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传媒)茶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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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DR—2010—01018
茶政办发〔2010〕78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茶陵县 2011年度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
现将《茶陵县 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卫生新农合办法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茶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 10
月 20日印发
茶陵县 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缓解农民“因
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实现农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目
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湘发[2009]24
号)和《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
指导意见》(湘合医组字[20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
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在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
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门诊统筹为模式的农民医疗互助共
济制度。
第三条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县办县管”的
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
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凡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和从事
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
实施办法。
第五条合作医疗工作列入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目标管理,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合管委),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和分管卫生工作的副
县长任副主任,政府办、财政、卫生、民政、监察、审计、
物价、发改、农办、广电、教育、公安、药监等部门主要负
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县合作医疗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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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医办),承担全县合作医
疗日常工作和合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负责合作医疗行政、
业务工作;制定和执行合作医疗运行中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工
作程序;监督定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各种违规行为。
第七条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财税、卫生、经管、民
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小组,并在
县合管委领导、县农医办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宣传、
发动、组织本辖区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代办农民缴纳参合
资金手续;筹集乡村集体组织的合作医疗扶持资金;监督辖
区内合作医疗正常、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乡镇合作医疗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成立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
合监委),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任主任,其
成员为县人大、政协、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物价等单
位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民代表,具体负责合作
医疗运行监督。
乡镇成立相应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合作医疗运行监督,
反映农民意见,提出合理建议。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
第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应范围:户籍属本县的农业人口。
第十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家庭农业户口成员
必须全部参加,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允许运行年度当中出
生的婴儿参加本年度新农合,但其参合资金必须在上年度和
孕妇一起缴纳,享受与其他参合者同等待遇。
乡镇、村负责为农户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农户合作医疗
花名册。合作医疗以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为运行周
期,一年为一周期。运行启动日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农
民,不享受该年度的合作医疗权利。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
理参合和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县、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
放《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合作医疗卡》,交由
农民保管,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及住院、门诊医疗费用
补助等内容逐项登记(录入)在合作医疗证(卡)上。
第十二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以下权利:
(一)享受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分娩补助、狂犬疫苗补
助、普通门诊补助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
(二)自主选择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外(含外省)正规
医疗机构就诊;
(三)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检举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或个人违规行为;
(五)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具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运行年度内参合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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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和本实施
办法;
(三)妥善保管好合作医疗证(或卡);
(四)检举违反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的行为;
(五)在办理医疗费用补偿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有效
证件。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合作医疗严格实行农民个人出资、集体扶持和政府
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人每年出资 30元,中央
