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一般程序:
退回并按要求修改
通过初审
未审结
已审结
备注:
市国资委在申报单位提交表格5日内完成初审。
市国资委在收到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无误的情况下,于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特殊程序:
退回并按要求修改
通过初审
未审结
已审结
备注:
市国资委在申报单位提交表格5日内完成初审。
市国资委在收到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无误的情况下,于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国有企业、单位资产转让工作程序
占有单位申请
返回
查询申请结果
受理
委托资产评估
委托产权交易
办理审批手续
备注:
市国姿委在申报单位申请当日内答复或返回,
市国姿委在收到产权交易手续2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不良资产核销审批工作程序
企业清理确认
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主管部门或出资单位核准
市国姿委审批
备注:
企业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技术鉴定人员、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企业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对不良资产核销形成决议,报主管部门或出资部门核准。
市国资委审核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复。
国有企业、单位资产转让工作程序
占有单位申请
返回
查询申请结果
受理
委托资产评估
委托产权交易
办理审批手续
备注:
市国姿委在申报单位申请当日内答复或返回,
市国姿委在收到产权交易手续2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程序
1、企业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准备有关文件资料。
2、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所属企业提交的文
件和资料无误后,向国资委申报。
3、国资委对企业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4、国资委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5、国资委在3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和
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6、向准予登记的企业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附:
申办企业占有产权登记须知
一、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下列企业,应当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批准出资设立企业的文件;
(二)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三)企业章程(草案)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
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
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二)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装订。
(三)持国资委核准后的占有产权登记表,办理工商登记,持《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国资委领取产权登记证。
申办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须知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产权变动登记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
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七)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
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
(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装
订成卷,附加目录清单。
(二)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
日内,向国资委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企业发生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及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的,应当
自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国资委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申办企业注销产权登记须知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时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资委申
办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
机构向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
当自批准后30日内向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四)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五)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三、有关要求
1、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装订成卷。
2、国资委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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