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讲义
第一章 绪论
识记:
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涵义;
2. 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
3. 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
4.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07
【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
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单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07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单选】13 世纪至 16 世纪间流行于地中海沿岸各地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 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单选】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可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2. 近现代国际习惯或惯例
3. 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单选】《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专门对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内容、效力、
转让等事项作出比较详细的统一规定。
4. 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多选】国际砂糖协定、国际锡协定、国际小麦协定、国际
橡胶协定,都属于多变性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5. 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
【多选】近现代国际商务惯例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华沙—牛津规则》,《商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6. 近现代各国商事立法
【多选】法国在 1673 年和 1681 年先后颁行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
三、转折、更新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1. 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贸总协定
【多选】1944 年 7 月在美国东北部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
会议,45 个与会国签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单选】《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规定了美元与黄金的固定比价,使美元等同于黄金,成
为世界通用的货币。
2. 创立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斗争
(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单选】1960 年底通过了《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庄严宣布“必须
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
(2)《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以及《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单选】南北分歧的核心内容则在于世界财富如何实行国际再分配。
【单选】联合国大会于 1974 年 4 月召开了第 6 届特别会议,围绕着“原料和发展”这一
主题。
3. 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
【单选】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以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为基本缔约国
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相应组织,如经济互助委员会。
【多选】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条约以发展中国家为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条约及其
相应组织,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石油输出国组
织、可可生产者联盟、天然橡胶生产国协会。
4. 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
【单选】乌拉圭回合的艰难谈判,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世界财富的国际再分配,特别是南
北两大类国家经济上的利害得失,很难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与平衡。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06
【多选】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正确说法有:(1)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
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2)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跨门类、跨学科的边缘
性综合体;(3)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06)
【多选】狭义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施瓦曾博格、金泽良雄、卡罗。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多选】广义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
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
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多选】广义说国际经济法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
文菲尔德、樱井雅夫。
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多选】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
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涉外经济法。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和区别
【简答】(1)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和区别
【简答】(1)权利与义务的主题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4)发挥调整功能的途径或层次不同。
(3)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三、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的联系和区别
【多选】各国用以调整本国境内涉外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其立法形式有二:(1)涉
外涉内统一;(2)涉外涉内分流。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重点】
【单选】“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自然人、
法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1) 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而作为国际经济法其余组成部分
的各国经济法、国际私法以及国际公法的有关法律规范,却无一例外,都必须经过
国内立法或国际缔约等程序才能确立。
(2) 它对于特定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从总体上说,并非直接来源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
强制权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
采用,一般说来,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
(3)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
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删减。
(4) 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一般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
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
权。
第四节 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一、中国现行的对外开放国策是中国历史上优良传统的发扬光大
【多选】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1)古代中国时期;(2)半殖
民地半封建中国时期;(3)社会主义新中国时期。
二、古代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多选】宋代市舶条例内容有:(1)外贸开始规范化;(2)鼓励交易和分类管理;(3)
采取低税政策;(4)厉行出口许可证制度;(5)严禁各种走私逃税活动;(6)切实保护
“番商”合法权益;(7)礼遇外商,救助海难。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内涵
【多选】(1)独立自主精神的坚持与平等互利原则的贯彻
【多选】独立自主和平等互利,乃是新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贯坚持的、最基本
的法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也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健康发展的两大基石。
(2) 闭关自守意识的终结与对外开放观念的更新。
四、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对外经济交往及其法理原则
第五节 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与学习国际经济法
一、中国实行经济上对外开放国策的主要根据
【单选】实行对外开放是中国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
二、深入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贯彻上述基本国策的重大作用
【多选】表现为:(1)依法办事;(2)完善立法;(3)以法护权;(4)据法仗义;(5)
发展法学。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识记:
1. 国际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
2. 这些基本原则逐步形成的发展过程。
第一节 南北矛盾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多选】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
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06
第二节 经济主权原则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提出
【单选】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二、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08
【单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多选】经济主权在本国境内的主要体现,即:不仅对本国境内的一切财富、一切自然资源
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而且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
【多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1) 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
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 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4) 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5)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三、世纪之交在经济主权原则上的新争议与“攻防战”:综合评析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
WTO 多边主义交锋的三大回合
1. 新争议的缘起:乌拉圭回合与世贸组织
【单选】世界贸易组织终于正式成立并运行十年以来,新一轮的大争斗又已在酝酿和兴起之
中,争斗的核心依然还是各国之间、各类国家之间在经济主权上的限制与反限制问题。
2. 美国“主权大辩论”的后续影响之二:“201 条款”争端案
【单选】“201 条款”的主旨和效应,则在于充分保护美国国内产业及其国内市场的高度安全,
使其免受外国进口产品的强劲竞争。
3. 美国“主权大辩论”、“301 条款”争端案以及“201 条款”争端案之宏观小结
【多选】核心相同,旗号相同,因果相连,祸根未除。
4. 美国“主权大辩论”及其后续影响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简答】简述以经济主权问题为核心的激烈论战对发展中国家的启迪。
(1) 增强忧患意识,珍惜经济主权;
(2) 力争对全球经贸大政决策权实行公平的国际再分配。
(3) 善用经济主权保护民族权益,抵御霸权欺凌和其他风险。
(4) 警惕理论陷阱,屏除经济主权“淡化”论。
第三节 公平互利原则
一、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
【名词解释】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自 20 世纪 40 年代中期至 70 年代初,在国际贸易
关税体制中长期推行互惠原则、最惠国原则以及无差别原则。
二、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
【单选】公平互利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06 04
【单选】普遍优惠制旨在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07
第四节 全球合作原则
【多选】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
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一、【单选】全球合作原则的中心环节:南北合作
【单选】“南北关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单选】南北两类国家的对话和合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其中较为重要的,首推 1975 年
至 1989 年先后签订的四个《洛美协定》。
二、【单选】南北合作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06
【单选】《洛美协定》在当前的南北关系中,是最大的经济贸易集团。
【单选】2000 年 6 月 23 日,欧盟 15 个成员国以及非加太地区 77 个国家在贝宁的科托努共
同签署了新的《伙伴关系协定》,简称《科托努协定》。
【论述】试述《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的积极意义与局限性。
(1) 实施《洛美协定》26 年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两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从 55 国逐
步递增至 86 国。至 2000 年 6 月,《科托努协定》继承和取代了《洛美协定》,参加
《科托努协定》的成员国又进一步扩大为 93 个。
(2) 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每一个《洛美协定》与前一个《洛美协定》相比,
欧洲共同体及其后的欧洲联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优惠条件,从总体上说,都
有所改善。
(3) 每次续订协定的谈判,都历经艰难,从南北矛盾重新激化到南北重新对话,最后总
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使南北合作有所前进的新协议。
(4) 每一个新的南北协议,从总体上说,都更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
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简答】《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很不平等、很
不公平的经济关系。它表现在:
(1) 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等价交换。
(2) 关税上的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
(3) 用以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其绝对数量
虽不断递增,但对于这些积贫积弱国家发展经济的现实需求说来,差距仍然很大。
(4) 由于在殖民地阶段长期形成的“畸形经济”,迄今积重难返,许多非加太地区国家往
