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药品管理)药品临床
试验标准操作规程指南
药品临床试验标准作业指导书指南
第壹部分总则
第壹条:为了保证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科学和伦理道德的原
则,使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方案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和壹致,使受
试者的权益和健康得到保护,且保障其安全,保证临床试验遵循己批
准的方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有关法规,使试验
结论科学、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赫尔辛基宣言》及 ICH
《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等关联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标
准操作程序。
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依其流程、内容和进程不同,将其划分为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启动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过程、中期协调会和结
束临床试验等五个阶段。
第三条:本标准作业指导书是根据药品Ⅱ期临床试验设计要求确
立,临床进行的Ⅲ、Ⅳ期临床试验包括部分生物等效性试验均参照本
程序执行。
第二部分临床试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申办者对临床试验中心的遴选。
⑴申办者于上报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后,根据所申请药物的性
质、作用特点、功能主治以及疾病的流行病学、样本量的大小和药品
临床试验基地的专业特长等,初步遴选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和确定参加
单位的数量。
⑵对初选单位的专业特长、研究资质、人员组成结构、任职行医
资格、关联临床试验检查和检测设备以及参研人员参加 GCP培训等情
况进行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资源、能力和承担任务量的大小。
⑶根据现场考查结果,首先确定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经和之协商
确立临床试验参加单位,且据此草拟临床试验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协
调委员会联络表》和《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初选方案》。
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批文下达后,申办者根据批
文精神,和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壹道最终确定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第五条:申办者起草临床试验文件。
⑴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商定起草且签署试验方案、CRF和知情同
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
⑵申办者起草《研究者手册》,或其替代文件《供临床医师参考
的临床前研究药效学、毒理学试验综述》。
⑶申办者起草《药品临床试验标准作业指导书(SOPs)》、《药品
临床试验监查工作标准作业指导书(SOPs)》、《药品临床试验研究者
履历表》、《药品临床试验筹备会议签到表》、《药品临床试验药品发
放、回收、清点登记表》、《受试者用药记录卡》和《药品临床试验实
验室检查参考正常值范围表》等文件。
⑷申办者成立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和试验项
目小组,根据试验方案设计要求和项目标准由项目小组成员共同制定
病例方案表(CRF),监查员可参和部分设计工作。
⑸申办者根据药品临床试验流程图、CRF结构和项目内容起草
《CRF填写指南》。
第六条:申办者的组织管理。
⑴申办者根据药品临床试验项目的复杂程度、专业特长、时间跨
度和质量要求等委派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整个药品试验项目的运作,统
壹安排人员、原材料、生产工艺、作业程序、时间表和质量控制
(QC)和质量保证(QA)体系(包括风险控制体系)等,且由其委派
临床试验员、监查员和稽查员共同承担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关联职责。
⑵申办者设立壹个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IDMC)(数据和安全
监查委员会、监查和稽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具体负责定期对
研究进展、安全性数据和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
续、调整和停止试验。
⑶申办者可将和药品临床试验有关的责任和任务部分或全部转移
给壹个 CRO,转移给 CRO的或 CRO承担的任何和临床试验有关的责任
和职能应当有书面说明和协议书,但试验数据的质量、可靠性、完整
性的最终责任永远于申办者。
⑷申办者可委派监查员或委托 CRO承担试验监查工作,且向研究
者提供监查员个人简历(CV),且取得研究者的书面允许认可。
⑸申办者培训监查员,确定各中心是由同壹质量标准进行监查和
访问。
第七条:研究者的组织管理。
⑴根据临床试验的不同分期所涉的技术要求不同,对临床试验的
职责进行分工,明确关联职责及责任人。
⑵研究者委派研究协调员、次级研究人员以协调和各研究中心和
监查工作。
⑶于多中心临床试验中成立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指派壹
