected or affected
by the compulsory alteration of the original purpose for which it is intended or to
apply for arbitration.
This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arising from the rejection or
confiscation or compulsory alteration of the original purpose for which the cargo is
intended by the Authorities concerned due to causes other than the existence of
aflatoxin.
07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
于本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
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
(一)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时为止,或
(二)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时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
缴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
上述(一)、(二)两项应以其中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条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
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一概按本公司运输险条款的规定办理。
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1. In the event the cargo hereby insured, after being discharged at the final
destination at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from the carrying conveyance, be
directed to be stored in warehouse(s) specifically designated by the Bank to Whom
the interests in the cargo are assigned as stated herein, this policy shall extend
to cover fire risk at such warehouse (s) from the time the marine coverage hereto
ceases to attach until:
(1) the termination of the said Bank’s interests in the cargo, or
(2) the expiration of 30 days counting from the day the marine coverage hereto
ceases (the insured may however apply in writing prior to the expiration thereof for
an extension at an additional premium to be arranged).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2. Should after discharge from the carrying conveyance the cargo be stored in
warehouse(s) other than that/those stated in 1. above, this policy should termin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 of the Cargo Clauses of this Company.
08海关检验条款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 ____地的海关内为止。如在上
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
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SURVEY IN CUSTOMS CLAUSE
Notwithstanding the terms of the 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clause of the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the risks of theft and/or pilferage and shortage covered
hereunder shall be in force only up to the arrival of the insured goods at the
Customs Compound at_______.
In case of loss being found at the above-mentioned place, application shall be
made to the surveying and claims settling agent stipulated in the Policy for a
survey and the ascertainment of the loss.
This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theft and/or
pilferage or shortage occurring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above-mentioned survey.
09码头检验条款
本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
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SURVEY AT JETTY CLAUSE
Notwithstanding the terms of the 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Clause of the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the risks of theft and/or pilferage and shortage covered
hereunder shall be in force only up to the arrival of the insured goods at the
landing shed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In case of loss being found at the
above-mentioned place, application shall be made to the surveying and claims
settling agent stipulated in the Policy for a survey and the ascertainment of the
loss.
This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theft and/or
pilferage or shortage occurring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above-mentioned survey.
10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本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卖
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
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CONTINGENCY INSURANCE CLAUSE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
This insurance covers the sellers' contingent interest in the goods against
risks specified hereunder subject to the clauses printed and/or attached hereto.
Claims in respect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shall be payable hereunder only
if and to the extent that the buyer fail to pay for such lost or damaged goods.
Underwriters are to be subrogated to the assured’s rights against the buyer as
other parties.
Any assignment of this policy, or of any interest or Claim hereunder, shall
discharge underwriters from all liability whatsoever.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特别附加险(10个)(2009版)费率
规章
二、指明出口货物加费费率表
(一)表中列明的货物或此同类货物承保一切险时,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也不论在
哪个省、市发货,均在一般货物费率表的基础上再按本分类表规定加计保险费。
(二)如有特殊承保规定,费率另议。
粮油食品及土畜产类
货物 加费 备注
装冷风仓或有恒温设备仓的新鲜食品 加贴防腐条款
六、其他主险及附加险费率表
序号 险 别 费 率 备 注
15 特别附加交货不到险 2% 谨慎承保
16 特别附加进口关税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 谨慎承保
17 特别附加仓面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谨慎承保
18 特别附加拒收险 %-3% 谨慎承保
19 特别附加黄曲霉素险 一切险费率的 20%以上 谨慎承保
20 附加港澳存仓火险 一切险费率的 10 %
21 特别附加卖方利益保险 一切险费率的 20%以上 谨慎承保
七、其他规定
(二)特殊附加险的收费标准
投保一切险范围以外的特殊险别,须另行加费加费幅度除下列规定者以外,不能低于一
切险费率 20%。
关税险:按原保险险别费率的 10-30%收费。
卖方利益险:按按原保险险别费率的 5-20%收费、
拒收险:视目的港拒收情况、商品的特性以及国际保险市场的行情议定。一般掌握在每
百元 3-6元之间。
交货不到险:视承保当时的情况议定,一般掌握在每百元 2元左右。
黄曲霉素险:按不少于原保险费率的 15%加费。
(三)仓面货物的收费标准
装载于仓面的货物一般只在平安险、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仓面险,费率平安险、水渍险费率
另加收 10%-30%。经申请我公司同意在一切险基础上加保仓面险时,按一切险费率另加收
100%。从广东省装船运往香港、澳门装载于仓面的货物不另加费。从广东省以外的国内港
口装船至港、澳,装载于仓面的货物如在平安险、水渍险基础上加保仓面险,费率另加收10%,
如在一切险基础上加保,则按一切险费率另加收 20%-30%。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附加险(11 个)(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38号)
01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整件提货不着;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 1 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
有第 2 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不着的证明,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偿,但其金额以不
超过本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
THEFT, PILFERAGE NON-DELIVERY CLAUSES
(INSURED VALUE)
To cove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on the insured value caused
by:
1. Theft and/or pilferage;
2. Non-Delivery of entire package;
3. Loss or damage for which the liability of the Shipowner or other party
concerned is exempted by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The Insured shall take delivery in good time and no claim shall be admitted
unless survey shall have been applied for within 10 days after taking delivery
in case of theft and/or pilferage and the Certificate of Non-delivery obtained
from the party concerned in case of Non-delivery of entire package.