往不得不继续接受外来的指令,在农业或牧业生产上依然实行单一种植、单一经营
和单一出口,从而严重影响了这些国家国民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难以彻底摆脱经
济落后状态。
三、【单选】全球合作的新兴模式和强大趋势:南南合作
【单选】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开展经济合作,国际上通称为“南南合作”。
【单选】南南合作与南北合作,都是全球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选】联合国把“贸发会议”确定为联合国在经济方面的一个常设机构。
【多选】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联合推动下,1974 年召开的联合国大会第 6 届特别会议和
第 29 届会议相继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重要法律文献,把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推进到一
个新阶段。
四、南南合作原则初步实践之一例:“七十七国集团”
【单选】“77 国集团”是全球众多发展中国家实行南南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多选】“77 国集团”的行动宗旨,即(1)为发展中国家旗帜鲜明地表述自己的正义主张,
促进发展中国家集体的经济权益;(2)在联合国体制内部,在有关国际经济一切重大问题
的南北谈判中,增强发展中国家的“集体谈判能力”;(3)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加强经济合
作和技术合作。
【单选】“南方中心”提出的这些研究结论和鲜明主张,在 2000 年 4 月间召开“南方首脑会
议”。
【单选】2001 年 11 月 10 日,世界贸易组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市举行第四届部长级会议是
“多哈会议”。
【单选】在新一轮全球性多边贸易谈判中,首屈一指的议题和难题是“农业问题”。
第五节 有约必守原则
一、【简答】有约必守原则的基本内容
有约必守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
的。
(1)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经
济条约,就在享受该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
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
务。
(2) 就自然人、法人相互间或他们与国家之间的合同而言,有约必守是指有关各方当事
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
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
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
约定条件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二、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多选】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 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多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专门针对公约的违法和失效问题,列举了八种情况,其中需
特别注意的有:(1)错误;(2)欺诈;(3)强迫;(4)违反国际强行法。
2. 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多选】04 实现情势变迁的例外,必须同时具备许多要件,即:(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
必须是在缔约之后。(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3)情势变迁的实况必须是当事
国所未预见的。(4)情势变迁的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或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
要基础或基本前提。(5)情势变迁的影响必须是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
围或程度。(6)情势变迁的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7)【单选】“情势
变迁”原则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重点,比重占 20%以上】
重点:
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补救、风险转移;
2. FOB、CFR、CIF 和 FCA 等几种常见贸易术语;
3. 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识记:
1. 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涵义;
2.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违反合同的补救;
3. 货物风险的转移以及有关货物的保全。
领会:
1. 发价、还价的区别;
2. 发价的撤回、撤销的异同;
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基本原则;
4.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性质和内容。
应用:
以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知识解决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问题。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概说
【名词解释】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
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单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公约。08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法
【单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1. 合同的成立要件
【单选】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08
(1) 实质要件
【简答】简述发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 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① 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
① 必须标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即发价人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
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允承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
【单选】发价于达到被发价人时生效。04
【多选】发价失去效力的原因有被发价人还价、发价有效期满、发价人撤销发价、被发价人
拒绝。03
【单选】发价在送达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人可以随时把它撤回。
【多选】发价不得撤销,这两种情况是:①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
是不可撤销;①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
价的信赖行事。
【简答】简述发价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价的撤回应该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前,由于这时发价
尚未生效,所以撤回的条件比较宽松。发价的撤销系发生在发价生效之后,由于此时发价已
经生效,所以撤销的条件比较严格,既时间要求更紧,且有些情况下不得撤销。
【单选】卖方按买方发价的要求发运货物,卖方的发货行为构成接受。07
【单选】投邮主义为英美法所采用。
【单选】到达主义为大陆法所采用。
【单选】对于接受生效的时间问题,我国一向采取到达主义。
(2) 形式要件
【单选】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选】订立合同不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2. 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
【单选】合同已具备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可成立。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多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多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标的物条款;(2)价格条款;(3)运输条款;(4)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
(6)检验条款;(7)免责条款即不可抗力条款;(8)索赔条款;(9)法律适用条款;
(10)争议解决条款。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多选】1.卖方的义务
(1) 关于交付货物
【多选】“货物相符”问题是指: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必已在合同中写明,构成合同的
重要部分。05
【单选】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的这些规定相符。06
【多选】卖方交付货物数量多于合同规定的,买方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收取多交部分货
物的全部或一部分。04
【单选】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03
【单选】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
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单选】《公约》第 42 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
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
求为限。
(2) 关于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3) 关于转移货物所有权。
2.买方的义务
【多选】买方的义务有二: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五、合同的履行
【单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其义务,就是在履行合同。
【多选】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
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是中止履行义务、宣告合同无效和要求损害赔
偿。08
六、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1. 违反合同与补救
【单选】损害赔偿是对各种违反合同都可采用的补救办法。
【论述】试述如何使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损害赔偿救济。03
(1)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
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2) 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
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3) 在宣告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后来买方如购买了替代货物或卖方已把货物转卖,则合
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可能出现一定差额;即使没有买进或转卖情事,合
同价格和时价之间也可能出现差额。
(4)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
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
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2. 【论述】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05
(1) 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2) 要求交付替代货物。
(3) 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4) 宣告合同无效。
(5) 减低价格。
3. 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多选】买方的违反合同,主要表现为不付款、迟付款、拒收货物、迟收货物。
(1) 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他义务
【多选】卖方自己订明规格,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① 根据合同买方有订明规格的义务,而不履行;
① 卖方应该依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订明规格;
① 卖方必须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而且必须规定一段合理时间,让买方可以在该段
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可是买方在收到这种通知后没有在该段时间内这样做。
(2) 宣告合同无效
【多选】卖方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① 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法律上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① 卖方曾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而买方
不在该额外时间内这样做,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七、风险转移
【论述】07 04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1) 风险转移,实际是风险承担的转移,也就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
(2) 对风险转移的时间作如下规定:①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有两种情况:a.倘使
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那么货物依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之时,
即为风险转移之时。这样,买方须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b. 倘使卖方有义务
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么,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之时,为风
险转移之时;在此之前,风险不转移。①如果货物是在运输途中出售的,那么订立
合同之时,就是风险转移之时;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风险转移的时间,也可以提
前到当初装运时,即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如海运提单)的承运人之
时。①合同既不涉及货物的运输,又非出售在运输途中的货物,即一般是在卖方营
业地交货的情况下,买方接收货物之时,即风险转移之时;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
间内这样做,那么,当货物已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之时就是风
险转移之时。
(3) 风险转移的后果,即: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
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八、保全货物
1. 保全货物的义务
【单选】05 保全货物的义务,有时要由卖方承担,有时要由买方承担。
【多选】买方承担保全货物的义务有两种情况:(1)买方打算退货;(2)买方代表卖方收
取货物。
2. 保全货物的措施
【单选】03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全货物义务只限于合理措施和费用。
九、合同关系的消灭
【名词解释】合同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合同的订立而发生,随着合同的终
止而消灭。
【简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告终止:
(1) 合同已按约定条件得到履行;(2)由于障碍(不可抗力),履行合同义务成为不可
能;(3)双方当事人就终止合同达成协议;(4)宣告合同无效。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作用和制订
【单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单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也被称为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
【单选】《第二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统一实体法。
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多选】1.《公约》的基本原则
(1) 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 平等互利原则
