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
承保、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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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查验保险标的
(一)商定保险财产范围
根据财产保险条款中“保险财产范围”的规定,展业人员要与投保人全面商定
投保财产范围:
1、投保的财产必须是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
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
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并且在会计帐簿中能明确反映的上述各项财产。凡有健全
会计帐簿的独立核算单位,应争取可保会计科目全部足额投保。
2、投保特别约定财产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财产保险投保单”的“投保财产
项目”栏内列明“特约财产:财产项目”和保险金额。承保时应注意掌握:
(1) 承保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
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应事先核实数量和单价,在保险单上载明并有
帐册可查。对有些企业生产使用的金银应作为原材料予以承保。
(2) 承保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时,应进行实地查
勘,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对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并能明确划分正常
损坏和灾害事故损毁的,方予承保。
(3) 承保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不包括矿井、矿坑本身),要加保“矿
下财产险”,且应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估书,对小煤窑等风险较大的
项目,不予承保。
(4)对于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在投保前应特别约定承保。
上述特约承保财产项目如双方未经约定,应从帐面金额中扣除。
3、对委托加工材料一般可由委托单位投保,并应在投保单上或另附明细表
详列受托单位名称和地址。因网点较多、分散,详列明细表有困难的,可在有帐
册可依的前提下,注明名称和网点数量。承保后,新增网点,单位应办理申请批
改手续。对于委托除已取得 ISO9000 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并获证书外的私营体加
工的,不能特约承保。
4、对选择科目或部分财产项目投保的,应由双方具体商讨哪些科目或财产项
目参加保险,并在投保单上列明投保科目、项目、保险金额及财产存放地址,项
目较多时要附投保清单。另外,对已确定为冷背残次物资,先要进行查勘,根据
其实际阶值,与被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
5、帐外财产是指企业自身的帐外财产,一般包括已在成本费用中摊销的财产,
如低值易耗品、简易建筑物等。承保时要在投保单上的“投保财产项目”栏内按大
类列明财产名称。
6、代保管财产是指企业代管、代存、代购、代销、代加工、代修理、借用或
租用财产等。承保时也在投保单上的“投保财产项目”栏内按大类列明财产名称。
7、“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的承保:有在用实物形态的,按帐面价值承保。
8、条款第三条所列财产属不保财产,应剔除不保。盐场的在产品、露天盐
垛,砖瓦厂的露天砖瓦坯不予承保。
9、企业投保附加险的,按附加险条款规定,商定保险财产。
(二)查验标的
根据投保财产意向,需进行以下内容的标的查验:
1、查清房屋结构、占用性质、建造时间、建造质量、使用年限以及是否属
于危险建筑;
2、查清机器设备座落地点,流动资产中存贷(如原材料、燃料、产成品、半
成品等)存放地点;
3、查清仓储物资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存放标准,危险品存放地点是否符合
安全要求;
4、查清供电、供热、供气、供油等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5、查清财产是否处于低洼易涝地段,有无防汛设施;
6、查清全部危险部位、危险程度、财产是否处于严重危险状态;
7、查清安全设施器材是否齐备有效,安全组织安全制度是否健全。
8、对一些资产较多和技术复杂的投保企业,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协同进行
标的查验。
(三)绘制标的座落平面图
1、 准确标明标的分布状况和厂房、办公室、仓库及其他房屋的座落位置,
并简要注明建筑面积和结构。对锅炉房、变电所、油库、材料库房等重
点部位及没投保的财产的位置在图上明显标出。
2、 注明机器设备、仓储物资、危险品、原材料存放位置,并标明危险部位。
(四)抄录资产负债表
确定财产的投保范围及日期后,将被保险人资产负债表中确定保险的固定
资产项目帐面原值、原价、流动资产中存货上月末余额或投保前推 12 个月的平
均余额抄录下来。其他投保财产项目按可查帐簿或协商实际价格抄录。
第二节 填制投保单
展业人员应协助投保人填好投保单,各项内容的填制方法如下:
1、 险别:选择承保险别,基本险、综合险或一切险,只可选择其一。
2、 投保人/ 被保险人:指投保单位的全称,投保人名称要写全称即与被保险
人公章一致的名称。
3、 地址、电话、邮编、联系人、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应由投保人详细填
写。
4、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按被保险人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时的营业性质所属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行业分类表详见附件四。
5、 占用性质:投保单中占用性质项根据财产保险费率表填写。要反映出类
别及号次。类别中工业类、仓储类、普通类分别按(一)、(二)、(三)填写,
号次按费率表相应的阿拉伯数码填写。例如,投保单位为四级工业,占
用性质填写:“(一)4 四级工业”;投保单位为日用杂品商店,占用性质项
填写“(三)13 日用杂品商店”。
6、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另办手续。保险责任从约定起保
日的次日中午 12 时正起,至保险期满日中午 12 时正止。约定起保日应
在投保人填交投保单的次日,或填交投保单日的若干日之后。保险期限
如果为整月,则在“××个月”中填入月份数;如果不是整月的,则不填。
7、 投保财产项目:投保财产项目应根据投保单位帐目具体情况而定。按条
款确定应保项目、特约项目和不保项目,详见“商定保险财产范围”内容。
8、 分项保险金额、以何种价值投保;分项保险金额即投保财产金额,计算
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款的
金额。保险金额确定的是否合理,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
是被保险人的利益。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
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保险金额一般可有以下几种方式:
* 按照帐面原值确定。帐面原值是指在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出的货
币总额。
* 按照帐面原值加成数确定。帐面原值加成数即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基础上再
附加一定成数,使其趋近于重置价值。
* 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
用。
* 按其他方式确定。可以依据公估价或评估后的市价由被保险人确定。
(2)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 12 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
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 最近 12 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是指从投保月份往前倒推 12 个月的其
中任意 1 个月的流动资产帐面余额,被保险人可以依据最近 12 个月任意
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流动资产(存货)保险金额。流动资产(存货)的帐
面余额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
(3)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4) 上海地区可以采用固定资产原值加成后即视为足额投保做法,流动资
产(存货)如按最近十二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或分期结算的均视作足额
投保。
原值加成主要弥补固定资产的陈旧贬值。为此,加成应根据固定资产陈旧
程度不一,采取不同的幅度。
* 不分企业单位的经济性质和成份,也不按企业单位成立时间的长短,加成幅
度要视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 凡新建厂房、办公室、宿舍等和购入新的机器设备,在新建新购后的二年内
可不加成。如其按帐面原值投保的都视作其已足额投保。
* 如新建厂房、新购机器设备超过二年以上的,则经协商可视陈旧程度按帐面
原值自 20%起始加成,一般最高不超过 50%。
* 如有的企业单位厂房与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差异较大,而且均有相当数额的,
经双方同意则可按不同加成数分别计算。
(5)在建工程,可以按最近月份帐面余额加本保险年度计划数确定。如属一
项完整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则应投保建筑安装工程及附加第三者责
任保险,按建安险规定确定保险金额。
9、费率:在财产保险费率表上按险别和占用性质确定费率,均需分项填写:
* 如有费率浮动的应在特别约定中注明费率计算公式。
*附加险的费率按附加险费率表或费率规定填写。
*财产保险费率均为年费率,按保险期限一年,以保险金额每千元计算。
中途退保或短期投保的,应按《短期保险费率》的规定计算保险费,保险
期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有的单位因撤并、停业等特殊原因,保
险期限不满一年的经保险公司同意,可不按《短期保险费率》的规定,而
按实际天数计算。保险期限超过一年,不足两年的,超过一年部分按日费
率计算。
*财产保险费率依据投保单位的全部财产全部投保的原则制订,每一独立
核算的投保单位,原则上适用一个费率(不论其保险财产所在处所座落在
同一地址,或几个不同地址,亦不分生产与非生产部分)。对选择投保局
部财产的费率确定,应根据其占用性质及危险程度,按最高费率厘订,并
不得低于费率表规定该单位应订费率。
*企业单位名称与其生产或经营性质不相符时,应按其主要产品或商品的
属性和危险程度定率。生产或经营内容不止一项时,要按危险程度大的定
率。
*仓储险按仓储物资危险等级定率。同一仓库混存不同危险等级的物资,
按危险程度最高物资的等级定率。
*凡费率表中未列明的企业单位,而规定费率又不能适应的,应经实地查
勘,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财产险一经承保,在保险期满前所订费率,一般不作中途改变,如因转
产等导致占用性质改变,费率可在续保时进行调整,但如工业级别或物资
储存类别改变导致与原费率差距过大,离保险单到期时间较长的,得经协
商后,中途调整其费率。
10、分项保险费:分项保险费=分项保险金额×相应费率保险费计算精确到角
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11、附加险:财产保险中基本险和综合险的附加险共有十六个:
(1)暴风、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险;
(2)雪灾、雹灾、冰凌险;
(3)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险;
(4)地面突然下陷下沉险;
(5)水管爆裂险;
(6)盗窃险;
(7)商业盗窃险;
(8)露堆财产险;
(9)橱窗玻璃意外险;
(10)矿下财产险;
(11)第三者责任险;
(12)员工意外险;
(13)机器损坏险;
(14)电脑险;
(15)现金险;
(16)利润损失险。
其中:*(1)~(4)只能用于基本险;
*(5)~(12)可以用于基本险和综合险;
*(13)~(16)可以用于基本险和综合险,但须另出分险种的保单。
如果(13)机器损坏险的保额在总保额的 30%以内,可以直接在原财产保险单上
附加。超过 30%需四级以上承保人审批。
盗窃险的保额以主险总保额为限;员工意外险的承保价值必须注明:“每
人×元,共××人”,第三者责任险注明赔偿限额的组成情况。
12、总保险金额:按主险的各项保险金额之和计算,分大小写,并注明币种;
另行出单的附加险则在各险种的保单下统计保额。总保险金额不得涂改。
13、保险费总额:按主险和附加险的各项保费之和计算,分大小写,并注明
币种,不得涂改。
14、保险财产地址:“共××个,座落于……”,如果财产存放地址不止一处时,
应注明保险财产地址的个数和座落地址,如为一处,则只需注明“保险
财产座落于……”。
15、特别约定:对保险合同中未尽事项,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
特别约定予以明确。
*约定在各级承保人权限规定范围内的优惠、无赔款优待。
*按××年××月资产负债表帐面。
*保费如果分期付款,需注明分付款总期数,最多不超过四期。
*如果分期结算,需注明分期结算的保费计算公式,分期结算凭证的填制
方法见后。
16、投保日期:填入投保日期。
17、投保人签章: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后,须在“投保人签章”
处签章。
18、经办人: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员在此签名。
19、承保人:承保人审核投保单,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名确认可以承保。
20、保险单号码:由保险公司在审核确认承保并签单后,将相应保单的保单
号填入。
第三节 涉外财产险和超限额财产险业务投保手续
保险标的投保涉外财产险或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标准的承保业务:
承 保 金 额
类别 人民币 美元
工业类(1-3级工业) 40000万 5000万
工业类(4-6级工业) 28000万 3500万
仓储类(一般物资) 40000万 5000万
仓储类(危险品) 28000万 3500万
普通类 40000万 5000万
展业人员首先应协助投保人完成业务承保问卷的填制,次之向上级公司相关
管理部门申报,在获得同意承保批复后,再完成本章第二款的内容。
业 务 承 保 问 卷
1、 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2、 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3、 受抵押人名称及地址:
4、 使用性质(工业、商业):
(如果财产不是在一个地址,请分列):
(一)生产—是否使用动力 ()
(二)销售 ()
(三) 仓储 ()
5、 保险项目情况
地址: 占地面积:
建筑方式和楼层楼目:
6、 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保险财产保险金额
(1) 房屋建筑(包括装修):
(2) 机器设备:
(3) 装置、办公设施及用品:
(4) 仓储物品:
(5) 附加费用、清除残骸费用:
(6) 消防费用:
(7) 专业费用:
(8) 其他物品和费用:
总保险金额
7、 保险费率:
8、 保险项目的周围有无其他建筑?
如有,请列明方位及距离。
9、 有无保安措施?
如有,请列明保安状况。
10、有无防损设备?如自动喷淋、自动火警检测器及灭火体系、消防队等?
如有,请列明数量及安装方位。
11、其他消防设施情况(请列明种类、数量、安放地点及消防组织情况):
12、以往损失情况:
如有,请列明:
发生时间: 原因:
损失金额:
13、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14、以下能源中是否经常出现突然中断现象?
