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面试)公开选拔之领
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题 3 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6年 7月 1日成立。其发行股票金额为 5000万元,每股面值 1万元,
总共计 5000股。由于该公司前景良好,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后,股票以每股 万元的
价格溢价发行,溢价款 1000万元列入公司积金。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由于领导层经营不
善,公司亏损 300万元。领导层为保住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就从公积金里面拿出 200
万元作为股东年终生产分红。1997年公司改变经营战略,开拓海内外新市场。实行严格的
内部管理,结果全年共获利润 3000万元。于是,公司提出了 200万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填补 1996年从公积金取出用于公司分红的 200万元。又拿出 100万作为职工福利。1998年
1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东方公司
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于是对其罚款 15万元。东方公司对处罚不服,就向
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东方公司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
(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非法动用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不符合法定比例。
(2)不适当。应当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根据与理由:①公积金是为巩固公司资产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公司信用而设立
的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 178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
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
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例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赠予的财产等。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积
金是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而非经营所得。所以,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也
不允许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东方公司的分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盈余公积金称为法定公
积金,是在公司本年度结算有盈余时,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前期亏损之后,按照法律的规
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是指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建立
的用于公司社会保险和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基金。《公司法》第 177条规定。本案中,
东方公司 1996年亏损 300万元,公司应先用 1997年的利润弥补亏损后,再从剩余的 2700
万元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应提取 270万元,法定公
益金应至少提取 135万元。而东方公司仅提取了 200万元公积金、100万元公益金,是不符
法定比例的。②根据《公司法》第 216条规定。“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
司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题 4 该行政处罚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1999年 8月 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
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
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
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 30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
“凭什么处罚这么重?”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凭什么?还用问吗?
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
了徐某的加工房。请问: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
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
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 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
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
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 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法人和
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
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案例分析题 5 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吴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陈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 100元罚款。
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去工商局领取,并要求
陈某当场缴纳罚款。陈某不服,但吴某不予理睬,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
试析:
(1)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 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说明理由。
(2)假设吴某有权当场处罚,他有哪些违法行政行为?
(3)陈某有何救济途径?(假设简易程序的适用合法)
【参考答案】
(1)吴某无权对公民陈某当场处以 1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
简易程序,仅限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吴某无权适用当场处罚的简
易程序对公民陈某处以 100元的罚款。(2)假设吴某有权对陈某进行当场处罚,他的行为也
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①吴某未向当事人陈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行为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②吴某对陈某不服罚款决定的声明不予理睬的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
定,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知某有管辖权
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3)陈某可选择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法》
第 35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
案例分析题 6 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 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
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 20元钱再走。”
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 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
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
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口罗嗦什么”。郭甲说:“不
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 20元。”
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 40元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
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
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 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
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 31条规定,行政
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6条和第 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
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
罚 20元。(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 34条第 2款对当
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
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
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
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有告
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
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
政处罚法第 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 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
当场缴纳的 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案例分析题 7 精神病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吗?
被告人高某,男,32岁,农民。高某的父亲因病死亡,被告人高某怀疑其父是服毒自杀。
其兄到大队部开火化尸体证明时,将高某的怀疑向本村党支部书记周某作了说明。周立即将
这一情况报告了公安机关。经尸体检验确认,其父确因病死亡,对此,高某认为,周某是串
通有关人员借机故意整他,便买了一把菜刀,窜入周家,用菜刀向周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
致周某当场死亡。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高某精神异常,对其进行了司法精神病
鉴定,结论是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患有幻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高在妄想支配下,对自
己的行凶杀人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据此,法院认为对高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对高某应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本案实际上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
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才能构成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 18条第 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在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2)
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
学标准。(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均不负刑
事责任,但并不表明对其行为听之任之,我国刑法第 18条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无责任
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因此
法院认为高某不负刑事责任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医疗;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案例分析题 8 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
1999年 6月,湖南省某县农村服务公司根据当地旱情严重,农民抗旱急需柴油的情况,从
外地共购进柴油 180吨,至同年 10月,这批柴油已售出 80%。10月 26日,该县标准计量局
派人对农村服务公司进行计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计量器不符合法定标准,属不合格计量器。
于是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2)没收非法所得 万元;
(3)罚款 2000元。同年 10月,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农村服务公司出售的柴油斤两不够,
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计量器具不合格,遂于 11月 2日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
罚款 2000元的行政处罚。农村服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县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因为《行政处罚法》第 24条规定:对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的农村服务公司只有
一个违法行为。该县标准计量局已经对其作出处罚,因此,县工商局不能再对农村服务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题 9 对不满 14周岁的人能实施“征收处罚”吗?
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一年级学生(男,生于 1984年元月 8日)。1997年 4月 1日,小明随
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
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局对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
3日。
请问: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不正确。《行政处罚法》第 25条规定:不满十
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小明只有 13岁,尚未达
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
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局对小明处以拘留 3日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某区
公安局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案例分析题 10 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997年 12月 1日,某县个体户曹某在家中杀好一批猪,当其在市场摊位上销售时遇到食品
卫生监督员的检查,以其杀猪未经批准,没有卫生许可证为由,令其将肉摊上的猪肉,连同
家中宰好的猪肉,杀猪工具一同搬到镇卫生院。当日下午,食品卫生监督员向其宣布了没收
猪肉、屠宰工具和罚款的通知手续。曹某以其猪肉已是依法检验合格为由,拒绝缴纳罚款、
食品卫生监督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当即加处罚款 200元。
请问:本案有哪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
【参考答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该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如下不合法之处: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时,只是事后通知而已。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通过必要的调查与检查,证据不充足: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卫生监督员以当
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
公开选拔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5)
案例分析题 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 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
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
1996年 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
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 10月 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
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
对张某处以 15日拘留,并罚款 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
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 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 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
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
1996年 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
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 10月 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
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
对张某处以 15日拘留,并罚款 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
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
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 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
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条规定:没有法
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 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
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
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 100元的
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
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
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
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
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
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 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
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
法行为: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
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 100元的罚款处罚,则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⑤未填写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⑥未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⑦未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 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 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
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林某实施处罚后,没有纠正张、五二人的违
法行为,而是让其到别处去吵,自己则开车离去。这样做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
精神。(3)《行政处罚法》第 47条、第 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
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 20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
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 33条、第 38条的规定作
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本案不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则林某无权自行收缴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在接
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案例分析题 3 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张甲因事与邻居李乙发生争吵,李乙动手打了张甲,致使张甲轻微脑震荡、鼻孔出血。张甲
请求本县公安局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条第 1项的规定,裁决给
予李乙警告和罚款 250元的处罚。
问: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
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
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有两点违法:(1)
对李乙的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 200元的限额,明显违法;(2)给予李乙警告、罚款双重处
罚没有法律依据。
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显然,县公安局对
乙的并处是违法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
效的。
案例分析题 4 市税务局的做法对吗?
1994年元月,华某开办一个个体修车业务部,并到区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1995年 3
月 21日,区税务分局的派出机构第一税务所派出两名税务检查人员,对华某 1994年元月至
1995年 2月使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发现如下几个问题:(1)缺少存根联及付款联的有 2份;
(2)存根作废、付款联丢失的各有 1份;(3)存根仅剩半截的有 3份;(4)个人收入登记被撕
毁 121页。区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依据有关规定,对华某作出了罚款 1000元的决定,处罚
决定书上加盖了区税务分局的公章。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
局收到华某的申请后,出于以下两种考虑,决定由区税务分局负责该案复议:(1)区税务分
局作为市税务局的分支机构,有能力进行复议;(2)第一税务所上一级机关是区税务分局,
因此应由区税务分局负责复议。
问:市税务局的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错。本案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区税务分局的派出机构第一税务所,但第
一税务所作出处罚决定时,盖的是区税务分局的公章,应认定其是以区税务分局的名义作出
的,对派出机构不是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
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案例分析题 5 烟草专卖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李某,男,32岁,个体烟贩。2001年 4月 18日,某京烟草专卖局在一次卷烟行业大检查中
发现李某贩卖假烟,并当场查出其所存假红塔山烟 5箱,假中华烟 3箱,价值一万六千余元。
烟草专卖局当即作出决定,没收其全部假烟,罚款 25000元,并限其在 4月 25日前缴清。
李某拒不缴纳罚款,亦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5月 10日,烟草专卖局派几名工作人员到
李某家中强制执行,将李某家中的电视、冰箱及一台未打开包装的数码摄像机全部拿走。当
时李某的妻子曾说明,此台摄像机是李某一朋友寄放在自己家中的,工作人员对此置之不理,
并警告李某妻子不要妨碍公务。
请问:
(1)本案中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烟草专卖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拿走数码摄像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1)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烟草专卖局
有权对制造或销售假烟,破坏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2)烟草专卖局的强制执
行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无权进行强制执行,只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3)摄像机不属于何某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一行为也是非法的。
案例分析题 6 商场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 A
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做
出罚款、销毁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 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三 A
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三 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
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
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 A商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请问:
(1)三 A商场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
(2)受诉法院对三 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受诉法院将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和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4)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否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何种诉讼当事人?
