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
林 琳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目录
受理与立案1
调查取证2
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3
案件执行及撤案结案归档4
一、受理与立案
举报
概念: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
主体: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
害关系的组织、个人
方式:来访、来信、来电、上网等,可以匿名举报
应为举报人保密,对受理、立案等期限无具体规定
一、受理与立案
投诉
概念: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
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并立案
查处的行为
主体: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
文书:投诉人个人信息、被投诉单位信息、劳动保障合
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投诉请求事项
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不适用举报制度的为举报人保密规则
一、受理与立案
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
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
动争议诉讼的;
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
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有
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受理与立案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
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受案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
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案范围
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交叉的处理原则
一、受理与立案
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严重违法案件监察的原则
疑难案件仲裁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第2款:对应当通过劳动
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
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
程序办理。
一、受理与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立案
概念: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劳动保障监
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是案件调查处理开始的标
志,是每个案件处理都应经过的法定阶段
法律后果:如果人力社保部门对利害关系人要求查处违
法行为的投诉(包括举报)不依法予以查处,那么利害关系
人可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
一、受理与立案
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执
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违法线索;
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反映的
违法问题;
新闻媒体披露的违法问题。
立案案件来源
一、受理与立案
立案的条件
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需要进行调查处理。
立案的法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浙江省劳动保
障监察条例》第23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8条、19条。
一、受理与立案
立案的时效
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
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
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
质相同的违法行为;
继续: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
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一、受理与立案
立案程序
符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日;
负责人批准时应确定2名以上监察员,其中1名为主办监
察员;
立案时案由表述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
一、受理与立案
撤销立案
撤销立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出现
法定事由后撤销案件的行为。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
厅发〔2005〕12号),可以撤销立案的8种情形。
立案案件的撤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
撤销立案的须书面告知,并对应注明投诉日期。
一、受理与立案
撤销立案的情形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
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
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一、受理与立案
案例一
2011年10月12日,赵某到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
A物业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其工作时间、未按实为其缴纳2010年1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
曾向市监察支队反映上述问题,但A物业公司否认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应用工材料。
最终,市劳动监察支队告知赵某,若有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
赵某就社会保险费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庭审过程中,A物业公司又承认了未按实
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
因此,赵某要求市监察支队对A物业公司在监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要求对A物业公司长期以来存在未按实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10月17日,赵某又来到市劳动监察支队
反映该市许多物业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严重
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该市物业行业实施检查。
一、受理与立案
问题一
本案中,赵某几次反映情况的行为属于举报还是投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
队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投诉主要是指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投诉人应是劳动保障权益受
侵害的劳动者本人
举报则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
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
举报人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
人。
一、受理与立案
问题一(续)
10月12日赵某反映的以下事项:
A公司违法延长其工作时间:投诉,受理并立案查处。
A公司未按实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但已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
解、仲裁(以获取申请调解、仲裁书面证据为宜),应告知赵某依照劳动
争议处理或程序办理。
要求对A公司在监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从性质上属于举报,
但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故不受理。
要求对A公司未按实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举报,应予
受理、进一步调查。
一、受理与立案
问题一(续)
10月17日要求对物业行业进行检查的行为
性质上属于举报
举报人应提供相对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信息(如名称、地址)及举报事项,
否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或难以对该举报进行查处
可要求进一步提供具体信息,若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出,则不受理
如果你是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如何将举报投诉接待工作做得更好?
一、受理与立案
问题二
详细询问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事项,积极引导举报投诉人提供相对完整
的举报投诉信息,如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用工概况(人数、考勤制度、工
资支付情况、加班情况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涉及岗位、具
体情节等。
对于较为复杂的举报投诉事项,仅根据接待时所获取的信息量不足以判断
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可以先接收或者先立案,经过调查后再
决定是否要受理或者是否撤案。
一、受理与立案
若同一个人反映的问题,既包括举报事项,又包括投诉事项,应如何处理?
