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电子申请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这些为取得专利权而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以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文件称作专利申请文件。
由此可知,准备一套符合法律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也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主要工作。为帮助专利代理人掌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本章主要对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其撰写要求以及如何撰写作一简要说明。
第一节 专利申请文件简介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都是保护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之间完全不同。为此,本节就申请文件的组成和作用来说,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作出说明。
一 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
1.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由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以及其它附件组成。
请求书是申请人用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印制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的表格。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只要按照要求填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它有关内容即可。
说明书作为一项包含技术内容的文件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并使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从而对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作出贡献;作为对这种社会贡献的交换,申请人可取得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
权利要求书用来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书成为专利纠纷调解和诉讼时判断侵权的法律性文件。
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每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而其他附件并不是每件申请必须具备的,仅当该申请涉及某一方面特殊问题时才需要提交与此相关的附件。其他附件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的);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证明材料(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宽限的);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记载着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要求费用减缓的)等。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由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组成。
请求书是申请人用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印制了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表格。同样,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只要按照要求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它有关内容即可。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用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授权后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成为专利纠纷调解和诉讼时判断侵权的法律性文件。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该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给予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包含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
二 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
专利申请文件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
(1)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2)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
(3)阐明申请人对该发明创造所请求的保护范围;
(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审查的原始依据;
(5)专利批准后的授权文本是判断侵权的依据。
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请求书来说,三者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它们的主要作用就是上述第(1)项作用——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该专利申请可否授予专利权的主要对象,而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该申请的原始依据。
其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用来表述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反映了专利申请人当时对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请求保护的范围,而授权时所批准的权利要求书表述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取得的保护范围。当然,该权利要求书也是启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必须提交的文件。综上所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起到了上面所写明的专利申请文件五方面作用中的第(1)、(3)、(4)、(5)四个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第(3)和第(5)两个方面的作用。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主要用来向社会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其次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保护范围的依据;必要时(主要指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所表述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导致岐义时)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此外,说明书也是启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必须提交的文件。由此可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起到了上面所写明的专利申请文件五方面作用中的第(1)、(2)、(4)、(5)四个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第(2)个方面的作用。
对于外观设计来说,其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也是启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所必须提交的文件,其用来向社会公开该项外观设计的内容,申请时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用来表述专利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审查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否授权的对象和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原始依据,授权时批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表述了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取得的保护范围。由此可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起到了上面所述专利申请五个方面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第(2)、第(3)和第(5)三方面的作用。
至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其作用主要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述的保护范围作出进一步更清楚的说明。
第二节 请求书
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请求书来说,三者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三种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均包括两页,但对于外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提出的专利申请,还包括第三页,用来给出专利请求书的英文信息。该请求书中的部分内容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主要指发明人、申请人和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为了帮助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更正确地填写请求书,本节将对三种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前两页的主要内容和填写要求作一简单说明。最后也对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作一说明。
一 发明专利请求书
发明专利请求书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一(插入链接,链接到发明专利请求书,以下结合该请求书说明如何填写各栏内容)。
该请求书共有21栏,其中第1至第5栏和第21栏有关申请号、申请日、分案提交日、费减审批和对文件清单的审核等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填写,在此不再作出说明。
该请求书的第6栏和第13栏填写发明名称,该两栏的名称应当相同,并应当与提交的发明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该发明名称应当简单明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该请求书的第7栏为发明人,发明人应当为自然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当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很多,而在此栏中填写不下时,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
该请求书的第8栏为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填写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为多个,应当确定申请人的顺序,其中前三位申请人依次填写在第8栏,其余的申请人填写在附页中。第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请求书的第9栏是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填写的。未委托代理机构时,第9栏中所指定的联系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交各种通知书的收件人。
请求书的第10栏是供专利申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时填写指定代表人的,如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而未填写此栏时则表示以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否则应当在此栏声明由第二申请人还是第三申请人为代表人。对于专利申请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未在第9栏指定联系人的,则在第10栏中所声明的代表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交各种通知书的收件人;如此时此栏未填写,则第一申请人为收件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应当填写第11栏中的内容,除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外,还应注明注册代码。该栏中还应当填写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和其工作证的证书号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请求书第8、9和11三栏中有关申请人、联系人和代理机构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在请求书第三页中附具申请人英文详细信息。
所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时,应当在第12栏中填写原案申请号和原案申请日。并且在提出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
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第14栏中填写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有关内容,包括保藏单位及其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和分类命名。此外,若在申请时不能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四个月内提交。
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第15栏中正确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的有关内容:在先申请国别或政府间的专利组织、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分别写明上述三方面内容。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并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
专利申请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第16栏填写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要求作保密处理的,应当在第17栏中填写有关保密请求的内容。
在请求书的第18栏和第19栏,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情况填写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和权利要求项数。其中的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20栏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在此栏签字或盖章,但其中的申请人为单位的,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不得为复印件。
二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三(以下重点说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的不同之处如何填写,说明时插入链接,分别链接到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第一页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一页一样包含了十二栏,除了第7栏将发明人称作设计人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第6栏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之外,其余填写要求完全相同。对于设计人的填写,与发明人的填写没有区别。对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更简短,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的第二页,只是比发明专利请求书少了两栏: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有关的内容和与保密请求的有关内容,与此相应各栏的编号作了调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第二页,其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相比,多了一栏“产品所属类别”(第13栏),在该栏内申请人应当填写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至于上述两专利请求书中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相同内容的栏,其填写要求也相同,在此不再作重复说明。
三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的表格(即PCT/CN/501表)主要部分共有三页,可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十一。此外该表还包括两种附页,其一是本表各栏内容填写不下时的附加页,另一种用于填写本声明中的有关英文信息。(插入链接,链接到PCT/CN/501表,以下结合该PCT/CN/501表说明如何填写各栏内容)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的主表除了最前面用于填写国际申请有关信息(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最早的优先权日、国际公布号、国际公布日、国际公布语言和发明名称)的七栏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的栏目外,共有十三栏需要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的内容。现对这些栏目及与国际申请有关信息的填写内容和填写要求作一简单说明。
与国际申请有关信息的七栏内容应当按照国际局公布的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内容填写。例如该小册子上记载的发明名称不是原始国际申请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而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则进入声明中所填写的发明名称应当是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发明名称的中文译文,即与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发明名称相同。又如,国际申请日由于某种原因在国际阶段被更改的,进入声明中填写的国际申请日应当与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即作了更改的国际申请日一致。
第1栏为请求授予的保护类型。应当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中择其一,不允许同时选用,如果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已对保护类型作出选择的,此时所填写的类型应当与国际局公布的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内容一致。
第2栏是对中国的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际申请对不同指定国可以写明不同的申请人,进入声明中所填写的对中国的申请人应当与小册子扉页上记载的对中国的申请人一致,但此处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译成中文,至于申请人的英文信息应填在附页中。在国际阶段发生过申请人变更或者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变更的,则应当按照国际局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通报的申请人信息填写。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不再写入进入声明中。申请人多于三个时,本栏只填写三个,其余的写入附页中,此时还应当在该表的第三页最后一栏表明有附加页。
第3栏是对中国的发明人。与申请人一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际申请对不同指定国可以写明不同的发明人,进入声明中所填写的对中国的发明人应当与小册子扉页上记载的对中国的发明人一致,但在此栏仅需要填写发明人姓名的中文译文,其有关英文信息填写在附页中。至于在国际阶段发明人有变更的或死亡的,采用与前面对申请人所写明的办法处理。对于国际申请的小册子中未记载发明人的,则应当在进入声明中补充写明发明人。对中国的发明人超过八个的,从第九名起填写到附页中。
第4栏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信息。凡在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有关事务。在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有关事务,也可以自行办理。因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则应当填写第4 栏的内容。在该栏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5栏为有关优先权要求的信息。对于有效的优先权要求,应当在本栏准确写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受理国的名称或政府间组织的名称。通常写明的内容应当与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内容一致。如果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申请号的,则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否则该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如果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填写错误,则可以在附上在先申请副本作为改正依据的基础上提出改正请求,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此时在本栏中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
第6栏为审查基础。申请人在本栏中表明其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什么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可以分别从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即按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附件)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即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作出的修改)的译文中进行选择。如选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为审查基础,应当在小册子中有相应内容的记载。如选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应当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后附有相应的内容。
在第7栏中填写费用缴纳情况。除了在其中写明缴纳那些费用外,应对可享受费用减免的情况作出说明,例如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可免缴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只缴纳50%实质审查费,本国际申请是由欧洲、日本、瑞典专利局完成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只缴纳80%实质审查费,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可以免缴实质审查费。
第8栏为有关请求宽限的信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给予两个月的宽限期,即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后、32个月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凡是属于这种情况的,都应当在本栏给予说明。需要强调的是,请求宽限应当缴纳宽限费,并在第7栏反映已缴纳宽限费的信息。
第9栏为有关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信息。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填写本栏的内容,一方面说明在本申请说明书译文何处和/或在PCT/RO/134表中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情况作了记载,另一方面说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已提交还是随后附送。
第10栏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之(一)或之(二)情形、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的,应当在此栏作出声明。
第11栏为有关复查请求的有关信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5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受理局或国际局宣布国际申请已被认为撤回、或者受理局宣布对中国的指定已被认为撤回的三种情况在收到上述处理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查请求。凡提出复查请求的,应当同时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国际申请属于这种情况的,应当填写该栏内容。
第12栏为提交文件清单。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情况填写此栏,包括原始申请文件译文、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文件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文件的译文、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和其他文件,对前三种申请文件或修改文件的译文还应当写明文件名称、份数和页数。
第13栏为专利代理机构签章。本栏中应当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两份请求书中的公章不得为复印件。
第三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及撰写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本节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及其撰写要求作一简单介绍。
一 权利要求书简介
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1. 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在国际上又称作物的权利要求。其给予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常规概念之下的产品,还包括物质、材料、物品、机器、系统等人类技术生产的任何具体的实体。也就是说,它可以是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组合物、化合物等等。
方法权利要求,国际上又称作活动的权利要求。它所保护的是有时间要素的活动。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虽然在执行这些方法步骤时也会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设备、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对物本身的创新或改进,而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和执行顺序来实现方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既可以有产品权利要求,也可以有方法权利要求。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而且必须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因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仅仅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只允许有产品权利要求,不允许有方法权利要求。
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具有多项权利要求时,如果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术特征。它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仅引用在前的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客体的保护范围最宽。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它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而对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还可以包括多项直接或间接对该独立权利要求作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它独立权利要求称作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二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
1.实质性要求
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以说明书为依据(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强调的是,每项权利要求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更确切地说,不能将此理解为说明书中有一段与权利要求相应的文字就认为该权利要求就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直接导出或概括得出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通常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权利要求的概括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其二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优选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i)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一项开创性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当,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使专利申请人应当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ii)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此下位概念的个性,则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此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反之,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了此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则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上位概念。通常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可以允许权利要求的概括程度越大。然而也可以只有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由这一实施方式概括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得包含一些推测的、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否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
(iii)权利要求中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其条件是功能性限定更清楚地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时就不要采用功能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限定方式可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而对其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立即能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则也允许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但是,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不是指说明书中有一段与其相应的文字,而是指说明书中至少记载了一个与该技术方案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即至少有一个包含了该技术方案全部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
(2)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类型清楚和文字含义清楚。
(i)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 产品发明应当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等结构型技术特征来描述;而方法发明应当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通常采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
(ii)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即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严谨,不应当造成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误解;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必要时对于最新出现的技术概念,甚至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不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或语义混乱,但此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给出明确的定义;尽可能从正面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得采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不要采用多义词或者本技术领域中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
(3)简明(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还应当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
(i)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采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ii)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但那些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
2. 形式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作具体说明,必要时结合实例)
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
(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
(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
(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
(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
(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
(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
三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作了明确规定。
(1)通常采用两段式格式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时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用领域。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的、而未包含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这一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这样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实质内容。
将独立权利要求划分为两部分来撰写并不影响其保护范围,但与不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优点:
(i)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在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作出比较正确的评价,从而加快实质审查程序;