水( ) 电( ) 气( )
如有,请列明原因。
15、是否需要利润损失和其他附加保障?
如有,请列明保障金额及应用条款
16、是否有免赔额?
如有,请列明
1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8、保费支付日期:
上述承保问卷中各项要素,均属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范围,展业人员必须
详尽说明填制要求及意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填制完毕后,在承保问卷上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章(签字)处签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
字)。一并作为投保要约凭证归业务存档保管。
第四节 缮制保险单
1、业务内勤接到投保单后,经核对无误,即缮制保险单证,并将保单号转
录在投保单及附表的“保险单号码”栏内。保险单一式三联,应在电脑出
单系统中,一次打印完毕。要求单面整洁。保险单内容应与投保单及附
表的各有关内容填写一致。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人”处签名盖
章。
2、条款、特别条款和附加条款应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印上或加贴,加贴的条
款应加盖骑缝章。
3、保险单及附表缮制完毕后,制单人将其连同投保单一起再送承保人审核,
承保人在审核过的保单上签名盖章。
4、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正本送交被保险人。
第五节 填制分期结算凭证
分期结算凭证仅适用于上海地区,投保时使用“财产保险投保单”。
分期结算凭证用于资产变动较大的单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分期结算期
数。承保时,首先开立保险单,保险单上注明“险别”、“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地
址”、“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占用性质”、“保险期限”、“特别约定”、“承保人、制单人、
经办人、签单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签单日期”。开立保险单时,保险金
额、保费等项目空白,以各分期结算凭证的保额,保费为准。
在分期结算凭证中:
1、 保险单号码:同保险单的保单号。
2、 结算期限:按××年××月底帐面金额,结算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的第几期保险费,共××期,按协议约定期数,如
期填写。
3、 本期保险金额:第一期的保险金额为该保险单的保额统计依据,以后各期
的“本期保险金额”作为计算当期保险费的依据,不计入保额统计中。
4、 本期总保险费:约定期数的全部“本期总保险费”之和为该保险单的保费统
计依据。
5、 在特别约定中注明本期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本期总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结算期限。
第一期分期结算凭证随同保单一同送被保险人,以后各期的分期结算凭证
在各结算期开始时送交被保险人。
第六节 电脑出单操作
第七节 批改
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第八节 出具保费收据
保险单缮制完毕后,内勤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数额,填写
保险费收据,由投保人凭此缴纳保险费。
第九节 日结单、登记表
日结单、登记表参见《报表系统实务》。
第十节 单证清分、归档
保单一式三联,一联正本交客户,一联业务部留存,另一联交代理点。
保费收据,一式六联,一联交客户,一联业务部留存,三联交财务,一联为
存根留存。
保单副本后面粘贴收据、批单、投保单,按顺序无重号、漏号,每一百份装
订成卷归档,作废单证需加盖作废章后按顺序装订其内。
附件:1、承保工作程序图。
2、投保单、保单、财产保险分期结算凭证。
3、行业分类表。
行业分类表
B01 农业
B02 林业
B03 畜牧业
B04 渔业
B05 农、林、牧、渔服务业
B06 煤炭采选业
B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B11 其它矿采选业
B12 木材及竹材采选业
C13 食品加工业
C14 食品制造业
C15 饮料制造业
C16 烟草加工业
C17 纺织业
C18 服装及其它纤维制品制造业
C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造业
C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C21 家俱制造业
C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C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C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C25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C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C27 医药制造业
C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C29 橡胶制造业
C30 塑料制造业
C31 非金属矿物制造业
C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C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C34 金属制造业
C35 普通机械制造业
C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C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C39 武器弹药制造业
C4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C41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C42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C43 其它制造业
D4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D45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D46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47 土木工程建筑业
E48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E49 装修装饰业
F50 地质勘查业
F51 水利管理业
G52 铁路运输业
G53 公路运输业
G54 管道运输业
G55 水上运输业
G56 航空运输业
G57 交通运输辅助业
G58 其它交通运输业
G59 仓储业
G60 邮电通信业
H61 食品、饮料业、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H62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H63 其它批发业
H64 零售业
H65 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H67 餐饮业
I68 金融业
I70 保险业
J72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J73 房地产管理业
J74 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K75 公共设施服务业
K76 居民服务业
K78 旅馆业
K79 租赁服务业
K80 旅游业
K81 娱乐服务业
K82 信息、咨询服务业
K83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K84 其他社会服务业
L85 卫生
L86 体育
L87 社会福利保障业
M89 教育
M90 文化艺术业
N91 广播电影电视业
N92 科学研究业
N93 综合技术服务业
O94 国家机关
O95 党政机关
O96 社会团体
O97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P99 其他行业
第二章 理赔
第一节 理赔工作基本程序
理赔工作程序按照时间顺序可分为“案件受理和立案”、“现场查勘和责任审
核”、“赔偿计算和审批”、“单证清分”和“追偿”五个阶段的工作,现明确这五个阶段
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案件受理和立案
此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出险赔案的受理和登记,查抄底单,重大案情上报,
异地委托检验、理赔等工作。
报案受理 客户报案一般由客户服务中心理赔内勤接待,理赔内勤应待有关
报案情况登入“出险案件登记簿”,并及时给予编码,指导客户填报“出险通知书”、
“财产保险标的损失核损明细清单”,向客户交待清楚有关理赔手续的各项注意事
项。之后理赔内勤通知客户服务中心接手处理。
若由外勤人员接待报案,外勤人员应将有关出险情况及时转达给理赔内勤,
以便登记和编号。
理赔内勤接到客户或业务外勤报案后,在登入“出险案件登记簿”后,即刻及
时填制“保险出险受理单”一式二份,于同工作日内完成向业务部门发出抄单指令,
向客户服务中心发出受理指令,该受理单上的编码应和“出险案件登记簿”上的编
码完全一致。编码第一位数字为月份码,其次为险种码,再次为年度统计赔案流
水顺序号。“保险出险受理单”是公司内部流转凭证,是理赔内勤抄单的依据,是
客户服务中心受理赔案的依据。
抄单立案 业务内勤在收到“出险通知书”或“理赔联系记录”后应立即通过电
脑。电脑抄单的应在保单上加盖“抄单章”(样章附后)。“抄单章”上须有经办、复核
签字。业务内勤在抄单同时需查核保单项下保费到帐情况,未到帐情况可在“抄
单章”上的备注栏中注明。理赔内勤应判断该案可否立案,立案条件成熟的,理
赔内勤应在“出险案件登记簿”、“出险通知书”或“理赔联系记录”上注明赔案号码,
以示该案已立案受理。然后转理赔部门处理。
赔案申报 若立案赔案,属重大案件或分保保单项下的赔案,则理赔内勤或
外勤应及时填写“重大案件申报表”,由承保人签字后,上报上级公司业务部门及
再保部。
异地委托检验、理赔 异地赔案,需委托当地机构代查勘的,由理赔外勤填
制“代检验/理赔/追偿委托书”说明具体委托事由和权限,授权当地机构查勘处
理,委托书付本应留存理赔内勤处,以便在“出险案件登记簿”中具体登记备查。
二、现场查勘和责任审核
此阶段指立案后,理赔外勤赴现场查勘取证,责任认定、定损等方面的工作
包括对非保险责任赔案的审核和拒赔。保险事故现场查勘方面的注意事项和技术、
技能要求公司另作专项要求。现仅针对此阶段一些程序化的工作说明如下:
查勘准备 理赔外勤人员在赶赴现场前,应先了解出险标的承保情况,携带
好必要的查勘工具和资料。
查实出险情况和损失数额 现场查勘中理赔外勤要查明出险地点、时间、原
因、核实损失和费用数额,核对承保情况,承保比重,查取财务记录、索取出险
和损失证明材料等。现场查勘人员要做好“现场查勘笔录”和“查帐笔录”,填制“受
损保险标的清单”,注意损余物资回收。
责任审核 理赔人员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对保险人的责任要审核认定,明
确赔付范围,确定除外责任。非保险责任的赔案,经批核后,由理赔人员发出“拒
赔通知书”后结案。客户放弃索赔的,由理赔人员缮制“注销案件报告书”。批核
权限参加见总公司关于业务权限的规定。
三、赔偿计算和审批
现场查勘结束后,理赔人员汇总好各方面的材料,起草和缮制理赔报告和有
关单证,逐级上报审批。
赔偿方案的确认 理赔人员应将初步估损金额,赔偿标准和比例等事先征求
客户意见,必要时进行理赔谈判,尽可能获得客户对我司赔偿方案的认同。
预付赔款 需预付赔款的,理赔经办应办妥“预付赔款申批单”并经报批后,
通知财务付款。
缮制、收齐有关单证 赔案经办人起草和缮制“理赔报告”、“赔款计算书”、“赔
款通知书”、“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理赔案卷目录”。若有损余物资收回,则填
写“损余物资回收/处理登记表”。全损赔付或保单责任已终止的,理赔人员要收
回正本保单。需恢复或调整保额的(“批改申请书”)。经办人员要取得被保险人的
书面申请(“批改申请书”)。需追偿的赔案,须取得“权益转让书”。理赔人员将所
有单证收齐做妥后(包括“摄影记录”和“原始单证粘贴页”),按照一定顺序把赔案
整理好,送承保人审批。
赔案报批 需报上级公司审批的赔案包括超权限赔案,通融赔付案等,案卷
内应附上“赔案申批表”,以便上级公司批示。分保保单项下的赔付,需上报再保
部。
四、赔款单证清分、归档
此阶段主要是审批结束后,理赔内勤、财务、业务内勤、档案等方面的一些
具体工作。
单证清分 理赔内勤在收到理赔部门转来的已结案案卷时,首先应检查单证
和有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然后将“赔款计算书”、“赔款通知书”清分,属分保赔案
的,还应抄报一份给再保部。财务划款时,应审核有无预付赔款情况。理赔内勤
应及时将赔款计算书中的各要素转录于“赔案登记簿”及电脑中以便汇总统计。
调整保额 业务内勤在收到赔款计算书后,应根据相关险种的具体实务要求,
及时批改、调整保险金额。需恢复保额的,内勤根据客户书面请求,对恢复部分
的保额按日比例加批,补收保费。批单附本应加贴在保单付本之后,正本寄客户。
对相关险种赔款,业务内勤还应在业务台帐及电脑中反映赔款情况,避免下年无
赔退费差错的发生。有关加费批单及收据应及时转财务以便财务划付赔款时合并
处理。
汇总统计 理赔情况的汇总和统计分析可由理赔内勤或专职统计员负责,理
赔的汇总统计按公司有关统一要求执行。
归档 上述工作完成后,理赔内勤要做好赔案卷宗的整理工作,定期移交
赔案卷宗,并做好交接记录。
五、追偿
追偿可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赔案,赔案从理赔阶段转入追偿。
登记 理赔内勤做好追偿登记,转追偿经办人员处理。
索赔 追偿人员起草索赔报告,并将全套单证寄有关方追偿,索赔单证要注
意复印留底。
追回赔款计算 向责任方追偿成功,财务收到追偿款后,追偿人员用红色打
印纸打印“赔款计算书”并在赔款计算书上加盖“追偿”字样的图章,然后清分单证,
送财务、内勤和有关部门。卷宗交理赔内勤归档。
赔案处理时间要求 各分支机构对理赔环节的工作,要制定相应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明确单证周转时间,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工作效率。现提出各环
节大致的工作时间表,供参考执行。
项目 工作日
立案抄单 1
委托查勘、理赔 1
现场查勘 2
理赔计算 2
报批 2
单证清分 1
付款 1
合计 10-9
说明:℃正常赔案自报案开始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上述时间不包括客户延迟提供单证的时间。
℃上级公司对超权限赔案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答复。
上述理赔程序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家财险、建(安)险、机损险、车辆
(船舶)险、国内货运险、责任险等。由于出口货运险和人身险理赔工作的特殊
性,这两类险种的理赔程序和实务要求可参考上述要求执行。具体要求另行下达。
附理赔程序示意图。
第二节 理赔单证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
经对理赔程序中所涉及到的理赔单证修改、增补和审订后,现明确理赔单证
的格式和具体要求如下,该套单证的适用范围同基本程序的适用范围(分险种理
赔单证另有说明)。
一、理赔单证汇总表
按在理赔程度中出现的先后次序排列(附样张)
出险案件登记簿
出险通知书
理赔联系记录
索赔材料回执
重大案件申报表
赔案报备表
代检验/理赔/追偿委托书
查帐笔录(一般用于企财险类)
受损保险标的清单
施救整理费用明细表
失窃财产损失证明
检验报告(非水险专用)
拒赔案件通知书
注销案件报告书
损余物资回收/处理登记簿
( )赔款计算书
批改申请书(属于业务单证)
预付赔款申批单
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
赔款通知书(赔款收据)
摄影记录
原始单证粘贴页
赔案审批单
理赔案卷目录
结案登记簿
追偿案件登记簿
上述赔案单证的尺寸一般以 A4 纸大小为准,左边须留出装订线。
二、理赔单证填制要求
出险案件登记簿:反映各险种出险、报案、立案情况的登记表。
填制要求:℃可视当地机构出险情况,按险种或部门分设登记簿分别编
号,每月再做好有关汇总统计。
℃出险编号:首位是 C,其次是顺序号,再次是险种代号。
℃电话报案的,一定要写清报案人姓名、电话以及联系地址。
℃立案日期以抄单件上的日期为准。
℃结案日期指理赔内勤收到赔案卷宗日期。
℃凡通融、注销、拒赔案,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有关字样。
