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
操作指南
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 ...................................................................................5
(一)资产 ........................................................................................................5
(二)资产损失 ................................................................................................5
(三)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5
二、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 ...........................................................6
(一)货币资产损失 ........................................................................................6
1、现金损失 ...................................................................................................6
2、银行存款损失 ...........................................................................................7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8
(1)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 .......................................9
(2)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 ...................................................9
(3)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10
(4)因债务人死亡、失踪形成的坏账损失 .................................12
(5)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 .................................................12
(6)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 .................14
(7)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 .............................14
(8)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
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
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15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16
1、存货损失 .................................................................................................16
(1)存货盘亏损失 .........................................................................17
(2)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 .................................................18
(3)存货被盗损失 .........................................................................19
2、工程物资损失 .........................................................................................21
3、固定资产损失 .........................................................................................21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21
(2)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22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23
4、无形资产损失 .........................................................................................24
5、在建工程损失 .........................................................................................26
(三)投资损失 ..............................................................................................27
1、债权性投资损失 .....................................................................................27
(1)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
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原因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
供的证据 ...........................................................................................27
(2)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
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而形成的损失,应
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31
(3)因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
其他债务承担者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32
(4)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
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
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而形成
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33
(5)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
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
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债权无法收回而形
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34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
确认: ...............................................................................................35
2、股权投资损失 .........................................................................................35
(1) 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35
(2)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37
(3)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39
(4)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41
(5)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43
(6)股权转让损失 .........................................................................45
3、委托贷款损失和委托理财损失 .............................................................46
(1)委托贷款损失 .........................................................................46
(2)委托理财损失 .........................................................................46
4、关联交易损失 .........................................................................................47
(1)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而发生的
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47
(2)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提供
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48
(四)其他资产损失 ......................................................................................49
1、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 .................................................................49
2、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
形成的损失 ...................................................................................................51
一、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资产
按照《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
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
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
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
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二)资产损失
按照财税[2009]57 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
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
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
及其他损失。
(三)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
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
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 号和《新资产损失管
理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
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
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
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的会计处理应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报送证据
企业采取专项申报方式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提供有关证
据:
(一)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因
担保损失报送的证据与该项损失相近,因此列举在该项损失后)等货
币资产损失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以下相关证据资料:
1、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盘点基准日的收
支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
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除报送上述(1)至(3)项证据外还应有
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涉及假币的,除报送上述(2)至(3)项证据外还应有金融
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盘点基准日的收支记录)
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短缺的说明
2、现金保管人对于现金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现金短缺的核准文件
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
的说明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
的说明 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赔偿情况的说
明
4、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5、司法机关出具的涉及刑事犯罪的相关材料(涉及刑事犯
罪的现金损失)(4)
6、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涉及假币的现金损失)
(5)
二者选其一报送
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2、银行存款损失
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包括因金融机构
被政府责令停业和关闭等原因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
据材料确认: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包括存款原始凭据和证明金融
机构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有关资料);
(2)金融机构破产、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和清算的法律文件
(应可以证明清算事项的起止时点);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包括法院裁定书或
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4)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
为资产损失,但还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存款原始凭据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证明金融机构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有关资料
金融机构破产、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的法律文
件2、金融机构破产、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和清算的
法律文件(证明清算事项的起止时点) 金融机构清算的法律文件(证明清算事项的起止时
点)
法院裁定书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二者选
其一
报送
法院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未完成清算
的证明
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二者选
其一
报送
4、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5、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6、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以下简称坏账损失)应依据形成
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
(1)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人破产清算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①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①剩余资产分配文件;
①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件;
①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
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人民法院的破产公告
2、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人民法院的清算公告
3、剩余资产分配文件或债务人清算报告
4、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文件(如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5、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凭证
6、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2)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诉讼案件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①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
①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
