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提单保函
船名航次
序号
被合并提单号码
序号
被合并提单号码
1
11
2
12
3
13
4
14
5
15
6
1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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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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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合并后提单号码及详细数据
箱号/封号
件数(单位)
毛重
立方数
TOTAL总数
唛头/品名合并后资料,请以提单确认为准!
请按以上数据出单,若数据与出口舱单不符时,由本公司自行至海关更改出口舱单,由此发生纠纷而导致贵公司遭受任何损害或支付任何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皆由本公司无条件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并偿还支付之费用及利息。 此致
立保函人 电话
(请盖公司及负责人章)
年 月 日 联络人
备注:(1)为避免信息错误而无法连络到贵司,请告知贵司联系电话和联络人 (2)若内容有更改,请在提单号后注明AMEND,并在更正部分加注下划线,以免误认为重复发送,遗漏更改 (3)美加线AMS/ACI子母单,请在合并提单号栏注明报X出X.如:报4出1(提单1笔,国外舱单4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