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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文书
案 例 一
潞城镇彭家砖厂不服常州市
戚墅堰区国土局土地管理处罚决定案
1992 年 12 月 26 日,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以下简称戚墅堰区国土局)批准给常
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以下简称彭家砖厂)临时用地 13 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该厂有合法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但在发给彭家砖厂的临时用地批准通
知书上未注明使用期限。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贯彻江苏省常州市整顿窑业用地的精神,于 1997
年 12 月 15 日、1998 年 3 月 19 日两次书面要求彭家砖厂停窑复垦,彭家砖厂未予理睬。戚
墅堰区国土局于 1998 年 6 月 9 日对彭家砖厂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彭家砖厂在 1998 年 8 月 31 日前拆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彭
家砖厂不服于 1998 年 6 月 29 日向常州市国土规划局申请复议被维持后,于同年 8 月 17 日
向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①
二、假设你是原告彭家砖厂法定代表人彭××,请以戚墅堰区国土局为被告撰写起诉状。①
三、针对原告起诉,被告戚墅堰区国土局指出 1992 年 12 月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
知书的期限为 1994 年 12 月 25 日止(有存档批准书为凭),发给原告的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
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误,且原告曾于 1995 年 10 月申请延长临时用地的期限(有申请报
告为凭),故于 1995 年 12 月 7 日第二次批准原告临时用地的期限至 1996 年 12 月 30 日止
(有通知书为凭)。
假定你是被告委托的代理律师张××,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代理词。①
四、如原告认为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理、正确,决定撤诉,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撤
诉申请书。①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①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①
被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地址:常州市戚墅堰区××路××号。①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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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议 请 求 ①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
复 议 理 由 ①
一、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①
1992 年 12 月 16 日,被申请人批准将潞城镇 13 亩土地给申请人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
并发给申请人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并未注明使用期限(有通知书原件为证)。申请人随后
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并开始合法经营。①
1995 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续批,但被申请人未作答复。随后,被申请人即对申
请人作出责令申请人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只考虑到整顿窑业用地而未考虑申
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权利,擅自作出该行政处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①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归于无效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法第 3
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从本案事实来看,被申请
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申请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归于无
效。①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的规定,请贵局依法裁决。
①①
此致①
常州市国土规划局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法定代表人:彭××
1998 年 6 月 29 日①
【文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①
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工作
单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复 议 请 求
3
复 议 理 由
此致
××××(受理案件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复议请求主要有三种:①
(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①
(2)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①
(3)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①
2.复议理由应写明与复议要求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申请复议的法律依据。①
3.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限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①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①
法定代表人:彭××,厂长,电话:(略)。①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①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
①
诉 讼 请 求①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①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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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事实和理由①
1992 年 12 月 26 日,被告批准给原告临时用地 13 亩作砖厂堆坯及窑基使用,并发给原
告临时用地批准通知书,但未注明使用期限。被告为整顿常州市窑业用地于 1998 年 6 月 9
日对原告作出(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在 1998 年 8 月 31 日前拆
除窑基、工棚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原告不服于 1998 年 6 月 29 日向常州市国
土规划局申请复议。常州市国土规划局对原行政处罚予以维持。①
原告认为,原告拥有被告发给的合法的土地用地凭证,依法应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被告
仅为整顿窑业而无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经
营权。①
其次,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 条和第 32 条之
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否则即视为违反程序,
行政处罚归于无效。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告知原告理由和依据,严重违反法
定程序,应视为无效。①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7 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
讼,请依法裁判。①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1992 年 12 月被告批准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1 份(未注明期限);①
2.原告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①
3.(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 份。①①
此致①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①
起诉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
1998 年 8 月 17 日①
附:本状副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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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行政起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 行 政 起 诉 状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
所在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诉 讼 请 求