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
3、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法律文书
(说明:该法律文书应与第 2 项资料中的债务人名称及文书编号相对应)
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务处
理凭证
5、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6、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7、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3)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人停止营业(包括被注销和吊销)形成的坏账损失应
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①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①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
①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
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3、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
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务处
理凭证
5、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6、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7、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若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
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不能清算的原因说
明,可不提供债务人清算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能证明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
3、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4、企业关于债务人不能清算的说明
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5、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
务处理凭证
6、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4)因债务人死亡、失踪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人死亡、失踪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
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①公安机关或医院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①债务人财产或者遗产分配文件或情况说明;
①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
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公安机关或医院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证明(证明出具时间应为损失所属年
度)
3、公安机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失踪证明(证明出具时间应为损失所属年度)
二者选其一 报
送
4、债务人财产或者遗产分配文件或情况说明
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5、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务
处理凭证
6、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5)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①债务重组协议;
①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纳税情况说明”可提供债务人确
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
债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
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公章;或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
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复印件);
①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
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债务重组协议
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的承诺书
(承诺书须有债务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债
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按税法规定确认债务
重组所得的年度及金额等要素,并加盖债务人
公章)3、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提供债务人已将债务重组所得在年度纳税申
报表中反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二者选
其一 报
送
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5、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6、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7、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6)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
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①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
①债权人放弃债权申明;
①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①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
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
3、债权人放弃债权申明
4、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5、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务处
理凭证
6、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7)逾期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形成的坏账损失
企业因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而需确
认的坏账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①企业对逾期三年以上未收回应收款项做坏账损失处理的说明;
①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①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
额变化的相关核算凭证);
①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包括证明债务
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内容)。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企业对逾期三年(36 个月)以上未收回应收款项做坏账损失处理的说明
3、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4、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务处
理凭证
5、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包括证明债务人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内
容)
6、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8)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
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坏账损失应提供
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①企业对确认坏账损失的说明(内容包括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原
因);
①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①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应收账款余
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①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企业对确认坏账损失的说明(说明包括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原因)
3、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4、单笔损失金额不超过五万元的说明
5、损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指损失所属年度)收入
总额万分之一的说明
二者选其一报送
初始入账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6、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后续应收账款余额变化情况的会计核算账务处
理凭证
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非货币资产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存货损失、工程物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
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和抵押资产损失等非货
币资产损失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以下相关证据资料:
1、存货损失
(1)存货盘亏损失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
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
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
核算账页等);
①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①存货盘点表;
①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存货(工程物资)成本计算方法的专项说明
存货(工程物资)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的专项说
明
1、存货(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相关的存货(工程物资)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未涉及责任人赔偿或是无责任人的要单独提供说明)
3、内部核批文件
4、存货(工程物资)盘点表
5、存货(工程物资)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6、存货(工程物资)盘亏损失清单
7、凡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的,企业需出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写明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及相关依
据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2)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
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保险赔款
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
本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
间核算账页等);
①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毁损、报废、变质、残值、保险赔款情况说
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①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①已处置的提供处置相关凭证;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企业采用的存货(工程物资)成本计算方法的专项说明
存货(工程物资)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的专项说明1、存货(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相关的存货(工程物资)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工程物资)毁损、报废、变质说明
企业内部关于残值说明
保险赔款情况说明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工程物资)毁损、报废、
变质、残值、保险赔款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
件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3、责任人赔偿的赔偿情况说明
(未涉及责任人赔偿或是无责任人的要单独提供说明)
4、存货(工程物资)处置相关凭证(残值入账凭证或存货(工程物资)处置的收款收据等)
5、存货(工程物资)毁损、报废、变质损失清单(按损失类别分类)
6、凡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的,企业需出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写明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及相关依
据。
7、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8、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9、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清算审计报告
①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
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 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
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
成本比例的计算应以该类资产发生年度期末数为基准,下同)。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企业采用的存货(工程物资)成本计算方法的专项说明
存货(工程物资)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的专项说明1、存货(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相关的存货(工程物资)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工程物资)毁损、报废、变质说明
企业内部关于残值说明
保险赔款情况说明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工程物资)毁损、报废、变质、
残值、保险赔款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3、责任人赔偿的赔偿情况说明
(未涉及责任人赔偿或是无责任人的要单独提供说明)
4、存货(工程物资)处置相关凭证(残值入账凭证或存货(工程物资)处置的收款收据等)
5、存货(工程物资)毁损、报废、变质损失清单(按损失类别分类)
6、凡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的,企业需出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写明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及相关依据。
7、关于损失金额较大的说明(损失金额较大包括①以损失所属年度期末数为基准,申报损失数额占企业该类资产计
税成本 10%以上;①申报损失减少损失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增加亏损 10%以上)
8、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可选择报送)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10、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11、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3)存货被盗损失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
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
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
核算账页等);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①内部核批文件;
①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4)出版、发行企业存货发生永久和实质性损害损失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
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
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包括:专项说明企业采用的存货成本