问题三
如果同一个人反映的问题中,既包括举报事项,也包含投诉事项,由于法
律政策对举报和投诉的要求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应承担的义务存在差
异,应分案处理,即将此人举报的事项和投诉的事项厘清并分开,分别作
为举报件和投诉件处理。
一、受理与立案
案例二
2011年3月23日,劳动者王某来到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反映其于2010年
12月1日进入该市键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至今,该公司一直以来每月克扣其工
资150元,要求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查处。
王某知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且因其仍在该公司工作,故坚持其
系举报而非投诉,要求为之保密,并留下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要求市劳动保障监
察大队答复其处理结果。
承办此案的监察员经过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每月克扣王某或者其他员工工资的
情况,并认为王某系举报,无须答复,便就此申请结案。
2011年6月27日,王某认为其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支队举报键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克扣其工资,并留下联系方式要求答复处理情况,但至今杳无音信,遂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对键茶机电制造有限公
司进行查处并答复处理情况。
一、受理与立案
问题一
王某是否可以以“举报”的形式来反映用人单位侵害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
权益的问题?为什么?
如果劳动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
用人单位侵害的,须采取“投诉”形式而非“举报”形式。
同时考虑劳动者仍在侵害其权益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若劳动者坚持要求
为其保密,由于履行保密义务会给监察执法带来极大困难,因此须向劳动
者说明举报与投诉之区别,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劳动者以非直接利害关
系人的名义举报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
关于“举报”的规定。
本案中,王某虽然采取了举报的形式,但内容是对他自身权益的维护,其实
质是投诉。
一、受理与立案
问题二
举报人要求答复处理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答复么?为什么?
通常情况下,举报有三种情形:
一是举报人通过匿名、化名等方式举报,且没有登记有效联系方式;因没有联系方
式,无法分辨举报人,则不存在应否答复的问题。
二是具名举报,但未要求答复;对此,举报人没有要求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一般不具有主动答复的义务。
三是具名举报,并要求答复;在相关行政部门执法实践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
如果举报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要求答复的,多认为举报人具有知情权,行政部门应予
以答复。
答复方式:由于相关法律未规定答复具体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等形式予以答复,也可以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进行答复。
但不管采用哪种答复方式,均应注意保留相关答复证据。
一、受理与立案
思考
要求通知或告知投诉人的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对不符合“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投诉,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
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告知或告诉:如对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投诉,应告知
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对对不属于劳动保障
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应当告诉投诉人。
一、受理与立案
思考(续)
要求通知或告知投诉人的情况(续)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
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社会保险投诉移送须书面通知投诉人。(《社会保险法》第82条)
二、调查取证
概念
是指监察员依照法定程序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或者有
关部门了解、查证案件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活
动。
二、调查取证
基本要求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应当由2名以上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共同进行(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向用人单位说明
身份;
对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应确保每次调查检查均有相应笔录。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事项或者被调查对象,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回避制度;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
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措施
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
依法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按规定委托异地调查取证;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取证措施。
二、调查取证
制作笔录注意事项
每份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多次询问分别制作笔录;
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务必填写正确;
笔录时间、地点记录清楚;
在笔录中有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记录,有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的记载,有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以及如作伪证所承担相应责任的记载;
询问内容有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记录
问答详略得当,不能以监察员询问为主;
二、调查取证
制作笔录注意事项(续)
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如果不愿意签名可以邀请不相关的2名见证人进
行签名见证;
