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投标凯德置地招标文件
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目录
序号 内 容 页 码
1.招标文件目录 0
2.业主与顾问单位 1
3.投标须知 2
4.招标技术要求 3
5.业主对机电材料及设备的要求 4
6.对投标报价的说明及要求 5
7.对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说明 6
8.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明细表 7
9.招标图目录 8
10.投标书(标函)9
11.投标单位的承诺书 10
12.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11
13.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12
14.投标报价清单 13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4
16.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15
17.履约担保书格式 16
18.招标图共 45页
附件:
附件 A〔投标单位中标后负责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资历表〕
附件 B〔投标单位为本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及器材一览表〕
业主与顾问单位
1. 业主:凯德新运(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907室
电话:0571-6
传真:0571-6
邮编:310007
2. 建筑设计:巴马丹拿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遵义路 100号虹桥上海城 B栋 1599室
电话:021-8
传真:021-0
邮编:200051
3. 合作设计:浙江城建设计集团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4. 工程监理: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5. 工程管理:凯德置地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268号来福士广场(办公楼)19楼
电话:021-3
传真:021-9
邮编:200001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工程
投标须知
1. 为了保护环境、节省能源,凯德置地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计划逐
步实现招、投标文件无纸化,为此,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存入光盘。投
标单位在收到光盘文件后应先制作备份,并在投标阶段使用备份文件进行工作。
投标单位需妥善保管招标方发出的光盘文件,不得损坏招标方在光盘表面粘贴的
标签及所盖的图章。投标单位中标后需对光盘内的招标文件与招标方发出的合同
文件进行核对,以确保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的一致性。
2. 投标单位必须承诺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且不限于
任何形式的回扣、报酬、福利、利益或好处)诱惑或贿赂业主的职员、代表或受
托人,无论投标单位是否从这些诱惑贿赂中获取利益。如有证据表明投标单位违
反上述承诺及保证,业主及招标方有权追究投标单位给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
3. 业主及招标方慎重声明: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业主及招标
方将鼓励并保护投标单位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并且不主张投标单位之
间进行恶性竞争。因而。业方及招标方无义务必须受最低投标价或其他任何投标
书,也无义务向投标单位作任何解释。
4. 投标单位需具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资质。投标单位必须自行审
核自己的资质等级是否合政府有部门规定,即是否可以承担本工程。投标单位中
标后,如因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面造成政府有关部门
的处罚以及由此造成的业主的所有损失均由投标单位承担。
5. 本招标项目的承包范围为:
(1)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用样板房的土建工程;
(2)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 地块售楼处用样板房的机电安装工
程;
(3)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所有的工作内容。
6. 业主及招标方在招标启事中已说明: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单位必须根据业
主的要求,具备以下条件和能力:
(1) 具有在杭州市承接同类工程的一切必要的资格及资质证书;
(2) 有能力自行完成全部承包范围内材料及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并保证所购材料及设备符合规范及设计的要求,也能符合水、电、煤、消防等部
门的要求;
(3) 有能力建造无渗漏工程;有能力使施工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4) 有能力保证施工现场达到文明工地标准;
(5) 有能力按国际工程总承包的惯例对所有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实
施有效的管理,而不会在中标后以各种借口为理由推卸对上述指定分包工程的管
理责任;
(6) 有能力自行协水、电、煤、消防等部门对上述承包范围内的工
程进行验收,而不必由业主出面联系或主持此类工作;
(7) 有能力对工程造价实行综合单价包干、有能力按水、电、煤、
消防等部门指定的设备用材料进行报价,并且在中标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
任何费用;
(8) 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
7. 投标单位应根据业主及招标方的上述要求,在充分、全面地考虑承包本
工程的所有责任、义务、因素、风险、条件、及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后,提出完
整的报价;并且,投标单位应在投标前与水、电、煤及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全
面了解这些部门对本工程的要求,并按照他们的要求进行报价,以避免承担不必
要的损失。
8. 招标文件是业主提出的要约条件及要约内容,因此,投标单位应详尽地
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其中特别是〔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及说明〕、〔招标技术要求〕
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及要求,并根据这些条款及要求进行报价。
9. 如投标单位对上述招标文件中的各部分——包括本〔投标须知〕、〔对投
标报价的要求及说明〕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持有不同的意见或不能接受某
些条款,则投标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表明自已的立场和态度;
(1) 投标单位可以在收到投标书后的五天内声明退出投标,并向招
标方退回招标文件及文件盘片,则招标方将在招标工作结束后退还上述投标保证
金(不含利息);
(2) 投标单位可在投标文件中对上述不能接受的条款明确提出意见
及要求,业主及招标方将对投标单位的意见及要求进行研究。但投标单位必须注
意:业主及招标方有可能因为无法接受投标单位的意见及要求而不能接受投标单
位的投标文件。
10. 投标单位应认真核对招标文件目录,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发
现光盘中出现内容缺失及无法打开的文件,请立刻通知招标方更换或补全所缺的
文件。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方的失误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11. 投标单位不得更改上述光盘中现有文件的内容和文字说明,否则被视为
无效标书。投标单位投标时应同时报送全部已填妥数字的〔投标报价清单〕文件
盘片。
12. 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含有与招标文件不符的要求,则其投标文件可能
不被接受。
13. 投标文件须分为商务标与技术标,各一式叁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
份)装与密封的信封内,于投标截止日—2007 年 1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3 时前
送至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907 室,逾期一律按废标论处。信封
上须注明“杭州拱墅区 A-07-2、A-19-A 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项目投
标文件”。
14. 本项目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的 90个日历天内。
15. 投标文件内的商务标及技术标应分别装订,并包括以下内容:
商务标(一式三份);
(1) 投标书(标函)及投标综合说明;
(2) 计算并填妥后的〔投标报价清单〕中的全部报价单及其文件盘
片;
(3) 投标单位的承诺书及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4) 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5) 投标单位推荐的主要分包单位及主要材料与商品混凝土供货单
位名称;
(6)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投标单位在杭州市承建同类工程的文件复印
件及进杭施工许可证。
(7) 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复印件、法定地址或办事处的法
律证明;
技术标(一式三份)
(1)投标综合说明书;
(2)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
·施工总平面布置;
·标准化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及计划;安全操作规程及技术措施;
·符合总工期要求、并经优化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表及施工形象进度表;
·本工程的其它主要施工方案;
·建筑物沉降监测方案、材料及设备的检测方案;
·为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计划;
·投标单位的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及技术力量配备;
·投标单位中标后负责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历表(见附件 A);
·投标单位中标后为本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及器材一览表(见附件 B);
产品样本;
投标单位须按〔对投标报价的说明及要求〕中所列的五金配件,提供一套实物样
品,每件样品需粘贴注明投标单位的标签并加盖公章。
〔履约担保书〕格式、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供投标单位了解业主要约
条件及要约内容的文件,因此,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毋须包含这些文件。
16.投标单位应使用招标方提供的电脑文件(EXCEL 表格)打印所有〔投标
报价清单〕表格中的数量和单价,并计算每项报价金额及总价款。投标书上的金
额必须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上的报价总金额一致。任何未报价的项目及空白的
栏目均被视为已包括在投标书的总报价金额内。
17. 业主要求投标单位中标后计划委派的项目经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全过
程,为此,投标文件中应包括由投标单位盖章确认、经项目经理签名的〔承诺
书〕。
18. 投标单位应将全部投标文件打印在标准的 A4纸上(特殊的图表可打印
在标准的 A3纸上),并在这些文件的指定部位签名、写上日期及加盖投标单位的
公章。请注意:法人代表及见证人(即经办人)在正本投标文件中的签署必须是
亲笔签名。投标单位还需要采用将投标文件连续几页相继排开不小于 厘米的
方式在每一页的页边用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的印鉴加绮缝章。投标文件的复本可
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9. 如果投标单位在报送投标书后发现无恶意的错误,可以书面的向招标方
发出通知,并提交修订本。假如该修订本在指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则招标
方将接受其修订后的标价,否则原标价仍然有效。
20. 招标方不向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成本分摊费。与此同时,投标单位在投标
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也均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招标方不再向投标单位作
任何补偿。
21. 为了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投标单位
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须缴纳人民币伍仟元(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
22. 在以下情况下,业主将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或中标资格并酌情全部或部
分没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1) 投标单位贿赂业主的职员、代表或委托人;
2) 投标单位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或在投标后再要求中途退
标;
3) 投标单位投标后要求提高或增加投标报价总金额;
4) 投标单位中标后拒不签订施工合同,或违反其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或对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提出异议,或向业主提出修改〔履约担保书〕及〔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且不被业主接受;
5) 投标单位未向招标方退还招标文件。
23. 投标单位中标后,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业主在定标后(三十)天内向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收回全部招标文件后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含利息)。
24. 投标单位中标后将与发包人—即本项目的业主—凯德新运(杭州)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合同。
25. 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必须在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前提交银行出具的
〔履约担保书〕
26. 业主与招标方不准备举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答疑解释会,因此,各投标
单位必须在 2006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10 时前将对招标文件的疑问以书面形式送
交或传真至招标方,联系人:夏远园、李林芸;电话:021-3转 7835、7826;传
真:021-9。招标方将会在最知的时间内对所有投标单位发也招标答疑文件。
27. 只有招标方对所有投标单位发出的书面答复才有效。如投标单位中标,
则此项书面答复将与合同文件一起装订,并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28. 投标单位需对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向投标单位发出的所有文件及资料
严加保密。
29. 投标单位应了解,业主无意在本项目招标阶段与任何投标单位建立任何
合约关系。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项目
招标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土建工程的招标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如招标图纸与本技术要求有任何出入或不符,均以本技术要求为准;
为了防止售楼处、样板房交付后天花抹灰层出现开裂及掉落现象,业主要求本工程混凝
土楼板的低模整度必须严格满足施工规范的要求,拆模后不再做抹灰层,仅批嵌腻子;
业主要求售楼处及样板房所有现浇细石混凝土地面施工时,其混凝土表面的平整度必须
严格满足施工规范的要求。如现浇细石混凝土地面的平整度不能满足施工规范所规定的标准,
则总承包单位必须增加自流平水泥找平层,由此发生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为了确保工程无渗漏,所有卫生间在移交给精装修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必须做盛水试验,
并需经精装修单位确认盛水试验合格;因盛漏引起住户的索赔将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钢筋混凝土外墙固定模板的螺栓孔及脚手架螺栓孔的设置及其封堵施工方案必须获得业
主及监理单位的认可,总承包单位应保证所有螺栓孔封堵后无任何程度的渗漏水现象;
为了确保不锈钢型材不生锈、不产生黄斑,所选用的不锈钢型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户外的不锈钢材质型号(级别)必须不低于 Ni8/304;
(2)与水接触区域的不锈钢材质型号(级别)必须不得低于 316;
(3)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提供的不锈钢材质在保修期(2年)内不发生任何生锈现象;
本工程招标图及设计图上±相当于绝对标高+;
内隔墙的材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墙厚 100mm、200mm;
外墙(处混凝土剪力墙以外的凌空墙)的材料采用粘土多孔砖,墙厚 200mm;
砂浆等级:地下部分采用 水泥砂浆,地上部分采用 混合沙浆;
外墙面留洞:由总包单位根据精装修图纸预留,预埋空洞及套管,风帽由精装修单位安
装
a热水器:出墙洞直径 75mm,中心标高 2750mm,设不锈钢风帽
b浴霸:出墙洞直径 100mm,中心标高 2750mm,设不锈钢风帽
c油烟机:出墙洞直径 150mm,中心标高 2700mm,设不锈钢风帽
d.空调:出墙洞直径 75mm,中心标高 2400mm,无不锈钢风帽
2 售楼处及样板房室内主要建筑工程的做法:
厨房及卫生间:
地坪:素土夯实,100厚碎石垫层,100厚 C20混凝土随捣随光(内配Φ钢丝网);
墙面:20厚 1:2水泥砂浆粉平,拉细毛;
顶棚:不做处理。由精装修单位装修吊顶;
户内阳台:
地坪:地漏周围做“水不漏”防水 150宽,室内外结构高差处防水向外延伸 300宽并从阳台
结构面上翻入室内 100
墙面:同外墙面做法;
顶棚:15厚 1:1:6混合砂浆分 2次粉光;普通批嵌,白色外墙涂料;
其余房间:
地坪:(室内采用)素土(回填,并分层)夯实,100 厚 C20 混凝土随捣随光(内配Φ钢丝
网);
墙面:12厚 1:1:4混合砂浆底糙,8厚 1:1:4混合砂浆面层;
顶棚:A,吊顶和假梁部位不做处理,由精装单位装修吊顶和假梁;
B,其余部位普通腻子批嵌两遍,细砂纸打磨光滑平整,不进行粉刷。
3外墙做法:
外墙面抹灰:12厚 1:1:4混合砂浆打底,8厚 1:1:4混合砂浆面层;
涂料:普通腻子批嵌,涂料颜色、材质需先做样板,由设计单位和业主确认后方可
施工
滴水线:外墙窗台、窗楣、雨蓬、阳台、压顶和突出的腰线等除设计有具体要求外,
钧在上表面做流水坡度,下面做成平塑料滴水线 10×10mm;
外墙变形缝:参考图集,颜色同外墙涂料或石材。
4结构地坪标高:
厨房落低 20mm,卫生间落低 30mm,阳台落低 50mm外,其余房间及办公室、走道、楼梯结构
面做平;
5屋面做法:40厚 C20细石砼(内配双向Φ4@200),分仓缝<36m2
40后XPS挤塑板保温层
4厚APP卷材防水层
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
陶粒砼找坡3%(30)起坡
先浇钢筋砼屋面板
6界面剂的使用:
(1) 钢筋混凝土内外墙做粉刷前必须用界面剂处理;
(2) 按常规,不同材质交接处铺贴钢丝网;
(3) 混凝土砌块墙体及多孔砖墙体做粉刷前是否需用界面剂由投标单位确定,但必须保
证灰层不起壳、不开裂。
7室外工程的做法:
地面回填土中不得含有建筑垃圾、积水及淤泥杂物,必须分层回填好土、并分层夯实;
园林绿化区域的回填必须使用不会妨碍或影响苗木生长的好土;
围墙:150厚碎石垫层,120厚C15素砼基础;
200厚混凝土空心砌块,M混合砂浆砌筑;
砖垛4M间距设置,规格 400×400;
双面粉刷 12厚 1:1:6混合砂浆底糙,8厚 1:1:6混合砂浆面层;
每 40M设伸缩缝;
以现有场地标高为准,围墙高度为 2,500MM(和围墙外路面的高差)
临时道路(附图 1——见总体平面图)
A, 临时道路做法;路宽 4m,5cm 碎石垫层、5cm 砼面层,标高比售楼处室外
出口处标高低 15cm。
B, 临时道路两侧设排水沟,雨水接入售楼处雨水管,排水沟按常规。
雨污水系统:A,设化粪池一个
B,售楼办公室的污、废水管道(加筋 UPVC)的预留埋工作均由总包负责接入化粪池,再由
化粪池接入市政污水管(加筋 UPVC/DN200)。样板房的污、废水不做
预留、预埋。
C,售楼处、样板房的雨水管(加筋 UPVC/DN200)接入市政雨水管。
D,室外各设雨污水检查井一个。
8. 地基基础工程按图纸施工,土方回填采用原土回填至合计标高,并分层夯实。
第二部分机电安装工程的招标技术要求
1.基本要求:
本技术要求与招标图纸要求有矛盾之处,以本技术要求为准,并须按本技术要求报
价;
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必须按【业主对机电安装工程材料及设备的要求】选定本工程所需
的各种材料及设备。如投标单位提出其它“同等品牌”的产品,则必须在投标文件中
给予明确的说明,否则,将视为投标单位已完全接受上述表内业主的要求。招标图纸
和文件中所涉及的产品品牌及型号仅代表其所包含的技术参数,并不是业主所要指定
的品牌;
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有相关机电设备样本,并根据业主的要求进一步提供
部分产品实样供机电工程师确认;
无论图纸中是否明确标注,机电各系统所需的预留洞及协调工作均在总承包合同范
围内。总承包范围内的管道试压、挖土、墙上开槽、预留洞或开动等的费用应综合包
含在各机电专业系统的报价金额中,或单独立项后报价;
本项目招标图的设计均依据精装修房的标准;
2.给排水专业
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范围
(1) 给水管分界:室外临时供水点接至售楼处室内第一个给水点结束;
(2) 排水系统:售楼区室外排水管道施工到位,包括雨污水井以及化粪池的设
置。售楼处室内所有排水管施工到位;
(3) 如设计图纸没有特别明确给排水系统所需的预留洞,总承包单位应该按照
给排水设计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根据精装修图纸确定所有留洞的位置与尺寸;
(4) 售楼处室内消防管道;
(5) 售楼处雨水立管;
(6) 室内水景进出水预留套管;
设备及材料选用
(1) 室外给水管道采用PE管;
(2) 室外给水管道采用 PPR管;
(3) 室外与污水管采用加筋UPVC管;
(4) 室内排水管道采用UPVC管;
(5) 消防工程中DN>100mm的热镀锌焊接钢管采用沟槽式连接,DN≤100mm
的热镀锌焊接钢管采用丝扣连接;
(6) 消防及给水阀门应采用对夹式蝶阀;
(7) 消火栓箱采用冷轧钢板门;
(8) 所有室外雨污水井采用 PE复合材料井盖。
3.强、弱电专业
施工范围
(1)承包商施工至售楼处配电箱开关上桩头,(总配电箱由精装修单位提供);
(2)防雷接地工程;
室外电缆要求采用直埋电缆。
附表(投标商填写):项目
机电工程材料及设备厂家或品牌等要求(1/1)
序号 项目名称
技术部可接受生产厂家或品
牌
投标方提交
品牌
技术部
意见
一、给排水系统及消防系统
1
给水三型聚丙烯管(热水)PP-R 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上海天力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米兰塑料有限公司
2
PE管 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公元、河北宝硕
3 UPVC雨水管
4 UPVC排水管
上海汤臣、浙江中财、
南通(新加坡)三德
5
各类阀门(除全球铜阀,浮球阀)
过滤器
上海冠龙、上海高桥、上海精
嘉
6
沟槽式管件及法兰 上海迪利、上海威逊、上海瑞
孚、或同等品牌
7
热镀锌钢管 鞍钢、上海宝钢、上海劳动钢
管厂、浙江金洲
8
像塑保温材料 阿乐斯、巨大隆、世霸龙或同
等品牌
9 地漏、多通道地漏 浙江越溪或同等品牌
二、电气系统
1 YJV电缆(包括电缆终端头)
2 ZR-YJV电缆(包括电缆终端头)
上海塑胶线厂、上海南洋电缆
厂、无锡远东电缆厂
说明
1、 投标单位须按照上述要求的厂家或品牌提供报价
2、 除本表格中列项的设备和材料外,其余的设备和材料尽可能采用上海地区的产
品。
投标单位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对投标报价的说明及要求
1 未经授权,投标人不得擅自涂改【投标报价清单】中所有表格中的原文。如有涂改,
则投标单位的报价可能因而不被接受。
2 投标单位必须详细审阅全部招标文件及招标图,充分考虑总承包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全面地理解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并按业主及招标方提出的要约及要约内容对本工程
施工总承包项目进行报价。投标单位应清楚:除招标图预算调整、工程变更引起的施工费用
增减以及按合同文件的规定需要调整和记取的费用外,投标单位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承保
范围和【国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工程深化设计、施工、总管理、总协调、
总进度控制及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承保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
均必须包含在本次报价中;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时候向业主提出任何调整
费用的要求,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3 投标单位在填报【投标报价清单】时,必须详细阅读清单中对报价内容的规定及说
明,并按说明中的要求进行报价。如【投标报价清单】中的某些项目未被投标单位填上价款,
则这些项目将被视为不会发生任何费用或其费用已包括在投标书的总造价内。在合同期内,
如业主取消或不再委托承包单位施工上述投标单位未填上价款的某些项目时,业主可以在工
程总造价内按市场价格扣除合理的费用。
4 业主要求:本项目总承包工期不得超过 4个月,包括售楼处样板房土建工程、机电
工程、总体配套工程及对业主指定分包的配合管理工程等;其中总承包单位需在 50 天内将
符合精装修施工条件的室内部分移交给精装修单位。投标单位须根据本项目承保范围内的工
作内容自报施工工期。在同等条件下,业主及招标方在确定中标单位时,将优先考虑施工工
期较短且满足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中标后,其投标的工期日历天将被视为合同工期,并且
因总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而引起的工期延误,其延误一天业主的赔偿额为 5000元。
5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本工程中的最低保修期限应为“基础设
施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此外,其余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即“免费保修期”)均
为两年,并且上述质量保证期自本项目全面竣工并交付业主之日计起。投标单位应将承担上
述工程质量保修所需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内。
6 业主将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和用水的接口,投标单位如认为此供电及供
水容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包括总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的提供的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及为
