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硬性规定及违章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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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细则...................... ...........3
二、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细则..................................3
三、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细则..................................5
四、采煤违章处罚细则......................................9
五、掘进、维修违章处罚细则...............................11
六、通风、配风违章处罚细则...............................14
七、局部通风机违章处罚细则...............................14
八、通风设施违章处罚则...................................16
九、瓦斯检查、管理违章处罚细则............................18
十、瓦斯排放违章处罚细则.................................19
十一、防突管理违章处罚细则...............................22
十二、防尘管理违章处罚细则...............................25
十三、机电安全违章处罚细则...............................28
十四、机电现场管理违章处罚细则...........................32
十五、机电技术管理违章处罚细则...........................34
十六、运输管理违章处罚细则...............................35
四川德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管理硬性规定及违章处罚细则
一、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细则
第 1 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给予 500~1000 元罚
款。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矿级领导带班脱岗、离岗者;
2、未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七条规定》者;
3、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4、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
者视为睡觉)。
5、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6、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
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
岗的责任者。
7、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8、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9、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二、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细则
第2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 500
元。
1、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 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 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 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
或一次事故造成 3 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三、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细则
第 3 条 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
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罚煤矿领导 100 元,矿、科、队地
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 100 元。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
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未定期组织召开会
议,无记录可查,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 200 元。矿、科、
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未按整改内容按
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 200 元。
第 4 条 无值班队干部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部罚款 150
元。
第 5 条 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
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 100 元。
第 6 条 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
事项,对值班队干部罚款 50 元。
第 7 条 现场跟班队干部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而未查出当班生
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部
罚款 50 元。
第 8 条 工人违章作业,除对违章者处罚款外,另对现场跟班队
干部、班长各按工人处罚标准的 20%-50%进行罚款,以追究其管理
者责任。
第 9 条 基层队在一个月内出现 2 次以上违章(以矿领导和部门
查处为据),除对违章者处罚外,并对队长处罚款 50 元。
第 10 条 煤矿在一个月之内同类违章重复出现(以公司查处为
据),对煤矿安全负责人、安监科长各罚款 100 元。
第 11 条 凡是发生轻伤一人次(自主保安意识差而受伤者),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罚款 100--500 元。
第 12 条 凡是发生重伤一人次,给予煤矿罚款 5000 元,另对责
任者按照目标责任书给予处罚,并通报全公司。
第 13 条 凡是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队长,煤矿分管领导,
矿长等分别给予撤职、警告、罚款以上等行政处分,并通报全公司,