℃赔款金额以赔款计算书中赔款金及合计栏中的数字为准。
℃代检验、理赔案可专门编号登记,也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归档:须有档案保管员签字接收。
出险通知书: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书面通知,是受理赔案的书面依据,也是内
勤抄单依据之一。
填制要求:℃客户上门报案的,由理赔内勤接待并指导填写本表。理赔外
勤受理报案的,应及时指导被保险人填妥后,转理赔内勤登
记抄单和编号。
℃理赔内勤转业务内勤抄单结束后,在出险通知书上编好赔案
编号,连同抄单件转理赔外勤处理。无法确定是否立案的可
先以出险编号代替,待确认立案后,再补赔案号。
说明:理赔内勤需审核保单项下保费到帐情况,并在抄单章“备注”栏中说明
未到帐情况。抄单章样章
抄单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备注
理赔联系记录 是按赔案进展的时间顺序系统全员反映赔案处理各个环
节工作的交接说明。记录从受理报案开始,涉及理赔程序的各个阶段,同时也是
内勤抄单的依据之一。必须双人签字盖单,“记录”重点反映以下几个环节的情况:
1、立案抄单 ℃在客户无法及时提供“出险通知书”的情况下也可作出险
报案、登记的用途,反映客户报案情况,以及其它需记录
的案情。
℃在受理报案阶段,“记录”首先由理赔内勤填写。在理赔
外勤直接受理报案的情况下,也可由理赔外勤填写
℃在出险通知书无法及时送到的情况下,“记录”可作业务
内勤抄单的书面依据,抄单结束后,理赔内勤在“记录”上
注明赔案编号或出险编号。
2、现场查勘时间和参加人员及现场查勘情况的报告,具体包括:
℃查出险地点:了解出险地点是否与保单上的保险地址相一致。
℃查出险时间:应查明发生灾害或事故的时间是否在承保有效期限之内。
如在投保时已经出险或期满后未办续保并续而出险的应予拒绝受理。
℃查出险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以确定应否赔偿。在尚未查清
出险原因,理赔人员切忌轻易表态。
℃现场拍照:是为了说明现场情况,也是定损的有力证据。所以,照片要
显示出险地点、现场概貌,也可缮制受灾现场平面图。
℃组织施救:理赔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共同
研究,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施救,尽量减少损失。
℃查对财务帐表:主要是为了弄清楚受损产财属哪些科目、帐面数,以便
与保险单对照是否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对损失较大的案件应及时封帐。
℃估计损失金额:查帐后,要对受损的保险财产进行估损,对主要损失的
保险财产,损失程度、估计损失金额及处理办法做到心中有数。
℃索取出险证明及损失清单,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险证明、
事故报告和有关单证。理赔人员应督促、协助被保险人尽快办妥。
3、同客户及有关方交涉谈判的简单概要。
4、公司内部商讨、上报审批的概要。
5、其它变动记录等(如办案人员变动、交接记录)。
6、综合结案的报告情况,具体包括:
℃审核承保情况,分析承保比重,确定承保范围及金额等。
℃说明出险原因、时间、地点、被救整理情况,损余物资情况等。
℃受损情况、定(估)损依据。
℃赔款方案,计算依据。
℃向责任方追偿方面所做的必要工作。
索赔材料回执:“回执”是有关人员签收被保人提供有关保险索赔材料的
书面证明。被保险人提供无法重新缮制或收集的重凭证均须出具回执给被保险人。
填制要求:回执一式二份,正本给客户,副联留存卷宗。签收材料时应注明
材料页数。理赔经办人应在副联上签字。
重大案件申报表和赔案报备表:根据重大案件申报的规定,重大案件,超权
限赔案以及分保保单项下的赔案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制上报“重大案件申报表”和
“赔案报备表”,详见天保业(96)04 号文。
代检验/理赔/追偿委托书:异地检验、理赔、追偿需委托当地代理机构的,
均需填具此“委托书”。
填制要求: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受托机构,一份留赔案卷宗。委托书上
应有赔案编号。
查帐笔录:“笔录”尤指在企业财产保险理赔中,理赔经办人员对被保险人投
保情况,受损标的帐面记载情况的查帐记录。“笔录”也适合于其它有关需进行财
务查帐的理赔工作。
填制要求:(1)出险时按出险财产在资产负债表科目上的记载,属固定资
产科目大类;或流动资产(存货)科目大类;或在建工程
科目;或递延资产科目;分别或同时按出险时上月资产负
债表中相应科目的数据录写。
(2) 固定资产受损标的栏:主要是查核标的在保险期限内,金
额增减变动情况,现在市场重置价值,并在附录上录入固
定资产设备记录资料内容。
(3) 流动资产(存货)受损标的栏:是查核有关受损标的数量、
金额及单价,并在附录上录入受损标的核价资料内容及产
成品流动程序和工艺资料。
(4) 在建工程受损标的栏:是查核有关受损标的数量、金额,
并在附录上录入明细帐资料内容。
(5) 递延资产受损标的栏:是查核有关受损标的数量、金额,
并在附录上录入明细帐资料内容。
(6) 其他类财产受损标的栏:是查核有关受损标的数量、金额,
并在附录上录入财产来源资料内容。
受损保险标的清单:本单适用于企财险、机损险等的理赔定损工作。
施救整理费用明细表:本表应详尽反映赔案所涉及到的施救整理方面的费用
情况,包括人工费、运输费、清除费等。
失窃财产损失证明:本表主要用于家庭财产保险等失窃财产的损失证明。
检验报告:本单由异地代检验理赔机构出具有关现场查勘报告用。本单主要
用于货运险和车辆、船舶险。
拒赔案件通知书:需拒赔的赔案,缮制本单证。
填写要求:本单证一式三份,第一联交被保人,第二联理赔内勤,第三联案
卷留存。
注销案件报告书:由于被保险人原因需注销赔案的需填写注销案件报告书。
填写要求:℃案件概况要能全面、精准概括出险损失及承保等方面的情
况。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赔案卷宗,一份交理赔内勤。
损余物资回收/处理登记表:
填制要求:本表一式三份,一份财务,一份被保险人,一份留案卷。
说明:表中处理日期和处理金额档,可后补填写,理赔经办待损余物资处
理结束,处理款到帐后,再另做赔款计算冲抵赔款。
()赔款计算书:本单是财务付款的依据,是赔案登记及赔款统计分析以及
输电脑的原始单据。
填写要求:℃赔款金额合计栏:此金额是财务支付被保险人赔款之金额,
若有几个不同的收款单位,除写明合计数外,还需注明具体
明细。
℃备注栏:对未尽事项作补充说明如:兑换率、预付赔款等。
℃本单一式二份(若不够可另行复印),一份财务,一份留赔
案卷宗。
℃货运险赔案中运输路线填在保险期限(起讫)栏中。
℃在做追偿款计算书时,用红字缮制此单。一式三份,财务、
内勤和赔案卷宗各一份。
赔款批单:某标的何时出险、原保额××元,赔款××元,所余保额××元。
批改申请书:此单属业务单证。在恢复保额的情况下理赔经办应事先填制本
单交被保险人盖章后,作为内勤出具批单,增收保费的依据。
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需追偿赔案均须让被保险人签写本单,作为今后追
偿的法律依据。
赔款通知书(赔款收据):此单的有关填制说明详见 95 年 8 月 25 日业务联
系单中的有关规定,此单第三联应留存赔案卷宗中备查。
赔案审批单:此单用于公司内部及超权限赔案审批用单。
说明:目前在分支机构内部审批的赔案(非上报赔案)审批人可直接在赔款
计算书上签署意见,故本单可省略。但在某机构中有下属机构上报审批的赔案可
用此单。
摄影记录:每张照片均需有文字说明,交待有关情况。
原始单证粘贴页:
填制要求:℃原始单证要分类整理后,编号粘贴。
℃金额栏:单证繁复的赔案,特别涉及到医药发票,车票,
发票等,要按分类和编号写明所粘票据的合计金额。
理赔案卷目录:每份案卷均需附上此目录,目录中要写明有关材料的页数。
赔案登记簿:赔案登记簿可分险种登记,每月汇总有关数据。
追偿案件登记簿:根据追偿案件的多少,可按险种及“追偿”、“代追”分别编
号和登记。
填制要求:℃移交追偿日期栏,指赔案移交追偿部门或委托代理单位追偿
的日期。若理赔同追偿均为同一经办,则移交日期为理赔结案
日期。
℃备注栏要注明追偿类型(自追或是代追),及中止追偿情况。
℃追偿案编号方法。
三、理赔单证及材料排放次序
理赔人员对每笔赔案均须按一定顺序依次排放理赔单证和有关材料,保持赔
案卷宗的整洁,放入规定的赔案袋中。排放次序原则上采取“先近后远,先
现在后过去”的方法。第一页一般是赔案目录,然后顺次理赔联系记录,赔案审
批单,赔款计算书,赔款通知书,理赔报告,受损标的清单,现场查勘记录,抄
单件,有关证明材料和出险通知书。摄影记录和原始单证粘贴页放在最后。
第三节 赔案档案管理
理赔或追偿结束后,案卷均需及时归档。理赔内勤负责案卷整理和移交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
一、案归档范围
理赔内勤对每笔归档赔案均需按照该案目录所列清单,检查单证有无遗失
或漏记,凡目录中列明的材料均属赔案归档的范围。另外还包括有关登记簿及汇
总、统计、分析表等。
二、赔案卷宗整理工作
1、 长期永久保存的赔案应去掉赔案专用袋,采用硬卷皮用三孔一线方法装
订,案卷中要求结论在前,其它单证应按排放顺序;案卷中有批复的批
复在前;诉论性案件,判决材料在前,依次编写页号,赔案原则上一案
一卷,对每一案单证材料不满 30 页的,可数案一卷。数案一卷的应填写
卷内目录和考备表。
2、 短期保存的赔案可按 1-20 件为一组,写好卷皮后,盒装保存。
3、 赔案卷皮的外形尺寸,按国家有关档案格式执行。
赔案卷皮上应写明下列内容:一案一卷的写明机构名称、险种、保管期限、
赔案号、档号等,数案一卷的写明机构名称、附件案数、赔号起止、保管期限。
三、赔案卷宗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暂分二种,一种是长期、永久保存的,一种是短期的。短期保管一
般指保管期限在 6 年之内的。具体险种赔案保管期限如下:
1、财产险
赔款金额 4 万(含 4 万)以上 长期保管
4 万以下 短期保管
2、机动车辆(船舶、货运、人身等)
赔款金额 2 万(含 2 万)以上的 长期保管
2 万以下 短期保管
3、家财险
赔款金额 1 万以上(含 1 万) 长期保管
1 万以下 短期保管
4、疑难案件、通融赔付案、诉讼赔案
上报赔案 长期保管
5、各类赔案登记簿,出险登记簿,追偿登记簿,赔案统计、汇总、分析材
料等都须长期保管,其它险种赔案可参照上述规定确定赔案保存期限。
附件 1、理赔工作程序图、分表一、表二。
2、单证
家庭财产特种/还本保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填制投保单
1、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还本保险两个险种共用一张投保单,在投保单
的“保险名称”中选择相应险种;
2、投保人:
℃姓名:如果投保人为单位,则在该栏内填入单位名称,如果是个人则在
该栏内填人姓名,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则在该栏内注明被保险人名
称;名称必须写全称,不得简写;
℃地址:填入投保人地址;
③ 邮政编码:填入投保人邮政编码;
③ 身份证号码:填入投保人身份证号码;
③ 电话:填入投保人电话。
3、 保险期限:填入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起止时间通常为 12 个月,团体投
保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投保短期保险。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
起止日期,即自约定起保日零时开始至期满日 24 时为止。起保日不得是
投保当日,最早应为投保的次日。
个人投保不得投保短期的家庭财产保险。
4、个人填写保险财产地址:填入被保险财产地址,保险财产地址应详细填
写。保险财产地址超过一处的应全部列明。对于城镇居民不保违章搭建
的房屋,对于农村房屋不保危棚简屋、柴房、猪舍等财产。
5、团体投保的,应附被保险人的清单,清单应列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
号、地址和每户的保险金额。如果一个被保险人有一处以上财产的,不
允许共用一个保险金额。应分开列明,分别计算保险金额。(原有的按劳
动工资表进行投保的方式应予废止)。
6、承保财产项目中代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财产应在特别约定中注明。
7、灾害损失险、盗窃险的保险额、费率(‰):灾害损失险和盗抢险是两个
相互独立的险种,因此投保人可以按自己的要求单独选择其中的某一种
投保,也可以两种都保,享受优惠费率。确定费率有以下几种情况:
* 单保灾害损失险或盗抢险,则在各承保财产项目的费率栏内按标准费率计费;
* 既保灾害损失险又保盗抢险,各承保财产项目的费率栏内按如下方法填写:
(1)某项承保财产项目同时投保了灾害损失险和盗窃险,如果保额相同,可
以按该财产项目所在的灾害损失险或盗抢险中任一险种中填入优惠费
率;
例如:家庭财产特种保险:
承保财产项目 保额(元) 费率 ‰
灾害损失险 其他家庭财产 5000
盗抢险 其他家庭财产 5000 0
(2)如果保险金额不等,可以按该财产项目中保额较大者所在险种填入标准
费率,相同栏目保额较小者所在险种填入优惠费率;
例如:家庭财产特种保险
承保财产项目 保额(元) 费率 ‰
灾害损失险 其他家庭财产 10000 1
盗抢险 其他家庭财产 5000
保险费率如遇短期费率,应在此栏目中填写出短期费率公式。
8、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险已停办。
9、保险费/保险储金:各承保财产项目的保险费,保险储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险费/保险储金=保险金额×费率
10、总保险金额:按灾害损失险和盗抢险两险种中保额较大者为总保额,要
求大小写并注明币种,精确到元。
11、保险费总额:为灾害损失险、盗窃险和附加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
盗窃险的保费之和,要求大小写并注明币种,精确到角分。
12、保险储金总额:为灾害损失险、盗窃险和附加险金银饰品、现金、有价
证券盗窃险的保险储金之和,要求大小写并注明币种,精确到角分。
13、特别申明:对于保险合同的未尽事宜,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后,在此栏
注明,约定事项力求清楚,简炼、写明违约责任。
14、投保日同期:填入投保日期。
15、投保人签章: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后无误后须在“投保人签章”
处签章(单位须加盖公章,若投保经办人员携带了有关证明,签个人名
即可,但须将有关证明附后)。
16、经办人: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员在此签名。
17、承保人:承保人审核投保单,符合承保条件的,签名确认可以承保。
18、保险单号码:由保险公司在审核确认承保后,将相应保单的保单号填入。
第二节 缮制保险单
℃业务内勤接到投保单后,经核对无误,即缮制保险单证,并将保单号转录
在投保单及附表的“保险单号码”栏内。保险单一式三联,应一次用复写纸套
写。要求字迹清楚,单面整洁,涂改处应加盖校正章,一张保单上的校正章
不得超过两个,否则保单无效,计算机出单不得涂改。保险单内容应与投保
单及附表的各有关内容填写一致。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处签名。
保单正本上应加盖报案电话章。
℃条款、特约条款和附加条款,应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印上或加贴,加贴的条
款应加盖骑缝章。
℃手工保单出单如有费率浮动,必须在特别约定中注明费率浮动公式。
℃保险单及附表填写完毕后,制单人将其连同投保单一起送承保人审核,承
保人在审核过的保单上签名。保单正本上应加盖报案电话章。
第三节 电脑出单操作
第四节 批改
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第五节 出具保费收据
详见《财产保险实务》。
第六节 日结单、登记表
日结单、登记表详见《报表系统实务》。
第七节 单证清分、归档
参见《财产保险实务》。
内勤出具保单及收费收据后,应将保单分别清分给展业人员,则务部及存
档,单证清分的规定参见《财产保险承保实务》。
附件:1、承保工作程序图,参见《财产险实务》。
2、权益转让书、保险单样张。
第二章 理赔
第一节 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包括报案受理、查对单底、立案,超过分支机构理赔权限的赔
案,应及时报总公司。具体程序见《财产保险理赔实务》。
第二节 现场查勘
根据报案和掌握的保险标的承保情况,理赔人员应准备好查勘时需携带
的工具或用具,立即前往事故现场。要求两人同往,遂户查勘。
一、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和原因
要确认出险日期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否则应拒绝受理。
核实出险地点与保险单上的地址是否一致。如果全家在公司业务辖区内迁
移而未办理批改手续的,只要危险程度未明显增加,被保险人能提供出合理的迁
移证据(如户口本上的迁移记录等)可予负责受理。此类情况应将全家迁移与一
家购置一处以上的房产而仅投保一处家财险相区别开来,不能让保户钻共用一张
保单的空子。迁至辖区外的应拒绝受理。