(3) 兼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单选】0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事项是:合同的缔结。
(4)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2.《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单选】08 03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这种合
同。
2) 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简答】(1)据《公约》第 2 条规定,它不适用于下列六种销售:
①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① 经由拍卖的销售;
①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①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①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① 电力的销售。
【单选】(2)《公约》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
【多选】08 公约调整合同的订立、公约不涉及合同的效力,《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
或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3.《公约》的保留
【多选】《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 合同的订立;
(2)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
(3) 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
4.《公约》的解释
【多选】解释《公约》有三项要求:(1)应考虑到《公约》的国际性。(2)应促进《公约》
适用的统一。(3)解释《公约》,还要考虑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
5.我国与《公约》
【多选】我国对《公约》作了两项保留:(1)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2)对书面以
外形式的规定保留。
6.《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公约》
【多选】06 《通则》适用于(1)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各类国际商事合同。
(2)是用示范法的形式提供当事人选择适用,或(3)通过示范法的形式对国内立法和国际
立法产生影响。
【单选】04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可同时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际服务贸易合同的
法律文件。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一、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形成和作用
【单选】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二、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的成文化
【多选】成文化的国际贸易惯例有
(1)《华沙—牛津规则》
【单选】05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1941 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多选】07 由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经济文件是:(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3)《托收统一规则》;(4)《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三、几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简介
1. FOB 船上交货
【单选】FOB 只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单选】07 04 03 根据《2000 年通则》,在 FOB 术语下,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
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
2. FCA 货交承运人
【单选】08 04 FCA 可以用于各种运输。
3. CFR 成本加运费
【单选】05 CIF 与 FOB 一样都是在装运港交货的合同。
4.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案例分析】08 CIF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单选】05 C 组术语与 F 组一样属于装运合同。
第五节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及其冲突规范
一、一些国家的货物买卖法
二、我国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多选】我国制订了《对外贸易法》,目的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
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冲突规范
【单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单选】国际货物买卖法律的冲突规范,也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单选】当事人选择使用某国法律,是指该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多选】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常用的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一、汇付
【名称解释】汇付,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
时,卖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买方,由买方迳直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货运单据由卖方
直接寄送买方,除以票汇方式汇付外,银行不处理票据。
1. 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多选】汇付方式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和收款人。
2. 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多选】根据不同的汇款方法,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二、托收
【名词解释】是出口商为向国外的进口商收取货款,开具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进口
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支付方式。
1. 托收的当事人
【多选】托收主要有四方当事人:(1)委托人;(2)托收银行;(3)代收银行;(4)付
款人。
2. 【简答】托收的业务程序
(1) 委托人出具汇票,向托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具托收指示书,附具或不附具装运单
据。
(2) 托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进口地的往来银行—代收行为办理收款事宜。
(3) 代收行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
委托人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
3. 托收的种类
【简答】05 跟单托收的概念及种类。
跟单托收是除了开具汇票以外,还附带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即期付款交单;(2)远期付款交单;(3)承兑交单。
【单选】08 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区别在于前者付款和交单是同时的,后者不是同时
的。
【单选】03 表示付款交单的是 D/P。
4. 托收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单选】03 从信用证性质上说,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三、信用证
【单选】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结算方式。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单选】目前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主要法律规范仍然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
【单选】07 关于国际贸易支付的惯例是 UCP600. (07 年 7 月公布)
2.信用证的定义、格式和内容
1)信用证的定义
【名词解释】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
第三者开立的载有确定金额,在规定期限凭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2)信用证的格式
【单选】现行的标准格式是国际商会第 516 号出版物。
3)信用证的内容
【多选】信用证的内容包括:(1)总的说明;(2)信用证的种类;(3)信用证的当事人;
(4)汇票条款;(5)兑付方式;(6)货物条款;(7)价格条款;(8)支付货币和信用
证金额;(9)装运与保险条款;(10)单据条款;(11)特殊条款。
3.信用证的当事人、参与人
【多选】05 信用证可能涉及的关系人很多,其中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是最基本的
三个当事人。
【多选】付款行可以是保兑行、出口地或第三国的其他银行。
4.【简答】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1)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立信用证;(4)通知受益人;
(5)交单议付;(6)索偿;(7)偿付;(8)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
5.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简答】1)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基本特点
(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2) 【案例分析】08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条件
(3) 【单选】06 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2)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
【多选】除了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以外,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还可以起到以下两个作
用:(1)安全保证作用;(2)资金融通作用。
6.【简答】信用证当事人、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通知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5)受益人与保兑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6)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7.【多选】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3)保兑信
用证和未保兑信用证;(4)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
用证;(5)SWIFT 信用证。
8.信用证欺诈
【多选】欺诈的构成要件有:
(1) 欺诈一般应是受益人的行为;
(2) 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
(3) 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的行为。
第七节 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管制
一、各国政府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目的和特征
【多选】各国对其国际货物贸易进行管制主要出于以下目的:(1)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
提高就业,调整产业结构;(2)稳定汇率,维持国际收支平衡;(3)保障和促进对外贸易
发展;(4)为实现某种政治或外交上的目的服务。
二、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律措施
【多选】各国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律措施主要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
1. 关税措施
【名称解释】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该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
税收。
【简答】08 1)关税的种类
(1) 根据征税的目的,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2) 根据征税的对象,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边境关税。
(3) 根据待遇差别,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
【多选】06 2)关税的征收方法有:(1)从量征税。(2)从价征税。(3)混合征税;(4)
选择征税。
2. 非关税措施
【多选】非关税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单选】07 (1)进出口配额措施是对对外贸易管理中的数量限制措施。(2)进出口许可证
措施。(3)外汇管理措施。(4)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措施。(5)海关监管措施。
(6)反倾销措施。(7)反补贴措施。(8)保障措施。
【简答】07 简述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基本条件。
① 构成倾销,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① 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
建立。
①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多选】06 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 某项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
① 进口数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
① 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三、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
【多选】1.双边协调与规范
(1) 通商航海条约;(2)双边贸易协定;(3)贸易议定书。
2.区域性协调与规范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 国际形势和格局发生新变化。
(2) 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
(3) GATT/WTO 体制的局限性。
3. 专业性协调与规范
【单选】专业性协调与规范主要是通过国际商品协定的形式进行的。
4. 多边协调与规范
【多选】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有以下职能:(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2)为多边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3)解决争端;(4)定期审议
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产生的影响;(5)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
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多选】世界贸易组织奉行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识记:
1. 国际服务贸易的涵义、类型和特征;
2. GATS 的法律体系及其主要内容;
3. 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中成员方之间的共识和分歧;
4.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和法律承诺。
领会:
1.理解 GATS 当中的最惠国待遇义务、透明度义务、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市场准入和国民
待遇。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
【多选】08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法国家乐福超市集团在中国设立分店、
中国某旅游集团欧洲 8 日游、英国某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德国会计师在德国以电子
邮件方式为法国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等属于国际服务贸易。
【多选】按照服务要素跨国流动的方式将国际服务贸易划分为四种类型:【重点】
(1) 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
