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
条款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
总则
第壹条机动车车辆损失壹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
失壹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
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
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 X 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 X 公司。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
称:保险车辆损失),本 X 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
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 X 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
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 X 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 X 公司不负责赔偿:
(壹)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本 X 公司不负赔偿
责任:
(壹)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和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壹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 12 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
(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本 X 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壹)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壹条下列损失、费用,本 X 公司不负责赔偿:
(壹)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和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
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
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损保额由投保人和本 X 公司协商确定,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
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分损保额由投保人和本 X 公司按以下方式之壹协商确定,且在保险
单上载明:
(壹)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 20%。
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壹年。保险期间不足壹年的按
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 X 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
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和确认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
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仍应当提供判决书、
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之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自立案
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 X 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除本
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 X 公司索赔时,仍应提供:
(壹)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和车辆所有人不壹致的,应提供被保险
人和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
(三)县级之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
统内记录,且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和其和
解、调解的,本 X 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本 X
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 X 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
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
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 X 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
任比例:
(壹)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100%;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70%;
(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50%;
(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30%;
(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 0。
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除外),应当由其
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本 X 公司予以赔偿,但
须适用 30%的绝对免赔率。
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壹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每发生壹种情形,另增加 5
%的绝对免赔率。
(壹)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 30%的;
(二)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
(三)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
个人所有的非营运客车在五壹、十壹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
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
同本 X 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 X 公司有权重新核
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 X 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因修理而产生的废旧零配件的价值(以下称:残值),由双方
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本 X 公司在核定赔款时将扣减残值。
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
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
部损失的,
(壹)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
本 X 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
-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
X 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
×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部
分损失的,
(壹)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
本 X 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
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
本 X 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
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
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救助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
产的,本 X 公司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
的比例核定施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核定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
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本 X 公司在全损保额内按盗抢发生日保
险车辆实际价值核定赔款。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向本 X 公司索赔的,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
记证书、保险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
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壹项,本 X 公司将在按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确定的
核定赔款中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 %;缺少原车钥匙的,
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 5%。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发生的保
险车辆损失,本 X 公司在本合同全损保额内负责赔偿其实际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又找回的:
(壹)如本 X 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则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如本 X 公司已按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保险
车辆能够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仍相应的保险赔款。
第三十壹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 X 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
定。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 X 公司在 10 天内壹次性赔偿结案。本 X 公
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壹事故向本 X 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
X 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 X 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和案件诉讼、
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 X 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且回答本 X 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 X 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
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
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因保险
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 X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
且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且及时(48 小时内)通知本 X 公司(不可
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 X 公司无法核
查的损失,本 X 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壹)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 X 公司将退仍其实际支
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 X 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
计保险费的 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 X 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
复的标准退仍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
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车辆损失险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
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
责赔偿。(壹)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
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
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发生本条款第壹
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提
醒您车损险仍有责任免除的项目,您壹定要详细查见保单后面附的保险条款,希
望我的回答会对您有所帮助。
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盗抢险有什么不同?
第壹损失保险指车辆本身的问题导致如车祸导致车辆受损
第二盗抢险是人为主观导致的问题
第三二者壹个是实施者壹个是受施者的主体不同
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
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
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 X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
险 X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 X公司在责任限
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今年我入的是 30万的,假如我把别人的车给撞了,输不
输于第三责任险包括范围之内?
当然属于了,你肯定有交强险,这样就是先由交强险赔付,其余的部分由第
三者责任险赔付,当然其中要考虑你是否有责任、事故责任比例等。
包括在范围,但保险 X公司不壹定帮您赔偿,如果你有责任,保险 X公司会理赔你须承
担部分的责任,如事故中你有 20%的责任,除去交强险,事故处理仍有 1W费用,那你就大作
仍能理赔到 2K.
如果事故判定是你方责任,则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畴。如果你方无责的,
三者险不发挥作用。
另外,保险条款中仍是有壹些免责规定,投保时要仔细查见,比如:蓄意事
故不赔偿,意外事故发生时,司机未取得合法驾驶证的不赔偿。
这个问题比较难回答,仍是用壹个例子来解释吧。周末我驾着刚买半年的新车,载俩位
朋友孙某、田某去百货商城购物。到达商城停车场后,我在不知道朋友孙某是否尚未完全下
车的情况下,便将车辆启动去抢空的停车位,使得正在下车的孙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而
孙某没来得及关闭的车门,又将另壹位已下车的朋友田某刮倒,造成其手臂骨折。事故发生
后,我连忙将俩位朋友送往医院,且为此支付了近 6万元的医疗费。由于半年前购车的时候,
我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俩个险种,于是我当即向保险 X公司提出理赔
申请。但保险 X公司认为,由于俩位伤者和我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
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但我之前且没有投保车上人员责任
险,所以保险 X公司不予我任何赔付。对于保险 X公司的说法,我当然无法接受。可是我也
不太清楚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于是就将保险 X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后认定,孙
某受伤且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内,其损失应由我自行承担;而田某受伤属于第三者责
任险的理赔范围,保险 X公司应予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