(ii)便于公众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对其感兴趣的公众可以果断地决定是否采用此项专利技术,并可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更合理地确定使用费;
(iii)采用两部分格式撰写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前序部分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正由于有上述几个方面的优点,要求按两部分方式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对于改进型的专利申请案,通常要求将独立权利要求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来撰写,即要求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划清前序和特征两个部分的界限。
(2)几种不适宜于采用两段式写法的情况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使独立权利要求不适宜于采用划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方式来表达的,可采用其它方式撰写。
不适宜于采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方式撰写的情况有:
(i)开拓性发明、用途发明或化学物质发明;
(ii)由几个对发明本身所起作用难分主次的已知技术互相组合而成的组合发明,其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
(iii)方法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某步骤、或者其步骤先后顺序的变化;或者省去某步骤中所采用的物质和材料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iv)产品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组分以及其它类似情况。
(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和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两种情况。
(i)同类产品或同类方法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通常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
(ii)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为体现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采用两种格式:一种是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另一种不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而对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作重复描述。从简明角度看,通常采用前一种格式。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也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为帮助理解,此处给出一个包括三项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案例,它涉及产品、该产品制造方法和制造方法中的专用设备三项独立权利要求,从而说明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为节省篇幅,仅给出与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格式有关部分的内容。
“1. 一种沸腾液体传热壁,……其特征在于:……。
2.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沸腾液体传热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3.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2所述制造沸腾液体传热壁方法中的专用铲刮刀具,……其特征在于:……。”
2. 独立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除了要按照上述格式来撰写外,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下述实质性的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i)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类型清楚,即产品发明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加以限定,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加以限定;
(ii)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的用词应当清楚,即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自行编造的词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不得使用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词语。
(iii)前序部分所写明的技术特征也必须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即这部分应当写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写入那些只属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不属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
(iv)对于那些已写入前序部分的、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在特征部分重复描述,只可在特征部分对其作进一步限定。
(v)特征部分进一步写明的技术特征应当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有技术特征出发加以说明,至少要给出这些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某个共有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vi)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当写明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已获知的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作展开说明,可参考《专利代理实务》一书第二编第八章第一节和第二节)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了具体规定。作为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理所当然也应满足此要求。为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在这之后,一定要将反映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反映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使该独立权利要求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
(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i)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所必须具备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不仅要给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部件,对于这些部件,还应当写明对解决技术问题来说必不可少的、又不属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通知识范畴的具体结构及其相对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对方法权利要求来说,不仅要写明该方法的步骤,对每一步骤还应当给出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又不属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通知识范畴的操作过程和工艺条件。
(ii)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必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即不必写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附加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使该专利申请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4)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来说,为了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撰写时应该注意下述三点。
(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至少应体现在说明书第五部分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如果说明书中任何一个具体实施方式都未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就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ii)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概括性描述(包括上位概念)或功能性描述应能从说明书第五部分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推出。
(ii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应当记载在说明书第三部分,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部分,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
(5)一件申请中,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作展开说明,可参考《专利代理实务》一书第二编第九章第一节)
如何确定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呢?如果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着技术上的联系,这种技术上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其相应的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对于同类发明或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仅限于同类产品)来说,如果它们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构思相同(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取得效果相近,就可以认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
对于不同类发明来说,如果它们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相同,技术方案中存在着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以此体现技术上的联系,作为整体解决了现有技术的问题,就可以认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
四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
1.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也包括两个部分: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通常先写编号,再重述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例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能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其主题名称是试电笔,则引用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可写成:“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限定部分紧接在该引用句之后,通常以“其特征是……”开始,然后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2. 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实质性要求包括三个方面。(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1)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除了要满足前面权利要求书撰写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类型清楚和文字表达清楚外,还需注意下述两点。
(i)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前者情况下,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应尽量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加以说明;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应清楚地表达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
(ii)在限定部分不要重复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免造成对其保护范围的错误表达。
(2)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应当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相一致。即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应该涉及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整个产品或方法,不可变为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一个部件或一个工艺步骤,也不要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变成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一个部件或一个工艺步骤。
(3)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落在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比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
3. 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审查指南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五方面的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作具体说明,必要时结合实例)
(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不能引用在其后面的权利要求;
(2)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等同语,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语;
(3)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即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4)有几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有先后层次,要有顺序地引用;
(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从而一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同时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第四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撰写要求
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用来详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内容,主要起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作用,因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此外,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因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将会影响该权利要求书所要请求的保护范围。由此可知,说明书也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十分重要的文件,本节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及其撰写要求作一简单介绍。
一 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
为与国际趋势相协调,这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修改得与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规定基本相同。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首先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说明书通常应当包括五个部分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1)技术领域,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上述说明书的每一部分之前应当给出这一部分的标题。
与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相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本质变化。但是,需要提醒专利代理人注意下述三点:
(1)修改后将目的(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三部分合并成目前的说明书第三部分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因此说明书第三部分的标题应当为“发明内容”或“实用新型内容”,此外第四部分的标题为“附图说明”,不要再称作“图面说明”,第五部分的标题为“具体实施方式”,不要再称作“最好方式”;
(2)说明书五个部分的标题应当位于该部分的第一行,单独成行,居于该行之左,标题之前不加顺序编号;此外说明书名称不再作为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说明书名称前不应当再加标题;
(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将“目的”改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写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要再写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是……”。
作为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应当有一说明书摘要,概述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但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其内容不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性效力。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二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此外,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而反过来也就要求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以上就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
1. 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当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则认为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1)清楚
清楚是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清楚揭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为此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应当满足三方面的要求。
(i)主题明确,清楚揭示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即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所能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切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内容。
(ii)前后内容一致,符合逻辑。即说明书各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尤其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技术效果之间应当相互适应,不得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其余部分也紧密围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展开描述,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
(iii)用词准确。即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用词应当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应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完整
完整是指说明书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组成部分,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需的任何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i)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对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描述,对附图的说明。
(ii)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解决方案和有益效果等。(对于克服偏见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对传统偏见作出说明,并解释为什么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克服了偏见)
(iii)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技术方案和具体实施方式。
凡属于普通技术人员不能直接、惟一地从现有技术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在说明书中作出描述。
(3)实现
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不需创造性劳动就能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被认为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
(i)说明书中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ii)说明书中只给出含糊不清、无法具体实施的技术手段;
(iii)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述的技术问题;
(iv)对于由多个技术措施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技术措施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施;
(v)说明书中给出了需要实验结果才能证实其成立的技术方案,但说明书中未提供实验证据。
2. 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此规定说明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其具体要求是:
(1)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个技术特征,均在说明书中作了说明;
(2)说明书中给出足够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从而对权利要求所要求的保护范围给予支持;
(3)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权利要求来说,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或一个实施例中得到反映,即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且至少在说明书中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反映了从属权利要求优选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
(4) 说明书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应当反映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概括性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
(5)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的内容相适应,没有矛盾。
3. 说明书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用词准确,语句清楚。
首先说明书中的文字表达应当力求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说明书中应当采用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词汇和用语;对自然科学名词应尽量采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用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且本技术领域没有约定俗成的技术用语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必须在说明书中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技术术语和符号应前后一致。在这次修改审查指南后允许在说明书中采用非中文表述形式,其条件是该外文表述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技术名词和一些计量单位、数学符号、数学公式、各种编程语言、计算机程序、特定意义的表示符号(如中国国家标准缩写GB)等。
涉及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若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同时标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说明书中不可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三 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的撰写要求
下面对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各组成部分的撰写要求分别进行说明。
1. 名称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明,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部分的上方居中位置。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按照下列各项要求撰写:
(1)清楚、全面地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要采用非技术术语或杜撰的技术名词;
(3)最好与国际分类表中的类、组名相应,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5)简单明确,一般不超过25个汉字;
(6)有特定用途和应用领域的,应在名称中体现;
(7)尽量避免写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很可能就写入了应当写入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
2. 技术领域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属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所属技术领域是指其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既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广义或上位技术领域,也不是其相邻技术领域,更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在撰写技术领域部分时应注意三点:
(1)通常可按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其直接所属技术领域,尽可能确定在其最低的分类位置上;
(2)应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的类型;
(3)不应写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区别技术特征。
3. 背景技术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除开拓性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这一部分至少要引证一篇本申请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要时再引用几篇较接近的或相关的对比文件,它们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
通常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应当包括三方面内容:
(1)注明其出处,通常可采用引证对比文件或指出公知公用两种情况;对专利文件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和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对非专利文件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使公众和审查员能从现有技术中检索到这些对比文件;对公知公用情况也要给出其具体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使公众和审查员能调研和了解到该现有技术的其他相关信息;
(2)简要说明该现有技术的相关技术内容,即简要给出该现有技术的主要结构和原理;
(3)客观地、实事求是地指出该现有技术存在的主要问题,但切忌采用诽谤性语言。
其中在引证对比文件时应当注意下述三点:
(1)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
(2)除了可以引证申请日前公开的非专利文件、外国专利文件和中国专利文件外,还可以引证申请人本人在申请日前或申请日当天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但在申请日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对于后一种专利申请文件来说仅仅在该引证文件早于本申请的公开日前公开时,才能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该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3)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及相关信息,翻译成中文的,应当标注原文。
如果引证文件满足上述要求,则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公开了所引证文件中的内容。
4. 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这一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通常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结合本发明所取得的效果提出,也就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任务,相当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前说明书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这一部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撰写时应当满足下面几点要求:
(i)应当采用正面语句直接、清楚、客观地说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ii)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
(iii)应当具体体现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又不得包含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
(iv)不得采用广告宣传用语。
(2)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说明书的核心部分,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而技术措施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的描述应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在撰写时应当满足下面几点要求:
(i)清楚完整地写明技术方案,在其第一段内应当包括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ii)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相同,以发明或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形式阐明其实质;
(iii)必要时还可描述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写明对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避免误解应当另起段描述;
(iv)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这一部分的描述应当反映这几项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内容,并在描述时尽量体现它们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3)有益效果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这些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撰写时应当满足下面几点要求:
(i)通常可以用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或作用关系进行分析的方式、理论说明的方式、用实验或试验数据证明的方式或者其结合来描述,不得只断言其有益效果,最好通过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而得出;
(ii)对机械、电气等技术领域,多半可用对结构特点或作用关系作分析的方式或理论说明的方式进行说明,而对化学领域,大多数情况借助实验或试验数据来说明;
(iii)引用实验或试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或试验条件和方法。
5. 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在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之前集中对说明书中的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附图说明部分应当满足下述几方面要求:
(1)应当按照机械制图国家标准对附图的图名、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2)附图不止一幅时,应当对所有的附图按顺序作出说明,且每幅附图应当单编一个图号。
6. 具体实施方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再现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及支持和理解权利要求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这一部分应当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实施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作出说明。
在撰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时应当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1)通常这一部分至少具体描述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这种描述的具体化程度应当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所描述的内容就能够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不必再付出创造性劳动,如进一步的摸索研究或实验;
(2)在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概括性技术特征(包括功能性技术特征)时,这部分应当给出多个具体实施方式,除非这种概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明显合理的;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当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3)通常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不必作详细展开说明,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出现的、且不是现有技术或公知常识的技术特征应当详细地作出说明;尤其那些对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
