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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节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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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酬所得税管理的基本问题
职工薪酬的组成
薪酬对所得税的影响
薪酬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思路
薪酬所得税管理的创新思维
薪酬所得税管理的方法和原则
民间节税方法的风险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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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薪酬的组成
什么是职工薪酬?职工薪酬由什么组成?
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 是否是一致的?
职工福利费包括什么?
福利人员工资是否能作为扣除“三费”的基数?
企业研发部门的差旅费、除工资薪金支出以外的应付职工薪酬、兼职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二)薪酬对所得税的影响
讨论:薪酬的高低对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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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薪酬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思路
企业可适度加薪且使薪酬构成多样化
适度加薪:企业加薪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可是企业加薪则社保支出随之增加,但工资薪金及社保的抵税效应使企业总支出基本与所增加的工资薪金总额持平,所以,企业可以在自己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适度加薪,不必过多地考虑由此而增加的社保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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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构成多样化:适度增加工资薪金,职工个人要多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负担也要随之增加,但个税负担的增长速度超过了企业负担的增长速度。所以,企业应设计合理的薪酬结构,在企业负担适度增长的同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或使个税不增长。比如,按月均衡发放工资,给职工缴纳充足的社保,增加不缴税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等。同时,对于高收入者,可以采取职务消费、年终奖、股权激励、低价售房或低价售车等多种手段分解其高收入,规避和降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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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薪酬所得税管理的创新思维
从创新薪酬所得税管理的角度出发,企业需要个人为其服务,但未必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力市场迅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完全可以从劳动力市场中购买服务。
企业用工获得服务的三种方式:
① 劳动合同(包括临时用工劳动合同);
② 劳务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③ 经济合同(劳务用工合同、服务外包合同、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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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其所提供服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一个人为企业提供服务,也未必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个人可以独立于企业之外为企业提供服务。
① 劳动关系—工资薪金所得
② 劳务关系—劳务报酬所得
③ 合作关系—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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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薪酬所得税管理的方法和原则
薪酬构成多样化——兼顾激励机制和降低税负的原则
职工收入延期化——兼顾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原则
职工收入费用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税收负担的原则
收益风险科学化——控制涉税风险获取节税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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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构成多样化
——兼顾激励机制和降低税负的原则
为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同时降低职工的税收负担,职工的薪酬构成应该多样化。
从激励期限上看,薪酬的不同组成部分可归结为短期激励、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长、中、短期薪酬的有效结合有利于调动职工当前工作的积极性,并将职工的长远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利益联结起来,挖掘职工的工作潜能,为企业创造优良的经营业绩,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薪酬构成多样化,可以使职工获得不缴税、少缴税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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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职工收入延期化
——兼顾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原则
使职工收入延期化的主要方法是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员工持股制度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普通职工持股制度,二是高管人员持股制度。
员工持股计划是企业向职工递延支付报酬的一种方式。企业合理地设计员工持股计划,不但有助于企业薪酬管理目标的实现,还可以使职工获得递延纳税、享受员工持股的计税优惠。(以股票期权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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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
——把握合理性降低税收负担的原则
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就是将职工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经营费用,且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将直接发放现金改为凭票报销;同时,将个人用税后收入负担的支出改由企业提供福利。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不但可以使职工少缴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使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但必须注意减税的合理性。
减税的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企业应为职工报销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如为职工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等;同时,企业应尽量为职工提供带薪休假、工作餐、医疗保健等国家允许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又不缴纳个税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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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收益风险科学化
——控制涉税风险获取节税利益的原则
企业通过薪酬设计帮助职工减税的过程中应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薪酬设计中的所得税管理不但要帮助职工减税,而且要降低和规避企业和职工减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减税利益越大,涉税风险也可能越大。薪酬所得税管理必须在减税利益与减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在实现减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科学合理地控制涉税风险,以涉税风险最小化或者涉税零风险为前提,以保证企业和职工真正获得节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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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薪酬主要组成部分的所得税管理
(一)工资的所得税管理
(二)奖金的所得税管理
(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管理
(四)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的所得税管理
(五)股权激励的所得税管理
(六)(民营)企业股东薪酬的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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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的所得税管理
工资(包括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的计税规定
工资的所得税管理
~按月均衡发放工资
~工资收入福利化或转为企业经营费用
~外籍人员的节税策略
~工资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的节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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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资的计税规定
目前,个人的各项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要依照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年2月18日经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各地方政府、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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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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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企业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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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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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者4800元)×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下表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表,其中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按有关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不含税级距适用于雇主代雇员负担全部或部分税款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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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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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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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其雇员全额负担税款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
速算扣除数)÷(1-税率)
注:式中税率为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式中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例1:2011年9月,南京某外企为其高级技术人员约翰先生代负个人所得税,公司支付约翰先生税后工资50000元,则企业应为约翰先生承担的个税是:
应纳税所得额=(50000-4800-5505)/(1-35%)
=
应纳税额= ×35%-550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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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为其雇员部分负担税款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1)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时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例2:张先生是新华公司的工程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月薪8000元,公司每月为其承担300元的个人所得税,则张先生自己应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300-3500=4800
应纳税额=4800×20%-555=405(元)
即张先生自己应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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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3:2011年9月,某企业为其高管负担50000元工薪所得60%部分的应纳税额,则:
应纳税所得额=(50000-4800-5505×60%) ÷(1-35%×60%)= ;应纳税额= ×30%-2755=(元)
即企业为该高管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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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资的所得税管理
(1)按月均衡发放工资
因为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则其税收负担较重,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无需纳税。
9月1日以后,工资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3500元,所以,如果职工年工资性收入在42000(3500×12)元及以下,企业在按月均衡计发工资的情况下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
考虑三险一金时月收入大约在多少以下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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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而实施条例规定: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这些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这种计税方法使月工资不均衡的特定行业职工按月平均工资纳税,税负均衡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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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收入福利化或转为企业经营费用
职工从企业获得的工资为名义工资,名义工资越高,职工缴税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职工为了生活和工作需支付各种各样的费用,如通勤费、通讯费、午餐费、医疗费、住房费等。支付工资的企业为了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往往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向职工支付各种补贴款。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各种补贴款,无论是现金形式的还是实物形式的,只有极少数项目不缴纳个税,大多数补贴款都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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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管理方法:① 将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工资、补贴、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的方式,企业可为职工报销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等方面的费用。② 支付工资的企业为职工确定适当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然后以各种补贴的方式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不直接将各种补贴款发放给职工,而是由企业用于福利开支,职工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讨论:凭票报销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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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资收入福利化方面,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限额内,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福利,有时,职工享受企业福利的支出也可计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然后,企业根据职工福利水平的高低适度地确定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的措施主要有:
※① 为职工创造居住条件
② 为职工提供交通服务
③ 为职工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
④ 为职工提供工作所需的设备和用品
⑤ 为职工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服务
⑥ 为职工提供培训机会
⑦ 为职工创造旅游机会
您所在的单位能为员工提供哪些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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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
提问:个人的哪些所得享受免税待遇?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的免税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的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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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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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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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免税的补贴、津贴有什么?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提问:其他免税的补贴、津贴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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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要求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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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发现金、发饭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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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免税的福利费指什么?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注意: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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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节税策略:企业用心、细心,利用好免税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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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生活补助费的税务检查要点:重点检查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是否有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注意,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例如生病等)向个别人支付生活困难补助不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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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免税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领取原提存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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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的免税项目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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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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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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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是缴税还是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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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330号)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后,将原来的福利分房改为货币分房。对执行货币分房的职工取得的住房补贴税收政策问题,国家将做出统一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出台之前,对中油公司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下列职工的住房补贴,暂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1、无住房职工的住房补贴;2、职位提升后的职工,其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3、住房面积不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职工补差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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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12-13):国税函 [2003]330号为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税函 [2003]330号第二款第一项“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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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籍人员的税额计算和节税策略
企业向外籍人员发放薪酬时改为向境外安排一些费用支出,如支付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费等
(营业税实施细则十九条: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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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义务人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转换
合理设计在华居住时间
(例如:实施条例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规避高管、董事身份,如技术总监转化为技术顾问
充分利用免税补贴
合理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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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资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的节税策略
某单位有个兼职人员,每月收入30000元,除了缴纳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之外,是不是还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这笔支出是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核算?
单位支付劳务报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案例:刘祥2010年从其受雇单位每月取得工资性收入1800元,另外,刘祥每月还从甲公司较为稳定地取得兼职收入3000元。假设当地营业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即在无需考虑营业税的前提下,刘祥应怎样安排其与两家单位的关系有利于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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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劳务报酬缴纳了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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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 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含)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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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税发[1994]89号 :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讨论:劳务报酬的节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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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不考虑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情况下,当月收入为多少时,劳务报酬的个税与工资薪金的个税相等?考虑营业税时情况会发生什么变化?当劳务报酬采取核定征税办法时情况又会发生什么变化?(核定征税办法包括按综合征收率或按应缴纳流转税的一定比例附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方法)
辅助案例:张利为振华公司提供服务,月收入为5000元。假设不考虑社保及营业税,张利与公司分别形成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负担有何不同?
