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模版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青岛西海岸职教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
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珠江路北侧、嘉陵江路东路以东
3.工程规模:占地约 5067 平方米,建筑面积 5340 平方米,
设计规划 12个班 。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2000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
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
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
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 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
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 ,注
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叁拾陆万柒仟肆佰贰拾元壹角伍分(¥
元)
包括:
1.监理酬金: 元 。
2.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 2017年 月 日始,至 2018年 月 日止。总
工期 240日历天(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
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
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17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委托人所在地 。
3.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执陆份,乙方执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 135号 住所:
邮政编码:266555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章) 的代理人:(签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青岛开发区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3803028109200487707 账号:
电话: 0532-67790619 电话:
传真: / 传真: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
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建设工程。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
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
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
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
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
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
理人的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
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
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
册监理工程师。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
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
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
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
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
关方。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
个公历月时间。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
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
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
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
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
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
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
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
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
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
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
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
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
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
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
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
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
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
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
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中约定。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
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
定监理依据。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
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
条件。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
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
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
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
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
通知委托人。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
目监理机构人员。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
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
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
商解决。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
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
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
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
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小
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
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
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
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
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
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
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
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
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
时通知承包人。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
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
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
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
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
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
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
应提前 7天通知监理人。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
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发出相应指令。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
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
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违约责任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
双方协商确定。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
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
人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
由此引起的费用。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天,应按专用条
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
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
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支付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
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
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
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
奖励金额及费用。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
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
的款项按第 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
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