(4)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应,并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如任何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至少应当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对于任何一项权利要求来说至少有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其全部技术特征(即体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5)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除化学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同的实施方式是指几种具有同一构思的具体结构,而不是不同结构参数的选择,除非这些参数的选择对技术方案有重要意义;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必要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以帮助对技术方案的理解;
(6)对于方法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涉及的工艺条件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来表示;
(7)在结合附图描述实施方式时,应当引用附图标记进行描述,引用时应与附图所示一致,放在相应部件的名称之后,不加括号;
(8)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即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总和限定的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在说明书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部分已经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时,则在这一部分可以不必作重复描述。
7. 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用图形补充说明文字部分的描述,帮助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图,应该注意下述几个方面:
(1)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必须有附图,机械、电学、物理领域中涉及有结构的产品的发明说明书也应当有附图;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有几幅附图时,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且每幅附图编一个图号;几幅附图可绘制在一张图纸上,按顺序排列,彼此应明显地分开;
(3)附图通常应竖直绘制,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该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同一页上各幅附图的布置应采用同一方式;
(4)同一部件的附图标记在前后几幅附图中应当一致,即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同一附图标记不得表示不同的部件;
(5)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说明书中出现的附图标记至少应在一幅附图中加以标注;
(6)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并不得着色和涂改;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7)附图中除必需的文字外,不得含有其它注释,但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8)说明书附图集中放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之后。
8. 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与专利有关的科学技术的重要情报,用于概括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
摘要的撰写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1)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的要点为主;
(2)说明书中有附图的,应当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要点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摘要中可以包含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视为摘要附图;
(3)摘要应当简单扼要,全文(包括标点符号)不超过300字,摘要不分段;
(4)摘要中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5)摘要文字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且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在摘要附图中加以标注。
第五节 撰写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准备工作
专利代理人在撰写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之前应做好两项准备工作: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实质;以及对其所属技术领域的相关现有技术进行调研。这是撰写好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
一 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实质内容并弄清其主要构思
当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介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内容、委托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时,专利代理人首先要将其实质内容吃透,弄清楚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关键,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写出质量较高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代理人在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时,至少要搞清下述四个方面的问题。
1. 判断该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专利法第二条给予保护的三种专利客体作了具体说明,专利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五条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又从上述保护范畴中排除了一些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因此,作为专利代理人在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时,首先要帮助申请人分析它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保护客体。
(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例如一种香烟盒,其改进仅在于盒体内部留出了印刷宣传广告的位置,则由于其不是技术方案,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可能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又如,申请人发明了一种汽车防盗装置,其在盗车者开车时会释放出一种催眠气体,从而使盗车者失去知觉而便于捕获,这种装置虽然为了达到有益的目的,但客观上由于汽车失控而造成对行人的危害,故这种汽车防盗装置因妨碍公众利益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再如,申请人想保护一种结构基本上与现有技术相同而仅其外形为独特、憨厚的熊猫造型的挂钟,则其不属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范畴,应当劝申请人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具有不同焊药配方的焊条,则应当向申请人指出,其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在形状和构造上没有作出任何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只可申请发明专利。)
2. 由发明实质内容确定其属于方法发明还是产品发明,或者以哪一种为主
专利领域的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有些申请案可能既涉及产品发明的内容,又涉及方法发明的内容,作为专利代理人在遇到这类申请案时,应当帮助申请人仔细分析。如果该发明实质内容既可以描述成产品发明,又可以描述成方法发明时,专利代理人可以帮助申请人从商业目的出发根据实际保护效果确定其要保护的客体,或以其中哪一个为主。但是,当该发明内容从实质上分析只可能是其中一种,而申请人选择不当时,应当劝说申请人变更其要求保护的客体。下面举两例加以说明。
(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第一个例子与烟气现场分析装置有关。由于该分析装置与待测烟道的连接管道经常被烟灰堵塞,现有技术中在该连接管道上设置了一个气流冲洗机构以解决此问题。申请人对此作了进一步改进,在连接管道上靠近烟道位置上加装一个阀门,先将阀门关紧,向管道充气,等压力升高后突然打开此阀门,压力急剧释放,从而起到更好的冲刷管道效果。该发明的构思是将常压冲刷改为高压突然释放冲刷,其结构变化不大,仅增加一个阀门,因此该发明的实质是对方法发明的改进,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建议申请人将申请的保护客体确定为方法发明。若申请人还想制止生产厂家制造和销售这样的设备时,则可以在此专利申请中同时要求保护实现该方法的专用设备。
另一个例子涉及暖气片组,传统的暖气片组由多片组成,这种暖气片组需要逐片组装,很不方便。为了解决此问题,申请人设计了一种可将多片暖气片叠在一起一次组装而成的暖气片组。若申请人欲保护暖气片组的组装方法的话,就应该告知申请人最好将暖气片组作为要求保护的客体。因为在市场上出现侵权行为时,申请人从源头上对制造商、销售商提出专利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更为有利。)
3. 弄清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关键
申请人在委托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申请时,往往会给出一个或几个具体实施方式。作为专利代理人一定要对这些具体实施方式作出分析,找出它们的联系与区别,弄清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关键,是解决这些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必须在说明书中公开。并且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和调研的基础上,从上述技术问题中确定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便将相应于解决此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从整体上反映其技术内容、表述其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中去。
(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例如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了如图1-1和图1-2所示的两种便携式旅行牙刷的产品。
图1-1 第一种便携式旅行牙刷结构简图
图1-2 第二种便携式旅行牙刷结构简图
此两种便携式牙刷均由牙刷本体1、兼作刷柄的盒体2和置放于盒体中的牙膏软袋4组成,牙刷本体与盒体用铰链3连接;盒体顶壁有一个形状、大小与牙刷刷毛7相应的空腔8,折叠携带时牙刷刷毛正好落入此空腔内;盒体另一端设有放置和更换牙膏软袋的开口及相应的端盖9;牙膏软袋的出膏口12开在牙膏软袋与刷毛空腔相对应的位置处。以上是该两种产品(即本申请两种实施方式)的共同技术特征。在图11-1中的便携式牙刷,其盒体底部开有孔5,牙膏软袋下方有一块置于盒底的带凸块13的压板6,凸块从盒体底部的孔中伸出;在图11-2中的便携式牙刷,其盒体底部开有一条沿盒体长边走向的长条形槽17,在盒体远离空腔那一端设置了一块侧面带有拨块16的可移动板15,拨块从此长条形槽中伸出并可沿此长条形槽移动。上述压板及其相应结构与可移动板及其相应结构均用来挤压牙膏软袋,将牙膏直接挤到位于空腔处的牙刷刷毛上,因而它们是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对于牙刷与牙膏是分开的旅行漱具这样的现有技术来说,兼作放置牙膏盒体的刷柄是解决两者合一、便于携带这个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而盒体顶壁上有一个供携带时将牙刷刷毛置入其内的空腔是保持携带时刷毛清洁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至于牙膏软袋的出口开在牙膏软袋与刷毛空腔相对应的位置以及两种实施方式中相应的挤压牙膏软袋的压板或可移动板是为了实现不必从盒体中取出牙膏软袋而直接将牙膏挤至牙刷刷毛上所采取的措施。对于盒体一端的端盖是为了方便更换牙膏。弄清了上述两种便携式旅行牙刷的结构,才有可能在检索和调研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撰写出一份好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4. 初步判断一件申请案中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有些申请人希望将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合案申请。此时专利代理人应当分析这几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若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则可合案申请;若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应当告知申请人,这样的申请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具有单一性,需分案申请,否则在审批过程中将会因审查员要求分案而拖长了审批程序。当然有些情况申请人合案申请是一种策略,例如需要有一段时间来判断其中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商业上的价值以便决定是否分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同意申请人先合案申请。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合案申请;此外,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也可合案申请。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来说,只有那些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产品权利要求才可以合案申请。
判断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应将它们的技术方案作分析对比,看两者之间是否具有技术上的联系,是否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分别确定这几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其现有技术作出新颖性和创造性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然后对比这几项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判断其中有无相同或相应的。若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它们具有单一性;若既无相同、又无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则这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就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一性的规定。(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进行说明,可参考《专利代理实务》一书第二编第九章第一节)
二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和调研
专利代理人在向申请人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具体技术内容的同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介绍有关技术的发展现状,必要时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进行检索和调研,确定与本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尤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作分析对比,为撰写出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打下基础。
此时专利代理人应当帮助申请人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1. 为申请确定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
专利代理人可根据检索和调研结果以及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确定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帮助申请人为本申请确定一个合适的保护范围。
如果本申请与检索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距甚远,就可尽量将其要求保护的范围写得宽一些,使申请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相反,如果与所检索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接近,就应该将其保护范围写得窄一些,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相关的现有技术仍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样可加快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进程,甚至有可能使该申请在发明实质审查过程中不发审查意见通知书而直接授权;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批准授权后其法律地位更为稳固。
(本部分内容仍可结合前面的实例作进一步说明:
以前面所述的便携式旅行牙刷来说,如果检索到了已将刷柄兼作放置牙膏软袋的盒体、且可在携带时将牙刷刷毛置入盒体中的牙刷,则应当将本申请的保护范围确定得窄一些,将不需要取出牙膏软袋即可将牙膏挤到刷毛上作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将牙膏软袋出口设置在与刷毛空腔相对应的位置和挤压牙膏软袋的机构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相反,如果没有检索到牙膏、牙刷合成一体的旅行牙刷,则可将其要求保护的范围写得宽一些,只需将刷柄兼作牙膏软袋的盒体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即可,而将盒体顶壁上的相应刷毛空腔以及上述牙膏软袋出口位置和挤压装置分别作为对该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技术方案。)
一旦本申请与所检索到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十分相近,没有本质区别,则作为发明专利申请几乎没有取得专利的可能;而作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即使取得专利权,其法律地位极不稳固,极有可能在后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此时应当劝说申请人放弃申请专利。但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慎重对待,因为申请人申请专利大多有商业目的。如果经检索证明其发明创造有新颖性,则专利代理人一般应以积极态度对待该项申请。当从技术角度判断该申请与现有技术区别不大时,应向申请人告知在审批程序或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可能出现的后果;若申请人仍希望申请专利、且从法律角度判断该申请的创造性有商讨余地,专利代理人应当为申请人作积极争取。
2. 进一步判断合案申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对于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是否仍符合单一性规定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在判断合案申请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时,要确定它们是否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而此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新颖性和创造性贡献的技术特征。因此,需要在对现有技术进行调研和检索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项发明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为在检索前所认定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通过检索后有可能会被认定不再是特定技术特征,从而在检索前初步认为具有单一性的几项发明创造会被认为不再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本部分内容仍可结合前面的实例作进一步说明:
例如前面所述的两种便携式旅行牙刷,通过检索后找到了另一种十分相近的牙刷,只是其采用了不同的挤压牙膏软袋结构,从而使上述盒体顶壁上有相应刷毛空腔,牙膏软袋出口与刷毛空腔位置相对应以及具有挤压牙膏软袋装置的便携式旅行牙刷不具备新颖性,或者通过检索认定上述具有牙膏软袋装置的便携式旅行牙刷相对于检索到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则盒体顶壁上有相应刷毛空腔、牙膏软袋出口与刷毛空腔相对应以及挤压牙膏软袋装置这些在检索前被认为是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已不再是该两种便携式旅行牙刷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而压板及其相应结构与可移动板及其相应结构由于找到另一种挤压牙膏软袋装置的结构两者也就可能不再是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从而这两种便携式旅行牙刷经过检索后其相对于所检索的现有技术不再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一性的规定,需分案申请。)
3. 初步判断可否将一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
作为申请人,为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就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或者为了在商业竞争中取得主动地位,常常希望将一些重要的附加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而不写入到说明书中去。对于这样的申请案,对所属技术领域进行检索和调研就更为重要。通常,此时应当建议申请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新颖性检索。
在检索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相关技术后,初步判断把这些重要的附加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后该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仍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就可进一步考虑是否有必要将其保留起来;与此相反,若保留技术秘密有可能使该申请丧失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应当劝说申请人不要将这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至少将其记载在说明书中,否则在实质审查时,审查员若认为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就会因原始申请文件中未公开这些技术要点而不能补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失去了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从而不能取得专利权;最好还将其写入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去,这样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比较稳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仅应当将这些技术要点记载在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将其写入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中,以备公众在授权公告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该专利还能取得维持或部分维持的结果。
即使在检索后认为可将一些附加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还应当告诉申请人保留技术秘密后会承担风险。如果他人在该申请后将上述附加技术要点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改进的方案提出专利申请而被授权后,则申请人再按此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的技术方案(即包含上述附加技术要点的技术方案)投入生产时就会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所以,在决定保留技术秘密时需要十分慎重。
在充分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具体技术内容以及了解其现有技术状况的基础上可以开始着手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通常,在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可以先撰写权利要求书,再撰写说明书。如果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比较复杂,可以将两者的撰写结合起来,先起草说明书中揭示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详细内容的第五部分“具体实施方式”,再撰写权利要求书,最后完成说明书的其他部分和进一步完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但在实际撰写中,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往往不是一次定稿,会根据后写的这一部分内容修改在先完成的那一部分,使其不断完善。下面将分别对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作进一步说明。
第六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按照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其撰写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以及其所取得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也会影响该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审批进度。为早日取得专利权,撰写必须符合中国专利法、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本节重点论述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书。
由于发明专利既保护产品、又保护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有形状、结构改进的产品,不保护方法,因而本节中涉及到的方法类权利要求的撰写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不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一 撰写权利要求书的主要步骤
一般说来,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可按下述步骤进行:
(1)在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基础上,找出其主要技术特征,弄清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2)根据检索和调研得到的现有技术,确定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3)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一步确定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列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为解决此技术问题所必须包括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并应当尽可能用上位概念或并列概括的方式加以概括,以使其具有较宽的保护范围;
(4)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比较,将它们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从而完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5)对其它附加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将那些有可能对申请的创造性会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实例(能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说明如何按上述五个步骤来撰写权利要求书。
1.深入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并列出主要技术特征
该案例为一种能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该试电笔的具体结构如图1-3所示。
图1-3 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
在该试电笔中,一个具有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的测试触头1被塑注在绝缘外壳2内,该绝缘外壳可以是透明塑料制成的,或者开有一个透明窗口以便观察氖管8是否启辉,绝缘外壳有一个空腔,测试触头从绝缘外壳的一端伸进空腔,与一塔形弹簧3相接触,塔形弹簧3的另一端与具有E形纵截面的同心电阻4相连,其中间圆柱体部分为限流电阻5,外面的圆环柱体部分为分流电阻6,内外柱体之间的环形凹槽内可填充有绝缘树脂,以保证可靠地绝缘和提高机械强度。中间的圆柱体部分略高于外面的圆环柱体部分,使氖管的一端仅与限流电阻接触,而不会触及分流电阻。氖管的另一端与一圆柱弹簧9相连,手触电极11被塑注在后盖10中,当将后盖旋在绝缘外壳上时,手触电极的一端与圆柱弹簧接触,两个弹簧的弹性压力使得从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到手触电极之间形成可靠的电连接。分流电阻的另一端与一个识别电极7相连,该识别电极7由圆环形弹性铜片冲压而成,圆环的内边缘向中间伸出多片接触爪,同心电阻圆环柱体部分端部的外表面被这些接触爪弹性地卡住,形成识别电极与分流电阻之间的良好电接触。弹性铜片外边缘伸出绝缘外壳中部,弯过来贴在绝缘外壳的外表面,成为识别电极供人手接触的接触点。测试时,先将人手仅与手触电极接触,若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体带电;此时再使人手同时与手触电极和识别电极接触,即此时分流电阻支路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并联,若被测金属体带有对人体无危险的感应电势,由于电势源内阻很大,从而大大降低了测试金属体的带电电位,则氖管熄灭;若被测金属体带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因其内阻小,分流电阻支路的接入几乎不降低被测金属体的带电电位,则氖管保持启辉,从而实现区分安危电压。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发明主要包括下列技术特征:
(1) 测试触头1;
(2) 透明的或带有透明观察窗的绝缘外壳2;
(3) 塔形弹簧3和柱形弹簧9;
(4) 由分流电阻6和限流电阻5构成的E形纵截面的同心电阻4,内层限流电阻和外层分流电阻之间充填有绝缘树脂;
(5) 氖管8;
(6) 手触电极11;
(7) 识别电极7,其为圆环形弹性铜片,内边缘向中间伸出多片接触爪,外边缘伸出绝缘外壳中部贴在绝缘外壳的外表面;
(8) 测试触头1 — 塔形弹簧3 — 限流电阻5 — 氖管8 —柱形弹簧9 — 手触电极11依次串接;
(9) 测试触头1 — 塔形弹簧3 — 分流电阻6 — 识别电极7依次串接。
2.根据检索和调研结果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经检索和在市场上调查,只找到两种相关的现有技术:美国专利说明书US-2213973公开的试电器和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试电笔。
美国专利说明书US-2213973公开的试电器由测试触头、氖管、手触电极和外壳构成。目前市场上出售的普通试电笔与其相比之下,多了一个限流电阻和金属弹簧,即其测试回路由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金属弹簧和手触电极串接而成。
将本申请与上述两种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显然可知目前市场上出售的试电笔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技术领域来看,两者都是指示电压存在的装置,但试电笔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完全相同;此外,市场上出售的普通试电笔与美国专利说明书US-2213973公开的试电器相比,它包含有更多的共同技术特征。
(在上面的情况中,通过检索后发现申请人所提供的市场上出售的试电笔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因而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仍是申请人本来所确定的技术问题。当然在讲课中还可先假定检索到更接近的现有技术:如包含识别电极、且带有平行设置的限流电阻和分流电阻的试电笔,由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已能识别安危电压,此时应当重新确定本发明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但在具体说明如何撰写权利要求书时仍假定市场上出售的试电笔是最接近现有技术。)
3.分析和确定本申请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将本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市场上出售的普通试电笔作比较,可知本申请能区分被测金属体所带电势对人体是否有危险,这就是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上面所描述的本申请主要技术特征中,哪些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写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去呢?下面对这些主要技术特征逐个进行分析。
显然,测试触头、绝缘外壳、氖管、限流电阻、手触电极、分流电阻和识别电极是本发明的主要组成部件,且均与上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因而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对于限流电阻和分流电阻构成E形纵截面的同心电阻以及内层限流电阻和外层分流电阻之间充填有绝缘树脂并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将两者制成E形纵截面同心电阻可以使试电笔结构更紧凑,两者之间充填绝缘树脂可保证两者绝缘更可靠和提高机械强度,但将两者制成单独的部件或者制成其他形状仍能实现区分安危电压,因而只是对本发明作进一步改进的附加技术特征。
同样识别电极伸出绝缘外壳是为了在测试时人手能与之接触,因此也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识别电极的具体结构和其伸出的位置只是使试电笔的结构更紧凑和在区分安危电压时使用起来更方便,因而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至于第(3)个技术特征塔形弹簧和柱形弹簧的作用是使各部件之间的电连接更可靠,没有这两个弹簧的试电笔同样能区分安危电压,因此它们不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至于第(8)和第(9)两个技术特征写明上述试电笔主要组成部件的连接关系,只有按上述方式连接才能使该试电笔区分安危电压,因此这两个技术特征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但是,由于塔形弹簧和柱形弹簧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因而在上述连接关系的描述中应将塔形弹簧和柱形弹簧去掉。
需要说明的是第(2)个技术特征中的绝缘外壳是透明的或带透明窗对于该试电笔识别被测金属体是否带电和区分安危电压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此属于现有技术的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且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直接关系,因而从简明角度出发,在按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格式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可以不必将其写入独立权利要求。
4.撰写独立权利要求。
在列出上述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后,再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市场上最常见的试电笔进行比较,确定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测试触头,绝缘外壳,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以及测试触头与限流电阻、氖管、手触电极依次串接,将这些技术特征写入到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而分流电阻和伸出绝缘外壳的识别电极以及识别电极与分流电阻、测试触头依次串接是本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则将其写到特征部分。
最后写成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一种试电笔,在其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串接,其特征在于:它还有一个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的分流电阻(6),该分流电阻(6)支路的另一端与一个部分伸出所述绝缘外壳(2)的识别电极(7)电连接。”
5.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书中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有什么作用呢?