计算方法、存货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相关的存货入库及持有期间
核算账页等);
①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损失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情况说明中
应说明报损出版物的呆滞时间。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企业采用的存货(工程物资)成本计算方法的专项说明
存货(工程物资)金额的计算方法和过程的专项说明1、存货(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相关的存货(工程物资)入库及持有期间核算账页
2、公安机关开具的报案记录
3、内部核批文件
4、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况说明
(未涉及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或无责任人和保险赔偿的要单独提供说明)
5、凡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的,企业需出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写明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及相关依
据。
6、存货(工程物资)被盗损失清单
7、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8、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9、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2、工程物资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确认,并提供相应的证
据资料。
3、固定资产损失
(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
扣除的折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固定
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
料);
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①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①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①损失金额较大的,应出具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
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证明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资料
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的资料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
资产净值的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资料(未涉及责任人的要单独提供说明)
4、企业内部核销资料
5、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6、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清单
7、关于损失金额较大的说明(损失金额较大包括①
以损失所属年度期末数为基准,申报损失数额占企业
该类资产计税成本 10%以上;①申报损失减少损失所
属年度应纳税所得或增加亏损 10%以上)
二者选其一报送
8、凡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的,企业需出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写明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及相关依
据
9、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10、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1、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2)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
扣除的折旧)扣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
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固定资
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
料);
①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①涉及保险和责任人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①已处置的提供处置相关凭证;
①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
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证明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资料
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的资料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
资产净值的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资料(未涉及责任人的要单独提供说明)
3、企业内部核销资料
4、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5、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况说明
(未涉及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或是无责任人和保险赔偿的要单独提供说明)
6、固定资产处置相关凭证(残值入账凭证或固定资产处置的收款收据等)
7、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清单
8、凡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的,企业需出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写明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及相关依
据
9、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10、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1、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资产净值(计税基础减允许税前扣除的
折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固定
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资产净值等情况的资
料);
①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①被盗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①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证明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
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的资料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
资产净值的资料
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
的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3、被盗情况说明
4、内部核批文件
5、责任人赔偿的赔偿情况说明
(未涉及责任人赔偿或是无责任人的要单独提供说明)
6、凡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的,企业需出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说明,写明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及相关依
据
7、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8、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9、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4、无形资产损失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无形资产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包括证明无形
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摊销额和净值等情况的资
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3)无形资产形成损失有关情况说明;
(4)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
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5)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注: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属于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损失,作为清
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证明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
累计税前扣除的摊销额资料1、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资产净值相关证明资料
资产净值的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3、无形资产形成损失有关情况说明(应说明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等原因致使
无形资产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完毕形成的损失情况)
4、技术鉴定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6、对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无形资产损失的,应提供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7、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8、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9、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5、在建工程损失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符合税
法对在建工程涉及资产计价的规定)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
证据材料确认: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残值说明;
(4)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
情况的说明等。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停建残值说明
3、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残值说明
报废残值说明
二者选
其一报
送
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
4、属于因质量原因或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原因停
建、报废在建工程项目时 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
(未涉及责任或赔偿的要单独提供说明)
5、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6、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7、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
委托理财损失和因关联交易而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损失等应报送申请报
告,同时附送相关证据资料。
1、债权性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债权性投
资形成的原因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有关证据予以确认:
(1)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
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原因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证据
①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而形
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D、资产清偿证明,即债务人和担保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
况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
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
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
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
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①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
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D、资产清偿证明(包括债务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
如债权存在担保,则应提供担保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
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
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
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
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
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①因债务人或担保人失踪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
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失踪证明;
D、资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
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
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
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
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2、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债务人被吊销证明或具
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的失踪证明
3、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失踪或者死亡中任何一种情况的证明或文件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债务人的死亡证明
四者选
其一报
送
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担保人被吊销证明或具
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担保人的失踪证明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担保人的死亡证明
4、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失踪或者死亡中任何一种情况的证明或文件(贷款合
同不涉及担保人的,需单独提供不涉及担保人的说明)
贷款合同不涉及担保人的说明
五者选
其一报
送
5、债务人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6、担保人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贷款合同不涉及担保人的,可不提供)
7、企业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本金余额的说明或者能证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账页等)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①因债务人或担保人死亡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
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死亡证明;
D、遗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遗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
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
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
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
供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2、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3、企业关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说明