【单选】08 中国银行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属于商业存在。
【简答】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特征:
(1) 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与不可储存性。
(2) 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3) 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4) 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
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 GATS 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重点】
一、【简答】06 GATS 的法律体系
GATS 的法律体系由 GATS 的正文、GATS 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部分所构成。
【单选】06 属于 GATS 的一般义务和纪律是最惠国待遇。
二、【论述】GATS 正文的主要内容
1. 最惠国待遇义务及例外
(1) 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获准豁免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0 年。
(2) 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3) 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4) 政府采购例外【单选】08
2. 透明度义务及例外
3. 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
4. 市场准入与国民待遇
5. 逐步自由化。
【单选】05 属于 GATS 中具体承诺的义务是国民待遇。
【简答】GATS 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
(1) GATS 对国民待遇的适用持宽容态度;
(2) GATS 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要求待遇措施在形式上完全相同,只要待遇措施的实行
不好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造成事实上的歧视,均被视为符合国民待遇的要
求。
(3) GATS 的国民待遇规定允许一成员给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超国民
待遇”,即高于国民待遇。
三、GATS 附件及部分决议的主要内容
1. 关于自然人流动问题
2. 关于空运服务问题
【多选】GATS 目前仅适用于:(1)航空器的维修和保养服务;(2)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
销;(3)计算机预定系统服务。
3. 关于海运服务问题
【多选】在乌拉圭回合中,服务贸易谈判组将海运服务业所涵盖的领域划分为三个方面:即
国际海上运输、海运辅助服务、港口服务。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后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
一、电信业
【多选】正在谈判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1)《参考文件》的全面承诺。(2)取消
市场准入限制。(3)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4)取消本地居民要求。
二、金融服务
【多选】参加成员同意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
三、海运服务
【单选】海运服务的谈判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现在国际海运市场的开放基本上都是根据对
等开放原则进行。
第四节 GATS 规则与中国国际服务贸易法
一、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1. 关于基本原则和待遇标准的规定
【多选】确立了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应当遵循的两项原则:有条件开放市场原则;互惠对
等原则。
2. 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二、中国对外开放服务贸易的法律承诺
1. 承诺的部门和分部门
【多选】我国对在服务提供方式、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所提供的条件和作出的限制都作
出了具体承诺。
2. 水平承诺
【名称解释】水平承诺是指承诺表中列明对外开放的所有部门在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
个方面对外资开放的程度。
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重点,近四年真题达 20 题】
重点:
1.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及其主要方式;
2.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签订以及国际技术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
识记:
1. 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标的及主要方式。
领会:
1.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起草中的实质性共识与分
歧;
2. 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关系;
3. 新的世界贸易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4. 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技术贸易的概念
1. 技术
【多选】技术可分为公有技术和专有技术两大类。
【案例分析】05 专有技术,即具有专有权属性的“私有”技术。一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
因依法被认为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而为人类之共同财富,即使该技术仍具有实施之价值,但
任何人均可未经授权而利用,因而不具有商品的属性,不能成为贸易的标的。
2. 技术转让与技术贸易
【简答】04 简述国际技术转让的基本方式。
技术转让可以划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前者具有商业性,因而又称为技术贸易;后者不
具有商业性,一般是政府间以技术援助方式进行的免费的技术转让。
【多选】在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技术进出口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3. 国际技术贸易
(1) 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国际性”。
(2) 【简答】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区别。
① 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的使用权。
①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受让方所取得的通常是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① 【多选】05 关于国际技术贸易的特点,正确的有:a.除非经出让方同意,受让方一般不
能将有关技术再转让给第三方;b.国际技术贸易是一种长期的交易,而且交易过程比较
复杂。
① 国际技术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适用的法律有所区别。
二、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
1. 专利技术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可以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 技术秘密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3)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3. Know-how
在我国,一般认为 know-how 是指技术知识。
4. 计算机软件
【单选】05 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的国际公约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单选】2001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框架
一、国内法
二、国际条约
三、国际惯例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概述
技术许可证合同形式是国际技术贸易最基本的形式。
技术贸易又分为权利转让、许可证贸易、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
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 2 条的规定,国际技术贸易合同可以分为 6 种:(1)
专利权转让合同;(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4)技术秘
密转让合同;(5)技术服务合同;(6)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合同。
二、【简答】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
1. 国际技术许可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贸易方式。
2.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供方提供的是技术性劳务。【单选】05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3. 国际技术投资
(1) 合资经营
(2) 合作经营
(3) 独资经营
4. 国际合作生产
国际合作生产一般采用两种方式:(1)由完全独立的本国企业与完全独立的外国企业,依
照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各自制造同一产品的不同部件,然后由一方或双方共同组装为某种
产品。(2)由各自独立的双方按照合同各自制造对方所需要的部件,然后各自组装成不同产
品。
5. 国际工程承包
可分为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和交钥匙工程承包合同。
6. 国际补偿贸易
【简答】07 简述国际补偿贸易的含义及特点。
(1)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设备出口方)向另一方(设备进口方)提供先进的机器
设备或技术,另一方以一定期限内使用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还
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2) 国际补偿贸易方式进行的国际技术贸易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①补偿贸易是技
术的供方与技术的需方用设备或技术与该设备或技术产生的产品或所得收益的
交货,具有易货贸易的属性。①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的性质。
7. 国际 BOT
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马来西亚南北高速公路、深圳沙角 B 电厂、上海大场自来水厂、长
沙望城电厂等项目的建设都采用了 BOT 方式。
第四节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一、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1.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概念
【名词解释】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
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
【简答】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
(1)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发生在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
(2)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贸易对象是无形的技术。
(3) 根据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取得某项技术的独占性或非独占性的实施或
使用权利,并受合同约定的使用地域和期限的限制。
(4) 与一般的技术合同相比,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条款多,涉及面广,对于技术输
出国和技术输入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关系重大。
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
(1)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
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单
选】06
(2)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可以使用许可技术的有被许可方和许可
方。【案例分析】07、04
(3)普通许可合同。即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除技术的受方外,技术的供方及第三方也可
以使用该技术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单选】08
(4)分售性许可合同。
(5)交叉性许可合同。
【单选】04 03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特征是:双务的、诺成的有偿合同。
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简答】
1. 序文
2. 关键性词语定义条款
3. 项目条款
项目条款一般由两部分组成:(1)合同的对象范围;(2)授权条款。
4. 合同的价款和支付方式
【多选】07 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计价的方法通常有:(1)统包价格;(2)提成价格;
(3)固定与提成相结合价格。
5. 技术资料交付和产品考核验收条款
6. 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条款
7. 关于技术改进成果的归属和分享条款
8. 保证和索赔条款
9. 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只适用于以转让非专利的专有技术使用权为内容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
10. 违约及其补救办法条款
11. 不可抗力条款
12. 争议解决条款
13. 法律适用条款
14. 合同的生效、有限期限、终止和其他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 10 年。
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
【论述】06 1.当限制性商业惯例或限制性贸易做法被具体地订入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则被称
为“限制性条款”。
2.限制性条款的内容
(1)搭售条款;(2)限制竞争条款;(3)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4)限制合同期
限;(5)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6)限制被许可方改进
或发展许可技术;(7)限制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8)限制被许
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9)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和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
(10)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第五节 与国际技术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方案
【简答】1.国际贸易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有助于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的提高。
(1) 充分尊重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不低于原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所规定的保护水平或标准为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最低总体
保护标准;
(2) 赋予参与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人以更为广泛的权利;
(3) 引入国际贸易规则,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或控制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4) 重视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的具体措施,以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2.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将促进国际贸易稳定和健康地发展。
(1)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由世界贸易组织出面所进行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已将知识