售楼处、样板房和业主工地办公室的水、电等)时,应在中标后自行租借发电机发电,或同
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投标单位应将施工用电的接入费用和可能租借发电机发电的费用列入
【清单 01 对工程开办费的报价】中或包含在投标总价内,除此以外,业主将不再另行补贴
此费用。
7 投标报价清单中的所有报价金额均需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损耗、人工费、机械费、
管理费、各种间接费、税金及市场材料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等所有费用。投标单位中标后不
得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向业主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
8 投标单位必须确保投标文件中的实施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主要的施工工艺及施工
技术措施符合设计、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投标单位的投标
报价应满足上述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主要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技术措施扥要求,并在中
标后不得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向业主提出任何增加费用的要求。
9 投标单位注意:投标方在投标报价清单内提供的工程量均为暂定数量,目前,由于
本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是近似值,因为上述工程量与建筑面积在施工阶段将会有一定的变动。
为此,业主与招标方要求投标单位在本次投标中的所有单价(除【清单 1对工程开办费的报
价】中已有注明的报价项目以外)均不会因工程量或建筑面积的增减而变化,投标单位中标
承包后也不得以上述工程量与建筑面积的增加和减少而要求调整任何单价或提出任何索赔
要求。
10 对【清单 01对工程开办费的报价】的说明
投标单位须按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业主的各项要求、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施工的
实际需要合理地填报各项开办费。
投标单位应按总建筑面积 1,087M2的工程量填报清单内各项开办费的报价金额。投标
单位中标承包后,如实际施工的总建筑面积与上述 ,087M2的正、负差额小
于 10%时,招标阶段所确定的开办费将不再调整;如正、负差额大于 10%时,则招
标阶段所确定的相关项目(见【清单 1对工程开办费的报价】中的[备注]栏)的开
办费将按实际总建筑面积、按比例实行增、减调整。
在合同期内,如业主不再委托承包单位实施本清单中的某些项目,或业主自行安排实施
某些项目,则业主将书面通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不可再收取实施这些项目所
需的费用。如这些项目在招标时未被投标单位填上价款,则被视为其费用已包括在
投标的总造价内,业主可以在工程总造价内按市场价扣除合理费用。
投标单位须特别注意:投标单位在本清单内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总承包
单位向杭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所缴纳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按政府规定由总承包单
位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总承包单位代业主缴纳的费用。无论投标单位在本清单内是
否明确地填报了这些费用、无论投标单位是否是无意的疏忽漏报,投标单位的投标
总金额均将被视为已包括上述所有应向政府部门缴纳的费用。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
以政府部门规定某些费用应由业主缴纳、或投标单位未在投标报价清单内报价为理
由,要求业主承担这些费用;并且,无论在什么情况,当业主不得不自行缴纳这些
费用时,业主有权从应付于总承包单位的合同款项中扣除所缴纳的全部损失。
本清单中的施工临时围墙(包括对现场有临时围墙的修补、新建临时围墙、合同期内的
维修等工作)、告示牌(由投标单位提供设计草图)的费用及承包单位为甲方提供 10
顶现场安全帽等所需的费用。如业主签订合同时不再委托承包单位承担这几项工作,
则总承包单位不可收取这些费用。这几项费用均为一次报价、闭口包净。投标单位
中标承包后,不再调整。
业主对已完成拆迁工作的施工现场地进行了底线障碍物的清理工作,因此,施工现场内
的土层较松。投标单位应认真视察施工现场,了解目前场地的平整度和地耐力等各
种影响施工的因素,并将由此而需发生的费用在“其他开办费”一栏中报价。
本项目工程中所发生的脚手费用应在本清单开办费内报价。
钢筋绑扎定位所需的支撑费用及测温费用应明列在开办费用的技术措施费用里。如投标
单位未在开办费中列入此项报价,或对该项费用的报价为 0,则此项费用将被视为
已包含在开办费。
墙体拉结筋应包含在砌墙的综合单价中。总承包单位不可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将此项
费用列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用量中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预、结算中的工程量的正确性,业主要求总承包单位在编制
工程预、结算时使用广联达软件及必佳钢筋翻样软件(上海必佳软件公司出版)进
行工程量及钢筋用量的计算,并且业主要求总承包单位在提交工程预、结算书的同
时向业主提供用上述软件编制的工程预、结算书及钢筋用量的电子文件。为此,投
标单位应将由于业主上述要求而需增加的费用列入开办费中。
11对【清单 02对为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而需发生的费用的报价】的说明
业主要求本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88)建标字第
335 号文件发布的 GBJ300—88《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1989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的优良等级。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时提出为达到上述质量优良等级而
需发生的全部费用。无论投标单位是否在【投标报价清单】内报价、无论投标单位
是否已将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内、无论投标单位是否收取此项费用,投标单位
中标承包后,如经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及业主共同评定后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等
级,则总承包单位应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2%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投标单位应按照总建筑面积 1,087M2的工程量填报为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而需发生
的全部费用。投标单位中标承包后,如实际施工的总建筑面积与 1,087M2的差额小
于 10%时,招标阶段所确定的此项费用将不再调整;如上述差额大于 10%时,则此项
费用按实际总建筑面积按比例实行增、减调整。
工程竣工后,如经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及业主共同评定后工程质量为达到优良等级,
则总承包单位应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2%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12对【清单 03对为达到文明工地标准而需发生的费用的报价】的说明
业主要求本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单位须按杭州市人民政府 1997年 6月 25日发布的《杭
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3 年 6 月 27 颁布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
例》、2006 年 7 月 28 日颁布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第 393 号令发布
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的管理达到文明工地的标准。投
标单位中标承包后,如现场的管理达不到文明工地的标准,则总承包单位须向业主
支付违约金。
投标单位应按现场 5,000 平方米的范围填报为达到文明工地标准而需发生的费用
的
报价金额。投标单位中标承包后,此项费用将不再调整。
【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是业主及监理单位在施工期间按月考核总承
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工作的依据。投标单位在【清单 3 对达到文明工地标
准而需发生的费用的报价】的中最低报价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 10,000 元。投标单
位中标后,业主将把投标单位的上述报价平均拆分为 4 个月的“文明施工专项费
用”,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规定对承包单位进行考核及处罚。
13对【清单 04对可能发生的工程停缓建的报价】的说明
【清单 04 对可能发生工程停缓建的报价】单内的费用只有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的原因
发生全部或部分工程停缓建及窝工时,总承包单位才可以根据实际停缓建及窝工的
时间记取业主应付的款项。
投标单位应按照总建筑面积 1,087M2的工程量填报工程停缓建时每月所需的费用,并
按照暂定的停缓建时间计算所需费用的总金额;投标单位中标承包后,应根据实际
停工时停缓建及窝工的工程建筑面积、经业主确认后,按比例计算所需的停缓建及
窝工费用。例如,当需要停缓建及窝工的工程建筑面积为 300 平方米时,其每月所
需费用应乘以系数 300÷1,087=。
当实际发生停缓建及窝工时,总承包单位应按停缓建及窝工所发生的阶段和时间,根据
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按月计算所需费用,不足 1 月时,每 5 天按每月所需费用的 1/6
计算;尾数超过 2天不满 5天时,按 5天机算,尾数小于或等于 2天时不再计费。
因分包单位及指定分包单位的材料、设备供货的延误或由于其施工的延误所引起的停缓
建及窝工应由分包单位及指定分包单位承担,同时,总承包单位也应承担管理、控
制和协调的责任。由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单位自行承担,且工期不得延长。
14对【清单 05对土方工程报价】的说明
投标单位必须注意:本项目建筑物的土方工程及地下障碍物清除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以一
次报价、闭口包净的方式承包。投标单位中标承包后,除根据合同规定可以按实调
整造价外,其余各项费用概不得调整。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招标图及施工现场自然地面标高示意图计算土方开
挖、外运、弃置、回运及回填等所有工程量。
本工程建筑物周围设计要求的回填土相对标高暂定为,实际施工时,如招标
图上所显示的基础垫层底标高及回填土标高比上述暂定标高误差不大于 200mm时,土方工程
的费用不再调整。超过 200mm 时,超过部分的土方量按【清单 11 对可能发生的其他工程费
用的报价】中的相应单价计算增减工程造价。
本清单中土方工程的造价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建筑物基础的土方开挖、外运、回运、及回填的费用;
(2) 土方开挖时清理地下障碍物(不包括地下人防工程的清除)及拆除废弃的
给、排水管、电气管线及电缆的费用
(3)土方开挖时的排水、降水的费用;
(4)如挖土超过设计深度时,用砂、石回填或浇灌混凝土以使基坑底达到准确标高所需的
费用
(5) 使用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影响绿化苗木生长的回填土或代用材料所需的费
用。
15 对【清单 06】至【清单 09】的说明
【清单 06】至【清单 09】是投标单位对本项目土建工程及机电工程的报价清单。在上
述清单中,招标方已提供了各分项工程的名称及其暂定的工程量,投标单位应根据
【招标技术要求】中的说明、招标图中的设计要求确定各项单价并计算总价。投标
单位中标后将按投标价实行单价包干,因此,投标单位必须对自己的投标报价承担
全部责任;
【清单 06】至【清单 09】内的项目均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每一项报价子目的单价均
需包括完成此项工作的所以准备工作、材料供应、施工、检验、调试、成品保护等
全部内容及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包括合同期内除钢筋及商品混凝土以外所有建
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引起的差价。投标单位中标承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调整合同内已确定的各项单价及费率,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业主增加任何费用;
【清单 06】至【清单 08】的报价和计价依据为:《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
版)》(含结构、装饰)、《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及《浙江省建设工程
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
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招标工程清单以外的项目,其单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合同中也有类似清单综合单价的,可以参考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合同中没有类似项目单价的,双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条规定执行;
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
更部分根据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合同期内,本项目商品混凝土及钢筋的合同价格按市场价
实行浮动。双方将以 2006 年第 12 期杭州市定额站公布的中准价为基准价作为合同
期内调整这两项材料价格的依据。在施工期间的各个月份,如商品混凝土及钢筋中
准价与 2006年第 12期基准价相比其涨、跌幅小于或等于 10%时,则该月内商品混凝
土及钢筋的价格仍按原合同价执行;如涨、跌幅度超过 10%时,则该月内总承包单位
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及钢筋的价格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公式进行调整;
投标单位须注意:【清单 06】—【清单 08】中所有混凝土项目均需按商品混凝土的价
格报价,其中包括且不限于商品混凝土的费用、运输费用、泵送费用、损耗及施工
费用;
投标单位须注意:如〔清单 06〕~〔清单 08〕内的某些材料及设备已被淘汰、或无法
找到供货单位、或不适合用于本工程,则投标单位可向业主建议使用替代材料或设备,并
在清单内按替代材料或设备进行报价,同时,在此项报价的备注栏内给予说明(注意:原
报价清单内的项目内容及名称不得更改),或在报价清单册的最后附加专页以详细阐述有关
的内容。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变投标报价清单内的村料与设备。例如:
设计要求本工程基础垫层的混凝土标号为 C10或 C15,如投标单位无法购到 C10或 C15商品
混凝土,则应按可购到的 C20 商口混凝土报价,并在备注栏内给予说明。投标单位中标承
包后,不得再以无法购到或供应商不生产低标号混凝土等理由要求改用 C20混凝土,否则,
由此产生的增加费用由总承包自行承担;
业主及招标方再次重申:“投标单位应按水、电、煤、消防等部门指定的设备及材料
进行报价,并且在中标后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任何费用……;投标单位应在投标前与
水、电、煤及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全面了解这些部门对本工程的要求,并按照他们的要
求进行报价,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缺失。”为此,投标单位在填报〔清单〕06〕~〔清单
08〕的各项单价时,对于供电、供水及消防部门控制、指定或垄断的设备、材料,必须按
这些部门的要求及价格进行报价,并且不得在中标后要求调整这些价格
16〔清单 09〕的说明
【清单 09】是对目前尚未确定建筑构造、又无法确定内容的工程的报价,也用于今后
根据合同规定计算可能发生的报价清单中无单价的工程变更的造价。投标单位可以将上述
计算表内的费率作为投标竞争的指示。投标单位应根据本清单中暂定的直接费及人工费及
自行决定的各项费率及造价浮动率计算本清单的造价总金额
〔清单 09〕中对各项费率的确定一律以〔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 版)〕、〔浙
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及〔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为基础。
投标单位中标后将根据上述定额及〔清单 09〕中的费率对招标时尚未确定或无法确定内容
的工程及可能发生的报价清单中无单价的工程变更编制预算。其中:材料按〔清单 13土建
工程材料确认表〕和〔清单 14 机电安装工程材料确认表〕,没有的按 2006 年第 12 期〔杭
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单位在确定上述各项费
率时应包含工程水、电费用的市场价?????,文件规定可以补贴的各项费用,在编制
工程预、结算时,????用
17 对【清单 10总承包对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费】的说明
本清单总承包单位对水、电、煤、电话、有线电视、消防等公用事业单位及市政配套部
的独立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费、配合费及服务费。此类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费、配合费及
服
费已列入【清单 01中】;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业主指定分包工程实施有效的、规范的及负责任的管理、配合及服务
业主不希望投标单位在【清单 10】的保价中让利或作出任何优惠。为此,招标方要求
各投标单位对清单中各项总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费、配合费及服务费
的合计报价费率不得低于【清单 10】内业主规定的最低费率。否则,投标单位的报价
可能不被接受;
投标单位注意: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本清单内的配合费及服务费应包括为进行此项指
定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水、电费;
投标单位注意:空调设备、弱电系统设备、成套厨房设备、卫生间设备、健身房设施及
水景设备是业主自行购买的设施,根据惯例,总承包单位不应对此类设备及设施收
取总包配合费及管理费;因此,投标单位在填报精装修工程的总承包管理、配合费
及服务费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18对【清单 11对可能发生的其他工程费用的报价】的说明
本清单内的项目适用于施工阶段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无适合定额的合约变更项目
或由于业主的合约变更而造成工程返工时所需发生的费用。
本清单中拆除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及砖砌体的单价也适用于拆除地下人防工程。本清
单内的暂定工程量包括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拆除地下人防工程的工程量。上述
项目的各项单价须包括拆除后建筑垃圾清理、外运、弃置及拆除后基坑中必要的回
填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业主委托总承包单位在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的基础上对本工程进行深化设计。总承
包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图并完成本项目机电工程各专业管道、管线及预留孔、洞之间
的综合平衡深化设计图。综合平衡深化设计图的内容还应包括住宅楼户内家用空调出
墙管的预留洞、厨房热水器排烟管和脱排油烟机排烟管的出墙预留洞及卫生间排风扇
及浴霸排风管的出墙预留洞。因总承包单位的审图不认真、不仔细、或因总承包但为
的深化设计不正确、不完善而造成的工程返工或设计变更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并且不得按本清单内的价格向业主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本清单中所有的工程量均为暂定数。投标单位中标承包后,如在实施施工中发生本清
单内的项目并需收取任何费用时,必须先报请业主批准,并由业主出具书面【合约变更通
知单】后方可实施,并按照本清单内投标单位填报的单价计算合约变更的造价。对于未发
生或未经业主批准确认为合约变更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不可收取任何费用。
19 对【清单 12投标单位其他一切需报价的费用】的说明
本清单作为【清 01】至【清单 11】报价的补充。投标单位应在本清单内对上述清
单以外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填报报价金额。
投标单位必须认真视察施工现场,并将因施工现场各种条件或因素(包括且不限于:
因现场场地狭小而需进行二次倒运以及施工现场因政府部门规定而造成的各种限制条件等
等)而需要增加的各项费用包含在【清单 01】的报价金额内,或在本清单内列项报价。否则,
将被视为所有这些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总金额内。
投标单位也应按照总建筑面积 1,087M2的工程量和 5000平方米售楼处管理范围填
报本清单内所有项目的费用,并且在中标承包后根据实际承包施工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计取本
清单内所列的各项费用。
20 对【清单 13】【清单 14】的说明
【清单 13土建工程材料确认表】及【清单 14机电安装工程材料确认表】是投标单位对本项
目所需使用的各种建筑及安装工程的材料与设备的确认。
投标单位在填报上述确认表时应仔细了解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并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选择各
种材料与设备。
21 对【投标报价汇总表】的说明
此表是【清单 01】至【清单 12】报价金额的汇总表。投标单位应将上述所有清单
中的总价填入此汇总表内,并计算投标报价总金额。
投标单位应根据工程总承包范围及现场实际情况及自身的施工及管理能力,在此表
内填报施工工期日历天数。投标单位中标后此日历天数将作为合同工期。
投标单位应在【合同条件细则】所阐述的付款方式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优势提出
更具竞争力的付款方式,并在【投标综合说明】中加以说明。在同等的报价条件下,业主将
据此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杭州拱墅区 A-07-0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包项目
对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说明
第一部分土建工程
1.原则上,本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均参照执行【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
额 2003 版】的规定。如本说明中的以下条款与【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
额 2003版】的规定相冲突时,均执行本说明中的条款:
2.对土方工程计算规则的补充说明:
本项目售楼处及样板房的土方工程(包括挖、运、回填、基坑护坡、降水等)
由投标单位按招标图自行计算工程量,并实行按投标价包干的承包形式;
因合约变更面发生的土方工程量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每立方米松方折合
实方的比例按定额规定计算。
3.对现浇混凝土模板计算规则的补充说明:
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混凝土基础底板的模板、底板下翻梁的模板及承台基础的模板均采用综合单
价的方式。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图测算上述工程施工时所需的常规模板、砖胎膜
及其他不可拆模板的含量,并按所需模板的比例确定模板的综合单价,模板工程
量也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的面积以平方米计算。无论承包在实际施工时采用何
各形式的模板,无论实际施工时常规模板、砖胎膜及其他不可拆模板的含量是否
发生变化,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所报的综合单价将不再调整。
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 以内的空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
亦不增加;单孔面积超过 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入墙、板模板工
程量内算。
梁底模板的工程量并入梁模板工程量内。
4.对其他计算规则的补充说明
钢筋的损耗包括在钢筋工程的综合单价内,不进入工程量的计算;
混凝土悬挑板包括空调板、窗台板及装饰板;
除楼梯间以外,内墙面粉刷的单价均不包括踢脚线的费用(踢脚线应单独计
算),但需包括水泥角线的工料;楼梯间内墙面粉刷的单价需包括踢脚线及水泥
护角线的工料;
内外墙粉刷工程量计算:按扣除门窗洞后的实际面积计算,但不包括门窗侧
边的面积,门窗侧边的工程量应在单价中综合考虑;
总体道路的基层单价中应包括土方的挖、填、运及平整;
砖砌墙体工程量体按设计图图示砌体的体积计算,即:墙顶为混凝土梁时,
砌体高度算到混凝土梁的梁底;墙顶为混凝土板时,砌体高度算到混凝土板的板
底;
下水管道的工作内容:包括土方挖、填、运及平整,垫层铺筑、混凝土基础
浇筑、管道接口、回填砂及混凝土坞帮及管道铺设;
砖砌空窨井工作内容:包括土方挖、填、运、平整、铺道渣、基础及垫层混
凝土的浇捣、砌砖、抹面等;
道路侧石的工作内容:包括土方挖、填、运及平整,基清理,铺道渣、基础
及垫层混凝土的浇捣、铺砌侧石等。
第二分机电安装工程
本项目机电安装工程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参照〔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
额 2003 版〕的规定。投标单位如对〔投标报价清单〕内对工程量所设定的单位
持有疑问,则应在投标文件中给予说明,但不能改动〔投标报价清单〕,并仍需
按照〔投标报价清单〕内的单位进行报价。
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定
序
号
考核项目 违规罚款金
1 对未佩戴安全帽或未扣帽带者 100元/每人次
2 对安全网陈旧破损或未绑扎牢固的现象 100元/每处
3 对高作业未系安全带或有带不扣者 100元/每人次
4 对无用电保护措施的现 500元/每人次
5 未佩戴带工地工作证者 50元/每人次
6 对工地作业区内有粪便现象现 50元/每处
7 对工作及业余时间施工现场地内发现身体赤裸(仅穿三角裤等)者 50元/每人次
8 对翻越工地围墙者 100元/每人次
9 对随意从建筑物窗门洞口向外 500元/每处或每次
10 对施工车辆超速行驶或车行时造成道路尘土飞杨的现象 500元/每处或每次
11 对施工作业区内各类(基坑、电梯、楼梯等等)预留孔洞防护不严密等安全隐患 100元/每处
12 对在工地作业区违章操作施工机械或违章接水、接电及动用明火者 500元/每人次
13 对与甲方及监理发生争吵及其他不文明举动者 1000元/每人次
14 对场地及道路不整洁、有积水及砼、砂浆等污迹现象 500元/每处或每次
15
对施工作业区内出现未及时清理的建筑垃圾、钢管、模板、扣件乱丢现
象
500元/每处或每次
16 对工地内发现外来闲杂人员 100元/每人次
17 对其它未列入的违反安全及文明工地规定的事项
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不低
于 100元/每处或每次
注:1.业主将直接向承包单位罚款,承包单位再自行追究违规者的责任;
2.业主对上述罚款保留最解释权;
3.上述罚款并不会减少或免除承包单位根据合同应承担的有关责任。
杭州拱墅区 A-07-0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包项目
