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证券投资行为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深圳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并落实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通知》(深证局
机构字〔2011〕119 号),为加强从业人员证券账户管理,规范证券投资行为,避免公司
因员工违规买卖股票而产生合规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业务线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部门”)的所有
正式员工。
第三条 公司员工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以及法律法规
和监管规则禁止交易的其他证券;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及该类证券。但因参与公司
股权激励持有本公司股票以及因其他合法理由持有的股票除外。
公司员工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也不得将证券账户借予他人使用。
第四条 公司建立员工证券账户信息报备制度。
各部门合规督导员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证券账户信息的报备管理。各部门指定其他人员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证券账户信息报备管理的,应将指定人员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五条 员工本人应及时向本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申报证券账户相关信息,填写
《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附件一)和《承诺函》(附件二)。
员工本人对所报备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各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根据本部门所属人员填报的《员工个人开立
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汇总填写《部门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附件三),经部
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员工证券账户信息报备管理的责任人。
第七条 员工证券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应重新填写《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
记表》,并于变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同时抄送本部门合规督
导员或指定人员。
第八条 新员工入职时,各部门合规督导员或指定人员,应督促员工及时填写《员工个
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和《承诺函》,并据此填写《部门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
表》,于入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备。
第九条 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和子女)买卖股票的,仍
应按照《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独立性管理和审查制度》的规定申报证券账
户。
第十条 各部门负责保存本部门员工填写的《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承
诺函》;人力资源部、合规部负责保存各部门报送的《部门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
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
第十一条 各部门行政负责人、合规督导员发现本部门所属员工有违规证券投资交易
行为的,应及时向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报告。
合规部和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员工存在的违规证券交易行为,应予及时调查,并按公
司规定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
注:如持有股权激励以外的股票,请在“备注”栏里面予以说明。
员工个人签名: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员工姓名 部门 身份证号
开立证券账户号(含 B
股)
证券账户对应的证
券公司营业部名称
是否持有股票(除股
激励外)
备注
深市:
沪市:
附件二:
承诺函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进一步健全并落实信息隔离墙制度的通知》(深证
局机构字〔2011〕1119 号),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对证券从业人员
从事股票投资的禁止性规定,充分了解因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买卖股票可能会给
公司造成的合规风险,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填写的《员工个人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决不利用从工作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任何有价证券,决不擅自
对外披露未公开信息以及建议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任何有价证券。
3、保证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不接受
他人赠送的股票,不接受亲戚朋友委托,代为买卖证券,也不将证券账户借予他
人使用。
4、为保证本人履行承诺,本人授权公司在必要的情况下查询本人名下开立
证券账户情况。
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经济责任,并接受公
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时间:
附件三: 部门员工开立证券账户情况登记表
注:如持有股权激励以外的股票,请在“备注”栏里面予以说明。
填写人员(签名): 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员工姓
名
部门
身份证
号
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对应的证券公
司营业部名称
是否持有股票
(除股权激励外)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