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版 200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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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通讯
过。GASB可选派一名无投票权的代表参加 AIC的会议,
GASB有权否决AIC的公告。
(四)会员总会 会员总会是GASC的最高决策机关,一
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可召开特别大会。会员总会的主
要职能包括:推选执行理事会;批准执行理事会的重大行
动;决议年度和三年的预算;决定GASC修订章程和解散
GASC;选举审计人员。会员总会的主席由执行理事会的主席
担任,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的提案只要成员代表的多
数投票赞成即可通过,对于GASC修订章程和解散的事宜需
要成员代表的3/4投票赞成方可通过。
三、借鉴与思考
德国是市场经济国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管
社会所有制性质不同,但两者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德国是典
型的成文法系国家,由法律体系来规范会计。另外,德国是
西方发达国家之一,其会计也同样受到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德国在对会计改革的同时,极力保持其传统的国家管理会
计的特色。GASC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有许多独到之处值得我
们比较学习:
首先,德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由独立的民间机构承担,但
准则颁布与否由政府管理,既体现了独立性又体现了国家
管理会计的特色。我国会计准则的管理体制是行政性的,准
则的制定和公布实施都由财政部管理。会计法明确规定,国
务院财政部是全国会计的主管部门。其次,德国广泛吸收社
会各界人士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较好地代表社会各阶层的
利益,使市场参与主体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各利益集团
能够充分博弈。我国会计准则制定人员构成比较单一,专家
学者所占比重比较多,而企业界和会计职业界所占比重相对
偏低,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再次,德国准则制定过程
保证“应循程序”的公正透明,及时得到反馈意见加以改进。
我国准则制定过程的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足,反馈意见不
公开。最后,GASC的准则得到联邦司法部的认可且不能与法
律相矛盾,在准则制定期间联邦司法部一般不发布相关法
规,避免了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我国会计监管的两个机构:
财政部与证监会颁布的规范和准则并不完全衔接,增加了许
多不必要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刘仲文:《国际会计学:解读国际会计准则:理论实务案例
习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王松年:《国际会计前沿》,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刘峰:《会计准则变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4]薛清梅:《德国会计国际化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会计
研究》2004年第1期。
[5]《Constitutionofthe“ASCG-AccountingStandardsCom-
mitteeofGermany》(
[6]《Deloitte& ToucheIasplusDB/OL》,(
country/)。
(编辑 程瑞川)
一、美国MD&A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
MD&A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公司管理层对公司过
去经营状况的评价分析以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前瞻性判断,是对公司财
务报表所描述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解释,也是对经营过程固有的风
险和不确定性的揭示,同时还是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美国的
MD&A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近40年的发展历程。根据其不同时期的特
征,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一)1968年至1979年———MD&A信息披露的萌芽阶段 MD&A
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968年。当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
布了招股说明书准备和编写指南,要求对影响盈余的异常情况和表明最
近一期经营成果发生逆转的附注做出讨论与分析。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首次对MD&A信息披露做出的要求。197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
会又强化了有关MD&A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其定期报告和招股说
明书准备和编写指南中,要求对盈余总结做出全面的文字解释,以便投
资者评估盈余或经营成果的质量。这些解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
入和支出逐年发生的重大变化;二是对净收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会计原
则、会计方法和会计惯例的变化。指出这些讨论的目的在于帮助投资者