一、土建工程招标图目录
编制日期:2006年 12月 20日
序号 图号 图名 图幅 页数 所在电子文档名称
1 售楼处招标图纸目录 1
2 SG-AD-01 售楼处平面 A+ 1 HZ SalesG 071206土建).dwg
3 SG-AD-02 售楼处屋顶平面图 A1 1 HZ SalesG 071206土建).dwg
4 SG-AD-03 售楼处立面图 1 A1 1 HZ SalesG 071206土建).dwg
5 SG-AD-04 售楼处剖面图 1 A1 1 HZ SalesG 071206土建).dwg
6 SG-AD-05 售楼处立面及剖面 A3 1 HZ SalesG 071206土建).dwg
7 SG-AD-06 售楼处剖面图 2 A3 1 HZ SalesG 071206土建).dwg
8 SG-AD-07 售楼处剖面图 3 A3 1 HZ SalesG 071206土建).dwg
9 SG-AD-08 售楼处剖面图 4 A3 1 HZ SalesG 071206土建).dwg
10 SG-SD-01 接待处室外详图 1 A3 1
11 SG-SD-02 接待处室外详图 2 A3 1
12 SG-SD-03 接待处室外详图 3 A3 1
13 SG-SD-04 接待处室外详图 4 A3 1
14 SG-SD-05 接待处室外详图 5 A3 1
15 SG-SD-06 接待处室外详图 6 A3 1
16 SG-SD-07 接待处雨蓬详图 1 A3 1
17 SG-SD-08 接待处雨蓬详图 2 A3 1
18 SG-SD-09 接待处雨蓬详图 3 A3 1
19 SG-SD-10 接待处雨蓬详图 4 A3 1
20 SG-SD-11 售楼恰谈区详图 1 A3 1
21 SG-SD-12 售楼恰谈区详图 2 A3 1
22 SG-SD-13 售楼恰谈区详图 3 A3 1
23 SG-SD-14 售楼恰谈区详图 1 A3 1
24 SG-SD-15 售楼恰谈区详图 2 A3 1
25 SG-SD-16 售楼恰谈区详图 3 A3 1
26 SG-SD-17 售楼恰谈区详图 4 A3 1
27 SG-SD-18 售楼恰谈区详图 5 A3 1
28 结施-1 结构设计总说明 A3 1 梁柱配筋及总说明.dwg
29 结施-2 钢结构设计总说明 A3 1 梁柱配筋及总说明.dwg
30 结施-3 桩位平面图 A3 1 基础.dwg
31 结施-4 基础结构平面图 A3 1 基础.dwg
32 结施-5 坚向构件平面图 A+ 1 屋顶模块及板配筋图.dwg
33 结施-6 屋面模板平面图 A+ 1 屋顶模块及板配筋图.dwg
34 结施-7 屋面空心内模平面布置
及板配筋图
A+ 1 梁柱配筋及总说明.dwg
35 结施-8 梁配筋平面图 A+ 1 接等处钢结构.dwg
36 结施-9 接待处钢结构图 A2 1 屋顶模块及板配筋图.dwg
37 效果图 1 1 供投标参考
38 效果图 2 1 供投标参考
39 效果图 3 1 供投标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示范文本(GF-1999-0201)修订】
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CD/02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CD/05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CD/05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CD/08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CD/11
四、质量与检验 CD/13
五、安全施工 CD/15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CD/16
七、材料设备供应 CD/18
八、工程变更 CD/19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CD/20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CD/22
十一、其他 CD/24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CD/28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CD/28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CD/28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CD/34
四、质量与检验 CD/35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CD/36
七、材料设备供应 CD/40
八、工程变更 CD/42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CD/45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CD/47
十一、其他 CD/47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总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工程 工程地点:浙江省
杭州市 工程内容:杭州拱墅区 A-07-2、A-19-A 地块售楼处、样板房土建工程、机电安
装工程及室内外配套工程等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本合同的承包范围:杭州拱墅区 A-07-2、A-19-A 地块售楼处、样板房土建工程、机电安装
工程及室内外配套工程等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6年月日
竣工日期:2007年月日
合同工期: 个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本合同的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
(4)招投标阶段的双方往来文件及函件(5)招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专用条款(7)
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6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各自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
章,经公正后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
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
建设项目的业主)、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或建设项目的业主)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总承包人、分包人(1)总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已通过有关法定途径被发包人接
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
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其中包括
总承包人下属的分包人以及发包人通过招标另行确定的分包人(简称为指定分包人)。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为本工程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为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指本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的具体身份和
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
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
天数。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
日期。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
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
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
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
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4)招投标阶段的双方往来文件及函件
(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
关技术文件
(9)图纸
(10)工程量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
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
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
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
(1)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
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
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
定的标准、规范。
(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
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
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
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
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
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
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
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
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
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
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
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
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
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
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
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
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
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
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
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
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
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
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
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
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总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
总承包人为本工程委派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总承包人依据
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
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
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
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承担费
用,不顺延工期。
总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
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
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
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
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总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
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
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
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总
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总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
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总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总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
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
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总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总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总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
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
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总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
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总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
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总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
师确认后执行。因总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总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
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总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
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
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总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
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总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总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总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总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
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
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小时内未予答复,总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总承包人由此造成的
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总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
1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 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
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总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总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总承
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
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
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为依据。因总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总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
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总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总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总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总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
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总承包人可进
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总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总承包人可自
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
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总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总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
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
价款,赔偿总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总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总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总
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
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
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总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总承包人的要求,总承包人按要求
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总承包人按修
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
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总
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总承包人采购的,由总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
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
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总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总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
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
试车记录,总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
要总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总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
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
总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
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
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总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
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总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总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
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
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
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 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总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发包人不
按约定预付,总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
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总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
起向总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总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
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总承包人,
总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总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
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天起,总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
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总承包
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
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本通用条款第 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
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总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
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总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
协议,经总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
法进行,总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
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
时间和地点。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总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
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派人
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总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
保管费用。因总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总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总承包人清
点,总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
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总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
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
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
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总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
期;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总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
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总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
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总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工程师发现总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总承包人
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总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总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
根据专用条款中的约定、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天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
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
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总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