【参考答案】
(1)三 A商场的做法是正确。(2)该决定不正确。因为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3)该做法不正确。因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4)滨江市消费者
协会在本案中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法院在受理三 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可以通知
滨江市消费者协会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分析题 7 乙公司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
甲公司于 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 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
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 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 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 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
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 9518号
专利权无效。2001年 3月 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
公司。
请问: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 2002年 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
起诉期限?为什么?
(3)2000年 8月 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4)1992年 9月 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
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
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
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突破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乙公司于 2002年 4月
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 2001年 3月 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
的起诉期限为 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2年。(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
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
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
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
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案例分析题 8 张某应以谁为被告?
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 A区工商局和 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
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 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 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
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请问:
(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并说明理由。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本案被告是市技术监督局和 A区工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几个行政机
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该职权机关的,由撤销机关为被告。因此
本案被告是市技术监督局和 A区工商局。(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原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已死亡的公民不能列为
被告,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
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因此汤某的诉讼地位是原告。
案例分析题 9 县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
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 2000元。饮食店
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减少
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 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请问:
(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能。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
处罚权并承担法律结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2)不应。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
能自行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例分析题 10 人民法院应受理张某的起诉吗?
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
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
处分。
请问: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
同处理: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对海关的行政处
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公开选拔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6)
案例分析题 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
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
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
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
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
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
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
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
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 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
出 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 2万元,市
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 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
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
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据《行政诉讼法》第 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 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 9月 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
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
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
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秦某被停职后闭门 10多天,逐条研究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
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
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
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
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被告泥沟
镇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辩状、交换了有关证据,并称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
做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
请问: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何者?
(2)本案停职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市中级法院能否直接管辖本案并自行审理?
(4)设原告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对开庭前交换的证据双方没有争议的,可否不经庭上质证作为定案依据?
(6)原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镇政府。镇党委不是行政主体,根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其
不能成为本案被告。(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虽表现为人事任免,但并非行政
机关的“内部行为”。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
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镇政府依法无权任免
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3)可以管辖并自行审理。《行政诉讼
法解释》第 32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 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
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4)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
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71条第 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
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35条第 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
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6)不予接纳。《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7条第 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
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案例分析题 4 该案第三人是谁?
1998年 3月 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两家因马某家响动太大影响邻里休息发生
纠纷。李某与其妻前往马家询问引起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斗。殴打中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
膝关节处受轻微伤,伤口缝合 4针,李某为此住院 21天。事后,南关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以
公安机关的名义给予马某罚款 1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李某全部经济损失的 80%,即 204
元。马某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对
马某作出罚款 150元的处罚的,不可能是南关区某公安派出所,而应是该派出所以南关区公
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所以本案的复议机
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 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应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
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马某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李某与被
马某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
复议。
案例分析题 5 是否应受理甲乙两人的诉讼?
1999年 11月,甲、乙兄弟俩到某县百货大楼购买衣服,在挑选衣服时,甲不小心将衣服掉
在地上,并脱落了两个衣扣,遭到售货员的责骂,并要求甲、乙赔偿 100元,甲、乙兄弟俩
气愤不过,与售货员发生了争吵,这时大楼的服装部经理金某出来,不由分说,打了甲一记
耳光。甲、乙二人推拉着金某要去找总经理评理,在推拉中将一节柜台挤坏,金某的眼镜也
被摔坏,并因此使商店停业一小时,后来县公安局的人员出面才平息了这场争吵。县公安局
根据以上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甲、乙二人处以拘留 7天。甲、乙二
人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裁决。甲、乙二
人仍不服,在收到复议裁决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请问:
(1)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乙二人诉讼?
(2)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谁是本案的被告?
(4)原告起诉是否有举证的义务?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
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甲、乙二人的诉讼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我国行政诉讼
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
没有改变原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案应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3)我国行政诉讼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所以本案应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原告不负
举证义务,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不得拒绝。
案例分析题 6 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某县退休理发师李某,退休后为发挥一技之长,自备房屋,自筹资金,购买了一切理发设备,
在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局既
不颁发,也不拒绝,虽经李某多次询问,但县工商局迟迟不作处理。数月后,李某对县工商
局置其合法申请于不顾的行为不服,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请问
(1)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2)选择: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为系①作为;②不行为;③可诉;④不可诉。
(3)判断分析:该县人民法院接到李某的起诉后,认为是否颁发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无权干涉,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这种裁定是正确的吗?
【参考答案】
(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主要确
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三条基本标准:①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
认为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不作为。可诉。
(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
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认为符合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县工商局虽未作出
拒绝的行政决定,但对李某的合法申请置之不理,迟迟不作答复。李某对此种作法不服引起
行政纠纷,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颁发执照是
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无权干涉,这显然违背了本条的规定。
根据本案事实,县法院应当受理李某的起诉,同时应判决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履行其法定职责。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案例分析题 7 刘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刘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
失。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刘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
的判决,被法院拘留 15日。
请问:刘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
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
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
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刘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
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案例分析题 8 赵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但该市劳
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请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
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
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
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机关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
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
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而赵某又未在复议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起诉,故赵某
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
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案例分析题 9 谁能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某居民区共有居民 480户,一年中 gong发生入室盗窃 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
收治安费 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
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 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 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
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请问:
(1)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2)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3)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4)若 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
说明理由。
(5)若 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参考答案】
(1)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
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
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2)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
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3)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
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4)由于居委会和其他 130
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
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 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
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案例分析题 10 此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刘某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1992年到广州市白云区打工,1994年刘某因有嫖娼行为被广
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5天。在拘留过程中,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某的父亲对
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问: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受案范围?为什么?
(2)刘的父亲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吗?为什么?
(3)如果刘的父亲能提起行政诉讼,他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
【参考答案】
(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
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属于拘留行
为。
(2)刘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刘父可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及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中的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开选拔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7)
案例分析题 1 对县政府的决定能否起诉?
某县集体企业金秋雕刻工艺厂原来生产木雕工艺品。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金秋雕
刻工艺厂改生产农具。该厂对县政府的命令不服,向本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金秋雕刻工艺厂对县政府的上述决定能否起诉?为什么?
(2)该厂接到决定后 2个月零 10天才起诉,是否已超过起诉时效?
(3)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1)金秋雕刻工艺厂可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
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 3款规定: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
可诉性。(2)金秋雕刻工艺厂的起诉未超过时效。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
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3个月内可以起诉。(3)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
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属于
这一范围。
案例分析题 2 乡政府违法批地行为应撤销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
后,在已规划的耕地上建房 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所在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
准,属违法占地,遂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撤
销县土地局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由乡政府赔偿损失。
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已对直接责任人作了
处分,拆房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请问:
(1)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2)人民法院若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须具备什么条件?
(3)人民法院若维持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乡政府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 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
法院通知参加诉讼。(2)《行政诉讼法》第 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
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行
政诉讼法》第 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判决维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
级人民政府如批准农民在耕地上建住宅,即是越权。
案例分析题 3 李某能否对工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 B县开办一家饭店。
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 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
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
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
是谁?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参考答案】
(1)可以。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时,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利,认为侵害其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
B县工商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被告。
(2)本案应由 B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应由具体行
政行为作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题 4 董事会的决定合法吗?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 1200万元,总负债 200万
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 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350万元。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 150万元公司债券。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问: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1)第 1项决定不合法。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须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成为合伙人。(2)第 2项决定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
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但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本题中的公司净资产为 1000万元,
向丙公司投资 350万元,并未违反《公司法》规定。(3)第 3项决定不合法,甲公司不具备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①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
一,是本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②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
司债券。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4)第 4项决定不合法。因为根据《公
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本题
中的个体户张某属于“其他个人”范畴,故不能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题 5 张某见义勇为的损失该如何赔?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
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
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 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
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 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
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 100元,用以支付
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请问: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 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因张某的求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
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
的费用”亦可。(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4)由女子偿付。因受
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
情况下造成,张某并无过失。
案例分析题 6 甲与乙的卖牛合同该如何处理?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5头牛,分别为牛 1、牛 2、牛 3、牛 4、
牛 5,总价款为 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 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
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 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 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
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费共计 1000元,该损失应
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 4之前,该合同
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
作价 2千元且将牛 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假设在牛款付清之
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
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
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2)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
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
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该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5)丁能够据此取得牛 4的所有权。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 4,根据民
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6)该协议有效,租金是孳息,应当归乙所
有。(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有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 20%,即定金不得超过 2000元。
案例分析 7 该彩票的奖金归谁?