This Company is entitled to any amount recovered from the Shipowner or
other parties concerned in respect of such losses up to the amount paid by this
Company in respect of the loss.
02淡水雨淋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
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
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 CLAUSE
This insurance cover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directly
caused by rain and/or fresh water, but no claim shall be admitted unless
packages show external sign of such damage to contents or other appropriate
evidence is provided and the Insured take delivery in good time and apply for
survey within 10 days after taking delivery.
03短量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
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SHORTAGE CLAUSE
To cover risk of shortage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due to
breakage of outer packing, or loss of quantity and actual shortage in weigh in
the case of bulk cargo, but excluding ullage.
04混杂、沾污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INTERMIXTURE & CONTAMINATION CLAUSE
To cover risks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05渗漏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
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LEAKAGE CLAUSE
To cover risk of leakage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caused by
damage to the container, or deterioration of the insured goods resulting from
leakage of liquid in which the insured goods are stored.
06碰损、破碎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偿。
CLASH & BREAKAGE CLAUSE
To cover risks of breakage and clash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caused by shock, collision or press of the insured goods.
07串味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食用物品、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
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TAINT OF ODOUR CLAUSE
To cover risk of taint of odour of the insured edibles, Chinese medicine,
toilet material etc.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effected by other
goods.
08受潮受热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
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SWEAT & HEATING CLAUSE
To cover risks of sweat, heating and wetting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arising from sudden change of temperature or breakdown of ventilation
of the carrying vessel.
09钩损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
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HOOK DAMAGE CLAUSE
To cover hook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occurring during loading or
unloading including expenses of reconditioning or change of packing, if any.
10包装破裂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
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BREAKAGE OF PACKING CLAUSE
To cover loss or damage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resulting from rough handling, loading and unloading
including expenses of reconditioning and change of package(s), if any, for the
safe prosecution of transportation.
11锈损险条款
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RUST CLAUSE
To cover risk of rust occurring during the course of transit.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附加险(11个)(2009版)费率
规章
六、其他主险及附加险费率表
序号 险 别 费 率 备 注
4 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5 附加淡水雨淋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6 附加短量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7 附加混杂玷污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8 附加渗漏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9 附加碰损破碎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0 附加串味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1 附加受潮受热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2 附加钩损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3 附加包装破裂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14 附加锈损险 一切险费率的 50%-80% 视港口情况而定
七、其他规定
(一)一般附加险收费标准
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在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如果是所有
货物的主要危险,出口货运保险按一切险费率的10%-50%收费、进口货运保险按一切险费率
的10%-30%收费(包括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如果不是所保货物的主要危险,
出口货运保险则按一切险费率的10%-30%收费。进口货运保险按原费率收费,但对损失严重
的港口可按100%收费。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39号)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
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冷藏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
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
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
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
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冷藏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
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
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
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
费用。
(六)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
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
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
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后继续有效。但以
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十天为限。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则责任即行终
止,如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则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
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
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
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在货物到达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
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十天终止。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
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
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式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
物任何部分有腐败或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
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
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
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
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
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
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
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
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款的处理
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的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
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
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
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
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OCEAN MARINE INSURANCE CLAUSES (FROZEN PRODUCTS)
Ⅰ. Scope of Cover
This insurance is classified into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and 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and shall be liable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according to the conditions of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the Policy.