延。
施工中总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总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
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总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
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总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
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总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
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提出适当的
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总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
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
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因总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总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总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
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总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
日期和份数。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
提出修改意见。总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天内不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总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
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总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
一切意外责任。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款至 款办理。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
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
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
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总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
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从第 29天起按总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总承包人可
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天内仍不支付的,
总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总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总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缺 22页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
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
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
管责任。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
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
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
本合同附件(附件 1)。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
方法。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因总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
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款提到的因总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总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
履行合同。
36、索赔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
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总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总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
总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7个日历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个日历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
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个日历天内给予答复,或要
求总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个日历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总承
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总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
终了后 28 个日历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
(3)、(4)规定相同。
总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
包人可按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总承包人应按 款确定的时限给予答复,
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否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7、争议
发包人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
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
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总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
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总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总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
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总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
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总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
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总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认
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总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总承包人向工程
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总承包人应
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
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
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及总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总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总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总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
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总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总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发包人总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2)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总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
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
使用等费用;总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总承包人负责办
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除专用条款中已有约定的以外的地下障碍物时,总承包人应于
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小时内予以
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
款),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款禁止的情况,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一方依据 、、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
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合同解除后,总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
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
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
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除本通用条款第 条外,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
毕,总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
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对【第 条总承包人、分包人】的约定
按照工程总承包的惯例,发包人通过另行招标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见附件四)实
行指定分包。指定分包工程将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共同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签订分包工程合
同。指定分包工程属于总承包人管理下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人应切实履行施工总承包的责任
与义务,对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实施全面的管理、指导及协调工作,以确保指定分包工程按
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按时或提前竣工;
政府有关部门及水、电、燃气等垄断企业指定承包的工程也应视为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工
程,这些工程将由发包人与上述垄断企业签订分包工程合同。但这些工程也属于总承包人管
理下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人也应履行施工总承包的责任与义务。
2、对【第 条适用法律和法规】的约定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浙
江省及杭州市建设市场的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等。
3、对【第 条适用标准、规范】的约定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以国家及浙江省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
4、对【第 4条图纸】的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及在施工各阶段及时提供施工图 9 套(其中 2 套由总承包单位分发
给分包单位;4套用于总承包人编制竣工图);
(2)施工前,总承包人须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施工图与设计文件中的缺陷。因总承包人的审
图不认真、不仔细而造成的工程返工或设计变更的责任由总承包人承担。并且不得向发包人
提出任何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3)发包人对图纸保密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外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对【第 5条工程师】的约定
(1)监理工程师的名称:
(2)监理工程师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委
托的职权: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需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驶的职权:执行发包方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内容;
(3)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 ;职务:发包方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发包方授
予的职权:施工现场全权负责对总承包人的管理及协调工作,并负责签发各种指令(包括工
程变更指令)。
2、对【第 7条总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的约定
(1)总承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发现总承包人的代表、管理人员或施工人员不称职或不
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发出要求总承包人撤换不称职人员的指令。总承包人应在收到
发包人指令后的 14天内予以撤换,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对【第 8条发包人的工作】的约定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以发包人的开工报告所确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开工前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发包方已委托总承包人实施,其所需费
用由总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中双方确认的价格包干;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施工单位自行办理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临时规划许可证,开工前
办理完毕。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时间:开工前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本项目开工前及各单项工程开工前
(8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发包人已委托总承包人实施,其所需费用由总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中双方确认的
价格执行;
4、对【第 9条总承包人的工作】的约定
总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的时间及要求完成通用条款中第 条所规定的下述工作,由
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总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中双方确认的价格执行:
(1)总承包人需在每月 25 日或 25 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本月进度统计报告及下月进
度计划书,以及 8张 5英时定点记录照片 2套,用以反映主要施工情况、施工形象进度及工
地面貌。对于本月内发生的重大施工事件等,总承包人应另行提供能反映实际情况的照片;
(2)在整个施工期间,总承包人须安排专人每天向发包人提交报告,记录工地上总承包
人、各分包单位及指定分包人所雇用的各工种的工人数目、运到工地的材料数量、工地上现
有的机械设备以及全天的气候情况。每日报告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其格式应在合同签订后
的 15个日历天内提交发包人认可;
(3)总承包人须按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
的责任和要求;总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日夜安排合格的保安人员、提供和维修一切所需的照
明、围栏、防护装置和安保、消防器具,并对所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教育和培训,以防
止发生火灾及一切意外事故。否则,由此而造成的工程财产的损失和人身的伤害,均由总承
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4)总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
房屋、设施、办公车辆、安全帽及安全鞋等物品,并对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施工现场办公
室、样板房及售楼处的水、电系统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工作;
(5)总承包人须按杭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
等手续:并支付各种相应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各种劳务费、手续费、因施工噪音、排污、
灯光、尘土、蚊虫滋生等原因造成周围居民的一切补偿和索赔费用、以及因违反政府部门的
规定而遭受的罚款等);
(6)总承包人须负责已完工程成品的全部保护工作(包括各种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并
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做好各自的成品保护工作;
(7)总承包人须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加固及修缮工作,并向有关部门及单位支付全部相关费用:
(8)总承包人须按浙江省及杭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9)总承包单位须在每年、季、月及周的第一天向业主代表提供年、季、月及周工程进
度计划,年、季、月的用款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等,其中,本月进度
统计报告及下月进度计划书在每月 25日或 25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交。进度报告应采用经
业主认可的形式,并须说明每项任务实际完成的百分比、计划完成的百分比、落后于原计划
的工作和任务的原因、可能产生的后果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双方约定:除通用条款第 条的规定以外,总承包人还需完成以下工作,由此发生
的相关费用均由总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中双方确认的价格执行:
(1)总承包单位应在签署【中标通知书】后的 14个日历天内,根据浙江省及杭州市政府
部门的规定和惯例办妥一切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审批手续并交纳有关款
项,如有疏忽,一切经济上和工期上的损失均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2)总承包人应向浙江省及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其他各种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其中包括按政府规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总承包单位代发包方办理相关手续时
所需缴纳的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总承包人按投标时的报价实行包干;
向质监站办理申报质监的手续,并缴纳质监费(包括结算后增加的质监费)
办理散装水泥登记核算手续,并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办理适用粘土砖的核定登记手续,并缴纳使用粘土砖专项资金;
办理避雷检测手续,并缴纳防雷监测费;
办理其它一切需办理的手续,并缴纳相关的费用;
(3)总承包人须详细了解、考察本工程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所有条件,并收集与购
买施工现场及邻近场地内的地下管线及建筑物的资料;
(4)总承包人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红线外施工临时用地及占用道路的申报手续,并
向有关部门支付相关的费用;
(5)总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一套材料样本或样板,以及材料的规格、产地、
施工技术要求等说明,经双方同意签字后封样,作为材料验收标准;
(6)总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在开工后 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临时围墙的建造、
刷涂料、绘制标语等工作,并在施工期间保持施工临时围墙上标语的清晰和完整,以及修复
所有受影响的地方等;
(7)总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在开工后 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项目告示牌的建
造、油漆及描绘图表与文字等工作,并在施工期间保持告示牌的清晰和完整,以及在竣工后
按发包人的要求拆除该告示牌、修复受影响的地方等;
(8)总承包人须根据现有场地条件自行规划、设计和解决施工所需的储存仓库、加工车
间、员工食宿用房、临时男女厕所和办公室等安全临时设施,施工临时设施的布置应配合各
阶段施工的要求,在发包人、政府部门及配套部门的需要时,总承包人应无场地进行搬迁或
拆除,并修复所有受影响阿的地方;
(9)施工期间,发包人不允许施工人员在现场住宿,总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的要求,在
施工现场外为所有施工人员租赁居住场所;
(10)总承包人须负责红线内施工用电、用水和电讯管线的敷设、以及储水、动力、照明
设施的安装,并且在不再需要的时候予以拆除;
(1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电临时变电设备由总发包人负责看护、维修和保养,并协调各
分包单位的施工需求;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电不能满足施工高峰期间的用电量,则总承包
人须负责租借发电设备,以满足施工的需求。总承包人在适用发电设备时,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降低噪音、减少废气的排放,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及周围居民、学校
及医院的索赔将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得向发包人要求给予任何补偿;
(12)总承包人须负责红线内施工排水管道的敷设。临时施工排水系统应独立设置,并需
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13)总承包人需负责对坐标点及水准点进行复核及保护,工程竣工后,总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办妥坐标点、水准点的移交手续;
(14)总承包人需在结构施工前完成机电系统各专业管道、管线与预留孔、洞之间的综合
平衡深化设计图;综合平衡深化设计图的内容还应包括确定住宅楼户内家用空调出墙管的预
留洞、厨房(或工作阳台)热水器排烟管和托排油烟机排烟管的出墙预留洞及卫生间排风扇
及浴霸排风管的出墙预留洞等所有预留孔、洞的数量、大小及位置。因深化设计不及时、不
正确或不完善而造成的工程返工及设计变更的责任由总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不得不增加的各
种开孔、凿洞、开槽等工作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并且不可作为合约变更而向发包人提出任
何增加费用的要求;
(15)总承包人应切实履行施工总承包的责任与义务,对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单位实施全面
的管理、指导及协调工作,以确保指定分包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按时或提前竣工;
(16)总承包人应为指定分包人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的土建工程,确保门窗洞口的尺
寸、内、外墙、地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等指标符合国家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否则,由此引起
指定分包人返工的损失将由总承包人承担;
(17)总承包人在进行回填土施工时,不得使用任何建筑垃圾,以避免在工程竣工后出现
地面或路面沉降、开裂等现象,在园林绿化区域,总承包人应为园林绿化分包人提供符合设
计要求、且不影响绿化苗木生长的回填土或代用材料。否则,园林绿化指定分包人更换回填
土所需的全部费用将由总承包人承担。
双方约定:总承包人须为指定分包人提供以下工作,由此发生的管理费、配合协调费、
服务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均由总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中双方确认的价格执行:
(1)总承包人须向指定分包人无偿提供以下施工临时设施:
提供统一规划及建造在施工现场内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卫生设施及储存仓
库或场地供指定分包人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
提供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水平及垂直运输通道供共同使用;总承包人在搭
设脚手架时须充分了解各指定分包人的要求,并使脚手架与墙面之间保持足够的空间,以保
证指定分包工程得以顺利进行;