名主要研究者(作为总主持人)统筹整个药品临床试验,和项目主管
/多中心协调委员会紧密合作,和申办者共同制定研究计划,且定期
和申办者检查临床试验进度和质量。
⑷研究者接受申办者推荐的监查员和稽查员,且接受其对临床试
验的监查和稽查。
⑸建立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质量控制(QA)和质量保证
(QC)体系。
⑹建立临床试验经费、临床试验用品(含药品、文件、仪器、盲
底或随机编码等)的管理制度。
⑺建立药品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含研究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室、药品代谢动力学试验室、中心实验室和急救中心等)的管理制度。
⑻建立专业科室的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制度,且编写关联培训课件。
第八条:申办者准备临床试验筹备会议。
⑴申办者依临床试验中心的地域分布,于征求各研究中心意见和
建议的前提下确定研究筹备会议地点、时间。
⑵申办者和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共同商定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参会人
员和会议的议程等。
⑶申办者根据筹备会的会议地点的布局和布置、人员的接待、文
件的准备、餐饮和娱乐的安排以及会议记录等进行相应的安排。
⑷申办者向各研究中心发出临床试验筹备会的通知书,随通知下
发会议议程安排。
第九条:临床试验筹备会议的文件准备。
⑴临床试验方案。
⑵格式病案(研究病历)和 CRF。
⑶知情同意书初稿。
⑷研究者手册。
⑸临床试验标准作业指导书(SOPs)。
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批件。
⑺研究者履历表(空白)。
⑻试验用药品、对照品标签(说明书)及包装样品。
⑼临床试验用品发放、回收、清点登记表(样表)。
⑽临床试验筹备会议日程安排。
⑾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参加人员签到表(空白)。
⑿实验室检验和检测正常值范围表(空白)。
第十条:临床试验筹备会议。
⑴会议由申办者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联局处领导(或临床试验组长单位药理基地负责人)主持下召开,
参加会议人员应包括关联专业(科室)临床专家、临床研究基地负责
人、统计学设计专家、实验室研究人员、药学人员和监查员等。
⑵依据会议日程安排对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方案、格式病案和
CRF等关联文件依科学和道德的原则逐条逐项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
且提出修改和更正意见。
⑶就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程序(SOPs)、研究者手册和临床试验
前实验室资料等进行讨论且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各研究中心向会议组
织者提供本研究中心该项试验所涉中心实验室、急救中心和/或药代
动力学室等资质和检测和检查设备和正常值范围,且就实验检测方法、
正常值和仪器性能等进行统壹和协调。
⑷于临床试验的启动时间、进度、任务的分配、药品和文件的发
放和管理、试验费用的预算、临床试验人员的培训、临床试验方案的
实施、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中
期协调会的安排、临床试验的监查、稽查和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统壹和
协调等进行协商。
⑸监查员参加申办者承办的药品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对临床试验
的方案设计和临床试验实施的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的体
系有较清晰的了解。
⑹最终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对会议议程逐项确认和总结,由申办者
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第十壹条:申办者倡议成立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
⑴于临床试验筹备会上由申办者倡议成立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
员会,促进研究者、申办者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的
沟通。
⑵于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的基础上,研究者委派协调研究
者和次级研究人员。
⑶多中心试验协调委员会成立后,向研究者提供关于理解试验方
案、遵循评价临床和实验室发现的统壹标准以及填写 CRF的指导性说
明。
⑷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应加强监查员的职能。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的成立和审核程序。
⑴临床试验组长(含各研究中心)单位成立和组织伦理委员会,
且行使其关联职责,其中《伦理委员会成员表》存档备案。
⑵临床试验组长(含各研究中心)单位协助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
呈报药品临床试验方案、格式病案(研究病历)和/或 CRF及知情同
意书等由伦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⑶伦理委员会成员经充分研究、讨论,最终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是
否同意待进行的药品临床试验,且批准试验方案及其它关联临床试验
文件。
⑷伦理委员会最终将会议的地点、时间、参会人员、会议议程、