产权保护问题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直接挂钩。
(2)《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不仅产生了一项新的国际贸易规则,而且也影响了各国对外贸
易政策,成为各国制定对外贸易法律及政策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发展的互动
【多选】0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列举的应予禁止的限制贸易行为有独占性回授
条件、强迫性一揽子许可和禁止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
三、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重点】
1. 世界经济一体化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加快
【单选】06 《知识产权协定》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要求”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方必须
遵守和非世贸组织成员努力接轨的国际标准。
2.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扩大、标准提高、具体措施完善
【单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即是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紧密地
联系在一起。
3. 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与保障公共健康的关系
【多选】2001 年 11 月 14 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通过《多哈部长宣言》、《关于
知识产权协定与公共健康的部长宣言》、《有关实施问题和关注的决定》。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
(1) 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2) 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求多边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接
轨。
【单选】04 在《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基础上,第一次将版权、专利、
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保护融为一体的国际条约是《TRIPS 协议》。
(3) 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2.《知识产权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实体
【多选】07 《知识产权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确立了提供保护产权保护的对象及其
保护范围是:
(1)著作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4)工业品外观设计;(5)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
【多选】03 TRIPS 协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标准方面规定有:
① 植物新品种可作为专利给予保护;
① 驰名商标的保护;
① 外观设计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进口含有该设计的产品;
① 服务商标的保护;
① 将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作为文学作品加以保护。
【单选】03 商标首次注册和每一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限不短于 7 年。
【单选】06 专利发明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自申请日起的 20 年。
【单选】07 根据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受保护的未公开信息必须是合法地
处于权利人控制下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六节 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
一、技术进出口管理原则
1. 技术进出口的界定
【单选】06 衡量技术进出口的标准以技术进出中国国境为判断原则。
2. 技术进出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自由进出口和例外管制相结合原则。
二、技术进口管理
(1) 禁止进口的技术
①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① 为保护人民的生命或健康,必须禁止进口的;
① 破坏生态环境的;
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简
答、单选】08
(2) 限制进口的技术
【单选】08 实行许可证管理。
(3) 自由进口的技术
三、技术出口管理
特殊技术的出口管制
(1) 核、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
(2) 军用品出口管理;
(3)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
(4) 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
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第六章国际投资法 【重点】
识记:
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其体系;
2.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特征与主要内容,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基本机制;
3.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的类型和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
4. ICSID 和 MIGA 体制的主要内容及特色。
5. 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所贯穿的南北矛盾;
6. 我国保护外资的国内立法及国际法法律体系。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说
【名词解释】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跨国)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
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包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法或对外
投资法;涉及跨国投资问题的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以
及政府间机构制定的有关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涉外投资法,通常包含两个基本方面: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和向外国投资的立法
发展中国家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制
【多选】07 特征:
(1) 立法都以法典或系列性专门法规的形式;
(2) 在宪法中专门规定了有关吸收外国投资的立法原则;
(3) 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与外资优于内资的种种特惠待遇;
(4)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1. 对外国投资的管制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外资项目的审批;(2)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限制;
(3)对投资期限的限制;(4)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5)经营管理权和雇佣
职工的限制;(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多选】03
【多选】05 对外国投资范围的限制,是国际公认的国民待遇的合理例外。
2. 对外国投资的鼓励和保护
发展中国家宪法有关保护外资的规定一般是原则性的,落实到各类具体的外资立法,主
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待遇;
(2) 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3) 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与补偿。
【单选】05 个别发展中国家在其外资法典中接受发达国家所主张的“充分、及时、有效”
(赫尔准则)的补偿标准。
(4) 给与各种财税优惠。
包括:税收优惠;关税减免;其他优惠。
(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第三节 发达国家的涉外投资立法
一、发达国家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制
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都采取了一定的鼓励措施,主要包括:(1)信贷优惠;(2)避免双重
征税;(3)其他援助。
二、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 承保机构
(1) 美国海外投资保险承保机构是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单选】08 05
(2) OPIC 是官办的专业保险公司。【单选】04
2. 合格投资者
美国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的其资产至少 95%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
3. 合格投资
“新”项目,除创建新的企业外,还包括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和重建。
4. 合格东道国
【名词解释】合格东道国指的是海外投资注入的国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保险机构才同意
承保有关的海外投资,对于合格东道国的要求,美、日、德规定不尽一致。
5. 承保的政治风险险别
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的政治风险,分别是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
险和战争内乱险。
6. 保险额和保险期限
一般来说,最大保险额为投资总额的 90%。
关于保险期限,所有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都提供 15 至 20 年的长期保险。
第四节 保护国际投资的双边条约
一、保护国际投资双边条约的类型
(1)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2) 投资保护协定
(3)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二、【简答】06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1) 投资
【多选】04 属于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投资”的有:抵押权、专利权、金钱请求权、留置权、
公司股票。
(2) 外资准入及待遇
(3) 利润汇出
(4) 代位
(5) 征收及补偿
【单选】05 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有:
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6) 争端解决
(7) 其他条款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一、从罗马条约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欧元开始以非现金形式流通。
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同规则
安第斯集团成员国包括秘鲁、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及委内瑞拉。
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多选】07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国有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
【单选】04 投资也成为《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单选】05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待遇有差异时,应以待遇最高者的待遇为
准。
四、东盟投资协定
【多选】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即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柬埔寨。
五、亚太经合组织的投资法制
APEC 既是全球最大的资本输出方,也是最大的资本输入方。
【单选】05 APEC 投资法制的特点在于,各成员以共同的宣言、声明作出承诺,因而有充
分的灵活性。
第六节 世界性国际投资法制
一、《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简答】在该草案讨论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争议最激烈,无法达成定论的内容有
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化和补偿;(2)国民待遇;(3)国际法的适用性。
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简答】03 简述《指南》的性质及内容。
《指南》只是一种指导方向的文件,供各国行事参考,采纳与否,悉听尊便,它当然不是一
项有约束力的条约。
《指南》分五个部分。(1)指南一规定了《指南》的适用范围。(2)指南二规定了外国投资
入境的批准问题。(3)指南三规定了外国投资的待遇。(4)指南四规定了征收和补偿原则。
(5)指南五规定了争端解决的途径。
三、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
【单选】0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指 TRIPs 协议。
1.《TRIMs 协定》
【论述】08 【单选】04 《TRIMs 协议》的内容:
(1) 适用范围:《TRIMs 协议》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
即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项协议。
(2) 《TRIMs 协议》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的
规定相违背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 TRIMs 具
体说有两种:①当地成分要求;①贸易平衡要求。与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不符的
TRIMs 有三种:①贸易平衡要求;①进口用汇限制;①国内销售要求。
(3) 《关贸总协定》各项例外规定全面适用于 TRIMs,发展中国家可以按《关贸总协定》
第 18 条获得特殊与差别待遇。
(4) 各缔约国须在《TRIMs 协议》生效后 90 天内将所有 TRIMs 予以通报,并在 2 年内
(发展中国家为 5 年,最不发达国家为 7 年)消除这些 TRIMs。
(5) 各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服务贸易总协定》
【单选】04 有关 GATS 中的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第七节 《华盛顿公约》与 ICSID 体制
一、“中心”的产生
【简答】对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而引起的争端,传统的解决方法大体有四
种:
(1) 由投资者母国以行使“外交保护权”为名,向东道国施加政治压力、经济制裁甚至武
力干涉。
(2) 由投资者母国政府作为原告,以东道国政府作为被告,向国际法院起诉,要求司法
解决。
(3) 由外国投资者向一般的国际仲裁机构请求仲裁。
(4) 由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或迳行起诉。
二、中心的基本机制与组织结构
设立中心的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
三、中心的管辖权
【单选】06 05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
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四、中心的调解和仲裁程序
【多选】05 根据《华盛顿公约》仲裁庭可以根据下列规范裁决争端的有:(1)当事人双方
协议的法律规范处断争端;(2)争端当事国的缔约国的法律;(3)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4)双方同意时,仲裁庭可依公平和善意原则对争端作出决定。
【单选】08 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以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端过程中,如果争
端一方对 ICSID 管辖权提出异议,有权对此作出决定的是仲裁庭。
【多选】08 03 当事任何一方还可以根据以下一种或几种理由要求撤销裁决:(1)仲裁庭
的组成不适当;(2)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力;(3)仲裁庭成员有受贿行为;(4)有严重
的背离基本的程序规则的情况;(5)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第八节 《汉城公约》与 MIGA 体制
一、MIGA 的产生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
二、MIGA 的法律地位和内部组织结构
MIGA 有完全的法人地位。
三、MIGA 的担保业务