提供施工必须的装置及机械,以满足安装、卸货、水平运输及垂直运输的需
要(包括在塔吊及垂直升降机械能力范围内的所有运输工作);
在住宅楼电梯安装完成并由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前,为了确保各指定分包人的
施工需要,未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不得擅自拆除垂直运输机械(包括塔吊及垂直升降机
械);
提供施工照明及电力线路,并提供满足施工及试验所需的负荷;
提供施工用水的管道,并提供满足施工及试验所需的水压及水量;
提供市内电话线路供共同使用,电话费由使用方自理;
(2)总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支付施工水电费;
(3)总承包人须向所有分包单位提供标高及定位的基本点与基本线,并承担由于标高和
定位不准确而使指定分包人返工所造成的损失;
(4)总承包人需在浇筑混凝土前配合指定分包人安装电缆、电线管等各类管线和预埋件。
在分包人安装工作完成后,总承包人须根据规范及设计的要求,以水泥砂浆或适
当的胶泥等材料填实电缆、管道与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包括防火封填);
(5)户内家用空调出墙管的预留洞、厨房热水器排烟管和脱排油烟机排烟管的出墙预留
洞及卫生间排风扇及浴霸排风管的出墙预留洞等所有预留孔、洞均由总承包人在
土建结构工程施工时完成;
(6)在分包人进场前,总承包人应监督完成安装、消防等隐蔽工程及内粉刷、地坪等初
装修工作、并清理好施工场地;
(7)总承包人须负责清理、外运及弃置施工现场内所有指定分包人废弃的土方及建筑垃
圾;并向有关部门及单位支付运输及弃置所需的全部费用;
(8)总承包人应在铝合金门窗分包人完成门窗安装工作后,用水泥砂浆仔细处理内外墙
面与门窗框之间的缝隙并确保在大、暴雨的气候条件下不渗水、不漏水;
(9)总承包人应在分户门及防火门分包热完成门框安装工作后,用水泥砂浆处理好墙面
与门框之间的缝隙;
(10)总承包人应在弱电系统分包人因设计要求在墙、地面上开孔、开槽并完成埋管、
埋线、安装槽、盒后,用水泥砂浆修补墙、地面;
(11)承包单位须在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施工质量及其稳妥性与安全性承担全部
责任。总承包单位须在施工前将设计单位可能造成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设计错
误通知业主代表并提出纠正的措施,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损失需由总承包单位负
责。
(12)如总承包人不履行总承包对指定分包人的管理、配合及协调责任,或不向指定分
包人提供合同内规定的服务及设施,则发包人有权扣除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收取
的各项管理费、配合费和服务费。
(13)总承包单位须向所有分包单位提供两套相关的施工图。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对【第 10条.进度计划】的约定
总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七天提供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详细的进度计划及总平面布置图
等)一式五份,并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实施;
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后七天内给予确认;
总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施工技术措施)必须符合设
计、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规定,并需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
组织设计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未经发包人书面形式的认可,
总承包人不得更改上述已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并且总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主要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技术措施
为理由而要求调整或增加任何费用;
总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须符合发包人对本项目开发及售楼进度的要求。同时,至少
应在总进度计划表内为售楼处及样板房的精装修工程预留 2个月的施工时间。
对于群体工程,总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各阶段的施工进度节点进行控制,如
未达到进度节点的要求,发包人有权对总承包人进行处罚。
2, 对【第 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的约定
总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7个日历天内接收工地;
合同工期以【中标通知书】中的约定为准,并自总承包人接收工地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合同规
定的竣工日期为止。合同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及恶劣天气;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按【中标通知书】内双方确认的、
对可能发生的工程停、缓建费用的计价原则赔偿总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
3, 对【第 12条.暂停施工】的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按【中标通知书】内双方确认的、缓建费用的计价原则
赔偿总承包人因停开工造成的损失。
4, 对【第 13条.工期延误】的约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按【中标通知书】内双方确认的、缓建费用的计价原则
赔偿总承包人因停开工造成的损失。
总承包人应按【工程计划网络图】安排施工。对于网络图上非关键线路及不影响整体工程的
合约变更或经调整后可避免延长关键性线路时间的合约变更,总承包人均不得要求延
长工期;如总承包人不提供网络图,致使发包人无法判断次合约变更是否会影响关键
线路的工期,则总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延长工期;
任何时候,当工程的实际进度落后于总进度计划或明显要落后时,总承包人应立即对原计划
进行修改,并递交修正后的计划书。总承包人应在此计划书内根据当时的情况,向发
包人通报加快进度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
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其赔偿金的数额为本工
程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五(即每天的赔偿额)乘以总延误天数之积。
四, 对【第 15条.工程质量】的约定
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须严格按照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及本合同文
件(包括施工图纸)中的要求进行施工及质量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当国家、浙江省及杭
州市的现行标准、规范与合同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图纸上的说明之间出现矛盾时,总承包人
须遵从较严格的规定;
本工程的施工质量须达到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标准及【中标通知
书】中确定的质量等级。如达不到上述标准,发包人将在竣工决算中扣除工程决算总价
2%的款额作为总承包人的违约金;如工程质量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总承包人还应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万元,并无条件地整改至合格标准;
合同期内,如总承包单位发现施工图与施工规范之间出现矛盾或差异时,须立刻书面通知业
主,并说明问题的所在。业主应尽快给予指示,以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
本工程须实现无渗漏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因工程质量(包括施工质量或材料设备的质
量)的原因发生渗漏时,总承包人应及时无场地修复,并承担住户提出的索赔;
总承包人确保所有强、弱电线路畅通;给、排水管道及系统正常;管弄井周围无渗漏;卫生
间地面及阳台无倒流水等现象。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1, 对【第 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约定
(1) 本项目的合同价款采用通用条款中第(2)种可调价格合同的方式确定;
(2) 本项目的合同价款以【中标通知书】中双方确认的约定为准,并且,合同价款
的确定、计取、调整、结算方式以及工程承包的方式均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及
说明】及本合同以下条款的规定为准;
(3)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及说明】、【投标报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及本合同以下条款中的说明、规定、计价方法、报价内容与范围等是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
各项费用的依据,因此,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收取的所有费用必须符合合同的规定,否则,发
包人有权拒绝总承包人的要求;
(4) 合同价款中已包括了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工、设备、材料、损耗、检测、运
输、装卸、保险、仓储或临时存放等费用以及材料运抵现场、并在所需位置进行升降及固定
或场地内二次倒运等所需发生的费用;合同期内物价上涨因素的风险费、赶工费、施工机械、
施工措施、管理控制、利润、税金、进口物料的报关费用以及为了履行合同条件、准时完美
地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而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上述合同价款内;
(5)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总承包人在投标时的确认,以下内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内:
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所缴纳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按政
府规定由总承包人承担的费用,以及由总承包人代发包人缴纳的费用;
总承包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涉及本工程深化设计及施工的一切报批手续、并
办理相关证明和批文所需的全部费用;
因施工现场各种条件或因素(包括因施工现场周边交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他因素影响施工难度增加、因现场场地狭小而需进行二次倒运以及因政府部门规定或因其他
各种客观原因而造成施工现场的各种限制条件等等)造成总承包人需要增加的各项相关费用
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各种成本增加所需的补偿及补贴费用;
总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深化设计所需的全部费用;
总承包人为本工程准备和搜集所需要的资料文件而发生的费用;
总承包人为达到【中标通知书】中所约定的质量标准而需增加的全部费用;
总承包人为达到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而需要发生的全部费用;
总承包人为达到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而采用环保材料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人为各指定分包人支付施工水、电费所需的全部费用;
总承包人在施工阶段及竣工后对已完工程进行产品保护所需的全部费用;
总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而需要发生的加班费及夜班费;
工程完工后,总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对工程进行全面清洗所需的费用;
总承包人为准备和进行本工程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及所有本工程与整体项目内
的其他工程之间的一切配合、协调、衔接、返工和修复的费用;
总承包人编制竣工资料及竣工图所需的费用;
竣工后,总承包人实施两年免费缺陷保修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6) 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的管理费、配合协调费、服务费及水电费等全部费用将根
据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的造价、按照总承包人在【总承包对指定分包工程的费用】中确认的费
率计算,并列入指定分包的合同价内,由指定分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
(7) 总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中所确认的各项包干费用、报价清单内的各项单价
以及各项费率将在整个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并且不会因为工资、材料的涨价、汇率的涨、跌
而调整;
(8) 合同期内,除商品混凝土及钢筋以外,双方对本合同中一切已确定的材料均不
得因市场价或中准价的涨、跌变动而调整。对于商品混凝土及钢筋的价格,不论合同内双方
确认的单价的高、低,也不论市场实际的价格情况,双方均将以杭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2006
年第 12 期公布的中准价为基准价作为调整这两项材料价格的唯一依据。在施工期间的各个
月份,如商品混凝土及钢筋中准价的涨、跌幅度小于或等于 10%时,则该月内总承包人所使
用的商品混凝土及钢筋仍按原合同执行;如商品混凝土及钢筋的中准价的涨、跌幅度超过 10%
时,对于该月内总承包人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及钢筋,双方将按以下两种公式计算材料价差:
A当涨幅超过 10%时,由发包人将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并补贴给总承包人:
材料价差=(商品砼或钢筋的数量)×(当月中准价-2006年第 12期的中准价×110%)
B当跌幅超过 10%时,则由总承包人将按以下公式计算价差,并返还给发包人:
材料价差=(商品砼或钢筋的数量)×(2006年第 12期的中准价×90%-当月中准价)
(9)本合同中各项已确定的包干费及报价清单内的各项单价已包括由于供水、供电、供燃
气等专业公司及消防局等政府部门对设备及材料指定品牌及价格而需增加的费用以及总承
包人协调上述供水、供电、供燃气等专业公司及消防局等政府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而需发生
的所有费用;
(10)当施工图或其他设计文件中已规定总承包人可以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设计方案、施工
方法或施工用料中选用其中一种时,如需选用价格较高的一种设计方案、施工方法或施工用
料,则总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前就此项选择向发包人提交技术核定单,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并由
发包人项目部发出书面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否则,无论总承包人采用何种施工方案、施工
方法或施工用料,发包人均有权按价格最低的一种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或施工用料进行结算
(11)除上述约定以外,双方将按【中标通知书】中所确认的其他原则及方式对合同价款进
行调整;
2,对【第 24条.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3, 对【第 25条.对工程量的确认】的约定
(1) 总承包人须在收到施工图后的 30个日历天内按【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及说明】中
的规定完成施工图预算,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总承包人送达的施工图预算后的
3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与发包人就施工图预算取得一致意见;双方将按批准后的工
程预算调整合同价款。并且,发包人将依此作为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2) 因总承包人不能及时送交施工图预算时,致使双方无法确定工程造价、或无法
进行每月工程量确认的责任由总承包人承担;
(3) 当总承包人不能及时送交施工图预算时,发包人可根据合同中确定的原则自行
编制施工图预算,并送交总承包人确认。总承包人应收到发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后的 30
个日历天内给予确认,或向总承包人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确认,或不向总承
包人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或要求,则应视为总承包人已同意并接受发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
(4) 发完成审核工作确认。须在收到施工图后的 3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预算,并
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总承包人送达的施工图预算后的 30 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
工作,并与发包人就施工图预算取得一致意见;
4, 对【第 26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
(1) 因总承包人不能及时送交施工图预算,致使双方无法确定工程造价、或无法进
行每月工程量确认时、或双方尚未就施工图预算取得一致的意见时,发包人有权根据测算确
定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总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2) 当双方对施工图预算取得一致的意见时,发包人需按已确定的施工图预算,对
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进行一次性的调整;
(3) 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月工程进度工作量统计的截止日
为 28 日。总承包人需按工程已完成的进度(包括指定总承包人以完成的进度)编制“已完
工作量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并于每月 28日提交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审查。工
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应在 7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发包人收到经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审查
的报表和账单后,应在 7个日历天内向总承包人书面答复给予批准或部分批准。总承包人收
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后,应根据发包人已批准的金额提交【付款申请书】;发包人须在收到
【付款申请书】后的 21 个日历天内(以银行汇出日期为准)向总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项。逾
期,发包人应按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向总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4) 发包人按啊承包人以完成的工程造价的 80%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甲供材
料的费用需同步扣除),其余 15%的尾款将在竣工结算完成后的 28 个日历天内支付。工程结
算总金额的 5%将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满 1年后的 28个日历天内支付 3%;在保修
期满 2年后的 28个日历天内支付 %,其余 %在保修期满 5年后的 28个日历天内付清;
(5) 为了鼓励总承包人分阶段进行工程结算,总承包人可在各单项工程土建及机电
安装工程完成后立即编制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并在提交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同时提交工程的
结算书。对于以完成结算工作、并且总承包人已确认结算总价已包括结算审定日前的所有费
用的单项工程,发包人将按结算总价的 90%(扣除已付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余款。一旦发包
人已按结算总价的 90%支付余款,则总承包人不得对此项已结算的工程提出追加任何费用的
要求,但结算以后发生的工程变更除外;
(6) 指定分包工程是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一部分,指定分包工程的造价由
发包人通过专项招标的形式另行确定。为了确保民工及时拿到工资,发包人将直接向指定分
包人支付工程款项,但指定分包人须与总承包人商定缴纳建筑工程税的方式;
(7) 本项目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的管理费、配合协调费和服务费(包括施工水电费)
等全部费用应根据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的造价、按照总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清单】中填报的费
率计算确定。并由各指定分包人按下述规定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
a 指定分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第一期工程进度款后的 15 个日历天内,向
总承包支付总承包对该项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费、服务费及配合费的 50%;
b竣工后,指定分包人须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结算尾款后的 15个日历天内,
向总承包支付总承包对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费、服务费及配合费的余款。
(8) 总承包人应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与发包人商定的方式向政府部门指定的单位缴纳
本工程的建筑税,由此获得的政府退税奖励,将由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各按 50%分享;
(9) 总承包人须在发包人同意的银行开设本工程专列帐户,以确保本项目的工程款
专款专用,并不得随意将本工程款项挪作其他用途,从而使工程的进度与质量受到影响;
(10) 总承包人必须及时向所有自有的雇员支付工资,并在合同期内采取一切有效的
措施,避免及制止发生自有的雇员在施工现场或发包人办公地点聚众闹事、追讨欠薪的事件,
并确保此类事件不会对发包人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总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上述情况时,发包人
有权向公安局、法院等政府部门寻求保护,并要求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以维护正常的施
工秩序。与此同时,发包人可扣减总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其他任何款项后,直接支付给总
承包人中被欠薪的雇员;
(11) 原则上,总承包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提前支付任何根据合同规定尚未到达支付时
间的任何款项;特殊情况下,对总承包人向发包人预支或提前借用、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款项,
总承包人均必须按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七、 材料设备供应
1,对【第 27条.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
(1) 以下设备与设施的供货合同由供货单位直接与发包人签订:
a) 弱电系统设备供货合同;
b) 各种空调设备(包括户内家用空调供货合同;
c) 水景设备供货合同;
(2) 上述发包人购置设备与设施的合同将在工程施工期间执行。总承包人应在施工
现场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配合及服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发包人购买的这些设备及
设施不属于建筑及安装工程的范畴,因此,除配合/服务费外,总承包人不可再收取其他费
用。
(3) 上述发包人购置设备与设施的质量检验及鉴定工作由监理工程师按供货合同的
规定执行,对此,总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2,对【第 28条.总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
(1) 除指定分包工程以外,本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
甲供材料和设备除外)原则上均由总承包人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及招标阶段双方共同确定
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等负责采购供应;
(2) 在材料及设备进场前,总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质量保
证书及复验单;
(3)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总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要求不符合的产品运出
施工现场。总承包人须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发生的一切费
用均由总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4) 当设计规定使用的材料由于原料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时,总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建议使用替代材料。对此,发包人有权批准或不批准或酌情另行指
定供货商,总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批准总承包人使用替代材料的建议并不代表总承
包人能获得额外补偿。除非发包人已书面同意增加费用,否则在工程结算时,只按实扣减,
不作任何增加。
(5) 总承包人不得以某些材料或设备已被淘汰、或无法找到供货单位、或不适合用
于本工程为理由要求改变合同内确定的材料与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及型号;更不得在未
获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前,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各种材料及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大小
及数量,否则,由此而需增加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总承包人承担;
(6) 总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及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质量、规格
和性能等各方面均符合合同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发
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时,发包人可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