内容及修改意见、表决方式、结果和最终结论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备案
保存 o
第十三条: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文件的修订和审批。
⑴根据筹备会议的审议结果,对临床方案、格式病案、CRF、研
究者手册等关联研究文件进行修改,且打印成册,交由研究组长(必
要时交各研究中心)单位呈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⑵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依据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修
改,形成供各临床试验中心进行临床试验用的试验方案、格式病案、
CRF和知情同意书等关联文件。
⑶重新修订《CRF填写指南》。
⑷对各科临床试验用文件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格式和数量进
行准备,且依据临床试验协议按时间和数量要求送达各临床试验中心。
第十四条:申办者准备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和安慰剂)。
⑴各种试验用药品的原(药)材料的购买和生产清单。
⑵提供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品和安慰剂)的包装说明书(标签)
和药品质检方案。
⑶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流程设计和随机化方案,适当分装和标记
药品,且注明“仅供临床试验用”字样。
⑷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设计要求准备足量的(超过正常用量 20%)
和适当包装的试验用药品和对照药品以便提供给临床试验。如系双盲
试验且和试验用药品于剂型、颜色和用量等存于差异,则应提供剂型
和外观、用量、色泽、味道基本壹致的安慰剂以符合盲法设计要求。
⑸如系采用盲法试验设计,于临床统计人员完成药品随机编码后,
于申办者(或统计学设计单位)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人员、临床试验统计学专家和申办者于场的情况下进行药
品的编盲工作,其中包括随机盲码表(盲底)、药品编码、应急信件
的准备、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制定等关联工作。
⑹申办者制定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的运送、储存、发放、清
点和回收的操作程序,且设计《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和《药品临
床试验中药品的分发、回收和清点表》。
第十五条:试验文件的整理。
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药研究批文。
⑵临床试验筹备会议的议程表和筹备会议纪要。
⑶经伦理委员会批复的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
和其它关联文件。
⑷伦理委员会组成及联络表。
⑸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初选方案。
⑹研究者履历表、分工及职责。
⑺多中心协调委员会联络表。
⑻各中心随机化编码表(密封代码信封)。
⑼药品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
⑽设盲记录及关联证明。
⑾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
⑿临床试验的标准作业指导书(SOPs)。
⒀盲底和应急信件。
⒁申办者和各参研单位之间签订的研究协议。
⒂临床试验用实验室检查正常值范围表。
⒃试验用药品的质检方案,包装和说明书样稿。
第十六条: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单位签订的临床试验的监查协
议。
⑴根据临床试验的设计、组织、实施、稽查、记录、分析、方案
以及研究过程中关联人员的职责、各中心承担的任务和临床试验进展、
研究经费的提供和分配等于研究者和申办者签订临床试验协议。
⑵申办者若将临床试验部分职责交由 CRO承担,申办者和 CRO组
织就临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和时间等签订协议。
第三部分启动临床试验
第十七条:申办者确保临床试验用关联药品、文件、费用和关联
用品及时到位,且保留其运送、传递和交接的记录。
⑴将临床试验用文件依据研究协议按时间和数量要求送达各研究
参加单位,且保留各临床试验中心的收取清单。
⑵根据和各临床试验中心协商,将临床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和
安慰剂)按数量和时间要求送达各研究中心,且保留托运和收取清单。
如系双盲临床试验所有试验药品壹次送齐,且设专人负责药品的贮存、
发放、剩余药品及时清点、回收和记录工作。
⑶根据协议要求,申办者及时将临床试验费用转帐和划拨到各研
究中心的帐户,以便临床试验工作及时启动、展开。
⑷其它约定用品。
第十八条:申办者启动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⑴于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后,根据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组织管理设
计要求对临床试验中心进行预拜访,就临床试验启动的时间、研究人
员的培训、临床试验过程管理(文件、药品、CRF、知情同意书和临
床试验进度、质量和评价等)、人员、设备的使用和监查内容和频率
进行沟通和协商。
⑵申办者根据预拜访、临床试验项目所涉专业知识、临床试验专
业和组织管理设计要求制定《******临床试验监查工作的标准作业指
导书》(SOPs),且依据临床试验的关联步骤和技术要求起草和设计关
联监查文件、表格,制定该项目的监查工作计划,同时针对研究人员
的培训工作起草研究者培训课件和 CRF录入模板即《******临床试验
CRF填写指南》。
⑶申办者和研究中心重新确认临床试验启动时间、地点、程序和
其它关联安排。