章后本合同生效。
变更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
进行变更。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
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
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
定。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
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
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
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
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天。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
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
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
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
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
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
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
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
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
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
本合同仍然有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
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
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
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
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
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
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款约定的责任。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
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
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
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
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款约定的责任。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
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
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天
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
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
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款约定的责任。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
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
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
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
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
审核后支付。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
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
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
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
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
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
金同期支付。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
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
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
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
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
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解释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 。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件的约定。
2.监理人义务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设计图纸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建
筑、结构、装饰、安装、综合管网、景观绿化、拆除等所有室内、外
工程)的监理工作。以及上述内容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变更内容及
实施本工程所必须完成的其它附带工作、工程维修、保修阶段的监理
工作等。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范、
标准、规定,并依据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及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合
同,对工程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
工进行跟踪控制,对施工合同、工程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对施工现场
监理人员职责内的管理工作进行组织与协调等。未尽事宜,见补充条
款。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
监理的法律、政策、规范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及其它有
关文件;3、监理合同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监理工作文件;4、正式的
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等资料;5、依法成立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
或协议。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委托人认为需要更换监理
人员时。
履行职责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照本合同中第 9条补充条款执行。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
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
知。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
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照本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
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3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
的房屋、设备,并保证按接收时的原状交回房屋、设备。移
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
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按实际损失的 100%进行赔偿,结算时扣监理费,直至扣
完为止。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
延支付天数
5.支付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支付酬金
监理费为: 万元(按照工程造价 2000 万元
计算),以实际结算值为准,优惠率不变。最终监理费将以工
程最终审计值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优惠率)”计算
而得,本工程优惠率为 %。即监理费为 万元,
计算公式:[(—)÷(3000-1000)×(2000-1000)
+]××××(%)=万元。
监理费的支付:委托人根据工程进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
费,项目开工后进度款最高付至合格工程量的 60%;审计之
前最高拨付至监理合同价款的 70%;待黄岛区审计部门出具
审计报告后拨付至审计值的 97%;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并完成
工程移交,根据规定无息拨付余款。(最终以黄岛区相关部门
规定为准)
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每笔监理费前,监理人须向委托人
开具符合要求的等额正规发票,如监理人不开具或开具不合
格,委托人有权延付相应款项直至监理人开具合格发票且并
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变更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
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无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
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
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
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应事先
书面征得委托人同意 。
9.补充条款
工程质量监理
(1)监理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
( 2)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13)的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的事前预控、事中控制、事
后检查和验收、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3)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
施、安全文明措施并督促实施;
(4)根据有关规定对关键部位及工序保证旁站跟踪监理,并在
工序完成后 24 小时内提供旁站监理记录及相关信息。发现施工中不
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部位,应立即责令返工或整改,必要时经
委托人批准后发出停工令。
(5)对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及重点施工工序包含但不限于测
量放线、垂直度、平整度、轴线、蓄水及淋水试验、各项隐蔽工序等
进行全数检查并留存检查过程影像资料。
(6)参与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招标工作,
对最终确定使用的材料或设备样品,监理人负责封样保管,以便和现
场实物进行比对。
(7)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入库、保管、