认真查实保险财产的损失是何种原因所致,有时需请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判
断,并出具灾害、事故的发生证明。
二、现场拍照
每个家财险赔案都必须拍摄照片存证,照片要能反映出损失的概貌,对于
价值较高的单件受损物品都应有单件的照片。
三、索取证明
被保险人申请赔款时,应按保险条款的规定以及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
部门出具的出险证明。其中失窃不论案值大小必须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被保险
人提供的失窃清单必须与公安部门的报案记录相一致。火灾视灾害损失情况大小,
灵活掌握。如果损失金额大,波及面广的案子,要求由消防部门出具证明。
四、缮制现场查勘报告
根据现场查勘记录,缮制“现场查勘报告”。要求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文字简炼、情节明了。对统保多户一次出险,统一编号立案,能一次结案的,几
个被保险人可缮制一张报告。查勘报告必须由查勘人员缮制、两人签章。
第三节 责任审核
一、责任审核
1、 根据保险单,出险通知书、查勘记录、查勘报告书、出险证明(如失窃财
产损失证明,失窃财产损失证明由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由被保险
人送交公安机关报案登记,并由公安机关盖章后送回保险公司,三个月
后,由理赔人员执该证明到公安部门核实报案情况。)以及被保险人协商
确定损失程度和金额;如属除外责任,应按照拒赔案件的审批规定办理。
批准后,经办人员应编制“注销案件报告”或“拒赔案件通知书”,及时通知
被保险人加以解释说明,并注销案件。
2、 发生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赔案时,如保户提出要求,可先予赔偿。由
保户填写“权益转让书”一式一份,加盖公、私章,连同有关文件,一并交
保险人。
二、核定损失
此项工作一般是与现场查勘同时进行。
1、 家财险出险无帐可查,要根据现场查勘登记的情况和保户开列的损失清
单,按照承保时分类的保险金额和财产损失程度,与保户协商核实损失数额。核
定损失主要通过查实物、查情况左邻右舍、核对修理费用单据等,来核定受损保
险财产范围及损失金额。
城镇(街道)里弄居民小组长和农村基层干部经常与群众有联系,对居民家
庭情况比较熟悉,在勘估损失时,要尽可能邀请他们参加,对集体投保户要依靠
单位党政领导和工会组织协助摸清损失,赔付标准原则上新的赔新的,旧的按旧
的程度确定,但要照顾到投保人的利益,应以实际阶值为标准,不能照调剂商店
的收购价格为依据,要妥善协商,事后要求各方签证。
通过整理现场,核对受损的财产,根据不同受损财产的情况与投保人协商,
可以洗涤的进行洗涤,可以修理的进行修理,然后凭有关单据由保险公司给付其
支出的费用。经修理后使用价值上已贬值,也可以贴补其贬值的损失。对无法修
理使用的财产,按照市价对照其新旧程度扣除残余价值与投保人协商估计其损失
金额。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以现值作价计算残值,并折旧被保险人处
理。
2、家财险出险地点与保险单上注明的地址不符的,有权拒绝受理,但经证
明确在保险起期迁移的,并无虚假欺骗行为,可以补办批改手续后予以受理。在
这一点上要注意做好调查核实工作,防止被保险人的多处财产共用一张保单。
3、被保险人必须履行其义务,保护好灾害事故现场,对现场未加保护使其
遭到破坏,致使保险财产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任。查勘人员接到报
案应及时赶赴现场,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情况,对标明受损情况应有文字记录,
拍照存档。
4、“个人分项投保的财产出险后分项理赔,不予折旧”应改为确定受损物品的
金额应按照当前市场价格与产品折旧综合起来考虑。能修复后再使用的赔修理费
用,不能修复后按当前市场新品售价扣除合理的折旧和残值后进行赔付。
5、对被保险人假设现场或谎报损失、虚报损失的,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若
已支付的,必须追回被骗取的赔款,同时要追究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6、房屋损失需分间、分结构确定。房屋部分损失,按外墙、屋顶、门窗、
基础等分别确定各部位的损失程度。损失程度可按数量损失程度确定,也可按金
额损失程度确定。对全部赔偿的,则以不超过保额为限。
保险的家具发生火灾或其他责任损失时,应根据家具的损失程度,按其结构、
材料的质量,造价核定修缮、修理费用,需全部赔偿的,则以不超过保额为限。
对价值较高的家用电器,要查货源发票,核定是否修理或全部赔付,需全部
赔付的,当时市场价格低于购买发票价格的或低于保险金额的应按实际价格核定,
市场价格高于保额的应以不超过购买的发票价格或保险金额为限。
其他各项财产,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确定损失金
额或损失程度;粮食、农副产品按国家收购价确定。
7、盗窃险包括抢劫行为及偷窃行为二项,前者是明火执仗的盗窃、而后者
是各种形式的盗窃事故。因此,“盗窃险”的责任范围要大于“撬窃险”,如只负撬窃
责任,虽然责任明确,易于掌握,但有些偷窃事故,虽未明显撬门、砸窗,也有
进入室内作案,实际被窃的财产并非少数,而且,也报经公安部门勘察,如不予
负责就不能满足群众要求。盗窃险理赔时应注意掌握如下几个方面:
(1)必须是在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地址,以及条款中规定的所在范围内的
财产被偷,才能负责。
(2)必须是外来而且有明显痕迹的行为,这是指非家庭内成员或寄居人,服
务人员的偷窃,而且有明显被窃痕迹的盗窃事故,所谓明显不一定局限于撬、砸,
只要经有关部门证实,确有明显迹象的就可予负责。
对有些偷窃案件如已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并经向单位及有关部门及周围群众
了解情况属实的,虽无明显痕迹的,也应实事求是地慎重处理。但对一些“顺手
牵羊”,“窗外钩物”等小事故,难以确定是否被窃,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不负赔偿
责任。
(3)必须向公安部门报案。据了解公安部门对立案有相应的内部规定,也不
是所有盗窃案件都予立案。考虑到虚报案情的人往往会有顾虑,所以条款中仍规
定必须向公安部门报案。
(4)对一般上门冒领财物的情况不属盗窃责任。
(5)本条款中,所致的损失字样包括灭失和损毁,如发生窃案,既偷窃了物
品又砸坏了锁或箱、包,也应负赔偿责任。
(6)纵容他人,是指内外勾结授意等不法行为。
8、分类的承保的家庭财产受损,要分类核定损失,不得超过分类保额,也
不能相互调剂。如只有一个总保额,应在总保额内,根据每项财产当时的价值和
新旧程度,核定损失金额。
9、 理赔人员根据定损结果,填制“保险标的损失清单”,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签章,作为计算赔款的依据。
第四节 赔款计算
家庭财产特种/还本保险采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一般都以估计金额投
保,因此,在投保人提出损失清单后,应按每项财产出险时的实际损失与投保人
协商计赔,不搞比例分摊。
1、 承保的家庭财产遭受全损后,在保额以内一般应按每件财产的新旧程度
来计赔,即掌握新的赔新价,旧的按新旧程度计算赔款。在匡算旧程度时,
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维护、保养与使用情况,合情合理地确定,不能笼统按
使用年限确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掌握。
2、 承保的家庭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可以及时修复的可按其实际修理费用来
计赔,其修复费用在标的保额以内,出险时同样牌号、规格的商品遇有调
价,不论调高、调低,统按受损时的实际价值理赔,但也以不超过保险金
额为限。这里指的保险金额不是指商品购入的单价。如其保户保险金额
为 2000 元,被偷牡丹牌电视机一台,购价 400 元,出险时调价为 500 元,
则可按 500 元的价格计算赔款。但如这保户只保这一台电视机,保额为
400 元,即使市场价已调高至 500 元,在出险时的赔付最高额仍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3、 同一建筑物的财产,其中有保险和未保险的,出险后无法划分其损失,
则应按保险财产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分摊计赔。
如某栋房屋共有六间,全部价值为 6000 元,投保 4000 元。如出险后六间房间全
损,用施救费用 150 元,残值作价 750 元,其赔款为:
400-750×4000÷6000+150×4000÷6000=3600 元
家财险的财产损失,按出险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其计算公式为:
赔款=受损标的出险当天国家牌价×折旧标准×损失程度-残值
所谓按实际价值计算赔款,是指出险当天受损标的实际价值,一般是指能从
市场上购置的价格,这样便于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得到恢复与补偿。
房屋,按每间房屋保额乘实际损失程度计算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总保额÷房屋间数×损失程度-残值
4、施救费用的赔偿计算
(1) 计算施救费用赔偿,首先应区分保险财产与未保财产。如果被施救的
财产中包括了未保财产,其保险财产与未保险财产的施救费无法分清
时,保险人应根据施救的保险财产占全部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计算施
救费用。
(2) 施救费用应与保险财产赔款分别计算,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5、赔款计算完成后,应即编制“赔款计算书”。编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 赔款计算书是支付赔款的正式凭证,应根据单底内容,现场查勘报告
及有关附件详细填写各栏。要求项目齐全、数字准确。赔偿计算一栏
应按标的损失、残值扣减、施救费用等分列清楚,并列明计算公式。
(2) 赔款计算书一式两份(如赔款超过核赔权限,应增加份数)。一份附赔
案卷内,一份作会计支付凭证,经复核签章后,连同其他单证一起交
审核人员审核。
第五节 赔付结案
1、审核员应计算、核对下列有关单证:出险通知书、保单抄件、出险证明、
损失清单、现场查勘报告、赔款计算书等。
审核无误后,审核员在赔款计算书上签章并送经理签批,如超过核赔权限,
应按规定报上级公司审批。
2、会计部门收到赔款计算书及案卷单证:复核无误后,及时开出“赔款通
知”、“赔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由保护留存、另两联由保户签章后退回、
其中一联留会计部门作付款凭据,另一联附赔案卷内。会计部门退还的
赔讫案卷、内勤要认真检查赔讫章及经办人员签章是否加盖齐全。
3、支付赔款后内勤应缮制“赔款批单”一式三份,一份交保户贴在保单正本上,
一份附赔案卷内,一份贴在保单副本上。批单上应批明赔款后的各分项
有效保险金额。对于定额保险单,则在正本保单之批注栏内注明赔款金
额、有效保额及日期即可不需要再作批单。
4、赔案结束后,应将赔案编号、被保险人名称、保单号码、出险日期、保
险责任、赔付日期、赔付金额等内容登入“赔款案件登记簿”。
关于经赔付后的损余物资,一般应旧作价折旧被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坚持
压低折价或收回确有实际困难的,也可由本公司收回处理。
第六节 理赔单证清分和流程图
详见《财产保险实务》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 保
第一节 查验保险标的
(一)商定保险财产范围
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中“责任范围”的规定,展业人员要与投保人全面商
定投保财产范围:
1、 投保财产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必须
是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
地范围内的财产。
2、 被保险人的确定:承保工程四个关系方,即工程所有人、总承包人、转
承包人和其他关系方均可以。其中一方或四方成为被保险人,无论哪一
方是被保险人,都要在投保申请书(投保要约)上详细列明。
3、 投保与承保工程有关的,不在保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财产,须经保险
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在投保申请书(投保要约)的特别约定栏内列明“特
别条款”。
(二) 商定第三者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范围”的规定,展业人员要向投
保人详细说明:
1、 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
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这一责任的概念、范围、案例。
2、 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出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
用,这一费用的概念、范围。
3、 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超出“第三者责任范围”的需求,依据市场可参照性
条款及承保风险的评估,必须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并在投保申请
书(投保要约)的特别约定栏内列明“特别条款”。
(三)勘查标的,评估风险
根据投保工程意向,需进行以下内容的标的查勘、评估:
1、承保前,必须向投保人索取地质勘查报告,项目立项文件,标的设计资
料及施工进程、施工方案表资料。并对上述各项资料进行详细的研究和
咨询。
2、在对标的有了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必须实地进行勘查,了解标的周边建
筑、地下管线、环境位置等情况。
3、对总承包人的资质情况、转承包人的资质情况也必须有一详细的了解,
若有可能,对标的各阶段的施工工艺也要有较详尽的了解。
4、汇总上述各项所知悉的情况,展业人员须先行有一风险的评估,再会同
投保人共同商议承保条件、承保条款、承保范围。
第二节 填制投保单
在客户同意投保后,要让他们填写投保申请书,作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要约。
展业人员应根据下述要求协助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投保申请书上所列的各项
内容均应如实详细填写,不得遗漏,和故意隐瞒。
1、被保险人:四个工程关系方,即所有人、承包人、转承包人和其他关系
方。也许其中一方或者四方都是被保险人,无论哪一方是被保险人,都
要在投保申请书上详细注明。上述四个工程关系方的姓名和地址都要在
投保申请书上列明。
2、建筑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工程名称一定要填合同上指定的全称,不得
缩写。地点一定要填工地的详细地址。
3、保险期限:就是整个项目的建设期限。保险期限的开始有两种情况:(1)
工程破土动工日中午 12 时正;(2)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两者以
先发生的为准。动工日包括打地基在内,如被保险人要求不保地基工程,
也可同意,但应在投保单中注明。
保险终止日也有两种:(1) 工程竣工经验收时终止;(2) 保单列明的终止日终
止。两者以先发生的为准。如验收早于保单上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
毕,保险即终止,如晚于终止日,则保单上列明的终止日为保险终止日
期中午 12 时正。
4、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建工险的保险金额有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具体确定保额办法
如下:
物质损失部分:投保单上共列有七项:
(1)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的投保金额应为承包工程
合同的总金额,工程完毕时,再根据实际价格进行调整。
(2) 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这部分的投保金额应按该项的重置价值计
算。
(3) 安装工程项目:未包括在建筑合同金额内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
例如综合性大楼内的发电、供水、取暖、空调等机器设备的安装项目,
应以重置价值作为投保金额列入此项。
建工一切险内承保的安装项目,应掌握其保额以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额