第十九条:研究者负责临床试验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⑴于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负责人的统壹组织和协调下,组织关联
科室开展试验方案、标准作业指导书(SOPs)、知情同意过程和知情
同意书和关联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且将培训结果记录于案。
⑵对临床试验用药品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⑶针对各种实(试)验检查和检测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步骤、
操作程序和实验室检查正常值范围的判定进行培训。
⑷针对临床试验中数据的采集、录入、核对和方案要求,根据
《******临床试验 CRF填写指南》,有针对性的迸行 CRF填写的培训。
⑸对不良事件的处理、方案和记录进行培训,以确保受试者的权
益、安全和健康得到保护和保障。
⑹模拟首批受试者。
第二十条:申办者就药品临床试验中研究中心的遴选、临床试验
文件的准备和修订、临床试验药品的准备、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召开和
会议纪要、IRB/IEC审批临床试验文件、临床试验协议和分工、临床
试验启动时间、临床试验组长单位的主要研究者姓名,参加研究中心
及其研究者名单和知情同意书的样本等向国家、申办者和各研究中心
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IRB/IEC方案(备
案)。
第二十壹条: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员需保存试验文件。
第四部分临床试验过程
第二十二条:知情同意和知情同意书的签订。
⑴于临床试验筛选受试者前,应由研究者或协调研究者依《知情
同意和知情同意书签订的标准作业指导书(SOPs)》取得受试者的知
情同意书。
⑵知情同意过程应完善,除签订知情同意书外,尚应包括信息告
知,信息理解、知情同意和签订书面文件四个方面。
⑶知情同意书的签订应于研究者、受试者和受试者见证人均于场
的情况下进行,尤其是于特殊(紧急)情况下,见证人或法定监护人
更应于场。
⑷于临床试验过程中如遇有试验方案和或研究者手册需要修改等
有需受试者了解和知晓的情况,需重新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
⑸受试者于知情同意书签订完毕后应取得壹份和研究者保存内容
完全相同的知情同意书或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依方案设计和法规要求进行受试者的筛选和
入选。
⑴根据临床试验方案和法规的要求严格筛选受试者,对符合试验
入组标准的受试者进行编码,且建立《受试者筛选登记表》、《受试者
身份鉴别代码表》和《受试者入选登记(注册)表》(保密)。
⑵受试者壹旦入选试验观察,应严密跟踪观察受试者的用药过程
和反应,发现和入选/剔除标准相违背的受试者应立即中止试验观察。
⑶建立入选统计表,保证临床试验顺序和随机进度表壹致,即确
保入组受试者是依据时间顺序安排的合格受试者。
⑷《受试者筛选登记表》、《受试者入选(注册)表》、《受试见身
份鉴别代码表》和《知情同意书》壹道作为保密文件由研究者妥善保
存。
第二十四条:严格依照试验方案设计和关联法规要求进行试验药
品的管理和计量,提高受试者的用药依从性。
⑴根据临床试验进度申办者应(或分批)提供足量的试验用药品
(含对照品和安慰剂),且提供相应药品的质检方案。
⑵如系盲法试验设计,则临床试验药品(含对照品和安慰剂)应
于盲法临床试验设计后壹次性提供研究者(含应急信件)。
⑶药品管理员将依据临床疗程和随访时间窗适当分装的药品依临
床试验流程图分发给合格的受试者,且对试验用药品和《受试者临床
用药记录卡》进行清点、回收和记录。
⑷药品管理人员定期对临床试验药品进行清点、核对,要求于品
种、数量和剂型等方面相壹致,如出现任何不壹致的事件(错码、丢
失、缺失药品等)应立即向研究者和申办者方案,且做好相应的记录。
⑸试验药品的贮藏和保存应符合相应的存放条件,贮存地点应具
备必要的设备和环境(如采光、温度、湿度、橱柜、标识和冰箱等)。
⑹随机流水号(药品随机化编码(盲底))应保存于药品临床试
验组长单位和申办者(申办者所于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研究
结束或终止不得开启。
⑺应急信件是随临床试验药品下发的壹种于盲法试验设计时,壹
旦受试者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受试者生命受到威胁需抢救时由研究者
开启的密封信件,此信件应由研究者妥善保存,取用方便,非紧急情
况下不得随意拆开,壹旦开启,该受试者即视为脱落。
⑻建立药品的包装、编码、传送、接收和再传送管理系统,保持
药品的种类、数量和剂型上的壹致。
⑼药品于贮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其效期,如药品已接近效期应委
托药检部门进行药检,如仍能维持壹定时间的效期,则应注明新的有
效期。如效期己近,应给予及时更换,且对其进行记录。
第二十五条:按临床试验流程图进行临床试验,包括各项检查,
逐日或按随访时间窗进行随访,实施理化检查和必要的特殊检查等,
且将所有发现及时录入 CRF中。
⑴严格遵循试验方案进行病例采集、筛选,且据此施加干预因素,
对于合格的受试者应进行严密观察,研究者应于 24-48小时内将临床
试验数据采集、录入格式病案和 CRF,各种临床试验数据的采集、录
入、方案和转抄,均应严格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各种试验数据的标准
作业指导书(SOPs),且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和壹致。
⑵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发放、回收、清点应有专人管理,且填写《临
床试验用药品发放、回收、清点记录表》和《患者服药记录卡》,临
床试验用药品使用记录表应和《患者服药记录卡》壹且回收,且监控
受试者对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和安慰剂)的依从性。
⑶对不良事件应予以如实、及时处理和记录,且进行跟踪,且查