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 14 条 凡是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对公司隐瞒不报,对事故单位矿
长、安全矿长各罚款 200 元。事故后 2 小时不向公司汇报,均按隐瞒
事故处理。
第 15 条 事故后破坏现场,阻扰事故调查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除抢救伤员、控制事故扩大外)。
第 16 条 各煤矿收到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后不制定整改
措施、未落实整改、未进行处理的,对矿管委处罚款 1000 元/次。如
果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 17 条 矿管委现场跟班未达到公司规定天数者(包括中夜班未
达到 1/4 的),每缺 1 天,处罚款 100 元;科管人员现场跟班未达到
公司规定天数者,每缺 1 天,处罚款 50 元;队管人员现场跟班每缺
1 天,处罚款 100 元。各级管理人员井下跟班时间达不到煤矿规定要
求的,处罚款 50 元;对弄虚作假编造入井记录,经查实后按不诚信处
理,在公司内部通报。
第 18 条 公司下发煤矿的有关安全生产通报,煤矿不向队、队不
向员工传达贯彻的,对责任人处罚款 100 元。传达贯彻后无记录备查,
员工未签字的,对负责人处罚款 50 元/次。
第 19 条 各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每周一必须组织召开全矿安全
大检查和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收集掌握和分析各队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制定隐患整改措施,限期落实整改,对未组织
召开的,每少一次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 100 元。
第 20 条 各煤矿分管副矿长每月必须定时组织召开一次机车司
机与跟车员集中班前会,对其进行安全思想和行为规范教育。凡少组
织召开一次的,对分管副矿长处罚款 100 元。
第 21 条 开工、竣工、质量标准化和防突检查验收不按作业规程、
措施和标准要求验收的,对验收责任者处罚款 100 元。
第 22 条 对无作业规程和技安措施组织施工作业的,对责任队队
长、技术员、分管矿长各处罚款 200 元。对经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技
安措施不向工人贯彻学习,或学习后不严格组织考试,虚报成绩的,
对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 100 元。
第 23 条 煤矿各队每周二必须组织一次全员安全学习,对不组织
安全学习的队长处罚款 100 元。
第 24 条 煤矿各队每月周二的安全学习,应至少安排 2 天进行安
全技术业务培训,由队长组织。每缺一次,对队长处罚款 100 元。
第 25 条 工作面遇断层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时,工程技术人员不
到现场调查和制定专项技安措施,对工程技术人员处罚款 200 元。
第 26 条 采掘工作面现场爆破作业图表、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
图、爆破岗哨图,其内容与现场实际不符的,对技术人员罚款 100 元。
采掘头面未挂“三图一表”的,处罚款 100 元。
第 27 条 酒后不足 4 小时入井者处罚款 150 元。穿化纤衣服入井
者罚款 100 元,不戴安全帽入井者罚款 100 元,未携带矿灯、自救器
入井者罚款 100 元。
第 28 条 未经批准擅自携带非防爆仪器、仪表、电子表、手机等
入井者,罚款 100 元。
第 29 条 未经煤矿调度室同意擅自进出井者,处罚款 100 元。
第 30 条 地面人车场、井口、木工房、瓦斯抽放站附近 20 米范
围内吸烟者,罚款 50 元。
第 31 条 检身工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检身或脱岗,罚款 50 元。
对不服从检身者,罚款 100 元。
第 32 条 井下不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脱鞋、脱帽者,瓦斯检
查员不随身携带瓦检仪,平躺者罚款 50 元。
第 33 条 各特殊要害岗位司机等工作人员上岗睡觉、干私活或从
事与本岗位无关的事,罚款 50 元,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将
从重处罚。
第 34 条 对地面高空作业不戴安全帽,不系保险绳者,处罚款 50
元。
第 35 条 各类特殊要害工种人员有证而不持证上岗,或使用失效
合格证者,罚款 50 元。
第 36 条 不按公司或煤矿的计划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
训的矿、队分管领导处罚款 50 元。对不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或不参加
考试或考试弄虚作假者,处罚款 50 元。
第 37 条 对工作场所打架斗殴者,各处罚款 100 元,对在井下打
架斗殴者各处罚款 300 元,并追究其责任,对主要责任者加倍处罚。
第 38 条 井下挂牌、标志不齐不全或填写不及时和不规范的,处
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39 条 各类仪器、仪表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检的,对责任人处
罚款 100 元;发现仪器、仪表检测失真失效,未按要求更换仍坚持使
用者,对责任人处罚款 100 元。
第 40 条 文明生产不合格的单位:①井巷积水或淤泥长达 5 米,
深达 米;①井巷内有杂物、浮矸、浮碴;①材料、设备乱堆乱放;
(其中任意一项未达到文明生产,视为不合格)对责任单位处罚款
100-300 元。
第 41 条 各项管理制度、软件资料不齐,缺一项或不完善对责任
人处罚款 200 元/处。
第 42 条 各项软件资料、报表、运行记录未按要求填写签字对责
任人处罚款 100 元/处。
第 43 条 未按要求设置牌板、挂牌对责任人处罚款 100 元/处。
四、采煤违章处罚细则
第 44 条 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开工和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开
工采掘的,对队长处罚款 150 元/次。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数量未按作业规程配足就安排生产,对
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46条 对不按要求和在规定时间内上齐支柱的,对跟班队干和
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7条 采煤工作面两端头特殊支护未按规程规定支护,对跟班
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48条 机、风巷超前工作煤壁20米的支柱未按规程规定加强超
前支护,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50元。
第49条 工作面每差一根支柱(含堆柱、戗柱、密集支柱),对跟
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0条 工作面差临时支柱、贴帮支柱,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根。
第51条 工作面支柱出现失效不处理,对跟班队干、班长、安全
员各处罚款10元/根。
第52条 工作面铰接顶梁率低于80%,对采煤队处罚款200元。
第53条 违反作业规程规定交叉作业工序的,对当班跟班队干、
