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 费 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其建立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也是国际上普遍开征的一种税。从世界各国和情况看,一般都是选择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对消费品征税,可以对每一个应税项目设置一个税种,如烟税、酒税、赌博税等;也可以综合设置一种消费税,然后通过列举税目的方式,凡列举的消费品都征税,未列举的不征税。我国目前开征的消费税属于特种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消费税是对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特定消费品所课征的税收。
属于中央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在生产环节单环节征收
消费税实行差别税率,一目一率,税率具有较大差异性。
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
实行价内征收,避免与增值税混淆;消费税税额是增值税税基的一部分。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㈠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包括:
有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和酒精、鞭炮、焰火等。
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高能耗及高档次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不可再生的资源性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共有11个税目,13个子目。
㈡消费税的纳税人
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的纳税人为委托方,但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㈢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按不同的消费产品划分,共设置了11个税目,13个子目。
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设置了14档不同的税率或税额。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㈢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和定额相结合的复合税率三种类型。
对卷烟首先征收一道从量定额税,单位税额为每大箱(5万支)150元(元/条);然后按照调拨价格再从价征税:每条(200支)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50元),税率30%;50元(含50元)以上的和进口卷烟,税率45%。
对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按出厂价依25%和15%的税率从价征收消费税后,再对每斤白酒按元从量征税。
对啤酒按出厂价格划分两档定额税率: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250元/吨;每吨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220元/吨。
其余的税率参见课本税率表。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㈢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设计税率的原则
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
正确引导消费方向
能够适应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要有一定的财政意义;
兼顾应税消费品改革前的税负。
只分品种,不分进口和国产,公平竞争。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㈢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兼营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消费税的基本要素
㈣消费税的减免
只限于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在境内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不减免消费税。
由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可在生产环节直接免税。
由外贸企业出口或代理出口时,退税。
应退税额=购进价(或量)
×税率(或单位税额)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㈠应纳税额的从价定率计算
㈡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㈢应纳税额的从量定额计算
㈣消费税计算的特别规定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㈠应纳税额的从价定率计算
从价定率计算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应税销售额,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㈡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额的组成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增值税款。
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由国税总局核定。
其他的由国税总局所属税务分局核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核定。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㈡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2.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价款和增值税款合并收取时应进行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自用时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无同类消费品时,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成本+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㈡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2.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
组成计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㈡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2.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组成计税价格=──────────
1-消费税税率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㈡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2.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有包装物时的应税销售额确定
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收取押金时,押金不并入销售额。但对因逾期不再退还的和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㈡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㈡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2.几种特殊情况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㈡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例:某酿酒厂为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销售自产的粮食白酒一批,普通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2720元(含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率为6%,消费税率为25%。计算该企业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解: 应税销售额=12720÷(1+6%)
=12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25%=3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2000×6%=720元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㈡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例:某公司今年1月进口珠宝首饰一批,到岸价格为18万美元,关税税率为4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关当天就结算付款,该日汇率为1:,计算该公司应纳消费税。
解:查得珠宝首饰的适用税率为10%,
组成计税价格
=(18×+18×40%×)÷(1-10%)
=÷90%=238万元
应纳税额=238×10%=万元
从量定额计算时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应税销售量,适用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量×单位税额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㈢应纳税额的从量定额计算
应税销售量的确定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的,为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的,为纳税人收回的数量;
进口的,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㈢应纳税额的从量定额计算
应税消费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㈢应纳税额的从量定额计算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㈣消费税计算的特别规定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计税方法
用外购已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以扣除原料已纳税额。
原料已纳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
-当期领用原料已纳税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㈣消费税计算的特别规定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计税方法
这类应税消费品是指:
以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以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以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以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原来规定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可以抵扣税额的政策现已取消。
2. 自产自销应税消费品
视同独立核算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将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等方面
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消费税的计算 ㈣消费税计算的特别规定
三、消费税的计算举例
例:某精细化工企业以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高档化妆品。某年9月初库存外购化妆品买价40 000元,当月购进30 000元,月底库存20 000元。当期销售高档化妆品90 00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求该企业应纳消费税。
解:生产领用化妆品数额=40 000+30 000
-20 000=50 000(元)
应纳消费税=90 000×30%-50 000×30%
=12 000(元)
委托加工消费税的税负
委托加工的定义:
税收政策: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案例
第一种情况:A卷烟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 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为50%。
第二种情况: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
第三种情况: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
第一种情况
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
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
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
700×50%-75=275(万元)
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
(700-100-75-75-95-275)×(1-33%)=80×6 7%=(万元)
第二种情况
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160)÷(1-50%)×50%=260(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
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1-33%)=180×67%=1 (万元)
第三种情况
应缴消费税=700×50%=350(万元)
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 7%=(万元)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理论上说,消费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本部分内容包括:
㈠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㈢消费税的缴纳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㈠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随结算方式不同而不同:
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同增值税的规定。
赊销和分期收款,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预收货款,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㈡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进口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报关进口的当天。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㈢消费税的缴纳
1.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销售或自产自用,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进口,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㈢消费税的缴纳
2.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
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其他纳税期限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四、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㈢消费税的缴纳
3.消费税税款的缴纳方法
由主管税务机关在以下方法中核定一种。
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写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纳税额,分月缴纳。
练习
1、某商业企业2002年2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护肤护发品,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82000元(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8%),已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2月份该企业把其中的一部分护肤护发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12000元。假定该企业没发生其他增值税业务,销售环节应纳税额是( )。
2、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6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向农民购买烟叶一批,买价102180元,其中缴纳农业特产税24180元,开具专用收购凭证,已验收入库; (2)购进卷烟纸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l10000元,税额18700元:供价方转来代垫运费发票(由国有运输部门开具)注明运费7500元,建设基金500元,装卸费700元,款项已付,货物已入库;
(3)B种烟丝一直委托白云烟厂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由白云烟厂每次都按每千克100元的售价代扣代缴。本月发出烟叶成本20000元,支付加工费2470元,增值税元,白云烟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加工完毕全部收回,共计321千克,白云烟厂代收消费税9630元,当月生产车间领用委托加工的B种烟丝,用于连续生产B牌卷烟,月末结算时,委托加工的B种烟丝账面显示:月初库存120千克,月末库存141千克; (4)将上月购进的部分A种烟丝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一批,原进项税额已无法准确确定,已知该批烟丝实际采购成本为18000元,同种等量烟丝的市场售价为17000元;
(5)从国外购进检测焦油含量的设备两台,每台到岸价格为28000元(已折合成人民币),共计56000元,缴纳关税11200元,缴纳增值税11424元,海关开具了完税证明;
(6)销售A牌卷烟20箱(每标准箱五万支,下同),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125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8100元,并已单独记账; (7)销售B牌卷烟15箱,每箱不含税销售价格为9500元; (8)上年5月收取的包装A牌卷烟的包装物押金元已逾期,包装物未收回,押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