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 8 分,2011 年的分值为 9 分。自 2001 年以来,
案例分析题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2008 年只是一次意外)。其中,2001 年(承揽合同)、2002
年(借款合同)、2003 年(技术合同)、2004 年(建设工程合同)、2005 年(融资租赁合
同)、2006 年(买卖合同、运输合同)、2007 年(买卖合同、租赁合同)、2009 年(技术合
同)、2010 年(租赁合同)、2011 年(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在案例分析题中,考生注意两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结合(2001 年、2002
年、2004 年、2005 年、2006 年、2007 年、2010 年、2011 年);(2)《技术合同》与《知识
产权法》的结合(2003 年、2009 年)。
2010 年教材新增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2012 年教材的主要
变化是:(1)新增了“旅游合同”的司法解释;(2)对“技术合同”的内容进行了删减。
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单选题 1 题 1 分 1 题 1 分
多选题 1 题 分 2 题 3 分 2 题 3 分
案例分析题 4 分 5 分 6 分
合 计 2 题 分 3 题 9 分 2 题 9 分
本章基本框架结构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十章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
第一单元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P355~358)
1.交付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2 年调
整)
【解释】(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2)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 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适用同样的规则。
(3)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009 年新制
度多选题)
【例题·多选题】2011 年 5 月 4 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 月 10
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价格为 1000 元,并约定一个月后交
付款项。5 月 12 日,该耕牛产下小牛一只。5 月 16 日,该耕牛被雷劈死。根据合同法律制
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刘某自 5 月 10 日起取得该耕牛的所有权
B.刘某享有小牛的所有权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答案】ABD
【解析】(1)选项 A: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
月 10 日)为交付时间(5 月 10 日);(2)选项 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选项 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5 月 10 日)由买受人(刘某)承担。
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
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
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
责任处理。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
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
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
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
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
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006 年案例分析题、2007 年
案例分析题)
【解释 1】当事人约定交付地点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
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2】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
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
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
的转移。
(7)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
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
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9)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
灭失风险的是( )。
A.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
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
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合同中双方未就标的物损毁、灭失的
风险做特别约定的
【答案】B
【解析】(1)选项 A: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选项 B: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
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
“出卖人”承担;(3)选项 C: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
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
受人”承担;(4)选项 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标的物的检验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
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
起 2 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
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 2 年的规定。
4.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2007 年案例分析题)
(1)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
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2)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
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例题·单选题】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甲向乙购买机器 5 台及附带的维修工具,机器
编号分别为 E、F、G、X、Y,拟分别用于不同厂区。乙向甲如期交付 5 台机器及附带的维
修工具。经验收,E 机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F 机器附带的维修工具亦属不合格
品,其他机器及维修工具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如何解除合
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可以解除 5 台机器及维修工具的买卖合同
B.甲只能就买卖合同中 E 机器的部分解除
C.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 E 机器与 F 机器的部分解除
D.甲可以就买卖合同中 F 机器的维修工具与 E 机器的部分解除
【答案】D
【解析】(1)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
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在本题中,E 机
器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不会导致 F、G、X、Y 机器无法使用或者价值显受损害;(2)因标的
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
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F 机器的维修工具)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
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 20%的,出卖人可以要
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
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招标投标
(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
(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
(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
正式成立。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2010 年新增)(2010 年多选题)(P358~359)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
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的,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
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1)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
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条件,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
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4.法定解除条件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
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 3 个月的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 1 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
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 1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1)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2)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
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和买受人。
7.违约金
(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 30%
为标准适当减少;
(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
定违约金数额。
【例题·多选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某住宅小区的广告中,宣称其“容积率不高于
”、“绿地面积超过 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
周边小区高出 20%。但是,该小区商品房的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问题作
约定。甲公司交房时,购房者乙却发现小区的容积率超过 ,绿地面积只有 20%,并且在
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
和乙之间的房屋预售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 年)
A.合同无效
B.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并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C.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有权请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答案】BC
【解析】(1)选项 AB: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但不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
销的合同;(2)选项 C: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
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内容即使未订入
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 D:甲
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 1 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五类
法定情形”。
三、赠与合同(2010 年单选题)(P359~P360)
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
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
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2009 年原制度多选题)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
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
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
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①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①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释】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例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
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2)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6 个月
内行使。
【例题·单选题】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
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
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 年)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1)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
宝珠并未成功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排除选项 A;(2)选项 BCD:赠与合同是诺
