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某电力公司趸售县级供电企业生产成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成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各趸售县级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成本是指电力输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耗费和支出。
第三条 生产成本管理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基本任务是:科学、规范管理,以确保成本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为前提,通过成本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降低成本的潜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生产成本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3、配比原则;
4、谨慎性原则。
第五条 严格划分供电企业生产成本与低压电网维护费成本开支界限,严禁互相挤占。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南网各趸售县级供电企业。
第二章 成本项目与成本开支范围
第七条 按照经济性质和经济用途,趸售县级供电企业生产成本划分为以下成本项目:购电成本、输电费、材料费、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委托维护运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条 成本项目开支范围:
1、购电成本:指为了销售而购入电量所支付的电费(包括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容量电费)。
2、输电费:指企业为输送、购入或备用电力而支付给其他电网经营企业的过网费。
3、材料费:指单位为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输配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材料。
本项目主要包括:
(1)生产运行、维护用料;
(2)生产和管理部门及公共场所通风、照明、维护用料;
(3)仓库为维护材料耗用的防锈、防腐、防火、防潮等用料;
(4)企业机动车辆用燃油和保养用料。
本项目不包括:
(1)基建、技改等专项工程以及生产其他产品领用的材料、备品配件、专用工具等;
(2)固定资产拆除清理的用料;
(3)生产检修、事故检修、修理耗用的材料;
(4)其他不属于生产成本耗用的材料。
4、工资:指支付给生产、管理部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见习工、经批准计划外用工等)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是按工效挂钩办法经批准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数额。
本项目包括:
(1)从事运行、检修、管理人员工资、津贴、补贴;
(2)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由企业直接支付的产假、工伤假和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等;
(3)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探亲、婚、丧假及女职工哺婴假期的工资等;
(4)按规定发给职工的效益工资等。
本项目不包括:
(1)应由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承担的工资和津贴;
(2)医务及福利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3)职工子弟学校和技术学校教职员工的工资和津贴(以收抵支的差额);
(4)离退休人员工资。
5、职工福利费:指按当期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6、折旧费: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7、修理费: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工具、仪表、生产经营用家具、器具修理费等。
8、委托维护运行费: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网的运行维护而支付的费用。
9、其他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外部劳务费、物业管理费、运输费、绿化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费、保险费、租赁费、税金、研究开发费、材料盘亏及毁损、取暖费、排污费、计提坏帐准备、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广告费、技术转让费、业务招待费、中介费、无形资产摊销、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长期待摊费用、土地使用费、会议费等。
(1)办公费:生产和管理部门用文具、纸张印刷品(包括各种规程、制度、报表、票据、账簿等的印刷费和购置费)、报刊杂志费、图书资料费、邮电通讯费(包括邮票、邮费、电报、电话费、市话初装费等),以及银行结算单据工本费等。
(2)水电费:包括生产和管理部门耗用的水、电费,及供电企业耗用不属于线损范围的自用电费等。
(3)差旅费:包括职工因公出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支付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调动职工本人及批准随行家属的差旅费等。
(4)低值易耗品摊销:指生产和管理部门耗用的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
(5)劳动保护费: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品,地方病、职业病预防检查费,高温、高压、有害作业工作津贴、防暑降温费以及工作服装费等。
(6)外部劳务费:指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劳动服务支付的费用,如:修缮、清扫等。
(7)物业管理费:指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费用。
(8)运输费:生产和管理部门发生的搬运费用(包括委托外单位的搬运费);运输用机动车辆的养路费、年检费、停车费、过桥(路)费、租赁费等。
(9)绿化费:指为生产和管理场所进行环境绿化、植树等支付的费用。
(10)工会经费:指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计提并拨交工会使用的经费。
(11)职工教育经费:指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和文化素质培训的费用。
(12)业务费:指安全用电宣传费、停电通知广告费、供电线路管理经费(包括护线员费用)、银行信用社托收电费的劳务手续费等。
(13)保险费:指单位为财产、物资、特殊工种等参加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14)租赁费:指由于生产需要租借房屋、机器设备等所支付的租赁费。
(15)税金:指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6)研究开发费:指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化验、试验费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产品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试制失败损失,以及按规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设备费用(在增加该资产的同时,作一次性提足折旧的账务处理)。
(17)材料盘亏和毁损:指对存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全面盘点清查所发生的盘亏、毁损和报废,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的部分。包括储存材料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和处理积压物资的削价损失等。
(18)取暖费:指生产和管理部门冬季取暖用煤、汽和购置取暖用具所支付的费用,及按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取暖津贴。
(19)排污费:指由于排放灰渣、污水、烟尘等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20)计提的坏账准备:指按照确定的坏账准备政策计提的坏账准备金。
