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再保险
本章概要
• 一、再保险概述
• 二、再保险职能和作用
• 三、再保险种类
一、再保险(reinsurance)概述
• 再保险(reinsurance):开始于海上业务。
共保产生保险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出现临
时再保险,即由一个保险人直接承保全部
业务后,再将超过自己能力的部分分给其
他的保险人。
一、再保险(reinsurance)概述
• 18世纪,出现固定再保险,即保险人之间
事先签订分保合同,规定分出人和分入人,
简化手续。
一、再保险(reinsurance)概述
• 19世纪,出现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
险公司
– 18461846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年,德国科隆再保险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
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 18631863年,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年,瑞士再保险公司成立
– 18901890年,美国再保险公司成立年,美国再保险公司成立
– 19071907年,英国再保险公司成立年,英国再保险公司成立
一、再保险概述
• 再保险(reinsurance):保险人将自己承保
的风险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
再进行投保的行为;
• 如果分保接受人将所接受的业务再分给另
一个保险人,叫转分保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1、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 实质上都是对风险损失的承担、分散和转
嫁。
• 原保险实质上是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散风险
损失,互助共济。
• 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缴纳分保费为代价将
风险损失转嫁给再保险人,在保险人之间
进一步分散风险。
• (一)联系
• 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 2.原保险和再保险相辅相成,共同承担分散
风险。
• 3.再保险是保险的进一步延续,是保险业务
的组成部分。
• 4.在现代保险经营中,再保险反过来支持保
险业的发展,地位日益突出。
•
(二)区别(二)区别
11..主主体体不不同同。。原原保保险险一一方方是是投投保保人人,,另另一一方方是是保保险险
人;再保险双方均为保险人。人;再保险双方均为保险人。
22..保保险险标标的的不不同同。。原原保保险险的的标标的的物物为为财财产产、、利利益益、、
责责任任、、信信用用、、生生命命和和身身体体;;再再保保险险标标的的物物为为原原保保险险人人
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一部分或全部。
33..合合同同性性质质的的不不同同。。原原保保险险中中财财产产保保险险为为经经济济补补偿偿
性性,,人人身身保保险险为为经经济济性性给给付付性性;;再再保保合合同同全全部部为为经经济济
补偿性质。补偿性质。
(三)再保险特点:
1.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
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法律地位对等、可
以互换;再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无任何关系。
2.再保险合同为独立合同。
再保险由原保险产生,但具有独立性,与原
保险合同无任何法律继承关系。再保险业务是一
种独立的保险业务。
2、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
• 11.相同点:.相同点:
• 二二者者均均具具有有分分散散风风险险,,扩扩大大承承保保能能力力,,稳稳定定经经营营成成果果
的功效。的功效。
2 2.区别:.区别:
• ((11))共共同同保保险险是是原原保保险险的的特特殊殊形形式式,,是是风风险险的的第第一一次次
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分散,再保险是风险的第二次分散。
• ((22))共共同同保保险险中中投投保保人人分分别别与与各各保保险险人人签签订订合合同同,,费费
时时费费力力;;再再保保险险是是投投保保人人与与保保险险人人签签订订保保险险合合同同后后,,由由保保
险险人人与与再再保保险险人人签签订订分分保保合合同同,,亦亦即即投投保保人人只只与与一一家家保保险险
公公司司((一一个个保保险险人人))签签订订保保险险合合同同,,不不再再与与再再保保险险人人发发生生
任何关系,手续简便,省时省力。任何关系,手续简便,省时省力。
二、再保险职能与作用
(一)基本职能(一)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使灾害分散风险和责任,保险公司的经营稳定性,使灾害
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事故责任均衡化,利用集中起来的保险基金,保障
巨灾事故的经济损失。巨灾事故的经济损失。
• 微观作用微观作用
–– 保险人业务上的作用保险人业务上的作用
• 扩大保险人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扩大保险人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 控制保险人的责任,保证经营稳定性控制保险人的责任,保证经营稳定性
• 均衡保险人的业务结构,分散风险均衡保险人的业务结构,分散风险
–– 保险人财务上的作用保险人财务上的作用
• 降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降低保险人的经营成本
• 增加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增加保险人的可运用资金
• 增加保险人的佣金收入增加保险人的佣金收入
–– 保险人管理上的作用保险人管理上的作用
二、再保险职能与作用
• 宏观作用宏观作用
– 对保险业的作用对保险业的作用
– 对国民经济的作用对国民经济的作用
•是国家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进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手段
•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
•为国民经济发展积聚资金为国民经济发展积聚资金
– 对社会公众的作用对社会公众的作用
•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方便社会公众转移风险方便社会公众转移风险
二、再保险职能与作用
三、再保险的分类
• (一)按责任限制分类
– 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
– 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 (二)按安排方式分类
– 临时再保险合同临时再保险合同
– 合同再保险合同合同再保险合同
– 预约再保险合同预约再保险合同
*比例再保险
• 再保险双方事先以总保险金额和原保险人
自留份额为基础确定一个责任分担比例,
双方按照比例确定各自责任额,危险事故
发生后,双方依据这个比例分摊赔款。