班长、作业者各处罚款50元。
第54条 回柱小组之间的距离小于15米,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工作面每次回柱放顶前,必须将工作面浮煤回收干净,若在回柱区内
查到浮煤堆积,每处对施工队处罚款200元。
第55条 回柱应使用拉钩或链子而未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
元。
第56条 在工作面先回后支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密集支柱的
梁子取后,未及时把支柱升起的,对操作者处罚款10元/根,不站在
三排支柱控顶范围内的安全地点进行回柱的,对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57条 工作面伞檐超过规定(檐长达1米,檐宽达米)未处理,
也未进行有效支护,仍在作业的,对责任者、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处。
第58条 作业规程中未明确现场所应有的各种备用坑木,对技术
员处罚款50元。有规定不执行的,对队长处罚款50元。
第59条 对掩架工作面的支柱、坡度未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实施的,
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另处罚班组10元/根。
第60条 对超前架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收尾架距离超出作业
规程规定以及巷道金属支架回撤不及时,对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若
造成支架丢失照价赔偿。
第61条 工作面没有按照作业规程施工,人为造成支架严重皱架、
坐底、空顶、翻架等较大安全隐患,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2条 支架钢丝绳和连接槽钢的螺丝不齐全或未拧紧,造成支
架及钢丝绳脱落、串矸等严重现象,对班队长各处罚款200元。
第63条 尾架回撤时,下煤小眼未充填或未作临时支护,对班队
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64条 超前架地沟深度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保证其高度的,
对班队长各处罚款50元。
第65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不畅通
或加固质量不合格,对队处罚款300-500元。
第66条 采煤工作面未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处罚款500元。
五、掘进、维修处罚细则
第67条 掘进碛头材料堆放不规范、文明生产差,对队长处罚款100
元。
第68条 掘进碛头和维修巷道作业点无备用临时支护,对队长处
罚款50元。
第69条 井巷支架构件不齐全(如扣撑、拉杆、木垫板、木楔子
等),无前探梁、固棚器或数量不够,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
处罚款50元。
第70条 耙渣机除矸时,将导向轮挂在支架或锚杆上,对责任者
处罚款50元。如果导向轮距碛头5米以上,碛头允许打眼,但不能装
药,违者处罚款50元。
第71条 碛头煤矸堆积超过断面空间2/3时,仍在装药爆破,对值
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2条 风筒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不大于5米),对班
长、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73条 石门揭煤未严格按措施执行者,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500
元。因此造成揭煤点发生突出,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并通报全矿。
第74条 回撤临时支架(包括发碹拉架、维修巷道),未按规定先
加固相邻支架或超规定拉支架,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
100元。
第75条 巷道架设支架和维修巷道架料,顶帮背接不到位,对值
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6条 发碹巷道,发碹时胎脚未打在实底上,碹胎不加固,对
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50元。
第77条 发碹不按规定充填,对值班队干、班长、质量员各罚款50
元,对操作者处罚款50元。
第78条 碹胎立好后,安全员不进行验收就开始发碹,一次处罚
款50元。
第79条 属隐蔽工程的不按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的,对质量验
收员各处罚款50元。
第80条 楼眼施工应设而未设溜矸间,人行间无安全防护设施(扶
手、扶绳),对队长处罚款100元。不系安全绳处罚款100元。
第81条 进行掘进架料巷道,支架巷道维修等,应使用前探梁而
未使用者,对值班队干、班长、安全员各处罚款100元。现场无前探
梁,对队长处罚款100元。
第82条 井巷维修,应设超前临时支护而未设,或设置不够、不
牢,对现场跟班队干、安全员、操作者各处罚款50元。
第83条 巷道发生未伤人的片帮冒顶,对巷道维护责任单位处罚
款100元。发生伤人的,则从重处罚。
第84条 各队对所属辖区域的主要大巷,上下山、岔口等应建立
顶板管理台账,派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作好记录。否则,对分管队
干处罚款50元。
第85条 各区域运输大巷、上下山、机风巷及各硐室,由维修队
每周全面敲帮问顶一次,并做好记录。对未安排敲帮问顶或记录不齐
全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50元;对安排了但未进行敲帮问顶的责任
者处罚款50元。
第86条 采掘工作面,井巷内发现大于×× 的松矸和危
岩,没找下又不作支护处理的,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
第87条 凡因敲帮问顶工作不到位而发生人员受伤骨折的顶板事
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第88条 凡是发现井巷支架空帮空顶、支架接口搭接低于2/3,断
梁折柱,对维护责任单位处罚款50元/架。
第89条 凡是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出现空顶作业,或超过规定
的空顶现象,对跟班队干、班长各处罚款150元,对安全员、瓦斯检
查员各处罚款50元。
第90条 掘进和维修巷道高度、宽度、坡度、水沟、轨道、支护、
管线安装、外观等工程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或《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
准》要求的处罚款500元。
第91条 掘进巷道必须画出中、腰线,未按中、腰线施工处罚款200
元。
六、通风、配风违章处罚细则
第92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风速、风流质量必须符合规
程措施要求,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通风系统或增大、
降低风量,无措施或未经煤矿分管通风负责人批准同意而调整通风系
统或增大、降低风量在10%以上的,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款100元。