1.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1) Deterioration 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 by natural calamities - heavy weather, lightning, tsunami,
earthquake, flood or by accidents - grounding, stranding,sinking or collision
of the carrying conveyance or contact with floating ice or other substance or
fire or explosion or stoppage of refrigerating machinery for more than 24
consecutive hours;
(2) Partial or total loss arising from the falling of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into sea during loading, unloading or transshipment;
(3) Reasonable cost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in salvaging the goods or
averting or minimizing a loss recoverable under this insurance, provided that
such cost shall not exceed the sum insured of the goods so saved;
(4) Losses attributable to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at the port of
distress following a sea peril as well as special charges arising from loading,
warehousing and forwarding of the goods at an intermediate port of call or
refuge;
(5) Sacrifice in and contribution to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6) Such proportion of losses sustained by the ship owners as is to be
reimbursed by the cargo own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2. All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Aside from the risks covered under the aforesaid Risks for Frozen Products,
this Insurance also covers deterioration 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s arising from external causes in the course of transit.
Ⅱ. Exclusions
This Insurance does not cover:
1.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the intentional act or fault of the Insured;
2. Loss or damage failing under the liability of the consignor;
3. Deterioration of the insured goods caused by the failure in any stage of
transit to store or stow the said goods in warehouse or in the carrying
conveyance provided with refrigeration installation or in insulated space in
conveyance;
4. Deterioration 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good arising from
failure to keep the goods in good condition, including improper dressing and
wrapping and/or packing, failure to comply with the freezing standard and bone
taint at the time of commencement of this insurance;
5.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normal loss,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insured goods, loss of market and/or delay in transit and any expense arising
therefrom;
6. Risks and liabilities covered and excluded by the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s Clause and Strikes, Riot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s of this Company.
Ⅲ. Commencement and Termination of Cover
1.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leave the
cold stores at the place of shipment named in the Policy and are loaded onto
the conveyance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 including sea, land and inland
water transit and transit in lighter, until the expiry of ten (10) days upon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nd delivery
thereof to the cold stores at the final port of destination. It is warranted,
however, that the discharge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must be completed within
thirty (30) days after their arrival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that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cease to attach once the insured goods are moved out
of the cold stores within the aforesaid period, and that if the goods are not
delivered to the cold stores after discharge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the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immediately upon such discharge.
, owing to dela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shipment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Insured or any change or termination of
the voyag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the ship own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he insured goods arrive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named in the Policy, subject to immediate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Company by the Insured and an additional premium being paid, if
required,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and shall terminate as
hereunder:
(1) The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upon the expiry of ten (1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and
delivery to the cold stores on shore, it being warranted,however, that the
discharge must be completed within thirty (30) days after the ship’s arrival.
Within the
aforesaid period if insured goods are sold at a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not named in the Policy, then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when
they are delive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2)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the final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or to any other destination within the aforesaid period of ten
(10) days, this insurance shall terminate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1 above.
Ⅳ.Duty of the Insured
It is the duty of the Insured to attend to all matters as specified
hereunder, failing which the Company reserve the right to reject his claim for
any loss or damage if and when such failure prejudices the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1. The Insured shall take delivery of the insured goods in good time upon
their arrival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named in the Policy. In case of
discovery of any deterioration or loss of or damage to any part of the insured
goods, immediat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the surveying and claim settling
agent named in the Policy to conduct survey and ascertain the quantity
deteriorated or the extent of damage before
termination of this insurance. If the insured goods are found short in
entire package or packages or to show apparent traces of damage, the Insured
shall obtain from the carrier, bailee or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Customs
and Port Authorities etc.)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 landed
memo. Should the carrier, bailee or other relevant authorities be responsible
for such shortage or damage, the Insured shall lodge a claim with them in
writing and, if necessary, obtain their confirmation of an extension of the
time limit of validity of such claim.
2. The Insured shall take reasonable measures immediately in salvaging the
insured goods when they sustain damage hereunder and in preventing or
minimizing the loss. The measures so taken by the Insured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 waiver of abandonment, nor shall they be considered as an
acceptance of abandonment in the event that they are taken by the Company.
case of a change of voyage or any omission or error in the description
of the interest, the name of the vessel or voyage,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only upon prompt notice to this Company when the Insured becomes aware
of the same and payment of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4. The Insured shall submi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when presenting a claim
under this insurance: Original Policy, Bill of Lading, Invoice, Packing List,
Tally Sheet, Certificate of Loss or Damage and/or Shortlanded Memo, Survey
Report and Statement of Claim.
If third party liability is involved, letters and cables relative to
recovery from the responsible party and other relative documents shall also be
submitted.