比较各期的经营成果和基于过去盈余(或损失)信息预测未来的绩效。
可以看出,这一阶段已经体现出了 MD&A信息披露的思想,但对
MD&A信息披露的要求过于简单,讨论与分析的范围过于狭窄,MD&A
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影响力并不大。
(二)1979年至2002年———MD&A信息披露的发展阶段 在1979
年以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公司披露前瞻性信息一直持怀疑和不鼓
励的态度。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看法有了改变,主要
体现在前瞻性信息对于投资者的重要性(即投资者投资于并不仅仅是
基于公司的历史业绩,而是更多的基于对未来的预期,因此,前瞻性信息
的披露对于投资者是必要和必需的)和对投资者是成熟的的假定(即投
资者能够认识到前瞻性信息固有的局限性,不会给予其同历史信息同等
的信赖)两个方面。这种态度上的转变促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979
年制定并颁布了第175号规则,为公司披露前瞻性信息提供了法律上的
免责保障,从而成为MD&A信息披露走向发展的转折点。
随着商业模式的根本改变,公司所面临的内外经营环境的日益复
杂,公司竞争优势的获取不再是工业时代所依靠的有形资产,而更多地
是依赖无形资产。传统的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已很难充分
披露有用和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的相关性和前瞻性
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在客观上促使了一种新的商业报告模式的产生。
新的商业报告模式应超越传统的强调历史的、定量的、财务信息的财务
报告模式。这种报告模式应该更多地披露前瞻性和非财务信息,即更多
地披露“软信息”。198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便发布了有关MD&A
信息披露新要求的条文,第一次将MD&A信息披露作为一个项目单列
出正式引入MD&A信息披露制度,并确定了MD&A信息披露的主体框
架。该框架目前仍在采用,适用的是S-K的303项“管理层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其中要求管理层应该讨论和提供流动
性、资金来源、经营成果有关的信息,以及任何有助于理解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变动的信息;在流动性、资金来源、经营成果项目下,又提出
更为具体的要求;每一项要求均强调让使用者了解即将产生的或预计会
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的趋势或不确定性。198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又发布了关于MD&A信息披露的带解释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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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 刘昱熙
美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信息披露制度
198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收到多方提议后,决定对
MD&A信息披露情况进行考察,以寻求关于MD&A信息披露充
分性的公众意见及专业会计团体成员提议的修改意见,并评估
MD&A信息披露规则是否充分和存在缺陷,公司是否按照S-K
的303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披露,最终做出修改MD&A信
息披露规则的决定。经过考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目前尚
不需要对S-K中的MD&A信息披露规则做任何修订,但同时认
为应发布专门的解释条文以有助于提高披露质量。1989年美国证
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详细的MD&A信息披露的解释条文。该解
释条文阐述了公司在准备MD&A信息披露时应注意的事项,并
提供了多方面的指导意见。这些意见包括:要求的前瞻性信息;长
期和短期流动性及资本来源的分析;财务报表上项目的重大变
化;中期报告披露;分部分析;高融资活动、高杠杆交易或非投资
级别的贷款与投资的披露;联邦财务补助对财务制度运转的影响
的披露;初步的合并谈判的披露。解释条文还举出了若干判例来
说明这些内容和解释MD&A信息披露规定所涉及的一些概念。
至此,MD&A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已基本成熟。
(三)2002年至现在———MD&A信息披露的新阶段 在安
然、世界通讯公司等会计丑闻发生后,提高财务信息透明度成为
了各国监管部门和公众关注的焦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对
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全面反思。由于MD&A信息披露属于叙述性
语言信息,其信息操纵空间比财务报表数据信息更大,管理层经
常通过主观的、偏颇的和经过筛选了的信息来误导投资者,因而
安然事件后,首当其冲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MD&A信息
披露制度的修订,MD&A信息披露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00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理财分部宣布对财富 500
强公司年报进行评价。这个项目的重点是识别“对于理解每个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起关键作用的披露”,而评价结果显示,
MD&A信息披露情况并没有它应有的那样好。2002年,萨班斯—
奥克斯利法案通过之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显加强了对公司
信息披露的监管,特别是对年报和中报最主观的部分(尤其是
MD&A信息披露)的关注程度和审查力度比以前大大加强了。此
