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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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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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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
行。
通知指出,20xx年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
例(试行)》,在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推动学习型政党建设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
的变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
订。
通知强调,《条例》体现了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
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教育培训实践中创造的新
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
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遵循。《条
例》的颁布实施,对贯彻落实党的 xx大和 xx届三中、四
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 x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养造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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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
干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
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
大力宣传、严格执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和党
性教育,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
优化培训队伍,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切实推进干部教育
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把培养造就高素
质执政骨干队伍的任务落到实处,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
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
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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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
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
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
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 xx系列
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
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以坚定理
想信念、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把“三严
三实”要求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信念坚
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
部,推动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
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
化,为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
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
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
实施范围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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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
特点执行本条例。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
向,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干部岗位职责
和健康成长需求,开展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质量和效益。
(二)以德为先,注重能力。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
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突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将能力培养贯穿
始终,全面提高干部德才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分类分级,全员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
施教育培训,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
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殊需要结合起来,增强针对性,
确保全覆盖。
(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
风,围绕中心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干
部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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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推动工作。
(五)与时俱进,改革创新。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
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坚持开放办学,
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
队伍,不断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
创新。
(六)依法治教,从严管理。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法
规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
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在党中央领导下,
由中央组织部主管,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分工负
责,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中央组织部履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
规划、制度建设、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
能。
全国干部教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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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业务
培训。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把干部
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研究部
署。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主管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或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
施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
重要内容。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
的,由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
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部门负
责。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经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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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也可以由协管方负责。
第十条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
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
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
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
例,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干部教育培训
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
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
议。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
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十四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
训: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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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党的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在职期间的岗位培训;
(六)从事专项工作的专门业务培训;
(七)其他培训。
第十五条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
每 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
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 3个月或者 550学时
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
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 1年内完成培
训。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其他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
需要确定,每年累计不少于 12天或者 90学时。
第十六条 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严
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教育培
训任务。
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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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
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
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
训经历、学历或者学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
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
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
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
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
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九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
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
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
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条政治理论教育重点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 xx系列重要讲话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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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教育培训,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党史国史、国情形势等教育培训,引导干部坚定共产
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提高运用马
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
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对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党性教育,重点开展党章、党
的宗旨、党规党纪、党的优良传统、党风廉政建设等教育
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
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做到对党忠诚、个
人干净、敢于担当。
对党外干部,也应当根据其特点,开展相应的政治理
论教育。
第二十一条政策法规教育重点加强宪法法律和党内法
规教育,开展党中央关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
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决策
部署的培训,提高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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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增强干部国家安全意识和
推进国家安全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二条业务知识培训应当根据干部岗位特点和工
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知识的培
训,加强各种新知识新技能的教育培训,帮助干部提高专
业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科学人文素养教育应当按照提高干部综合
素质的要求,开展哲学、历史、科技、文学、艺术和军
事、外交、民族、宗教、保密、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培
训,帮助干部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
野。
第五章 教育培训方式方法
第二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脱产培训、党委(党组)中
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干部教育培训
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干部调训计划,选调干部参加脱产培
训,对重要岗位的干部可以实行点名调训。干部所在单位
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干部必须服从组织调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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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中心组学习应当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
在自学和调研基础上保证每个季度不少于 1次集体学习研
讨。
第二十七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
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
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
“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在职自学制度。干部所在单
位应当支持鼓励干部在职自学,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严格规范和改进境外培训工作。干部教育
培训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合理确定培训机构,严格培训过程管
理和效果评价。
第三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干部特
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
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引导和支持干部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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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一条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
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体系。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在干部教育培
训中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社会主义学院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
院应当坚持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按照职能分工开展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部门和行业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提升专业化办学水平,做好本部门和本行业本系统的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交流合作,通过联合
办学等方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充分发挥现场教学基地作用,统筹规划、规范管理,
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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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的,由干
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以教学为中心,深
化教学改革,完善培训内容,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
优化学科结构,改进课程设计,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
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机
构的领导班子建设,改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基础设施和
办学条件。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办好基础较好、优势明显的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调整、整顿不具备办学能力和条件的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六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高等学
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等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
训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不得组织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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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到没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
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和推动教育培训
机构积极参与、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
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
能进能出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规范干部教育培训收
费标准,严禁借干部教育培训之名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
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
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八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加强
培养,严格管理,促进交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理论研究。
第七章 师资、课程、教材、经费
第三十九条 按照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
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原则,建设高素质干部教育培训师资
队伍。
第四十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必须对党忠
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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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
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
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联系
实际开展教学,有的放矢,力戒空谈,严守讲坛纪律,不
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
误观点。对违反讲坛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
分。
第四十二条 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
通过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和实践锻炼制度,保证专
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1个月。逐步
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十三条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
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家学者
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担任兼职教师,充分发
挥兼职教师的作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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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
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高等学校等授课。
第四十四条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
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五条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开发和更新机
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干部教育
培训课程体系。
第四十六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
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的精品
课程。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
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七条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
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逐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
的、具有时代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第四十八条 坚持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
合,做到与时俱进、科学规划、编审分开、讲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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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写、出版、发
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干部
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审定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教材。有
关地方、部门和机构按照教材建设规划的要求,可以编写
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积极选用中央
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和学习读本,并可以
选用国内外优秀出版物。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
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加强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十一条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贫困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
层延伸倾斜。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五十二条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
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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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
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
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五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
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
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和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
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
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
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
结果。
建立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
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
察时,应当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 2
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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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加强对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项目及课程的评估。
第五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
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
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
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
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
实施。
项目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
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
标准,作为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评估由教育培训机构组
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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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
法、教学效果等。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
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干部教育培训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基本
精神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 20xx年 10月 14日起施行。20xx
年 1月 2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
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