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知识
2011年11月
目 录
第二部分 转融通业务出借人出借资格申报
第三部分 转融通交易管理
第一部分 转融通业务简介
第四部分 转融通期限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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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推出转融通业务的背景——市场的需求,行业的企盼
•2010年3月正式批准试点券商,已有25家获得证券信用交易
资格;
•截止2011年9月13日,两市两融余额于8日创出亿元的
新高;
•融资余额/融券余额的比例高达百倍(129倍),而国际发
达市场为1/4,证券公司的券源数量成为融券业务发展的瓶
颈;
•“两融”规模仅占两市成交金额的%。
国内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
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转为常规
• 标的证券范围扩大;
• 参与证券公司范围扩大;
• 客户参与门槛可能降低。
因上述原因,融资融券市场对资金和券源的规模、流动性有更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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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业务的定义呵作用
•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运用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在证券公司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出现自有资金和证券不足时融出给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
• 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 我国转融通业务采取集中模式,由证券金融公司统一办理。
转融通业务的定义
作用:增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用资金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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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二部分 转融通业务出借人出借资格申报
第三部分 转融通交易管理
第一部分 转融通业务简介
第四部分 转融通期限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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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机构客户账户
• 基金账户
• 保险账户
• 信托计划账户
• 券商自营账户
•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 券商衍生品交易账户等
转融入出借人主体资格
转融通业务出借人主体
出借人准入资格
• 上市公司机构股东,且不存在被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或参与转融
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
• 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证券金融公司和我公司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通过我公司出借证券的出借人,需在我公司开立普通证券帐户和普通资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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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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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转融通业务申请表(出借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及复印件
有关基金能够参与转融券融出业务的说明,如投资范围说明或基金契约
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基金托管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申请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确认函
普通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为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申请出借人资格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基金公司
取得特定客户证券投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产品设立
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证券金融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出借资格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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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参与转融通业务申请表(出借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为保险产品申请出借人资格的,还需提供保险产品通过中国保监会批复的书面文件等材
料
证券金融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出借资格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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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借资格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信托公司
《委托参与转融通业务申请表(出借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设立信托的证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书面文件)及复印件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证券金融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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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借资格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其它法人机构投资者
《委托参与转融通业务申请表(出借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转融通融出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或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证券金融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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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借人信息变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重新报送相关资料:
• 出借人名称发生变更的;
• 出借人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络人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的;
• 出借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的;
• 出借人资金、证券账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证券金融公司的;
• 证券金融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出借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与证券金融公司公司重新签署业务合同。
出借人持续资格管理
(二)出借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情况暂停或终
止其证券融出业务:
• 出借人合同到期未申请续约;
• 出借人主动申请不再参与转融通业务;
• 出借人不再符合证券出借人资格条件;
• 出借人严重违反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或转融通业务合同,影响转融通业务正常运行;
• 出借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
• 证券金融公司认定应当暂停或终止证券融出业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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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转融通业务出借人出借资管申报
第三部分 转融通交易管理
第一部分 转融通业务简介
第四部分 转融通期限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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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出借证券申报在交易所规定的申报期间内可以撤销。
出借人融出证券申报流程
证券公司的
交易席位
沪深综合协
议平台
意向申报:
时间:T日9:30-11:30、13:00-15:00。
指令要素:指令日期;出借人证券账户;
转融券期限代码;证券代码;
出借数量;出借费率;
指令类型(申报指令,撤销指令)
;
指定交易或托管交易单元
成交申报:
时间:T日9:30-11:30、13:00-15:00。
指令要素:指令日期;出借人证券账户;
借入人编号;转融券期限代码;
证券代码;出借数量;出借费率;
指令类型(申报指令,撤销指令);
成交申报标示码;