事 实 和 理 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2.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行政起诉状
【文书格式】 行 政 起 诉 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用)
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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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告:
所在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要(或代表人):
诉 讼 请 求
事 实 和 理 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的书写:①
(1)原告是公民的,应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
位和职务、住址;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和账
号。①
(2)被告应当写明行政机关的全称、地址,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电话。①
(3)第三人的写法与原被告相同。①
(4)有诉讼代理人的,如果是法定代理人,在姓名之后要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如果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
近亲属,也应用括号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业或
职务、住址。①
(5)需要注意的是,共同诉讼中多名当事人应依次写清;诉讼代理人应分别写
明是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不能笼统地称为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应该写
在各被代理人的当事人的下方。①
2.诉讼请求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所要达到的目的。应写明要求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强制行政机关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写法上应当明确、具体,请求如有多项,
应分行列写。如某行政起诉状的诉讼请求是这样写的:①
“1.请求被告给原告恢复用电;①
2.赔偿因故停电所造成的损失 3 万元;①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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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与依据,具体写法如下:①
(1)事实部分应当着重写明被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原因、
经过及其所造成的结果。叙述时一要客观,二要抓住关键情节。行政起诉状事实部分一般包
括以下几个层次:①
①行政争议的情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他们与行政机关发生
了行政争议。一般是行政机关对其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
因此要把行政争议的前因后果写清楚。①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是由哪一行政机关作出的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详细内容。这两部分内容是紧密相连的。①
①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曾否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是否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若改变了,
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为何。①
(2)理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侵权事实进行概括,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之点;其
次,通过举证、引证法律、法规等说明行政机关处理、处罚的错误所在,如适用法律错误,
超越职权或未履行法定职责;再次,引用《行政诉讼法》说明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①
(3)证据部分。在叙述完事实和理由之后,还要另起一段,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址。①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①
我受本案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①
一、原告所述事实不符①
1992 年,被告批准给原告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通知书的期限为 1994 年 12 月 25 日止,
这在当年存档的批准书上有注明。发给原告的临时土地用地批准书未注明期限是工作中的失
误,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就可以永久使用土地。且原告曾于 1995 年 10 月申请续批临时用地(有
原告申请报告为凭),即足以说明原告对第一次通知书的期限是明知的。因此,第一次批准
通知书应作为有效的证据采纳。原告 1995 年申请续批后,被告作出第二次批准通知书,期
限至 1996 年 12 月 30 日止。以上三项证据足以说明原告的土地使用权限应止于 1996 年 12
月 30 日,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即为非法使用土地,原告所称合法使用土地与事实不符。①
二、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①
因原告从 1996 年 12 月 30 日后即已属非法使用临时土地,作为土地管理机关,被告即
有权要求原告归还使用权。被告于 1997 年 12 月、1998 年 3 月两次书面通知原告停窑复垦,
原告拒不理睬,并继续非法使用土地,已属行政违法行为。被告针对该违法行为作出退还非
法占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措施是行使职权,并无不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和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①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应予维持。①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①① 代理人:张××
常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 年 8 月 26 日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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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格式】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原告(或被
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
表如下代理意见:
……(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
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建议。)
代理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注意领会】
①
代理意见实际上是对诉状内容的补充和完善,同样以法理服人,以情理感人。写这一部
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
1.抓住争执点,多角度进行论证。代理意见应针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争执焦点,尤其
是认识不一致的,各执一词的方面,从事实、证据、法理、逻辑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 ①
2.针对实质问题,深入剖析。比如合同纠纷案,说明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如果是无
效合同责任在谁;如果是有效合同,是谁的责任,责任大小。侵犯著作权案,论证是否经著
作权人的同意,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等等。①
3.从情理方面论。主要指从人情、社会道德、风俗等方面。民事案件有时从情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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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会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①
行政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常州市潞城镇彭家砖厂。①
地址:常州市潞城镇××号。①
法定代理人:彭××,厂长,电话:(略)。①
申请人诉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管理局(1998)常戚土罚字第 02 号行政处罚决定撤销一案,
于 1998 年 8 月 17 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①
申请人确系非法使用土地,常州市戚墅堰区国土局所作行政处罚措施合理、正确。故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1 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撤诉。望予批准。①①
此致①
常州市戚墅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
1998 年 8 月 25 日①
【文书格式】 行政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
职业、住址。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名称)诉××××(名称)(年度)×字第×号《关于……决定》(案由)一案,于×