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与其检索到的现有技术相比缺少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就可进一步判断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不必等申请人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后再继续审查,从而可加快审查程序。
而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从属权利要求的重要性就更为明显了。此时若独立权利要求不能成立,一般只允许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而不允许专利权人将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补充到权利要求中去。因此从属权利要求成为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的多道防线,为该专利争取部分维持专利权保留一条退路。
从属权利要求的另一个作用是限定一些比较有商业应用价值的具体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这样的从属权利要求使专利权人十分主动,由于它将保护范围限定得十分明确而使对方无纠缠余地。同样,这种从属权利要求在许可证贸易中对专利权人也十分有利。
由此可知,撰写好从属权利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前,对该申请的附加技术特征逐个进行分析,从其中选出那些重要的、对该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起作用的技术特征作为该专利申请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从属权利要求。
在本案例中,限流电阻和分流电阻构成E形纵截面同心电阻使该试电笔结构更紧凑,识别电极的具体结构以及其从绝缘外壳中部伸出使该试电笔在区分安危电压时使用更方便,这些技术特征是本发明专利申请中比较重要的技术特征,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有贡献,因而可作为本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技术特征,写成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电阻(6)和所述限流电阻(5)是一个具有E形纵截面的同心电阻(4),该同心电阻(4)的中间圆柱体为限流电阻(5),其外部圆环柱体部分为分流电阻(6),中间圆柱体略高于四周的圆环柱体。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电极(7)是一个圆环状的弹性铜片,其从圆环内边缘向中心伸出多个接触爪,卡住所述同心电阻(4)外部圆环柱体的外表面,该弹性铜片外边缘伸出所述绝缘外壳(2)的中部,弯过来贴在该绝缘外壳(2)的外表面。”
对于构成E形纵截面同心电阻的限流电阻和分流电阻之间充填绝缘树脂这个技术特征来说,正如前面所指出的,其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有助于限流电阻和分流电阻两者更好的绝缘和提高其机械强度,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手段,对本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起的作用不大,是否将其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写成从属权利要求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数量,因为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个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要收取权利要求附加费。
对于绝缘外壳为透明的或者其带有透明观察窗以及塔形弹簧和柱形弹簧这几个技术特征来说,是现有技术中的公知手段,其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因而不可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时而认为此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会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将这四个技术特征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写成从属权利要求对本专利申请来说没有太大的必要。
以上结合一个实例对权利要求书撰写的主要步骤作了说明,下面再以此实例进一步说明如何为申请人撰写一份取得更大专利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书。
(在讲课时,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时应当具体说明如何注意使其引用关系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不得改变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引用关系清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择一引用方式;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等。)
二 如何撰写出较宽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
从申请人的角度,总希望专利申请能取得更大的保护,因此,专利代理人应从申请人的利益出发,尽量撰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为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不要局限于申请人所给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尽可能采用概括性描述来表述其技术特征。
1 5 8 11
6 7
11-4-a
1 5 8 11
6 12
11-4-b
1 5 8 11
12 6
11-4-c
1 5 8 11′
6
1-4-d
图1-4 可识别安危电压试电笔的电路图
申请人在向专利代理人介绍其发明或实用新型时,有时只给出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若局限于此具体实施方式,往往会使其保护范围过窄,第三者在实施时,将其稍作变化,就有可能绕过此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不侵权,因此,专利代理人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与申请人一起分析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确定其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关键构思是什么? 哪些是解决其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在这之中是否有一部分可用类似的结构达到相同或相近的效果,可否用概括性的描述来表述? 以便为申请人撰写出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
下面仍以上述试电笔为例加以说明。前一节中从申请人提供的能识别安危电压试电笔的具体实施方式出发,在普通试电笔的基础上增加了识别电极和分流电阻,其电路示意图如图1-4-a所示,由测试触头、分流电阻和识别电极构成区分安危电压的测试电路,从而将识别电极也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这样写成的独立权利要求局限于申请人所提供的具体实施方式。实际上该发明的关键是在普通试电笔的基础上增加一条在测试时可与由测试触头、氖管、限流电阻和手触电极构成的限流电阻测试电路处于并联或断开两种状态的分流电阻支路,当分流电阻支路与该限流电阻测试电路断开时指示该被测金属体是否带电,而与限流电阻测试电路处于并联时指示该被测金属体所带电势是否对人体有危险。为了达到此效果,该识别电极也可以用一个如图1-4-b和1-4-c所示的微动开关12来代替,同样还可以如图1-4-d所示的电路图那样,采用一个双位双接点手触电极11′来代替手触电极和识别电极。由此可知,识别电极不是本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特征,不应作为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而应当与申请人一起分析该发明所作改进的实质,采用概括上述三种具体实施方式的表述方式,从而为申请人撰写出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试电笔,在其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串接,其特征在于:它还有一个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的分流电阻(6)支路,该分流电阻(6)支路两端的连接使其在测试时可与由所述限流电阻(5)和氖管(8)构成的支路处于并联、断开两种工作状态。”
这样撰写后,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加大了,但必然会对本申请的创造性带来影响。为了增加此申请取得专利的可能性和在批准专利后更有利于维持专利权,应将上述三个具体实施方式撰写成从属权利要求。例如: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电阻(6)支路由一个分流电阻(6)和一个部分伸出所述绝缘外壳(2)的识别电极(7)组成,该分流电阻(6)的一端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另一端与该识别电极(7)电连接。
3.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电阻(6)和所述限流电阻(5)是一个具有E形纵截面的同心电阻(4),该同心电阻(4)的中间圆柱体为限流电阻(5),其外部圆环柱体部分为分流电阻(6),中间圆柱体略高于四周的圆环柱体。
4.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电极(7)是一圆环状的弹性铜片,从圆环内边缘向中心伸出多个接触爪,卡住所述同心电阻(4)外部圆环柱体的外表面,该弹性铜片外边缘伸出所述绝缘外壳(2)的中部,弯过来贴在该绝缘外壳(2)的外表面。
5.按照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同心电阻(4)的中间圆柱体与外部圆环柱体之间形成的环形槽内填充有绝缘树脂。
6.按照权利要求 1 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电路(6)支路由一个分流电阻(6)和一个微动开关(12)串联而成,该分流电阻支路的一端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手触电极(11)电连接。
7.按照权利要求 1 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手触电极(11)是一双位双接点按键式电极(11′),所述限流电阻 (5)和氖管(8)支路与该按键式电极(11′)两个位置的接点均相连接,而所述分流电阻(6)支路的一端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另一端仅与该按键式电极(11′)两个位置中一个位置的接点电连接。”
由此试电笔的例子可知,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弄清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关键构思,不要局限于申请人提供的具体实施方式,就这一点来说,对专利代理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但在实践中,还会遇到申请人提供了多个实施方式的情况,如果这些实施方式都解决同一技术问题,就应当尽可能帮助申请人找出这些实施方式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的共同发明构思是什么。就上述试电笔一例来说,若申请人一开始就提出了上述如图1-4中所述的三种实施方式,就应当首先从此三种实施方式的结构中找到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相同特定技术特征——分流电阻,然后重点分析其他特定技术特征,寻求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在这种有多个实施方式的情况,往往可以采用功能概括的方式,即采用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对本例而言,就是用“该分流电阻支路两端的连接使其在测试时可与由限流电阻和氖管构成的支路处于并联、断开两种工作状态”作为对识别电极、微动开关以及双位双接点手触电极的功能性概括,从而得到了前面所给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
这种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实施方式概括成一个保护范围较宽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能力是对专利代理人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最基本要求,是每个专利代理人必须要掌握的。为此在2000年和2002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中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考题(尤其是机械和电学考题)均为客户提供多个实施方式的情况。
三 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这些申请案的权利要求书包含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1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也可称作主权利要求,其余几项独立权利要求称作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本节简单介绍一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1.同类产品或方法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在撰写同类方法发明、同类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时,必须体现出其技术方案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也就是说它们的技术方案中包含有相同的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在前面曾指出可识别安危电压试电笔的识别电极不是该发明构思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采用概括性的语言来进行描述。但是,对于此案例中的三个具体实施方式也可分为三个独立权利要求来撰写。现以此为例说明同类产品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如何撰写。与图1-4-a所示的试电笔实施方式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可写成:
“1.一种试电笔,在其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串接,其特征在于:它还有一个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的分流电阻(6)支路,该分流电阻(6)支路的另一端与一个部分伸出所述绝缘外壳(2)的识别电极(7)相连接。”
在图1-4-b和图1-4-c的具体实施方式中,识别电极用一个微动开关来代替,断开微动开关时,手触电极只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相通;合上微动开关时,则手触电极同时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和分流电阻支路相通。在图1-4-d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手触电极采用一种双位双接点按键式电极,当按键式电极处于未按下位置时,使其只与氖管、限流电阻组成的支路相通,此时相当于普通试电笔;而当按键式电极处于按下位置时,其不仅与氖管、限流电阻组成的支路相通,还与分流电阻支路相通,从而就可根据氖管是否保持启辉来识别电压的安危。显然,这两个具体实施方式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带有一条分流电阻支路,测试时该分流电阻支路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可处于并联、断开两种工作状态。因此可将这两个具体实施方式写成两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它们的前序部分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相同;特征部分包含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有一个与测试触头电连接的分流电阻支路,还包含有与识别电极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微动开关或双位双接点按键式手触电极。该两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可写成:
“2.一种试电笔,在其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串接,其特征在于:它还有一个由分流电阻(6)和微动开关(12)串联而成的分流电阻支路,该分流电阻支路的一端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手触电极(11)电连接。
3.一种试电笔,在其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串接,其特征在于:它还有一个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的分流电阻支路;所述手触电极是一个双位双接点按键式电极(11'),所述限流电阻 (5)和氖管(8)支路与该按键式电极(11')两个位置的接点均相连接,而该分流电阻(6)支路仅与其中一个位置的接点电连接。”
对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发明来说,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法大致相同,其前序部分多半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相同,特征部分具有相同的和/或相应的方法步骤、工艺条件特定技术特征,以体现这些方法发明具有同一发明构思。
但对产品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来说,还有另一种情况,即两项产品是彼此配套的产品,此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相对应,以体现两者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现以目前市场上供应的新型两相三脚插头、两相三孔插座为例加以说明。其第一独立权利要求为:
“1.一种两相三脚插头,其三个插脚位置呈三角形分布,其特征在于:所述三个插脚为扁金属片,其中地线插脚的横断面沿半径方向延伸,而另两个插脚以该地线插脚横断面的径向走向为对称轴,成八字形,其靠近地线插脚的一端与另一端相比更远离对称轴。”
与此相应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为:
“2.一种两相三孔插座,其三个插孔位置呈三角形分布,其特征在于:所述三个插孔横断面形状是扁平长方形,其中地线插孔的横断面沿半径方向延伸,而另两个插孔以该地线插孔横断面的径向走向为对称轴,成八字形,其靠近地线插孔的一端与另一端相比更远离对称轴。”
2.不同类发明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合案申请中更常见的情况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不同类发明,如产品及其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 、方法和实现该方法的专用设备……。在撰写这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时,为了体现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能反映出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产品或方法之间的联系。对此可采用两种方法表示:其一用文字直接描述第一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产品或方法;其二是采用引用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语句。通常后者更为简洁清楚,这里需要提醒一点,该权利要求仍为独立权利要求,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只是前序部分中包含有引用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语句,从表面上看与从属权利要求有些相似,但它们各自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完全不同,因此实质上仍是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体现出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在技术方案上有技术上的联系,即其区别技术特征通常对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区别技术特征有依赖关系。
这里给出一个产品、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以及其专用设备的申请案例来说明不同类发明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如何撰写。
图1-5 用于沸腾液体的传热壁面的结构示意图
图1-6 用于沸腾液体的传热壁面的制造方法示意图
该申请案的产品为用于沸腾液体的传热壁,其结构如图1-5所示,在传热管管体1表面6的下方有许多平行窄长通道2,这些通道彼此间距很小,通道上方的表面上有许多三角形的孔5,按一定的规则间隔排列着,每个孔中都有一个非对称突起4,该突起在小孔横截面上的投影面积小于小孔的横截面面积。这种传热壁面制造方法的主要步骤如图1-6所示:先在金属管外表面上形成多条浅沟槽7,然后用铲刮刀具9沿外表面铲刮起带切口12的肋片11,在这同时,铲刮刀具端部后缘10上的突出部分挤压该金属管上尚未铲刮起的表面,使其相邻的浅沟槽内形成一个隆起,当形成全部肋片后,再将肋片端部折弯,与相邻肋片搭接,从而得到外表面上的小孔内有非对称突起的传热管壁面。
对于该申请案,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可按下述方式撰写:
“1.一种用于沸腾液体的传热壁,该传热壁外表面下方有许多平行、窄长的通道,外表面上沿着通道间隔地开有小孔,使通道与传热壁外部相通,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表面上的小孔(5)中有一个从孔壁向孔中心伸出的非对称突起(4),它在该小孔(5)横截面上的投影面积与该小孔(5)横截面的面积比为 - 。
2.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沸腾液体传热壁的方法,先在管壁上形成彼此间隔很近的、端部带有多个均匀分布切口的成排肋片,再将肋片端部折弯,并与相邻肋片搭接,从而在外表面下方形成平行窄长的通道,肋片切口处成为沿通道间隔设置的小孔,其特征在于:所述带切口(12)的肋片(11)是按照下述工艺步骤制得的,先在金属管外表面上形成多条浅沟槽(7),此后用铲刮刀具(9)沿着金属管外表面铲刮起带切口(12)的肋片(11),在这同时该铲刮刀具(9)的后缘(10)挤压该金属管上尚未被铲刮起的外表面(8),使与其相邻的浅沟槽(7)变形,在该浅沟槽(7)的斜面或波谷部分形成隆起,从而在铲刮下一个肋片(11)时,该肋片(11)的切口(12)内有一个隆起部分,这样在形成肋片(11)后,将肋片(11)折弯与相邻肋片(11)搭接时,该隆起部分就成为小孔(5)内从孔壁向孔中心伸出的非对称突起(4)。
3.实现权利要求2所述制造沸腾液体热壁方法中的专用铲刮刀具,该刀具端部表面是倾斜的,形成锐角的铲刮前缘,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刀具端部的后缘(10)有一个高出端部斜面、可对尚未铲刮起的金属管外表面起挤压作用的突出部分。”