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 60元;省级财政补助 39元/
人·年,市、县级财政补助 21元/人·年,其中市级财政按 2009
年补助基数补助 万元,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是组织和动员农民广泛参与、代办农
民个人参合资金缴纳手续的责任单位。参合农民按规定应缴
纳的个人参合资金由乡镇、村以户为单位统一代收,逐级上
缴到县财政专用账户。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扶持
合作医疗。农村五保户、低保对象的参合资金由县民政部门
资助交纳。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设立专用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专户储存,不得拆借、挤占、截留和垫付,按照以收定支和
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年度节余资金结转下年度。
农医办人员工资、工作经费、乡村筹资工作经费以及网络使
用维护和数据托管费用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
疗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医疗费用补助
第十七条医疗费用补助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含特慢病
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其中住院统筹占统筹基金的%;
门诊统筹占 %。
第十八条农民申请合作医疗补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次性按时缴纳参合资金;
(二)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三)县内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审定核准的村卫生室普通
门诊就诊;
(四)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符合病种的慢性病门诊就诊;
(五)符合住院医疗补助病种、用药目录和特殊检查范围。
第十九条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
县级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委审
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合作医疗住院补助标准。
(一)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制定不同的住院医疗费
用起付线、补偿比例。同一参合患者,患同一病种年内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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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医疗机构住院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只实行一次起付线;
年内由下级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到上级医院住院的(或在上级
医院住院后转回下级医院住院)只实行最高级别医疗机构一
次起付线,下级医疗机构不再实行起付线;
(二)在乡镇定点医院住院补助可报住院费用的 80%;在县
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助可报住院费用的 65%(县中医院针灸科、
骨伤科和中医内科采用纯中医药诊疗的补助比例为 70%);
在省、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助可报住院费用的 55%;参合人
在县外省内非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与同级别的定点医院相
同,但补偿比例下降 5个百分点;
(三)乡镇住院补助的起付线为 100元;县级医院住院补助
的起付线为 300元;市级医院住院补助起付线为 500元;省
级医院住院补助起付线为 600元;省外医院住院补助起付线
为 600元,补偿比例为 50%。民政部门认可的农村五保、低
保对象起付线为零;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住院分娩者,按现行政策执行。
即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产妇,在县乡医疗保健机构住院
分娩,实行限额包干制。在乡镇卫生院平产医药总费用 600
元包干,双胞胎增加 150元,其中财政补助 300元(双胎 450
元),新农合补助 30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总费用 2000元
包干,双胞胎增加 150元,财政补助 300元(双胎 450元),
其余部分按住院补偿方案给予补助。在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平
产医药总费用 850元包干,双胎增加 150元,其中财政补助 300
元(双胎 450元),新农合补助 5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
总费用 2500元包干,双胞胎增加 150元,财政补助 300元(双
胎 450元),其余部分按住院补偿方案给予补助。无指征的
剖宫产手术新农合每例补偿 400元。未取得剖宫产资质的县
内各级医院所实施的剖宫产手术,新农合一律不予补偿。取
得剖宫产手术资质的县内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财政每例补助
300元(双胎 450元),其余部分按住院补偿方案给予补助(补
偿 840元);
在外地和省、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参合产妇,凭有效
的医药费用发票及其他相关材料,参照县乡医疗保健机构的
标准到县农医办办理补助(在外地乡镇卫生院分娩者按照本
地乡镇卫生院的标准补助,在外地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分娩
者按照本地县级医院的标准补助);
(五)无责任方或责任方不明确的意外伤害患者,按其住院
医疗总费用的 60%纳入保内给予补偿;
(六)参合患者每人每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限额为 6
万元。
第二十一条合作医疗门诊补助标准
(一)门诊统筹按年度统筹基金的 %提取,其中人均 30
元用于参合对象普通门诊补助。家庭成员之间可以相互使用,
一年内获得的普通门诊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户缴纳的当年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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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金总额;
(二)门诊(包括普通门诊和符合病种的慢性病门诊)费用
补助不设起付线,实行按比例封顶补助。乡村两级单次门诊
费用补偿比例均为 40%,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封顶额为 30元。
每人每天限一次。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 40%,一般慢
性病每人年度累计最高补偿 5000元;特殊慢性病每人年度累
计最高补偿 8000元(其中尿毒症患者补偿比例为 50%,封顶
线为 12000元);
(三)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
病免疫球蛋白或血清,按其疫苗费用的 50%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补助程序。
(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病人出院时凭合作医疗证
(或卡)、就诊病人身份证、户主及病人户口薄、住院票据
到住院医疗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经办人员审核、负
责人审批后即可兑付。定点医疗机构凭补助申报单、合作医
疗证(或卡)、户主和病人户口薄复印件、出院小结、疾病
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住院发票每月到县农医办审核结算一
次;
(二)经县农医办审批同意后,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
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
户口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汇总单、住院
发票原件到县农医办审核兑付住院医疗补助;逐步实行省、
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即时结报制度;
(三)普通门诊补助: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或卡、专
用处方、发票在就诊的定点门诊即生即补。村级定点门诊垫
付的补助费用,报乡镇经办机构初审,经县农医办复核后,
