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华盛顿州《政府部门绩效审计》法案简介
2005年11月8日,华盛顿州全民大选会议通过了900号立法提案,使其成为《政府部门绩效审计》法案。该法案对“华盛顿州系列修订法典”(RCW)中的相关法律做了修订,明确规定州审计师开展绩效审计。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方针和目标
州和地方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应该怎样才能互相信任?一个重要途径是实施被长期耽误的绩效审计。通过绩效审计来确保政府责任,保证尽可能高效地使用纳税人的税金。然而,多年来,政治家们一直阻止州审计师实施绩效审计。目前,华盛顿州是全国唯一禁止州审计师开展绩效审计的州。这种绩效审计原本是州审计师应该去做的份内工作,无须立法机构明令批准。本州选民们不了解政治家们是否尽可能高效地使用了税收资金。政治家们阻碍绩效审计的后果,是消耗了几十亿原本可节省下来的纳税人的税金。在实施这个常识性的改革法案后,如果政治家们单方面强行增加税收,或寻求选民同意增加税收,却不让选民们了解能否从现行税收收入中获益最大,这样的事情是不允许再发生了。本法案要求州审计师对州和地方政府部门、机构、项目和账目实施独立的、全面的绩效审计。本法案还从本州征收的销售和使用税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全面绩效审计。全面绩效审计将提出解决公共政策问题的办法,为纳税人节约数十亿的资金。在过去十年中,得克萨斯州已确认节约了190亿美元的纳税人资金,其中有90亿美元是由绩效审计节约的。
二、规定州审计师将对州和地方政府部门、机构、项目和账目实施独立的、全面的绩效审计
州审计师将对州政府及其每一个机构、账目和项目、地方政府及其每一个机构、账目和项目、州和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及其每一个机构、账目和项目、州和地方政府交通部门及其每一个机构、账目和项目,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机构、账目和项目实施独立的、全面的绩效审计。在这里,“政府”一词指的是一个机构、部门、办公室、政府官员、理事会、委员会、厅局、分部、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它既包括单个的机构和项目,也包括多个部门相互参与的项目和活动。“政府”包括了行政机构所有的选举产生的和非选举产生的机构,也包括司法机构和立法机构。州审计师将检查和分析州和地方政府、机构、项目和账目的政策、管理、财政事务和业务工作的经济状况、效率和效果。实施这些绩效审计将遵循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AO)的政府审计准则。
绩效审计的范围将不受限制,主要包括九个方面:(1)确认费用节约;(2)确认能简化和省略的服务;(3)确认可转移给私有部门开展的项目和服务;(4)分析项目或服务的盲区或重叠,建议纠正这些盲区或重叠;(5)分析在部门内部集中信息技术系统的可行性;(6)分析部门的作用和职能,建议改变或减少部门的作用或职能;(7)为使各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建议修订必要的法律和规章;(8)分析部门的绩效数据、绩效标准和自我评估系统;(9)确认最佳应用经验。州审计师可以将绩效审计委托出去。除本州法律另有要求外,市县一级也应实施绩效审计。
在每一次绩效审计或后续绩效审计完成之后的30日(含第30日)内,州审计师都应该将审计报告提交给相应的一个或多个立法机构,并向公众公开。在绩效审计公开后的30日(含第30日)之内,相应的一个或多个立法机构应该至少举行一次公开听证会,研究审计结果,听取公众意见。每年7月1日之前,立法机构内部的“立法审计和检查联合委员会”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地报告针对州审计师提出的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立法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未执行的审计建议要交待正当理由。如果采取了其他纠正措施,那么也必须提供其详细情况。对于州政府及其机构、项目和账目的绩效审计,立法机构必须将州审计师的报告与立法机构批准拨款的过程联系起来考虑。每年7月1日之前,地方的立法机构也应提交一份年度报告,详细地报告针对州审计师提出的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立法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未执行的审计建议要交待正当理由。如果采取了其他纠正措施,那么也必须提供其详细情况。对于地方政府及其机构、项目和账目的绩效审计,相应的立法机构也必须将州审计师的报告和有关支出的实际情况联系起来考虑。
实施绩效审计时,州审计师有权向政府部门签发传票,要求其提供文件、备忘录及预算资料。在任何时候,州审计师都可以对任何政府机构、账目或项目实施绩效审计,以确定其效率和效果。任何一个立法机构、官员或职员都不得干涉或限制州审计师执行独立的全面的绩效审计的职权或行动。州审计师应尽最大努力,指导和建议相关政府机构逐步纠正在被审计单位中发现的无效果的和无效率的问题。公民鼓励州审计师首先要积极地审计最大的、支出最多的政府部门,但也要按一定的程序审计所有的政府部门。当州审计师认为必要时,可对任何一个州和地方政府部门、机构、账目和项目实施后续绩效审计。
三、从本州现有的销售和使用税中拨出部分专款存储于政府绩效审计专用账户中,专项用于绩效审计