记录不能随意空行,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盖章、签名或压
指印;
注意留白处的处理;
应由被询问人审阅后在调查笔录紧接正文注明“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的字样,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有调查人、记录人逐页签名及日
期;
二、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监察证据保全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在此期间,当
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
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情形。
执行中应注意: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必须出具登记保存通知书,并
制作登记保存笔录;必须现场清点存封固定;必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调查取证
抽样取证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
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从证据总体中抽取部分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的
一种收集证据的方法。
抽样取证的适用条件
同类证据数量众多。
属证明同一违法事实的同类证据。
抽样取证不能实质影响行政处理、处罚标准。
抽样取证不能低于证明标准。违法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均有相关证据充分证
实,否则,就不能适用抽样取证而应当采用全部取证的方法。
二、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特征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联系。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性事
实和程序性事实,实体性事实指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的有关事实;程序性事实指与案件调查取证及处理程序相关的事实,如
管辖、时效、主体资格等。
客观性:即真实性。
合法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证据必须在收集和运
用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证据种类和形式要件
二、调查取证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
二、调查取证
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被对方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假的;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
二、调查取证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词;
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二、调查取证
证明同一事实证据效力认定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
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
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二、调查取证
调查期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
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17条)
对需延期调查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负责人批准。
对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延期调查,还需要及时告知投
诉人,作出说明。
二、调查取证
案例三
2011年8月,某市监察支队接到多个举报电话,反映该市键茶机电制造公司员
工月工作时间达近300小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日,市支队立案,派两名监察员赴该公司监察,生产厂长张某接待。监察员向
张某出示了证件,说明身份和来意。张某称人事经理出差,过两天才回。监察
员便开具了询问书,要求该公司8月9日携带相关材料到接受调查询问。
8月9日,该公司人事经理严某经委托来支队,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职工名
册、6月份和7月份考勤表、6月份工资表,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证明。
从严某提供的材料上看,该公司有员工103人,均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
缴费;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加班时间均在36小时以内,并按
规定支付了加班工资。
因此,监察员对严某作了相关调查笔录,并认定该公司不存在举报电话所反映
的违法行为,拟作撤销立案处理。
二、调查取证
问题一
请评论监察员的办案情况,有哪些好的方面?哪些做得不好的地方?
2名监察员能够根据要求向用人单位出示证件、说明身份,对调查事项制
作笔录,并采取了发出调查询问书等调查措施。不妥之处:
监察员听到人事经理不在,仅开出询问书,而未到生产车间等场所进行查
看、了解获取第一手材料,轻易相信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资料。
当单位提供的材料与举报事宜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况下,监察员没有抱着“
怀疑”的精神进一步查证,仅凭借用人单位的一面之词就草草认定其不存
在违法行为。
监察员应通过制作笔录等形式将每一次调查检查情况记录下来,第一次赴
公司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人事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不在现场等具体情况,
及发询问书等都应制作笔录。
二、调查取证
如果派你处理此举报件,你到用人单位监察前会做哪些准备工作?
问题二
查看《举报/投诉登记表》,了解举报件/投诉件情况、证据材料、是否要求答复等
查询监察系统信息,充分了解嫌疑单位的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信息;仲裁信息
(避免重复处理);工时制度批复信息等情况。
与举报投诉人联系(与用人单位联系)。
向当地协管员了解单位人员、工时等情况。
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相关信息,如工商注册信息,税务信息,互联网上信息,用人单
位公布的经营年报等。
设计符合案件特点的办案思路。
确定监察员的配合分工,如以谁为主,谁主要负责询问、记录等。
准备好相关执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
问题三
你会通过哪些途径获取证据材料?
用人单位门卫(保安)处:可获取考勤等,也可侧面了解单位用工情况。
生产场所:单位基本情况(如用工规模、人数等);通过询问员工,可了解其姓名、
进单位时间、工作时间、工资发放等情况;通过询问车间主管、班组长等,可了解
其所管人员的名单、考勤、产量记录等情况。
人事部门:可获取各种劳动用工材料(应注重在准备工作阶段尚未掌握的材料),
如规章制度、招工登记表、职工名册、考勤原始记录和汇总表、工资表等。
财务部门:可获取财务凭证(贷记凭证)、现金日记帐,了解单位工资支付、参加