1. 合格的投资者
2. 合格的投资
3. 合格的东道国
4. 承保的险别
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
【单选】08 MIGA 承保的征收和类似措施险不包括东道国为管理本国境内经济活动而采取
的、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
【单选】07 《MIGA 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违约险”。
5. 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的核心。
6. 分保与“赞助担保”
分保又称为再保险、赞助保险。
四、对 MIGA 体制的几点评论
第六章 国际货币金融法【重点】
重点:
1.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2. 国际信贷协议;
3. 国际融资担保的法律制度;
4. 在涉外融资法律实践中直接涉及中国的货币金融法律制度。
识记:
1.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基本框架、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
领会:
与 IMF 职能有关的《IMF 协定》各项规定多具有“弹性”;国际融资协议的各种共同条款多
是为了在融资协议签署、贷款发放、贷款履行、违约救济等融资交易各环节上,系统地保护
贷款人的利益;各种国际信贷协议的特色安排、特有条款所涉的特殊法律问题;国际证券管
制法律制度的重要任务是防止证券欺诈;国际融资实践中常见的各种担保方式的特色以及它
们得以广泛使用的原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跨国银行法律管制宽严程度的不同,以及
协调母国和东道国有关跨国银行法律监管标准的必要性和法律形式。
第一节 国际货币金融法概说
【名词解释】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多选】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内容主要有:
(1)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2) 国际资金融通的法律制度。
(3) 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
一、现代国际货币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简答】1.布雷顿森林体制
(1) 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
【单选】08 布雷顿森林体制确立的“双挂钩”制中的第一个“挂钩”是指美元与黄金挂钩。
(2) 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3) 设立资金支持制度
(4) 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2.牙买加体系
对原《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汇
率制度;(2)黄金问题;(3)储备资产。
【单选】03 《牙买加协定》设想以特别提款权充当国际主要储备资产。
【单选】06 国际货币牙买加体系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重大区别在于黄金与货币脱钩。
二、《基金协定》关于汇率安排的准则
【简答】05 简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一般义务。
(1) 尽量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
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
(2) 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
进稳定;
(3) 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
的竞争优势;
(4) 奉行同本款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三、《基金协定》关于汇兑措施的规则
一成员国可对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应,
但该成员国得每年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措施进行磋商。这种磋商被成为“第 14 条磋
商”。
四、《基金协定》关于资金支持的制度
普通资金账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及基金组织的借款。
【单选】03 1997 年和 1999 年,基金组织又分别设立了“补充储备贷款”和“临时信贷额度”,
用以帮助解决成员国突发性的金融危机。
五、《基金协定》关于国际储备的规定
1. 特别提款权的概念
【简答】04 简述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适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
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其主要特点有三:(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
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2)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
特别提款权;(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多选】06 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定值。目前,特别提款权篮子中的货币为美元、
欧元、日元和英镑。
2. 特别提款权的使用
【单选】07 特别提款权被称为“纸黄金”。
第三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一、陈述和保证
【名词解释】陈述和保证是指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
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简答】陈述和保证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对融资协议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
(2) 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
二、先决条件
【名词解释】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分为两
类:(1)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2)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三、约定事项
【论述】03 试述国际融资协议中的约定事项条款及其作用。
(1) 约定事项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通过此类条
款,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2) 约定事项主要包括:
①消极担保事项;①平等位次条款;①稳健经营承诺条款;①财务约定事项;①贷款用途条款;①
保持资产条款;①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
四、违约事件
1. 违约事项的种类
(1) 实际违约
(2)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事件主要有以下几项:①连锁违约;①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①借款人所有权或控
制权变动;①抵押品毁损或贬值;①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①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2. 违约救济
(1)加速到期;(2)累加救济;(3)“抵消”救济。
第四节 国际信贷协议
一、国际定期贷款协议
国际定期贷款协议是最普遍的国际借款合同。
1. 贷款货币条款
国际定期贷款中的贷款货币一般都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1)单
一贷款货币;(2)选择贷款货币;(3)“一篮子”货币单位;(4)多种贷款货币。
2. 贷款期限条款:最长不超过 15 年。
3. 贷款提取条款
国际定期贷款一般都采用分期提款的方式。
二、欧洲货币贷款协议【简答】
【单选】06 欧洲货币贷款泛指一国以其非所在地国货币提供的贷款。
(1) 补偿银行损失条款
(2) 市场动乱条款
(3) 保护利差条款
(4) 货币补偿条款
(5) 非法性条款
三、国际银团贷款协议
又称为“国际辛迪加贷款”。
1. 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
(1) 委托组织银团贷款;(2)银团成员的招募;(3)贷款协议的谈判与签署;(4)代
理行的指定。
国际银团贷款协议确立了以下三项原则:(1)按份之债原则;(2)银团民主原则;
(3)比例分享原则。
【单选】06 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与间接型国际银团贷款的重要区别在于间接参与
型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后,将部分贷款转让给其他参与行。
2. 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
【多选】08 贷款转让方式有四:
(1) 权利让与
【名词解释】权利让与是指牵头行向各参与行转让自己对借款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本息
的权利以及贷款协议项下其他的相关权利。
(2) 转贷款
【名词解释】转贷款指先由各参与行贷款给牵头行,牵头行再将这笔贷款转贷给借款人,其
条件是牵头行在借款人还本付息的前提下负责偿还参与行的贷款,参与行对牵头行的其他财
产无追索权。
(3) 合同更新
【名词解释】合同更新是指借款人、牵头行和参与行三方达成协议,解除牵头行与借款人签
订的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权利和义务,改由参与行承担。
(4) 隐形代理
四、项目贷款协议
1. 项目贷款的种类
【单选】06 (1)无追索权项目贷款是将该项目建成投产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
金来源。
(2)有限追索权项目贷款
2. 项目贷款的结构
(1) 双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当事人包括:贷款人;项目主办人;项目公司。
(2) 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3) 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
四层次结构项目贷款的当事人较之三层次结构项目贷款多了一家贷款人全资拥有的金融公
司。
五、融资租赁协议
【论述】07 1.典型的融资租赁模式。
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
的租赁协议构成。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
(1) 购货合同
(2) 租赁协议。
2.特殊的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
第五节 国际证券的法律管制
一、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
各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基本上可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
二、【论述】对信息披露的法律管制
1. 信息披露的要求
(1) 对外国公司信息披露的待遇
(2) 对外国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别要求
(3) 对外国公司信息披露途径的限制
2. 虚假信息的披露
(1) 虚假信息的披露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虚假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包括以下四种情形:①虚假记载;①误导
性陈述;①重大遗漏;①不正当披露。
(2) 投资者的信赖
信赖推定的理论基础是“欺诈市场”理论。
(3) 责任人
虚假陈述的责任人可分为两类:①发起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①证券承销商、
证券上市推荐人。
(4) 归责原则
三、对证券上市条件的法律管制
(1) 数量标准
(2) 质量标准
四、对证券商经营业务的法律管制
1. 对证券商业务范围的管制
(1)内部分业问题;(2)外部分业问题
2. 对证券商经营行为的法律管制
(1)保护客户资产;(2)戒绝利益冲突;(3)限制信用交易;(4)禁止不当投资劝诱。
五、对上市公司跨国并购的法律管制
【简答】证券法对跨国并购的管制。
(1) 告知目标公司董事会。
(2) 规定目标公司董事会的义务。
(3) 披露收购信息;
(4) 实行同等待遇;
(5) 确定收购要约的有效期。
(6) 撤回或变更收购要约。
(7) 撤回对收购要约的预受。
六、对证券欺诈的法律管制
【多选】07 03 1.操纵证券市场及类似行为有:
(1) 洗售;(2)联合操纵;(3)扎空;(4)倒卖;(5)倒腾;(6)合谋。
2.内幕交易
【名词解释】又称为“知情交易”,指公司内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利用能够影响本公司证
券价格的非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1) 内幕交易的构成
(1) 内幕人员
共含三类:①传统内幕人员;①准内幕人员;①受密者。
(2) 内幕信息构成要件包括
① 必须是内幕人员在进行内幕交易之前未公开的信息。
① 必须是准确的信息而不是谣言,也不属于一种推测。
① 必须是与公司有关的特定信息,而不是有关该公司业务、该行业或该国经济发展趋势的
一般信息。
① 必须是能引起公司证券价格波动的敏感信息或重要信息。
2) 内幕交易的防范和惩处
(1) 内幕人员持股报告制度。
(2) 上市公司的披露制度;
(3) 内幕人员交易的限制制度。
七、证券管制立法的域外适用
【论述】08 【多选】04 各国主张本国证券管制立法域外效力的根据主要有四:
(1) 国籍原则;(2)效果原则;(3)主观属地管辖原则。(4)合理原则【单选】07
第六节 国际融资担保制度
一、见索即付保证
1. 见索即付保证的特点
(1) 持续的保证
【多选】04 有关见索即付保函陈述正确的是:①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
支付保证金额;①保证人承担独立的还款义务;①受益人提交的索赔书及其他单据应与保函
表面相符。
(2) 不可撤销的保证
(3) 无条件的保证
2. 见索即付保证的统一法
【单选】04 在间接见索即付保函中,向受益人出具保函的是保证人。
间接保函涉及委托人、指示人、保证人、受益人等四方当事人。
二、备用信用证
【单选】08 05 从法律性质上看,备用信用证类似于见索即付保函,具有单据化的特点。
【简答】07 03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 商业跟单信用证是一种国际支付方式,信用证往往是备而不用,因此具有保函的性
质。
(2)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不限于银行,也可以是非银行机构,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
惯例》,商业跟单信用证的开证人只能是银行。
(3) 在商业跟单信用证项下,在申请人(买方)赎单之前,开证行持有的由受益人(卖
方)提交的提单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成为自然人的质押物,是开证行实现债权
的重要保障;备用信用证的开证人对借款人的追索权只能是无担保债权。
三、浮动抵押
【单选】06 浮动抵押与一般物权担保的区别在于违约行为发生前,浮动抵押的资产是不确
定的。
【名词解释】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债权人设
定的一种担保物权。
【多选】浮动抵押的优点
(1) 对贷款人的益处
(2) 对借款人的益处
四、意愿书
1. 意愿书的种类
【多选】意愿书没有固定格式和标准条款,但有以下三种通用类型:(1)知悉函;(2)允
诺函;(3)支持函。
2. 意愿书的效力
仅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约束力。
第七节 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一、跨国银行的概念
【名词解释】跨国银行,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
际银行,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多分支机构组成。
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置分支机构有:(1)代表处;(2)经理处;(3)分行;(4)附属银行;
(5)联署银行;(6)联营银行。
二、母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1) 对国外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律管制
(2) 对国外分支机构经营的法律管制
三、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法律管制
【简答】06 1.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准入的法律管制
(1)对跨国银行进入形式的限制
(2)对跨国银行进入条件的限定。
①申请银行的资信要求
①对申请银行的审慎性条件要求。
①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最低资本金要求。
①拟设立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
①申请银行母国的监管要求。
(3)对跨国银行进入实行对等原则。
(4)对跨国银行进入的公共利益保留。
2.对跨国银行经营的法律管制
【多选】03 1)对跨国银行经验的待遇标准
(1) 保护主义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3)对等原则。
2)对跨国银行经营的管制措施。
(1)增加跨国银行的营业成本。
①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吸收存款业务。
①不允许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贴现融资。
①要求跨国银行向东道国中央银行缴纳较高比例的存款准备金。
(2)限制跨国银行的市场份额
①限制跨国银行的业务范围
①限制跨国银行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
①限制跨国银行的营业区域。
3) 对跨国银行经营的风险管理。
可分为事先预防性监管和事后救助性保护两种制度。