如果张利月收入为50000元呢,结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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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代付税款时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时,如何计算代付的应纳税款问题,依据的税收法规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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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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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
数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
税率%
速算
扣除数
换算
系数%
1
未超过3360元的部分
20
0
无
2
超过3360—21000元部分
20
0
84
3
超过21000—49500元部分
30
2000
76
4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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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公司应支付给个人的的劳务报酬为48000元,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付,公司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为:
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48000-2000)×(1-20%)]÷76%=(元);
说明:换算系数是在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中按照48000元的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查找的
应代付个人所得税=×30%-2000=(元)。
说明:适用税率是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按照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含税级距里查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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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奖金的所得税管理
奖金(包括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税规定
~ 年终奖的计税
~ 季度奖、半年奖等的计税
奖金的所得税管理
~ 低收入者的节税策略
~ 高收入者的节税策略
~ 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的节税策略
~ 不含税奖金的涉税处理
~ 年终奖负效应区间测算
发放年终奖如何缴纳社保
*
*
1. 奖金的计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9号 ):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
*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案例:小黄12月份的月薪3000元,当月缴纳三险一金600元,领取绩效工资55000元,小黄年底的绩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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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40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
*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
六、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83号):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计算征税问题,现明确按以下方法处理: 对上述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上述个人应在取得奖金月份的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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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低收入者的节税策略
对于低收入者,企业每月为其发放工资时,应尽量用足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少发年终奖。
有时企业为了绩效考核的需要,每月只给职工发放基本工资或底薪(有时低于免征额),到年底再发放年终奖或绩效工资。这样的企业应考虑职工的节税问题,企业可事先估计职工一年的全部收入,按月均摊发放,超过全年免征额的部分年底以年终奖或绩效工资的名义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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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高收入者的节税策略
对于中高收入者,企业应在制定工资计划时,将其全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合理地分配。中高收入者一年从企业获得的收入较多,如果企业单一地均以工资的形式发放,即使按月均衡发放,其适用税率也会较高。如果企业在设计薪酬结构时,估计其全年的总收入,大致一半放到工资里按月均衡发放、另一半放到年终奖里发放,其全年的收入就被分解为工资和年终奖两大部分单独纳税,而且每部分收入都可以除以12个月,按照月工资或月奖金水平确定适用税率,这样分配一定能降低中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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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不同的是,工资每月计税时均能扣除速算扣除数,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税负轻;而年终奖虽然按照平均每月奖金确定适用税率,但计税时只能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相当于采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税负重,所以,将职工一年的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分配时,从少缴税的角度出发,应使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低于或等于月工资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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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放季度奖、半年奖的节税策略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将季度奖、半年奖与发放当月的工资合并纳税,可能会导致适用税率的提高,增加个人的税收负担。但是,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的九级累进税率表中每一等级都包含一定区间的月应纳税所得额,有的区间的上限与下限的差额还很大,所以,月工资加上季度奖和半年奖后确定的月应纳税所得额只要还在原来的区间内,就不会提高适用税率,这样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仍可实现税负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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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职工全年的收入承担最低的税负,企业发放季度奖和半年奖的操作规则是:先将预计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恰当的分配,确定月工资的适用税率。然后,在分配的工资额内部进行月工资与季度奖、半年奖的分配,具体方法是适度少发月工资,将少发的月工资以季度奖、半年奖的形式发放,但要保证发放季度奖、半年奖当月的适用税率不会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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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含税奖金的涉税处理
有时,企业给职工尤其是高管发放的是税后奖金,即职工的奖金收入为不含税的税后奖金,职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承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规定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
雇主为雇员负担部分年终奖个税-2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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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年终奖负效应区间测算
发放年终奖要充分考虑税后收入。由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相当于全额累进税率,如果年终奖除以12后的数值靠近不同级距税率的临界点,会出现奖金多但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情况,即多发年终奖产生负效应。
例如:18000年终奖的税后收入=18000-18000×3%=17460;18001年终奖的税后收入=18001-【18001×10%-105】=18001-=;
奖金多了1元,税后收入少了。
*
*
级
数
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奖金收入级距
不适合发放奖金区间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不超过1800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18000—54000
1800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54000—108000
5400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108000—420000
108000—11460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420000—660000
420000—44750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660000—960000
66000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960000以上
960000—1120000
不适合发放年终奖的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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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放年终奖如何缴纳社保
《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0号) :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企业在支付职工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当计提“三险一金”。因此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三险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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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管理
1.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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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
*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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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
案例:某单位最近进行了机构改革,对50岁以上的员工办理内部退养,同时单位支付给员工一笔退养费,请问这笔退养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的话,如何计算税额?