缴纳社会保险、收取财物(如押金)等情况。
举报投诉人:可以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相关部门:如非标准工时制度的批复等。
二、调查取证
案例四
上述案申请撤案,但负责人认为不能仅凭单位单方材料,要求进一步调查取证。
8月15日再次来公司,发现为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过认真查看该公司准备的材
料发现,考勤记录汇总表后所附的各小组考勤记录似乎都出自一人之手。于是监察员
要求提供原始考勤,严某声称原始记录太过杂乱,所以每次都由一人重新誊写后上交,
原始记录早就不见了。监察员来到财务室,要求提供财务明细帐,发现财务室大门紧
闭,于是约3天后再来检查。
为防止公司作假,监察员回去后立即布置突击检查。8月16日,监察员带着摄像、录
音设备来到公司,兵分两路,一路对车间员工进行询问了解,另一路来到财务室,检
查公司工资财务明细帐和日记帐。终于证实了监察员的判断:公司提供了假的工资表
和考勤记录。在事实面前,严某只得承认为了应付检查而事先制作了假资料。
因此,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监察条例》第30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
按要求提供真实的劳动用工相关材料。最终,该公司提供了真实的考勤记录和工资表
等材料。监察员通过审核材料,查实该公司确实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按
规定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的行为。
二、调查取证
问题一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注意细节:接待人员的言谈举止神态,桌上摆放的材料,单位公告栏上的通
知,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等。注意细节,从细节中发现问题。
讲究策略:
直接取证:直接向特定人员询问取证,如向人事、财务人员等。
迂回取证:如通过自行车数量、食堂座位数或饭菜供应量等,了解从业人员
大概数量;如通过童工嫌疑对象住址、父母等姓名,可以协查到其出身日
期等。
多样取证:可以通过所在街道、居委会(镇、村)、物业公司、关联企业等
了解单位情况。
突击取证:可采取本案中“突击检查”的办法,避免用人单位弄虚作假。
二、调查取证
问题一(续)
及时固定证据:
通过调查笔录、签章、摄像、录音等形式及时固定证据材料。要通过调查笔
录等形式将每次调查检查情况记录下来。
对人单位提供的材料一定要追溯原始依据,尽量获取第一手资料,予以核查,
力求查清查透。
调取证据形式合法,最好能经授权委托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确认。
调查取证要做到客观、全面,获取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的证据材料,既包括能认定其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不利的
证据,也包括能证明其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证据、对用人单位有利
的证据。
注重对劳动者的取证:在注重对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调查取证同时,也
要适时对劳动者特别是当事人等的调查询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调查取证
问题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在审批审查案件时(如立案审批、处理报批等),应重
点把握哪些事项?
在具体审批审查时,应重点把握以下事项:
明确审批审查主体。如要求由监察机构负责人予以审批的有:立案审批,承
办监察员的回避,案件处理报批等;要求由行政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的有
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证据登记保存申请,调查期限延长,案件处理报
批 等。
立案审批注意事项:(1)立案事项与举报投诉(或者日常巡查等)反映事项
相符;(2)立案依据适用正确;(3)符合管辖规定;(4)立案时间要
符合要求。
二、调查取证
问题二(续)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在审批审查案件时(如立案审批、处理报批等),应重
点把握哪些事项?
案件处理报批注意事项:
要看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是否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用人单
位违法或不违法);
要看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合法,程序违法将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告知等)不可少,否
则将会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
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要看建议处理意见是否合法合理,法律法规是否适用正确;
最终应由行政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
二、调查取证
问题二(续)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在审批审查案件时(如立案审批、处理报批等),应重
点把握哪些事项?
撤销立案审批注意事项:是否符合撤销立案的情形;该情形是否经过调查确
认,是否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一般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予以审批。
结案处理报批注意事项:(1)立案事项是否都经过调查,案件是否处理完毕;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3)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合法;
(4)法律法规是否适用正确;(5)是否按要求答复举报投诉人;(6)
一般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予以审批。
二、调查取证
问题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材料之间的比对:职工名册与考勤记录、工资表、与已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
名单等,从人数、姓名、进单位时间等方面进行比对。职工名册中的入职
日期和前几个月的考勤或工资单对比。
与询问情况进行比对:将询问员工、管理人员等得知的信息与用人单位提供
的材料进行比对。
与财务凭证、现金日记账等比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须按财务要求予以
记录,可将人事干部提供工资表与财务凭证、现金日记账相关记录进行比
对,核对真假。
与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相比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与银行代发工资凭证,
从代发工资人数、金额等方面进行比对。
与缴费、扣款情况相比对:用人单位应代扣代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
得税,并体现在工资表中。可以将员工工资表和用人单位缴费凭证、完税
凭证进行对比。如果有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查看签字笔迹是否一致。
二、调查取证
思考
如用人单位拒不按要求提供真实的劳动用工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采取什么措施?