找原因,保障受试者的健康、安全和权益。对于严重的不良事件应于
24小时内方案申办者、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伦理委员会、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且对受试者进行妥善处理。
⑷对于 CRF的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字迹工整、填写及时、翻译
转抄准确、数据可靠、修正数据有说明和不得出现无源数据和虚假数
据。
⑸对于数据记录失真的情况应以问题表的形式向研究者提出置疑,
查找原因后予以及时更正,且于更正处注明理由、更正人和日期,且
确保更正轨迹清晰可辨。
⑹对于受访者的失访、违背试验方案入组和破坏随机化等应及时
进行更正、注明,必要时,应中止该中心试验研究资格。
⑺对于受试者于试验过程中变更治疗、中止治疗、间发疾病、合
且用药及检查遗漏等均应做出说明。
⑻对于已完成的 CRF(或格式病案)要求于 48~72小时内进行自
查,研究负责人核查,监查员监查且以问题表提出质疑,且要求研究
者更正和说明后注明理由,待项目齐全、填写规范、数据可靠和字迹
工整可读后,监查员和研究负责人双双签字、注明日期,分批递交数
据管理员。
第二十六条:数据管理和数据库的建立。
⑴数据管理员对 CRF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数据缺失、漏项和数
据错误等)以问题表的形式返仍监查员,由监查员将问题反馈给研究
者,进行核对和注明,然后由监查员送交数据管理员分批输入数据库
中。
⑵统计学专家和(或)数据管理员依据临床试验设计和 CRF数据
结构建立数据库,且对数据库进行试运行,同时制定统计分析计划书。
⑶病例方案表于按要求完成录入和核查后,可按编码的顺序归档
保存,且填写检索目录,以备查考。
⑷电子数据文件包括数据库、检查程序、分析程序、编码本和说
明文件等应分类保存,且备有多个备份保存于不同的磁盘或记录介质
上,防止破坏和丢失。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依试验方案设计进行药品(含对照品、安慰
剂)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定。
第二十八条:伦理委员会实时监控临床试验有可能给受试者健康、
安全和权益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九条:研究者负责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
⑴临床试验过程应严格遵循试验方案和关联标准操作程序,从临
床试验的合格的受试对象、施加因素的选择和控制及临床试验效应指
标的观察和判定三个主要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质量控制,提高试验
方案的依从性。
⑵知情同意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
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赫尔辛基宣言》,使知情同意过程符合法定
程序,以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
⑶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不良事件,应及时予以记录和处理,且评
价其和临床试验药品的关联性,观察医师签名且注明日期。
⑷对于严重的不良事件应于 24小时内通知申办者,且填写《严
重不良事件方案表》,书面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司和申办者所
于地省市药监部门方案,同时通知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⑸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观察医师应视病情决定是否中止临床试
验,承担临床试验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和保护受试者的安全,
且追踪其原因,直到妥善解决和或病情稳定,若属物理化学检验和检
测指标明显(超过正常值上限 20%)异常且有临床意义时,应追踪至
正常,且做好相应记录。
⑹如系双盲试验,壹旦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打开应
急信件,确认应用药品的类型、总剂量和暴露时间等,且确定和不良
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积极有效的给予处理,且对其处理经过做好记
录,且填写脱落病例原因分析表,积极跟踪至临床康复或检测指标正
常。
⑺于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密切观察受试者生命体征及心、肝、肾
功能的变化。
⑻随访和跟踪处理方式可采用选择住院、门诊观察、电话随访等
形式。
第三十条:申办者委派监查员进行临床试验监查工作。
第三十壹条:申办者委派稽查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稽查。
⑴申办者委派品质保证部——稽查员对临床试验进行的壹种系统
性检查,稽查员是独立于临床试验/体系的人员,不直接涉及和参和
药品临床试验。
⑵稽查工作的重点是研究者试验方案的依从性和质量控制(QC)
和质量保证(QA)体系。
⑶稽查工作分为随机稽查和寻因稽查俩种。
第三十二条: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
品临床试验单位、申办者或 CRO组织所于地进行稽查和视察。
⑴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视察和稽查是批准新药上市申请
的壹个重要组成部分,以确保呈报的药品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准
确性。
⑵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和稽查壹般分为有因稽查和常规
稽查。
⑶视察和稽查人员壹般由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官员、该学术
或专业的专家和临床试验专家等组成。
⑷视察和稽查前应制定详细的计划包括时间、目的、内容、方法