张某、蔡某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员疏忽多找给张某 10元钱(张某、蔡某两人各自
付账)。两人约定,多找的 10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张某回家
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张某即用多找的 10
元钱买了 5注,蔡某在一旁观看,没有阻止。在开奖后,张某所买的福利彩票中了 5000元
的奖金,蔡某要求均分奖金,遭张某拒绝,两人发生争吵。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
以购买奖券的 10元钱是张某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张某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蔡某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
请问:
(1)张某和国明商城之间存在那些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对多找的 1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
(2)张某对蔡某许诺均分多找的 1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张某产生约束力?
(3)张某和福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
【参考答案】(1)张某与国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张某对多找的
10元钱具有所有权。因为金钱是特殊物,是种类物中的一般等价物,因此一经交付即转移
所有权。(2)张某对蔡某许诺均分多找的 1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对张某具有拘
束力,但张某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3)张某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
卖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没有理由,因为购买彩票的 10元钱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能影响买
卖彩票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张某作为该 10
元钱的所有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福彩中心应当支付奖金。(4)法
院应当判令:①福彩中心支付张某 5000元奖金。②驳回蔡某的请求。③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之案另案处理。
案例分析题 8 赵甲、赵乙如何取约遗产?
赵甲、赵乙为兄妹两人。两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 1997年出租给张某
夫妇居住,租期为 5年,每年租金为 2万元。1999年 1月,赵甲、赵乙的父亲因病去世,
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甲、赵乙的母亲继承。谁料 1999年 2月,赵甲、赵乙的母亲因为
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 1999年 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甲、赵乙两
人依法继承。1999年 6月,由于赵甲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甲与赵乙未来得及
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甲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乙居住,待赵甲回来后再办理分
割事宜。
2000年 6月 5日赵乙在未告知赵甲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某某,价款为人民币 30万
元,并未向周某某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某某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乙
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
手续。同年 11月 1日,赵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某某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
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赵甲结束学习回国得知赵乙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并要求购买赵乙所占的份额。请问:
(1)赵甲、赵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甲、赵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赵乙、周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某某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乙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某某磋商
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赵乙分得的部分,赵甲也要求购买赵乙分得的部分,应如何
处理?
【参考答案】
(1)该楼房是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赵甲、赵乙对该财产是共同拥有关系。(2)
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赵乙的行为侵犯了赵甲基于共有关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和张某夫妇基于
租赁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赵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甲作
为权利人有权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如果要出
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故此,
由于赵甲、张某夫妇都已提出请求,该买卖合同无效。(3)周某某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
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
规定,无权要求其搬出。(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第一,在租赁期间
合法的租赁权;第二,在房屋所有者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
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主张赵乙、周某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5)赵甲有权优
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乙所分得的部分。
案例分析题 9 甲、乙、丙、丁对本案负什么责任?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的戊,
甲提议乙、丙、丁三人用石子砸戊的鞋子,于是三人即以石子砸戊的鞋子,戊见有石子飞来,
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戊为此支付医疗费 2000元,交通费 100元。甲、
乙、丙、丁四人的年龄分别是 17岁、16岁、15岁、14岁。究竟是谁砸中戊的左眼无法查
清。而甲、乙两家家境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丙家情况一般,但收入尚可。丁
家家境富裕。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请问:
(1)甲、乙、丙、丁砸人导致戊遭受损害,构成什么侵权行为?为什么?
(2)甲、乙、丙、丁的父母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3)假如甲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已依靠工资独立生活,应如何承担责任?
(4)假如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向乙、丙、丁提议砸戊,乙、丙、丁听从其提议,
砸了戊导致其受伤,应如何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中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
同危险行为。而甲的行为则属于教唆行为,因此也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2)甲、乙、丙、
丁的父母应该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是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考
虑到甲、乙两家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所以,应由丙、丁两家先承担,再向甲、乙两家追偿。
(3)应由甲本人和乙、丙、丁的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4)应由甲本人和乙、丙、丁的
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且甲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题 10 邓某某的行为属什么行为?
2000年 8月 8日晚上,养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
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
马带回家。邓某某捡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
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过了一阵子,邻村
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何某某要
求把马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
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
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请问:
(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 200元,应
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要求赔偿,如
何处理?
【参考答案】(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某为他人照
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
要费用。(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上属
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
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某必须向邓某某支付照料马所
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3)邓某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 200元医疗费。
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4)邓某某不用向
何某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
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
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选拔之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2)
(1)2005年 6月 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
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能源资源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我们要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全局出发,全面分析能源资
源形势,深入研究能源资源问题,全面做好能源资源工作,促进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
费模式,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
目标和我国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资源保证。
(2)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目前中国的能源综合利用总效率约为 33%,比发达国家低大约
lo 个百分点,还有较大差距。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八个行
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 40%。钢、水泥、纸和纸板的单产综合能耗
比国际先进水平分别高 21%、45%和 l20%。机动车油耗水平比欧洲高 25%,比日本高 20%。
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 2~3倍。
(3)据统计,目前,我国已建房屋有 400亿平方米以上属于高耗能建筑,造成巨大的能
源浪费。仅到 2000年末,我国建筑年消耗商品能源共计 3.76亿吨标准煤,占全社会终端
能耗总量的 27.6%。而建筑用能的增加对全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贡献率”已经达到了 25%。
因高耗能建筑比例大,单北方采暖地区每年就多耗标准煤 l8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达 70亿
元,多排二氧化碳 52万吨。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数字显示,中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 35%,一些乡镇
煤矿回采率仅为 l5%,有些甚至低至 l0%。煤矿回采率之所以这么低,是煤矿开采企业“挑
肥拣瘦”造成的。据了解,在我国不少地区的煤层平均厚度有 50米至 60米。按国家规定,
开采较厚的煤层要采用工艺复杂的分层技术,逐层开采。而面对旺盛的需求,一般企业往往
只是开采中间最“肥”的煤层,大量资源就这样被浪费了。而煤矿开采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如
此低的回采率下仍旧生活得很好,原因就是我国当前的资源税过低,而且收费方法不合理。
为了照顾地方利益,获得开采权的企业现在交付的资源税往往不足成本的 l%。这样企业就
很难对这一税种产生足够的重视。
(5)中国的人均资源占有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的资源总量虽然居世界第三位,但是
人均资源占有量是世界第 53位,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一半。中国的淡水资源占有量是世
界平均水平的 l/4,随着中国人口的增长,人均的淡水资源量将会越来越少,估计到 2030
年中国将列入严重缺水国家。
(6)中国人口多,人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要求我们节约资源,高效和循环的利用资源。
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本世纪头二十年要紧紧
地抓住重要发展机遇期,全面建设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
平和质量,包括进一步实现 GDP翻两番,能源消费只翻一番甚至更好一点的目标。这样必须
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
型工业化道路。
问题:
请从政府制定政策的角度,就推进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对策建议。
【参考答案】
(1)给定材料反映了以下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增加、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能源不足问题日见突出。为此,重视节约型社会建设。
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十分紧迫的任务。
(2)
①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指导。
②大力发展低耗能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
业。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③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的税收政策以及
节能型建筑的经济政策。
④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形成有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机制,重点是推进电价、热价
和天然气价格改革。
⑤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要完善节能的相关法律.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
⑥推行政府机构节能采购。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⑦强化节能宣传。
⑧扩大在节能降耗领域的国际合作。
公开选拔之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3)
【材料 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先是在 1972年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
正式讨论。这次研讨会云集了全球的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共同界定人类在缔造一个
健康和富有生机的环境上所享有的权利。自此以后,各国致力界定“可持续发展”的含意,
现时已拟出的定义已有几百个之多,涵盖范围包括国际、区域、地方及特定界别的层面。最
广泛采纳的定义,是在一九八七年由世界环境及发展委员会所发表的布特兰报告书所载的定
义,其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
持续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
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
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可持
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
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人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体;可持
续长久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
【材料 2】
20世纪 60年代末,人类开始关注环境问题,1972年 6月 5日,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
境会议”,提出了“人类环境”的概念,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成立了环境规划署。l987
年 4月 27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提出了“可
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人类在与自然界进行漫长斗争的时
候,虽然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胜利,然而,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l992年 6月 3日至 l4日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官方对可持续发展讨论的一个高
峰。大会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以及《二十一世纪议程》。到了今天,自然
界对人类的报复越来越频繁,环境与生态的危机也越来越强烈和深刻了。
【材料 3】
为了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依照下列原则来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
要(粮食、衣服、住房、就业等)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人口
发展要与生态系统变化着的生产潜力相协调;像森林和鱼类这样的可再生资源,其利用率必
须在再生和自然增长的限度内,使其不会耗竭;像矿物燃料和矿物这样不可再生资源,其消
耗的速率应,考虑资源的有限性,以确保在得到可接受的替代物之前,资源不会枯竭;不应
当危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如大气、水、土壤和生物,要把对大气质量、水和其他自
然因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物种的丧失会大大地限制后代人的选择机会,所以可持
续发展要求保护好物种。
问题:
根据材料内容,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说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当在哪