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劳动用工材料,若不改正则予以行政处罚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用人单位的上级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基
层政府等对用人单位进行宣传教育,使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若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等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可以中止案件调查,
待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再行恢复调查。
可以通过自身的调查取证,综合所有证据材料(无论是从用人单位处获取的,还是
从劳动者处获取的材料),对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提供的材料应进行审核,综合所
有证据材料,通过缜密、准确的分析判断,只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具体
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便可以依法认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工资支付有关证据材料时,人力社保部门可
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的规定。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案件处理
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理
撤销立案
移送
立案调查完成,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责
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
位给予的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是劳动保障监
察案件的处理形式之一。
责令改正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其本应承担
的法律义务,而不是对其增加额外的法律义务,也不是对其权利的
剥夺或限制。
对于存在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首先要
进行制止,责令其改正,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行政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劳动
保障监察执法活动,对行政相对人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
规或规章,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的行为,责令其履行劳动保
障法定义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实施主体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
应当告知用人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制作《劳动保障
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对违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劳动保障监
察后,给予其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存在劳动
保障违法行为为前提,以惩戒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为目的,是一种
行政法律制裁性的措施,具有强制执行性。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且实施主体合法。
公正、公开原则。即要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处罚,做到公平合理;对劳动
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行政处罚前必须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
允许其陈述、申辩,对重大行政处罚可申请听证等。
过罚相当原则。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即不能以罚代管、以罚代教,要以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
法为目的。
一事不再罚原则。即对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
给予两次以上罚款。
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即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人取得救济途径,否则
便不能实施处罚。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
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具体告知内容如下: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处罚种类和内容(切忌宽泛粗
略,要使行政相对人明晰将有可能接受何种、何幅度的处罚)。
陈述权、申辩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
权。必须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部门应当采
纳。同时,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听证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单位2万、个人2000元以上,
不含本数)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告诉其
若要申请,应当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若不依法进行告知或者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将导致该行政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然,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除外。
注:行政处理决定下达前也应履行告知程序。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调查终结,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
决定。
无证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处罚名称一般为字号名称,随后标明主要负责人。如:某某
商店(负责人:某某人)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
相对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相对人申请和行
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相对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相对人申请和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2年)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加处罚款
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
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相对人,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本金的数额。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文书送达方式
部25令规定:对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送达作出了规
定:首先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的,则应在7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送达任务的工作人员(送达人)将决定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直接送
交受送达人的行为。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决定书或者其他执法文书时,送达人将相关法律文书留置
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邮寄送达,是指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送达人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将决定书或者其他
执法文书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送交给受送达人的行为。邮寄送达是一种简便易
行的送达方式,在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不能时,一般都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文书送达方式(续)
公告送达,又称拟制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送达
人在报纸或其它载体上刊登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效果的送达方式。根据
《民事诉讼法》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送达人委托其他人力社保部门代为送达决定书或
者其他执法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委托送达是直接送达的有效补充。采用委托送达的,
应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告知受委托单位,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
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之内。期间届满的最
后一日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
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案例五
某市支队甲、乙监察员查实键茶公司在2011年12月期间违法延长149名员工
工作时间共计17880小时(人均违法延长工作时间120小时),违反了《劳