×××年××月××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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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领会】
1.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直接写单位全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①
2.撤诉申请的理由可简明扼要。其原因一般有两种:①
(1)原告草率起诉。一开始自认为自己有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错误的,经过学习法律、
法规,明白了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合理的、正确的,因而撤诉。①
(2)被告满足了原告的要求。即行政机关意识到自己工作中的失误,改变了具体行政行
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原告决定撤诉。①①
案 例 二
李××诉钦州市公安局以暴力殴打行
为致其子梁××死亡请求行政赔偿案
1996 年 5 月 21 日晚 8 时许,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没有办理任何手
续,将钦州市中药厂工人梁××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钦州市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证
实梁××身体健康,并无吸毒现象)。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
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
柄进行殴打,持续 20 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 时死于戒毒仓内。经
法医鉴定,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
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 12 年、7 年。1998 年 9 月 2 日,被害人梁××之母李××
(61 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 137 号)向钦州市公安局提出书面申
请,要求该局赔偿其子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 95600 元。州市公安局于同
年 9 月 7 日以梁××为吸毒人员,其被戒毒所临时工张××等人殴打致死,是张××等人的个人
犯罪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 10 月 6 日,李××再次向钦州
市公安局提交《复议申请书》,要求钦州市公安局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 月 28 日,
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 11 月 16 日李××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赔偿诉讼。①
一、假设你是本案原告,请根据案情撰写行政赔偿申请书。①
二、假设你是原告代理律师王××,请为原告代书行政赔偿起诉状。①
三、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以被告身份撰写行政答辩状。①
四、假设钦州市公安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进行病理鉴定,发现被害人梁××确系
吸毒人员,请以本案事实为依据,撰写一审行政赔偿判决书。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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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李××,女,61 岁,钦州市钢窗厂退体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街 137 号。
申请人系被害人梁××之母。①
行政机关:广西钦州市公安局①
赔 偿 请 求 ①
请求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 95600 元。①
事实和理由①
1996 年 5 月 21 日晚 8 时许,贵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
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
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
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 20 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 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积软组织挫伤。鉴
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张××等人虽不是贵局的工作人员,也不是戒毒所的正式职工,
但他们受聘于贵局戒毒所,执行着保卫、看守和管理戒毒人员的任务。这种任务正是一种职
权,即国家强制戒毒权。强制戒毒所属于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作为张××等个人来说是不
具有的。而张××等人正是在戒毒所执行上述任务时殴打梁××致死的。致害行为发生的当晚,
黄××正在戒毒所值班。被张××等人殴打致死的梁××,不是别人,正是戒毒所的戒毒人员,
是他们保卫、看守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表明,张××等人殴打梁××致死的行为与行使职
权有关,是在行使职权时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其损害结果不能由张××等人个
人承担责任,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戒毒所是贵局的二级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其行为应归属于贵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关于“强制
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的规定,贵局对戒毒所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发生在戒毒所的违法
行为,致人损害,贵局应当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①
申请人系被害人之母,是被害人惟一亲人,现退休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第 6 条、第 27 条第 1 款第(三)项之规定,特请求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
95600 元。①
以上事实和请求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①
(1) 法医开具的被害人死亡鉴定报告和证明书各 1 份;
(2) 丧葬费收据 1 张;
(3) 被害人生前职业及工资收入证明 1 份。
此致①
广西钦州市公安局①
申请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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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9 月 2 日①
【文书格式】 行政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等。
行政机关:
赔偿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机关(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人:×××
××××年××月××日
【注意领会】
1.申请人的身份事项: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
业)和住所。如果是由申请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来行使请求权
时,还应写明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和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与受害人的关
系等事项。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写明它们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
人的姓名、职务。①
2.事实部分必须如实地反映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违法行为,包括其行为发
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及结果。并着重反映出违法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的
必然联系。①
3.理由部分必须叙述充分、恰当。首先要对上述事实情况进行简要分析,揭示其实质,
然后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说明行政机关行为的违法性及申请人请求的合理性。论证
理由要注意与事实相吻合,并指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①
4.注意用证据对事实予以补充和说明,具体如下:①
证据部分若有其他证明材料的,必须一并附上,例如证明人身伤害的程度、性质的医院
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及因此而受到其他损失的证明;对损害财产的,应提交修复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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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同类财物的发票等;因死亡而要求赔偿的,应提交受害人死亡证明书或其他载明死亡原
因、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证明书,死亡人死亡之前的职业、工资收入状况、生前抚养人的姓
名、年龄、死亡人须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及其与死亡人的关系、因死亡而开支的丧