企业关于破产、关闭、解算、撤销、被吊销营业
执照、失踪或者死亡超过三年以上的说明
4、企业关于破产、关闭、解算、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失踪或者死亡的,超过三年(36 个月)以上或债权投资
(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
说明
企业关于破产、关闭、解算、撤销、被吊销营业
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的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
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说明
二者选
其一报
送
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债务人被吊销证明或
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的失踪证明
5、债务人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失踪或者死亡中任何一种情况的证明或文件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债务人的死亡证明
四者选
其一报
送
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担保人被吊销证明或
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担保人的失踪证明
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担保人的死亡证明
6、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失踪或者死亡中任何一种情况的证明或文件(贷款合同
没有担保人的,需单独提供没有担保人的说明)
贷款合同没有担保人的说明
五者选
其一报
送
7、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8、企业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本金余额的说明或者能证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账页等)
9、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10、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1、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2)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
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
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①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①保险赔偿证明;
①资产清偿证明(包括企业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债务人、担保人对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2、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
4、保险赔偿证明(未涉及保险赔偿的要单独提供说明)
5、资产清偿证明(包括企业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对债务人、担
保人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6、企业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本金余额的说明或者能证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账页等)
7、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8、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9、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3)因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
务承担者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①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①法院裁定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证明;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债务人
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书面声明;
①资产清偿证明(包括企业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债务人、担保人对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2、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3、法院裁定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关证明
4、企业关于债务人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的说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书面声明
6、资产清偿证明(包括企业提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对债务人资产
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7、企业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本金余额的说明或者能证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账页等)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4)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
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
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①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①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文书。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2、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3、与损失相关的判决书或裁决书
4、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文书(应能证明债务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5、企业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本金余额的说明或者能证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账页等)
6、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5)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
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
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债权无法收回而形成的损失,应提
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①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①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
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追偿后
债权无法收回而形成损失的书面声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2、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
法院不予支持的证明
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明
3、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
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
责任的文书
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四者
选其
一报
送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章的关于追偿后债权无法收回而形成损失的书面声明
5、企业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本金余额的说明或者能证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账页等)
6、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①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①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
件。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2、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国务院批准文件
3、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
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
件
二者选
其一报
送
4、企业已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的说明
5、企业关于基层税务机关已通知其报送该项资产损失的说明
6、企业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材料(包括贷款本金余额的说明或者能证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账页等)
7、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8、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9、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2、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形成原
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以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分项及报送证据
要求如下:
(1) 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破产清算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
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
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①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①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
(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①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若被投资方宣告破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
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
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破产清偿文件等资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
议或章程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
算资料
3、破产公告
4、破产清偿文件
5、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或关于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情况的说
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
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若被投资方宣告破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
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
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破产清偿文件等资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
议或章程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
算资料
3、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应能证明被投资企业宣告破产超过三年(36 个月)以上】
4、税务所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
5、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完成清算的原因说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
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2)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
以下相关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
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①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
终止经营证明文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证明文件、停止交
易的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①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①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
(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①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算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
件
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证明文件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证明文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
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证明文件、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证明文件、停止交易的
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停止交易的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者
选其
一报
送
4、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或关于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情况的说
明)
5、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若被投资方关闭、解散、被撤销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
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
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算资料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
文件
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证明文件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证明文件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
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证明文件、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证明文件、停止交易的
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应能证明被投
资单位关闭、解算、被撤销超过三年(36 个月)
以上】
停止交易的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者选
其一报
送
4、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
5、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完成清算的原因说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3)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
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
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或具有法律效
力的查询证明;
①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①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
(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①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