显然,这三个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该传热壁表面上的每个小孔中有非对称的突起。制造方法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在前序部分用引用方式表明是生产权利要求1所述沸腾液体传热壁的制造方法,而其特征部分的工艺步骤正是为了使该传热壁表面上的小孔中出现非对称突起,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每个小孔中有非对称突起是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专用铲刮刀具的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在前序部分表明是按权利要求2所述制造方法生产权利要求1中沸腾液体传热壁时所采用的专用刀具,其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即刀具端部的后缘有一个高出端部斜面的突出部分正是反映了为使该方法能在小孔中形成非对称突起而对刀具结构作出的改进,也就是说,其与上述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由此可知,这三个独立权利要求不仅从实质上满足了单一性要求,而且从撰写角度也体现了它们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
四 权利要求书撰写时应当注意避免出现的几个主要问题
根据多年来审查过程中遇到的申请案来看,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问题既有形式上的,也有实质性的。这里,将重点指出权利要求书中经常出现的实质性缺陷。(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具体说明)
1.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
(2)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只列出部件名称,而未给出它们的具体结构、相对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
(3)同一技术特征,前后重复描述,使权利要求未清楚、正确地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
(4)用词不确切,从而未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
(5)出现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句
(6)权利要求中出现易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的括号
(7)仅依靠附图标记对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也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8)权利要求中的数学公式或化学结构式未说明参数的意义或未给出参数的取值范围
(9)同一权利要求中出现一般方案和优选方案两种选择
(10)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落入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11)从属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与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不一致
(12)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未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限定,也未给出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
(13)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不当,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14)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完整,未清楚地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表述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看未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或未体现出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
(2)将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质内容的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仅剩下该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普通知识。
3.独立权利要求未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独立权利要求未记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2)独立权利要求中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致使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范围过窄
(3)独立权利要求局限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未采用概括性描述来表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4.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1)权利要求书中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不相适应
(2)权利要求表述的保护范围不适当,不能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导出
(3)特定应用领域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权利要求书中未加以限定
(4)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在说明书所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体现
5.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满足单一性
(1)合案申请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权利要求虽然对该产品同一部件作出改进,但它们之间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2)同一申请案中几项描述不同类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形式上看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其实质上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第七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的撰写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用来详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内容,主要起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作用。此外,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说明书还有一个作用是解释权利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根据权利要求内容确定的,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来确定。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可以有多种解释或者对其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用说明书(包括附图)来解释,以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此可知,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基础文件,其撰写好坏也会影响到该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和专利申请的审批快慢,因此对专利代理人(包括申请人)来说,也应当重视说明书的撰写。本节重点介绍如何撰写说明书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及如何处理说明书充分公开发明和保留技术秘密两者的关系。
一 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及其摘要的撰写
本章第四节中对说明书的总体撰写要求和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的撰写要求作了简要说明。这里将对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的撰写作进一步说明。为清楚起见,仍以“可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为例,以帮助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进一步理解。
通常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在充分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的基础上,先起草权利要求书,然后再撰写说明书。在前面已经给出“可识别安危电压试电笔”的三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现以此三个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为基础来撰写说明书。
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在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时,应当尽量满足本章第四节三中之1.所提出的七个方面的要求。
通常可以根据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来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如果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或者有多项技术方案主题名称相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则就可用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作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如果权利要求书中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且它们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不一样,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反映这些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的类型。当反映多项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主题名称的发明名称过长,超过25个字时,则对后几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可采用简写方式,有关这方面的简写方式可参见本章第八节之二中的案例。
本发明专利申请虽有三个独立权利要求,但都是产品发明,即可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查到其相应小组G01R19/155的小组名为指示电压存在的装置,故可用它来作为本发明的名称。但从采用本技术领域的通用技术名词和尽量反映其特定用途和应用领域这两点来考虑,采用“试电笔”作为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名称更好,它不仅包含了“指示电压存在装置”的全部含义,而且是更通用的技术名词,更能反映发明所请求保护客体的用途或应用领域。
有的申请人认为此试电笔是用来识别安危电压的,希望把这个特点写到名称中去,成为“可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以便揭示本发明的优点。若现有技术中已出现过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则可采用此名称;若本发明是第一次提供能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则用“试电笔”作为发明名称更好。
2.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
正如本章第四节三中之2.所指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既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广义技术领域,也不是其相邻技术领域,更不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因此,对于本申请案来说,不可写成“电工测量仪器”,也不可写成“借助分流电阻支路来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前者为广义技术领域,后者为发明本身。
一般来说,可按国际专利分类表确定直接所属的技术领域,尽可能地确定在最低的分类位置上。通常其内容应与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相应,但可以更简洁些。
这一部分也应体现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如发明是一种产品和该产品的制造方法,则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也应包括产品和其制造方法。
这部分常用的格式语句是:“本发明(或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或“本发明(或本实用新型)属于……。”
综上所述,本申请案这部分可写成:
本发明涉及一种指示电压存在的装置,尤其是由绝缘外壳、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组成的试电笔。
至于既涉及产品又涉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包含多项主题名称不同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如何体现其主题名称和类型可参见本章第八节之二中的案例。
最后,还想强调一下,尽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在说明书中并不是关键的部分,但是正确说明其技术领域也十分重要,若表达不好,也可能会影响其审查结果,因此也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背景技术
发明和实用新型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作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以这部分应对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进行描述和客观评价,即记载就申请人所知,且对理解、检索、审查该申请有参考作用的背景技术。
除开拓性发明外,至少要引证一篇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必要时可再引用几篇较接近的对比文件,以便使公众和审查员了解现有技术大体发展状况以及本申请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关系,但不必详细说明形成现有技术的整个发展过程。
简介现有技术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注明其出处,通常可采用给出对比文件(专利文献或非专利文献)或指出公知公用情况两种方式;
(2)简要说明其主要结构和原理,一般不必结合附图作详细描述;
(3)客观地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本申请来说,检索到一份美国专利说明书US—2213973 A,它披露的试电器与目前市场上购买到的普通试电笔大体相似。因此,这一部分可先指出美国专利说明书US—2213973 A公开了一种结构与目前市场上购买到的普通试电笔基本相似的试电器,简单描述其主要结构:由测试触头、氖管、手触电极和外壳组成。在此基础上重点介绍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目前市场上可购买到的普通试电笔,指出其测试回路由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金属弹簧和手触电极串接而成,并简述其如何指示被测金属体带电,最后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不能区分被测金属体所带电势是否对人体有危险。
4.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这一部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即相当于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说明书第四至第六部分这三部分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部分只要反映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即可,并不要求必须按顺序分成三方面来写。但是最好先针对现有技术、尤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再写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和该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在撰写后两方面时,可以先描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接着写明该独立权利要求带来的有益效果,然后再写明对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说明其带来的有益效果;也可以先描述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接着另起段给出重要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然后再分析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这些重要的从属权利要求所带来的有益效果。
下面分别对这三方面内容的撰写作出说明。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对背景技术作了简要描述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现有技术、尤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能取得的技术效果提出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就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任务。这一部分应以社会对其客观需要为依据,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阐明。
这一部分采用的格式语句是:“本发明(或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
正如本章第四节三中之4.(1)所指出的,这一部分应体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的类型,并应采用正面语句直接、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于本申请案来说,由于只涉及产品试电笔,因此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需反映是针对试电笔提出的即可。(至于既涉及产品又涉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包含多项主题名称不同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体现其主题名称和类型可参见本章第四节之一中的案例)。为了直接、清楚地写明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应将其写成“提供一种使用方便的试电笔”,因为未体现出要解决什么技术问题。当然,写成“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带分流电阻支路的试电笔”也不合适,因为其中“分流电阻支路”是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而不是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样,也不要将其写成“提供一种利用分流电阻支路来区分安危电压的试电笔”,因为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包含了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对于本申请案,建议将其写成: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区分安危电压的试电笔。”
或者写成: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电工试电笔,它能方便地区分被测金属体是带有危险的触电电压还是没有危险的感应电势。”
(2)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节中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因此撰写时应对这方面的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
通常首先用一个自然段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要构思,以发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形式来阐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
对于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申请案来说,这一段应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描述,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同或相应,即采用独立权利要求的概括性词句来阐明其技术方案。
对于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同类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的申请案来说,最好先用一个自然段来说明这些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共同构思,然后再用几个自然段分别描述这几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当然也可以直接分成几个自然段分别描述这几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但此时最好在文字上能明显体现它们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对于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同类型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申请案来说,应分两个或多个自然段描述,所描述的内容应体现出这些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而且分别用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的词句来阐明它们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三种情况都还要对其重要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每个重要的从属权利要求,可以用一个自然段来描述。