葬费收据等。①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李××,女,61 岁,汉族,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
州镇板桂街 137 号。原告系被害人梁××之母。①
委托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①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广西钦州市××路××号。①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①
诉 讼 请 求①
请求被告赔偿被害人梁××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 95600 元。①
事实和理由①
被害人梁××是钦州市中药厂工人,身体健康,没有吸毒现象。①
1996 年 5 月 21 日晚 8 时许,钦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以被害人梁××吸毒为
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到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
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被害人梁×ד难讲话”、“不讲理”为由,将其
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 20 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被害人梁××被
打后于次日凌晨 2 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
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 12 年、
7 年。①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无任何证据证实被害人梁××有吸毒行为,随意将其抓
走,实行强制戒毒,这是违法的,是造成被害人梁××死亡的前提和基本原因。张××等人执
行戒毒所的保安工作,是行使职权行为,与被告实施强制戒毒密不可分,他们的违法行为造
成被害人梁××死亡的严重后果当然由被告承担。戒毒所是被告所属单位,被告对戒毒所负
有监管的责任。张××等人伤害被害人梁××致死是被告对强制戒毒所管理不善所致,理应承
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被害人梁××的母亲,以上诉讼请求正当、合法,但因请求赔偿和复
议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①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①
1.法医出具的梁××死亡证明书及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各 1 份;①
2.丧葬费收据 1 张;①
3.钦州市医院开具的梁××健康证明 1 份;①
3. 被告钦州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各 1 份。
①
此致①
14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①
起诉人:李××①
1998 年 11 月 16 日①
附:本状副本 1 份
【文书格式】 行政赔偿申请书
原告:……(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被告:……(行政机关全称)
所在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诉 讼 请 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1.行政赔偿诉讼可单独提出,也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如单独提出,应当在
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且写明为行政赔偿起
诉状;如合并提出,则直接写行政起诉状,但在诉讼请求部分应注意先写要求确认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再写行政赔偿请求。①
15
2.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书写方法与行政起诉状相同,这里不再重述。①
3.讼请求部分,如是单独提起的,则可直接写行政赔偿请求。①
4.实和理由部分的书写,与行政赔偿申请书的写法类似,但应着重写明两点:①
(1)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其行为造成了损害的后果;①
(2)写明原告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的情况。①
5.据部分的写法与行政赔偿申请书相同。①
行 政 答 辩 状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①
地址:钦州市××路×号。①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①
被答辩人李××诉答辩人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①
一、被答辩人所述事实不符①
被答辩人称梁××身体健康,没有吸毒与事实不符。经我局委托法医×××对被害人梁××所
做病理鉴定表明梁××是吸毒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是合法的。①
二、梁××的死亡并非我局行政行为所致①
戒毒所属我局二级单位,其聘用的临时工张××等人不属我局正式在编人员,我局没有
授予他们任何职权。张××等人将梁××殴打致死的行为完全是其个人犯罪行为,梁××致死造
成的损失应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张××等人负责赔偿,原告要求我局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
据。①
综上,答辩人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①①
此致①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①
答辩人:广西钦州市公安局①
1998 年 11 月 20 日①
附:1.本答辩状副本 1 份;①
2.法医×××出具的被害人梁××病理鉴定报告 1 份。
【文书格式】 行 政 答 辩 状
答辩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案由)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16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1.一审的答辩人是行政机关,二审的答辩人既可以是一审原告,也可以是一审被告或
第三人。①
2.答辩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论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答辩人应当在收
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答辩状。①
3.行政答辩状的正文部分包括答辩理由和答辩意见,是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
理由予以答复。答辩理由又分为事实根据及法律、法规依据。正文部分具体写法如下:①
(1)事实根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总是要依据一定的案件事实。如果原告叙
述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答辩人应当予以指出,并予以纠正,以澄清事实。在写法上,
主要是列举确实、充分的证据,阐明事实真相,用以推翻原告的不实之词。①
(2)法律、法规依据。如果原告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或显失公正,答辩人就应当针对原告起诉的论点,
运用法律、法规说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正确的合法的。①
(3)提出答辩意见。答辩人阐述答辩理由后,要写明自己的答辩主张。该主张有以下四
种: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①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①要求人民法院
对具体行政部分撤销;①向人民法院表示愿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判决书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1998)钦行初字第××号
原告李××,女,61 岁,广西钦州市人,钦州市钢窗厂退休工人,住钦州市钦州镇板桂
街 137 号。原告系本案被害人梁××之母。①
委托代理人王××,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①
17
被告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地址:钦州市××路××号。①
法定代表人×××,局长,电话:(略)。①
原告诉广西钦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
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
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①
经审理查明,1996 年 5 月 21 日晚 8 时许,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根据举报,
以被害人梁××吸毒为由,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将其抓至强制戒毒所实施强制戒毒。当晚零
时许,强制戒毒所聘请的工作人员张××、孙××和正在值班的黄××等人以梁×ד难讲话”、“不
讲理”为由,将其从一号戒毒仓拉出,用木棍、铲柄进行殴打,持续 20 分钟后带回戒毒仓内。
梁××被打后于次日凌晨 2 时死于戒毒仓内。经法医鉴定,梁××系死于钝性暴力所致的大面
积软组织挫伤。张××、孙××、黄××被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 12 年、
7 年。原告李××于 1998 年 9 月 2 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赔偿其子梁××的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 95600 元。被告于同年 9 月 7 日以梁××为吸毒人员,其被张××等人殴打致死,
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同年 10 月 6 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复议
