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何谓行政执
法主体资格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或者政
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四)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符合条件的执法人
员;
(五)有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向政府法制部门提
请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负责人签署提请
审核确认的公函;
(二)依法设立行政执法主体的正式文件;
(三)规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法律、法规、规
章文本或者政府调整执法职责和权限的正式文件;
(四)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的正式文件;
(五)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的相关材料;
(六)行政执法主体公告送审稿。
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除报送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报送
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设立的正式文件、委托的法定依据、
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执法人员名
单。
第九条政府法制部门在受理提请审核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公函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书面通知
提请审核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
可延长 5个工作日;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时限
完成。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
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政府法制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行政执法主体资
格审核确认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合法或
者违法、相关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依据;对与提请审核的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
审核确认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在审核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时,发现职
能、权限重复交叉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论证,提出处理
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政府研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意见时,同级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相关行政执法主体
资格审核确认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
(二)主要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及权限、执法区域;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还应当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的下列内容:
(一)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
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二)委托的法定依据;
(三)委托的执法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应当在规定其情形的法律、法规、规章、正式文
件或者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按照
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重新提请审核确认:
(一)行政执法主体在公告后发生分立、合并、名称变更的;
(二)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发生变更的;
(三)行政执法主体在公告后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委托实施行政执法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委托的。
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分立、合并、
变更后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请审核;发
生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原提请审核的行政
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请审核。
行政执法主体的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发生变更的,由
原提请审核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提请
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公告所需工作经费,
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对违反本规定实
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进行投诉和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政府法制部门发现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告的
内容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同
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
动,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
级行政执法主体、受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的名录。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 2010年 4月 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审核确认规定》的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是关键。而对行政执法主体资
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
用、预防和制止腐败、保障行政执法体制和建设法治政府的
有效途径。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要清理、确认并向
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
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实行行政执法主
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依据上述规定,需规范本市行政执
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程序。
据了解,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因存在以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临
时机构实施行政行为、执法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执法权限
不明、多头管理或相互推诿扯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行政管
理效率和政府形象。同时,因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随意执法
导致社会、民众利益重大损失的事例时有发生,教训深刻,
老百姓不满,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民众利益得不到保障
和实现。为此,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程序,
对于确保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防止违反法定职责和权限
实施违法行为,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
用。
本市在 2006年至 2008年进行了执法依据梳理,依法对行政
执法主体进行过全面清理,但根据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和法
律、法规、规章的不断立、改、废,需适时对行政执法主体
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严格规范其职责权限。
基于上述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刚要》、《决定》的要求,
解决好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确保执法主体依法
行使职权,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促进生态文
明城市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行政执法主体资
格审核确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主
体资格审核确认程序,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过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5.《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
6.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
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二)制定过程。
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程序,按照市政府的
要求,针对本市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2009年 9月,市政
府法制办在总结本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程序实践的
基础上,借鉴外地经验,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
过政府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
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 2010年 1月 11日市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和监督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各执法部门管理体制的不同,《规定》第二
条规定:本市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确认,适用本规
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
核确认,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界定及其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
由于行政执法主体应具备四个方面的要素,即:必须是依法
成立的组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
理、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包括:依据宪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成立时就拥有行政职权并同时取
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以及根据宪法和上述组织法以外的单行
法律、法规授权而获得主体资格的组织。为此,《规定》第三
条对行政执法主体界定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
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
政管理、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获得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
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
法律要件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一个机关或者组
织不能自己给自己设定权力,自己又去实施这一权力,只有
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其职权的前提下,才能成为行
政执法的主体。组织要件仍是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可缺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
任免及职责、组织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授权实施
行政许可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的条件均进行了明确规
定。依据上述规定,可将行政执法主体的组织要件概括为必
须依法成立、有法定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按法定方式
公布。只有上述法律要件和组织要件都同时具备,行政执法
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获得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
地位,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为此,《规定》第七条对行
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符合的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相关程序。
要使行政执主体资格审核确认意见符合职权法定、权责一致
和统一、高效的原则,就必须对提请审核部门在依法成立、
法定职责和权限、机构编制及人员配备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
全面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从实际出发,才能确保政府法
制部门依法、及时、规范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为此,《规定》
第八条至第十条、第十四条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各
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定:一是对提请审核确认的执法部门
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要求;
二是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确认的方式、时限、提出审核
意见具体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三是对需要重新提请审核确认
的情形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四)关于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公告。
清理、确认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对于建立权责明确、行为
规范、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同时,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公告,也有利于广泛
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各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
有效监督,确保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便民。
为此,依据《纲要》、《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
定》关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的规
定,《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对行政执法主体资
格在经法制部门审核确认后,提请同级政府批准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以及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部门名录等进行了
规定。
(五)关于审核确认工作经费。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公告等各个环节的工作需要有经费
作为保障,才能推进工作正常开展。为解决好工作中经费不
足的实际困难,《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审核
确认、公告所需工作经费,由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
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六)关于责任追究。
为确保权责一致,增强行政执法主体和政府法制部门的责任
感,提高工作效率,约束行政执法主体和政府法制部门慎重
和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违反本《规
定》的行为,《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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