第93条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的测风牌板,未按规定进行
填写,发现一处,对测风员处罚款50元。
七、局部通风违章处罚细则
第94条 局部通风机安设不符合规定,一处不合格,对责任者处
罚款150元。
第95条 局部通风机审批、安装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1.局部通风机安装申请,通风队在接到开工通知单三日内,按审
批表格式要求一式三份填写,送交通风科、机运科、安监科、技术负
责人审批,并抄矿调度室发机电队、通风队。 未按审批表格要求填
写、分发申请安装审批表,罚通风队长50元。
2.通风队接到局部通风机安装审批表,组织人员按表的内容和“质
量标准”运送局部通风机入井安装,并汇报,二日之内完成。 未按安
装审批表安装局部通风机,罚通风队队长100元;未按要求安装局部
通风机罚安装人员50元,未汇报罚安装人员、值班队长各50元,未按
期完成罚队长50—100元。
3.机电队接到安装审批表,按“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
供电原则,表内要求拟定搭火要求操作程序,积极组织所需电器设备,
一日之内完成。 未拟定搭火要求及搭火操作程序,罚机电队技术负
责人50元,电器设备准备不充分,影响掘进开工。罚机电队队长50元。
4.矿调度室接到安装审批表,监督机电、通风队的工程进度,约
定时间安排电工、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实施搭火、试车,并填写好审批
表工作完成情况栏,协调生产技术科组织施工队入场。未及时掌握安
装工程进度,罚调度员50元,未组织好电工、瓦斯检查员搭火,试车
工作以及未填写工作完成情况,罚调度室主任50元,罚调度员50元。
5.机电队电工按供电系统图、操作程序、操作要求搭火安风电闭
锁、试车、汇报,按瓦斯电闭锁要求连接监测仪,并与地面微机联网。
瓦斯检查员检查施工区域、局部通风机附近的瓦斯情况。若局部通风
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 内瓦斯超过%,停止试车工作 机电队电
工未按要求执行罚50元,不汇报罚50元,瓦斯检查员未按要求执行罚
50元,不汇报罚50元。
第96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缺一环处罚款10元。风筒
转弯设弯头,缺一个处罚款50元。风筒接头要严密,无破口,不漏风,
发现一处处罚款10元。掘进碛头风筒破口超过100㎜未缝补,对瓦斯
检查员处罚款20元/处。
第97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不当;拉循环风;未开启局部通风机;
碛头微风作业(风量低于40m/min),对瓦斯检查员、值班队长处各罚
款200元。
第98条 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对通风队队长、技术员各处罚款
200元;局部通风机停转后,未及时将开关拧到零位,撤出碛头人员,
未设栅栏、未挂警示牌,对值班队干、瓦斯检查员各处罚款100元。
第99条 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设“三专两闭锁”,对责任者各处罚
款100元。
第100条 不执行贯通措施,对责任者处罚款150元。
第101条 独头巷道超过6米不通风(扩散通风),对责任者处罚款
200元。
八、通风设施违章处罚细则
第102条 通风设施施工质量不合格,永久性风门、密闭施工掏槽
未见硬邦底,墙体厚度不按措施规定施工,造成漏风,以及使用可燃
性材料作墙体,密闭内管线未撤出,未按规定设取样管,灌浆水管,
反水池,检查箱,板密闭未搭接、勾缝等处罚款200元。
第103条 密闭、栅栏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1.建造,启封密闭无设计、措施或内容不齐全 罚安全科长、审
核人员500元。
2.密闭掏槽和砌筑质量不符合规定 罚班长(或当班负责人)100
元。
3.未按规定设置取样管、灌浆管,反水管(孔、沟) 罚通风队
长、班长各50元。
4.永久密闭未设齐瓦斯检查牌,设施说明牌、检查箱、未用警标
牌 罚通风队长50元
5.栅栏高度小于米,见方规定大于×米及门未关牢 罚施
工人员50—100元。
6.设施竣工未组织验收,罚安全科、通风队各50元。
7.每旬未派专人检查采空区密闭 罚通风队长50元。
8.密闭墙外,出现瓦斯积聚 罚安全科、通风队队长各50—100元。
9.密闭、栅栏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 罚安全科、通风队各50元。
第104条 对故意不关风门的责任者处罚款100元;对风门投入使
用不能闭锁的责任者处罚款50元;人为将闭锁风门的钢丝绳延长或卸
下,使其不能闭锁的,处罚款100元。
第105条 擅自打开通风设施行人,运送材料,对责任者罚款200
元;有措施未按措施执行,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06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对有关责
任人各处罚款50元;采煤工作面超前下煤小眼采后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采后机尾巷5米内未做临时栅栏和有
自燃发火倾向30米内未做密闭的,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07条 卸压横川板密闭或其它密闭损坏后不及时处理,对责任
者处罚款50元。
第108条 料石密闭、风门干码,发现一处,对责任者处罚款100
元。
第109条 人为破坏通风安全设施者,人为责任损坏风门、隔风墙
等通风设施;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责任者,对责任者处罚款200元。
九、瓦斯检查、管理违章处罚细则
第110条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填写瓦斯牌板、检查手册和班报表,
记录未做到“三对口”, 弄虚作假,对瓦斯检查员处罚款100元。
第111条 瓦斯超限4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通风队长或队干未到
达现场处理;8小时内未降到规定值,其煤矿分管领导未到现场处理,
对其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第112条 瓦斯检查管理及处罚规定
1.新瓦斯检查员和间断瓦检工作连续达3个月的瓦斯检查员、从
事瓦斯检查工作必须经过业务培训,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否则
严禁上岗。未经培训或间断3个月未重新通过培训人员被派上岗从事
瓦斯检查工作的罚通风队长100元。
2.瓦斯检查员上岗,必须携带有效瓦斯检查证,否则不准上岗。
未持证上岗的瓦斯检查员,罚款200元,持过期证,罚瓦斯检查员、
通风队长各200元。
3.瓦斯检查员必须按时排班接受任务,排班后立即下井上岗接班,
交接班地点必须在指定地点,并交接清楚签字,严禁不交班、接班、
不签字。未按时排班、迟到5分钟以内罚款50元,排班后不按时下井
或出早班罚款50元,未按时接班或不在指定地点内交接班者罚款50元,
交接班后不签名者罚款50元。
4.瓦斯检查员必须巡回检查本区域内的瓦斯、作好瓦斯检查记录,
填写瓦斯检查牌,并汇报调度室值班员,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禁空
班漏检或假检。未巡回检查汇报假报检查,未作瓦斯记录或未填写检
查牌者,罚款100元,不汇报一次罚款50元。
5.各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
禁违章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者,罚瓦斯员100
元。
6.当工作面瓦斯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汇报