的 20%为限。若超过 20%时,安装项目应按安工险费率计收保费。若
超过 50%时,应另以安工险保单承保。
(4)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指施工用的机器设备,如起重机、打桩机、
钻机、铲车、供电供水设备、水泥搅拌机、脚手架、临时铁路等。该
类物品一般为承包人所有,不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价内,因此列为专
项投保。投保金额应按重置价格计算,在投保时,要求附上投保清单。
(5) 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危险所致的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
费用。投保金额一般应掌握在合同价的 5%-10%,按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6)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指不在承包的工程范围内,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
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或财产。投保金额可与被保险人商
订,但最高不得超过该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7) 所有人与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不包括在以上六项范围内的
其他可保财产,如需投保,应列清单附于保险单上。投保金额要与被
保险人协商制订。
上述七项保额之和,即构成物质损失部分总的投保金额。
第三者责任部分,赔偿限额应根据责任风险大小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我
公司现行的建工一切险项下,应先确定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
限额,进而规定每人每次事故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最后再规定保险期限内累计
赔偿限额。
建工一切险还须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物质损失部分各项免赔额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危险程度、工地自然地理条
件、工期长短等因素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对人身伤亡不做
免赔额的规定。
5、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为控制巨灾损失,在建工一切险项下,我们须制订地震、海啸、洪水、暴
雨等五种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是指:这五种风险造成保险财
产损失的赔偿总额,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该限额,赔偿限
额高低应根据工地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这类灾害的记录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
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一般应掌握在总保险金额的 50%-80%对特种危险造成的损
失,还应规定较高的免赔额。
6、保证期保险:
工程完毕移交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保证期责任投保与否,由被保险
人决定。保证期自工程验收完毕移交后开始,至保单上注明加保月份数或保单规
定的保证期终止日期,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长短应根据合同规定来确定,一
般不超过 12 个月。
第三节 超限额业务承保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符合下列标准的承保业务:
保 险 金 额
险种名称 性质 人民币 美元
建筑工程 物质损失部分 40000万元 5000万元
一切险 第三者责任部分 10000万元 1250万元
展业人员在与投保人商洽承保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业务承保问卷的填制,次
之向上级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申报,在获得同意承保批复后,再完成本章第二款的
内容。
业务承保问卷
1、 投保人名称及地址:
2、 被保险人名称及地址:
3、 被保险工程名称及地址:
4、 业主(工程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5、 承包商名称及地址(建筑工程及安装):
6、 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
7、 预估施工期(包括起始日期):
8、 测试期:
9、 保证期:
10、估算合同价(工程预算):
11、保险期限:
12、承保条款:
保险金额:
(一)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费率 免赔额
1、建筑工程
(占据永久和临时工程所用全部材料):
2、工程所有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3、安装工程:
4、施工用机器、设备和装置(清单):
5、清除残骸费用:
6、专业费用:
7、其他:
总保险金额:
特种风险 赔偿限额 费率 总赔额
1、地震、海啸
2、洪水、暴风、风暴
(二) 第 三 者 责 任 部 分
保险项目 方式 赔偿限额 费率 免赔额
1、人身意外 每次事故
累计
2、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
累计
毛保费和净保费
工程施工种类
说明:
1、 尺度(长、高、深、间距、楼层、地下层数):
2、 地基施工方法及挖掘深度:
3、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技术:
4、 建筑材料:
5、 分段工程安排表和进度表以及对应的分段合同价:
6、 施工场地和工程的简图、照片:
施工地区情况:
1、 施工地区地质、地形、地下水情况:
2、 附近是否有江、河、湖、海,距离如何:
3、 施工地区地震、雨、雪、风等条件说明:
4、 该建筑物是否有抗震、防风设计:
5、 施工场地周围产物描述(包括邻近公路和公共设施)
6、 有否会受开挖、围护、震动、地下水降低等影响
7、 工程是否采用爆破技术
上述承保问卷中各项要素,均属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范围,展业人员必
须详尽说明填制要求及意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填制完毕后,在其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签章(签字)处签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一并
作为投保要约凭证归入业务存档保管。
第四节 缮制保险单
一、查验保险项目
展业人员收到投保单后,应详细审核投保单内容,确认无误后,将投保单
及所附的明细表,连同投保人提供的工程合同、承包金额明细表、工程设计书、
工程进度表、工地地质报告、工地略图等交给核保人。承保人审核投保单及有关
材料,确认无误后签字,如超权限则需上报上级部门,经同意后送交内勤,缮制
保险单。
二、建工险费率的确定
建工险的费率一律按费率表规定办理。建工险的费率,由五个分项费率组
成:
(1) 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
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为一个总的
费率,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2) 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保期不足一年,按短
期费率计收保费。
(3) 第三者责任费率,这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4) 保证期费率,这是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5) 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
对于大型复杂的工程项目,可根据上述分类分别开具费率;对于一般性的
工程项目,为方便起见,也可将上述(1)(2)(3)和(5)项合并成整个工程的平均
一次性费率,但费率的构成必须考虑到这几个因素:
(1)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建筑高度。
(2)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存在。
(3) 巨灾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安全条件。
(4) 工期,包括试车期的长短及施工季节,保证期长短及其责任大小。
(5) 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
(6) 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7) 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对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单独以年费率为基础开
价承保,不得与总的平均一次性费率混在一起。
三、特别附加条款的使用
特别附加条款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于物质保险条款,第二部分适
用于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适用于物质保险条款部分:
(1)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条款:
本条款主要保障保险财产由于捣乱、罢工和政府有关部门在镇压这种捣
乱、罢工中所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但对部分或全部停工、征用、没收、非
法占用、战争、造反、推翻政府暴力行为等不予负责。
承保此种危险时应考虑工程的性质、劳资关系、被保险人的公共关系、所
在地的治安情况、工程管理措施等情况后加费承保。
(2) 工地外储存物资条款
本条款主要承保保额内包括的保险财产在保单上注明的工地现场以外的
仓库储存期间室由于承保的危险造成储存保险财产的损失,如承保的危险仅限于
财产险的危险,还应说明按财产责任范围负责。被保险人必须提供工地外储存仓
库的地址、储存物资的种类及价值、可能储存的期限并配备保安人员。如工地外
储存物质未包括在总保额之内,应将此项财产加入建工险总保额内,采用本条款
加批承保。采用此条款应考虑储存仓库的安全措施、建筑情况、储存物资的性质
及工地的距离等情况后再考虑应否适当增收保费。
(3)保证期责任条款
在建工一切险项下,如加保保证期,务必要加批本条款。本条款主要保障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证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采
用本条款加保保证期责任要增收保费。
(4)机器、设备试车条款
如建工险内承保一部分安装项目并要求试车时,可以加批本条款。本条款
保障机器设备在试车期内由于所保风险被损坏。附加此条款时,一定要注意适当
加收保费。
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附加条款:
(1)交叉责任条款
建工险保单下如有一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并要求保险公司对他们之间造成
相互的第三者责任不予追偿,可以加第三者交叉责任条款。
本条款规定,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保障适用于本保险单载明的每一个被保险
人,就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一样。这就意味着免除向
被保险人进行追偿。但对以下两条除外:
(1) 被保险人已在或可在本保险物质损失部分进行投保的财产包括在物质损
失部分规定的免赔额;
(2) 已在或本来可以在劳工险或雇主责任险项下进行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
的疾病。
本条款还规定,保险公司对保单上列明的所有的被保险人的每次事故或由
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总累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上规定的每次事故
的赔偿限额。采用此条款时应加收保险费。
(2)地下电缆、管道条款
本条款只负责保障被保险人在开工前已向有关部门了解清楚地下设施的位置,
在开工后由于非故意行为造成已知道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款必须限制在修理费
用之内。对于不知道的地下设施及后果损失均不负责。
四、缮制保险单
内勤接到投保单及明细表后,按照投保单及明细表,缮制保险单。保险单
上所列内容必须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保险单上所列内容及填写原则与投保单一致。
第四节 批改
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第五节 出具保费收据
详见《财产保险实务》。
第六节 日结单、登记表
详见《报表系统实务》。
第七节 单证清分、归档
详见《财产险实务》。
第二章 理 赔
理赔是被保险人建筑工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
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具体工作。
建筑工程保险理赔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节 受理案件
一、 报案受理:保险工程项目出险后,接到报案时应详细询问被保险人
名称、保险单号码、建筑工程名称及地址、出险日期、出险原因、估计
损失,并将这些内容记录下来,同时请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并
提供保单正本。
二、 查对单底: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及其提供的保单正本,内勤应
及时抄录有关保险单,批单副本,以便在现场查勘前了解承保情况,同
时要与存案记录内容详细核对。
三、 登记立案:接到出险通知后,内勤要及时在“出险案件登记簿”上编号
立案,所有出险案件无论是否赔付均应编号立案。赔案编号后,内勤应
将赔案编号填在“出险通知书”上,并送承保人签署意见,然后将出险通
知书、抄录的保单副本、批单副本一并交理赔人员签收处理,并建立理
赔卷宗,以后有关该案的各项记录、单证、报告、往来文件等均应归入
理赔卷宗。
第二节 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理赔工作的主要环节,是了解出险情况,核定损失的重要步骤
之一。查勘工作质量好坏,对赔案能否及时、准确、合理的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
理赔人员在赶赴现场查勘前,应详细了解建筑工程的承保情况,准备好必要
的查勘工具,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做到双人同时查勘。
现场查勘的具体任务有以下几点:
1、 查出险时间:看一看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不在保险期限之
内,应予拒绝受理。
2、 查出险地点:要了解出险地点是否与保单所载明的建筑工程的地址相一致。
3、 查出险原因:出险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自然灾害、有意外事故,但保险
责任是有一定范围的,查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以确定应
否赔偿。在尚未查清出险原因之前,理赔人员切忌轻易表态。
4、 现场拍照:现场拍照是为了说明现场情况,也是定损的有力证据。所以,
照片要显示出出险地点、现场概貌,并尽可能地反映出受损程度。
5、 施救:理赔人员到达受灾现场后,如果灾害尚未控制,还在继续蔓延,应
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尽量减少损失。如果
灾害事故已经制止,应督促并协助被保险人立即赴受灾现场进行清理共同
研究整理和保护受损财产的措施,防止加重损失,并做好对施救、整理所
需劳力、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书面记录。
