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编号:FS-ZD-0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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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新世界物业租户管理公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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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物业租户管理公约
New World Property Tenant Management Conven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新世界物业租户管理公约
一、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1、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
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
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
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②、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
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③、在天井、庭院、平台、露台、屋顶、绿地、道路或
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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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
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⑤、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⑥、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
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⑦、私设摊点;
⑧、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乱悬挂、乱张贴、
乱涂写、乱刻画;
⑨、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⑩、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10 号令)。
4、禁止封闭阳台、露台、庭院。
5、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6、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
进行维修养护时,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使用人阻挠维修造
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7、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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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通知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
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
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
权人或使用人。
二、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本公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
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
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
2、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
违反公约的,管委会、相关产权人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
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个别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使用人合法权益
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
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
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
4、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
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 3‰的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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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5、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
权人及管委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6、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
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
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三、附则
1、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2、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
章有关政策以及广州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公约不
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
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公约的解释与修改: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
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
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
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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