矿调度室和矿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请示、处理。瓦斯超限不停电
撤人的瓦斯员,罚款100元,隐瞒事故不汇报、不处理,视后果情况,
处以100—200元罚款,员工不听指令,强行作业者罚款300元。
7.瓦斯检查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到手上交接班,严禁中途脱岗、
睡觉、出早班。睡沉者,中途脱岗出早班者,罚50—100元。
第113条 采掘队跟班队干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对其处罚款50元。
第114条 瓦斯检查员脱岗、漏检、假检;擅自进入采空区者;防
突头面爆破前不关反向风门的责任者;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或不符
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十、瓦斯排放违章处罚细则
第115条 启封排放瓦斯,贯通各类巷道,交叉巷道不按措施要求
进行的,对现场指挥者处罚款100元。
第115条 排放独头巷道积聚瓦斯违章及处罚规定
1.未编审排放措施 罚通风部门100元。
2.未按措施安设局部通风机 罚通风队50元。
3.不学习排放措施而入井排放 罚相关人员各50元
4.现场排放不按措施执行,有“一风吹”现象 罚责任者各50—100
元。
5.未排放完毕而撤岗或未设布岗 罚现场组长、岗员各50元。
6.排放前不按规定断电 罚电工100元,未通知机电队罚分管人员
100元。
7.现场违章排放而无人制止或制止不力 罚现场安监员100元。
8.警戒区内未撤人,未搜索人员 罚责任者各200元。
9.排放措施违反(规程)或上级规定 罚编制人员及审批人员各
100元。
10.局部通风机供电不符合措施规定 罚机运科科长50元,机电队
队长50元。
11.排放中未配呼吸器进入该排巷道 罚责任者100元。
12.矿灯失爆 罚矿灯房责任者50元,机电队长50元。
13.风筒不是抗静电阻燃,且投入井下使用 罚进货人员100元,
通风队长、该队队长各50元。
14.无措施排放瓦斯 罚责任者200元
第116条 盲巷管理及处罚规定
1.井下盲巷瓦斯浓度在3%以下必须及时打上栅栏,挂上“禁止入
内”警示牌,达3%及其以上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盲巷瓦斯浓度
在3%以下未及时打栅栏,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达3%及其以上
未封闭,罚通风队和安全科长、安全矿长各100—200元。
2.需停风巷道、停风前安全部门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并与通
风队取得联系,由通风队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停风。
停风无措施罚安全科或指挥人100元,通风队未按措施规定实施,罚
通风队负责人100元,擅自停风罚施工单位或指挥人100—200元。
3.通风队必须建立健全台帐,有专人负责,做到台帐与现场相符。
无盲巷台帐,罚通风队50元,无专人负责罚通风队长50元,台帐与现
场不符,出现一处罚分管人员50元。
4.井下盲巷均应挂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牌,按规定进行检查。检
查内容:栅栏、密闭完好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密闭墙外),
且有记录可查。无检查牌少一处罚分管队长100元,无记录出现一处
罚检查人员100元。
5.盲巷、栅栏(密闭)随时保持完好,不得损坏和随意拆除,需
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不完好出现一处
罚分管人员50元,有意损坏或未经批准拆除,罚损坏人(拆除人)50
元,拆除密闭无技术负责人批准措施罚拆除人员和指挥者30—50元。
6.采、掘生产头面附近区域栅栏、密闭严禁损坏。被损坏一处罚
采、掘头面所在队队长或损坏人100元。
7.盲巷栅栏、密闭被损后,通风队应及时处理,采掘施工队应及
时汇报。未及时处理,罚通风队50元,采掘施工队不及时汇报罚采掘
施工队队长50元。
第117条 凡造成非计划排放瓦斯,对安全生产副矿长处罚款200
元,对当班瓦斯检查员和班队长各处罚款100元。
第118条 凡启、排、贯通巷道,煤矿应提前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若无措施,相关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119条 启、排、贯工作,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作好准备,提前通
知有关部门参加。凡是到现场后,而现场又根本不具备条件的,部门
人员可根据情况决定撤离现场,由此造成影响,由责任单位自负,同
时对申请启、排、贯工作的责任人处罚款50元。
第120条 凡是启、排、贯等措施要求参加的各类人员,必须到场,
否则对责任者处罚款50元。爆破及排放瓦斯前对警戒区域内搜索撤人、
断电、布岗不到位的责任者; 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和瓦斯排放警
戒区者;没有措施擅自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的责任者;擅自移动瓦斯监
测设备主机或传感器者,擅自甩掉瓦电、风电闭锁不用的责任者;擅
自进入瓦斯尾巷或其它禁区者对责任者处罚款100元。
十一、防突管理违章处罚细则
第121条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双突矿井),没有严格执行“四位一
体”的防突措施,对责任人处罚款200元。
第 122条 防突报告单及安全技术管理的处罚规定
1.防突员下井前,应对当班所用仪器、仪表等防突器具进行检查
校对,不得将有故障等原因的器具,带下井使用。明知有故障而又不
校检入井使用的,每台器具罚当事人50元。
2.防突员进入施工地点必须先检查防突有关安全设施,是否齐全、
完好、发现有问题或设施不齐,应向抽放队值班领导汇报及时安排处
理。防突员不检查或有问题不汇报,视其情节,罚款50—100元;汇
报后,值班领导不安排处理,罚款50—100元。
3.进入施工地点、防突员应检查大、小牌板数据是否吻合,上一
轮循环进尺是否超掘(采)(以标记为准),同时将上循环实际进尺填
在本次预测报告单上,以利领导审签和备查。不检查防突标记而施工
钻孔,罚防突员50元;到位后超掘(采)一次,罚施工队100元,并
按照“三违”处理。
4.凡出现超掘(采) 以上时,防突员有权停止作业,待情况
查清处理后,再恢复作业。情况未查清而盲目安排施工的,罚安排人
员50—10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安排人员负责。
5.防突员应严格按照防突措施的要求,在现场布置各种技术措施
孔,打孔由施工队负责实施,放方位角和倾角等由防突员负责。 未
按措施布孔而随意更改打孔个数及参数等,罚防突员50—100元;打
钻人员不按照防突员要求布孔,罚当班打钻工每人50元。
6.在打孔过程中,防突员要搞好两米 K1值和每米钻屑的测定工
作,做好记录,打孔完毕,由防突员在巷帮作出明显的标记,并将标
记的距离填在井下防突动态牌板上,同时在允许掘进班次一栏中明确
注明,必须见报告审批单后才准许掘进的意见。 未按要求测定 K1值
和钻屑量的,每次罚款20元,未按要求打标记或标记不明显(包括未
打标记)罚款50元,并由责任人重新下井打好标好。
7.防突员下井后应及时将所测数据进行打印,并附在防突报告单
上(防突报告单一式6份)同时按报告单内容的要求进行填写和画图,
并将当班的预测结果,由专职防突员填绘在大样图上一并送签。 防
突员不及时填写和打印报告单,造成后果按矿规定处罚,不按时填绘
大样图,少一次罚50元。
8.防突报告单的送批程序,先防突负责人审签,再送矿技术负责
人签字有效。 在审签防突报告单时,未认真履行职责而安排施工的,