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
合同仅在木匣上成立,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四、借款合同(2002 年案例分析题)(P360~P361)
1.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
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2000 年多选题、2003 年多选题)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
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
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处理方法与借款合同相同。
5.提前偿还(2005 年单选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
息。
【相关链接】在仓储合同中,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
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超过
时,超过部分无效。
五、租赁合同(P361~P362)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
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 20 年。
【相关链接 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 20%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 6 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
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关链接】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
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
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
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相关链接】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
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多选题】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丙。丙是个飞镖爱
好者,因练飞镖将房屋的墙面损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甲有权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
B.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墙面损坏造成的损失
C.甲有权要求丙搬出房屋
D.甲有权要求丙支付租金
【答案】ABC
【解析】(1)选项 A: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选
项 B: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3)选项 C: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丙的占有对甲而言属于无权占有,甲有权要
求丙搬出房屋;(4)选项 D: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甲无权
要求丙支付租金。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
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
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6.买卖不破租赁(2003 年单选题、2005 年单选题)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
赁”。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
权。
【相关链接】(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2)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将所属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甲公司将用于出租的
设备卖给丙公司。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3 年)
A.甲公司在租赁期间不能出卖出租设备
B.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终止
D.买卖合同有效,原租赁合同须经丙公司同意后方继续有效
【答案】B
【解析】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
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010 年案例分析题)
六、房屋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P362~363)
1.房屋租赁的无效
(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
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
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
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解释】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2.登记备案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
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生效
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租人的优先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
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只有房屋租赁规定了优先购买权,其他标的物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 5 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
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
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
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①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①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①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4.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
(1)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
房屋。
(2)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
期间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
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例题·多选题】甲承租乙的住房,租期未满,乙有意将该住房出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
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 年)
A.乙应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如果乙对甲隐瞒情况,将房屋出售给丙,甲可以主张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如果甲放弃优先购买权,当丙购得该住房成为新所有人后,即使租期未满,也有权要
求甲立即迁出该住房
D.如果乙的哥哥丁想要购买该住房,则甲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答案】AD
【解析】(1)选项 A: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
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2)选项 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
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 C: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
效力;(4)选项 D: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融资租赁合同(P363~364)
1.融资租赁关系
(1)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2)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解释】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
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在融资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无正当、充分的理由不得解除合同。
3.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
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
使索赔的权利。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
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物的权属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
《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
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
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2011 年)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
【解析】(1)选项 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 BC:租赁物
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
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 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单元 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一单元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第二单元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P364~365)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负责。
【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2.随时解除(2001 年案例分析题)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P365)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①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
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无效合同的处理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
款。
①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
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
支付工程价款。
2.分包、转包(P366)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
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条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
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例题·单选题】经发包人甲公司同意,总承包人乙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
给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给甲公司造成 100 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对甲公司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先由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担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承包人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
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
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相关链接】工程欠款的利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
期贷款利率计息。
表 10-1 垫资与工程欠款的区别
垫 资 工程欠款
未约定的 不支付利息 按照同期贷同类款利率计息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但是约定的利
息计算标准高于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按照约定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04 年案例分析题)
(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
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
建筑工程的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
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
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三单元 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货运合同(P370)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
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
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
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06 年案例分析题、2010 年多选题)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
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006 年案例分析题)
4.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
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后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