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
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实物质量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对有疑问
的必须进行测试;
(8)对承包人报送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
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理人应有自己现场实测的检
测评定数据,并不定期张榜公布。
(9)监理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工程质量要求,制定主要质量控
制点;制定主要构件制作和材料选取的主要质量控制点;制定设备安
装的质量控制点,并制定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
(10)对委托人下发的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例会和专题会议
纪要,监理人应及时下发到各承包人并督促责任方执行。由于监理人
拖延发文而造成的进度拖延或工程返工,每发现一次监理人承担 1000
元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11)定期组织各承包人召开质量会议,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
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责任方及时整改,避免同类或相
似问题再次出现。
(12)监理人应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
理。未经监理人检验的工程,被委托人派出的工程师或质量监督机构
发现质量问题,在通知监理人之后,监理人应及时安排整修或返工,
将整改结果报委托人。
(13)监理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工
程质量进行检验,如监理人验收过程不认真履行职责,委托人派出的
工程师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复查或抽检时,发现质量问题,每发现一
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按照违约条款约定赔偿,监理人写出书面检查,
多次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况,视为监理人不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按本
合同违约责任执行。
(14)若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除监理人证明其已尽到监理职责
外,监理人应当就该质量事故给委托人造成的各项损失与承包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对出现质量事故监理人有重大过错的,监理人除承担
赔偿责任外,委托人还将对监理人予以处罚。具体处罚办法按国家、
省、市主管部门及委托人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15)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整理中间工程完工和工程竣工文件
和验收资料,并提出监理意见;审查承包人的工程竣工报告,并提出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和竣工验收方案,以作为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的依
据;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程分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提出监理意见和
整改方案并督促整改,在最终竣工验收报告中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估意
见;负责督促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工作,工程竣工后 1个月内向委托
人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和完整的监理资料报委托人存档。
工程进度监理
(1)进度监理目标:以施工合同的工期要求为准。
(2)进行环境和施工现场调查及分析,根据总承包合同规定的
工期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工作详细计划,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总
体施工进度计划、分段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提交的各种分
项计划,并及时报委托人审批并控制其执行。
(3)按照委托人确定的总进度目标和分部分项工程进度目标,
督促协调承包人合理组织分部分项或工序之间的平行搭接和立体交
叉施工,并在其施工过程中跟踪检查、监督、控制、协调各项进度计
划的实施。同时,当工程未能按照计划进行时,监理人应及时分析原
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实际工程进度符合进度计划及施工合同的要求。
(4)监理人不得私自下发停工通知单,确实有需要下发停工通
知单时,需提前与委托人沟通。
工程费用监理
(1)监理人应审核承包人月进度产值报表、已完工程量统计和
进度款支付,并向委托人出具审核意见,月进度产值报表审核意见于
本月 28 日前报委托人;监理人负责对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
核,竣工结算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一
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连同竣工结算资料报送委托人或委托
人指定的审计机构审定。监理人应当积极配合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
审计机构的审定工作,提供咨询、答疑、解释和其他协助。
(2)认真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方案,避免产生额外费用,从源头
上控制工程费用的增加。
(3)严格限制由于承包人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原因而提出的工
程变更。对因设计图纸问题或现场情况与图纸不符而必须发生的变更,
须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由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对于承
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应先由承包人拟出技术核定单,监理人审核后
报委托人审批,最后由设计院出具变更文件。
(4)监理人应按照以下程序和原则控制经济签证:
①监理人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确实需要签证的,应经总监理工
程师同意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注明签证理由及依据,并
附有关的书面证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所有的签证应在着手办理
之前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意见,并在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交委
托人复核审定。
②监理人办理实际发生的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均应在事件发生
后的 7天内审核完毕报送委托人,过期不再受理。
③所有实际发生的现场签证,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报
委托人审定后方可生效。
④监理人必须对现场签证建立台帐,详细记录签证发生的工程量
及工作量,每周汇总后,报委托人存档。
⑤若委托人经审核发现监理人办理签证时弄虚作假,将对监理人
处以两倍虚假签证额的经济处罚。
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监理
(1)监理工作的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
大伤亡事故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死亡率控制为零,年轻伤率控制在
15‰以内。监理人应当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但其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履行了监理职
责的除外。
(2)文明施工目标及环境保护目标达到地方政府部门的要求。
(3)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的
安全进行监督,督促承包人及时对安全隐患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必
要时可下达停工令,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4)总监理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主持安全管理例会,
布置、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5)监理人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满足
现场安全施工的要求;施工期间,监理人须监督承包人遵守安全措施
中的各项要求。
(6)监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人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1)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合同执行情况,随时报告有可能发生的
合同索赔,并提出实质性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处理合同纠
纷和索赔事宜。
(2)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应就其申述的理由,查
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核工期或费用索赔的款项,提出
监理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委托人审核。
(3)监督本工程中承包人各种管理人员的构成和数量是否与合
同所列名单相符;对不称职的管理人员,有权在书面报请委托人同意
后要求承包人及时更换。
施工合同等有关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对于监理人监理的工程,委托人和承包人、供应商等工程参与人
签订的有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
定的监理人的职责和义务,监理人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履行,监
理人同意,对于上述有关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的职责和义务,监理人
没有履行的,所产生的后果由监理人承担责任。
对其监理的工程,监理人有义务根据监理的需要及时并主动的获
得委托人和承包人、供应商等工程参与人签订的其他合同,不得以监
理人不是有关合同的当事人或其不知道有关合同的内容作为不履行
有关合同约定的抗辩理由,除非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无需履行某项
义务或书面通知监理人拒绝其获得某项合同。
监理人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1)积极协助委托人办理前期开工手续和竣工备案手续,并协
助委托人组织施工图设计的评审、会审及交底工作。
(2)对设计中的错误或设计文件与现场实际不协调之处,以及
涉及委托人经济利益的变更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委托人审批。
(3)配合委托人的信息管理,按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管理信息。
(4)在施工期间,监理人应为委托人提供如下资料:
①工程监理周报、月报、监理工作总结,报委托人和有关主管部
门;每月 28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工期分析报告、工程质量瑕疵报告、
工程质量改进报告、监理月报、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及安全施
工报告等。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在 2小时内报告委托人,并
在 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递交给委托人。