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0 月 28 日,钦州市公安局仍作出不予赔偿
的答复。原告不服于同年 11 月 16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①
以上事实,有法医出具的梁××死亡原因鉴定报告及死亡证明书、钦州市市医院出具的
梁××生前健康证明书、原告提供的丧葬费收据以及被告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
决定书等证据,并经法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①
本院认为,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是被告的二级机构,履行该局授予的行政
职权。张××、孙××、黄××等人是该强制戒毒所的保安员,依法行使保卫、看守、管理戒毒
所的职权。张××等人实施加害梁××的违法行为时,张××等人正在值班,正行使保卫、看守、
管理戒毒所的职权,其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由于强制戒毒所没有严格的管理,
造成戒毒人员梁××被殴打致死,对此法律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是梁××的母亲,
依法有权请求被告赔偿其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其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张××等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属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3 条第(三)项、第 6 条第 2 款、第 7
条第 1 款、第 9 条第 1 款,第 27 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①
一、被告钦州市公安局对梁××实施强制戒毒并致其死亡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
为。
① 二、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按 1997 年全国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的 20 倍赔偿梁××的死亡
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共计××万元给原告李××,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被告钦州市公安局负担。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
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①
审判长 韩××
审判员 刘××
审判员 李××
1998 年 12 月 24 日
(院印)
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8
书记员 陆××①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
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其事实与根据,以及原告不服的
主要意见、理由和请求等)。
19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就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理,进行分析论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
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六种情况:
第一,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不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赔
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三,部分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
容);
二、撤销××××(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
容);
三、……(相对撤销部分写明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是不需要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此项不写。如果是确认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权益而须承担行政
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和交付时间等)。”
第四,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写:
“责成被告××××……(写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内容和期限)。”
第五,判决变更行政处罚的,写:
“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改为……(写明变更后的处罚内容)。”
20
第六,单独判决行政赔偿的,写:
“被告××××赔偿原告×××……(写明赔偿的金额、交付时间,或者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注意领会】
1.行政赔偿判决书是行政判决书的一种,其格式与行政判决书基本相同。如是单独提
起行政赔偿,标题应写为“行政赔偿判决书”,普通的行政判决书或附带判决行政赔偿的判决
书,标题则应写为“行政判决书”。①
2.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公民的住址应写住所所在地;住所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
经常居住地。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所在地址;另起一行
列项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等。如果原告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除
写明原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
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不是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性
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是律师的,只写明其姓名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①
3.被告的基本情况应写明被诉的行政机关名称、所在地址;另起一行列项写明该机关
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再另起一行列项写明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
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等。①
4.第三人的写法与原告、被告相同。①
5.在案由部分,如是单独的行政赔偿案件,则可表述为:“原告×××诉×××(行政机关名
称)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①
6.最后,如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法
院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先予以确认,再列项写明行政赔偿的判决结果。
①①
21
案 例 三
徐×诉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案
徐×(1947 年 5 月 20 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南一里 64 号)所在的新城区建筑
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 1979 年 12 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企业,1989 年 3 月 28 日南新计经字(1998)第 13 号文件确认公司为集体所有制;1989 年 4
月 17 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 5 月 20 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
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该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 年 6 月 6 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地
址:南宁市平葛路 68 号)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期为一年(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996 年 6 月 5 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 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同志在建
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 年 9 月 24 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
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 年 10 月 18
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在没有提供产权登记证的情况下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
人(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
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不
服,遂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①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建安公司的主管部门,对该公司投
入了生产设备、办公用房和资金,其免去徐×的法定代表人、副经理职务,任职谢××为该公
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的投资