些领域推进。
【参考答案】
我国将在六个领域推进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方面,要按照“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的动态调整原则,通过调整产
业结构、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全方位逐步推进国民经济的战略
性调整,初步形成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体系。
社会发展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人口综合管理与优生优育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
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劳动就业体系和社会
保障体系。大幅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救助体系,全面提高防
灾减灾能力。
资源保护方面,要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水、土地、能源、森林、草地、海洋、气候、
矿产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建立重要资源安全供应体系和战略资源储备
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对资源的需要。
生态保护方面,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形成类型齐全、分布合
理、面积适宜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沙漠化防治体系,强化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改善农业
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地建设,逐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方面,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流域水质污染防治,强化重点城市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重点海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和监督执法,修改
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环境合作,
在改善我国环境质量的同时,为保护全球环境作出贡献。
能力建设方面,要建立完善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利用各
种宣传教育媒体,全面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与监测评价系统,
建立面向政府咨询、社会大众、科学研究的信息共享体系。
公开选拔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4)
案例分析题 1 钱某在生意上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因仗着自己财大气粗,钱某在市
场上得罪了许多竞争对手。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
严重。负责钱某所在市场税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拘留,关在税务所
办公室中,令其交代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钱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对钱某的
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税款,遂于钱某被拘后的第 10天将其释放。钱某对此不服,
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试问:
(1)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受理,应采取什么措施?
(3)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钱某被拘
10天内给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应当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
引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留。(2)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对此非
法行为给予处罚。(3)国家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
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水平给予赔偿。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题 2 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1998年 8月 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
分局刑事拘留。9月 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11月 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
公诉。12月 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
某无罪。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
了抗诉决定。1999年 2月 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
自 1998年 5月停产。1999年 6月 1日,该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
营业执照。李某被释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请问:
(1)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
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该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3)对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李某可直接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
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李某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
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
求,但未经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42条,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
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3)最
迟在 2001年 11月 30日前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
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1999年 11月 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
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
的时间应为 1999年 11月 30日。
案例分析题 3 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 1996年 7月 1日成立。其发行股票金额为 5000万元,每股面值 1万元,
总共计 5000股。由于该公司前景良好,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后,股票以每股 万元的
价格溢价发行,溢价款 1000万元列入公司积金。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由于领导层经营不
善,公司亏损 300万元。领导层为保住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就从公积金里面拿出 200
万元作为股东年终生产分红。1997年公司改变经营战略,开拓海内外新市场。实行严格的
内部管理,结果全年共获利润 3000万元。于是,公司提出了 200万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填补 1996年从公积金取出用于公司分红的 200万元。又拿出 100万作为职工福利。1998年
1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东方公司
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于是对其罚款 15万元。东方公司对处罚不服,就向
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东方公司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
(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非法动用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不符合法定比例。
(2)不适当。应当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 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根据与理由:①公积金是为巩固公司资产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公司信用而设立
的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 178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
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
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例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赠予的财产等。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积
金是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而非经营所得。所以,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也
不允许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东方公司的分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盈余公积金称为法定公
积金,是在公司本年度结算有盈余时,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前期亏损之后,按照法律的规
定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是指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建立
的用于公司社会保险和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基金。《公司法》第 177条规定。本案中,
东方公司 1996年亏损 300万元,公司应先用 1997年的利润弥补亏损后,再从剩余的 2700
万元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应提取 270万元,法定公
益金应至少提取 135万元。而东方公司仅提取了 200万元公积金、100万元公益金,是不符
法定比例的。②根据《公司法》第 216条规定。“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
司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题 4 该行政处罚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1999年 8月 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
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
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
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 300元的行政处罚。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
“凭什么处罚这么重?”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凭什么?还用问吗?
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
了徐某的加工房。请问: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
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
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
第 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
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
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 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法人和
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
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案例分析题 5 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吴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陈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 100元罚款。
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去工商局领取,并要求
陈某当场缴纳罚款。陈某不服,但吴某不予理睬,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
试析:
(1)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 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说明理由。
(2)假设吴某有权当场处罚,他有哪些违法行政行为?
(3)陈某有何救济途径?(假设简易程序的适用合法)
【参考答案】
(1)吴某无权对公民陈某当场处以 1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
简易程序,仅限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中,执法人员吴某无权适用当场处罚的简
易程序对公民陈某处以 100元的罚款。(2)假设吴某有权对陈某进行当场处罚,他的行为也
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①吴某未向当事人陈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行为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
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②
吴某对陈某不服罚款决定的声明不予理睬的行为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知某有管辖权的行
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3)陈某可选择复议或提起诉讼。《行政处罚法》第 35
条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题 6 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 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
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 20元钱再走。”
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 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
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
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口罗嗦什么”。郭甲说:“不
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 20元。”
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 40元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本案中交通检查站执勤人员宋丙对司机郭甲所实施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罚款决定没有事实根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是以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为前
提的,违法行为的构成又以存在违法事实为条件。因此,作出行政处罚,必须首先查明当事
人是否有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法第 30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宋
丙对郭甲所实施的罚款行为,没有对事实进行查实,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的处罚。
(2)未向当事人郭甲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直接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 31条规定,行政
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宋丙未对郭甲说明任何事项,就直接交付了罚款决定书。
(3)不听取郭甲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6条和第 32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
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
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
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宋丙不仅不听取郭甲的申辩,反而因郭甲的申辩对其加
罚 20元。(4)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 34条第 2款对当
场处罚的处罚决定书应载明的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
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
名或者盖章。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即当场处罚程序进行的罚款,其处罚决定书只有罚款数
额和行政机关印章两项,其他事项没有载明;决定书中“根据有关规定”字样不能作为处罚
依据,处罚依据应当明确具体,写明根据哪部法律、法规的哪一条款。 (5)实施处罚有告
知当事人复议与诉讼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在处罚过程
中,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利,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期限。行
政处罚法第 39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本案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载明此项内容,宋丙也未口头告知郭甲。
(6)当场收缴罚款未向当事人郭甲出具收据。行政处罚法第 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本案中宋丙收缴了郭甲
当场缴纳的 40元罚款后,未向郭甲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
案例分析题 7 精神病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吗?
被告人高某,男,32岁,农民。高某的父亲因病死亡,被告人高某怀疑其父是服毒自杀。
其兄到大队部开火化尸体证明时,将高某的怀疑向本村党支部书记周某作了说明。周立即将
这一情况报告了公安机关。经尸体检验确认,其父确因病死亡,对此,高某认为,周某是串
通有关人员借机故意整他,便买了一把菜刀,窜入周家,用菜刀向周的头部、颈部猛砍数刀,
致周某当场死亡。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高某精神异常,对其进行了司法精神病
鉴定,结论是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患有幻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高在妄想支配下,对自
己的行凶杀人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据此,法院认为对高某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对高某应如何处置?