假设该单位员工陈庆获得一次性内部退养费60000元,陈庆距离其退休年龄还有5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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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号)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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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案例:程非自2007年1月起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0年8月公司因亏损裁员。人力资源部经理与程非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程非解除劳动合同,待程非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程非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已经3年7个月了,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程非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500元,这样,4个月工资应有2万多元。但没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多,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怎样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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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①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③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①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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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结合财税[2001]157号与国税发[1999]178号计算公式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工龄-费用扣除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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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④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⑤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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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为员工支付各种免税之外的保险金
如果企业分红股东的红利收入要缴20%的个人所得税,有没有办法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避税?
企业想通过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规避个人所得税,下面操作是否可行?
单位和保险公司业务员商议购买的险种(选择退保时可退回保费较多的险种),给每人买一份或数份保险,取得保险单据,以保险公司开据的有效单据入账。 在适当的时间退保(具体可找保险业务员询问),这样保险公司在收取适当保费及办理相关手续后,将保费退给职工个人,而这部分操作只在保险公司和职工个人之间进行,公司财务方面不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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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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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市价,对纳税有利)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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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2007年2月8号)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节税策略:通过低价售房分解工资和奖金。低价售房可使高收入职工再次获得按年终奖计税降低税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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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关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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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经研究,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青岛地税关于印发《2007年个人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7]230号 :内资企业可以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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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明确: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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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位组织职工旅游
问:公司领导外出旅游,发票是旅行社开的会议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福利费?差旅费?会议费?
问:我公司总部在辽宁省经常有人员出国进行商务考察、学习,回来报销旅行社的发票。地税来检查说旅行社的发票不行,要补个人所得税,我想问的是我公司人员是正常的出国考察,只是通过旅行社而已,问税法上对此有什么相关的规定,在所得税前是否可以列支?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二)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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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营销人员可以适度操作
免费旅游检查要点:检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科目,检查单位领导签报的参会、培训名单中是否有营销业绩突出人员。(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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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支付职工业余时间工作的劳务费
案例:计算机专业毕业的黄瑛在一家银行工作,利用业余时间替该银行开发软件,2010年7月银行以劳务费和福利费名义向其支付报酬共计4000元,就这笔收入黄瑛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银行如何在税前扣除这笔支出?可以到税务局代开发票列入经营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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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董事费收入
冯洪在2009年12月取得董事费收入12000元,应该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是于2006年底按公司法的要求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有董事5人,分别从公司按月领取董事费2000元。对于董事每月领取的董事费,企业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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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 )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性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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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
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除其取得的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依照 国税发[1993]045号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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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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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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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人兼职和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务处理: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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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
《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723号):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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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离退休人员的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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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性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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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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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部、职工、专家离退休工资、生活补助费、退职费有哪些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七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3号):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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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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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一、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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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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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
案例:一家大型施工企业,大部分施工项目均在外省市,在外省市项目均在工程所在地办理了税务登记证,项目资金来源于甲方拨付的工程款,职工工资在施工所在地发放,请问:职工个人所得税是否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还是要汇总到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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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残疾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329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您是否了解当地残疾人员减征个税的幅度?
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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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企业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
企业改制进行资产量化,将企业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通过一定方式计算后直接分配给职工。对历年结余的工资基金、劳动分红等货币性资产的量化,有些企业是以现金直接分配给职工,有些企业将其转换成企业股份分配给职工持股。职工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改制,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量化,是按一定的价值计算成股份分配给职工持股。职工所持的股份分为有所有权的股份和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两种股份均可参与对企业的分红。职工个人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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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职工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
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
(二)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注意外资企业)
讨论:如何缴个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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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扣缴税款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一直未领取手续费,能补领吗?
单位取得了扣缴税款手续费后怎样使用?
单位取得扣缴税款手续费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缴纳哪些税款?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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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人的公益性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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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所得税管理
1. 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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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怎样建立补充保险?如何使职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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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业保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您所在的行业或企业是否有特殊工种?
您是否了解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的规定?