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造成后果要追究责任。
9.报告单审批有效后,送通风科、矿调度室、通风队、施工队各
一份,施工队接到技术负责人审签后的报告单才能安排施工。(以报
告单技术负责人栏签字为准) 施工队在未接到经审批的报告单而安
排施工的,罚责任人100—200元,并按“三违”处理。
10.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防突措施和报告单允许掘进
进尺安排施工,施工完成一个循环后,由施工队地面当班值班人员,
在当班进班之前,到抽放队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注明预测,检验或
排放等内容要求,由抽放队派防突员到现场执行。 施工队本循环施
工到位不及时通知通风队防突员,后果自行负责,防突员接到通知,
不及时到现场而拖延到下一个班,影响进尺的由防突员负责并罚款
50—100元。
11.防突员未在现场就施工防突措施孔 处罚当班班长和当班现场
值班队长各50—100元,防突员未遵守劳动纪律影响工作,罚款
50—100元。
12.防突员不得弄虚作假或不按防突措施执行,如不认真测定各
种指标参数不收集当班软分层和煤层的变化情况以及打孔过程中的
异常情况等。 发现一次弄虚作假除按矿有关规定处罚外,队上同时
给100—200的罚款。
13.上述各条规定的执行情况,由通风科、安全科负责检查、监
督、执法。
第123条 防突区域风门,逆止门的安设,压风自救系统、瓦斯监
测等安设不符合措施规定要求的,对责任队队长处罚款100元,对安
设人员处罚款50元。
第124条 防突头面爆破不按规定内容填卡,或内容不符合煤矿有
关规定就同意爆破;或爆破时间未达到30分钟就进入警戒区域内,对
现埸队(班)长、当班煤矿调度员处罚款50元。
第125条实施防突措施或施工抽放、排放钻孔弄虚作假情节严重
者; 未按规定设置隔爆水袋或隔爆水袋无水,处罚款200元。
第126条 采区避灾硐室布置不合理,设施不完善,处罚款200元。
十二、防尘管理违章处罚细则
第127条 爆破、出煤及喷浆作业时,不开防尘装置的,对操作者
处罚款50元。
第128条 井下防尘设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的,巷道粉尘堆积超
过规定未清扫,对通风队队长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采掘工
作面、转载点无防尘喷雾洒水装置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款50元。
第129条 喷雾洒水使用管理及违章处罚规定
1.防尘系统要完善,供水管路必须保证防尘供水,并定期派人检
查维护。无防尘系统或防尘系统不完善罚矿200—500元,系统无水,
不开闸洒水等情况未及时处理罚机电或使用单位50元。
2.各产尘点的喷雾洒水装置,大巷及采掘工作面用以净化风流的
洒水装置,必须设置齐全,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如有损坏要及时
修复。喷雾洒水装置未安装齐全或未按“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罚通风队
长和安装负责人50元,有损坏未及时修复,罚通风队长50元。
3.防尘系统,喷雾洒水装置等工程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
未验收或无验收记录,罚通风队长、安全科长50元,工程验收不合格
罚施工队长和施工人员50元,并令其返工整改。
4.采掘工作面喷雾洒水装置及该采掘面区域由阶段集中巷内的
净化风流装置由采掘队负责管理、使用。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当班
班长和在岗人员50元,洒水装置有损坏、丢失现象罚该队队长、当班
班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
5.运输机巷,皮带巷喷雾洒水装置由司机负责管理、使用,大巷
装车点喷雾洒水装置管理、使用由当班装煤工负责;煤车运煤洒水及
大巷净化风流装置由跟车员负责管理、使用。司机未使用喷雾洒水装
置罚采煤队和使用人员50元;有被盗、损坏现象罚使用人员50元,并
赔偿损失;大巷装车点及大巷运输未使用喷雾洒水装置罚运输队长和
使用人员各50元。
6.掘进工作面风水喷雾器管理,拆迁安装由掘进队负责,掘进工
作面爆破必须使用风水喷雾器。风水喷雾器被损坏交通风队负责维修,
及时更换能正常使用的风水喷雾器给掘进队。未及时安装风水喷雾器
罚掘进队长50元;爆破不使用风水喷雾器罚掘进队长,当班班长和爆
破员50元,有用坏、丢失现象罚掘进队长和当事人50元,并赔偿损失,
通风队未及时维修,更换风水喷雾器罚队长50元。
7.掘进面在装药前、放炮前、出矸前,按规定洒水喷雾。 未按
规定洒水,每次罚当班班长和当班人员各50元。
十三、机电设备安全违章处罚细则
第 130 条 矿井提升绞车
1、提升绞车的过卷、闸瓦磨损、紧急制动、超速、限速、深指
失效、松绳保护必须齐全、动作可靠;严禁甩开各种保护装置,否则,
罚机电部门 100 元/次。
2、提人绞车必须实行双电源供电,人为造成单回路供电,给予
责任人 100 元/次罚款。
3、绞车工作闸与保险闸必须灵活可靠,保险闸失效或甩开,罚
机电部门 100 元/次。
4、绞车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每班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否则,给
予绞车司机和维护人员各罚款 50 元/次;对保护装置故障,维护人员
要及时处理,否则给予 100 元/次罚款。
5、小绞车必须保证完好,制动装置制动力矩满足提升要求,过
卷保护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给予机电部门 100 元/次罚款。
6、提升信号必须与绞车控制回路闭锁并保持完好、可靠,否则,
给予机电部门 100 元/次罚款。
第 131 条 胶带输送机
1、强力胶带输送机的欠压保护、过电流保护、打滑保护、堆煤
保护、防跑偏装置、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
沿线急停装置、断带抓捕装置必须齐全可靠,严禁甩开各种保护装置,
否则,罚机电部门 100 元/次。
2、胶带输送机软启动装置必须完好,否则,罚机电队 100 元/次。
3、使用液力耦合器进行连接的部件,严禁添加可燃性液体作为
传动介质(特殊规定除外);必须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严禁
采用其他物品代替,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
4、井下胶带输送机巷道内要设置充足照明,如照明不足,给予
机电部门罚款 50 元/次。
5、行人跨越输送机的地点设过桥并安装防护栏,否则给予机电
部门罚款 50 元/次。
第 132 条 排水设备
1、井下各主排水泵必须保持完好,并轮流开启,出现故障及时
处理或更换,水泵转子串量、联轴器端面间隙、倾斜度等参数要达标,
检测不达标罚机电部门 50 元/台.次。
2、在每年雨季之前对井下主排水泵全面检修一次,并进行一次
联合排水试验,否则罚机电矿长 200 元。各主排水泵必须保证台台运
行良好,人为造成不能正常运转者罚机电部门 100 元/台.次。
3、各主排水泵应有可靠的引水装置和备用引水装置,无备用引
水装置或引水装置不可靠,罚机电部门 100 元/处。
4、井下水仓、沉淀池每年在雨季前应清理一次,情况严重、置
之不理者,罚矿 500 元/次。
5、排水管路、闸门保持完好,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否则罚
机电部门 50 元/次。
第 133 条 通风机
1、主要通风机电机过流保护、轴承超温保护和报警装置必须完
好,否则罚机电部门 100 元/次。
2、主通风机和备用风机每月轮流开启一次,保持设备完好,否
则,罚机电部门 100 元/次。
3、防爆门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如不能正常开启,给予机电