②各种监理检测原始记录、表格、技术资料等(工程竣工时作为
竣工资料提交委托人);
③计划进度报表、旁站监理方案及记录;每半月向委托人报送一
次监理抽检原始记录一份;
④当委托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要求,需了解工程相关情况时,
随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监理人所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
作假、敷衍了事。
⑤工程开工前 10 天内,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本工程监理机构
的监理人员名单;监理人在合同生效并收到设计文件 10 天内应提交
监理规划;监理人在收到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规划后 10 天内应提交监
理细则。
⑥监理人须对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部位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
进行录像,并刻录成光盘。
(5)按竣工资料及城建档案编制办法的规定,督促承包人完成
本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工作,监理人按有关规定完成监理资料的编制
工作,并提供相关资料及光盘两套。
(6)组织承包人对本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工程竣工初验,对工
程质量提出评估意见,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
(7)配合委托人进行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
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1)保修期内监理人应对本工程保修工作成立保修监理小组,
保证人数不少于 2人,做到随叫随到,必要时现场联合办公。
(2)定期回访检查质量问题,从质量形式入手,结合观察,访
问、测量等方法收集有关各类数据,分析事故原因,鉴定质量缺陷,
明确费用划分,参与质量最终鉴定。
(3)对有争议的质量责任,监理人协调先行质量缺陷处理,确
定责任后,确定费用支付意见。
(4)保修期内因监理人原因给委托人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每
发现一次承担 5000元违约金,并承担其损失。
(5)保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属于监理人责任范围的,监理人承
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6)对于保修期内工程现状检查及辅助表格、检查处理内容,
监理人应按检查时间报委托人。
其他补充条款
1、监理人出现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投标文件不相
符以及业绩资料与事实不符等情况(除委托人认可外),监理人承担
总监理费 50%的违约金并取消其监理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
理人负责赔偿。
2、对不同阶段在岗监理人数及水平的要求:总监 1名持证上岗;
资料员 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2名,持证上岗;安装工程师至
少 1名,持证上岗;装修阶段至少 1名装修工程师,提前一个月到岗;
室外施工阶段至少 1名园林工程师,提前一个月到岗。所配置人员进
场前需要通过甲方现场代表面试。
3、除委托人认可外,监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一次
(项),承担本合同总监理费 5%的违约金;发生三次及以上,委托人
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令监理人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由
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监理人负责赔偿。
①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常驻现场的(每周少于六天);
②各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常驻现场的(每周少于六天);
③监理工程师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
4、监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责任属监理人的,每发生一次(项)
承担本合同总监理费 1%的违约金,发生三次及以上,委托人有权单方
面终止合同,并令监理人立即退场,工程项目另行处理,由此造成的
一切损失由监理人负责赔偿。
①监理人未使用投标文件中配备的检测设备和仪器的;
②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在委托人发
出书面更换通知后 7日内不更换人员的;
③按委托人要求更换后仍不能胜任其职责的;
④因监理人严重失误等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 万元以
上);
⑤监理人不按委托人批准的监理规划、细则实施监理的;
⑥因监理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而造成工程窝工
拖延超过 8小时的;
○7 在审查承包人的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时,不认真负责地计量,
被委托人发现承包人超估冒算 10%以上的;
5、监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延误一天承担 5000元违约金,
索赔累计计算。
①监理人在合同生效后收到设计文件 10天内不能提交监理规划;
②应由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未及时签字确认的;
③监理人未在当月 30 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本
月监理月报的;
④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向委托人提
交监理工作总结的。
6、监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责任属监理人的,每发生一次承
担 2000元违约金;
①未按委托人规定的设计变更确认程序,及时审查设计变更并签
署监理单位意见,报委托人批准的;
○2 监理人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其它重大事件,不
能在 2小时之内(特大事项 30分钟之内)报告委托人,或者不能在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的;
○3 需监理人签署的各种工程资料,未能在签署意见后 48 小时之
内提交委托人一式二份的;
④需要监理人审核的月进度款、签证等相关资料,未认真履行复
核义务,经委托人审核时发现明显错误的。
7、监理人或工程项目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时,受到通报
和处罚时,委托人将按上级主管部门处罚金额双倍索赔,索赔从监理
人的监理报酬中扣除。
8、监理人未按规定进行旁站跟踪监理的,每发现一次承担 500
元违约金,发生三次及以上,按上述违约金额的双倍进行索赔,索赔
从监理人的监理报酬中扣除。
9、在监理过程中委托人每发现一次降低设计标准的施工质量问
题,承担本合同总监理费 10%的违约金。
10、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一次验收通过的,承担本合同总监理费
20%金额的违约金。
11、监理人对因工程签证不真实或协同承包人弄虚作假,经审计
单位发现属实,罚监理人虚假签证造价的 50%。
12、工程竣工时监理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书
面资料,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音像光盘,所有隐蔽工程、中间验
收部位和现场签证或对某部位工程质量有疑义时,必须录像,若无
光盘或光盘内容不实,承担本合同总监理费的 5%违约金,自动放弃
参加甲方下年度工程监理投标资格。监理费结算审计时以委托人出
具的书面材料为准。
13、监理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建设、施工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索取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礼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否则处其非法所得 10倍的罚款。
14、不准以任何理由参加建设、施工和相关单位组织的有可能影
响其公平、公正执行监理任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否则承
担 1万元违约金,委托人保留更换该监理人员的权利。
15、不准向委托人、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指定承建商,建筑
构配件、设备、材料供应商。也不允许提出有关工程分包等与监理
工作无关的要求,否则承担 2万元违约金并立即更换该监理人员。
16、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的监理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上
述所列违约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责任的,应按本合同规定扣减相应的
监理报酬,在支付当月监理费时兑现。
17、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及结算书后,须认真审
查结算资料,在收到结算资料 10 日内对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
整性及是否同意报审结算书提出明确意见,并在结算资料及结算书上
注明收到日期及收到人,以备结算审计用。每拖 1天承担本合同总监
理费 %的违约金。
18、监理人需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认真初审,监理人同意
的工程结算书报审值不得超出最终审计额的 10%。若报审值经审计部
门审计超出最终审计额的 10%,监理人需承担本合同总监理费 20%的
违约金。
19、委托人每天对监理人进行考核并实施监理及承包人签到制度,
每发现总监、监理人员不在现场一次分别承担 2000 元、1000 元违约
金。
20、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私自更换监理人员,发现一次承担本
合同总监理费 1%违约金。
21、每周一次例会和每月一次月报,每少一次承担 500元违约金。
22、监理人须派专人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管理,办理开竣工手续
等。
23、监理过程中,承包人出现影响工程质量及安全隐患的问题,
或未按照委托人要求完成工程进度,监理人必须按照施工招标文件及
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出具书面文件,否则每发现一次承担
3000元违约金。
24、按照相关要求,监督承包人完成资料整理及存档等工作,如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散装水泥基金、新型墙体基金等有关费用无法返还
时,监理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10%的违约金。
(以下无正文)
附录 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勘察阶段: / 。
A-2设计阶段:/ 。
A-3保修阶段: / 。
A-4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
附录 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工程技术人员
2.辅助工作人员
3.其他人员
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2.生活用房
3.试验用房
4.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
活条件
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工程立项文件
2.工程勘察文件
3.工程设计及施工
图纸
4.工程承包合同及
其他相关合同
5.施工许可文件
6.其他文件
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通讯设备
2.办公设备
3.交通工具
4.检测和试验设备
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
号
姓名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 拟担任职务
执业资格
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