四、对跨国银行法律管制的国际协调
【简答】1.对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1) 监管权力的冲突
(2) 监管标准的不一致。
2.对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成果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各项文件,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议主要有:
(1)《巴塞尔协议》(2)《巴塞尔报告》(3)《巴塞尔建议》(4)《巴塞尔核心原则》(5)
《巴塞尔最终文件》。
第七章 国际税法【重点】
识记:
1. 国际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渊源、产生条件;
2. 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所得来源地的认定标准;
3. 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产生原因、危害;
4. 税收协定的内容、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原则;
5. 协调跨国所得和财产征税权的各项原则;
6. 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饶让抵免的概念及作用;
7.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含义、方式及管制措施;
8. 转移定价税制的内容。
应用:
1. 分析应当如何划分征税权、抵免法的具体计算方法。
2. 计算分析跨国纳税人的所得纳税义务。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说
一、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
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1)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他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2) 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通常受两个国家税收
管辖权支配。
(3) 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
融合体。
三、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多选】06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表现为:
1) 居民税收管辖权
【多选】07 关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关系为:(1)二者均是基于国家主权
的属人效力;(2)二者均对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财产征税;(3)居民税收管
辖权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而公民税收管辖权只适用于自然人。
(1)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① 住所标准
① 居所标准
① 居住时间标准。
(2) 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①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①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单选】05
2) 公民税收管辖权
3) 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单选】08 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的权力基础是属地原则。
【多选】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 4 类:即营业所得、劳务所
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
【单选】08 各国税法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转让不动产所得来源地。
【多选】07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关系为:(1)二者均缘于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
的冲突;(2)国际重叠征税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公司的利润和股东
从公司取得的股息予以征税;(3)二者均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原则。
二、国际重复征税
1.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 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简答】08 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1) 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 同一个纳税主体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3) 课税对象同一,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4) 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5) 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单选】06 2.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在于纳税主体
的非同一性。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
【多选】06 关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表述正确的有:(1)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住
国课税原则;(2)联合国范本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原则;(3)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
本,是对双重征税协定;(4)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为示范法。
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论述】04
1. 协定的适用范围
(1) 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2) 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3) 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2. 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3. 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4. 税收无差别待遇。
【多选】05 03 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1)国
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费用扣除无差别;(4)资本构成无差别。
5.相互协商与情报交换制度。
三、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论述】04
(1) 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
(2) 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3) 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四节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论述】06 试述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单选】03。
1. 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
即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
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 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
(1) 引力原则
(2) 有实际联系原则
3. 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原则是: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单选】04
二、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单选】07 06 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所谓“固定基地原则”。
三、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双重征税协定所称的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种。
【单选】08 对跨国投资所得,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采用的协调征税权的原则是税收
分享原则。
四、跨国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1. 跨国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单选】03 各国税法上对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认,一般均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
2. 跨国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在跨国财产收益征税问题上,各国税收协定通常遵循的原则是,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
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由不动产所在的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五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免税法
【名词解释】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
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多选】04 对其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免税的范围往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适用于营
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不动产所得和境外财产价值。
二、抵免法
1. 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采用抵免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实行限额抵免制度。
2.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1) 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方法是用于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方法。
(2) 直接抵免下的分国限额、综合限额与专项限额
(3) 间接抵免
【单选】04 间接抵免方法是适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济性重复征税
的方法。
三、税收饶让抵免
【单选】06 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
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第六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名词解释】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
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
【名词解释】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
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主要方式
【多选】08【简答】05
(1)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2) 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单选】04 03 国际避税方式是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3) 资本弱化
(4) 套用税收协定
三、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1) 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2) 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① 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① 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① 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境内股东在避税港
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3)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四、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
【多选】目前各国税收协定的实践看,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大体分为以下几种:(1)透视
法;(2)排除法(3)渠道法;(4)征税法。
第八章 国际经济组织法【重在掌握各类国际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及
其特殊之处】
识记:
1. 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组织机构、表决程序以及法律地位
等法律规范;
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以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有关组织
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
3. 欧洲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和安第斯条约组织有关组织结构的法律规范;
4. 石油输出国组织和国际商品组织有关组织结构方面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法概说【重点】
一、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组织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名词解释】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
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狭义的国际
经济组织限于国家政府间组织,不包括非政府间组织。以下所述的国际经济组织是狭义的。
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基本特征。
(1) 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2)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
(3) 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4) 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1. 成员资格的类型
(1)正式成员;(2)准成员
2. 成员资格的开放范围
世界银行集团的成员限于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家。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一般向特定区域的国家开放。
3. 成员资格的取得
国际经济组织成员可因其取得成员资格的途径不同而分为创始会员和纳入会员。
【单选】05 有关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陈述,错误的是一旦成为成员,不得退出。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
1. 权力机构
【多选】07 权力机构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1)会员大会型;(2)理事会型;(3)股东
会型。
2. 执行机构
3. 行政机构
四、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
【多选】08 (1)一国一票制;(2)集团表决制;(3)加权表决制。
【单选】04 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
决制度,称为加权表决制。
【多选】05 关于国际经济组织,正确的有:
(1)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由其成员授予;
(2) 国际经济组织有取得和处分财产的能力。
五、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涉及三种法律:(1)一般国际法;(2)各国国内法;(3)特定
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法。
【简答】03 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人格如何确立