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5.赔偿额的计算
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
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相关链接】买卖合同的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例题 1·多选题】甲公司与乙运输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运
输合同约定的下列条款中,有效的有( )。(2010 年)
A.乙公司有轻过失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
B.乙公司对货物毁损灭失无过错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
C.因不可抗力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
D.因收货人的过错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 AB: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
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
效(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选项 A 约定乙公司有“轻
过失”(而非重大过失)而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时,由甲公司承受其损失,该约定有效;(2)
选项 CD: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
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
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 2·多选题】甲、乙签订 10 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约定由甲送货上门,甲与丙签订
运输合同。丙送货途中,因洪水冲垮公路,被迫绕道,迟延到达,导致水果有轻微腐烂现象。
乙方以逾期交货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丙多次与乙交涉无果,发
现水果腐烂迅速扩大,当即决定以 6 万元价格将水果就地处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B.水果价值减少的损失应由丙承担
C.丙就地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向乙要求偿付
D.丙就地处理水果的费用应向甲要求偿付
【答案】AD
【解析】(1)选项 A: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
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甲)承担;(2)选项 B: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
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选项 CD:丙就地处理水果的行为,属于为了甲的利益
而采取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费用由出卖人(甲)承担。
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P371~372)
1.保管合同
(1)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
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2)消费保管(保管物为可替代物)
保管合同成立后,原物及其孳息归保管人所有,保管人可以使用保管物,并承担保管物
的灭失风险。
2.仓储合同
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
费。
表 10-2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诺成/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可能是实践合同,
也可能是诺成合同
均为诺成合同
有偿/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可能是有偿合同,
也可能是无偿合同
均为有偿合同
保管人的保管义务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
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
是,对于无偿保管,保管人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
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
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委托合同(P373)
【解释】委托和代理的区别:(1)代理关系是三方关系(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委托合同是双方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2)代理属于对外关系,委托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的内部关系(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关系也仅限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不涉及第
三人);(3)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合同仅仅是委托代理的基础关
系。
1.具有人身属性的事项,如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不适用委托合同。
【相关链接】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立遗嘱、结婚),不能代理。
2.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
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
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
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
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
订立合同的除外。
①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
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例题·单选题】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
丁签订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
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甲,丁可以行使丙对甲的权利
【答案】C
【解析】(1)选项 A: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2)选项 B:受托人以自
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在“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
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该合同才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题并没
有指明“第三人当时知道”;(3)选项 CD:受托人(丙)因第三人(丁)的原因对委托人不
履行义务(因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导致丙不能向甲付款),受托人(丙)应当向委托人
(甲)披露第三人(丁),委托人(甲)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丙)对第三人(丁)的权利。
4.费用与报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
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
要求赔偿损失。
6.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
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多选题】甲工厂委托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乙公司不收取报酬。根据合同法律制
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公司有权请求甲工厂偿还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但乙公司无权要求给
付该必要费用的利息
B.乙公司经甲工厂同意,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乙公司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
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C.乙公司因过错给甲工厂造成损失,甲工厂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D.甲工厂、乙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答案】BD
【解析】(1)选项 A: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
“及其利息”;(2)选项 B: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
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3)选项 C:无偿的委托合同,因
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赔偿损失;(4)选项 D: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
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四、旅游合同(2012 年新增)(P374)
旅游合同并不是《合同法》独立的有名合同,因此多适用委托合同解决有关纠纷。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就旅游合同纠纷专门出了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
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旅行社组织的自
助游、旅游者自己组织的旅游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
1.由于旅游合同往往是旅游经营者(即旅行社)与旅游者或者旅游者所在单位订立,而
参加旅游活动的主体往往不一定是合同的订立者,与之发生纠纷的主体往往是旅游辅助服务
者,而非旅游经营者。因此在理解旅游纠纷时,关键在于理解由此产生的合同的相对性的突
破与解决。
(1)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的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
受理。
(2)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
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2.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
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
3.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责任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
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
4.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
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第 24 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可以请求
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相关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4 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
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可以请求解除旅
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在旅游经营者擅自转让的情况下,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
遭受损害的,可以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
担连带责任。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
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6.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可以请求旅游经营者退
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经营者可以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
五、行纪合同(P375)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解释】(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委托
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由行纪
人自行承担。
【解释】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但不论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
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及其利息均由委托人承担。
3.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应当经
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商品的,可以按
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
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
付报酬。
6.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例题·多选题】甲将 10 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
售,每公斤售价 2 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 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
正确的有( )。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 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补充协
议时,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答案】ABD
【解析】(1)选项 B: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
担;(2)选项 C: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3)
选项 D: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六、居间合同(P375)
1.居间人(如房屋中介公司)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