6、 现场初步定损:在建筑工程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鉴于工程所有人(业主)
在工程合同中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均有条文规定要求,出险部位会以最
迅即的速度予以清理、修复或重建,由此现场查勘的理赔人员应着重对出
险原因、出险部位、出险面积、清理修复方式、用工用时、估计费用金额
等作详细的记录。
7、 查工程进度表及工程分项预算决算书
及时查阅工程进度表及工程分项预算决算书是现场查勘的主要任务之一,
为确定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提供依据。
总之,现场查勘是理赔中掌握第一手材料最重要的工作。理赔人员对查勘
中每一细节问题都要了解清楚并且做记录,以便在审定责任时参考。
第三节 责任审核
承保人及理赔人员对现场查勘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理赔人员应详细
报现场查勘及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分析意见,以便判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经
研究统一意见后,应将研究的意见记录在案。
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来确定是应赔还
是拒赔。由于客观情况错综复杂,保险条款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在处理赔案分
析责任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责任审核时应注意掌
握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是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被保险的建筑工程如果是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在理赔过程中应注意取
得向第三者追偿证明文件。
2、 重复保险在审案时,如发现有重复保险,则应在详细调查核实后,按比
例赔偿。
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须编制“拒赔或注销案件报告”,说明拒赔理
由,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
第四节 核定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业务发生理赔案件时,在保险责任审定完毕、现场查勘报告及
有关材料收集齐全的基础上,理赔人员应依据理赔原则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
标的损失清单进行核定,具体内容如下:
1、 根据现场查勘记录,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
2、 根据损失程度,对修复范围、修复措施的合理性进行确定。如果我们没有
技术能力对这一合理性进行确定的话,可向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或委托
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确定;
3、 根据修复范围、修复措施和工程分项预、决算书,确定损失金额;
4、 综合前述核损结果,理赔人员应与被保险人就理赔案件的赔偿问题充分交
换意见,最终以书面协议形式商定赔偿,协议内容应包括详细说明致损原
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合理的施救费用以及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附
加条款所包含的各项责任赔偿金额等。如果协议双方时协议上所列内容均
无异议,便签署一式两份的赔偿协议,一份交被保险人留存;一份归入理
赔案件为案卷材料。
第五节 理赔、单证清分及流程图
按《财产保险实务》的规定执行。
安装工程一切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填制投保单
(一)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适用范围
安工一切险是专门承保以新建、扩建或改造企业的机器设备或建筑物的
安装项目在整个安排、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
损失和列明的费用支出以及安装期间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由被
保险人依法应予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安装工程合同,各关系方的责任和义务因具体合同的规定不同而不同,所
以在不同的工程合同项下,可能会有不同的被保险人。
1、 所有人自己负责购进设备,自己负责安装,在这种方式项下,所有人承担
全部风险责任,所有人就是被保险人。
2、 所有人负责提供安装的机器设备,然后以承包合同方式委托一个安装单位
负责安装,在这种方式项下,所有人和承包人都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所有
人和承包人都可以是被保险人。
3、 对于一项大型的安装工程,所有人负责提供被安装的机器设备,然后将安
装工程分成几段,分别由不同的承包人来完成安装工作,在这种方式项下,
所有人和各个承包人都可以是被保险人。
4、 制造商负责提供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并派人进行安装调试,在这种方式下,
所有人和制造商都可以是被保险人。
在实际的安装工程承包方式中,可能还会派生出各种变异的方式。具体哪
一方为安装工程险的被保险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保险金额的确定
安工险的保险金额有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大部分,物质损失部分主要
分为四项:
1、安装项目:这一部分的保险金额应为保险标的安装完成时的总值,包括
运费、关税和安装费用。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这一部分的保险金额应按该工程项目建成时的总价
值来计算,包括设计费、材料费、施工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果这项费
用已包括在安装项目的保额内,则不必另行投保,但应说明此项费用已
包括在安装项目的保额内,并列明其金额。
安工险内承保的土建项目,应掌握其保额以不超过整个安装工程项目保额
的 20%为限;若超过 20%时,土建项目应按建工险费率计收保费;若超过 50%
时,应另以建工险保单承保。
3、 场地清理费:指发生承保危险所致损失后为清理工地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此项费用应按安装工程总价值 5%-10%掌握,由被保险人自定投保。保险
公司按第一危险方式承保。
4、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指上述三项费用以外的可保标的,
大致包括施工用机器设备和工地内其他可保财产。这一项保险金额应按重
置价值确定,在承包时,要求附列保险财产清单。
上述四项保额之后,即构成物质损失总的保险金额。
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应根据责任风险的大小及被保险人支付保费的
能力来确定。按照现行的保单格式要求,应先确定每次事故人身伤害总的赔偿限
额和每次事故财产损失总的赔偿限额,进而规定每次事故人身伤害每人的赔偿限
额;最后再确定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
(四)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的确定
为控制由于地震、海啸、洪水、暴雨、风暴这五种特种风险造成损失的赔
偿,我们在承保安工险时,应根据工地自然地理条件,以往发生这类灾害的记录
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来制定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具体的幅度应在物
质损失部分总保险金额的 50%-70%之间掌握。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
多次事故,赔款均不能超过该限额。
(五)免赔额的确定
安工一切险还须规定适当的免赔款。
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应按保险单上所列项目,分别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
免赔额,但场地清理费不规定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部分只对财产损失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对特种危险造成的损失,也要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
免赔额的高低,应根据安装工程的危险程度、安装设备的性质及价值、工期
的长短、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与投保人在投保时具体商定。一般应掌握在投保金
额的 5%左右。
(六)保险期限的确定
安工险保险期限开始有两个起点,两者以先发生的为准。
(1) 投保工程的动工日中午 12 时正。
(2) 第一批被保险项目被卸到施工地点时。
保险期限终止日也有两种情况,也以先发生者为准。
(1) 安装完毕经验收时终止。
(2) 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中午 12 时正。
在安工险项下,如果遇有部分验
收移交或实际投入使用时,则在验收完毕
或实际投入使用时,该部分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但在安工一切险条款中对部分
移交或使用的工程项目,保险责任是否终止,不够明确。发生问题可能造成争议,
因此凡出具保单时都应在保单“附加条款或批文”栏中批明上述内容。
安工的保险期限一般还包括试车考核期。考核期的长短应根据工程合同上
的规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试车考核期以不超过三个月为限。若超过三个月时,
要加收保费。
(七)保证期保险
工程完毕移交后,一般还有一个保证期。保证期责任投保与否,由被保险
人决定。保险期的长短应根据合同的规定来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工程完毕移交
后 12 个月。
(八)费率的确定
安工险的费率一般按费率表的规定来确定,主要由六个分项费率组成:
(1) 安装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
上的其他财产为一个总的费率,是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
(2) 超过三个月的试车期为一个单独的费率,是一次性费率,视试车风险
及试车期长短而定;
(3) 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
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4) 第三者责任费率,这是整个工期的一次性费率;
(5) 保证期保险费率:这是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6) 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这也是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在某些情况下,费率表中的费率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这时,就要根据
以下几个因素,结合具体业务情况参照费率表规定的费率上下浮动。
(1) 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安装技术难度;
(2) 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的存在:如台风、洪
水、地震等;第三者责任风险大小;
(3) 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和工地现场管理情况;
(4) 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种类、质量、型号等;
(5) 工期长短及安装季节,试车期和保证期长短等;
(6) 承包人及其它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技术水平及经验;
(7) 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8) 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第二节 缮制保险单
(一)按投保单内容缮制
(二)承保时应注意的事项
1、 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在运至安装工地前,就有可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
所以在安工险保险责任起期前,应派员到现场进行查勘,以分清运输险与
安工险的责任,避免扩大责任范围。
2、 安工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在建筑物内进行安装(硬化、桥梁钢结构建
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
执行安全损失规程。
3、 安装工程在验收交接前须经过试车考试,由于试车期内风险相对集中,
因此在试车时,我们应派员前往现场进行监督和加强防损工作,对于旧的
机器设备,一律不负责试车险,也不承担保证期责任。对于旧的机器设备
一试车开始,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 现代化工厂机器设备,结构复杂,技术密集,价值昂贵,要承保这类项
目必须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必要时,要向专家进行咨询。
5、
第三节 批改
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第四节 出具保费收据
参见《财产保险实务》。
第五节 日结单、登记表
详见《报表系统实务》。
第六节 单证清分、归档
详见《财产保险实务》。
第二章 理赔
安工一切险的理赔程序参见《财产保险实务》。但在处理安工险索赔时,
除按保单和条款有关规定办理外,还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安工险项下出险后,如果是技术比较复杂的机器设备一定要请专家
进行鉴定,以便正确地确定损失原因,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
二、 安工险项下出险,如果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引起的,在计算赔款时,
要将制造商提供的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纠正产品本身的缺陷所支付
的费用在赔款中扣除。
三、 重复保险:在安工险项下,涉及到的利益方较多,出现重复保险的
可能性也较大。在出险后,如发现有重复保险存在,在计算赔款时,一
定要按比例分摊。
四、 有足额保险:安工一切险项下的保险金额如果低于保险条款规定的
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在发生损失时,应按比例赔偿。
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展业前的准备
机器损坏保险的承保对象是列入生产、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科目的各类机器及
附属设备,是保险人对这些对象由于不可预见的、突然发生的保险事故而造成的
损失负责赔偿的保险。
展业人员在洽谈机器损坏保险业务前,应对该险种的特征有所了解,机器损
坏保险有如下所列特征:
1、 承保标的只限于以实物形式存在并在有效营运状态下的机器设备记录并
能与实物相互对应查验。
2、 承保标的在健全的会计帐册中有登载。
3、 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范围属列明责任范围型,凡是列明的原因所致的损
失均予以负责。
4、 机器损坏保险与企业财产保险具有互补性的特征。
5、 机器损坏保险对一个企业而言具有统保性,极少出现选择投保现象。
6、 机器损坏保险通常要求以机器设备的重置重建价格作为保险金额。
掌握上述特征,结合机器损坏保险条款的理解,对开展这项业务能起到
有的放矢的作用。
第二节 查验保险标的
参照《财产保险》承保、理赔实务的第一章第一节的<二><三>.