讨论: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的节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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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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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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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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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补充保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一般商业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性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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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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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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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企业要加强与其受托人的信息传递,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对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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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企业为员工办理了企业年金,如某员工工资为5000元/月,企业为该员工缴纳企业年金为400元/月,个人自行缴纳企业年金为100元/月,如果公司分别采取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企业缴费时,请问个人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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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9号)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考虑三险一金)(如工资1500+年金300,不缴个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工资1800+年金300,则100要缴个税)
(而按照694号文的规定,300应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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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 《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定计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纳税年度分别计算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计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逐年逐人计算) (二)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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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计算公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
2. 职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计算公式: 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一般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3. 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计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纳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1月30日)
筹划策略:建立年金,按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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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充医疗保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 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免税保险,要缴个人所得税,在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时缴纳,没建立个人账户的按照企便函[2009]33号文的规定缴纳。职工报销医药费票据时不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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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权激励的所得税管理
股票期权的计税
限制性股票的计税
股票增值权的计税
股权激励的所得税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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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期权的计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职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职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职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职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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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职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职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职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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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职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职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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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职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职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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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七、职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职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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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职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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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职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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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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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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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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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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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所得税管理策略
处理好月薪、年终奖、股权激励所得间的分配关系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选择
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
把握好股权激励的行权和股票转让时机
尽量缩短行权限制期
行权有效期内在不同年度分期行权
申请分期纳税
讨论:关于股权激励您有什么好的节税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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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营)企业股东薪酬的所得税管理
民营企业股东薪酬的组成
股东分红的税务处理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股东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比较及纳税安排
企业为股东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财产以及股东从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
民营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和节税策略
股东个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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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营企业股东薪酬的组成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向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支付的报酬属于职工薪酬。
一般来说,企业的投资者不仅是企业的股东,往往兼具股东和董事(长)的双重身份,也有的兼具股东、董事(长)和雇员三重身份。相应地,其收入往往也会涉及三个部分,一是以股东身份取得的股息、红利;二是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三是以雇员身份取得的工资、薪金。
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息、红利收入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董事费收入作为劳务报酬所得依照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工资、薪金所得(含内部董事的董事费)按照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股东薪酬的所得税管理主要是合理安排股东的股息收入、董事费收入和工资薪金收入,尤其是搭配好彼此之间的关系,降低股东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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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东分红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第六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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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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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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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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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东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比较及纳税安排
案例1:向股东分配股息还是发放年终奖?
伟峰公司共有6位股东,6位股东等比例持股且均在公司任职。该公司预计2010年度实现税前利润60万元。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缴纳。在股东会讨论股东薪酬分配方案时,有两个方案,一是将税后利润的90%向股东分配股息,二是将税前利润的90%以年终奖的形式向股东平均发放。
请比较两种方案下股东的税前收入和税后收益,并比较两种方案下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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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领取的三种不同形式的收入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董事费属于管理费用,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工资薪金支出只要属于合理范畴内的,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即企业支付董事费和工资薪金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当股东从企业领取的收入不多时,领取工资薪金对降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有利的。但有时需考虑工资薪金增加对社保的影响。
在不考虑股东个人领取不同形式的收入对企业所得税和社保支出影响的情况下,单一地比较分析个人所得税的轻重,当收入金额高低变化时,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轻重也相应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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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东取得的收入不高时,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最轻,劳务报酬次之,同时,考虑工资薪金和董事费抵减企业所得税的效应,企业节税的策略是,优先考虑发放工资薪金,其次是发放董事费,企业可以少发或者不发股息。
当股东收入适度增加时,仅考虑个人所得税可能是股息的税负轻,但结合考虑企业所得税,选择发放董事费和工资薪金可能仍是有利的。
而当股东收入较高时,领取劳务报酬或工资薪金均会适用高税率,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税前扣除的抵税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被抵消,此时可以考虑向股东多发股息,少发工资薪金和董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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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为股东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财产以及股东从企业借款的税务处理
提问1: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财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区分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分别回答。
提问2:如何区分个人消费性支出与企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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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营企业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和节税策略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
提问:如果民营企业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其他企业投资入股,需要考虑哪些涉税事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能说出法律依据吗?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务处理
提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成立公司或者以股权投资形式向其他企业注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能说出法律依据吗?
讨论1:民营企业投资能否借助股东个人进行操作以节税?将来分股息和股权转让时企业投资和个人投资有什么不同?
讨论2:个人向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可否转为投资行为以节税?以房产为例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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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股东个人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转让股权,转让收入超过投资成本的差额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甲、乙两自然人共同以货币出资设立A公司,其中甲出资300万元持股60%、乙出资200万元持股40%,后甲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的50%以2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丙。请问股权转让中甲需要缴纳多少个税?
讨论:站在丙的角度, A公司有未分配利润,转让股权时先分配对丙有什么好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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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的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1号)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二、本公告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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