指定交易或托管交易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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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融出证券操作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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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帐户为合格出借人帐户,可以参与大宗交易;
(二)证券账户中的拟出借证券足额,拟出借的证券不可以是限售股、不存在法律瑕疵、不
处 于冻结或权利限制状态等;
(三)拟出借的证券不是除当日通过竞价系统买入证券外的其他在途证券;
(四)每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的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最大单笔申
报数量不超过500万股,对于流通股本小于等于5亿股的,最大单笔申报不超过100万股;
(五)单一出借人当日该证券各期限档次的累计融出申报数量不超过1000万股,总股本小于
等于5亿股的不超过500万股。
•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确定当日每只证券融入数量,防范
单只证券被大量融入的风险。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业务发
展需要调整上述申报指标。
• 出借人申报融出证券后,在撤单前不得将已申报融出的证券再行卖出或
划转,以确保日终有足够的相应证券用于办理交收。
出借人融出证券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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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转融通业务出借人出借资格申报
第三部分 转融通交易管理
第一部分 转融通业务简介
第四部分 转融通期限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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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证券的期限和收费
期限类型 时间 转融券融入费率(年化)
一档 3天 %
二档 7天 %
三档 14天 %
四档 28天 %
五档 182天 %
转融通费用从合约生效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于合约了结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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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红股的,应于融券合约到期日补
偿出借人。
• 二、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期间,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证券金融公司对股权
登记日尚未偿还的融券合约确定补偿金额,并于到期日归还出借人,补偿资金在确定后至
实际支付期间不计费用。
• 配股补偿金额=(配股除权价-配股价)×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配股比例。
• 配股除权价=(除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价*每股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配股除
权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证券金融公司无需补偿相关权益。
• 三、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期间,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
购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对在股权登记日尚未偿还的融券合约于权益补偿日将补偿金额划转
出借人,补偿资金在确定后至实际支付期间不计费用。权益补偿日为权益上市日的下一交
易日或原转融券合约到期日(两者取较晚的日期)。
• 增发新股、可转债补偿金额=(增发股份上市日或可转债上市日均价-增发价格或可转债
发行价格)×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增发比例或配债比例。增发股份或发行可转债上市日
均价低于或等于增发价格的或可转债发行价格的,证券金融公司无需补偿相关权益。
• 四、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期间,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派发权证的,证券金融公司对在股
权登记日尚未偿还的融券合约于权益补偿日将补偿金额划转出借人,补偿资金在确定后至
实际支付期间不计费用。权益补偿日为权益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或原转融券合约到期日
(两者取较晚的日期)。
• 派发权证补偿金额=权证上市日均价×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派发比例。
出借证券的权益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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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要约收购、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
• 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期间,该证券上市公司涉及要约收购、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的,
证券金融公司应通知出借人。
• (一)若上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而出借人需要行使权利的,出借人应与证券金融公司协
商于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索还;
• (二)若上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而出借人不行使权利的,则该合约继续存续有效;
• (三)若上市公司提供换股合并的,出借人应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于换股合并股权登记日
之前提前索还;
• (四)若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公告中提示将长期停牌的,出借人应
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于停牌日之前提前索还;
• (五)若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公告次日即停牌并于融券合约到期日
之前复牌且到期日之前停复牌安排不确定的,出借人应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于复牌日提前
索还;
• (六)若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公告次日即停牌并于融券合约到期日
尚未复牌的,出借人应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于到期日按照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公
允价值了结融券合约。
出借证券的权益处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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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出借合约到期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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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出借合约期限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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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转融券出借
合约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
或者恢复交易日在合约到期日之
后
出借合约到期日为
非交易日
证券借入人对融券合约
的展期申请
转融券出借合约的期限自动顺延,并
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合约顺延后30个交易日内,
出证券复牌,则于复牌后了结;
(2)如果合约顺延超过30个交易日,
出借证券仍未复牌,则证券公司和证
券金融公司及出借人协商一致分别采
取现金方式了结到期合约,即按照指
数法计算停牌证券的了结价格,指数
可选用上证指数、深证成分指数、沪
深300指数或者证券业协会股票行业
指数(暂定按沪深300指数计算)
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顺延期间照
常首席。
证券公司将向相关出借人协
商出借人其融出证券合约的
展期事宜。出借人同意展期
的,证券公司将在融出证券
合约到期日结清原合约的相
关费用,并生成一笔同期限
的新合约,其中新合约的费
率执行原合约到期日公布的
费率,合约金额按照原合约
到期日收盘后的证券市值计
算;出借人不同意展期的,
证券公司在合约到期日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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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提前索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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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提前索还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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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融资融券部 姜东 13609617585
jian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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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