对本申请案来说,权利要求书中包括三项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因此最好先用一个自然段来描述这三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共同发明构思。可按下述方式撰写: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用技术方案的基本构思是:在普通试电笔中设置一条分流电阻支路,测试时该分流电阻支路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可处于并联、断开两种工作状态。”
然后,再用三个自然段分别描述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两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具体技术方案。在第一个自然段中指出用一个识别电极来达到使分流电阻支路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可处于并联、断开两种工作状态,在第二个和第三个自然段分别指出用微动开关或按键式手触电极来实现使分流电阻支路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可处于并联、断开两种工作状态。具体如何撰写可参见本章第四节之四中的案例。
当然对本申请案第一个技术方案来说,其将分流电阻和限流电阻构成一个E形纵截面的同心电阻是一个比较重要的改进方案,因此可以再用一个自然段写明该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至于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不同类型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申请案,具体如何撰写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可参见本章第八节之二中的案例。
(3)发明或实用新型与背景技术相比的有益效果
这部分内容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但又不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有益效果是指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优点,也就是构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有益效果。
在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时应具体进行分析,不能只给出断言,尤其是不得采用广告性语言,作不切实际的宣传。通常可采用下述三种方式之一或其结合来描述:
(i)对结构特征或作用关系进行分析的方式;
(ii)用理论说明的方式;
(iii)用实验数据证明的方式。
对于本申请案,可将前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说明有益效果。从该试电笔中增加分流电阻支路这个技术特征出发,对该试电笔的电路进行分析,从而说明该试电笔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能起到识别安危电压的作用以及结构简单、成本低等有益效果。
5. 附图说明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及说明书有附图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之后应当给出附图说明。
这部分通常以下述格式句开始:“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在这之后再集中给出各幅附图的图名。
对于本发明申请案来说,共有六幅附图,其中四幅电路图,两幅结构图,这部分集中描述一下这六幅附图的图名。
6.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这部分内容是说明书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关键所在,是公众理解、实施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关键的所在,因此,这部分应当详细、具体地描述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在适当情况下举例说明,从而清楚地说明整个发明或实用新型如何通过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来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其记载能够重现发明或实用新型。对于实用新型以及说明书有附图的发明,这部分应结合附图进行描述。
此外,权利要求书是否从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取决于这一部分的撰写。除少数特别简单情况,这部分至少应该给出一个最佳实施方式或具体实施方式。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概括性(上位概念或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这部分应当给出几个实施方式,除非这种概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所有从属权利要求的优选方案也应当在这一部分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得到体现。
这一部分一般不必给出产品结构的具体尺寸,不要将化学领域的特殊要求不恰当地应用到机械、电学和物理领域来。在化学领域中的具体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等可作为技术方案实施例中的参数选择,而在机械、电学和物理领域,只有当这些具体结构尺寸有特定的选择含义才需要以实施例给出。通常,对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来说,不同实施方式是指那些有同一构思、但结构不同的实施方式,而不是具体的结构尺寸。
在本申请案中,有三个具体实施方式,一个采用分流电阻和识别电极来解决其技术问题,另一个采用分流电阻和微动开关,而第三个采用分流电阻和按键式手触电极。这一部分应当分别对此三个具体实施方式进行描述。但描述时,可重点描述其中一个,如采用分流电阻和识别电极的技术方案,另外两个在这基础上作简要描述,相同的内容可省略。
7. 说明书附图
说明书中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更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对于实用新型来说,其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一幅附图;对于发明来说,除了那些根本不需要附图的情况,也尽可能借助附图描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
本申请案有三个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对每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至少应分别给出一幅附图。为了更清楚地反映出它们具有同一构思,采用电路图来表示。对其中第二种技术方案,有两种不同的电路连接方式,所以给出两幅电路图。此外,为了更清楚地描述本发明,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了展开性说明,因而对此技术方案还给出两幅反映产品具体结构的示意图。
绘制附图时应满足本章第四节三中之7.所写明的要求,在此不再重复说明。
8.说明书摘要
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重点应放在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要点上,将发明或实用新型最本质的内容公开出来;而其它部分应该用尽量少的文字(甚至一句话)来表达更多的内容,使摘要简单扼要,全文(包括标点附号)不超过300字。如果发明既涉及产品发明、又涉及方法发明,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包括几项主题名称不同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则也应当在说明书摘要中得到体现。此外摘要不分段,不得出现广告宣传用语。
说明书摘要可采用下述起始格式句:“本发明 (或实用新型)公开了一种……”或“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涉及了一种……”。
对于实用新型申请案或者说明书有附图的发明申请案,应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要点的附图。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加上括号,且这些附图标记必须标注在该摘要附图中。
对于本申请案,说明书摘要的第一句话可写成:“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能够识别安危电压的电工试电笔”,这一句话既反映了该发明的主题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又说明了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主要用途。在这之后,重点描述本发明的主要构思——测量时可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处于断开或并联两种工作状态的分流电阻支路,并简要地说明其三种技术方案,最后十分简明地说明一下其有益效果。
至于既涉及产品又涉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包含多项主题名称不同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摘要如何体现其主题和类型可参见本章第八节之二中的案例。
上面结合“可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说明了如何撰写说明书的名称、五个组成部分及其附图、摘要。该说明书全文可见本章第八节之一中的案例。
二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与保留技术秘密
不少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为了想控制市场或防止被仿制,总想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一些关键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而不写入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但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又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即说明书应当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充分公开。因此,作为专利代理人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帮助申请人撰写出一份既保留技术秘密、又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实质内容的说明书。现以一个实际申请案为例来说明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1. 判断说明书充分公开的依据
如何判断说明书是否将发明充分公开了呢?具体来说,判断标准就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不花费创造性劳动而实现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实现”包括两方面的意义:再现本申请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产品或方法;该产品或方法解决了其所提出的技术问题。
(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
申请案“生产粉煤灰陶粒的热窑设备及工艺”的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粉煤灰陶粒热窑。说明书中公开的粉煤灰陶粒热窑结构如图1-7所示,该热窑壁面由内层1与外层3组成,其间设有保温层2,保温层温度控制在1150-1250℃之间,从而形成横截面上温度均匀的等温窑,使焙烧的陶粒4性能最好。但是,在说明书中并未描述如何设置该保温层以及用
图1-7 粉煤灰陶粒热窑结构示意图
什么措施来控制保温层在1150-1250℃。此外,带有保温层的窑壁结构在热工炉窑中是屡见不鲜的,很容易找到公开具有这种结构的热工炉窑的对比文件;至于窑壁温度控制在1150-1250℃之间属于该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知识,因为从对比文件中可查到陶粒成形的最佳温度为1200℃左右,正落在这个温度区间内。从而,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在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要求会晤,在会晤中说明该保温层不是一般意义下的保温层,而是一个通道,其中通以烟气、燃气或者高温火焰,这是发明的实质内容。遗憾的是普通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并不能得到有关本发明实质内容的启示,对于保温层来说,普通技术人员一般只能理解成“绝热保温材料制成的保温层”或者“真空保温层”,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从说明书和现有技术得不到本发明的主要构思——窑壁内有通以高温烟气、燃气或高温火焰的通道。即本申请的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本发明的实质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时也不能将这些内容补充进去,最后申请人不得不自动撤回本申请。)
2. 保留技术秘密要以充分公开为前提
我国早期申请案中未充分公开的问题比较多,这不仅仅是因为我国申请人缺乏撰写申请文件的经验造成的,有一部分申请案是因为申请人想保留“技术秘密”而故意未充分公开的。出现上述问题是因为申请人未搞清什么是专利说明书允许保留的技术秘密。作为专利代理人来说,应当向申请人讲清什么情况下允许保留技术秘密。对于一份专利申请来说,其发明主要构思必须要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以便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可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的不是解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只是一些附加技术要点,或不属于要求专利保护的技术内容,没有这些技术要点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仍能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但其效果不如包括这些技术要点的产品或方法,是缺乏市场竞争力的。例如:与包括这些技术要点的产品相比,制造出来的产品成本较高或性能较差;与包括这些技术要点的方法相比,采用的工艺方法效率较低或者产品合格率较低等。而另外一些会直接影响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否实施的技术要点(也就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就不能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必须记载在说明书中,否则就会导致发明或实用新型未充分公开。
由此可见,保留技术秘密必须以充分公开为前提,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并准备保留技术秘密时就要认真考虑哪些技术要点可以保留,不公开,而哪些不可保留,必须公开。
(本部分内容仍可结合前面的实例“生产粉煤灰陶粒的热窑设备及工艺”作进一步说明)
3. 如何处理充分公开与保留技术秘密之间的关系
在撰写带有技术秘密的专利申请文件时,通常应考虑三个方面的问题。
(1)正如前面所说,首先要考虑哪些技术特征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哪些是使该技术问题解决得更好的附加技术特征,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在说明书充分公开,不得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
(2)进行充分检索,找到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相关文件,初步判断把一部分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也就是说要考虑该发明在保留技术秘密后会否导致不能取得专利权。如果有这种可能,最好在说明书中不要保留,否则当审查员提出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时,则因原说明书未公开此技术要点而不能补充到说明书中去,从而失去取得专利的可能。
(3)要考虑这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有没有实际意义。一般来说,方法发明中的工艺特征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要比保留在市场上流通产品的结构特征有利。对于后者,其结构特征很难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因为普通技术人员从市场购来此产品后就能得知其具体结构,这样的技术特征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而不写到说明书中去没有实际意义。
(本部分内容仍结合前面的实例“生产粉煤灰陶粒的热窑设备及工艺”进行说明:
在该案例中,窑壁中的高温烟气通道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须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而且应当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去。但是申请人能否保留一些技术秘密呢?这还是有可能的。譬如说申请人试验过多种结构形状的通道,其中有的形状使窑壁温度更均匀,陶粒成品合格率更高,那么这种通道形状就不一定要在说明书中完全公开,因为普通形状的通道已经能实施本发明,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通道的具体结构形状不是完成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又如烟气或燃气流过通道的速度和温度也可能会影响陶粒生产的效率和质量,这些最佳速度和最佳温度也可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
除此以外,专利代理人还应帮助申请人对现有技术进行调研,这对于决定哪些特征可作为技术秘密也是一个重要的依据。譬如说,经过调研已找到带有烟气通道的热窑壁,那么最佳的通道形状就不能作为技术秘密保留,应当写到说明书中去,否则申请就会失去新颖性或创造性而招致驳回。即使经调研未找到有烟气通道的热窑壁,还应估计一下这样公开后取得专利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还应当在原始说明书中加以披露,否则审查员找到有力的对比文件后,由于原始说明书中未公开通道具体形状就失去了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而不能取得专利。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不必将该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去,但可以将其写成一个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
最后再来看这些技术特征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有无实际意义。显然,烟气、燃气流过通道的最佳速度和最佳温度是有保留技术秘密价值的。一般说来,产品具体结构特征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价值不大,但在此热窑设备中窑壁通道具体形状还是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保留下来的,一方面因为它不是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第三者不能得知其具体通道形状,另一方面凡是购买此发明专利使用权的企业虽可得悉通道具体形状,但他们从本单位利益出发通常不会将其泄露给其他第三者,而且还可在专利许可合同中约定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他人。
综上分析可知,此申请案在撰写说明书时应将“窑壁内设有通以高温烟气、燃气的通道”写到说明书中去,使发明得到充分公开,与此同时,将此结构特征作为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去。至于烟气通道最佳结构形状,在一些情况下(如检索后可肯定独立权利要求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留,在说明书不加以披露;而在另一些情况(如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没有把握时)不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在说明书中加以披露。)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将发明的一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申请人是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因此决定保留技术秘密时应当十分慎重。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已在本章第五节之二中的最后作过说明,在此不再重复。
三 说明书撰写时应当避免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
根据这几年来审查过程中遇到的申请案来看,说明书撰写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及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内容的撰写不符合要求。
1.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致命缺陷。一件专利申请若存在未充分公开的缺陷,为克服此缺陷就必须补入原专利申请文件中未曾记载的重要技术内容,而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因此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必将导致该专利申请被驳回。作为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当对此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从目前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来看,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主要有三种情况。(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具体说明)
(1)说明书未给出具体解决方案,仅提出一种设想或者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仅给出原则性的指示。
(2)说明书中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起来。
(3)说明书撰写不当,未将发明或实用新型实质内容公开出来。
2. 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说明书各个组成部分撰写的问题很多,限于篇幅,仅指出其中几个经常出现的、比较重要的问题。(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具体说明)
(1)名称
(i)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类型不一致
(ii)名称内包含区别技术特征
(iii)名称中未采用本领域的通用技术名词,而采用杜撰的名词
(iv)名称中出现人名、地名、商标或商品型号等含义不清的词汇
(2)技术领域
(i)最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将其写成广义技术领域
(ii)将所属技术领域写成发明或实用新型本身
(iii)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内容或类型不一致
(3)背景技术
(i)仅笼统地论述目前在我国和国际上现有技术的现状
(ii)仅给出现有技术出处,而未对现有技术的内容进行简要描述
(iii)这部分内容写得过多,不仅写入了上述有参考作用的现有技术,甚至还写入了与本发明相差较远的技术
(4)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