和评价方法等。
⑸视察和稽查结束后应出具视察和稽查方案,同时将视察和稽查
结果通报各研究中心和监查单位,要求其进行讨论、核实和更正,且
限期答复。
⑹视察和稽查方案中尚包括需要跟踪和重新核实的内容和时间,
以提起研究者和监查员的重视。
第三十三条:临床试验的中止/暂停。
⑴如研究者因任何原因需中止/暂停壹项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
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立即通知申办者和 IRB/IEC,且
向申办者和 IRB/IEC提供中止/暂停试验的详细理由。
⑵如申办者终止或暂停壹项临床试验,研究者应当立即通知研究
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立即通知 IRB/IEC,且向 IRB/IEC提供中止
/暂停的详细理由。
⑶如果 IRB/IEC终止或暂停壹项试验的批准/赞成意见,研究者
应立即通知研究机构,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立即通报申办者,且提
供终止或暂停的详细书面理出。
第三十四条: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⑴研究者/研究机构应当按申办者和研究者共同制定的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的,且得到 IRB/IEC批准/赞成的试验方案实施
临床试验,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应当于方案上或另立的合同上
签字,确认同意方案。
⑵研究者于没有取得申办者同意或事先得到 IRB/IEC对壹个方案
修改的审评和书面批准/赞成时,不应当偏离或改变方案,除非必须
消除试验对受试对象的直接危险或这些改变只涉及试验的供应或管
理方面(如更换监查员,改变联系电话号码)。
⑶研究者或研究者指定的研究协调员,应当记录和解释和己批准
方案的任何偏离。
⑷为了消除对试验受试对象的直接危险,研究者能够没有
IRB/IEC的预先批准/赞成意见偏离或改变方案,所实施的偏离或改变、
改变的理由、以及所提议的方案修改应尽可能快的提交给:
IRB/IEC审评得到批准/赞成。
申办者征得同意,如果需要。
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研究进展方案和安全性方案。
⑴研究者应当每年壹次,或应 IRB/IEC要求的频度向 IRB/IEC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的试验情况摘要,同时向省、自治
区、直辖市食品药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进展方案。
⑵研究者应当迅速向申办者、IRB/IEC和向研究提供关于明显影
响临床试验实施和/或增加对象风险的任何改变的书面方案。
⑶研究者或申办者因为任何理由过早的中止或暂停壹项试验应立
即方案研究机构、研究者、申办者、IRB/IEC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
⑷如临床试验设计为中期分析设计,应于试验方案或协议中详细
说明其分析过程和必要的盲态保持措施,且向申办者和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方案其设计、过程、结论和结果。
⑸研究者对于 SAE和未预期的药品的严重不良反应于规定时限内
方案申办者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⑹对于所方案的死亡事件,研究者应当向申办者和 IRB/IEC提供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附加资料(解剖学、病理学方案或最终医学方案)。
第三十六条:临床试验原始文件的记录、监查和保存。
a.临床试验原始文件(源文件/源数据)的记录和保存。
⑴研究者于填写原始记录(文件)的同时填写病例方案表,且应
保持其记录和方案的壹致性。
⑵研究者于记录原始文件时应注意和药品临床试验有关的关键特
征的记录和描述,以保证于临床试验数据溯源性和评估时的重现性。
⑶研究者于记录原始文件时可使用受试者姓名等和受试者特征有
关的信息和数据,但应保证于研究方案或任何医学论文均不透露受试
者身份或其它关联关键特征。
⑷原始文件应同 CRF、受试者筛选表和入选(注册)表等壹同由
研究者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 5年。
b.原始文件的监查。
⑴于临床试验监查访问的准备工作中,利用电话询问受试者的入
选登记和研究进展情况,且依据临床试验流程等制定监查工作日程,
且由协调研究者准备监查需各种表格、文件(含原始文件)和关联临
床试验用品。
⑵临床试验原始文件包括实验室方案、受试者病案、知情同意书、
受试者筛选和入选登记、仪器说明书、X光(CT、MRI)记录、药效学
或药代动力学记录、录像和/或照片等。
⑶于对任何受试者原始记录进行监查前,必须检查每壹个受试者
知情同意书,确认其己签字允许使用其关联医疗记录。
⑷监查过程中应核实病例方案表中疗效性、安全性以及其它内容
的关联原始记录的关键因素,需要核实重要数据包括受试者编号、随
机号、入选/排除标准、访视数据、不良事件数据、实验室数据、同
期治疗数据、研究药品记录和药品安全性和疗效性参数等。
⑸对于原始文件的审核和监查过程中的发现,以问题表
(Queryform)的形式向研究者提出质询,提醒研究者核实且做出说
明,对于影响数据质量和重大违反试验方案和法规文件者给予提示和
说明,及时给予更正和补充,且避免再次发生。
⑹监查员对原始文件的监查和核实应保存完整的记录。
第三十七条:应急信件的保管、拆启和监查。
⑴研究者于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应急信件,确保应急信件
于数量上和研究药品相壹致,既做到取用方便,又要确保其完整性和
保密性。
⑵于研究地的访问过程中监查员必须定期检查应急信件,以确保
除于紧急情况外没有破盲,对于任何非盲事件,应及时、准确加以记
录且向申办者方案,其紧急情况如下:
▲严重不良事件。
▲不可预知的不良反应。
▲医疗紧急情况需抢救者。
▲偶然性的非盲。
⑶于临床试验结束时主要研究者(或监查员)必须确保应急信件
完好的由研究者转交给申办者。
第三十八条:临床试验中的不正当行为。
⑴对于研究机构严重违背试验方案、违背申办者 SOPs、GCP等法