总承包人须对由于材料和设备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在 30 个日历
天之内负责更换有缺陷材料和设备;
(7) 总承包人采购的进口材料及设备的技术标准应与合同规定的技术规范及标准
一致。如无相应的规范标准,则这些材料及设备应符合原产国最新颁发的正式标准。总承包
人应在发包人批准进口材料及设备后的 30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上述原产
国的标准及规范,并由国外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
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同时,出具货物的质量证书,经发包人审查后方可安排运输;
(8) 总承包人为本工程采购的国外进口材料及设备均由总承包人办理进口报关手
续,并承担包括报关手续费及进口关税在内的全部费用;
(9) 总承包人需充分考虑各种建筑材料对杭州地区气候的适应性。因总承包人选择
的材料不适应气候变化而需要更换材料时,总承包人需承担有关费用;
(10) 总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总进度计划将其所采购材料按计划运到现场,如由于货物
的供应延误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时,发包人可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临时性的材料。如上述延误
是总承包人的责任,则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有关费用;
(11) 总承包人应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将材料及设备运至工程现场,并承担一切运输
风险和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坏时,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可以拒收并要求总
承包人更换,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总承包人承担;
(12) 所有货物在运送至施工场地后均不可随意堆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应力、变
形和变质。总承包人尤其须注意保护油漆过的材料及设备的表面不遭受损坏;
(13) 总承包人应根据国家规范的要求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并向发包人提供证明
检验结果的报告,同时承担相关的试验费用;发包人有权指派监理工程师或指定的检验人员
参加对材料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在准备进行检验前,总承包人应留出足够的时间提前将检
验工作的地点和时间通知发包人;
(14) 对于发包人委托总承包人购买建筑及安装工程范畴以外的设备,双方将按【中
标通知书】中确定的原则,另行签订委托合同。
八、 工程变更
1, 对【第 29条.工程设计变更】的约定
(1)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修改通知单、设计变更单及其他所有对施工图及设计进行
重新解释、说明的设计变更文件均需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以【合约变更通知书】的形式发
给总承包人,任何未经发包人审核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均不得作为向发包人要求增加费用的
理由或依据;
(2) 总承包人就设计问题向发包人及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
单】不应当被认为是发包人的合约变更或总承包人要求增加工程费用的依据;发包人有权不
批准总承包人在【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单】中的建议或要求,并指令其采用某种施工
方案、施工方法或施工用料,总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 在以下情况下,总承包人提出的【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单】可按合同的
规定计取相应的费用:
a【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单】在事前已报发包人审核,其所述的工作内容
及工程量已被发包人以【合约变更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确认,并发给总承包
人;
b总承包人在【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单】中已明确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及
所需的金额,并详细地告知了计算的依据;
(4) 在以下情况下,总承包人的【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单】不可收取任何费
用:
a【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单】未在事前报发包人审核或未获得批准;
b【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单】中未明确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及所需的金额、
或未详细地告知计算依据、或未提供相关的资料;
c【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单】中的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不足;
d【技术核定单】或【现场签证单】只有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个别工作人员签字,而未被发包
人以【合约变更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确认;
(5)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主要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技术措施是总承包人编制、
并经发包人批准后用于指导施工的文件。无论是否会增加工程费用,总承包人均不得以【技
术核定单】的方式要求更改上述已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主要的施工工
艺及施工技术措施,否则一切后果由总承包人负责;
(6) 本工程由总承包人负责深化设计。在结构施工前,总承包人需完成机电工程各
专业管道、管线及预留孔、预留洞之间的综合平衡深化设计图;综合平衡深化设计图的内容
还应包括确定户内家用空调出墙管的预留洞、厨房热水器排烟管和脱排油烟机排烟管的出墙
预留洞及卫生间排风扇及浴霸排风扇的出墙预留洞等所有预留孔、洞的数量、大小及位置。
因此,所有因深化设计不正确、不完善而造成的预埋管道、管线、预留孔、预留洞位移、重
新开孔、凿洞、开槽等返工或数量的增、减及由此而需增加的工作及费用均由总承包人自行
承担。总承包人为上述工作内容所提交的【技术核定单】将不会获得发包人对任何费用的补
贴或补偿;
(7) 如总承包人在【技术核定单】中提出的建议、措施及方案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
则该【技术核定单】的内容实施后,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核减应扣除的费用,
并给予总承包人适当的奖励;
(8) 当发包人向总承包人发出合约变更指令时,总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对于发包人
合约变更指令产生的费用,如合同规定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则此项费用由总承包人
承担;否则,此项费用经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将由发包人承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什么
原因,总承包人均不得因发包人为批准合约变更的造价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不执行发包人
的指令、或要求在发包人批准变更造价后再进行施工,否则,按总承包人违约论处。由此造
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
2, 对【第 31条.确定变更价款】的约定
(1) 总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合约变更预算时,如发现合同内无相应的价格,
则双方应根据以下次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确定单价:
a按总承包人在【对定额外工程的报价】中填报的单价计算工程造价;
b根据【投标报价清单】中同类项目的单价进行差价换算后确定相应的单价;
c如【投标报价清单】中的某项目需变更主材,则结算时仅调整主材差价;
d按浙江省的定额及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造价;
e按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资料确定单价;
f按审价单位或发包人测定的单价计算单价;
(2) 总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合约变更预算过程中,如发现某些设计选用的材
料或设备在原报价清单中无相应的单价时,则应采用差价法确定材料的价格—即在原合同单
价的基础上增、减按以下方式认定的材料差价:
a按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两种材料或设备的差价;b
通过市场调查确定两种材料或设备的差价;
c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或设备的市场价格、供应商的名称及联系电话供
发包人审定和批准后确定两种材料或设备的差价;
(3) 在确定合约变更造价或材料价格时,如原合同、市场、网络、政府有关部门及
行业发布的价格信息等资料中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价格时,双方将按“孰低
孰优”的原则、选择并确定最有利于降低合约变更费用的价格;
(4) 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及发包人已商定的价格购买
施工图预算及合约变更所需的材料及设备,总承包人必须予以执行。但总承包人可以按照合
同中已确认的费率对这些材料及设备收取管理费和采购、仓储和运输费、损耗以及税金;
(5) 未经发包人批准,总承包人不得擅自高价购买工程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并要求
发包人接受高价。特殊情况下,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包人可按总承包人实际购买的价格计算
材料及设备的费用,但总承包人必须提供真实的、具有法律效用的依据;
(6) 总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合约变更预算时,无论何时,均不得以物价上涨、
汇率涨跌、数量多、少等理由要求调整双方在招、投标阶段已确定的任何单价;
(7) 总承包人在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合约变更预算时必须执行原投标报价时的原则,
所有预算的价格均应包括材料费、运输及仓储费、装卸费、二次搬运费、保险费、人工费、
机械费、损耗、税项、管理费、利润等全部费用。同时,总承包人不得在结算时对双方已确
认的预算及变更的造价提出异议或要求增加费用;
(8)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预、结算中的工程量的正确性,总承包人需使用计算
机软件进行工程量及钢筋用量的计算,并且总承包人在提交工程预、结算书的同时需向发包
人提供用上述软件计算工程量及钢筋用量的电子文件;
(9) 发包人可对合同中的部分设备及材料实行甲供,一旦发包人作出此项决定,原
合同中的此项设备及材料将予取消。总承包人可按合同中确定的费率收取管理费及配合费。
但不得因此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增加费用的要求;
(10) 当发包人发出书面或口头合约变更指令通知总承包人取消某些项目时,如总承
包人已备料、或已施工、或已安装,则总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由发包人、
总承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此项合约变更指令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发包人
承担。但下列情况下,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损失:
a. 总承包人未及时提出报告,致使由发包人无法进行核实;
b. 总承包人未能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总承包人已备料、或已加工、或已安装;
c. 总承包人未在施工时提出报告,致使发包人在结算阶段无法进行核实;
(11) 对于上述应由发包人承担损失、且总承包人已备料、或已加工、或已安装的产
品中确定可以再利用、或再加工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物料,总承包人应尽可能地加以利用,
以减少发包人放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将扣除可利用的物料后,按实际损失确定此
项合约变更指令的费用;
(12) 因总承包人的深化设计不完善或不符合设计顾问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及规范的
要求而造成的设计修改均不应视为合约变更内容,由此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或造成返工损
失的责任均应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且总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增加费
用或调整合同价格的要求;
(13)在审核施工图预算及合约变更预算时,如总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对工程量的计算
或单价的确定产生分歧或不同意见时,双方应协商解决。但总承包人不应以施工
图预算及合约变更预算造价未确定为由而停止施工、或拒绝执行该项变更、或影
响正常的施工进度。如协商不成,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及工程付款,总承包人应
先接受发包人审定的单价及工程量,并可向发包人提交备忘录以保留对上述有分
歧的工程量或单价进行复审的权利。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如双方仍不能对分歧达
成一致意见,则总承包人可以按本合同中的有关争端与纠纷条款的规定,向杭州
市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双方将仍按发包人方审定的单价和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对[第 32条.竣工验收]的约定
(1)总承包人须在竣工验收前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2)总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后的一个月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提交竣工图一式五份,其
中蓝图四份、二底图一份、记录在软盘上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及附图一套;
(3)总承包人提供的所有竣工图、竣工资料及文件均必须满足浙江省及杭州市政府档案管
理部门的要求,并按其规定的格式及大小装订成册;
(4)本工程的竣工日期应为总承包人全部满足下列条件时的日期:
a总承包人已完成本合同文件中的规定的全部工作并通过竣工验收;
b 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已清洗干净、所有施工场地均已清理完毕,且发包人代表已表示满
意并同意办理移交手续;
c 发包人组织的联合专业验收已获得通过,并已获得争渡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其他
专业工程验收合格证书。
2、对【第 33条.竣工结算】的约定
(1)发包人应在结算工作完成后的 21 个日历天内按合同结算总价的 95%,在扣除已付工程
款后,向总承包人支付余款。逾期,发包人应按合同期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的贷款利率向
总承包人支付滞纳金;
(2)总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竣工确认书;(包括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质量评定报告)
合同结算申请书;
对结算总价的承诺书(承诺结算总价已包括所有的费用)
各分部分项的工程结算书及工程结算总造价计算汇总表;
合约变更文件及所有与此相关的资料和依据;
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竣工图;
根据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收款项及索赔的相关资料;
总承包人已收到的各期工程款数额(需列出明细账)及总金额;
(3)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包干费用或已审定的预算,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如中承包人在施工
期间实际未进行施工或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小于原核定的数量时,均需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
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同时发包人有权扣除发包人已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总承
包人取消或减少的工程量;
(4)一切不符合规范及图纸要求的工程在结算时均不得计入工程量造价内。而这些费用将
由总承包人自行负责。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及设计师的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的工程内容也不
得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
(5)对于在施工阶段已结算的各单项工程,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均不得再提出重新结算的要
求。但对于在提交结算文件后总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合约变更指令完成的增加工作,双方将
在整个工程竣工后的结算阶段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复审,并按复审后确认的结果进行结
算;
(6)对于施工阶段未结算的单项工程量,合同双方均有权在竣工结算时要求按施工图预算
及合约变更预算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复审,并按复审后双方确认的结果进行结算。
十、 违约与索赔
1、 对【第 35条.违约】的约定
(1) 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则应提前
十个日历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按正常程序终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受的损失时,则违约方应作全额的赔偿;
(2) 因总承包人的分包人或其他指定分包人的责任而造成的工损失及返工的费用由
相应的责任方承担。总承包人应直接向责任方索赔,而不得要求发包人给予任何补偿或要求
发包人以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弥补损失、
2、 对【第 36条.索赔】的约定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时,应在相关时间发生厚的 7个日历天内向对方送交书面的索赔
意向通知。逾期,一切索赔均告无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索赔的一方在
提出索赔要求的同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据以及所有用于计算索赔费用的资料及依据。否则,
被索赔方有权拒绝任何无法成立的索赔。
3、 对【第 37条.争议】的约定
当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因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按通用条
款中第二种解决办法向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 对【第 38条.工程分包】的约定
(1) 发包人有权将招标代理文件中已规定的、部分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通过另行招标
确定制定发包人;
(2) 发包人将按专用条款中对【第 26 条.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约定直接向指
定分包人支付指定分包工程的合同款;
(3) 本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分包单位也属于总承包人的分包单位,总承包人须与发包
人及指定分包人签订三方合同。发包人将作为指定分包工程合同的见证人;
(4) 指定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总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总承包人应
在分包工程场地派驻相应的监督人员,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指定分包人的任何失职故意违约
均应视为总承包人的失职或违约,并由总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2、 对【第 39条.不可抗力】的约定
以下情况为自然灾害:
a. 四级以上地震
b. 1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连续五天的高温或严寒
c. 持续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六级以上的大风
d. 持续五天或五天以上的日降水量超过 80mm的大雨
3、 对【第 40条.保险】的约定
(1) 本工程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条款由发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
由发包人支付。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额(包括附加条款的免赔额)需由总承包人承担。如总承
包人发现发包人所投的保险不足时,可自行加大保额,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投保的工程一切险已符合以下要求:
a. 工程一切险将赔偿本工程、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所有送到工地供工程用的物料等
在施工期间的一切损坏,并赔偿在保修期内及完工前施工期间发生的事故、或总承包人及其
分包人在执行保修义务期间对本工程所造成的损坏;
b. 此工程一起险的保额响度与实际本项目全部工程造价的总值加专业顾问费,且
包含了附加条款;同时,在建筑物的总值上特别增加了事故后的残骸清理赔偿额;
c. 上述保险不包括总承包人所拥有或负责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损失或破坏。总承
包人必须自费为自己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建筑物及其他未在保险单样板附录中列明
的项目购买保险;
d. 发包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已承担投保人因与本工程有关、或在本工程施工期
间发生、或由本工程所引致的人身意外损伤、或残废、或死亡、或财产意外损失等所蒙受的
损失费用及索赔金额。该保险在合同期内以事故次数无限的赔偿额投保;
e. 总承包人须另外为建筑材料在送抵工地前的损失购买和维持所需的保险;
(3) 因非总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延长保险期所需增加的保险费由发包人承担。
因总承包人犯有过失而需延长保险期,则总承包人须承担多付的保费;
(4) 在上述有关的索赔获得承保人的接受后,总承包人须迅速复原被破坏的工程、
替换或修补已受到损失的物料、清除及运走所有残骸,并继续执行和完成全部工程。所有保
险得到的款项(减去顾问费),应分期由发包人依照实际复原、替换或修补进度支付给总承
包人。除保险公司的赔款外,总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5) 总承保人须以总承保人及所有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人的名义为受雇于本工程的
员工购买人身意外损伤、或残废、或死亡的保险。此项保险应容许被保人数在施工阶段根据
员工人数的增加而增加。总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合同签订后的 15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
承包人按以上规定购买的保险单据。并注明为每一个被保人投保所需缴纳的费用。如总承包
人未能按上述规定为雇员购买保险,则发包人有权代为办理、并将代缴的保险费在总承包人
的合同金额中扣除;
(6) 总承包人须按浙江省及杭州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为本项目所有外来从业人
员缴纳综合保险费;
(7) 当任何受雇于本工程的雇员或其他人士受到损伤时,无论是否需要索赔,总承
包人均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的详情通知发包人及有关部门;
(8) 总承包人须对本工程所有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发包人对任
何总承包人的雇员或其他人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总承包人须保障发
包人免除任何有关的赔偿、要求及起诉等责任和费用。如发包人对任何总承包人的雇员或其
他人的意外或伤亡皆不负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如发包人因上诉事由受到起诉或索赔,发
包人可直接书面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自行受理这些事务的时限、计
划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发包人,则发包人可自行受理,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将由总承包人承
担。
4,对【第 41条.担保】的约定
(1) 总承包人须在合同签署后的 14 个日历天内、且在向发包人申请工程预付款前想
发包人提交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履约担保书】。该【履约担保书】
的内容与格式应与发包人在招标时提供的格式相同。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包括指
定分包工程造价)的 10%。为获得【履约担保书】而需支出的费用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履
约担保书】的期限自出具日至工程竣工并正式交付发包人之日;
(2) 如总承包人无法获得【履约担保书】,则其可以向发包人申请在合同规定应付于
总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额的方式代替【履约担保书】;
(3) 因总承包人的原因使工期延长,则总承包人须延长【履约担保书】的担保期;
(4) 在以下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向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索要履约保证金:
a 总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一再指出后仍不
能有效的改正,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时;
b 总承包人消极怠工、致使施工进度明显滞后,并且无迹象表明总承包人有能力按合同规定
的工期完成各项工程的施工任务是;
c 总承包人以施工图预算或合约变更预算未获得发包人的批准或确认、或发包人未满足总承
包人的某些要求等各种借口为理由,以停工或停止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设备要挟发包人、
并使工程进度明显受到影响时;
d 对指定分包工程总承包人不承担总承包的责任,并且阻止或妨碍指定分包人进行正常的工
作时;