【参考答案】 本案实际上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
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
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只有在具有这种责任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才能构成犯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 18条第 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在
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患有某种真正的精神病。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医学标准。(2)
行为人在行为时由于精神病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无责任能力的心理
学标准。(3)须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任何危害结果,均不负刑
事责任,但并不表明对其行为听之任之,我国刑法第 18条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无责任
能力的精神病人,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本案中,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辨认和控制,因此
法院认为高某不负刑事责任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医疗;在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案例分析题 8 该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
1999年 6月,湖南省某县农村服务公司根据当地旱情严重,农民抗旱急需柴油的情况,从
外地共购进柴油 180吨,至同年 10月,这批柴油已售出 80%。10月 26日,该县标准计量局
派人对农村服务公司进行计量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计量器不符合法定标准,属不合格计量器。
于是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计量器具;(2)没收非法所得 万元;
(3)罚款 2000元。同年 10月,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农村服务公司出售的柴油斤两不够,
工商局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该公司计量器具不合格,遂于 11月 2日对农村服务公司作出
罚款 2000元的行政处罚。农村服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
县工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县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因为《行政处罚法》第 24条规定:对
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的农村服务公司只有
一个违法行为。该县标准计量局已经对其作出处罚,因此,县工商局不能再对农村服务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题 9 对不满 14周岁的人能实施“征收处罚”吗?
小明系某市第四中学初一年级学生(男,生于 1984年元月 8日)。1997年 4月 1日,小明随
同校高中二年级学生郭某、高某到市第七中学闹事。在郭某、高某挟持殴打学生的过程中,
小明根据事先的分工帮助放哨,某区公安局对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小明被行政拘留
3日。
请问: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正确吗?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某区公安分局对小明的行政处罚不正确。《行政处罚法》第 25条规定:不满十
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小明只有 13岁,尚未达
到行政责任年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小明实施了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也不能
对他处以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某区公安局对小明处以拘留 3日的行政处罚是错误的,某区
公安局应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案例分析题 10 本案有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997年 12月 1日,某县个体户曹某在家中杀好一批猪,当其在市场摊位上销售时遇到食品
卫生监督员的检查,以其杀猪未经批准,没有卫生许可证为由,令其将肉摊上的猪肉,连同
家中宰好的猪肉,杀猪工具一同搬到镇卫生院。当日下午,食品卫生监督员向其宣布了没收
猪肉、屠宰工具和罚款的通知手续。曹某以其猪肉已是依法检验合格为由,拒绝缴纳罚款、
食品卫生监督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当即加处罚款 200元。
请问:本案有哪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情形?
【参考答案】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该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如下不合法之处: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时,只是事后通知而已。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通过必要的调查与检查,证据不充足: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卫生监督员以当
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是违法的。
公开选拔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5)
案例分析题 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 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
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
1996年 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
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 10月 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
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
对张某处以 15日拘留,并罚款 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
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案例分析题 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 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
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
1996年 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
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 10月 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
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
对张某处以 15日拘留,并罚款 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
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
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
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 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
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条规定:没有法
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 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
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
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 100元的
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
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
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
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
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
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 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
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
法行为: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
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 100元的罚款处罚,则
不应适用简易程序。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⑤未填写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⑥未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⑦未及时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 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 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
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林某实施处罚后,没有纠正张、五二人的违
法行为,而是让其到别处去吵,自己则开车离去。这样做显然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
精神。(3)《行政处罚法》第 47条、第 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
收缴罚款:①依法给予 20元以下的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
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 33条、第 38条的规定作
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本案不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则林某无权自行收缴罚款,应当由当事人自己在接
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案例分析题 3 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张甲因事与邻居李乙发生争吵,李乙动手打了张甲,致使张甲轻微脑震荡、鼻孔出血。张甲
请求本县公安局予以处理。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条第 1项的规定,裁决给
予李乙警告和罚款 250元的处罚。
问: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主
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
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
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据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有两点违法:(1)
对李乙的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 200元的限额,明显违法;(2)给予李乙警告、罚款双重处
罚没有法律依据。
并处往往是针对情节较严重的情形,是对违法者的从重处罚。适用并处,不仅要有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可以并处”,而且还须具备法定情节,否则不能适用并处。显然,县公安局对
乙的并处是违法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乙的处罚行为违反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是违法无
效的。
案例分析题 4 市税务局的做法对吗?
1994年元月,华某开办一个个体修车业务部,并到区税务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1995年 3
月 21日,区税务分局的派出机构第一税务所派出两名税务检查人员,对华某 1994年元月至
1995年 2月使用的发票进行检查,发现如下几个问题:(1)缺少存根联及付款联的有 2份;
(2)存根作废、付款联丢失的各有 1份;(3)存根仅剩半截的有 3份;(4)个人收入登记被撕
毁 121页。区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依据有关规定,对华某作出了罚款 1000元的决定,处罚
决定书上加盖了区税务分局的公章。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
局收到华某的申请后,出于以下两种考虑,决定由区税务分局负责该案复议:(1)区税务分
局作为市税务局的分支机构,有能力进行复议;(2)第一税务所上一级机关是区税务分局,
因此应由区税务分局负责复议。
问:市税务局的做法对吗?
【参考答案】错。本案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是区税务分局的派出机构第一税务所,但第
一税务所作出处罚决定时,盖的是区税务分局的公章,应认定其是以区税务分局的名义作出
的,对派出机构不是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
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案例分析题 5 烟草专卖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李某,男,32岁,个体烟贩。2001年 4月 18日,某京烟草专卖局在一次卷烟行业大检查中
发现李某贩卖假烟,并当场查出其所存假红塔山烟 5箱,假中华烟 3箱,价值一万六千余元。
烟草专卖局当即作出决定,没收其全部假烟,罚款 25000元,并限其在 4月 25日前缴清。
李某拒不缴纳罚款,亦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5月 10日,烟草专卖局派几名工作人员到
李某家中强制执行,将李某家中的电视、冰箱及一台未打开包装的数码摄像机全部拿走。当
时李某的妻子曾说明,此台摄像机是李某一朋友寄放在自己家中的,工作人员对此置之不理,
并警告李某妻子不要妨碍公务。
请问:
(1)本案中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烟草专卖局的强制执行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拿走数码摄像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1)烟草专卖局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烟草专卖局
有权对制造或销售假烟,破坏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2)烟草专卖局的强制执
行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烟草专卖局无权进行强制执行,只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3)摄像机不属于何某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这一行为也是非法的。
案例分析题 6 商场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吗?
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 A
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做
出罚款、销毁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 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销毁。三 A
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三 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
讼,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
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 A商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予受理。
请问:
(1)三 A商场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
(2)受诉法院对三 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受诉法院将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和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4)滨江市消费者协会在本案中可否成为诉讼当事人?成为何种诉讼当事人?
【参考答案】
(1)三 A商场的做法是正确。(2)该决定不正确。因为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3)该做法不正确。因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处理决定不服,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当被告。(4)滨江市消费者
协会在本案中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法院在受理三 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后,可以通知
滨江市消费者协会作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案例分析题 7 乙公司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
甲公司于 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 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
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 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的申请,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 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的决定。2000年 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
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 9518号
专利权无效。2001年 3月 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并通知乙
公司。
请问: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 2002年 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行政诉讼的
起诉期限?为什么?
(3)2000年 8月 25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的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4)1992年 9月 4日修正的《专利法》对专利权的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
提出“恢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你认为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乙公司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或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
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的专利权对乙公司将要或必然产生损害,乙公司与恢复专利权
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突破害关系或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乙公司于 2002年 4月
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因为乙公司自从 2001年 3月 1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
的起诉期限为 3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从知道具体行政
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2年。(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或宣告专
利权无效请求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
复专利权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的主张不成立。因为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
定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于法律对被告没有恢复专利权的授权,所以
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案例分析题 8 张某应以谁为被告?
张某系个体户。某日张某在 A区工商局和 A区技术监督局的联合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经营活
动存在违法行为,并被处以 1000元罚款。张某对此表示不服,准备向 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这一过程中,A区技术监督局已被其上级机关市技术监督局撤销。张某提起诉讼后,
却不幸去世,其妻汤某成为张某的唯一继承人并继续参与诉讼。
请问:
(1)本案中的被告是谁?并说明理由。
(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本案被告是市技术监督局和 A区工商局。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几个行政机
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行政机关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该职权机关的,由撤销机关为被告。因此
本案被告是市技术监督局和 A区工商局。(2)汤某的诉讼地位是原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已死亡的公民不能列为
被告,提起诉讼的近亲属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近亲属的范
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因此汤某的诉讼地位是原告。
案例分析题 9 县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
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 2000元。饮食店
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减少
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 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请问:
(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能。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
处罚权并承担法律结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2)不应。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
能自行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案例分析题 10 人民法院应受理张某的起诉吗?