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表 10-3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报 酬 有偿/无偿 有偿合同
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
要求支付报酬
费 用
费用及利息由委托人
负担
由行纪人负担
促成合同成立的,由居
间人负担
第三单元 单元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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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合同的无效(P376)
1.技术合同的无效事由
除了《合同法》总则规定的无效理由(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外,具有下列非
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情形的技术合同无效: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
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
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
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
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
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
条件。
2.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
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
【解释】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1)该合同有效;(2)事
后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法人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
共同承担责任。
3.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依法应当经过但未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取得行政许可的,不
影响当事人订立的相关技术合同的效力(该合同有效)。当事人对办理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义
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实施技术”的一方负责办理。
4.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1)第三人善意
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
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
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对方继续使用技术秘密但又拒不支付使用费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使用人停止使用。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
使用期间的使用费。
(2)第三人恶意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
的,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
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3)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
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
知后,主张甲与丙之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
中,正确的有( )。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
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答案】CD
【解析】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使用人已经向无效合同的让与人
支付的使用费,应当由让与人负责返还):(1)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
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不论使用人是否继续使用,均应向权利人支付已使用期间的使用费;(2)双方恶意串通的,
属于共同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
技术秘密。
二、技术合同的法定解除(P337)
1.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 30 日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
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 30 日的,在该履行期限届满后方可
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三、职务技术成果(P377)
1.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1)履行法人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法人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完成的技术成果;
(2)离职后“1 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岗位职责或者原单位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有关的技
术开发工作而完成的技术成果;
(3)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解释 1】(1)对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不
属于职务技术成果;(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
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解释 2】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单位”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的“现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双方单位的协议确定权益。
2.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法人可以就该项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
同。
(2)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四、技术开发合同(P378~379)
1.委托开发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
人。
(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2.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
的当事人共有。
(2)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
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三人合作开发一项技术,合同中未约定权利归属。该项技术
开发完成后,甲、丙想要申请专利,而乙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
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有( )。
A.甲、丙不得申请专利
B.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乙、丙共有
C.甲、丙可申请专利,申请批准后专利权归甲、丙所有,乙有免费实施的权利
D.甲、丙不得申请专利,但乙应向甲、丙支付补偿费
【答案】BCD
【解析】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
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
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
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
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解释】(1)对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考生应区分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2)对于
“技术秘密”,不再区分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未约定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
甲公司按约支付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乙公司交付了全部技术成果资料。后甲公司在未
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公司使用该技术,乙公司在未告知甲公
司的情况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丁公司使用该技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技术成果的使用权仅属于甲公司
B.该技术成果的转让权仅属于乙公司
C.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D.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无效
【答案】D
【解析】(1)选项 AB: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成果的使
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2)选项 C:当事人
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3)选项 D: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
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
许可行为无效。
五、技术转让合同(P379~380)
1.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仅限于“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不包括“尚未
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以及不涉及“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前,可以以专利申请被
驳回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在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之后,则不得因此请求解除合同,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专利申请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成立时即存在尚未公开的同样发明创造的在先专
利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3)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前,让与人自己已经实施发明创造
的,在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停止实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
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2009 年新
制度案例分析题)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
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具有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
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之间就“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
①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规定;
①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①授权之后,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当事人不得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为由主
张合同无效。
六、优先权(综述)
1.《物权法》
(1)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
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P317)
(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
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可以主张优先购
买权。(P318)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P315)
2.《合伙企业法》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
购买权。(P43、P55)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P49、P56)
3.《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
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
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P130)
(2)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
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P130)
4.《合同法》
(1)租赁合同(P362)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2)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
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
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P367)
(3)技术合同
①职务技术成果
法人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P377)
①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P378)
①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
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
利。(P379)
(4)在合同的保全措施中,债权人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撤销
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P339~340)
第四单元 单元测验
【单元测验链接】
【提示】点击上面的“第四单元 单元测验”即进入相关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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