部门罚款 200 元/次。
4、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风点必须安装“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
源装置且保证完好,动作可靠,否则,罚机电队 200 元/次。
第 134 条 空压机
1、空压机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必须定期校验,保证动作可靠,
并有记录。未校验或未记录,罚机电部门 50 元/次;对甩开不用或不
动作者,给予机电部门 100 元/处罚款。
2、风包、过滤器应定期清理,并作好记录,未清理、未记录罚
机电部门 50 元/台.次。
第 135 条 瓦斯抽放系统
1、瓦斯抽放泵电机过流、欠电压保护及温度保护、断水保护必
须齐全可靠,否则罚机电部门 200 元/次。
2、循环水泵必须保证完好并设有备用泵,否则,罚机电部门 100
元/次;备用泵每星期开启试运转一次并做好记录,否则罚值班司机 50
元/次。
3、瓦斯抽放泵站防雷设施按时进行校检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机
电部门 100 元/次。
4、瓦斯抽放管道必须密封良好,各管道附件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否则罚机电部门 100 元/处。
5、泵站电器设备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并保证完好,否则按井下电
器失爆处罚。
第 136 条 供电系统
1、各类在用防爆电器设备必须保持防爆性能完好,发现失爆现
象,按以下条款处罚:
(1)隔爆电器设备外壳严重变形、开裂,给予矿罚款 500 元;
(2)隔爆开关缺喇叭嘴、金属挡板,给予矿罚款 500 元;
(3)动力电缆明接头、羊尾巴、鸡爪子,给予机电部门罚款 500
元;
(4)隔爆开关缺断电开盖闭锁装置,给予机电部门罚款 100 元;
(5)各紧固螺栓出扣不满足要求、螺栓数量不足、螺栓或喇叭嘴
松动、缺弹簧垫圈、密封圈内径过大、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电缆
未安装防拔脱装置等,给予操作电工罚款 10 元/处;
(6)五小电器设备失爆,给予操作电工罚款 100 元/处。
(7)隔爆电器设备隔爆面有锈蚀、煤尘等杂物,给予机电部门罚
款 100 元/处;
(8)在隔爆腔内随意添加电器元件或将工具等物件遗落在内,给
予操作电工罚款 100 元/处;
(9)接线工艺不能满足防爆要求,给予操作电工罚款 100 元/处。
2、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漏电继电器,每班必须进行一次
跳闸试验且作好记录。检漏装置试验不动作,罚机电部门 200 元/次;
无记录或未试验罚机电部门 50 元/次。
3、各类高、低压开关及综合保护短路、漏电、过载保护必须齐
全可靠并进行试验和记录,否则罚机电部门 100 元/处。
4、井下各接地保护完善,接地装置牢固可靠,材质满足《煤矿
安全规程》要求。无接地罚机电部门 100 元/处,接地不合格罚机电
部门 50 元/处。
5、备用发电机组必须每星期进行一次检查和试运转,确保机组
及馈电线路完好,同时做好检修试运转记录。系统不完好,给予机电
部门罚款 100 元/次;未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和试运转,给予机电部
门罚款 100 元/次;记录不齐全,给予机电部门罚款 50 元/次。
6、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无护罩或遮栏,每处罚机
电部门50元。
7、井下移动电气设备应全上架,五小件上板,否则罚机电部门50
元/处。
8、动力电缆及监控、通讯电缆严禁混挂且不得挂在风水管或缠
绕在风筒上,否则罚机电部门50元/处。
第137条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必须固定牢固并安装合格顶柱,
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处;刮板机链条松紧适宜,防止飘链和断
链事故,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刮板机巷道机头、机尾处必
须安装声光信号,未安装,给予机电部门罚款100元/次,信号不完好,
给予机电部门罚款50元/次。
第 138 条 矿井通讯系统:各主要机房、硐室及采掘工作面按规
定配备通讯电话并保持畅通,未按规定配备电话或电话不畅通,给予
通讯维护人员罚款 50 元/处。
十四、机电现场管理违章处罚细则
第 139 条 各机电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
证上岗,上岗人员不得串岗、离岗、脱岗、睡岗,对未经培训上岗者,
罚机电部门 50 元/人次;对有证而未持证上岗者,罚款 20 元/人次;
对串、离、脱、睡岗者罚 50 元/人次。
第 140 条 各工种司机必须严格实行交接班制度,在现场交接班,
未能在当班地点交班及交接不清楚,罚责任人 50 元/次。
第141条 各岗位工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
责任制职责则,如违反操作规程,给予当值人员罚款50元/次,由此
造成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分析情况予以处罚。
第142条 设备操作人员严格遵照巡回检查制度,按时对设备进行
巡回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填写记录,未按时巡检或记录不齐全,给
予当值司机罚款20元/次。机房内严禁闲人出入或逗留,严格执行出
入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各种记录,违者,罚值班司机20元/次。
第143条 机电设备应保证各部分完好,对不完好设备应制定维修
计划组织实施。设备不完好且无维修计划或带病运行,罚机电部门200
元/台。
第144条 各采掘工作面电缆,必须按要求悬挂整齐,电缆吊挂合
格率90%以上,严禁乱堆乱放,严禁带电电缆盘圆圈或8字形,否则
每发现一处罚机电部门50元/次。
第145条 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及双风机双电源装置、煤电钻
综合保护必须每班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未试验或无记录给予机电部
门罚款100元/次。
第146条 井下计划停电检修时,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停电
通知单,按通知单要求执行,所有通知单必须存档备查;采掘工作面
机电设备停电检修时,停电设备应上好锁,挂好“有人工作,严禁送
电”标志牌,并及时通知作业面值班队长和瓦检员,告知停电情况,
使停电作业队作好相应安全措施。如违反对机电部门处以200元/次罚
款。
第147条 变电所高压设备检修,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必须执行
“双票”制,并按操作规程要求安装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未执行“双票”
制者,罚100元/次;未按要求安装保护装置者,缺一项罚责任人200
元/次。
第148条 所有变配电峒室都应悬挂“有电危险,非工作人员不得
入内”标示牌,对无人值班的变配电峒室必须设门上锁,未按要求者
罚机电部门50元/处。
第149条 隔爆开关摆放地点不得有淋水,周边围岩应坚固,无冒
落、片帮隐患,开关摆放整齐美观,文明卫生合格,否则,给予责任
人罚款50元/处。
第150条 矿灯应完好,严禁发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玻璃破裂等
情况的矿灯,违者,罚矿灯发放人50元/次.盏;矿灯失爆,罚矿灯维