5. Immediate notice should be given to the company when the cargo owner’s
actual responsi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s becomes known.
Ⅴ. Treatment of Claim
settling any claim under this insurance, all packages, pieces or packs
shall, 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be considered as of the same weight and
insured value,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such packages, pieces or packs bear the
same mark and are of the same value or bear different marks but are of the same
value.
2. 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exceed a
period of two years counting from the time of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f the
insured goods from the seagoing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二、指明出口货物加费费率表
(一)表中列明的货物或此同类货物承保一切险时,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也不论在
哪个省、市发货,均在一般货物费率表的基础上再按本分类表规定加计保险费。
(二)如有特殊承保规定,费率另议。
粮油食品及土畜产类
货物 加费 备注
装冷风仓或有恒温设备仓的新鲜食品 加贴防腐条款
机械冷藏储运
冻品
车装干冰储运
贴冷藏条款
玻璃瓶
罐头
铁听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40号)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以每个
油仓作为计算单位)的损失。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
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桐油的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
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继续有效,直到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
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险期间以
海轮到达目的港后十五天为限。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
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桐油运到非
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
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该项港口十五天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十五天责任终止。
如在前述期限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在交货时终止。
2、被保险桐油如在上述十五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
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特别约定
(一)被保险人在起运港必须取得下列检验证书,如不按照执行,则本保险不负桐油品
质上的损失。
1、船上油仓在装油前必须清洁并经在场的商品检验局代表检验出具合格的证书。
2、桐油装船后的容量或重量和温度必须由商品检验局详细检验并出具证书,装船重量
即作为本保险负责的装运量。
3、装船桐油的品质还须由商品检验局抽样化验并出具合格证书,证明在装运时确无沾
污,变质或“培他”(桐油损失专门名词)迹象。
(二)如遇本条款第三条第(二)款必须卸货的情况时,在卸货前须进行品质鉴定并取
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及其他容器以及重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轮均须申
请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取得证书。
(三)被保险桐油在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货前通知本保险单
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确定卸货时油仓中的温度、容量、
重量或量尺,并应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验师一次或数次抽样化验,出具确定当时品质状况
的证书。如到货后由油驳驳运,则油驳在装油前须经检验人检验出证。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桐油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发现被保险桐
油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桐
油的短少和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
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
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应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桐油损失。
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
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
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以及上述第四条第(一)
至第(三)款所列的各项检验证书。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
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六、赔款的处理
(一)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必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
验报告相比较,估定损失数额。如发生全损,以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 2项规定的装运量
作为计算的标准。
(二)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时,本保险按实际所需的提炼
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需的提
炼费用后的差额赔付。
(三)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
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
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
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
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
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六、其他主险及附加险费率表
序号 险 别 费 率 备 注
2 进出口散装桐油保险 % 谨慎承保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41号)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
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
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
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
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
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
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
任。
三、责任起迄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
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
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
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
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
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
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
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
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
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
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
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
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一、 出口一般货物费率表
(一)所有出口货物均按本费率表计算保险费,但如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的货物,承保
一切险时还须加上指明货物费率计算保险费。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计收。
(二)目的地除港澳台地区外均为国家名称,对内陆国家包括该国的任何一个城市,对
有海岸的国家均指该国港口。
(三)本表系按每百元计算。
陆运
险别
目的地
陆运险 一切险 备注
自广东起运
港、澳
自其他省(市)起运
世界各地 包括大陆桥运输
三、进口一般货物费率表
(一)所有进口货物均按本费率表计算保险费,但如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的货物,
承保一切险时还须加上指明货物费率计算保险费。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计收。
(二)各种散装货物以及化肥、糖、粮谷、木材、油(包括油料)、活牲畜、新鲜果菜,
起保险责任均至港口仓库或场地时终止。
(三)本表系按每百元计算。
陆运
险别
地区
陆运 陆运一切险 备注
香港、澳门
其他地区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42号)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
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
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
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
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
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
任。
三、责任起迄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
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
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
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