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经理可以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任免,是有效的行为,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依照《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例和登记管理暂行
规定》核准变更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正确、合法的。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一)项之规定,于 1997 年 4 月 9 日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 年 10 月 18 日核准南宁市新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变
22
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①
一审判决后,徐×不服,于 1997 年 4 月 12 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诉称:
建安公司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其主管部门,投资达到了一
定比例,可以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经理。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合理合法,应予
支持。故判决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核准的南宁市建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①
一、根据上述案情,请以徐×身份撰写行政上诉状。①
二、假设二审法院采纳徐×的上诉意见,并于 1997 年 10 月 28 日作出终审判决,就本案
案情撰写二审行政判决书。①
三、假设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仍不服,于 1999
年 10 月 10 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就此情形撰写申诉状。①
四、假设广西高院于 1999 年 11 月 29 日作出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请结合题干及第三
问提供的信息撰写再审行政判决书。①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47 年 5 月 20 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
市建政路南一里 64 号。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①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①
上诉人因不服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1997 年 4 月 9 日(1997)兴行初字第×号判决,特提起上
诉。
①
上 诉 请 求 ①
1.撤销兴宁区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判决;①
4. 确认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合法。
上 诉 理 由①
上诉人所在建安公司是由职工出工出力组织起来的合作性质的集体企业,政府未投入一
分钱,所提供的办公用房实际上是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提供的办公场地,建安公
司成立至今,所有的工商登记材料均注明为集体企业,且公司章程里也写明注册资金的来源
是历年盈余积累。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经理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者
招聘产生,集体企业主要事项变更,也应由企业提出申请。被上诉人没有进行合法性的审查
即作出变更、登记,严重违反程序。一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
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而且,
一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为
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关于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综上,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
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合法。①①
23
此致①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①
上诉人:徐×
1997 年 4 月 12 日①
附:本上诉状副本 2 份
1.民提起行政诉讼用行政起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 行 政 起 诉 状
(公民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被上诉人:……(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24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2.法人、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行政起诉状格式
【文书格式】 行 政 上 诉 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上诉人:
所在地址: 电话: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上 诉 理 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25
附:上诉状副本×份
【注意领会】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应当先写上诉人,后写被上诉人。有诉讼代理
人的,还要写上诉讼代理人。书写的项目和次序与行政起诉状相同。需要注意的是,应把当
事人在一审中所处的诉讼地位用括号加以证明,即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后面注明是原审原告或
原审被告。①
2.上诉请求应该“具体、明确、合法”,即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判,或变更原
审裁判中的某一项,或者对本案件重新审理。上诉请求如有多项,应分项列写。①
3.上诉理由有两种写法,第一种写法是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当之处进行反驳,具体又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①
(1)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有错误,或有出入,或遗漏了重要事实或缺乏证据;①
(2)认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①
(3)认为原审裁判违反法定诉讼程序。①
第二种写法是对被上诉人的主张进行驳斥。一审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裁判,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相当程度上受到当事人的主张的影响。如果法院采纳了某一方当事人的
主张,造成裁判不当的,则必须针对其不合理的主张,提出充分的理由加以驳斥。通过举证,
引用法律、法规,力求做到有理有据。
行 政 判 决 书(二审)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7)南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47 年 5 月 20 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
建政路南一里 64 号。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路×号。①
法定代表人×××,局长。①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 68 号。①
法定代表人×××,区长。①
诉讼代理人×××,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①
上诉人徐×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
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徐×、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①
原判认定,建安公司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新城区人民政府是其主管部门,
投资达到了一定比例,可以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经理。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合
理合法,应予支持。故判决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核准的南宁市建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
具体行政行为。①
上诉人徐×诉称,建安公司是职工投资合作组建的集体企业,政府从未投入 1 分钱,其
26
经理的任免应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或招聘产生。其集体企业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也应由企业
提出申请。原审判决和市工商局变更登记行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①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徐×所在的新城区建筑安装公司(下称建安公司)于 1979 年 12 月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 年 3 月 28 日南新计经字(1989)
第 13 号文件确认该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1989 年 4 月 17 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