第三节 填制投保单
投保人同意投保后,展业人员应协助投保人填好投保单,各项内容的填制
方法如下:
1、 被保险人、联系人电话:本栏应填制保险标的的所有人、经营人的全称,
具体保险业务的联系人姓名,进行业务信息沟通的联系电话号码。
2、 保险财产座落地址、邮编:本栏应按保险标的具体座落地址填制,如果
保险标的分置多处,应将其具体分置数填全,邮编也应按前述内容分别
填制。
3、 行业、所有制、占用性质:行业、所有制应按被保险人在工商行政部门
注册时的营业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行业分类表参见《财产保
险》承保实务。占用性质也参照《财产保险》承保实务。
4、 安全措施:本栏应属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机器损坏保险中所承保的
标的,一般直接关连着生产和经营,按国家有关规定,有些机器设备必
须具备本栏中全部或部分内容,因此填制时必须详细认真。
5、 本投保标的有无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相同险种:本栏也属被保险人履行告
知义务。以判定或区别是否在重复投保现象。
6、 标的名称及相关内容详细分细表:
1) 标的名称:应以设备供货商产品规格填制,内容应详细确切。
2) 型号:同上。
3) 编号:应以被保险人单位中,设备固定资产编码卡序号填制。
4) 数量:应以同类同型号设备的累计数予以填制。
5) 使用年限:对于单一设备类型或少量设备以致于单张贩保单能够逐一详
列的情况除外,应有逐一对应设备的详列明细表成为投保单附件。
6) 以何种价值投保:应逐一明示填制。
7) 保险价值:应分别相对应机器设备的重置重建价值。
8) 保险金额:本栏内容展业人员在详尽说明足额投保意义的基础上,应以
与投保人商定的金额予以填制。
9) 费率:本栏内容应按我公司费率表中的规定填制。
10) 保险费:本栏内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转嫁风险的保费数
保险费=某项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费率
6、 保险费合计:本栏是各项保费栏的总和共计栏。
保险费合计=保费 1+保费 2+保费 3+…+保费 n(n 为承保标的序列数)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按保险条款承担赔偿责任的起
止时间段的明确表示。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保险起始
时间最早不得早于投保人提交投保单日的次日中午 12 时正,到期止日为
起始日的顺延一年之日中午 12 时正。
8、 特别约定:本栏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承保条款不未尽事宜及补充说明
的明示栏。这里就机器损坏险的特点而言,在本栏内宜对免赔额有所规
定。机器损坏保险按惯例通常不设免赔额,机器设备的定期保养检测有
严格的法律条例规定,鉴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部或部分向国际惯例接轨
的过程中,为了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保险标的管理力度及使用责任,为
了避免小额赔案发生频率过高而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故应考虑设立免
赔额以相对免赔额形式为妥。
9、 投保人签章及日期:本栏为投保人确认投保项目及内容的明示栏,应以
投保人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名为填制内容,并将确认具体日期填全。
10、 经办人:展业经办在接获投保人提交填制完毕的投保单后,应对投
保单进行初步的审核,特别是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合计、
保险期限等内容,确认无误后,签上经办人姓名。
11、 核保:承保人在接到展业人员或业务内勤交至的投保单,应按公司
承保人权限规定内容,对投保单进行全面审核,在无误的情况下,在自
己的权限范围内,签具承保人姓名以示审核通过,可流转入出单程序,
否则退回展业经办补全纠错或向上一级承保人提出申报。
第四节 缮制保险单
1、业务内勤接到投保单后,经核对无误,即缮制保险单证,并将保单号转
录在投保单及附表的“保险单号码”栏内。保险单一式三联,应在电脑出
单系统中,一次打印完毕。要求单面整洁。保险单内容应与投保单及附
表的各有关内容填写一致。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人”处签名盖
章。
2、条款、特别条款和附加条款应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印上或加贴,加贴的条
款应加盖骑缝章。
3、保险单及附表缮制完毕后,制单人将其连同投保单一起再送承保人审核,
承保人在审核过的保单上签名盖章。
4、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正本送交被保险人。
第五节 填制分期结算凭证
分期结算凭证仅适用于上海地区,投保时使用“机器损坏保险投保单”。
分期结算凭证用于资产变动较大的单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分期结算期
数。承保时,首先开立保险单,保险单上注明“险别”、“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地
址”、“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占用性质”、“保险期限”、“特别约定”、“承保人、制单人、
经办人、签单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签单日期”。开立保险单时,保险金
额、保费等项目空白,以各分期结算凭证的保额,保费为准。
在分期结算凭证中:
1、 保险单号码:同保险单的保单号。
2、 结算期限:按××年××月底帐面金额,结算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的第几期保险费,共××期,按协议约定期数,如
期填写。
3、 本期保险金额:第一期的保险金额为该保险单的保额统计依据,以后各期
的“本期保险金额”作为计算当期保险费的依据,不计入保额统计中。
4、 本期总保险费:约定期数的全部“本期总保险费”之和为该保险单的保费统
计依据。
5、 在特别约定中注明本期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本期总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结算期限。
第一期分期结算凭证随同保单一同送被保险人,以后各期的分期结算凭证
在各结算期开始时送交被保险人。
第六节 电脑出单操作
第七节 批改
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第八节 出具保费收据
保险单缮制完毕后,内勤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数额,填写
保险费收据,由投保人凭此缴纳保险费。
第九节 结单、登记表
日结单、登记表参见《报表系统实务》。
第十节 单证清分、归档
保单一式三联,一联正本交客户,一联业务部留存,另一联交代理点。
保费收据,一式六联,一联交客户,一联业务部留存,三联交财务,一联为
存根留存。
保单副本后面粘贴收据、批单、投保单,按顺序无重号、漏号,每一百份装
订成卷归档,作废单证需加盖作废章后按顺序装订其内。
第二章 理 赔
理赔是被保险人机器设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
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具体工作。
建筑工程保险理赔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节 受理案件
一、 报案受理:保险机器设备项目出险后,接到报案时应详细询问被保
险人名称、保险单号码、机器设备名称及地址、出险日期、出险原因、
估计损失,并将这些内容记录下来,同时请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
并提供保单正本。
二、 查对单底: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及其提供的保单正本,内勤应
及时抄录有关保险单,批单副本,以便在现场查勘前了解承保情况,同
时要与存案记录内容详细核对。
三、 登记立案:接到出险通知后,内勤要及时在“出险案件登记簿”上编号
立案,所有出险案件无论是否赔付均应编号立案。赔案编号后,内勤应
将赔案编号填在“出险通知书”上,并送承保人签署意见,然后将出险通
知书、抄录的保单副本、批单副本一并交理赔人员签收处理,并建立理
赔卷宗,以后有关该案的各项记录、单证、报告、往来文件等均应归入
理赔卷宗。
第二节 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理赔工作的主要环节,是了解出险情况,核定损失的重要步骤
之一。查勘工作质量好坏,对赔案能否及时、准确、合理的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
理赔人员在赶赴现场查勘前,应详细了解机器设备的承保情况,准备好必要
的查勘工具,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做到双人同时查勘。
现场查勘的具体任务有以下几点:
1、 查出险时间:看一看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不在保险期限之
内,应予拒绝受理。
2、 查出险地点:要了解出险地点是否与保单所载明的机器设备的地址相一致。
3、 查出险原因:出险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自然灾害、有意外事故,但保险
责任是有一定范围的,查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以确定应
否赔偿。在尚未查清出险原因之前,理赔人员切忌轻易表态。
4、 现场拍照:现场拍照是为了说明现场情况,也是定损的有力证据。所以,
照片要显示出出险地点、现场概貌,并尽可能地反映出受损程度。
5、 施救:理赔人员到达受灾现场后,如果灾害尚未控制,还在继续蔓延,应
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尽量减少损失。如果
灾害事故已经制止,应督促并协助被保险人立即赴受灾现场进行清理共同
研究整理和保护受损财产的措施,防止加重损失,并做好对施救、整理所
需劳力、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书面记录。
6、 现场初步定损:在机器损坏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鉴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机
器设备在运行操作中均有条文规定要求,出险部位会以最迅即的速度予以
清理、修复或重建,由此现场查勘的理赔人员应着重对出险原因、出险部
位、清理修复方式、用工用时、估计费用金额等作详细的记录。
7、 咨询恢复出险同型号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及修复费用。
及时查阅是现场查勘的主要任务之一,为确定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提供依
据。
总之,现场查勘是理赔中掌握第一手材料最重要的工作。理赔人员对查勘
中每一细节问题都要了解清楚并且做记录,以便在审定责任时参考。
第三节 责任审核
承保人及理赔人员对现场查勘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理赔人员应详细
报现场查勘及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分析意见,以便判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经
研究统一意见后,应将研究的意见记录在案。
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来确定是应赔还
是拒赔。由于客观情况错综复杂,保险条款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在处理赔案分
析责任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责任审核时应注意掌
握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是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被保险的机器设备如果是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在理赔过程中应注意取
得向第三者追偿证明文件。
2、重复保险
在审案时,如发现有重复保险,则应在详细调查核实后,按比例赔偿。
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须编制“拒赔或注销案件报告”,说明拒赔理由,
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
第四节 核定损失
机器损坏保险业务发生理赔案件时,在保险责任审定完毕、现场查勘报告及
有关材料收集齐全的基础上,理赔人员应依据理赔原则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
标的损失清单进行核定,具体内容如下:
1、 根据现场查勘记录,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
2、 根据损失程度,对修复范围、修复措施的合理性进行确定。如果我们没有
技术能力对这一合理性进行确定的话,可向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或委托
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确定;
3、 根据修复范围、修复措施,确定损失金额;
4、 综合前述核损结果,理赔人员应与被保险人就理赔案件的赔偿问题充分交
换意见,最终以书面协议形式商定赔偿,协议内容应包括详细说明致损原
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合理的施救费用以及机器损坏保险条款、附加
条款所包含的各项责任赔偿金额等。如果协议双方时协议上所列内容均无
异议,便签署一式两份的赔偿协议,一份交被保险人留存;一份归入理赔
案件为案卷材料。
第五节 理赔、单证清分及流程图
按《财产保险实务》的规定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展业前的准备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顾名思义,是以企业维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锅炉、压
力容器为保险标的,对其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发生财
产损失、抢修费用、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法律费用等经济损
失为赔偿责任的保险品种。展业人员在接洽本项保险业务时,应对下列所示的锅
炉、压力容器保险的特征及特点有所了解:
1、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是集产物保险、责任保险二种险种于一身的综合性
保险。
2、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是内涵较机器损坏保险更具体的与企业财产保险互