5,对【第 45条.合同生效与终止】的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人代表签署并盖公章后生效。在双方完成竣工预算、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支付完
毕,总承包人将工程交付发包人,除有关质量保修的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
终止;质量保修任务完成后,有关质量保修的条款也告终止。
6, 对【第 46条.合同份数】的约定
本合同正、副各两份数,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
7, 对【第 47条.补充条款】的约定
(1) 对文明施工的规定
a本工程施工期间,总承包人须按浙江省及杭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或按 1997年 6月 5日发
布的《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 7月 28日发布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及 2003年 6月 27日发布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务院第 393号令发布的《建
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的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的管理达到文明工地的标准;
b.工程的施工管理实行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下的总承包人负责制
发包人将按月对总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管理状况进行考核,如施工现场的管理达不到文明
工地的标准、且总承包人在当月内发生【施工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违规处罚规
定】中的违规现象少于或等于 5项/次时,发包人将按规定的罚款额对总承包人
实施罚款;如但发包人仍支付当月的“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如违规现象等于或
超过 6项/次时,则发包人除按规定实施罚款以外,将不再支付当月的“文明施
工专项费用”;
c. 总承包人应保证本工程的施工污水经场内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
d. 因总承包人管理不善而污染周围地区环境、或造成噪音干扰他人并引致争渡职能
部门罚款、或停工整改、或周围居民索赔时,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与损失将均由总承包人自
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力,以确保本工程文明施工得以贯彻执行;
e. 总承包人应及时清理施工区域内所有的废料和垃圾,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并在
竣工后撤离现场前进行全面的清理及清洁工作,使发包人感到满意。
(2)对总承包人额外要求的规定
总承包人须每月一次向发包人送一份报告,详细列出总承包人认为应该延长的工期及发
包人应额外支付的费用,容总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上述报告,以致于监
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无法及时的确定和评估总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额外开
支的理由,则发包人将不接受总承包人的要求。
(3)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停止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权利
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过失或错误造成总承包人损失及工期延误时,总承包人应直接向指定
分包人索赔。当总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由于指定分包人的失误造成总承包人的工期
延误及其他经济损失、并拒不承担责任时,总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停止向指
定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发包人将支持总承包人的要求,直至指定分包人与
总承包人的纠纷经协商、仲裁或法院判决后解决。但总承包人必须在指定分包人
进行工程结算前提出此项要求,否则,由此造成指定分包人的应收款少于总承包
人提出的保留款的责任将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4)指定分包单位要求发包人保留部分总承包人应收款的权利
由于总承包人的过失或错误造成指定分包人的损失及工期延误时,指定分包人可以直接
想总承包人索赔。当指定分包人有证据证明总承包人拒不承担责任时,指定分包
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保留部分总承包人应收款的要求。发包人将支持指定分包人
的要求,直至指定分包人于总承包人的纠纷经协商、仲裁或法院判决后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样板房
施工总承包项目
投标书
(标函)
投标者:
日期:
营业执照编号: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注册地址:
投标书
(标函)
致:凯德新运(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经视察杭州市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工程的施工现场,
并审阅了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对投标报价的要求及说明]、[工程
承包合同]、[履约担保书]及有关的招标图)之后,我/我们愿按照本项目招标文
件的要求,以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的金额,承担并完成售楼处及
样板房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管理和协调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后交
付业主,并且在两年保修期内负责工程缺陷的维修事项。
2、我/我们确认:上述投标金额已包括所有因本工程而引起的全部费用,其中包
括并且不限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材料及设备的供应、运输费、深化设计费,
地下障碍物的清除费、邻近地下管线及建筑物的保护费和修补费、工程施工所需
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物价上涨差价以及一切临时的和永久性的工程费用,除合
约变更所引起的造价增、减以及合同规定应予调整的费用以外,无论在任何情况
下,我/我们绝不会再向业主提出调整或增加任何其他费用的要求。
3、如果我/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我们保证在 个日历天的总工期内(包
括节假日),按时或提前完成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按合同的要求交付
全部工程资料和竣工图;
4、我/我们保证:我们将建造无渗漏工程;我们的工程质量将达到优良等级;同
时,在施工期内,我们将严格执行杭州市政府关于文明施工的规定,管理并创建
文明施工工地。
5、我/我们已决定:如我/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我/我们将委派 先生/女士
担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我/我们确认:该先生/女士在投标文件中签署的[项目
经理承诺书]是真实的,并且也是我/我们准允的。
6、我/我们同意从规定的截标日期起的 90 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在次期间,本投
标书始终对我/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将随时被接受。
7、如果我/我们的投标书被接受,本投标书连同我/我们签发的[中标确认书]都
将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8、我/我们理解你们无意在招标阶段建立合约关系,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报价最
低的投标书或其他任何投标书。
投标单位印章: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注册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签署:
签署日期:
法定授权代表姓名:(用正楷填写)
法定授权代表职位:
公司联系电话:
公司传真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见证人签署:
见证人姓名:(用正楷填写)
签署日期:
见证人职业:
见证人地址:
投标单位的承诺书
致:凯德新运(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此郑重声明:
1、我公司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且不限于任何形式的回扣、
报酬、福利、利益或好处)诱惑或贿赂业主的职员、代表或受托人,无论我/我
们是否从这些诱惑或贿赂中获取利益。如有证据表明我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及保证,
业主有权追究我公司给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
2、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则。我公司将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竞争,
并且不与其他投标单位进行恶性竞争。因而,业主无义务必须接受最低投标价或
其他任何投标书,也无义务向我公司作任何解释。
3、我公司确认:在以下情况下,业主可以取消我公司的投标或中标资格并全部
或部分没收我公司的投标保证金:
1)我公司贿赂业主的职员、代表或受托人;
2)我公司未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投标,或在投标后再要求退出投标;
3)我公司中标后拒不签订承包合同、或违反在投标文件中的全部或部分承诺、
或向业主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且不被业主接受;
4)我公司未向招标方退还招标文件;
4、如我公司中标,我们保证对指定分包工程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公司确认:所
有指定分包工程都是我公司总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我公司绝不会推却合同规定的
责任和义务。
5、如公司中标,我们绝不会以施工图预算或工程变更预算未获得业主的批准或
确认、或业主未满足我们某些要求等各种借口为理由,已停工或停止采购工程所
需的材料或设备要挟业主,并使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6、我公司将信守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
此致
投标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
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凯德新运(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
杭州市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投标活动。
代理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
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投标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清单编号 主要报价内容 报价金额 备注
1. 清单 01 对工程开办费的报价
2. 清单 02 对达到工程质量优良需发生的费用的报价
3. 清单 03 对达到文明工地标准需发生的费用的报价
4. 清单 04 对可能发生的工程停缓的报价
5. 清单 05 对土方工程的报价
6. 清单 06 售楼处及样板房土建工程量清单
7. 清单 07 售楼处及样板房机电工程量清单
8. 清单 08 对室外总体土建工程的报价
9. 清单 09A 对其他土建工程的报价
10. 清单 09B 对其他机电工程的报价
11. 清单 10 总承包对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费
12. 清单 11 对可能发生的其他工程费用的报价
13. 清单 12 投标单位其他一切需报价的费用
[清单 01]至[清单 12]报价金额合计
投标总工期
说明 投标单位在此申明:
1、 以上报价已包含承包本工程的全部费用,投标单位中标后不会以任何形式向业主索要任何其他
费用,除非业主提出工程变更或增加新的工程内容;
2、 以上投标总工期 个日历天已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每周的两天休息日;
3、 投标单位中标后,将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编制工程预决算,并调整工程总造价。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1对工程开办费用的报价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报价项目名称 报价金额 备注
1. 增加的图纸份数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 条
2. 接受与执行业主代表的指令及通知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八.1条
3. 对业主购置的设备及设施提供现场配合及服务所需收取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七.1条
4. 办理的施工许可证、批件及施工报建与缴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5. 向质监站缴纳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2)条
6. 办理使用粘土砖的核定登记手续,并规定缴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2)条
7. 办理散装水泥登记核算手续,并按规定缴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2)条
8. 办理避雷检测手续,并按规定缴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2)条
9. 办理其他一切手续,并按规定缴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2)条
10. 办妥施工临时用地及占用道路的申报手续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4)条
11. 监护地下管线,架空线,电线杆,绿化带,邻近建筑物所需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7)条
12. 向有关部门办理监护道路管线及绿卡等相关手续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7)条
13. 办理施工临时排水证及供电保护协议手续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5)条
14. 减少施工噪音,排污,灯光,蚊虫滋生和限制尘土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5)条
15. 协调并处理好与有关单位及施工现场周围居民关系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5)条
16. 想政府部门和配套部门办理各种申请,审批和验收手续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4)条
按专用条款第二.(5)条
17. 了解、考察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购买及收集相关资料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3)条
18. 拆除施工现场现有建、构筑物、清理场地及保护树木等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7)条
19. 坐标点及水准点复核、保护及移交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3)条
20. 设计、建造、维护、调整及拆除临时围墙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6)条
21. 设计、建造、维护及拆除施工项目告示牌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7)条
22. 提供工程进度计划、用款计划、进度统计报表和事故报告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9)条
23. 每月提交 2套各 8张 5英寸*7英寸定点记录照片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24. 每日向业主提交人工数目、材料设备数量及气候情况报告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2)条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1对工程开办费用的报价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报价项目名称 报价金额 备注
25. 设计,建造,维修及拆除仓库、车间、食宿用房和办公室等临建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 (4)条
26. 设计,建造,维修及拆除临时男女厕所和其他卫生设施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8)条
27. 按业主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配合施工搬迁或拆除临时设施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8)条
28. 敷设与拆除施工用电、用水及电讯管线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0)条
29. 看护、维修]保养施工用电临时变电设备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1)条
30. 施工用电不能满足需要时,租借及使用发电设备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1)条
31. 使用发电设备时,降低噪音,减少废气的排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1)条
32. 敷设施工排水管道,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2)条
33. 合同期内清理、外运及弃置施工现场内所有垃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7)条
34. 为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外租赁住房并提供交通等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9)条
35. 审核施工图与设计文件及向业主报告设计文件缺陷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36. 完成土建和机电工程综合平衡深化设计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4)条
37.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三.1.(1)条
38.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一式五份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三.1.(1)条
39. 提供详细完整的工程总进度计划书及工程计划网络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2)条
40. 为室外总体配套工程及室内精装修工程预留施工时间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三.1.(4)条
41. 在现场设置样品间用以存放及展示的工程材料样品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5)条
42. 向所有分包单位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两套施工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3)条
43. 向所有施工单位提供标高及定位的基本点、基本线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3)条
44. 对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和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1)条
45. 与分抱及指定分包单位确定工程预埋件预留洞位置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4)条
46. 填实电缆、管道与结构之间缝隙空间(包括防火封填)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4)条
47. 完成全部空调,热水器,油烟机,排风扇,浴霸等出墙预留洞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4)条
48. 安排保安人员,提供安保]消防器具及进行安全消防教育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3)条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1对工程开办费用的报价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报价项目名称 报价金额 备注
49. 负责保安工作,并承担损坏或失窃赔偿责任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 (3)条
50. 成品保护和协调分包及指定分包作好成品保护工作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二.(6)条
51. 履行总承包的责任与义务,负责全部施工协调工作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5)条
52. 向分包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办公室,辅助设施及仓库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8)条
53. 向分包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54. 向分包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办脚手架及运输通道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55. 向分包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安装卸货的运输吊装机械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56. 向分包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照明及电力线路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57. 向分包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管道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58. 向分包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市内电话线路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59. 向分包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保障场地安全的围网和围板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60. 向分包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卫生设施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61. 向分包及指定分包单位提供工地上其他现成的设施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条
62. 以干硬性水泥处理内外墙与铝合金门窗框之间的缝隙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8)条
63. 以水泥砂浆处理分户门及防火门框与墙面之间的缝隙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9)条
64. 以水泥砂浆修补墙地面上的洞、孔、开糟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二.(10)条
65. 材料样品及设备产品说明书报业主及监理批准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七.2.(2)条
66. 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建议使用替代材料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七.2.(4)条
67. 办理进口货物报关并承担关税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七.2.(8)条
68. 进口货物发货前进行质量检验,并出具质量证书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七.2.(7)条
69. 提供替代材料及原货物送至现场并承担运输风险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七.2.(10)条
70. 将材料及设备运至工程现场并承担运输风险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七.2.(11)条
71. 妥善保管所有运至现场的材料及设备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七.2.(12)条
72. 根据国际规范的要求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七.2.(13)条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1对工程开办费用的报价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报价项目名称 报价金额 备注
73. 确保施工工期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 14条
74. 在业主发出书面通知后的 7个日历天内接收工地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三.2.(1)条
75. 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四.1.(1)条
76. 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进行返工及修改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 16条
77. 实现无渗漏工程及提交住宅质量检验记录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四.1(6)条
78. 组织及安排隐蔽工程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 17,18条
79. 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 条
80. 清洁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清理施工场地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 (9)条
81. 竣工验收后组织安排工程移交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九.2(2)条
82. 向野猪提交竣工图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九.2(2)条
83. 在两年工程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实施免费保修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二.34.(1)条