同年 5 月 20 日南宁市新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为集
体所有制企业。1995 年 6 月 6 日,新城区人民政府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聘期为一年;1996 年 6 月 5 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 号文件决定延
长徐×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1996 年 9 月 24 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
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
年 10 月 18 日,建安公司经理谢××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日,南宁市工
商局作出变更登记。为此,徐×以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合法为由起诉至南宁市兴
宁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中被告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出示事实依据,法庭即采纳第三人南宁
新城区人民政府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被告南宁市工商局的变更登记的合法性。①
上述事实,有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989 年 3 月 28 日南新计经字(1989)
第 13 号文件、建安公司章程、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书、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
一审行政判决书等证据,并经开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①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规定,各级政府无权任
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南宁市新城区经济委
员会南新计经字(1989)第 13 号文件证明,建安公司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没有证据证
明建安公司的企业产权性质已发生变更,即建安公司的财产权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或
者政府对建安公司的投资达到了控股的程度。建安公司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时,没
有提交产权登记证,因而无法证明新城区政府任免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合法性。被上诉
人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
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直接对建安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是错误
的,侵犯了上诉人所在建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以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证明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关于“被
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
律错误。①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1 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①
一、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①
二、确认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 年 10 月 18 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
为不合法。①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元,共××元,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担。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审判员 宋××
审判员 刘××
1997 年 10 月 28 日
(院印)
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程××
27
①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
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
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
上诉人的主要答辩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
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
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
28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
(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
(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
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
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注意领会】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
决书样式相同。
29
行 政 申 诉 状
申诉人:徐×,男,1947 年 5 月 20 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宁市建政路
南一里 64 号。①
申诉人因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7 年 9
月 22 日(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现提出申诉。①
请 求 事 项
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①
2.确认南宁市工商局 1996 年 10 月 18 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为不合
法。
事实和理由 ①
一、原审诉讼过程中,南宁市工商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的
依据。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均无权任免集
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而所有工商登记材料均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故此新城区政府无
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的有关规定。①
三、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司要求变
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应当有
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局提供的变更法定
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南宁市工商局没有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的合法性
进行审查即作出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①
四、原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集
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了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①
五、原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关于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①
综上,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均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此
案,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①
申诉人:徐×
① 1999 年 10 月 10 日①
附:原审判决书抄件 1 份
30
【文书格式】 行 政 申 诉 状
申诉人:……(与行政起诉状写法相同)
申诉人因……(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
行初(终)字第×号行政判决(裁定),现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附:原审×××书抄件×份
【注意领会】
1.申诉人基本情况写法与上诉状一样。①
2.行政申诉书的事实和理由一般包含以下三个层次:①
(1)对案情事实、原来的处理经过及最后的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叙述。叙述时要简练,切
忌冗长。①
(2)针对原来的处理决定的不当之处,依次阐述。要具体说明原判决或裁定是认定事实
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抑或是违反法定程序。①
(3)列举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论证。
①
行政判决书(再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9)桂行再字第××号
原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47 年 5 月 20 日生,汉族,广西南宁市人,住广西南
宁市建政路南一里 64 号。①
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南宁市××路×号。①