(1) 在各国国内法律秩序中,自然人以外其他实体的法律人格是由国家权力机构授予的。
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只能由其成员授予。
(2) 国际法院提出了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前提条件:
① 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设立的比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
① 建立本身的机构;
① 具有特定的任务;
① 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确定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主要后果是,
该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能独立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
六、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简答】08
(1) 缔约权
(2) 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
(3) 法律诉讼能力
(4) 特权与豁免权
第二节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简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
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从而促进和保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
收入;促进汇价的稳定,在各成员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协助建立成员间经济性交易
的多边支付制度,帮助消除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1) 成员资格
基金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两种情况: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
(2) 组织机构
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
(3) 投票权与表决
【单选】03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方式是加权表决制。
(4) 法律人格
基金组织享有的豁免和特权包括:(1)财产和资产享有司法豁免;(2)财产和资产免受搜
查、征用、没收和其他行政或立法行为的任何形式的扣押;(3)财产和资产免受各种限制、
管制、统制以及任何性质的延期付款;(4)档案不受侵犯。
二、世界银行集团
【多选】03 世界银行集团由以下金融组织组成:(1)国际金融公司;(2)国际复兴开放
银行;(3)国际开发协会;(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1. 成员资格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成员资格的丧失有自愿退出和暂停资格两种情况。
2. 组织机构
【多选】04 世界银行集团的主要组织机构是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行政法庭。
3. 投票权与表决制度
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
三、世界贸易组织
1. 世贸组织的成员资格
【单选】03 和关贸总协定性比,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首次规定了服务贸易问题。
2. 世贸组织的机构
【多选】世贸组织的常设机构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委员会和秘书处。
【单选】07 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世贸组织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部长级会议。
【多选】03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是协商一致、简单多数表决制、3/4 以上多数表决制。
3. 世贸组织的决策程序
【单选】08 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商一致决策程序是指无任何成员正式表示反对即可作出决议。
【单选】07 WTO 投票权的分配方式是一成员一票制。
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
1. 成员
贸发会议的成员国包括全体联合国成员国、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
2. 组织机构
包括:会议、贸易和发展理事会和秘书处。
3. 决策方式
贸发会议成员国分为四个集团:77 国集团、B 集团、D 集团和中国。
第三节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一、欧洲联盟
1. 欧洲共同体的产生和发展
1991 年 12 月 9 日至 10 日,欧共体 12 国首脑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举行会议,通过了《经济
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政治联盟条约》。
【单选】03 建立欧洲联盟的条约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单选】06 欧盟的宗旨是建立经济与货币联盟和政治联盟
2. 欧盟的组织机构
【多选】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是欧盟理事会、欧洲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共体法院。
【单选】04 欧洲议会是欧盟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二、东南亚国家联盟
1. 宗旨与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1992 年 1 月在新加坡召开的东盟第四届政府首脑会议上,东盟国家签署了《新加坡宣言》、
《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框架协定》。
2. 组织机构
包括:东盟政府首脑会议、东盟各类部长会议、东盟常务委员会、联合协商会议和东盟秘书
处。
3. 对外合作关系
【单选】07 与中国已经签署全面经济合作协定的国际组织是东盟。
三、安第斯条约组织
1. 成员资格
2. 组织机构: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执行局、法院和议会。
第四节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指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和国际商品组织。
一、石油输出国组织
1. 成员资格
欧佩克成员国分为正式成员国和准成员国。
2. 组织机构
会议是欧佩克的最高权力机构。
秘书处是欧佩克的行政管理机构。
3. 决策方式
欧佩克的决议是政策声明。
二、国际商品组织
1. 组织机构
国际商品组织一般设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行政机构。
2. 表决程序
理事会一般适用简单配分多数和 2/3 配分多数两种表决程序。
第九章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重点掌握仲裁解决方式的特点和国
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程序】
识记:
1.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2.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
3. 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程序。
【名词解释】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
国际经济争端包括了不同国籍的私人之间、国家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
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交往中产
生的法律争端。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
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规范,由国际法和国内法两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
国际法有关规范
(1) 关于司法和仲裁的国际条约
【多选】05 中国加入《纽约公约》的议案,同时声明作出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
【单选】03 中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在符合该公约规定的情况下,有关中外经
济争端的仲裁裁决,无论在中国或该公约其他成员国作出,均能得到承认和执行。
(2) 专门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国际条约
(3) 双边经济条约的有关规范
二、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有司法解决方式、调解解决方式和仲裁解决方式。
1. 司法解决方式
(1)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多选】04 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
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
【单选】07 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
【单选】05 国际法院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其管辖需以争端当事国的
自愿、协定或声明为前提。
(2)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单选】04 各国法院主要受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
2. 调解解决方式
【多选】调解的主要优点在于能够较快解决争端,有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关系,
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相互信任感和节省费用。
3. 仲裁解决方式
【简答】【单选】03 与司法解决方式相比,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仲裁机
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
案件。司法解决方式由于受到法定管辖权的限制,不能适用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
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际经济组织与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在适用于其他种
类的国际经济争端中,也存在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而仲裁解决方式,在争端双方
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经济争端。因此,仲裁成为了解决国际
经济争端的最主要的方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处理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单选】国际商会总部设于法国巴黎。
【单选】04 仲裁院本身不处理争端,其主要职能是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适用仲裁院主持的调解或仲裁程序必须符合的条件:
(1) 争端必须属于国际商务争端。
(2) 争端当事人各方的书面同意。
2.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该仲裁院逐步发展为受理东西方经济贸易争端的仲裁中心。
3. 中国受理涉外经济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
(1)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多选】05 可受理的争端有:
① 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的争端
① 国际经贸争端
①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争端
① 涉及中国法人、利用外资进行项目融资的争端;
① 当事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争端。
(2) 中国各地仲裁委员会
(3)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民间非营利性的中立机构。
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员通常要求的必备条件包括:
(1) 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 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资历和学历
(3) 品德高尚,公正无私
(4) 与特定案件无利害关系。
1. 仲裁审理
(1) 审理方式
【单选】08 如有必要,在仲裁审理中仲裁庭有权调查证据。
① 口头审理
① 书面审理
(2) 仲裁中的调解
【单选】07 仲裁中的调解是指在仲裁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进行的调解。
2. 法律适用与仲裁地选择
【多选】05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能涉及三个不同的问题是可适用的程序法、
可适用的冲突法规则、可适用的实体法。
依国际惯例,在仲裁协议未作法律适用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适用仲裁地法。
3. 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的类型
① 最终裁决
① 部分裁决
① 中间裁决
(2) 仲裁裁决的作出、形式与内容
仲裁裁决一般应依仲裁庭的多数票作出。
(3) 仲裁裁决的效力
作为例外,当出现某些特定事由时,也允许当事人提请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
法审查,以求撤销该项裁决。这些特定事由通常包括:
①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① 裁决内容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① 仲裁员行为失当;
① 以仲裁地国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
① 裁决系根据伪证作出;
① 仲裁程序不当;
① 裁决不符合法定要求;
① 裁决违反仲裁地国公共秩序。
【多选】04 有关仲裁裁决的表述正确的有:
①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① 仲裁裁决必须是书面形式;
① 仲裁裁决可以表现为部分裁决;
①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论述】仲裁裁决生效之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当事人另一方可向内国或外国
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承认该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
1. 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一方不自动履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另一方可请求内国(仲裁地国)法院予以承认
和执行。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时,对方当
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由于败诉人或其财产在仲裁地国境外,就可能产生仲裁裁决在外
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目前,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是 1958 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
称《纽约公约》)。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承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
力,并应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我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
裁决。
1986 年我国加入《纽约公约》,并作出“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此外,我国还同
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其中大多有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款。我国
法院将严格履行条约义务;如无上述条约义务,我国法院将按照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
国仲裁裁决。
(2)我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作出后,在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另
一方拟在外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如被请求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或与我国
有其他有关条约关系,则应依有关条约规定向被请求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如无上述
条约义务,则应按被请求国有关法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