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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期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需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供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责任感,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实现双方各自的经济目的,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以
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采购产品名称: 类。
第二条 采购产品数量:按实际需求采购,以《采购订单》数量为准。
第三条 采购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按 公司具体技术要求 标准为准,如
遇到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问题时,则以甲方封样确认的样品为准。
甲方对乙方产品有更改要求时(参见附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乙方下
达《产品更改通知单》。
第四条 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包装和包装费用由乙方负责。产
品包装按甲方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适于运输和储存为最低标准,
交货时货物必须包装完整。
第五条 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和期限:
1、交货方式:乙方负责将产品安全运到甲方指定的仓库(合肥地区内),产
品在交到甲方前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2、运输方式:乙方提供运输,运输费用和运输保险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运输损耗:产品在运输途中的损耗量以甲、乙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
无书面文件的,视为无损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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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需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时间交货,交货时间以乙方货物实际到达甲方
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乙方因订单周期太短不能满足订单要求的,应在
接到甲方订单 叁 小时内书面反馈给甲方,否则视为接受订单。
5、交货应附送货单,并在送货单上注明合同号、物料码、物料名称规格、
数量、单位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或检验合格证。
第六条 质量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 **** 元的质量保证金或在甲
方已有不低于 5000 元的应付帐款,乙方担保其给付的产品以及产品的所
有权不存在未告知的瑕疵,包括质量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
2、如乙方违约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或货款中直接
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或损失。
3、合同期满后 30 天内,甲方在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或损失后,将质
量保证金或货款的余款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所有产品到厂后按本合同第三条的标准或甲方企业标准及双方确定的质
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但任何形式的验收合格均不构成甲方对某
单件产品质量的最终认可。
2、检验周期:3 天。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检验后 3
天内提出,乙方应派品质、工程人员前往了解,协商解决办法。
3、产品验收合格后 6 个月为质量保证期,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产品质量问
题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第八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以双方签订的 《安徽信安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供应商外协
外购件报价审批表》(或《报价单》) 为准。如产品或产品原材料的市
场价格浮动达到 正负 10% 或以上,甲方或乙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双
方可重新协商价格,协商一致的,按新价格结算货款。如果双方未能就
新价格达成一致,双方应提前 45-90 天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妥善处理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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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
2、结算方式:月结 天,付 。乙方根据甲方每月的收料单对上月
的供货数量进行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格全额税务
发票进行结算。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 1 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 2% 作
为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低于人民币 100 元)。逾期超过 7 日
的,视为交货不能,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批产品订单,乙方除
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 30% 作
为交货不能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低于人民币 500 元)。乙方逾期交货
或无法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停工损失、向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等)。如遇特
殊情况确需变更交货时间的,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
意,否则按逾期交货处理。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
甲方同意利用,对该批产品按其价值的 5% 进行折价,折价损失由乙
方承担;如果甲方不同意利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免费修理、更换
或退货。由此导致交货延迟的,按逾期交货处理;乙方不能修理、更换
或退货的,按交货不能处理。
3、乙方产品在甲方检验或上线生产时及甲方成品售出后发现不符合合同规
定,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停工损失、
返工费、零部件费、材料费、人工费、水电费、差旅费、事故处理费、
甲方给予客户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等)。
4、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关
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
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
货物损毁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5、如果乙方表示部分或完全不能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批产品
订单。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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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损失、向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等)。
6、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
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
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可以拒收,如甲方收货的,仍可按合同规定的时
间付款。乙方要求甲方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由此导致交货延迟的,
按逾期交货处理。
8、乙方应严守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商业信息,不
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商业秘密、商业信息及本合同之内容。否
则乙方应按甲方对其采购金额的 5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低于人
民币 2000 元),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9、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行为发出书面质量异议或索赔通知后,乙方在 3 日内
没有书面回复的,视为接受甲方质量异议或索赔要求。
10、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经济损失,应当
在明确责任后 10 日内支付给甲方。每逾期 1 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 1%
支付罚息。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货款及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前述所有款项。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对方通报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15 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
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2、关于或因本合同引起之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一方
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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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其它事项
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与甲方另行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环境保护协议及知
识产权保护协议等相关协议,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下达给乙方的订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地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纳税登记号 纳税登记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