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
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
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
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
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
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
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
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
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
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
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
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
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
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
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2009版)费率规章
二、 出口一般货物费率表
(一)所有出口货物均按本费率表计算保险费,但如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的货物,承保
一切险时还须加上指明货物费率计算保险费。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计收。
(二)目的地除港澳台地区外均为国家名称,对内陆国家包括该国的任何一个城市,对
有海岸的国家均指该国港口。
(三)本表系按每百元计算。
空运
险别
目的地
航空运输险 一切险
港、澳、台、日本、南朝鲜
世界各地
三、进口一般货物费率表
(一)所有进口货物均按本费率表计算保险费,但如在指明货物费率表中的货物,
承保一切险时还须加上指明货物费率计算保险费。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计收。
(二)各种散装货物以及化肥、糖、粮谷、木材、油(包括油料)、活牲畜、新鲜果菜,
起保险责任均至港口仓库或场地时终止。
(三)本表系按每百元计算。
空运、邮运
险别
地区
陆运 陆运一切险 备注
香港、澳门、台湾、
日本、韩国
其他地区
海上、陆上、航空运输活牲畜、家禽保险(2009版)条
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43号)
本公司办理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其条款规定如下:
一、责任范围
对于活牲畜、家禽在运输途中的死亡,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二)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
(三)由于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
(四)在本保险开始时,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健康状况不好;
(五)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因怀仔、防疫注射或接种所致的死亡;或因传染病、患病,经
管理当局命令屠杀或因缺乏饲料而致的死亡;或由于被禁止进口或出口或检验规格不符所引
起的死亡。
三、责任起迄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直至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为止。
如不卸离运输工具,最长的保险责任期限从运输工具抵达目的地当日午夜起算,以十五天为
限。
在保险有效的整个运输过程中被保险活牲畜、家禽必须妥善装运,专人管理,否则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货损检验及赔款
(一)被保险活牲畜、家禽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
货并做到:
1、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死亡,应即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
检验,如当地无本公司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可找当地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2、如发现被保险活牲畜、家禽的死亡涉及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即以
书面方式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索赔。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提单、发票正本或副本;
2、主管当局对事故和牲畜、家禽死亡的证明;
3、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必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
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在活牲畜、家禽遇险后,由于被保险人立即采取的有效抢救、防损措施而支付的
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
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
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
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
法院起诉。
(二)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海上、陆上、航空运输活牲畜、家禽保险(2009版)费
率规章
二、指明出口货物加费费率表
(一)表中列明的货物或此同类货物承保一切险时,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也不论在
哪个省、市发货,均在一般货物费率表的基础上再按本分类表规定加计保险费。
(二)如有特殊承保规定,费率另议。
粮油食品及土畜产类
货物 加费 备注
活牲畜、家禽、鱼
保死亡险的费率,根据其珍贵易死程度在 2-5%
内自定,贴活牲畜条款另扣 1-3%免赔率。
四、进口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表
(一)表中列明的货物或此同类货物承保一切险时,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均
在一般货物费率表的基础上再按本分类表规定加计保险费。
(二)如有特殊承保规定,费率另议。
货物 加费 备注
活牲畜、禽、鱼
邮包险(2009版)条款
(信达财险(备案)[2009]N44号)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邮政机构办理邮(包)件寄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在邮政机构办理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邮(包)件寄递业务的邮政
包裹、给据邮件、特快专递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经保险双方书面特别约定,以邮政包裹、给据邮件、特快专递方式办理国内(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寄递业务的证件、票据、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册、技术资料、
电脑资料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特约保险标的。
第五条 下列物品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法律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适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十)现金,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
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
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突发
性滑坡、泥石流;
(二)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三个月以上)
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造成保险标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标的散失的损失;
(三)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水蚀、污损或鼠咬所致的损失;
(四)遭受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或由于邮递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整件取件不着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邮政机构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寄件人的疏忽、过失、故意行为,或寄件人违反限量寄递规定寄递;
(三)收件人的故意行为;
(四)邮(包)件无法投递;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六)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自然损耗以及市价跌落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邮递延迟导致的损失或费用;
(三)保险标的由于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起迄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自保险标的经邮政机构收讫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保险标的被递交
给保险单载明的收件人时终止。采用按址投递方式的,若保险单载明的寄达地邮政机构未能
及时送递保险标的,则保险责任在保险标的到达该邮政机构满十天后终止;采用用户领取方
式的,若保险单载明的收件人未能及时收取保险标的,则保险责任在保险单载明的寄达地邮
政机构向收件人签发通知单三十天后终止。
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保险标的的实际
价值加邮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
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 特约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000元。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
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以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获悉保险事故发生后 48小时内通知寄件局和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
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
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
供下列有关单据和证明材料:
(一)保险单、邮(包)件收据、发票、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报告书、检验
报告及邮寄物品的清单;
(二)邮政机构出具的邮(包)件损毁证明;
(三)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
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
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