84. 办理履约担保书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十一.4.(1)条
85. 编制施工图预算及合约变更预算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八.31(1)条
86. 使用计算机软件计算工程量及钢筋用量
87.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所需的费用 按通用条款第九.33.(1)条
88. 按合同细则第 21条的规定支付工程款时,所许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 按专用条款第六.4.(11)条
89. 保护地下文物所需的费用
90. 购买并维持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十一.3(1)条
91. 购买并维持施工人员意外或伤亡保险所需的费用 按专用条款第十一.3(1)条
92. 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93. 因工程特殊需要所发生的实验测试费 按通用条款第 42.(1)条
94. 在有害气体和环境中施工所发生的保健费
95.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的两次驳运费和仓储费用
96. 为保证工程进度而需发生的赶工措施费 按专用条款第六.1.(4)条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1对工程开办费用的报价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报价项目名称 报价金额 备注
97. 冬、雨季等特殊天气时及非正常施工条件下所采取的特殊措施费
98. 因交通运输受干扰而发生的施工降效费
99. 搭、拆施工脚手架所需的全部费用
100.报价清单及预算定额中未包括的其他技术措施费
101.钢筋支撑及支架的技术措施费
102.总承包单位所需的其他开办费 如有,请列出明细
清单 01报价金额合计
说明:本清单中的总价必须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内,否则,[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总金额被认
为已包括本清单内的全部费用。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2对达到工程质量优良需发生的费用的报价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报价项目内容 单位
单价
(元/㎡)
报价金额 备注
1
为达到工程质量优良登记而
采取的技术及管理措施所发
生的费用
㎡
2
为达到工程质量等级而需增
加的人工费和材料费
㎡
3
为达到工程质量等级而需给
予管理及施工人员的奖励
㎡
4
为达到工程质量等级而需发
生的其他费用
㎡
清单 02报价金额合计
说
明
1、本清单报价金额按总建筑面积 1,087平方米乘以投标单位填报的单价计算;
2、如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未能使工程优良等级,则承包单位需按合同规定向
业主支付违约金;
3、承包单位不得为了使工程达到质量优良等级而要求延长工期或延长竣工验收时
间;
4、本清单中的总价必须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内,否则,[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
价总计数被认为已包括此清单内的全部费用。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3对达到文明工地标准而需发生的费用的报价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报价项目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号
1
为达到文明工地标准而铺设
硬地坪等技术及管理措施发
生的费用
项 1
2
施工期间,每月为达到文明工
地标准和安全施工而采取技
术及管理措施所需发生的费
用
月 4
3
施工期间,每月为达到文明工
地标准和安全施工而安排清
洁工及保安人员等需发生的
费用
月 4
4
施工期间,每月为达到文明工
地标准和安全施工而需给予
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奖励
费用
月 4
5
施工期间,每月为达到文明工
地标准和安全施工而需发生
的其他费用
月 4
清单 03报价金额合计 - -
说
明
1、本清单报价以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全部工程作为报价单位;
2、本工程施工期暂按 4个月计算;如经甲方批准工期延长,则清单内的费用按实际施工的
月数调整;
3、业主将按月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进行考核,如承包单位未能使施工现场的管理达到文明工
地的标准,则承包单位不能收取上述第 2、3、4、5项的费用,并需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支付
违约金;
4、本清单中的总价必须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内,否则,[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总计
数被认为已包括此清单内的全部费用。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4对可能发生的工程停缓建的报价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报价项目内容
单
位
停缓建时
间(暂定)
停缓建阶段每
月所需费用
停缓建阶段所
虚费用总金额
备注
1
因工程停缓建而需发生的费
用
包括:机械停置折旧费、施工机具
进出场费、施工人员调整安排费、
停工期间工地现场保安及管理人
员工资、现场办公室及仓库租赁费、
有关部门协调费以及为恢复施工
所需发生的费用等一切必要的开
支。
月 1
清单 04报价金额合计
说
明
1、本清单系施工阶段由于规划审批、设计修改等甲方原因可能造成工程停缓建时,承包单位
对每月所需发生费用的报价。因此,只有在实际发生工程停缓建时,承包单位才能收取此项费
用,并且此报价已包括工程停缓建时的全部费用,承包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同时,在实际发生工程停缓建时,除本清单的报价外,开办费、对达到文明施工标准的报价、
对提供甲方工地设施的报价以及对租赁电梯的报价等均不予以调整;
2、本清单中的总价必须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内,否则,[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总计数
被认为已包括此清单内的全部费用。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5对土方工程的报价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报价项目内容
单
位
数量 单价 报价金额合价 备注
1 土方工程报价 项 1
包括土方挖土、回
填、回运、外运及
二次倒运等
清单 05报价金额合计 -
说
明
1、本清单中的总价必须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内,否则,[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总计数
被认为已包括此清单内的全部费用。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6售楼处及样板房土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1 打桩工程小计
水泥搅拌桩,硅酸盐水泥,桩直径 500mm m3 270
凿桩头 个 162
桩轻型动力触探检查 根 1
桩载荷实验 根 1
2 砌筑工程小计
砖基础 240水泥砖厚 水泥砂浆砌筑 m3 30 单价中含拉结筋的费用
砖基础 20厚水泥砂浆防潮层 m2 50
砖基础防水砂浆抹灰 m2 250
外墙 200厚 Mu10砼多孔砖 混合砂浆砌筑 m3 90 单价中含拉结筋的费用
砌块墙 200加气砼砌块 m3 21 单价中含拉结筋的费用
砌块墙 100加气砼砌块 m3 5 单价中含拉结筋的费用
零星砌砖砖砌台阶 m2 3
3 砼工程小计
砂石垫层 m3 60
C10素砼垫层厚 100mm m3 30
垫层模板 m2 41 请注明模板类型:
桩承台基础 C25商砼 m3 50
承台模板 m2 100 请注明模板类型:
有梁式带形基础 C25商砼 m3 58
有梁式带形基础模板 m2 126 请注明模板类型:
矩形柱 C25商砼 m3 35
柱模板 m2 340 请注明模板类型:
构造柱 C25商砼 m3 10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6售楼处及样板房土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构造柱模板 m2 67 请注明模板类型:
异形柱 C25商砼 m3 5
异形柱模板 m2 45 请注明模板类型:
矩形梁 C25商砼 m3 55
矩形梁模板 m2 508 请注明模板类型:
圈梁 C20商砼 m3 3
圈梁模板 m2 22 请注明模板类型:
过梁 C20商砼 m3 2
过梁模板 m2 15 请注明模板类型:
直形墙 C20商砼墙厚 10以内 m3 10
直形墙模板 m2 186 请注明模板类型:
平板 C25商砼 m3 11
平板模板 m2 88 请注明模板类型:
有梁板 C25商砼 m3 90
密肋板模板 m2 900
雨蓬 C25商砼板厚 200无上翻 m2 60
雨蓬 C25商砼板厚 150无上翻 m2 53
雨蓬模板 m2 113 请注明模板类型:
挑檐板 C25商砼 m3 5
挑檐板模板 m2 请注明模板类型:
散水 600宽砼散水水泥砂浆面层 m2 122
坡道通用做法不做面层 m2 21
零星砼构件 m3 4
零星砼构件模板 m2 101 请注明模板类型: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6售楼处及样板房土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砼明地沟 m
地沟模板 M2 13 请注明模板类型:
预埋铁件 t
现浇混凝土钢筋圆钢 t
现浇混凝土钢筋螺纹钢 t
钢筋网片 t 5
4 屋面及防水工程小计
屋面陶粒砼找坡 3%(30厚起坡) m3 45
屋面 20厚 1:3水泥砂浆找平层 m2 750
屋面 4厚 APP卷材防水层 m2 800
屋面 40厚 XPS挤塑板保温层 m3 30
40厚 C24细石砼(内配双向钢丝网)
m2 75
单价中应包括分仓缝
的费用,但不包括钢
筋网片的费用
墙面变形缝参标准图集 m 40
屋面变形缝参标准图集 m 15
地面变形缝参标准图集 m 15
雨蓬陶粒砼找坡 m3
雨蓬 20厚 1:3水泥砂浆找平层 m2 150
雨蓬 4厚 APP卷材防水层 m2 200
5 楼面工程小计
地面 100厚碎石 m3 85 单价中应包括分仓缝
地面 C20砼垫层随捣随抹(内配钢丝网)
m3 85
的费用,但不包括钢
筋网片的费用
水泥砂浆台阶面 m2 3
水泥砂浆零星项目 m2 4
6 墙、柱面工程小计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6售楼处及样板房土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投标单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砌块内墙面 20厚 1:2水泥砂浆粉平,拉细毛 m2 20
砌块内墙面一般抹灰 12 厚 1:1:4 混合砂浆底
糙,8厚 1:1:4混合砂浆面层
m2 950
砌块内墙面一般抹灰 12 厚 1:1:4 混合砂浆打
底,8厚 1:1:4混合砂浆面层
m2 531
砼墙面一般抹灰 12厚 1:1:4混合砂浆打底,8
厚 1:1:6混合砂浆面层
m2 250
墙面铺贴钢丝网 m2 150
墙面界面剂 m2 200
柱面一般抹灰 12 厚 1:1:4 混合砂浆底糙,8
厚 1:1:4混合砂浆面层
m2 50
零星项目一般抹灰 12厚 1:1:4混合砂浆打底,
8厚 1:1:4混合砂浆面层
m2 20
7 天棚工程小计
天棚抹灰批嵌腻子 m2 600
天棚抹灰 15厚 1:1:6混合砂浆,普通批嵌 m2 20
8 涂料工程小计
刷涂料普通腻子批嵌,外墙平涂 m2 265
刷涂料普通腻子批嵌,外墙真石涂 m2 80
9 其他小计
厨房烟道 PC-Qs/h 节 2
卫生间排气道 m 10
楼板屋面管道口周围处理 C20细石砼填实,防水
层,四周聚氯乙烯胶泥嵌固及矿棉填缝
个 5
40厚 300*300C20钢筋砼簸箕 个 5
厨房间 150不锈钢风帽 个 1
卫生间 100不锈钢风帽 个 1
热水器 175不锈钢风帽 个 1
空调冷媒管 个 1
合计(1+2+3+4+5+6+7+8+9)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7售楼处及样板房机电安装工程的报价
投标单位:_ ________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其中序
号
项目名称 单
位
数量 单价
主材费 安装费
合价
二、电气系统
1 暗配管 SC100 m 10
2 暗配管 SC20 m 10
3 暗配管 MT20 m 10
4 暗配管 PVC20 m 15
5 电缆 YJV22-4*70 m 200
6 电缆终端头 70mm2 只 2
7 均压环(利用结构钢筋) m 150
8 户内接地母线-25×4 m 10
9 户内接地母线-40×4 m 40
10 户内接地母线-40×4 m 10
11 总等电位端子箱 TD22R-I(MEB) 只 1
12 等电位端子箱 TD22R-Ⅱ(MEB) 只 5
13 开关、插座盒 只 10
(二)电气系统安装工程报价
三、补充项目报价
1
2
3
(三)补充项目造价合计
售楼外及样板房机电安装工程报价总
金额[(一)+(二)+…+(三)]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8对室外总体土建工程报价
投标单位:_ ________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报价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备注
1 下水道工程
UPVC硬聚乙烯加筋排水管 DN200 m 20
UPVC硬聚乙烯加筋排水管 DN225 m 130
UPVC硬聚乙烯加筋排水管 DN300 m 310
UPVC硬聚乙烯加筋排水管 DN400 m 10
包括土方开挖及
回填、垫层铺筑、
砼管基浇注、管道
接口、回填砂及砼
坞帮、管道防腐、
保温
雨水检查井Φ600,埋深 以内 座 22
雨水检查井Φ700,埋深 以内 座 2
污水检查井Φ600,埋深 以内 座 6
包括挖运土,铺道
渣,现浇混凝土基
础,砌砖,抹灰,
土方回填
复合窨井盖(重型) 套 10
复合窨井盖(轻型) 套 20
流泥槽 套 2
化粪池 座 1
雨水口 250*300 套 19
雨水口 360*480 套 2
(1)下水道工程造价小计
2 室外给水消防工程
PE给水管 DN50 M 45
PE给水管 DN25 M 50
蝶阀 DN150 个 1
蝶阀 DN50 个 2
刚性防水套管 DN150 个 1
柔性防水套管 DN50 个 1
(2)室外给水消防工程造价小计
3 道路工程
临时道路路宽 4m,5cm 碎石垫层、5cm 砼面
层
m2 100
道路排水沟 m2 100
(3)道路工程造价小计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8对室外总体土建工程报价
投标单位:_ ________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报价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计 备注
4 其他工程 供应成品并安
装
岗亭 个 1
临时围墙按招标技术要求中的
做法
m 100
包括土方挖运、
基础、围墙砌筑、
抹灰、压顶及砖
柱、变形缝
(40m间距设置)
(4)其他工程造价小计
5 补充报价
(5)其他工程造价小计
清单 08 室外总体土建工程造价金额【⑴+⑵
+……⑸】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9A对其他土建工程的报价
投标单位:_ ________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费用名称 费用计算表达式 费率 金额 备注
1 直接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单
价)
— 300,000
其中 1)人工费 60,000
2)机械费 30,000
2 综合费用 (人工费+机械费)×% ___%
3 规费 (1+2)×% ___%
4 计税不计费项目 暂不计取
5 商品构件
6 税金 (1+2+3+4+5)×% ___%
7 不计税不计费项目
8 建设工程造价 1+2+3+4+5+6+7
9
优惠后建设工程造
价
___%
报价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09B对其它机电工程的报价
投标单位:_ ________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费率 金额 备注
1 直接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工料单
价)
— 10,000
2 其中 1)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人工单
价)
— 2,000
3 施工技术措施费
∑(措施项目工程量×工料单
价)
— 0
包 含 在 开
办费中
4 施工组织措施费 略 — 0
包 含 在 开
办费中
5 综合费用 (2)×% ___%
6 规费 (2)×% ___% 暂不计取
7 税金 (1+5+6)×% ___%
8 工程造价合计 (1+5+6+7) —
9 造价浮动额 (8)×(±费率) ___%
10 总造价 (8)+(9) —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10总承包对指定分包工程收取的费用
投标单位:_ ________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业主规定的最低费
率
投标单位的投标费率及报价
金额
备注
序
号
指定分包工程
名称
指 定 分
包 工 程
暂 定 合
同价
管理
费费
率
配合
服务
费费
率
合计
管 理
费 费
率
配 合
服 务
费 费
率
合
计
报价
金额
1
铝合金门窗工
程
500,000
%
%
%
2
园林绿化及小
品工程
800,000
%
%
%
3
室内精装修工
程
800,000
%
%
%
总计
2,100,0
00
— — — — — —
说
明
1,本清单中投标单位所报的各项费率均不得小于业主规定的最低费率,否则将作为废标
论处;
2,本清单内的配合服务费需包括施工水电费;
3,如指定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商直接分包,则上述清单内相应工程的总包承包费将取消
4,本清单中总价必须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内,否则,[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总计
数被认为已包括此清单内的全不费用。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11对可能发生的其他工程费用的报价
投标单位:_ ________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主要报价项目
单
位
工程量
(暂定)
单价 报价金额 备注
1 土方开挖 M3 10
2 土方及建筑垃圾外运及弃置 M3 10
3 土方场地内二次倒运 M3 10
4 土方回填(包括购买土方及回运) M3 10
5 在砼墙上凿孔安装开关/电气盒 个 10
6 在砼墙上凿槽埋设直径 20mm电气管线 M 50
7 在砼楼板上凿槽埋设直径 20mm电气管线 M 50
8 在砖墙上凿孔安装开关/电气盒 个 10
9 在砖墙上凿槽埋设直径 20mm电气管线 M 30
10 拆除砖砌体 M3 10
11 拆除钢筋砼楼、地板 M3 20
12 拆除钢筋砼梁、柱及墙板 M3 20
13 拆除地下钢筋砼 M3 10
14
在 200~500mm 厚钢筋砼墙上钻直径 50mm
的圆孔
个 10
15 在 200~500mm 厚钢筋砼墙上钻直径 75mm 个 10
的圆孔
16
在 200~500mm 厚钢筋砼墙上钻直径 100mm
的圆孔
个 10
17
在 200~500mm 厚钢筋砼墙上钻直径 200mm
的圆孔
个 10
18
在 100~250mm 厚砖墙上钻凿直径 200mm 的
圆孔
个 10
19 种植钢筋直径在 10mm以内 个 15
20 种植钢筋直径在 10mm~20mm以内 个 15
21 种植钢筋直径在 20mm以内 个 15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11对可能发生的其他工程费用的报价
投标单位:_ ________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主要报价项目
单
位
工程量
(暂定)
单价 报价金额 备注
22
砖砌施工围墙的搭建及维修保养费
用
M 200
23
彩钢板施工围墙的搭建及维修保养
费用
M 100
24 零星计时工作(技术工种)
工
日
50
25 零星计时工作(非技术工种)
工
日
50
26
钢筋上刷水泥砂浆做防锈处理Φ20
以内
M 100
27
钢筋上刷水泥砂浆做防锈处理Φ20
以外
M 100
总价
说
明
1,本清单中所有项目的工程量均为暂定数,投标单位中标后应根据施工时经业主批准
的实际数量及本清单内的单价调整造价
2,本清单中的所有项目只用于计算业主发出的合约变更造价;凡是合同中已规定的工
程内容、承包单位根据合同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未经业主批准的工作内容均不可
收取费用。
3,本清单中总价必须计入[投标报价汇总表]内,否则,[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总
计数被认为已包括此清单内的全部费用。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A-19-A地块售楼处及样板施工总承包工程
清单 13土建工程材料确认单
投标单位:_ ________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材料名称 使用部位
规 格 及
型号
品牌 生产厂 产地
1 JS防水卷材
地下室外墙、
顶板
2 墙面腻子
楼梯间内墙
面
3 外墙涂料 阳台顶棚
4 混凝土界面剂 混凝土墙面
5 加气砼砌块 内隔墙
6
20 厚 XPS 挤塑聚苯
乙烯泡沫板
屋面
7 不锈钢风帽 外墙面
8 成品塑料滴水线
窗台、阳台等
处
9
UPVC 硬聚氯乙烯排
水管
室外下水
10 复合窨井盖(重型)
11 复合窨井盖(轻型)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附件 A
投标单位中标后负责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名单
投标单位:_ _________ ________
序
号
管理部门名称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备注
一
总经理/总经理室
二
合同造价管理部
门
三 质量管理部门
四 项目经理
五 现场管理人员
编制日期: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附件 B
投标单位为本工程配备的施工机械及器材一览表
投标单位:_ _________ ________
序
号
施工机械及器材名
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功率 出厂年月 备注
编制日期:2006年月日投标单位(盖章):
杭州拱墅区 A-07-2地块样板防施工总承包合同
履约担保书
开证日期: 年 月 日
致: 有限公司
本担保函为贵公司与 (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于 年
月 日就杭州拱墅区 A-07-2 地块样板防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而签订的
号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金。
本行─— 银行(以下简称担保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保证本行、本
行 的 继 承 人 及 受 让 人 无 追 索 地 向 贵 方 承 担 支 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整的责任。上述金额即相当于 号合同价格的 10%。
兹本行郑重承诺如下:
1、当承包单位未能忠实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一致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
包括更换或修补贵公司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时,只要贵公司确定,本行无论
承包单位是否反对均将根据贵公司出具的关于总承包单位违约的通知,立即按贵公司在通知
中规定的方式和数额,向贵公司支付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
2、本履约保证金项下的任何支付均是净值,并且是免税的。无论任何人均不能一任何理由
从本保证金中扣减任何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关税、费用或其他任何款项。
3、本担保函已规定了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
或贵公司对承包单位在时间上的宽限、或贵公司对承包单位在其他方面的任何宽容和让步均
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本担保函项下的责任。
4、本担保函在 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前完全有效。
5、本担保人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此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以资证明。
担保银行:(盖章)总承包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总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
程质量保修书。总承包人将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合同条款、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工程、屋面防水工程
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系统、上下水系统、供热、供冷系统的管线与设备安
装等工程;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内容为:总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应实施保修的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
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装修工程:2年;
(3)屋面防水工程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工程:5年;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2年;
(5)暖通工程为:2个采暖期及制冷期;
(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总承包人必须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3 天内派人修理。如
总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发包人另行向总承包人索赔。
当发生必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水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时,总承包人在
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抢修。非总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总承包人对隐蔽性工程的质量责任是永远的,并且不会因【工程保修工作最终完成证明】
的发出或因合同终止而解除。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总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
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总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总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数额
本工程的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总金额的 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发包人在收到经物业管理部门及工程师签发的一年【保修期竣工
确认书】及后的 28天内,向总承包人支付合同结算总金额的 3%的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发包人在收到经物业管理部门及工程师签发的二年【保修期竣工
确认书】及后的 28天内,向总承包人支付合同结算总金额的 %的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期满两年后,发包人在收到经物业管理部门及工程师签发的五年【保修期竣工
确认书】及后的 28天内,向总承包人支付合同结算总金额的 %的质量保修金;
六、其他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