规要求的行为,监查员应技巧性的提醒研究者,且对其有可能给临床
试验造成的影响给予解释和说明,避免此类行为再度发生。而对严重
不良事件和严重违背试验方案和 GCP法规事件应限期补报和修正。
⑵于临床试验的监查过程中应对顺应性差和受人质疑的欺诈行为
等不正当行为进行监查,它是确保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
要环节,临床试验中的不正当行为主要以下原因:
① 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数量和种类等出现问题的。
② 伦理委员会未履行职责的。
③ 反复隐瞒或未按规定时限方案严重不良事件。
④ 不能有效保证受试者安全、权益和健康的。
⑤ 不能如期征召任何研究受试者或征召数目不足以开展 RCT
研究工作。
⑥ 经常对研究现场准备不足,尤其是源数据和文件。
⑦ 过分违背、偏离试验方案导致低质量的研究数据。
⑧ 经常的低质量的病例方案。
⑨ 未能及时于病例方案表上登记所有数据且递交给监查员进
行监查。
⑩ 未能及时、如实申报临床试验进展的。
⑪ 已有证据证明药品临床试验无效的,但仍进行临床试验者。
⑶对于之上行为,根据 ICH、GCP指南要求,应立即将事件方案
申办者,申办者依据关联法规精神给予研究终止或暂停临床试验,且
由申办者通知各研究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伦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临床试验过程中文件的保管和整理。
⑴研究者取阅/归仍临床试验文件应有关联记录,且将其和临床
试验文件壹同上锁保管。
⑵研究者定期检查临床试验文件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于缺失/
损坏文件应立即追查原因,对于已丢失或缺损文件应立即以复印件的
形式进行补充,且保留关联记录。
⑶临床试验过程保留和归档文件目录如下:
① 更新的临床试验方案、格式病案、及 CRF(如有)。
② 更新的研究者手册和知情同意书(如有)。
③ 更新的实验室检查项目正常值范围表(如有)。
④ 更新的实验室合格证明(如有)。
⑤ 向申办者、各参研医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的
《严重不良事件方案表》。
⑥ 受试者填写的《知情同意书》。
⑦ 临床试验用药品的使用、清点和回收记录及受试者用药记
录卡。
⑧ 已完成的完整的格式病案和 CRF。
⑨ 紧急揭盲的记录和原因说明。
⑩ 临床试验过程中监查员监查方案
⑷监查员定期查阅和更新保存于申办者和研究者处的临床试验文
档,且对缺失/损坏/补充情况做出相应的记录。
第五部分中期协调会议
第四十条:中期协调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⑴申办者于对前壹阶段临床试验监查和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
大会提交监查和稽查阶段方案。
⑵研究者就试验方案实施和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向多中心临床试验
协调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⑶统计学设计专家就数据库建立和试运行过程中存于的问题以及
统计分析计划书的制定过程向和会专家做出说明。
⑷如需中期分析者统计分析工作者应向大会提供中期分析方案,
且对试验盲态保持工作做出评估。
⑸申办者最终就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会议议题的会
议程序寄往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第四十壹条:会议的召开。
⑴首先听取各临床试验中心汇报前期工作及工作中存于的问题。
⑵临床试验组长单位负责人依大会议题逐条逐项和和会专家和项
目主管进行讨论,且将讨论结果记录于案,最终根据讨论结果壹壹确
认,且于会后以中期协调会纪要的形式送达各临床试验中心。
⑶临床试验组长单位负责人根据各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和目前存
于的问题提出下壹阶段的工作要求和解决方法。
⑷根据临床试验进程要求对统计分析计划书和临床试验总结方案
框架进行讨论,且根据讨论结果提出修正意见。
⑸会后申办者和统计学专家分别对临床试验总结方案框架和统计
学分析计划书进行修订。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起草中期协调会议纪要,且将此及时送达各
研究中心、IRB/IEC、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三条:监查员起草中期协调会议监查方案。
第六部分结束临床试验
第四十四条:申办者结束临床试验的监查和稽查。
⑴将各临床试验中心最终参研人员、年龄、学历、职务、职称、
专业特长、参加 GCP培训情况和联系方法及中途变更情况汇总成表,
备案保存。
⑵各临床试验中心将所于单位涉及实验室检查和检测项目的名称、
设备名称、品牌产地、监测单位及正常值范围(注明单位)及中途变
更情况汇总成表备案保存。
⑶临床试验中心将所涉及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室治疗急救设备名称、
性能、产地、出厂日期、工作情况、检测日期、合格证书和发放单位
等情况汇总成表备案保存。
⑷伦理委员会的成立、人员构成、职责和 IEC批准临床试验文件
记录。
⑸受试者于进入临床试验前均已签署知情同意书(紧急情况除外)。
⑹研究者筛选受试者、入选/排除病例、脱落病例、治疗用药、
合且用药记录和方案和方案是否壹致。
⑺临床试验方案的设计、修正、审批和实施、数据的录入和方案,
尤其是随机化和盲法设计程序的设计、实施是否符合法规和试验方案
的要求。
⑻各种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方案和原始试验和原始记录是否壹致,
CRF数据采集、录入和方案是否及时、准确和完整,尤其是不良事件
和受试者用药记录和方案。
⑼于临床试验过程中,药品是否设专人和专用设备管理,药品是
否依要求进行回收、清点和记录。受试者的用药依从性是否符合临床
试验设计要求。
⑽于临床试验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反试验方案和关联法规要求的
事件发生,其发生率如何?