通过乡镇卫生院将门诊补偿资金结算给村级定点门诊;
(四)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凭《合作医疗证或卡》、就诊
病人身份证(户主和病人户口簿)、二级医院以上诊断证明
书、历次门诊病历、收费发票原件、费用清单或处方复印件
到县农医办办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补助方法:实行由县农医办审核兑付和定点医疗
机构直接兑付相结合的办法。
(一)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照“即生即
补”原则,由住院医疗机构直接审核兑付。补助 1200元以上
(含 1200元)须经县农医办审核后才能兑付补助;
(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
助的审核和兑付由县农医办按规定办理;
(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助,由就诊门诊直接审核兑付;
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到县农医办办理补偿兑付。
第二十四条一般辅助检查纳入补助范围,彩色 B超、CT及伽
马刀、中子刀、细胞刀等特殊诊疗项目须经县农医办审批同意
后方可纳入补助范围,不合理的一般辅助检查、特殊检查和特
殊治疗项目不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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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除外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责任方的住院医疗、自费医疗项目和自费药品
均为除外责任。在办理补助时,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
不得将除外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下列属合作医疗除外责任:
(一)镶牙、美容、手术矫形、义肢和戒毒、试管婴儿、性
功能障碍治疗费用;
(二)用于预防保健性质的医药费用和违反计划生育发生的
一切医疗费用;
(三)有责任方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烧烫伤、外伤等;
(四)自杀、酗酒、职业病、吸毒、纠纷毁容、打架肇事以
及因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五)脏器移植的供、受体器官源费用;
(六)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护费、营养费、空调费、救护
车费、保温箱费、自费药品、特殊医用材料费;
(七)高级病房及超过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费用;
(八)《茶陵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规定不予补助
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医疗机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茶陵县合管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建
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审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先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卫生
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厅颁布的设置标准,根据中西结合、专
科和综合医疗兼顾、方便农民就医的原则予以审查,报县合
管委审批确定,村级定点医疗门诊按照准入条件和“一村一
室”原则确定;县内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与县农医办
签订责任状和服务承诺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后
方可取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九条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须成立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明
确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和合作医疗门
诊或住院费用补助审核兑付工作,每月定期张榜公布合作医
疗资金兑付情况,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将补偿情况公布至村,
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办事制度和
收费标准等,提高医药护技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切
实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高质量、低费用的医疗服
务。
第三十条县合管委对县内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度综
合目标管理考核,对农民满意、医疗费用控制较好、合作医
疗补助规范的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进
行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八章违规违纪责任
第三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违规违纪事实情节轻重,
对经办人员分别给予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称职、党纪政纪
处分、辞退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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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的;
(二)不按政策规定和操作规程办事,影响合作医疗运行秩
序的;
(三)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瞒报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有意拖延兑付,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五)套用、转借合作医疗基金的;
(六)为他人或亲友提供虚假证明或知情不报的;
(七)擅自更改标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比例的;
(八)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医务
人员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罚款、下岗分流、辞退
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医疗机构责任的,
处以限期整改、追回违规补助费用并处以违规金额的 5—10
倍罚款,直到取消其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证明的,套用他人合作医疗证(卡)号,套
取门诊、住院补偿金的;
(二)不执行基本医疗诊疗目录、药品目录、超标准收费、
超范围检查、过度治疗的;
(三)不执行诊疗常规或管理规定,采用挂名住院、做假病
历、出具假票据套取合作医疗基金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
以及使用与病情无关的治疗等方式增加合作医疗基金不合理
支出的;
(四)经群众检举且违规事实成立的;
(五)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参合人员形成了违规事实的,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一)涂改、伪造病历,用虚假医疗费用票据,冒领合作医
疗基金的,除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补助外,暂停违规户运行年
度内门诊、住院医疗补助待遇;
(二)使用他人合作医疗证就诊或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他
人,除当场收缴合作医疗证,责令追回医疗补助费外,取消
其当年度内的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补助;
(三)无理取闹,蓄意制造混乱,影响了合作医疗正常秩序
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全县新农合工作实施方案,如有政
策调整另行制定,在未作调整前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根据本《办法》,县农医办制定实施细则及相关
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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