本州目前已开征销售税,将来还要对每件零售商品按售价的%征税。同一项财产被多次零售,每次都要缴纳相应的税。本法要求在本州财政金库内开设政府绩效审计专用账户。从2005年12月8日起,依据RCW的相关法律和本法的规定,本州开征的销售和使用税收入中的%将专户存储于该账户中。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本法规定的全面绩效审计和后续绩效审计,且只能由州审计师依据本法案的规定支配使用。只有经过州审计师或其指定人员的授权才能动用该账户的资金。该账户资金的使用将遵循RCW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挪用。
四、本州行政机构各部门和官员的主要财政义务和职责
依据本法的规定,政府领导者颁布的各项法规,将为本州政府内各行政机构进行财政管理和控制,包括会计核算和报告,提供一个全面有序的基础。此外,各项法规还要有从总体上促使本州公共管理更加高效的一些要求。
1.政府领导者和财政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政府领导者,通过财政管理负责人,为每个机构设计和管理一套现代的完备的会计系统,以准确、系统地记录本州所有的税收、支出、收入、经费开支、财力和债务等情况。该会计系统将精确及时地记录和报告本州所有财政事项的最新情况。该系统也将为财政管理办公室提供财政负责人认为必要的尽可能详细的一级账户信息,以便其进行集中财政管理。财政管理负责人将采纳和定期更新会计程序指南。任何一个使用自己的会计和报告系统的机构将遵循此更新后的会计程序指南和财政管理负责人执行本法的各项规则。如果某个机构不遵循这些要求,应该取得一份经过财政管理负责人批准的法律弃权证书。该弃权证书将在批准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的期末失效。财政管理负责人要将弃权证书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相应的立法机构的财政委员会。在财政管理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任何一个政府机构提供任一时期的财政、统计和其他报告信息。
每个季度,财政管理负责人都要报告主要业务预算情况,如合理的工作量、预计的业务处理量及相应的单位成本数据。这些报告将提交到立法机构的财政委员会,或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到立法机构的“评估和责任项目委员会”。季度报告将包括每个月份的实际数据和截止到报告日这一天实际数据和预计数据的差异,还包括上述这些指标在剩余预算期的预计数据。
每年,财政管理负责人至少要向立法机构的有关委员会报告一次所有拨款计划项目包括交通运输项目的情况,反映重大的成本超支或节约。如果资金被挪用到其他项目,财政管理办公室也应在年度报告中反映这个变化。一旦一个项目完成后,其项目报告将提供最后的情况概述,反映该项目各进程的预计起始日期和完成日期,并将其与实际的起止日期相比较;反映该项目各进程的预计成本,并将其与实际成本相比较;反映该项目在完成时是否有高额债务或未解决的赔偿问题。
另外,作为政府领导者的委托人,财政管理负责人应该:
(1)开发和维护一个适用于每一个机构各自不同的方法和程序的内部控制和内审系统。该系统将保护本机构的资产安全,检查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提高工作效率,鼓励遵守既定的会计和财政控制方面的管理制度。财政负责人开发的这个系统,应有评价标准,用以评价不同风险水平的各等级机构内的内部控制范围和内容。
每个机构的负责人或授权人应有开展和持续实施内部审计的权力和义务,实施内部审计应遵循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准则。
(2)对各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其能更高效地利用人力和各项资源的好办法。财政管理负责人应负责批复员工培训支出,这类支出要确实能让本州从培训后的员工工作中获益。
(3)制定新政策,允许把看护儿童的后勤服务工作承包出去。
(4)向政府领导者报告,报告各机构相互重复的工作或缺乏合作的情况。
(5)检查各机构根据其财力开展的任何付费项目和保密项目及其变化情况。但前提条件是,本法的各项规定不得影响各机构现有的或将来依法建立的人事管理价值体系,该体系对于员工招收、任命或提职等事项是有一定的质量要求的。财政管理负责人应就付费项目和保密项目的财政影响,向各机构及其立法机构内下院发言人或上院议长指定的常设委员会提出建议和进行协商,商讨是否需要修改或变更这些项目。但是对于经过选举产生官员的机构,未经相关机构的同意,财政管理负责人不得修改或变更其上述的项目。
(6)为每个机构确定人员职数、职位等级或者人员雇用年限。或在财政年度内,修改原先由财政管理负责人确定的上述指标。但是对于经过选举产生官员的机构,财政管理负责人无权确定其人员职数和职位等级。
(7)在执行本款(1)至(6)项规定时,遵守相关法律。
2.本州司库的职责
(1)接收、保管和支付本州所有公共资金,这些资金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专人负责的。但本规定不适用于那些非拨款的高等教育机构的公共资金。
(2)接收、支付或转拨由司库监督或保管的公共资金。
(3)按资金类别或账户类别正确地、及时地记载司库接收或支付的所有资金。
(4)如果某机构获得RCW 相关法律的授权,司库有权调整该机构信用卡和其他支付方式的领取或使用情况。
(5)执行其他法律或执行根据本法制定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义务。