议或章程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
算资料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4、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或关于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情况的说
明)
5、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
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若被投资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
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
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算资料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应能证明被投资方被吊
销执照超过三年(36 个月)以上】
4、税务所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
5、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完成清算的原因说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4)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
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
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①被投资方出具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
①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①资产清偿证明,即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
(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①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算资料
3、被投资方出具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
4、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或关于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情况的说
明)
5、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若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
应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
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算资料
3、被投资方出具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应能证明被投资方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超过三年(36 个月)
以上】
4、税务所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
5、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5)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因被投资方失踪形成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
认:
①申请报告;
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
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①被投资方失踪的证明文件;
①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①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
(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①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算资料
3、被投资方失踪的证明文件或说明
4、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或关于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情况的说
明)
5、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若被投资方失踪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提供法定资
质中介机构对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和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
因说明,可不提供被投资方的清算报告。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算资料
3、被投资方失踪的证明文件【应能证明被投资方失踪超过三年(36 个月)以上】
4、税务所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可收回金额的鉴证证明
5、企业对被投资方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7、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9、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6)股权转让损失
企业因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
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进行股权(权益)性投
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材料);
①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①股权权属发生变更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股权
性投资损失的书面申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
2、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算资料
3、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4、股权权属发生变更证明材料或说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股权性投资损失的书面申明
6、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额
影响的说明)
7、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8、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9、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3、委托贷款损失和委托理财损失
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款,或委托其他经营机构进行理
财,到期不能收回贷款或理财款项,按照投资损失的相关认定条件及
报送资料要求进行处理。
(1)委托贷款损失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2、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受托方将款项用于债权投资的说明)
3、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4、企业与受托方(应为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
5、企业关于到期不能收回委托贷款的情形(包括实际使用委托贷款企业破产、被吊销、死亡、失踪等)
说明
6、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7、根据企业到期不能收回委托贷款的情形(包括实际使用委托贷款企业破产、被吊销、死亡、失踪等)
的不同,比照债权性投资损失相同情形时应提供的除上述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
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2)委托理财损失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2、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受托方将款项用于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说明)
3、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4、经营机构具有委托理财资质的证明材料
5、企业与受托方(有接受委托理财资质的经营机构)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
6、企业关于到期不能收回委托理财的情形(包括实际使用理财款项企业破产、被吊销、死亡、失踪等)
说明
7、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8、根据企业到期不能收回委托理财的情形(包括实际使用理财款项企业破产、被吊销、死亡、失踪等)
的不同,比照债权性或股权性投资损失相同情形时应提供的除上述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
9、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4、关联交易损失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和股权而发生的损失,
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
(1)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而发生的
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①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①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①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①证明被转让债权或股权计税基础的相关证明资料;
①转让债权或股权成交及入账证明;
①债权或股权权属发生变更证明材料。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2、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3、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4、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
转让债权的,应提供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以
及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5、证明被转让债权或股权计税基础的相关证
明资料
转让股权的,提供企业进行股权性投资的合同、
协议或章程以及进行股权性投资的会计核算资
料
二者
选其
一报
送
6、转让债权或股权成交(包括产权交易所债权或股权产权交易凭单)及入账证明
转让债权的,应提供登报声明,通知债务人的说
明7、债权(包括登报声明、通知债务人的说明)
或股权权属发生变更证明材料 转让股权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证
明或者企业关于股权变更时间的说明
二者
选其
一报
送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明确该项投资是权益法核算还是成本法核算以及对报损金
额影响的说明)
9、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提供以
下证据予以确认:
①申请报告;
①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①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①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所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或协
议;
①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
①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包括初始入账及后续证明借款或担保
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①根据造成债务人或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情形的不同,提供具备
相同情形时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提供的除上
述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2、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3、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4、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所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或协议
5、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做损失处理的时间应为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初始入账相关核算凭证
6、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凭证
后续证明借款或担保余额变化情况的相关核算凭证
7、企业关于债务人或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形(包括破产、被吊销、死亡、失踪等情形)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根据造成债务人或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情形(包括破产、被吊销、死亡、失踪等情形)的不同,比照
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相同情形时应提供的除上述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申报扣除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
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损失和因刑事案件
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原因而发生的损失等其他损
失应逐项报送申请报告,并依据形成原因不同,分别提供有关证据予
以确认。有关损失分项及报送证据要求如下:
1、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
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因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而形成的损失,应
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1)申请报告;
(2)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包括证明出售捆绑(打包)资产
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和资产净值等情况的
资料);
(3)资产处置方案;
(4)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5)出售合同或协议;
(6)成交及入账证明;
(7)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证明出售捆绑(打包)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的资料
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的资料2、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依据
资产净值的资料
3、资产处置方案
4、各类资产作价依据的说明(需明确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的形式)
5、出售合同或协议
成交证明
6、成交及入账证明
入账证明
7、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8、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9、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10、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2、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
形成的损失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
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
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同时应
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1)申请报告;
(2)资产计税基础(计税成本)的证明资料;
(3)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4)损失专项说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
并加盖公章。)
提 交 资 料 名 称
1、申请报告
2、资产计税基础(计税成本)的证明资料
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3、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二者可
选其一
报送
4、损失专项说明
5、企业关于由企业承担损失金额的说明
6、会计做损失处理的凭证(会计处理应在损失所属年度或以前年度)
7、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8、企业认为需报送的其他资料
附件: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3.《提交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