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
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
处分。
请问: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
同处理: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对海关的行政处
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公开选拔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6)
案例分析题 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
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
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
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
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
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
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
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
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 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
出 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 2万元,市
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 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
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
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据《行政诉讼法》第 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 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 9月 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
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
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
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秦某被停职后闭门 10多天,逐条研究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
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
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
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
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
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少的工资等正常收入损失。被告泥沟
镇政府庭前提供了答辩状、交换了有关证据,并称停止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决定是镇党委
做出的,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且本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行为,不属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
请问: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何者?
(2)本案停职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3)市中级法院能否直接管辖本案并自行审理?
(4)设原告在二审期间提出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对开庭前交换的证据双方没有争议的,可否不经庭上质证作为定案依据?
(6)原告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主体是镇政府。镇党委不是行政主体,根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其
不能成为本案被告。(2)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虽表现为人事任免,但并非行政
机关的“内部行为”。因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
机关的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村委会与镇政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镇政府依法无权任免
村委会主任,村委会的领导成员只能由村民选举决定。(3)可以管辖并自行审理。《行政诉讼
法解释》第 32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 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
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
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4)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
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71条第 4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
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35条第 2款规定,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
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
依据。(6)不予接纳。《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7条第 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
序中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案例分析题 4 该案第三人是谁?
1998年 3月 21日晚,S市南关区居民马某与李某两家因马某家响动太大影响邻里休息发生
纠纷。李某与其妻前往马家询问引起争吵,进而发展到殴斗。殴打中马某持菜刀致李某左腿
膝关节处受轻微伤,伤口缝合 4针,李某为此住院 21天。事后,南关区公安局某派出所以
公安机关的名义给予马某罚款 150元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李某全部经济损失的 80%,即 204
元。马某对处罚和赔偿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请问: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谁?为什么?
(2)第三人是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的复议机关是 S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
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本案中对
马某作出罚款 150元的处罚的,不可能是南关区某公安派出所,而应是该派出所以南关区公
安分局的名义作出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南关区公安分局承担,所以本案的复议机
关是南关区公安分局的上级机关 S市公安局。
(2)本案的第三人应是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李某是马某违法行为
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马某的处罚裁决直接影响到对李某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李某与被
马某申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后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
复议。
案例分析题 5 是否应受理甲乙两人的诉讼?
1999年 11月,甲、乙兄弟俩到某县百货大楼购买衣服,在挑选衣服时,甲不小心将衣服掉
在地上,并脱落了两个衣扣,遭到售货员的责骂,并要求甲、乙赔偿 100元,甲、乙兄弟俩
气愤不过,与售货员发生了争吵,这时大楼的服装部经理金某出来,不由分说,打了甲一记
耳光。甲、乙二人推拉着金某要去找总经理评理,在推拉中将一节柜台挤坏,金某的眼镜也
被摔坏,并因此使商店停业一小时,后来县公安局的人员出面才平息了这场争吵。县公安局
根据以上情节,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甲、乙二人处以拘留 7天。甲、乙二
人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决定的裁决。甲、乙二
人仍不服,在收到复议裁决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请问:
(1)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乙二人诉讼?
(2)该案应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谁是本案的被告?
(4)原告起诉是否有举证的义务?
【参考答案】
(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甲、乙二人的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
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对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甲、乙二人的诉讼符合以上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我国行政诉讼
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
没有改变原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所以,该案应由某县人民法院管辖。(3)我国行政诉讼法
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所以本案应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4)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
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原告不负
举证义务,但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不得拒绝。
案例分析题 6 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某县退休理发师李某,退休后为发挥一技之长,自备房屋,自筹资金,购买了一切理发设备,
在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局既
不颁发,也不拒绝,虽经李某多次询问,但县工商局迟迟不作处理。数月后,李某对县工商
局置其合法申请于不顾的行为不服,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请问
(1)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2)选择: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为系①作为;②不行为;③可诉;④不可诉。
(3)判断分析:该县人民法院接到李某的起诉后,认为是否颁发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由裁量行为,法院无权干涉,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这种裁定是正确的吗?
【参考答案】
(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主要确
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三条基本标准:①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可向法院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③相对人
认为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不作为。可诉。
(3)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
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认为符合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县工商局虽未作出
拒绝的行政决定,但对李某的合法申请置之不理,迟迟不作答复。李某对此种作法不服引起
行政纠纷,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李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该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颁发执照是
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无权干涉,这显然违背了本条的规定。
根据本案事实,县法院应当受理李某的起诉,同时应判决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履行其法定职责。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案例分析题 7 刘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刘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
失。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刘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
的判决,被法院拘留 15日。
请问:刘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
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
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
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刘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
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案例分析题 8 赵某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赵某接到某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但该市劳
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里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请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
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法院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
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起
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机关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
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复议
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决定,而赵某又未在复议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法院起诉,故赵某
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法院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
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案例分析题 9 谁能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某居民区共有居民 480户,一年中 gong发生入室盗窃 40余起,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
收治安费 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公安局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公安局
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 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 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
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请问:
(1)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2)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3)可向何地法院提起诉讼?
(4)若 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
说明理由。
(5)若 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参考答案】
(1)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
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
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2)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
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3)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
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4)由于居委会和其他 130
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
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 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
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案例分析题 10 此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刘某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1992年到广州市白云区打工,1994年刘某因有嫖娼行为被广
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5天。在拘留过程中,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某的父亲对
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问: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案受案范围?为什么?
(2)刘的父亲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吗?为什么?
(3)如果刘的父亲能提起行政诉讼,他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
【参考答案】
(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
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属于拘留行
为。
(2)刘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刘父可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及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
中的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开选拔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7)
案例分析题 1 对县政府的决定能否起诉?
某县集体企业金秋雕刻工艺厂原来生产木雕工艺品。该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命令金秋雕
刻工艺厂改生产农具。该厂对县政府的命令不服,向本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金秋雕刻工艺厂对县政府的上述决定能否起诉?为什么?
(2)该厂接到决定后 2个月零 10天才起诉,是否已超过起诉时效?
(3)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1)金秋雕刻工艺厂可以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
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 3款规定: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
可诉性。(2)金秋雕刻工艺厂的起诉未超过时效。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
当事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3个月内可以起诉。(3)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
案。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一审行政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属于
这一范围。
案例分析题 2 乡政府违法批地行为应撤销
张某申请并经过村民小组、村委会、乡政府批准,在乡政府领取宅基地使用证和农房准建证
后,在已规划的耕地上建房 3间,县土地管理局发现张某建房所在地为耕地,未经县政府批
准,属违法占地,遂对其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拆房退地。张不服,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撤
销县土地局处罚决定。同时提出,如乡政府的批准无效,必须拆房,应由乡政府赔偿损失。
乡政府则认为张某以弄虚作假行为通过熟人获得了乡政府批准。乡政府已对直接责任人作了
处分,拆房一切损失应由张负责。
请问:
(1)本案中乡政府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2)人民法院若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须具备什么条件?
(3)人民法院若维持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你认为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乡政府是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 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
法院通知参加诉讼。(2)《行政诉讼法》第 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具体行政行为有
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能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
不足;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3)《行
政诉讼法》第 54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判决维持。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居民使用耕地建造住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
级人民政府如批准农民在耕地上建住宅,即是越权。
案例分析题 3 李某能否对工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 B县开办一家饭店。
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 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
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
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
是谁?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参考答案】
(1)可以。公民法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利时,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利,认为侵害其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
B县工商局,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本案的被告。
(2)本案应由 B县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应由具体行
政行为作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题 4 董事会的决定合法吗?
某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塑料产品的制造、加工和买卖,总资产 1200万元,总负债 200万
元。因业务兴旺,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
(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 300万元,与乙公司组成合伙企业。
(2)以甲公司名义向丙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350万元。
(3)以甲公司名义发行 150万元公司债券。
(4)以甲公司财产为个体户张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请问:董事会的上述决定是否合法,依据何在?
【参考答案】
(1)第 1项决定不合法。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须为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能成为合伙人。(2)第 2项决定合法。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
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但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本题中的公司净资产为 1000万元,
向丙公司投资 350万元,并未违反《公司法》规定。(3)第 3项决定不合法,甲公司不具备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①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
一,是本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万元。②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
司债券。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无权决定发行公司债券。(4)第 4项决定不合法。因为根据《公
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本题
中的个体户张某属于“其他个人”范畴,故不能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题 5 张某见义勇为的损失该如何赔?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
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
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 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
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 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
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 100元,用以支付
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请问: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 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因张某的求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
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答“此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
的费用”亦可。(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4)由女子偿付。因受
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或答由张某偿付。因该款系张某所借,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
情况下造成,张某并无过失。
案例分析题 6 甲与乙的卖牛合同该如何处理?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 5头牛,分别为牛 1、牛 2、牛 3、牛 4、
牛 5,总价款为 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 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
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 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 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
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3)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费共计 1000元,该损失应
由谁承担?为什么?