⑾多中心研究工作中监查员工作是否到位和尽职尽责。
⑿有条件的临床试验中心可将临床试验过程从普通 CRF→E-CRF
→E-临床试验,从而克服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临床试验的依从性、
科学性和可信度。
第四十五条:临床试验数据的录入、审核、分析的方案。
⑴研究者对录入 CRF的数据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同时
主要研究者或其委派的研究协调员对 CRF中的数据和原始记录进行核
对,确保其数据和信息录入和方案的壹致性。
⑵监查员对剩余的 CRF进行监查,发现存于疑问和自相矛盾之处,
立即反馈给研究者请其核实、更正且注明理由,完善后监查员和主要
研究者双双共同签字注明日期,及时送到数据管理中心,填写 CRF传
递接受表。
⑶数据管理员对 CRF进行审核,发现疑问以问题表的形式反馈给
监查员,请研究者进行核实和注明。
⑷数据库建立后,数据审核员依计算机逻辑审核程序和人工审核
程序进行数据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监查员,以求问题和疑问得到
解决。
⑸进行数据盲态审核,必要时召开数据盲态审核会议,对数据进
行集中审核,且对统计分析计划书进行最终审核,然后锁定数据,且
出具盲态审核方案。
⑹依据临床试验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进行揭盲和数据统计处理工
作,最终完成临床试验统计方案。
第四十六条: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
⑴于临床试验数据锁定后即进行统计学分析前第壹次揭盲,确定
每位受试者的用药编码属于 A、B(或 X、Y)中的哪壹组,然后做数
据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方案完成后,再进行第二次开盲,宣布 A、B(或
X、Y)对应的级别。
⑵开盲地点:申办者所于地(统计分析所于地)。参加开盲人员:
申办者或申办者委托人、主要研究者、统计分析人员或组长单位临床
研究基地负责人等。
⑶如试验组和对照组比例不是 1:1,则临床试验开盲仅为壹次。
⑷统计学设计单位出具临床试验设盲试验揭盲记录。
第四十七条:研究者对受试者的保护。
⑴试验结束后对己出院受试者及时做好随访工作,以便及时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
⑵试验虽结束,但受试者仍需住院或门诊治疗者,应给予妥善处
理。
⑶对于出现不良事件的受试者,尤其是严重不良事件的受试者应
给予跟踪处理,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八条:研究者对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和安慰剂)的清点、
处理。
⑴试验结束后,由药品保管人员将所有药品(含对照品和安慰剂)
进行回收、登记、清点,且和申办者提供药品数量进行核对,要求数
量壹致。
⑵临床试验结束后,药品保管人员对药品收条、药品使用登记表
和受试者用药记录卡三者进行核对,要求数量、品种和类型相壹致。
⑶临床试验结束后,于研究中心负责人和监查员共同于场地情况
下,对药品进行销毁,且形成药品销毁记录,或如数退回申办者,药
品保管人员、研究中心负责人和监查员三方共同签字。
第四十九条:监查员负责向研究者解释其试验结束后的相应职责。
⑴保管好各种文件和原始记录,以备申办者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的稽查。
⑵妥善安排受试者;
⑶和研究者讨论出版安排;
第五十条:监督和监查关闭试验中心。
⑴临床试验结束后,和研究中心负责人壹道对受试者入选人数和
完整的格式病案、CRF相对照,使其于数量上保持壹致。
⑵检查伦理委员会批准临床试验文件和已签署的知情问意书。
⑶和临床试验中心负责人壹道核对试验药品、文件和其它关联物
品。
⑷核对应急信件数目和有无拆阅痕。
⑸核对关联原始试验文件和原始数据是否和试验记录相壹致。
⑹妥善安排受试者。
⑺检查基地试验文件的保存和管理。
⑻以书面的形式向申办者、所于地药监部门、IRB/IEC宣布关闭
临床试验中心。
第五十壹条:临床试验总结方案的撰写。
⑴于统计分析方案完成后,研究者于统计学设计和分析人员协助
下完成(******药治疗******临床试验总结方案),且由各研究中心
完成(******药治疗******临床试验小结)。
⑵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和各研究中心负责向申办者提供若干份加盖
研究中心公章的(*******药治疗******临床试验总结方案)和(******
药治疗******临床试验小结)。
⑶申办者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临床试验总结和
统计分析方案。
⑷研究者/研究机构负责向 IRB/IEC提供临床试验结果和结论的
摘要,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所需的全部申报资
料。
第五十二条:研究者对试验文件和原始记录进行归档。
⑴研究者于临床试验结束时对临床试验文件和原始记录进行整理、
归档保存。
⑵研究者保存文件目录:
① 临床试验方案、完整的格式病案和 CRF。
② 受试者和研究者签订的知情同意书。
③ 受试者的严重不良事件方案。
④ 试验用药登记表和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
⑤ 试验用药品回收、清点和销毁记录。
⑥ 完整的受试者身份鉴别代码表。
⑦ 临床试验随机表和壹级、二级盲底。
⑧ 密封代码和应急信件。
⑨ 问题表和数据澄清(说明)表。
⑩ 盲态审核方案。
⑪ 临床试验的监查方案。
⑶监查员监查研究者研究文件和原始记录的归档情况,确保临床
试验文件数量、种类齐全,无缺损、丢失和内容完整无误,且回收未
用的 CRF
⑷对各种临床试验文件归档后上锁,且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
年。
第五十三条:确保申办者按协议支付全部试验经费。
第五十四条:以书面的形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中
心所于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IRB/IEC和申办
者方案临床试验结束,内容主要包括:
⑴研究中心的名称、中心随机号、数量、承担任务数。
⑵研究起止日期,含关键事件的日期(设盲、启动试验、中期协
调会议、数据库的建立、数据锁定、统计分析和临床总结方案等)。
⑶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各中心筛选和入选受试者情况,脱落病例
情况和不良事件发生情况。
⑷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计量和管理。
⑸临床试验期间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
⑹临床试验者和研究用仪器、设备的变更情况。
⑺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的保障措施和执行情况。
⑻各种临床试验文件的归档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