(21)住房公积金:指按规定比例提取由成本列支的住房公积金。
(22)失业保险费: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23)劳动保险费:指按规定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年金,支付离退休职工的价格补贴、医疗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离休人员医药费、工伤人员医药费)及离休人员护理费、活动经费等,支付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的补偿金等。
(24)广告费:指为商品销售进行广告而支付的费用。
(25)技术转让费:指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26)业务招待费:指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在规定的范围内据实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用。
(27)中介费: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法律、诉讼、咨询等发生的费用。
(28)无形资产摊销: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摊销。
(29)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指由于存货毁损、陈旧过时或市价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按规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
(30)长期待摊费用:指长期待摊费用应列入本期摊销的金额,包括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31)土地使用费:指使用土地而支付的费用。
(32)会议费:为组织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33)其他: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范围应列入生产成本的支出。如民兵训练费、消防保安费、出国人员经费、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环卫费、团体会费、计划生育活动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微机联网费、党团活动费、巡线疏通费、按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企业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按规定向职工按月随工资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等。
第九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1、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单位对外赞助、捐赠支出;
4、非正常损失;
5、按照规定应该在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的项目;
6、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生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生产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 生产成本管理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计量验收、计价方法、财产清查。
第十一条 原始记录。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系统、完整地反映单位的投入产出:
1、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包括物资的收、发、领、退、毁损、报废等物流过程的记录。需填制的原始单据主要有:物资验收入库单、领料单、委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退料单、物资盘点报告单、工具请领单等,并作好工具借用、交回登记簿和物资仓库台帐的登记工作。
2、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包括职工人数、工资、有关津贴、奖金等计提、发放的记录。
3、设备和生产能力方面的原始记录:包括固定资产的投产、验收、检修、改造、停用、调拨、报废、出租和机械台班使用记录等。
4、电量购销方面的原始记录:包括购电量记录、变电站的分时段送、受电量记录、各种表计的定期抄表记录等。
5、成本核算方面的原始记录,包括发票、账单、报销单等,从外部取得的各种原始单据,应填写规范,内容表述清楚。
6、其他会计档案管理中规定的需存档的会计记录。
第十二条 计量验收。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保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定期检验校正,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收发、转移、存量,都必须进行计量和质量验收。
1、电量的计量:购电量、售电量应按照固定抄表时间抄录表计读数。
2、物资计量验收:要做好购入物资、委托加工物资、自制零部件、剩余物资的退回等的计量、验收工作,不得估收。
第十三条 财产物资清查。所有财产物资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章 生产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 生产成本核算的一般规定:
1、各单位应当加强生产成本管理,严格遵守生产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得乱挤、乱摊成本。
2、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及《河北南网趸售县级供电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核算科目和核算内容进行生产成本核算,不得随意变更。
3、生产成本核算必须以正确的原始凭证和会计记录为依据。
4、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划分成本、费用的期间界限。保证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
5、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6、正确划分期间费用和生产成本的界限。
第五章 生产成本预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 生产成本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成本目标及其构成要素情况的预算。
第十六条 生产成本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生产成本预算编制的一般要求:效益优先、集约高效、目标控制、严格考核。
第十八条 按照统一制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趸售县级供电企业生产成本管理体系。各成本项目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层层负责,做好各级成本预算的编制、上报及有关参数的提供、审核。
第十九条 成本控制应加强全面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成本信息反馈机制,对成本开支的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第六章 生产成本分析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生产成本分析制度,定期进行生产成本分析,对成本预算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组织专题分析,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以不断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第二十一条 生产成本分析工作,要以财务部门为主,在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配合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生产成本分析采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等方法,通过与成本预算、历史同期、同行业对标进行比较分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电力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