(4)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 4之前,该合同
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 4的合同,
作价 2千元且将牛 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假设在牛款付清之
前,乙将牛 5租与戊,租期 3个月,租金 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该损失由乙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
物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2)由乙享有所有权。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
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3)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因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
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该合同效力未定。
因为在牛款付清之前,牛 4的所有权属于甲,乙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
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5)丁能够据此取得牛 4的所有权。因为丁是从合法占有人处善意、有偿取得牛 4,根据民
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原理,丁可以取得所有权。(6)该协议有效,租金是孳息,应当归乙所
有。(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部分有效。因为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
标的额的 20%,即定金不得超过 2000元。
案例分析 7 该彩票的奖金归谁?
张某、蔡某在国明商城购物时,由于售货员疏忽多找给张某 10元钱(张某、蔡某两人各自
付账)。两人约定,多找的 10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在张某回家
后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福利彩票销售点在发售福利彩票。张某即用多找的 10
元钱买了 5注,蔡某在一旁观看,没有阻止。在开奖后,张某所买的福利彩票中了 5000元
的奖金,蔡某要求均分奖金,遭张某拒绝,两人发生争吵。福利彩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
以购买奖券的 10元钱是张某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张某便以福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福彩中心给付奖金。蔡某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
请问:
(1)张某和国明商城之间存在那些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对多找的 1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
(2)张某对蔡某许诺均分多找的 1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张某产生约束力?
(3)张某和福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
【参考答案】(1)张某与国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不当得利之债。张某对多找的
10元钱具有所有权。因为金钱是特殊物,是种类物中的一般等价物,因此一经交付即转移
所有权。(2)张某对蔡某许诺均分多找的 1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对张某具有拘
束力,但张某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3)张某和福彩中心之间是彩票买
卖关系;福彩中心拒付奖金没有理由,因为购买彩票的 10元钱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能影响买
卖彩票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张某作为该 10
元钱的所有人,其购买彩票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福彩中心应当支付奖金。(4)法
院应当判令:①福彩中心支付张某 5000元奖金。②驳回蔡某的请求。③张某返还不当得利
之案另案处理。
案例分析题 8 赵甲、赵乙如何取约遗产?
赵甲、赵乙为兄妹两人。两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 1997年出租给张某
夫妇居住,租期为 5年,每年租金为 2万元。1999年 1月,赵甲、赵乙的父亲因病去世,
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甲、赵乙的母亲继承。谁料 1999年 2月,赵甲、赵乙的母亲因为
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 1999年 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甲、赵乙两
人依法继承。1999年 6月,由于赵甲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甲与赵乙未来得及
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甲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乙居住,待赵甲回来后再办理分
割事宜。
2000年 6月 5日赵乙在未告知赵甲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某某,价款为人民币 30万
元,并未向周某某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某某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乙
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
手续。同年 11月 1日,赵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某某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
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购买该幢楼房。
后赵甲结束学习回国得知赵乙卖房一事,也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
无效并要求购买赵乙所占的份额。请问:
(1)赵甲、赵乙的父母去世后,在分割楼房前,赵甲、赵乙对该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赵乙、周某某之间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周某某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在此案中,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5)如果楼房已经分割完毕,赵乙仅仅是想将其自己分得的部分出售,尚在与周某某磋商
期间,张某夫妇知道后要求购买赵乙分得的部分,赵甲也要求购买赵乙分得的部分,应如何
处理?
【参考答案】
(1)该楼房是尚未分割的遗产,作为继承人的赵甲、赵乙对该财产是共同拥有关系。(2)
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赵乙的行为侵犯了赵甲基于共有关系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和张某夫妇基于
租赁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赵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赵甲作
为权利人有权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和《民通意见》的规定,如果要出
售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因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故此,
由于赵甲、张某夫妇都已提出请求,该买卖合同无效。(3)周某某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
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
规定,无权要求其搬出。(4)在此案例中,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第一,在租赁期间
合法的租赁权;第二,在房屋所有者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第三,在同等价格条件下
优先购买的权利;第四,主张赵乙、周某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权利。(5)赵甲有权优
先于张某夫妇购买赵乙所分得的部分。
案例分析题 9 甲、乙、丙、丁对本案负什么责任?
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到同学家借游戏卡,回家途中,行至河边,看到河对面洗鞋的戊,
甲提议乙、丙、丁三人用石子砸戊的鞋子,于是三人即以石子砸戊的鞋子,戊见有石子飞来,
欲取鞋子避让,不料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戊为此支付医疗费 2000元,交通费 100元。甲、
乙、丙、丁四人的年龄分别是 17岁、16岁、15岁、14岁。究竟是谁砸中戊的左眼无法查
清。而甲、乙两家家境困难,收入只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丙家情况一般,但收入尚可。丁
家家境富裕。但乙、丙、丁家认为是甲提议砸的,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请问:
(1)甲、乙、丙、丁砸人导致戊遭受损害,构成什么侵权行为?为什么?
(2)甲、乙、丙、丁的父母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3)假如甲已参加工作,有固定收入,已依靠工资独立生活,应如何承担责任?
(4)假如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向乙、丙、丁提议砸戊,乙、丙、丁听从其提议,
砸了戊导致其受伤,应如何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1)甲、乙、丙、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中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
同危险行为。而甲的行为则属于教唆行为,因此也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2)甲、乙、丙、
丁的父母应该作为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是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考
虑到甲、乙两家只能维持基本生活,所以,应由丙、丁两家先承担,再向甲、乙两家追偿。
(3)应由甲本人和乙、丙、丁的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4)应由甲本人和乙、丙、丁的
父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且甲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分析题 10 邓某某的行为属什么行为?
2000年 8月 8日晚上,养马专业户邓某某从县城赶集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
边有一匹无人看管的马,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
马带回家。邓某某捡到马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马,于是邓某某就
将该马与自己的马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马配了种,怀上了小马驹。过了一阵子,邻村
的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说明是自己丢了马,经确认丢失的母马确实为何某某所有。何某某要
求把马领走,但邓某某认为母马可以领走,但母马产下的马驹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
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马怀上马驹,但何某某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的马驹理所当然属于
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请问:
(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请说明理由。
(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能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3)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时,马突然发狂,踢伤邓某某,邓某某为此支付医疗费 200元,应
如何处理?
(4)假如在邓某某照料马期间,马突然遭雷击死亡,几天后何某某找到邓某某要求赔偿,如
何处理?