动法》第41条、第43条规定, 要求单位限期改正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的行为。2月1日,甲、乙向该支队审理科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
等,并填写了《案件处理报批表》,建议对键茶公司给予警告,并按照受
侵害的员工每人3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44700元。
审理科监察员丙对键茶公司一案进行了初步审核,拟同意按照甲、乙的建议对
该酒店予以处罚。经审理科科长丁批准后,丙于2月6日以市人力社保局的
名义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键茶公司法定代表人当
场提出,市局没有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案例五
2月7日,市局撤销了前述决定书,并告知,同时向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2月8日,公司向市局提出听证申请。2月10日,听证会举行,由
于人手紧缺,遂安排市支队审理科监察员丙、监察科监察员乙分别担任听
证主持人和记录员。
听证中,公司表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无异议,希望考虑其改正态度较好
等因素,从轻处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作出同意经办监察员原处罚
意见的书面建议。
2月13日,经审理科科长丁批准,丙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月
15日送达键茶公司。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号 当 事 人:键茶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陆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至一月三十一日,我局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发现你单位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
间的行为。
现查实,你单位在二○一一年十二月违法延长149名劳动者工作时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单位2011年12月考勤记录;(2)单位2011年12月加班情况明细表;(3)单位2011年
12月份工资明细表;(4)调查笔录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叁佰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肆万肆千陆百元整
(元)。
你单位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逾期
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
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章)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问题一
本案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主要存在以下瑕疵:
第一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书之前都未经过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听证会的通知时间存在瑕疵,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7日前通知其举行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的主持人和记录员安排不符合规定。不能由本案的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担任主持
人和记录员。
本案在行政处罚程序方面可取之处:
该市支队实行调查取证与审理相分离的办案制度,在机构内设置专门科室负责案件审理
工作,做到同一案件的检查人员与审理人员分离,有利于内部监督。
在键茶公司提出行政处罚程序存在错误后,该市局能够知错就改,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
定,并及时告知键茶公司。
你认为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存在哪些瑕疵?同时有哪些可取之处?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问题二
未载明键茶大酒店的地址
文书校核不细致,罚款金额的大写与小写数字不一致。
履行期限不符合规定。本案中,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15日键茶公司收
到决定书,然而市局则要求其2月28日之前缴纳罚款,不符合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
15日内缴纳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将加处罚款视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对其实施程序、金额限
制等均有具体规定,不宜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
收缴”。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根据最高院《关于执
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规定,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
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
不得超过2年。
你认为第二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存在哪些错误或不妥之处?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案例六
2007年7月4日,44名员工到某市支队投诉,反映键茶公司2007年3月至6月
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存在瞒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问题。市支
队依法立案调查,确认了键茶公司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人数时,比
实际职工人数少了44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瞒报工资总额为元;
经与社保经办机构显示信息比对,上述情况也得到印证。对以上事实,法
定代表人均表示认可。
市局依据《监察条例》第27条第一款规定,于2007年7月10日,下达了《责
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酒店在2011年7月20日前补缴社会保险费;
并拟处以瞒报工资总额2倍行政处罚,共计罚款元,送达了《听
证告知书》。并应申请组织了听证。最后,依法作出决定,送达了《行政
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案例六
公司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违法行为,经监察员再三
宣传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始终无动于衷,拒不改正。此时,该酒店也未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注:未超过法律救济时效)。市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对该酒店逾期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定程序决定给予罚款20000
元的行政处罚。
键茶公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连续两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诉称市局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要求全部撤销;同时提出,市局两次行
政处罚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过重,且没有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
的理由。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问题一
就本案来说,关键在于确定键茶公司瞒报缴费人数、工资总额和拒不执行改正指令的违
法行为是属于一个违法行为还是两个违法行为?从案件事实的构成要件来看,这是两
个不同的违法行为。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社会保险缴费管理秩序;后者侵害的客体
是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秩序。尽管这两个违法行为的主体都是键茶公司,而且有前
因后果关系,但是,前后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不同,符合不同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因此,作出两份罚款的处罚决定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如某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11年11月违法延长100名劳动者工作时间,2011
年12月违法延长100名劳动者工作时间。从违法构成要件上看,属于两个独立的违法
行为,但也符合有关连续违法行为的规定。对于连续违法行为,应当以行政部门发现
并行政处罚为界限来划分是否属于一事,这样符合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也符合依法行政的理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键茶大酒店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一事不再罚”原则么?为什么?
三、案件处理及文书送达
问题二
本案中,由于提供的情节等因素相对较少,较难判断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恰
当。单从法律条款上看,针对瞒报人数、工资总额的罚款,2倍标准系处于
中等水平,没有从轻也没有从重处罚,但这也要结合对参保人员造成的伤
害程度、对社保基金的损害程度等情节和因素进行考量;而针对拒不改正
的罚款,2万元系封顶罚款,如无特别严重的情节,则不宜使用从重处罚尤
其是封顶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过程中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本案中对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