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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第196条)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
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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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
对象是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
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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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
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
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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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
骗领的信用卡骗取诈骗的
(1)所使用的“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
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
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
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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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
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刑法第196条规定的
‘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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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刑法第
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第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第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第四,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还款;
第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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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
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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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只有年满16周岁、具有刊事责任的能力的自然
人才可构成 。单位不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罪主体。
(四)本罪主观方面出于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目的
1、以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方式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
要求行为人明知其所使用的信用卡是伪造的或作废的。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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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
1.“信用卡”仅指他人真实有效信用卡,不包括伪造或作废的
无效信用卡
2.“使用”不仅包括盗窃者本人使用,还应包括盗窃者利用不
知情者的第三 者使用
3.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不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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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
5.行为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对自然人使用的行为
6.窃取他人信用卡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
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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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拾取(侵占)、骗取、抢夺、勒索他人信用卡
后,并不使用的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但可能成
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拾取(侵占)、骗取、抢夺、
勒索他人信用卡后使用的,应视使用的方式确定
犯罪性质。如果在机器上使用,应认定为盗窃罪;
如果对自然人使用,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
的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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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抢劫信用卡的案件
1.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
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抢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
的
3.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
4.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事后取款一部分的
5.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
取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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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
信用购物、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
有顾客信用卡帐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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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 ,犯本罪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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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
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
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
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
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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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
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
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
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
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
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
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
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
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
死亡的事实。对于甲、乙盗窃和使用信用卡的行为,下列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2006/2/99,不定项)
A.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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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
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
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
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
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
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
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
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
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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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的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
说法正确的是:C
A.江某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B.江某构成伪造信用卡罪
C.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87.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
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CD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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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
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A.江某构成盗窃信用卡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实行数
罪并罚
D.江某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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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第198条)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发生的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已发生的
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
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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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特征
国家的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
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
的事故后获得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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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特征
行为人实行了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
财物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
1.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1)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
(3)故意增大保险标的金额,恶意超额投保,骗取大于
标的额数倍甚至数十倍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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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
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
险金
(1)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
《保险法》第16条第5款:保险事故指保险合同约定的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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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
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被保险人或者受
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
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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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
故,骗取保险金
5、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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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体特征
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作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
构成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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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观特征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
险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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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一)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认定
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出支付保险金的
请求行为,是本罪的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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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4.犯罪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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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
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刑法》第
271条的规定(即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第2款规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
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
照(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即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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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诈骗罪共犯的认定
《刑法》第198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
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
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
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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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诈骗罪罪数形态的认定
《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第五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
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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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
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否认定为数罪?
2、单位制造保险事故的,对单位能否进行数罪
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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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自然人犯保险
诈骗罪的,其处罚分为三个量刑档次:
1.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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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千
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
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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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行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1996年《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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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98条第二款规定:
1.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OO1年4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
标准的规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属于“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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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间题的解释》,单位进行保险诈
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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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进行
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
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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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诈骗罪(第224条)
1、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目,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
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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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骗的方法,非法占
有“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
的方法主要有:①虚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 ②
虚构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
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③设置合
同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
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
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④卷款逃跑式
的诈骗。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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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合同诈骗
行为,危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的市场
交易原则,侵犯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因此,又侵犯
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
成本罪。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
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内容表
现为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具有将对方当事人
的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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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本罪的认定,主要要掌握本罪与经济
合同纠纷的界限。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有
着本质的区别:经济合同纠纷,以当事人
的违约行为为前提,其危害的是合同产生
的债权;而本罪,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
其侵犯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实践中对两者
的界限,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行为人
签订合同的目的。 (2)行为人签订合同的
依据。 (3)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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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1、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
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社会
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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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
了非法经营行为。行为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②买
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凭证文件。
③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
④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
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⑤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管理
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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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3)本罪的主体既可是自然人,也可
是单位。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
具有非法营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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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一
般的非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其区分的
关键在于非法经营的情节是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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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亿霖造林骗局
亿霖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以传销方式非法经营
案,涉案金额亿,被害人多达万,刷新了传销
敛财的历史记录。有亿作为提成发放给了各级营
销人员。在“亿霖木业”高层,提成款超过千万元有
5人,超过百万元的达18人。2006年12月赵鹏运、赵
代红 等22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依法逮捕。亿霖集
团“销售部长”以上的高层人物中已有40多人被采取
强制措施。
传销者以传销为手段敛财有可能触犯如下罪名:
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偷税罪;销
售伪劣商品罪。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传销者的同一行为
触犯不同罪名时,按照最高法院的批复,应当以处罚
较重的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