【参考答案】(1)邓某某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因此,邓某某为他人照
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
要费用。(2)邓某某要求日后产下的马驹归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马驹在性质上属
于天然孳息,天然孳息在与原物分离之前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分离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
当随原物的所有权归属。所以邓某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但何某某必须向邓某某支付照料马所
支出的饲料费或其他管理费用。(3)邓某某有权要求何某某支付其为此支付的 200元医疗费。
因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应当偿付管理者在管理事务中所受的损失。(4)邓某某不用向
何某某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
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
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开选拔之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1)
2006年 3月 4日,胡锦涛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在民盟、民进联组
会上,胡锦涛强调,要把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充分发挥文化启迪思
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的积极作用,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胡锦涛说,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
中体现。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
求。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绝对不能混淆,坚持什么、反对什
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都必须旗帜鲜明。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
会主义思想,倡导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要引导广大干
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
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
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
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问题:
请结合以上材料回答:
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
【参考答案】
广泛开展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核心内容的道德教育和实践活动。一要迅速行动.掀
起学习热潮。各地各部门应把学习贯彻胡锦涛同志关于“八荣八耻”的重要论述作为当前理
论学习和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座谈、讲座、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丰富多彩的形式,
大力开展普及教育。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和讲师团深入基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讲活
动,编写通俗读本,进行生动形象的宣传,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要区
分层次,开展好主题实践活动。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开展以“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
促和谐”为主题的道德实践活动。立足基层,着眼实践,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渗透到日常工作
生活之中,教育和引导人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党政机关要把社会主
义荣辱观教育同深入开展争创文明机关、争当“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使
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为人民群众作出表率。学校要把树立社会主义
荣辱观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在进教材、
进课堂、进头脑上下功夫。企业要以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为龙头,广泛开展“共铸诚信”
等活动,培育诚信经营理念。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城市社区要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社区、
和谐社区等活动,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互助友爱。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深入开展创建星级文明户、文明村镇等活动,培养新型农民。三要培育典型,发挥典型的示
范引导和辐射带动作用。应善于总结和发现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先进典型,特别是注意发
现和宣传人民群众中的好人好事,激励人们尊荣弃耻、见贤思齐。
着力抓好新闻宣传和精神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营造“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
的浓厚氛围。新闻媒体应深入宣传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可以采取多
种形式进行宣传,抓好舆论监督,围绕身边的典型事例,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营造树
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浓厚舆论氛围。社科研究部门、党校、大专院校应发挥优势,深入研究
新形势下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关系、与培养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系、与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关系,深化人们对社会主义
荣辱观的认识。文化部门应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创作和生产一批优秀文学艺术作品,
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确保社
会主义荣辱观宣传教育工作持之以恒。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是一项长期任务。
公开选拔之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2)
(1)2005年 6月 27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
记胡锦涛主持。他强调,能源资源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我们要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全局出发,全面分析能源资
源形势,深入研究能源资源问题,全面做好能源资源工作,促进形成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
费模式,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
目标和我国的长远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资源保证。
(2)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目前中国的能源综合利用总效率约为 33%,比发达国家低大约
lo 个百分点,还有较大差距。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轻工、纺织八个行
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 40%。钢、水泥、纸和纸板的单产综合能耗
比国际先进水平分别高 21%、45%和 l20%。机动车油耗水平比欧洲高 25%,比日本高 20%。
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发达国家的 2~3倍。
(3)据统计,目前,我国已建房屋有 400亿平方米以上属于高耗能建筑,造成巨大的能
源浪费。仅到 2000年末,我国建筑年消耗商品能源共计 3.76亿吨标准煤,占全社会终端
能耗总量的 27.6%。而建筑用能的增加对全国的温室气体排放“贡献率”已经达到了 25%。
因高耗能建筑比例大,单北方采暖地区每年就多耗标准煤 l800万吨,直接经济损失达 70亿
元,多排二氧化碳 52万吨。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数字显示,中国煤矿回采率平均只有 35%,一些乡镇
煤矿回采率仅为 l5%,有些甚至低至 l0%。煤矿回采率之所以这么低,是煤矿开采企业“挑
肥拣瘦”造成的。据了解,在我国不少地区的煤层平均厚度有 50米至 60米。按国家规定,
开采较厚的煤层要采用工艺复杂的分层技术,逐层开采。而面对旺盛的需求,一般企业往往
只是开采中间最“肥”的煤层,大量资源就这样被浪费了。而煤矿开采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如
此低的回采率下仍旧生活得很好,原因就是我国当前的资源税过低,而且收费方法不合理。
为了照顾地方利益,获得开采权的企业现在交付的资源税往往不足成本的 l%。这样企业就
很难对这一税种产生足够的重视。
(5)中国的人均资源占有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中国的资源总量虽然居世界第三位,但是
人均资源占有量是世界第 53位,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一半。中国的淡水资源占有量是世
界平均水平的 l/4,随着中国人口的增长,人均的淡水资源量将会越来越少,估计到 2030
年中国将列入严重缺水国家。
(6)中国人口多,人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要求我们节约资源,高效和循环的利用资源。
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本世纪头二十年要紧紧
地抓住重要发展机遇期,全面建设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
平和质量,包括进一步实现 GDP翻两番,能源消费只翻一番甚至更好一点的目标。这样必须
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
型工业化道路。
问题:
请从政府制定政策的角度,就推进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对策建议。
【参考答案】
(1)给定材料反映了以下问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增加、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能源不足问题日见突出。为此,重视节约型社会建设。
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十分紧迫的任务。
(2)
①抓好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的节能,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指导。
②大力发展低耗能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传统产
业。加快淘汰能耗高、效率低、污染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③制定和实施强化节能的激励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的税收政策以及
节能型建筑的经济政策。
④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形成有利于节能,提高能效的价格机制,重点是推进电价、热价
和天然气价格改革。
⑤加大依法实施节能管理的力度,要完善节能的相关法律.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
⑥推行政府机构节能采购。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⑦强化节能宣传。
⑧扩大在节能降耗领域的国际合作。
公开选拔之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3)
【材料 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先是在 1972年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
正式讨论。这次研讨会云集了全球的工业化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共同界定人类在缔造一个
健康和富有生机的环境上所享有的权利。自此以后,各国致力界定“可持续发展”的含意,
现时已拟出的定义已有几百个之多,涵盖范围包括国际、区域、地方及特定界别的层面。最
广泛采纳的定义,是在一九八七年由世界环境及发展委员会所发表的布特兰报告书所载的定
义,其义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称为可
持续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
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
业。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可持
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要求在严格控制人口、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环境、资源永续利用的
前提下进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人是可持续发展的中心体;可持
续长久的发展才是真正的发展。
【材料 2】
20世纪 60年代末,人类开始关注环境问题,1972年 6月 5日,联合国召开了“人类环
境会议”,提出了“人类环境”的概念,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成立了环境规划署。l987
年 4月 27日,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提出了“可
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人类在与自然界进行漫长斗争的时
候,虽然取得了一次又一次的胜利,然而,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l992年 6月 3日至 l4日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官方对可持续发展讨论的一个高
峰。大会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以及《二十一世纪议程》。到了今天,自然
界对人类的报复越来越频繁,环境与生态的危机也越来越强烈和深刻了。
【材料 3】
为了可持续发展,人类必须依照下列原则来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
要(粮食、衣服、住房、就业等)和给全体人民机会,以满足他们要求较好生活的愿望;人口
发展要与生态系统变化着的生产潜力相协调;像森林和鱼类这样的可再生资源,其利用率必
须在再生和自然增长的限度内,使其不会耗竭;像矿物燃料和矿物这样不可再生资源,其消
耗的速率应,考虑资源的有限性,以确保在得到可接受的替代物之前,资源不会枯竭;不应
当危害支持地球生命的自然系统,如大气、水、土壤和生物,要把对大气质量、水和其他自
然因素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物种的丧失会大大地限制后代人的选择机会,所以可持
续发展要求保护好物种。
问题:
根据材料内容,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点,说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应当在哪
些领域推进。
【参考答案】
我国将在六个领域推进可持续发展。
经济发展方面,要按照“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的动态调整原则,通过调整产
业结构、区域结构和城乡结构,积极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全方位逐步推进国民经济的战略
性调整,初步形成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体系。
社会发展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人口综合管理与优生优育体系,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
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劳动就业体系和社会
保障体系。大幅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报、应急救助体系,全面提高防
灾减灾能力。
资源保护方面,要合理使用、节约和保护水、土地、能源、森林、草地、海洋、气候、
矿产等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建立重要资源安全供应体系和战略资源储备
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国民经济建设对资源的需要。
生态保护方面,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形成类型齐全、分布合
理、面积适宜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沙漠化防治体系,强化重点水土流失区的治理,改善农业
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地建设,逐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环境保护方面,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流域水质污染防治,强化重点城市大
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重点海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保护法规建设和监督执法,修改
完善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积极参与区域和全球环境合作,
在改善我国环境质量的同时,为保护全球环境作出贡献。
能力建设方面,要建立完善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法律制度,加强执法力度,充分利用各
种宣传教育媒体,全面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建立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与监测评价系统,
建立面向政府咨询、社会大众、科学研究的信息共享体系。
公开选拔领导工作案例及参考答案(4)
案例分析题 1 钱某在生意上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因仗着自己财大气粗,钱某在市
场上得罪了许多竞争对手。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
严重。负责钱某所在市场税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拘留,关在税务所
办公室中,令其交代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钱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对钱某的
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税款,遂于钱某被拘后的第 10天将其释放。钱某对此不服,
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试问:
(1)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受理,应采取什么措施?
(3)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钱某被拘
10天内给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应当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
引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留。(2)
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对此非
法行为给予处罚。(3)国家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
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水平给予赔偿。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题 2 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1998年 8月 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
分局刑事拘留。9月 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11月 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
公诉。12月 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
某无罪。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
了抗诉决定。1999年 2月 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
自 1998年 5月停产。1999年 6月 1日,该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
营业执照。李某被释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请问:
(1)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
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该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3)对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李某可直接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
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李某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
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
求,但未经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31、42条,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
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3)最
迟在 2001年 11月 30日前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
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
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1999年 11月 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
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
的时间应为 1999年 11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