(i)未直接、具体地写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ii)仅仅笼统地说明其要解决的问题,而未反映出所解决的是技术问题
(iii)技术方案描述主次不分、层次不清
(iv)技术方案描述不完整,甚至缺少这一部分内容
(v)对于有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的合案申请,这一部分描述未反映出这些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之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vi)未明确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带来的有益效果
(vii)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只给出断言,不作具体分析
(viii)在有益效果的说明中不实事求是地宣传,甚至采用广告性语言
(5)附图和附图说明
(i)说明书有附图,但在说明书文字描述部分未集中给出附图说明
(ii)各幅附图的附图标记未统一编号
(iii)在流程图或者电路、程序方框图中用附图标记代替必要的文字说明
(iv)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所提及的附图标记中有一些在所有的附图中的均未出现
(6)具体实施方式
(i)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与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相适应
(ii)对于技术方案为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这部分未描述技术方案的具体结构,仅给出一些具体尺寸
(iii)未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所有优选方案给出实施例
(iv)化学领域的发明申请案中缺少必要内容从而导致未充分公开发明
(7)说明书摘要
(i)说明书摘要缺少技术方案的要点
(ii)摘要中包括过多广告性宣传用语
(iii)说明书摘要文字中的附图标记未在其摘要附图中标出
第八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示例
本章前几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方法等内容作了介绍。为帮助专利代理人进一步掌握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现给出两份撰写基本满足要求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为了更具有代表性,这两个案例均已经过改写。
一 撰写示例一:试电笔
选用本案例的几点考虑:
(1)该案例的国际专利分类号为G01R19/055,可作为物理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示例;
(2)此案例撰写时未局限于原有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最后写成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争取到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
(3)此案例包括三项独立权利要求,为三项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可作为几项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合案申请的撰写示例。
权 利 要 求 书
1.一种试电笔,在其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串接,其特征在于:它还有一个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的分流电阻(6),该分流电阻(6)的另一端与一个部分伸出所述绝缘外壳(2)的识别电极(7)相连接。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电阻(6)的阻值为所述限流电阻(5)阻值的1至2倍。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电阻(6)和所述限流电阻(5)是一个具有E形纵截面的同心电阻(4),该同心电阻(4)的中间圆柱体为限流电阻(5),其外部圆环柱体部分为分流电阻(6),中间圆柱体略高于四周的圆环柱体。
4.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识别电极(7)是一圆环状的弹性铜片,从圆环内边缘向中心伸出多个接触爪(15),卡住所述同心电阻(4)外部圆环柱体的外表面,该弹性铜片外边缘伸出所述绝缘外壳(2)的中部,弯过来贴在该绝缘外壳(2)的外表面。
5.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同心电阻(4)的中间圆柱体与外部圆环柱体之间形成的环形槽内填充有绝缘树脂。
6.一种试电笔,在其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串接,其特征在于:它还有一条由分流电阻(6)和微动开关(2)串联而成的分流电阻支路,该分流电阻支路的一端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手触电极(11)电连接。
7.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电阻(6)的阻值为所述限流电阻(5)阻值的1至2倍。
8.一种试电笔,在其绝缘外壳中,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顺序串接,其特征在于:它还有一个与所述测试触头(1)电连接的分流电阻(6)支路;所述手触电极是一双位双接点按键式电极(11'),所述限流电阻(5)和氖管(8)支路与该按键式电极(11')两个位置的接点均相连接,而该分流电阻(6)支路仅与其中一个位置的接点电连接。
9.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试电笔,其特征在于:所述分流电阻(6)的阻值为所述限流电阻(5)阻值的1至2倍。
说 明 书
试电笔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指示电压存在的装置,尤其是由绝缘外壳、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和手触电极串接而成的试电笔。
背景技术
美国专利说明书US-2213973 A公开了一种结构与目前市场上普通试电笔基本相似的试电器,它由测试触头、氖管、手触电极和外壳构成。目前市场上出售的普通试电笔与其相比,多了一个限流电阻和金属弹簧,即其测试回路由测试触头、限流电阻、氖管、金属弹簧和手触电极串接而成。当测试触头与被测试金属体接触、人手与手触电极接触时,若被测对象相对大地有较高电压,则试电笔中的氖管启辉,表示被测金属体带电。但是许多电器设备或家用电器的金属外壳并不带对人有危险的触电电压,仅仅由分布电容和/或正常的漏电电阻感应而产生电势,这也会使试电笔中的氖管启辉,因此一般的试电笔不能区分有危险的触电电压和没有危险的感应电势,这往往给检测工作造成困难和带来错误的判断。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电工试电笔,它能方便地区分被测金属体是带有危险的触电电压还是没有危险的感应电势。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的基本构思是:在普通试电笔中还设置了一条分流电阻支路,该分流电阻支路的连接使其在测试时可以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处于并联或断开两种工作状态。测试时,先将人手与手触电极接触,并使分流电阻支路处于断开状态,若氖管启辉,表示被测物体带电;此时再接入分流电阻支路,使其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并联,若被测金属体带有对人体无危险的高电势,由于电势源内阻很大,从而大大降低了测试金属体的带电电位,则氖管熄灭;若被测金属体带有危险的触电电压 ,因其内阻小,分流电阻支路的接入几乎不降低被测金属体的带电电位,则氖管保持启辉。从而识别被测物体所带电势是否会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作为实现本发明基本构思的第一种技术方案,在试电笔的绝缘外壳中设置一个分流电阻,该分流电阻的的一端与测试触头电连接,另一端与一个部分伸出绝缘外壳、供人手接触的识别电极相连接,从而形成一条在测试时可以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处于并联或断开两种工作状态的分流电阻支路。当人手仅与手触电极接触时,分流电阻未接入测试电路,指示被测物体是否带电;氖管启辉后,人手同时接触手触电极和识别电极,从氖管是否保持启辉可得知金属体所带电势对人体是否有危险。
作为实现本发明基本构思的第二种技术方案,在试电笔中设置一条由分流电阻和微动开关串接而成的分流电阻支路,该分流电阻支路一端与测试触头电连接,另一端与手触电极相连接,从而该分流电阻支路在测试时可以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处于并联或断开两种工作状态。当人手与手触电极接触时,断开微动开关,分流电阻支路断路,为普通试电笔;合上微动开关,分流电阻支路接入,则识别电压的安危。
作为实现本发明基本构思的第三种技术方案,在试电笔的绝缘外壳中设置一个与测试触头电连接的分流电阻,而其手触电极为双位双接点按键式手触电极,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和按键式手触电极两个位置的接点相连,而分流电阻仅与其中一个位置(如低位)的接点电连接,从而形成一条在测试时可以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处于并联或断开两种工作状态的分流电阻支路。当按键处于高位时,为一个普通试电笔;处于低位时,可识别电压的安危。
作为上述第一种技术方案的改进,上述分流电阻与限流电阻构成一个具有E形纵截面的同心电阻,该同心电阻的中间圆柱体为限流电阻,其外部圆环柱体部分为分流电阻,中间圆柱体略高于四周的圆环柱体。作为对此的进一步改进,上述识别电极为圆环状的弹性铜片,从圆环内边缘向中心伸出多个接触爪,卡住同心电阻外部圆环柱体的外表面,该弹性铜片外边缘伸出绝缘外壳的中部,弯过来贴在外壳的外表面。
由于上述试电笔中采用了可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处于并联、断开两种工作状态的分流电阻支路,当接入分流电阻支路时就可从氖管是否保持启辉确定被测物体所带电势是否对人体有危险,因而可以十分方便地区分安危电压。此外,由于分流电阻支路中采用了最便宜、最简单的电阻元件,结构简单,几乎不增加成本。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图1是本发明试电笔第一种实施方式的电路原理图;
图2是表示图1所示实施方式试电笔具体结构的纵剖图;
图3是图2所示试电笔沿I—I线的剖视图;
图4是本发明试电笔第二种实施方式的电路原理图;
图5是图4所示实施方式的另一种电路原理图;
图6是本发明试电笔第三种实施方式的电路原理图。
具体实施方式
在图1 所示电路原理图中,试电笔金属测试触头1与限流电阻5、氖管8和手触电极11相串联,金属测试触头1还与一个分流电阻6相连,分流电阻6另一端与人体可接触的识别电极7相连。在普通试电笔中,通常限流电阻阻值为几兆欧。为保证人体使用安全,本实施方式中分流电阻阻值通常不应比限流电阻小,最好取限流电阻的1至2倍。当区分被测对象是否带有危险电压时,人体同时接触手触电极11和识别电极7,分流电阻6被接入测试电路。若被测金属体带有无危险的高电势,则氖管8熄灭;相反,带有危险的触电电压时,则氖管8保持启辉。
图2是按上述电路原理图设计而成的试电笔纵剖面图。一个具有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的测试触头被塑注在绝缘外壳2中,这里测试触头1可做成螺丝刀形状,使试电笔能兼作螺丝刀用。外壳2可以是透明塑料制成的,或者开有一个透明窗口以便观察氖管8是否启辉。外壳2有一个圆柱形空腔,其靠近测试触头1的一端成圆锥形,测试触头1在外壳2中的一端从圆锥形空腔的顶部伸进空腔,与一塔形弹簧3相接触,塔形弹簧3的另一端与分流电阻6和限流电阻5的一端相连。在图2的具体结构中,限流电阻5和分流电阻6制成具有E形纵截面的同心电阻4,其中间圆柱体部分相当于限流电阻5,外面的圆环柱体部分相当于分流电阻6,内外柱体之间的环形凹槽内可填充有绝缘树脂,以保证可靠的绝缘和提高机械强度。中间的圆柱体部分略高于外面的圆环柱体部分,使氖管8的一端仅与限流电阻5接触,而不会触及分流电阻6。采用这种同心电阻4使整个结构紧凑,装配方便。氖管8的另一端与一圆柱弹簧9相连,手触电极11被塑注在后盖10中,当将后盖10旋在外壳2上,手触电极11的一端与圆柱弹簧9接触,而且由于两个弹簧的弹性压力使得从测试触头1、限流电阻5、氖管8到手触电极11之间形成可靠的电连接。分流电阻6的另一端与一个识别电极7相连,识别电极7最好如图3所示由圆环形弹性铜片冲压而成,圆环的内边缘向中间伸出多片(图中是4片)接触爪15,同心电阻4圆环柱体部分端部的外表面被这些接触爪15弹性地卡住,形成识别电极7与分流电阻6之间的良好电接触。这种形状的识别电极7可以很容易地与试电笔外壳2塑注成一体,弹性铜片外边缘伸出绝缘外壳2中部,弯过来贴在外壳2的外表面,成为识别电极7供人手接触的接触点,其位置应使得用手握住试电笔时很容易用一个手指去触摸它。
本发明也可按另一种实施方式的电路原理图(图4和图5)设计出另一种具体结构的试电笔。其分流电阻支路由分流电阻6和微动开关12串接而成,图4中分流电阻6的一端与测试触头1电连接,微动开关12与手触电极11相连接,而在图5中微动开关12与测试触头1相连,分流电阻6的一端与手触电极11相连。从原理上看,图4和图5两者所起作用完全相同,但从试电笔具体结构来看,图4所示电路原理图比图5更实用。当人手与手触电极11接触时,断开微动开关12,分流电阻支路断路,象普通试电笔一样指示被测物体是否带电;氖管8启辉时,合上微动开关12,此时分流电阻支路接入,就可根据氖管是否保持启辉确定所带电势对人体是否有危险。
还可根据图6所示电路原理图设计出另一种具体的试电笔。在这种结构中,手触电极是一种双位双接点按键式电极11',限流电阻5和氖管8的支路与按键式电极11'两个位置的接点都相连接,而分流电阻6的一端与测试触头1连接,另一端仅与按键式电极11'其中一个位置(如低位)的接点电连接。当按键处于高位时,分流电阻6未接入测试电路,为一普通试电笔;而按键处于低位时,则分流电阻6与限流电阻5、氖管8支路并联,氖管8指示被测对象带有危险的触电电压还是没有危险的感应电势。
当然,该分流电阻6支路的连接不局限于上述三种形式,若有其他形式可使分流电阻支路在测试时与限流电阻、氖管支路处于并联或断开两种工作状态,也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此外,本发明不仅适用于试电笔,对于其它类似的指示电压存在的装置,只要其采用了上述分流电阻支路来识别安危电压,也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
图1
图2
图3
图4
图5
图6
说 明 书 摘 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能够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它在普通试电笔中增加了一条分流电阻(6)支路。当人体与手触电极(11)接触进行测试时,该分流电阻支路可处于与限流电阻(5)、氖管(8)支路并联或断开两种工作状态。当分流电阻支路断开时,氖管指示测试对象是否带电;并联时,指示所带电势是否有危险。该分流电阻支路可以由分流电阻(6)和识别电极(7)构成;也可由一个分流电阻和微动开关构成;或者手触电极为一个双位双接点按键式电极,限流电阻、氖管支路与按键式电极两个位置的接点均相连接,而分流电阻支路仅与按键式电极中一个位置的接点电连接。采用这种结构的试电笔,不仅能区分安危电压,而且结构简单、成本低。
二 撰写示例二:用于沸腾液体的传热壁、其制造方法以及专用铲刮刀具
选用本案例的几点考虑:
(1)该案例的国际专利分类号为F28F13/00和B21D53/06,可作为机械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示例;
(2)此案例包括三项独立权利要求——产品、其制造方法以及专用设备,可作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不同类发明合案申请的撰写示例;
(3)当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中包含有通过试验而选择的参数范围时,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描述中应给出反映参数选择的试验数据。
权 利 要 求 书
1.一种用于沸腾液体的传热壁,该传热壁外表面下方有许多平行、窄长的通道,外表面上沿着通道间隔地开有小孔,使通道与传热壁外部相通,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表面上的小孔(5)中有一个从孔壁向孔中心伸出的非对称突起(4),它在该小孔(5)横截面上的投影面积与该小孔(5)横截面的面积比为 - 。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热壁,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对称突起(4)的一侧高于另一侧,整个突起是倾斜的。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传热壁,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对称突起的前端成双舌片形或具有多个裂口。
4.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沸腾液体传热壁的方法,先在管壁上形成彼此间隔很近的、端部带有多个均匀分布切口的成排肋片,再将肋片端部折弯,并与相邻肋片搭接,从而在外表面下方形成平行窄长的通道,肋片切口处成为沿通道间隔设置的小孔,其特征在于:所述带切口(12)的肋片(11)是按照下述工艺步骤制得的,先在金属管外表面上形成多条浅沟槽(7),此后用铲刮刀具(9)沿着金属管外表面铲刮起带切口(12)的肋片(11),在这同时该铲刮刀具(9)的后缘(10)挤压该金属管上尚未被铲刮起的外表面(8),使与其相邻的浅沟槽(7)变形,在其斜面或波谷部分形成隆起(71),从而在铲刮下一个肋片(11)时,该肋片(11)的切口(12)内有一个隆起部分(13),这样在形成肋片(11)后,将该肋片(11)折弯与相邻肋片(11)搭接时,该隆起部分(13)就成为小孔(5)内从孔壁向孔中心伸出的非对称突起(4)。
5.实现权利要求4所述制造沸腾液体传热壁方法中的专用铲刮刀具,该刀具端部表面是倾斜的,形成锐角的铲刮前缘,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刀具端部的后缘(10)有一个高出端部斜面、可对尚未铲刮起的金属管外表面起挤压作用的突出部分。
说 明 书
用于沸腾液体的传热壁、
其制造方法以及专用铲刮刀具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用于空调、制冷系统中沸腾液体的传热壁,该传热壁通过液体的汽化和沸腾将热量传递给与其相接触的液体。本发明还涉及该传热壁的制造方法以及该方法的专用铲刮刀具。
背景技术
近一、二十年来,为了有效地将热量从平板或管子表面传递给液体,用于氟里昂这类液体的沸腾传热技术迅速发展。尤其是近几年来,在传热壁下方设置多条可与液体相接触的窄长通道来提高传热效果。美国专利说明书US-4060125A就公开了这样一种传热壁,在该传热壁面下方的窄长通道平行地伸展着,它们彼此相隔很小的距离,外表面上沿着该通道间隔地开有小孔,使通道与传热壁外部相通,采用这样的结构后,液体通过小孔流入通道,在通道壁上形成一层液体,增加了液体与传热壁的接触面,从而可以提高沸腾传热的传热效率,但是这种结构的传热壁有一个与传热壁热负荷匹配的最佳小孔直径,热负荷过大或者过小都会降低传热性能。
美国专利说明书US-4059147A中也揭示了类似结构的传热壁以及该传热壁的制造方法。首先用滚动挤压方法在传热壁表面上向外挤出肋片,肋片的高度比肋片的厚度大几倍,也大于肋片的间距,接着用滚花刀具在肋片端部形成有间隔的小切口,然后将肋片端部折弯,使其几乎与相邻的肋片相搭接。
发明内容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上述用于沸腾液体的传热壁的基础上提供一种传热性能更好、更稳定的传热壁;为此,本发明还要提供一种制造该传热壁的方法以及专用铲刮刀具。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对外表面下方有许多平行窄长通道的沸腾液体传热壁的结构作了进一步改进,在外表面上沿通道间隔设置的小孔中形成一个从孔壁向孔中心伸出的非对称突起,它在小孔横截面上的投影面积与小孔横截面的面积比为 - 。
为了在传热壁小孔中形成上述非对称突起,本发明的制造方法包括下述几个步骤:先在金属管外表面上形成多条浅沟槽;然后用铲刮刀具沿着金属管外表面铲刮起带切口的肋片,在这同时铲刮刀具的后缘挤压该金属管上尚未被铲刮起的外表面,使与其相邻的浅沟槽处变形,在浅沟槽的斜面或波谷处形成隆起,从而在下一次铲刮时,铲刮起的肋片的切口内就有一个隆起部分;当制得彼此间隔很近、端部带有多个均匀分布切口的成排肋片后,将肋片端部折弯,使其与相邻肋片搭接,从而在外表面下方形成平行窄长的通道,外表面上沿通道间隔设置的小孔内形成从孔壁向孔中心伸出的非对称突起。
为使传热壁的小孔中形成非对称突起,上述制造方法要采用专用的铲刮刀具,该铲刮刀具的端部表面是倾斜的,形成锐角的铲刮前缘,该刀具端部后缘有一个高出该端部斜面的突出部分。当用这样的铲刮刀具铲刮肋片时,此突出部分对尚未铲刮起的金属管表面起挤压作用,在浅沟槽的斜面或波谷处形成隆起,该隆起最后成为外表面小孔中的非对称突起。
由于在上述传热管外表面的小孔中设置了非对称突起,它对从小孔流入通道的沸腾液体起到一种加热作用。在热负载较小情况下,通道内产生的蒸汽容积很小,液体很容易流入通道,使通道内充满液体,由于突起对沸腾液体的加热作用,使通道内充满沸腾液体的区域面积要小于没有突起存在的情况,也就是说加大了通道壁的液膜层,提高了沸腾传热的效率。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方式对本发明作进一步详细说明:
图1为本发明用于沸腾液体的传热壁面的透视图;
图2为图1所示传热壁面外表面小孔的俯视图;
图3为图2所示小孔沿III-III线的剖视图;
图4为图2所示小孔沿Ⅳ-Ⅳ线的剖视图;
图5 示意描述了本发明制造如图1所示传热管壁面时肋片成型的步骤;
图6为肋片成型时铲刮刀具挤压表面使浅沟槽端部变形的透视图;
图7为成型肋片的示意图;
图8至图10分别描述了沸腾液体在该传热壁面通道中的三种工作状态;
图11为图1至图4传热壁面的传热特性曲线图。
具体实施方式
图1为本发明沸腾液体传热壁面的透视图。在传热壁面基体或者传热管管体1上有许多平行的窄长通道2,这些通道彼此间距很小。通道2上方的外表面6上有许多三角形的小孔5,按一定的规则间隔排列。每个小孔5中都有一个突起4,该突起4在小孔横截面的投影面积小于小孔5的横截面面积;突起4的形状是非对称的。如图2所示,三角形小孔5的底边51与通道2相平行,与该底边51斜交的两个侧边52、53以及从侧边52伸出的突起4相当于通道2侧壁3的扩展部分,突起4以横跨的方式伸进小孔5中,并将小孔5的一部分堵住。该小孔5的形状也可以是其它形状,如矩形、梯形、U形或半圆形等,突起4也可以是任何所希望的形状,例如该突出的前端部有多个裂口,或者突起的前端成双舌片形。
从图3和图4可知,由三角形小孔5侧边52伸出的突起是倾斜的,倾角为5 - 80°,其靠近底边51处那部分的水平位置要高于靠近另一侧边53处那部分的水平位置。
图1到图4所示的传热壁面可以采用如下加工步骤制成:首先如图5所示在传热管管体1表面上加工出许多浅沟槽7,其走向与垂直管体1中心轴的平面斜交;然后以铲刮表面而不切削表面层的方式在传热管壁面上铲刮起许多肋片11;最后将每个肋片11的端部折弯,使其与相邻的肋片相接触(图5中未画出最后一个加工步骤)。
传热管管体1由导热材料制成,例如可选用外径为18毫米、壁厚毫米的铜管材。铜管表面的浅沟槽是用滚花刀具加工的,在管体1外表面上产生许多平行的、截面为V形的、螺旋状盘绕的浅沟槽7。图5中的浅沟槽7与管体1的轴线成45°角。各条浅沟槽彼此之间的间隔为 - 1毫米,深度为 - 毫米。当然浅沟槽7的形状不局限于V形,可以是任何一种所需要的截面形状,如矩形、梯形、U字形或弧形。其加工方式不限于滚花加工,也可以是滚压成型或切削加工方式。
在形成浅沟槽7后,用铲刮刀具9对管体1外表面进行加工,斜跨过浅沟槽7铲刮管体1外表面,而不切掉表面层,形成端部带有许多V形切口12的肋片11。该铲刮刀具端部是倾斜的,其前缘成锐角,而其后缘10处有一个高出端部斜面的突出部分,因而当铲刮刀具铲刮时,该后缘10上的突出部分对尚未铲刮起的管体表面8施加挤压摩擦作用,迫使V形浅沟槽7附近表面8上的材料流动到浅沟槽7中,在其一斜边及其波谷处形成如图6所示的隆起71,这样当铲刮下一个肋片11时,该肋片11端部切口12内也就出现一个隆起部分13 (见图7)。在作上述铲刮加工时,若取铲刮角为25度,肋片间的距离为毫米,铲刮深度为毫米,则加工制得的肋片高度可达毫米。
在这之后,对肋片11端部进行变形加工,将肋片11端部折弯,其折弯方向朝着隆起部分13的方向,并使其与相邻的肋片11相接触,从而制得如图1所示的传热壁面,相邻肋片间空腔14成为该传热壁面表面6下方通过小孔5与外界相通的窄长通道2,肋片11切口12靠近波谷处的隆起部分13成为三角形小孔5中从孔壁向孔中心伸出的突起4。折弯肋片可以采用滚压的方法,也可以采用模压的方法。例如在上述实施方式中,使平滚轮与铜管外圆周保持接触,将铜管绕中心轴转动,并作轴向运动,在平滚轮施加的压力作用下,铜管外径减小到毫米,最后形成的窄长通道宽度大约为毫米,高度为毫米。
当传热管1处于图8所示的工作状态时,通道2的整个壁面上都覆盖了一层液体膜105。此时,所有通道内壁上都有效地起到传递热量的作用,把热量传递到液体薄膜105上,液体薄膜105厚度很小,液体很快变成气态103,汽化的液体101带着汽化潜热从通道2内排出。一旦通道2内壁面上没有液体浸润时,液体就立刻通过小孔5输送到通道2中,于是通道2的整个内壁表面又重新形成一层新的液体薄膜层105。这样,在整个工作阶段,通道2整个内壁表面都有一层均匀的液体膜105。