• ㈠成数再保险
• ㈡溢额再保险
㈠成数再保险
• 分出公司事先确定一个自留额和保险金额
的比例,当承接到一笔业务时,将每一危
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该比例分割,把超
过自留额的部分分保给再保险人。
• 一般要求的自留额比较大,在40%~50%
• 按每一个风险单位或每一份保单规定一个
最高限额。
有限额的成数分保
• 假设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规定每一风险单
位的最高限额的100万元,自留比例为40%
,分出部分为60%,当遇到不同的保险金
额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如表:
有限额的成数分保
保险金额 自留部分(40%)分出部分(60%) 其他方式
50 20 30 0
100 40 60 0
150 40 60 50
200 40 60 100
成数再保险
• 优点:
• 保持合同双方利益一致
• 手续简单,节省成本
• 缺点:
• 过于僵化,缺乏弹性
• 由于不论金额高低,一律按固定比例划分
责任,针对各风险单位不能均衡化
㈡溢额再保险
• 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合同,对每一
个风险单位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的自
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称为溢
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
㈡溢额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的三要素
– 风险单位风险单位
– 自留额自留额
– 线数:自留额的一定比例线数:自留额的一定比例
•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危险单位: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自留额:分出公司根据偿付能力所确定承担的责任限额。
㈡溢额再保险
• 优点:
• 原保险人可以根据业务的种类、质量和金
额大小灵活确定自留额
• 缺点:手续烦琐
• 适用于风险小、利益优厚的业务
*非比例再保险
•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以风险事故损失为基
础来确定各自的保险责任
• ㈠险位超赔再保险
• ㈡事故超赔再保险
• ㈢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㈠险位超赔再保险
• 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分出
公司自负赔款责任的限额,超过自赔额以
上的赔款,由分入公司负责,责任以内的
由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再保险。
㈠险位超赔再保险
• 自赔额为1500万元,分入公司接受1450万
元的分入责任,
• 若实际赔款为900万元,则全部由分出公司
自赔
• 若实际赔款为1900,分出公司自赔1500万
元,分入公司赔付400万元。
㈡事故超赔再保险
• 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
款为基础计算赔款额的再保险。
• 有一份超过1000万元以后的1000万元的巨
灾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一次洪水持续了6
天,共造成损失5000万元。
• 则原保险人先负担1000万元,再保险负担
1000万元,剩下的3000万元仍归原保险人
负担。
㈢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以一定的时期,如一年责任的累积为基础
来计算赔款的一种再保险。
• 再保险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
率(赔款与保费的比例)的标准,在1年之
内,当原保险人的赔付率超过这个标准时,
由再保险人负担超出部分,再保险人负担
的责任也有一定的限额,通常也是以赔付
率或金额来表示。
㈢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 合理的赔付率:既要对原保险人起到保障
作用,又不能使原保险人有机会从中获得
不当利益
• 一般当营业费用率为20%的时候,再保险
的起点赔付率规定为80%,再保险人的责
任限额为超过80%以后的40%,
• 即再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为( 80%,120%
)
*比例再保险和
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 比例再保险中,划分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
保险责任的依据是保险金额,并根据各自
承担的保险金额的比例来分配保费和赔款;
• 非比例再保险,划分保险责任的依据是赔
款,根据赔款总额的大小来划分原保险人
和再保险人各自的保险责任
*比例再保险和
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 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按照
固定的比例分担保险责任,承保金额、保
费和赔款也按该比例分配
• 非比例再保险,再保险人只是在原保险人
的赔款超过一定标准时担负再保险责任,
保费和赔款的分摊无比例可循
*比例再保险和
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 比例再保险中,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收取
的再保险费按照原保险费率来计算,并与
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成比例
• 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以
会计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
*比例再保险和
非比例再保险的比较
• 比例再保险中,通常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
• 非比例再保险,通常无再保险佣金的规定;
*临时再保险合同
• 安排时将分出业务的具体情况和分保条件
逐笔告诉对方,分入公司均可自由选择。
*合同再保险合同
• 为进行固定分保而签订的合同,用事先签
订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
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 规定分保的业务范围、地区范围、除外责
任、分保手续费、自留额、合同最高限额、
帐单编制和付费形式等各种分保条件
• 长期性合同
*预约再保险合同
• 分出公司,在合同内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
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
自由决定。
• 分入公司,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
受的义务,不能拒绝。
• 适用于某些有特殊性危险的业务,或因某
种原因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开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