修人员100元/次.盏。对井下随意拆卸矿灯者,处以100元/次罚款。
第151条 乳化泵严禁吸空运转,运行压力必须保持18Mpa 以上,
否则,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152条 各类机电设备必须杜绝长时间空运转,否则给予当值司
机50元罚款/次。
十五、机电技术管理违章处罚细则
第153条 矿井供电、排水、提升运输、通讯、设备布置、压风、
供水、防尘、瓦斯抽放系统图必须与现场相符,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
时更新,所有图纸采用计算机管理和出图。缺一种图纸给予机电技术
员罚款100元,图纸与现场不相符或未及时更新,给予机电技术员罚
款50元/次。
第154条 矿井高、低压供电系统必须每月进行保护整定计算,并
将计算资料装订成册备查,否则给予机电技术员罚款50元/次。
第155条 各种设备保护装置试验记录必须齐全,按照规程规定周
期进行校检和记录,否则,给予机电技术员罚款50元/次。
第156条 各类工程施工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大型工程施工还
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预、结算书并绘制相关施工图纸,否则给
予机电技术员罚款50元/次。
第157条 机电技术员必须深入一线收集现场一手资料及设备“三
证”、说明书、图纸等资料并整理成册,否则,给予其罚款50元/次。
第158条 机房硐室必须张挂各类规章、管理制度及相关图纸,缺
一种,给予机电技术员罚款50元。
第159条 对送电距离超过1千米的漏电监视装置,必须每月进行
远距离灵敏度校验,由矿机电技术员组织实施并作好记录,未校验并
记录罚机电技术员50元/次。
第160条 所有固定完好设备必须张挂设备管理牌、设备完好牌、
入井合格证、包机责任牌,电缆、管道张挂标识牌,标识牌内容必须
齐全正确,待修设备必须张挂待修牌。否则罚机电技术员50元/次。
第161条 按照质量标准化评分细则及时编制职工培训计划、设备
更新改造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以及各类台账并保证质量,缺一项罚机
电技术员50元/次,内容不规范,罚20元/次。
十六、 运输管理及违章处罚细则
第162条 电机车必须保证灯、铃、闸、顶棚、插销、撒沙装置完
好,否则不得上线运行,缺一项或不完好给予运输队罚款50元。
第163条 电机车电器联接电缆无破损现象,电气部分无失爆现象,
未及时整改继续使用,罚运输队100元/辆次。电瓶透气塞在充电时必
须打开,运行时必须拧紧,否则,罚运输队50元/次。
第164条 电机车严禁多拉超载,吨机车一次运送重车不得超
过8个,5吨一次运送重车不得超过15个,超载运行按50元/车处罚机
车司机、跟车工。
第165条 机车运行过程中出现矿车掉道情况,严禁采用机车牵引
复位,否则给予机车司机、跟车工各罚款50元/次。
第166条 严禁搭乘电机车,违者处以100元罚款。跟车人员不得
坐重车,不得站在两辆矿车的中间位置,更不得站在机车前进方向最
前面矿车的碰头上,发现一次罚违章者100元/次。
第167条 在运输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利用电机车推矿车前进
时,必须有经矿部审批的安全措施和有连接装置将列车连接,无安全
措施,罚运输队100元/处;违章顶车,罚机车司机及跟车工100元/次。
第168条 电机车行近井下运输巷道的弯道、道岔、巷道口、风门、
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时必须减速,发出警号,否则,对司机处以50元罚款。
机车司机离开操作室后必须取下机车钥匙、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第169条 各 类 绞 车 必 须 严 格 按 规 定 数 量 提 升 : 2米 绞 车 一
次 提 升 煤不得超过6车,矸石不超过4车;米绞车一次提升煤不得超
过5车,矸石不超过3车;米绞车一次提升煤不得超过4车,矸石不
超过2车;1米绞车一次提升煤不得超过3车,矸石不超过1车。超载提
升一车罚运输队100元并依次翻番。
第170条 绞车超速,出井口不减速,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次,
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严禁摘钩人员蹬车摘钩,否则给予其罚款100
元/次;矿车未停稳严禁摘钩,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171条 下山提升时,车场重车道不允许停放矿车,影响钢丝绳
正常排列,否则罚运输队100元/次。
第172条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班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罚钢丝绳检查员50元/次。发现钢丝绳断丝数量、
截面变小量超标及严重变形、锈蚀等缺陷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
则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173条 绞车提升必须安装声光信号,未按规定安装信号装置或
信号失灵,罚维护人员50元/次。严禁非信号工发信号开车,否则,
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次。
第174条 斜坡提升一坡三档必须齐全、完好,缺一档给予矿罚款
200元,一档不完好,给予维护人员罚款100元/次。各档必须处于常
闭状态,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175条 下部车场信号把钩人员一定要让车场其他人员进入躲避
峒后方能发出信号开绞,违反者罚50元/次。下部车场必须装设“正在
提升严禁入内”警示灯箱,否则罚机电矿长100元/处。发现非该车场
人员在提升时进入警戒区内时,罚责任人100元/人次。
第176条 绞车运行时,必须执行绞车道上“行车不行人,行人不
行车”的规定,违者,罚当事人500元/次,并给予当事人挂岗处理。
第177条 保证轨道质量,轨道铺设不符合标准,道板浮离,道接
头错位,没有道夹板等,发现一处罚运输队50元。各矿制定计划逐步
更换井下运输线路非标道岔,整治期后仍使用非标道岔,给予矿100
元/个罚款。
第178条 保证矿车完好,碰头无底板、底座铆钉错位、碰头损坏
或底板开裂、车体开焊、严重变形、橡胶碰头损坏等矿车不得使用,
否则,罚运输队50元/只。
第179条 各连接装置必须完好,三环链不得有扭曲变形、严重磨
损、开裂等缺陷,插销不得有弯曲、严重磨损等缺陷,否则,给予责
任人罚款50元/件。
第180条 建立健全“小绞车、电机车”和“上、下山”管理制度,缺
一种罚机电技术员20元/处,运输系统图纸清晰准确并与实物相符,
否则罚机电技术员20元/处。运输峒室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齐
全,并按要求张挂,少一种罚运输队长20元/次。
第181条 搞好井下文明卫生管理,各运输巷道尤其是提升下山上
下部车场及石门巷道,严禁杂物堆积;各种材料乱堆乱放,必须实行
定位管理,保持巷道畅通。违者罚20元/次。
第182条 运输线必须有安监员,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及时填
写运输安全检查记录。无运输安监员,罚款100元/次,安监员未履行
职责,罚责任人50元/次。
第183条 各运输岗位人员严禁睡岗、离岗、脱岗,否则罚责任人
50元/次。
四川德兴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监察部
2013年5月20日
编后说明:
1.本《煤矿安全管理硬性规定及违章处罚细则》条款如有重复,
以处罚最高额度为准。
2.本《煤矿安全管理硬性规定及违章处罚细则》不足之处,在实
施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