31
法定代表人×××,局长。①
委托代理人×××,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①
第三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南宁市平葛路 68 号。①
法定代表人×××,区长。①
委托代理人×××,南宁市××律师事务所律师。①
原审上诉人徐×诉原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工商管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不合法一案,南
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于 1997 年 4 月 9 日作出(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 1997 年 10 月 28 日作出(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
上诉人不服该生效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于 1999 年 11 月 29 日作出(1999)桂行监字
第××号行政裁决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
人徐×、原审被上诉人南宁市工商管理局委托代理律师×××、第三人新城区人民政府委托代
理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①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与新城区政府的关系是聘用与被聘用的
关系,新城区政府作为建安公司的主管部门,有权招聘或解聘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南宁市
工商局依法核准变更登记并无不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对一
审判决予以维持,并维持南宁市工商局所作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①
原审上诉人徐×提申诉意见如下:①
1.一、二审诉讼过程中,一审被告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
的依据。所有的工商登记材料均注明建安公司为集体企业。①
2.新城区政府无权任免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①
3.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时,并没有建安公
司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根据有关工商登记方面的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
应当有原法定代表人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署名的申请文件。但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供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只有谢××签名。①
4.一、二审法院在裁判中作出建安公司为“多元化投资”的集体企业和“政府投资创办的
集体企业”的界定,超越了职权,侵害建安公司的民事权益。①
5.一、二审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由新城区政府提出的证据来证明南宁市工商局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①
经提审查明,原审上诉人徐×所在的建安公司于 1979 年 12 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
业的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89 年 3 月 28 日南新计经字(1989)第 13 号文件确认公司为集
体所有制;1989 年 4 月 17 日该公司制定了企业组织章程,同年 5 月 20 日南宁市新城区计
划经济委员会批准该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 年 6 月 6
日,新城区人民政府聘任徐×为该公司的副经理兼法定代表人,聘期为一年;1996 年 6 月 5
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以南新府发(1996)40 号文件决定延长徐×在建安公司的任职期限;
1996 年 9 月 24 日,新城区人民政府另行聘任谢××为建安公司经理,聘任陈×为副经理,聘
期均为一年。同时,免除了徐×、岳××的副经理职务。1996 年 10 月 18 日,建安公司经理谢××
向南宁市工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但未提供产权登记证。同日,南宁市工商局作出变更
登记,为此,徐×以南宁市工商局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合法为由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作出确认南宁工商局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判决,徐×不服,向南宁市中
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①
上述事实,有建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998 年 3 月 28 日南新计经字(1998)
第 13 号文件、建安公司章程、南宁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登记书、兴宁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
一审行政判决书抄件等证据,并经开庭审查属实,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①
32
本院认为,原一审、二审直接对建安公司的产权进行界定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审上诉人
及建安公司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以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新城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证明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违反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32 条关于“被
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不当,证据不足。其维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亦是错误的,原审上诉人的申诉理由成立。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1 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①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南行终字第××号行政判决;①
二、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1997)兴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①
三、确认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 年 10 月 18 日变更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行
为不合法。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①
审判长 郭××
审判员 王××
审判员 周××
1999 年 12 月 30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袁××①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再审行政案件用)
(××××)×行再字第××号
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此项不写)。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诉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案由)
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行×字第××
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写明进行再审的根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3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简述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或者当事人的
陈述或申诉要点)。
经审理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 (着重论证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检察院抗诉或当
事人等申诉的理由是否成立,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仍然维持原判的理由)。依
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
××号行政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二,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
×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写。)”
第三,仍然维持原判的,写:
“维持本院(或×××人民法院)××××年××月××日(××××)×行×字第×
×号行政判决。”]
……(对全部改判或部分改判而变更原审诉讼费用负担的,写明原审诉讼费用由谁负
担或者双方如何分担)。
……(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写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4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注意领会】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均与一审、二审
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