除非按惯例或按财政管理负责人指定的特定方式,否则司库动用本州财政金库的公共资金是违法的。这些惯例或特定方式要有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确认或证明,表明服务已提供或物资已供应。如果是借款或赠予资金,则要有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支付固定资产定期维护费,且这些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属于本州的,则其定期维护服务的书面合同要在有效期之内。在服务完全提供之前,司库依法向提供服务的私人或商业实体而非RCW 相关法律规定的主要的固定资产维护服务供应商付款,这个私人或商业实体应该有一个具有一定保额的现金保证金或供应保证书,保额的多少由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保额的金额,则应由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确定。无论如何,要求这个现金保证金或保证书的保额,不得少于违背了提供服务的约定,给本州造成任何损失,所应赔偿的全部金额。在这类支付发生后不少于十二个月的期限内,不得提前支付任何将来要提供的固定资产维护服务。任何这类供应保证书都应该是有条件的,即提前收到款项的个人、厂商或公司,在执行合同时要用到这个保证书。依据本法或其他规章的规定,发生错误或不当支付,其补救的责任在于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在有保证书的情况下,出现错误或不当支付,司库概不负责。本规定不得解释为允许一个公共机构在接受服务或收到供应的物资之前,以赠予或以借款的名义,向私人的服务供应商预付款。
3.州审计师的职责
(1)向立法机构报告近期对每个机构的财政事务进行事后审计的情况。州审计师将一直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检查任何一个负责进账、保管或保护公共资金的机构、官员或职员的账簿和账目。在实施检查时,审计师将运用财政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内部控制系统的资料和结论。给立法机构的报告将包含本法要求的近期对每个机构进行事后审计的审计建议。
(2)随时为立法机构提供与本州财政事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3)在12月31日立法机构开会当天或在此之前,准备好正式的审计师报告。报告内容是针对最近已截止的财政周期的,报告内容要有各机构的开支是否遵照本州法律的审计决定。州审计师有权实施或参与立法机构特别授权的综合性两年拨款法案的绩效认证和绩效审计或“立法审计和检查联合委员会”批准的绩效审计工作计划。一旦依法完成一个符合性审计或绩效认证,州审计师将按照“立法审计和检查联合委员会”规定的方式,向“立法审计和检查联合委员会”或立法机构的相关委员会报告,报告在符合性审计或绩效认证中偶然发现的政府项目的管理情况和绩效情况。在审计师认定某机构有机会解决却未解决审计师提出的管理或绩效问题时,州审计师将撰写一份报告,报送给立法机构的委员会。如果审计师向立法机构的委员会报送这样的报告,被报告的某机构应向委员会报送一个答复的报告。除非经过拨款法案或绩效审计工作计划特别授权,本款不得解释为审计师有权分配审计资源而减少对绩效审计的投入。“立法审计和检查联合委员会”要求审计师实施的绩效审计的结果只能报送给该委员会。
(4)有权特殊对待任何机构发生的特别支出,或特殊对待与某机构财政事务有任何关联的其它实际情况,促使这些特殊情况做一定程度的公开记录,包括向相关机构和财政管理负责人披露。如果这些特殊情况出现问题,财政管理负责人有义务在六个月内促使各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包括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适度地扣留资金等措施。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财政管理负责人应该向立法机构的相关委员会、州审计师和州律师报告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财政管理负责人在审计结果执行情况报告中要有纠正措施。作为审计成果的这些纠正措施,应包含但不局限于人事方面的措施,还要有成本和诉讼类型以及赔偿物或服务的价值等内容。
(5)及时向州律师报告任何非法事件。
(6)依法调查政府的不当行为。
(7)州审计师有权实施本法规定的绩效审计。本法的其他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阻止或妨碍州审计师实施绩效审计。
4.立法审计和检查联合委员会的职责
(1)对各机构的财政事项进行事后审计,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管理调查、项目检查、绩效审计和项目评估。最终,联合委员会将运用其职业判断,检查任何机构、官员或职员的账簿、账目和其它记录。
(2)随时向立法机构或其任何委员会提供信息,这些信息与本州各机构的绩效和管理事项有关。
(3)向立法机构报送的报告至少要包含以下内容:
①确定各机构在支出方面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立法机构的意愿,相应地,特殊对待各机构的特别支出或财政事项。
②要有一些计划,这些计划要有利于维护本州的信誉,减少各机构的开支,促进节约和经济地工作,从总体上提高本州的财政管理水平。
本法案将于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条款或其运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时无效,本法案其余部分或其运用于其他人或其他情况将不受影响。
资料来源: /2005-06/Htm/Bills/Session%20Law%202006/INITIATIVE%
编译: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卢益群
校对: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韩乃志
主题词:审计 美国 政府 绩效审计 法律
报:署领导。
送:署机关各单位,南京审计学院,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及科研所。
发:本所所长、副所长、各处,存档。 共印170份
编辑:韩乃志 审核:崔振龙 签发:刘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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