但当传热管1尚未达到有效地进行传热情况,通道2内产生的蒸汽容积很小,那么从通道2内释放到壁外的汽化的液体101对进入通道2的液态冷却介质102的流动阻力很小,液态介质很容易进入通道2,因而通道2的局部地区充满了液态介质,如图9中的106所示,因而产生的液体薄膜区105减小了,在充满液态介质区域,热量以显热方式传递,与以潜热方式传递相比,其传热性能大大降低。但是对于有突起4的小孔5来说,突起4对通过小孔5流进通道2的液态冷却介质起一种加热作用,与无突起的传热壁相比,通道2上充满液态冷却介质的区域减小了,也就是说液体薄膜区105加大了,有助于改善传热性能。
当传热管1热负荷加大时,通道2产生的气态冷却介质容积增加。与此同时,流入到通道2的液态冷却介质容积减小,使通道2内壁表面上有一部分没有液体薄膜,如图10中表面108的情况。此处的热量也以显热方式传给汽化的冷却介质,传热性能大大下降,因而小孔5中的突起4尺寸不可太大,以便在热负载高时,仍有足够的液体冷却介质流入通道2,使通道2上没有润湿部分的内壁面积减小,以改善在高负载时的传热性能。
从上述分析可知,突起4的尺寸有一个最佳范围。为确定此突起4的最佳尺寸范围,做了六组试验。在这些试验中,均采用三氯氟甲烷作为冷却介质。设突起4在小孔5横截面上的投影面积与小孔5横截面的面积比为(,该六组试验中(的变化值与平均值如表1所示。
表1
试验
组别
(值变化范围
(值
平均值
该六组试验结果如图11所示。从该图可知,当突起4在小孔横截面上的投影面积与小孔横截面之比(的平均值在 - 之间变化时,有可能得到高的传热效率。这对于每个壁面来说,相当于(在和之间。
本发明不局限于上述管状传热壁面,同样适用于圆环状、板状或其它形状的传热壁面,只要在其外表面上小孔中设置了从孔壁向孔中心伸出的突起,均属于本发明的范围。
说 明 书 摘 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空调、致冷系统中的沸腾液体传热壁、其制造方法及专用铲刮刀具。传热壁外表面(6)下方有许多平行的窄长通道(2),外表面上沿通道间隔开有小孔(5)。本发明在小孔(5)中设置了从孔壁向孔中心伸出的非对称突起(4),其在小孔(5)横截面上的投影面积与小孔(5)横截面的面积比为,采用这样的结构后使该传热壁的传热性能更好、更稳定。为制得该传热壁面,先在金属管外表面上形成多条浅沟槽,然后用后缘有突出部分的铲刮刀具沿金属管外表面铲刮起带切口的肋片,由于铲刮刀具后缘突出部分对金属管外表面尚未铲刮起的部分起挤压作用,在浅沟槽内形成隆起,从而折弯肋片端部后,制得小孔中有非对称突起的传热壁面。
第九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满足的要求及其准备
在本章第一节中已经指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主要包括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简要说明。
由于已在本章第二节中对请求书的主要内容和填写要求作了介绍,本节重点对所提供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应当满足的要求加以说明,此外对请求书中的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所属类别作进一步说明,最后指出需要写明简要说明的几种情况。
一 请求书中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所属类别
1.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正如本章第二节中所指出的,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该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使用该请求给予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名称。
在填写该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时,应当满足下述四项要求。
通常以1-7个字为宜,最多不得超过15个字
应当尽可能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应当与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反映的内容相吻合
产品名称应当规范,通常应当避免使用下述名称:
(i)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如茅台酒瓶、海尔空调机等;
(ii)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医疗器械等;
(iii)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电冰箱、可伸缩钓鱼杆等;
(iv)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34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双手套等;
(v)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八角形烟灰缸、红色收音机等;
(vi)省略写法的名称,如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电话机不能写成电话等;
(vii)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viii)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带有双把手的酒杯、含有熊猫图案的书包等。
2. 产品所属类别
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的产品所属类别一栏中写明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如因手头没有分类表而不能按要求写明产品类别的,或者对新开发的产品难以确定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
二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的名称,必须采用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并标注在相应视图的下方。
1. 图片的绘制
外观设计的图片应当按照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绘制。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图片应当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图片中的线条应当均匀清晰,并不得涂改;轮廓线应当采用粗实线,线条宽度不得小于毫米。
2. 外观设计的照片
外观设计照片的拍摄应当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其轮廓应当清晰,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
通常,若采用照片来表示所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范围,则所有视图均应当提交照片,除非所提交的外观设计立体图或使用状态图的照片仅作为所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的参考,此时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仍以外观设计的图片为准。
此外,照片不得采用复印件,且产品的照片中不得有任何与产品无关的陪衬物,必要时提交的产品使用参考图的照片除外。
图片和照片的尺寸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对于细长物品为保证其比例正确,允许其中一维尺寸小于3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此外,应当保证图形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产品外观轮廓的各个细节仍能清晰可辨。
4. 图片或者照片的色彩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提交的彩色图片应当使用绘图纸,并使用着色牢固、不易褪色的颜料绘制。
5. 对所提交的图片和照片绘制的具体要求
所绘制的图片和拍摄的照片应当满足下述十五点要求:
(1)各视图的比例应当一致,且投影关系相对应;
(2)各视图应当按正投影制图法绘制,即所有的投影线都互相平行、且垂直于投影面;
(3)当一组六面视图或一组两面视图不能充分表达该外观设计时,应当提交必要的展开图、剖视图、立体图、局部放大图、使用状态图等;
(4)剖视图应当按照机械制图国家标准规定的画法进行标注,在其有关图上标明剖切平面的位置和表示投影方向的箭头,并在箭头旁和剖视图下方用相同的标记表明两者的关系;
(5)对于局部放大图,应当在有关图上标出放大部位,并在该放大部位处和局部放大图下方用相同的标记表明两者的关系;
(6)外观设计产品有几种不同变化状态时,应当分别提交不同变化状态的图,如折叠伞,不仅要提交其打开状态的主视图,还要提交一种折叠状态图;
(7)对于细长物品或按一定规律变化的细长物品,绘图时可省略其中间一段长度,但应当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的方式来表示,此时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
(8)对于透明物品,应当按照透明可见部分的真实情况绘制,当内层和外层有两种以上形状、图案和色彩时应当分别表示出来;
(9)对于产品的外观设计涉及六个面的,若后视图和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后视图,若左视图和右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左视图或右视图,若俯视图和仰视图相同或对称时可省略俯视图或仰视图,若产品为回转体、且其外观设计的前后左右均相同时可省略后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对于大型或位置固定的机械设备以及底面和/或背面不经常看到的物品可省略仰视图和/或后视图,但上述省略视图情况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
(10)对于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两个面的,若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或对称时或后视图无图案时可省略后视图,但上述省略视图情况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
(11)对于两件以上物品的组合件产品,除提交组合状态相应视图外,必要时还要提交每一单件的主视图或立体图;
(12)对于积木类产品,应当以每一单件的相应视图为基础提交每一单件的相应视图以及一组组合状态的立体图;对于插接件玩具,应当以组合状态为基础提交组合状态的相应视图以及每一单件立体图;对于平面拼图玩具,只需提交组合状态主视图,不必提交单件视图;
(13)对于成套产品合案申请时,应当分别提交每件产品的六面视图或两面视图,符合上述省略视图条件的允许省略有关视图;
(14)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不得包括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国旗、国徽、名著、著名建筑物等,上述内容应当在图片或照片中加以涂复;
(15)外观设计图片中不得包括不属于产品形状的轮廓线或者图案的边界线或花纹线的其他线条,如阴影线、中心线、尺寸线、指示线、虚线等,上述线条应当从图片中删去。
三 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图面或照片的视图省略情况、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说明。通常不得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结构,也不得在简要说明中进行广告性宣传。
简要说明中仅用来说明下述九种情况:
(1)对所提交的外观设计的有关视图省略的情况应当作出说明,并写明省略的原因;
(2)对使用过程状态变化的产品,在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其状态变化的情况;
(3)对具有透明部分的产品,应当对其透明部分的情况作出说明;
(4)对于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而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应当对其属于何种无限定边界的情况作出说明;
(5)对于省略一段长度的细长物品应当写明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
(6)对于用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且其外观特征与材料关系密切时应当对此情况作出说明;
(7)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该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8)对于新开发的产品,简要写明其使用方法、用途或性能;
(9)对于有主要创作部位的产品,应当简明扼要地写明其设计要点。
第十节 外观设计图片和照片的绘制及简要说明的撰写
在前一节中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作了简要介绍。本节主要介绍如何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和指出外观设计申请文件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
专利代理人在为委托人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时主要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判断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确定请求书中的发明创造名称;准备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对外观设计作出简要说明。
1. 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代理人在接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委托后,首先要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来说,判断该专利申请是否为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 4. 3节列出的十种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或类似的情况。
若发现属于这十种情况之一,首先考虑是否存在对其作出修改而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可能,例如委托人原来要求申请杯把的外观设计专利,则可以将其修改为带有这种杯把的杯子。然后将考虑的结果立即告知委托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作出修改后再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通过分析,不属于这十种情况,则应当立即为委托人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
2. 发明创造名称
在确定发明创造名称时,首先根据委托人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介绍,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产品目录表中选择,尽量选用该产品目录表中列出的名称。
如果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产品目录表中没有相应的产品名称,可以从其中选择相近的产品名称作相应的变化。例如对于近两年新出现的夏天使用的其内部充有水的凉枕,则可以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产品目录表中06大类09小类中的P0229“枕头”和A0076“充气床垫”出发,将产品名称定为“充水枕头”。但是,在对产品名称作相应变化时应当注意不要在其中增加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如反映产品构造、功能或作用的内容,反映产品造型或色彩的内容,反映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内容,反映产品制造单位、设计人员、产地、商标、型号或其他的类似内容。另外也不应当将产品名称上升到日常所指的产品类别或其使用领域。
如果从委托人提供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以及委托人对产品及其性能的介绍难以确定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分类,从而无法确定其产品名称,则应当尽快与委托人联系,进一步了解该产品及其主要功能,从而为其确定合适的名称。例如具有储钱罐和台钟两种功能的产品,应当让委托人确认以何者为主,即该产品是带台钟的储钱罐还是带储钱罐的台钟。若为前者可选用99大类00小类B0095的产品名称“储钱罐”,若为后者,则选用10大类01小类C0471的产品名称“钟”,或“台钟”。
3. 图片和照片
通常,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由委托人提供。
作为专利代理人首先应当根据委托人对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介绍检查所提供的图片或照片是否齐备。对于立体产品,是否提供了六面视图的图片或照片,对于平面产品,是否提供了两面正投影图的图片或照片。若缺少有关视图,就要看委托人是否对此情况作出了说明,即所缺视图是否由于产品设计要点不涉及这个面,或者由于产品的对称性或视图的相同而可以省略该视图,或者由于该产品位于正常位置时该面不易被见到。此外,还应当分析该产品有无特殊性,是否需要提供展开图、立体图、剖视图、放大图,状态变化的产品是否提供了足以反映其变化状态的多幅变化过程的视图,两件以上物品的组合件产品是否提供了组合状态的相应视图和各件单独的视图。一旦发现缺乏有关视图,应当立即要求委托人提供。
在视图齐全的情况下,就要检查所有这些附图是否符合要求,若出现不符合要求之处,例如轮廓线不清晰,图片中出现阴影线、中心线、尺寸线、指示线、虚线,照片中出现不属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衬托物,图片或照片中出现应当涂复的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国旗、国徽、名著等图形或文学,视图比例不一致,视图不符合正投影制图法,细长物品或透明物品的表示不规范等,则应当请委托人考虑作出修改,若有可能最好对有关不符合要求的视图作出修改后请委托人确认,从而尽快为委托人准备好一套符合要求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在准备图片或照片的同时,一旦发现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包括多件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成套产品或设计构思不相同的产品,则也应当告知委托人该专利申请可能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请委托人考虑是以多件专利申请分别提出呢还是先合案申请后根据审查意见再决定是否分案。
4. 简要说明
在准备好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后,就要着手考虑撰写简要说明。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2. 3节列出了九种需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的情况。归纳起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说明视图的有关情况,如视图的省略及省略原因,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的长度,平面产品中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而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等。
第二类是对产品情况的说明,如产品状态变化情况,产品透明部分,由特殊材料制成的产品,新开发产品的使用方法、用途或者功能。
以上两类要根据提交图片或照片的情况和委托人对该产品介绍的情况写明,由于这两类说明是对视图或产品实际情况的说明,因而只要存在这些情况,就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加以说明。
第三类实质上是对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声明,其一是设计要点,其二是说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说明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实际上就表示该外观设计的色彩是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之一。对于要否写明设计要点应当与委托人仔细商量,它包含有两方面含义,其一是要否写设计要点,其二是强调哪个或哪一些设计要点。通常来说,写明设计要点有利于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纠纷。如果被控侵权方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包含了所有设计要点中所强调的内容,即使其它方面存在差别,就很有可能判决侵权。相反,如果无效宣告请求的对比文件中披露的外观设计未包含设计要点中的一项,就很有可能维持专利权有效。但是设计要点强调的多少是值得推敲的,设计要点强调得多将有助于维持专利权,但认定侵权就要困难一些;而设计要点强调得少比较容易认定侵权,但维持专利权的难度加大。因此,应当与委托人充分交换意见,确定该外观设计的要点究竟是哪些,将其写入简要说明中去。
二 外观设计申请文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为帮助专利代理人进一步掌握和了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绘制,现指出目前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较经常出现的问题,以供参考。
1.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中最常见的问题有下述几种:
(1)使用人名、商标名命名的产品名称,如“徐氏开瓶器”、“成吉思汗宝刀”、“红星牌电饭锅”等;
(2)产品名称中带有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如“43寸平面直角彩色电视机”、“800W微波炉”、“XF-5型吸尘器”、“一副三角板”等;
(3)产品名称中包含有其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如“带小风扇的遮阳帽”、“防滑鞋”、“多功能健身器”等;
(4)产品名称中包含有与产品形状、色彩及材料有关的内容,如“椭圆形果盘”、“彩色拼图板”、“铜质门把手”;
(5)未写明具体的产品名称,如“台”、“架”、“机床”等,应当写成“控制台”、“盆架”、“铣床”等。
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下述几种:
(1)写入了产品的性能、优点、效果及使用方法,这些内容不是对图片或照片的补充说明,不应当写入;
(2)写入了对该产品的广告宣传内容,如产品的获奖情况或节能效果;
(3)省略视图时未写明省略的原因;
(4)采用省略画法的细长物品,未写明该细长物品的长度或细长比。
图片和照片
图片和照片绘制中最常见的问题有下述几种。(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具体说明)
(1)“图片或照片”文件的使用方法不对。横向使用文件时,视图的顶部应当在装订线一方。
(2)绘图未按照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制图要求和机械制图的国家标准绘制,或未使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
(3)轮廓线线条不连续,图形不清晰。
(4)各视图的投影关系不对应。
(5)照片未按照正投影规则拍摄制作。
(6)各视图的尺寸比例不一致。
(7)视图中存在不应在外观设计视图中给出的线条,如阴影线、虚线、尺寸线、中心线等。
(8)照片中不应当出现不是构成外观设计产品的陪衬物,拍摄时与产品无关的陪衬物应当删除。
(9)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出现了应当涂覆的、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与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著名建筑物等。
(10)合案申请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不是用于同一类别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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