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认为过去没有充分披露的领域加强
了改进力度。要求在MD&A信息披露中对关键会计估计和会计
政策的选取进行披露;要求在MD&A信息披露中以一个独立的
部分描述公司的表外安排、契约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承诺。2003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颁布了一个解释条文,“目的是想引出更
具信息含量和更透明的MD&A信息披露”,这是美国证券交易委
员会自1989年以来的一个全面的、更新的解释性指南。该指南鼓
励高层管理人员参与制定MD&A信息披露制度,并就以下方面
提供了指导意见:MD&A信息披露的全面和重点呈报方式(包括
在MD&A信息披露的前面增加总体看法部分,关注最重要的信
息,减少重复性及不重要的信息披露);着重于财务信息的分析;
已知的重要趋势和不确定性;关键的绩效指标,包括非财务指标;
流动性和资本来源;关键的会计估计。这些内容也表达了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在公司如何改进MD&A信息披露质量的新观点。
二、美国MD&A信息披露的边界与支撑体系
透明的信息披露依赖于一个边界清晰、完整,并具有可操作性
的制度。
(一)MD&A信息披露边界 信息披露边界由三维构成,即宽
度、深度与时效。宽度是指披露信息项目多少;深度是指披露信息
的实质内容;时效是指披露信息的时点。通常情况下,信息披露内
容与规制共同决定着信息披露制度的边界。
1、MD&A信息披露内容。证券市场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
有三种模式:一是总括要求法,二是具体描述法,三是综合法。总括
要求法采用一般原则导向,不具体列示重要性的事件项目;具体描
述法以规则为导向,由监管者具体描述需要披露的项目;综合法是
在规定信息披露内容中使用总括要求,同时以具体描述法列示需要
披露的项目。美国MD&A信息披露内容确定的模式属于综合法。在
原则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指出了MD&A信息披露的主要
目标:为公司财务报告提供文字描述的解释,使投资者能够从通过
管理层的眼光了解公司情况;增强财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提供财
务报告分析的背景;提供公司的盈利和现金流的质量及可能的潜在
变化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对未来的投资做出预测。
根据现行适用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303条
款,MD&A信息披露的内容有以下几项:(1)流动性:辨明已知趋
势或所有大幅增加或降低流动性的已知需求、承诺、事项或不确定
性因素。(2)资本来源:描述资本支出方面的重大承诺及为此所需
资金的预期来源;描述资金来源的所有已知的有利或不利趋势。
(3)经营成果:描述收入、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可能对收入
构成起重大影响的非正常或非经常事件、交易或重大经济变化,并
分析其趋势和不确定性,以促进投资者对经营成果的理解。(4)资
产负债表外项目安排:以单独的章节讨论已经或者很有可能对当
前或未来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状况的变化、收入或费用、营运结
果、流动性、资本支出或资本来源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资产负债表外
项目事项。(5)表格式披露契约负债。
2、MD&A信息披露规制。任何一种信息披露制度与证券市场
的规制都是密不可分的,按照证券市场规制的不同,可以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制度分为三种模式:强制性披露模式、自愿性披露模式
和二者相结合的模式。美国MD&A信息披露属于强制披露和自
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的模式,灵活性比较强,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
况具体决定如何披露。一方面建立了统一的MD&A信息披露法
规制度,利用法规约束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与方式,如规定管
理层已知的重大事项必须披露,如果证明当时管理层已知而未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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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所载的披
露规定,只是最低的强制标准。在这种制度框架下,信息披露项目
可能存在不足,同时,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可能仅仅为了满足法规
形式的要求,导致信息实质内容缺乏。另一方面,美国也强调要加
强公司的自律管理,鼓励公司主动披露信息,包括超越法规内容
的有用信息,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公司发展前景预测信息等。为
了鼓励管理层主动披露,美国还制定了安全港制度为管理层披露
信息免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各种场合及其发布的多个文件
也一再强调,MD&A信息披露不应该是为了应付MD&A信息披
露准则要求而做出的不提供实质性信息的技术性回应,因而
MD&A信息披露的规定必须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以避免管理层的
讨论与分析变得千篇一律,一份优秀的MD&A信息披露应该能突
出公司的个性。
通过综合法的信息披露内容模式及强制披露和自愿性信息
披露相结合的信息披露规制模式,美国MD&A信息披露的宽度
和深度得到了较大程度的保障。同时,为了让信息使用者及时了
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MD&A
信息披露既要以定期报告的形式也要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提供信
息,这就使得MD&A信息披露由于及时而具有相关性,时效性得
到满足。宽度、深度和时效三维的提高最终完善了MD&A信息披
露的制度边界。
(二)MD&A信息披露的支撑体系 中外证券市场的实践表
明,一个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既需要一个边界清晰与完整的披露
制度,还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支撑体系来确保制度执行。在美国
MD&A信息披露的支撑体系中,安全港制度和审计规范是重要的
组成内容。
(1)审计规范。由于MD&A信息披露属于叙述性信息,信息
的不对称使得管理层对MD&A信息披露的操纵空间要比财务报
表数据信息的操纵空间来得大。因为它不像财务报表数据信息那
样,其数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要受到公认会计原则(GAPP)等
法规的严格限定,在一定程度上,MD&A信息披露会具有相关性
但可靠性却缺乏保证。因而,如果对MD&A信息披露进行审计,
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MD&A信息披露的可靠性。虽然美国
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了对MD&A信息披露进行审计的必要性,
但由于对MD&A信息披露进行审计的内在困难,美国对MD&A
信息披露的审计规范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首先,做出了要求较
低的对MD&A信息披露进行审阅和审核的专门规定,而没有要
求较高的审计的专门规定。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8年发布的
规定对MD&A信息披露采用调查和确认程序进行审
核,由审计师在以下方面发表自己的意见:MD&A信息披露是否
包含了RegulationS-KItem303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其他规则
和规定要求披露的项目;MD&A信息披露包含的历史财务信息是
否(在所有重要的方面)都是根据财务报表准确得来的;发布人
的内部信息、决定、估计和假设是否为MD&A信息披露提供了一
个合理的基础。审阅和审核的目的是确保MD&A信息披露遵循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并且是管理层根据现实或预计
情况做出的合理分析和预测。其次,提倡先由是公司内部审计委
员会对MD&A信息披露进行审计,然后才是外部审计师的介入。
再次,目前还没有出台对MD&A信息披露进行全盘审计的法规。
(2)安全港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初于1979年采纳了
安全港原则,颁布了第175号规则即“规则性安全港”。根据175号
规则,只要有关前瞻性信息的披露是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且以诚
实信用的方式披露或确认,即使其预测与最终的事实不符,披露人
也不承担证券欺诈责任。规则适用于下列前瞻性信息:对收入、每股
收益或其它财务项目如资本支出、股利或资本结构等的预测;管理
层对公司未来经营的计划和目标;未来经济业绩的预期。175号规则
规则也适用于上述预测背后的假定,如市场条件、需求状况、竞争程
度等。1995年,美国颁布《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对安全港原则进
行修正,规定了安全港的基本构成要件,即预测性信息应当伴有适
当的警示语句,预测性信息陈述人在披露时不确知该陈述是虚假或
误导的,信息披露人还应及时更正先前披露的信息。披露预测性信
息的公司只要遵守了上述的规则,即使后来的现实与预测不符,也
不被视为虚假或误导。可见,“安全港”制度是美国的一种保障正常
前瞻性信息披露不受民事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现了立法者对前瞻性
信息披露的支持与鼓励。其立足点在于“预测的不准确性是不可避
免的”,应允许信息披露人对未来的预计出现误差,而投资者在进行
投资决策时,也应对预测性信息无法完全实现做好合理的防备。
美国政策制订部门一直在致力于如何改进MD&A信息披露制
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十分重视制定MD&A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和MD&A信息披露指南,不断完善MD&A信息披露的边界及
其支撑体系,全方位地建设MD&A信息披露制度,使其MD&A信
息披露正朝着更充分、更透明、更有效的方向发展。对比美国相对完
善的MD&A信息披露制度,虽然我国目前的多项法规对MD&A信
息披露都有所涉及,现行的MD&A信息披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
体现了重要性、灵活性和前瞻性的原则,但在整体上还存在一定的
差距。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本文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272051和 70572064)和
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
(04JDXM63006)的资助]
参考文献:
[1]美国证监会网站,
[2]王啸:《美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证券市
场导报》2002年第8期。
[3]李常青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借给投资者的一双“慧眼”》,
《上海证券报》2005年第11期。
[4]廖凡:《鼓励与强制之间——美国证券法对前瞻性信息披露的规定》,
《金融法苑》2003年第3期。
[5]张凤展:《MD&A信息披露质量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厦门
大学管理学硕士论文2006年。
[6]李常青:《美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审计制度及对我国的借
鉴》,《审计研究》2006年第1期。
[7]李康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研究》,
上海金信证券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
[8]赵德武等:《完善敏感性信披制度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上海
证券报》2006年第2期。
(编辑 程瑞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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