补的保险品种。
3、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属保险责任列明责任范围型,凡是列明的原因所致
的损失均予以负责。
4、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具有全面的国际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参照依据。
5、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对锅炉、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有持证上岗的严格要求。
6、 锅炉、压办容器保险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别是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技术
要求较高。
锅炉、压力容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按国家规定每年或每隔定期时间段,
均须对其进行例行检验,尤其压力容器其检验均是在无损坏状态下进行的,行业
中称无损检测,涉及的方法有涡流、磁粉、伦琴射线、着色等,检验的机构均有
国际、国家专门机构认定。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事故的发生除了与其使用年限过长、材质构造缺陷有
关外,绝大多数与制造材料疲劳系数、焊料质量、焊缝焊接技术有关。“跑”、“冒”、
“滴”、“漏”专项治理是国际、国家发布相关条例外的又一项实质性操作内容。这里
纯技术性的内容不作详细讨论。谨提示展业人员在开展锅炉、压力容器保险业务
前,应针对性地去了解投保企业这些方面实际状况。
第二节 风险评估
对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拥有量大的化工、炼油、日化企业开展本项保险业
务时,展业人员应在办理投保手续前,对上述企业的投保标的应作实地勘查,然
后依据勘查情况记录,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既实施申报审核流转程序,又作投保
单附件用于业务运作流转程序。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保险人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 保险标的名称、型号、编号、数量及逐一相对应的使用年限明细清单。
3、 保险标的以往年检情况、次数、实施日期及其实施年检单位背景资料。
4、 保险标的年检发证机构名称。
5、 保险标的相应操作规程制度情况及其内容。
6、 保险标的相应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及人员清单。
7、 保险标的在企业中的平面位置图示资料。
8、 企业单位针对保险标的“跑”、“冒”、“滴”、“漏”防治手段、整治措施的现行状
况。
围绕上述内容展开工作,展业人员不仅可深化服务层次,实现专业技术与
保险专业技术的有机结合,提升公司专业化服务形象,还可为审核业务提供有说
服力的资料,为出险索赔得以迅速有效理赔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节 填制投保单
投保人同意投保后,展业人员应协助投保单位认真填制投保单,因为锅炉、
压力容器保险投保单所列内容要远复杂于企业财产保险内容,所以填制各项内容
应精准清晰,不得有遗漏现象发生或故意隐瞒。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企业单位的全称。
2、 联系电话:上述内容的联系电话,包括传真号码。
3、 地址:被保险企业单位的座落地址。
4、 邮政编码:被保险企业单位的邮政编码。
5、 行业、所有制、占用性质:参见《财产保险》承保实务。
6、 安全措施:对本栏中各项选择,应逐一如实回复。
7、 保险锅炉、压力容器总数(部):保险标的投保总数。
8、 使用证编号:对于某一单位而言,锅炉、压力容器均各有一总的使用证
编号。
9、 设备所在地址: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如若保险标的分置多处,应逐一各
项地址详尽罗列。
10、 标的明细清册:明细清册所列各项内容均应准确填制,不得遗漏或
隐瞒。如若清册不够罗列,倘有锅炉、压力容器项目清单附列,要求相
同。
11、 保险期限:锅炉、压力容器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起保日期最早为
投保人提交投保单之日的次日中午 12 时正。终止日为起保日之日起算顺
延一年之日中午 12 时正。
12、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严格按公司费率表中的相应规定执行,如若因
故投保人要求保险期限不按一年承保时,则短于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算,
长于一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得大于等于二年时限。
13、 保险费:保险费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费的数值表现。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4、 总保险金额:本栏为保险金额总计栏,为各分项保险金额的总和。
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n(n 为投保标的的总
数)
按要求分为大写与小写,俱应填制。
15、 总保险费:本栏为保险费总计栏,为各分项保险费的总和。
总保险费=保险费 1+保险费 2+……+保险费 n(n 为投保标的的总数)
此处的 n 应与总保险金额的 n 数应相等。按要求分为大写与小写,俱应
填制。
16、 特别约定:本栏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承保条款不未尽事宜及补充说明
的明示栏。这里就机器损坏险的特点而言,在本栏内宜对免赔额有所规
定。机器损坏保险按惯例通常不设免赔额,机器设备的定期保养检测有
严格的法律条例规定,鉴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部或部分向国际惯例接轨
的过程中,为了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保险标的管理力度及使用责任,为
了避免小额赔案发生频率过高而影响业务的正常开展,故应考虑设立免
赔额以相对免赔额形式为妥。
17、 投保人签章及日期:本栏为投保人确认投保项目及内容的明示栏,应以
投保人单位公章或法人签名为填制内容,并将确认具体日期填全。
18、 经办人:展业经办在接获投保人提交填制完毕的投保单后,应对投保单
进行初步的审核,特别是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合计、保险
期限及内容,确认无误后,签上经办人姓名。
19、 核保:承保人在接到展业人员或业务内勤交至的投保单,应按公司承保
人权限规定内容,对投保单进行全面审核,在无误的情况下,在自己的
权限范围内,签具承保人姓名以示审核通过,可流转入出单程序,否则
退回展业经办补全纠错或向上一级承保人提出申报。
第四节 缮制保险单
1、业务内勤接到投保单后,经核对无误,即缮制保险单证,并将保单号转
录在投保单及附表的“保险单号码”栏内。保险单一式三联,应在电脑出
单系统中,一次打印完毕。要求单面整洁。保险单内容应与投保单及附
表的各有关内容填写一致。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人”处签名盖
章。
2、条款、特别条款和附加条款应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印上或加贴,加贴的条
款应加盖骑缝章。
3、保险单及附表缮制完毕后,制单人将其连同投保单一起再送承保人审核,
承保人在审核过的保单上签名盖章。
4、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正本送交被保险人。
第五节 填制分期结算凭证
分期结算凭证仅适用于上海地区,投保时使用“财产保险投保单”。
分期结算凭证用于资产变动较大的单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分期结算期
数。承保时,首先开立保险单,保险单上注明“险别”、“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地
址”、“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占用性质”、“保险期限”、“特别约定”、“承保人、制单人、
经办人、签单公司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签单日期”。开立保险单时,保险金
额、保费等项目空白,以各分期结算凭证的保额,保费为准。
在分期结算凭证中:
1、 保险单号码:同保险单的保单号。
2、 结算期限:按××年××月底帐面金额,结算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的第几期保险费,共××期,按协议约定期数,如
期填写。
3、 本期保险金额:第一期的保险金额为该保险单的保额统计依据,以后各期
的“本期保险金额”作为计算当期保险费的依据,不计入保额统计中。
4、 本期总保险费:约定期数的全部“本期总保险费”之和为该保险单的保费统
计依据。
5、 在特别约定中注明本期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
本期总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结算期限。
第一期分期结算凭证随同保单一同送被保险人,以后各期的分期结算凭证
在各结算期开始时送交被保险人。
第六节 电脑出单操作
第七节 批改
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第八节 出具保费收据
保险单缮制完毕后,内勤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数额,填写
保险费收据,由投保人凭此缴纳保险费。
第九节 结单、登记表
日结单、登记表参见《报表系统实务》。
第十节 单证清分、归档
保单一式三联,一联正本交客户,一联业务部留存,另一联交代理点。
保费收据,一式六联,一联交客户,一联业务部留存,三联交财务,一联为
存根留存。
保单副本后面粘贴收据、批单、投保单,按顺序无重号、漏号,每一百份装
订成卷归档,作废单证需加盖作废章后按顺序装订其内。
第二章 理 赔
理赔是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
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具体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保险理赔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节 受理案件
一、 报案受理:锅炉、压力容器出险后,接到报案时应详细询问被保险
人名称、保险单号码、锅炉、压力容器设备编号及出险地点、出险日期、
出险原因、估计损失,并将这些内容记录下来,同时请被保险人填写“出
险通知书”,并提供保单正本。
二、 查对单底: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及其提供的保单正本,内勤应
及时抄录有关保险单,批单副本,以便在现场查勘前了解承保情况,同
时要与存案记录内容详细核对。
三、 登记立案:接到出险通知后,内勤要及时在“出险案件登记簿”上编号
立案,所有出险案件无论是否赔付均应编号立案。赔案编号后,内勤应
将赔案编号填在“出险通知书”上,并送承保人签署意见,然后将出险通
知书、抄录的保单副本、批单副本一并交理赔人员签收处理,并建立理
赔卷宗,以后有关该案的各项记录、单证、报告、往来文件等均应归入
理赔卷宗。
第二节 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理赔工作的主要环节,是了解出险情况,核定损失的重要步骤
之一。查勘工作质量好坏,对赔案能否及时、准确、合理的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
理赔人员在赶赴现场查勘前,应详细了解锅炉、压力容器的承保情况,准备
好必要的查勘工具,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做到双人同时查勘。
现场查勘的具体任务有以下几点:
1、 查出险时间:看一看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不在保险期限之
内,应予拒绝受理。
2、 查出险地点:要了解出险地点是否与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相一致。
3、 查出险原因:出险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自然灾害、有意外事故,但保险
责任是有一定范围的,查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以确定应
否赔偿。在尚未查清出险原因之前,理赔人员切忌轻易表态。
4、 现场拍照:现场拍照是为了说明现场情况,也是定损的有力证据。所以,
照片要显示出出险地点、现场概貌,并尽可能地反映出受损程度。
5、 施救:理赔人员到达受灾现场后,如果灾害尚未控制,还在继续蔓延,应
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尽量减少损失。如果
灾害事故已经制止,应督促并协助被保险人立即赴受灾现场进行清理共同
研究整理和保护受损财产的措施,防止加重损失,并做好对施救、整理所
需劳力、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书面记录。
6、 现场初步定损:在锅炉、压力容器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鉴于被保险人在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过程中,对其进行管理、检验、检修、大修均有条文
规定要求,为了恢复生产,出险部位会以最迅即的速度予以清理、修复或
重建,由此现场查勘的理赔人员应着重对出险原因、出险部位、清理修复
方式、用工用时、估计费用金额等作详细的记录。
7、 查锅炉、压力容器年检资料。
及时查阅锅炉、压力容器年检资料是现场查勘的主要任务之一,为确定损失
程度和损失金额提供依据。
总之,现场查勘是理赔中掌握第一手材料最重要的工作。理赔人员对查勘
中每一细节问题都要了解清楚并且做记录,以便在审定责任时参考。
第三节 责任审核
承保人及理赔人员对现场查勘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理赔人员应详细
报现场查勘及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分析意见,以便判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经
研究统一意见后,应将研究的意见记录在案。
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来确定是应赔还
是拒赔。由于客观情况错综复杂,保险条款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在处理赔案分
析责任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责任审核时应注意掌
握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是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被保险标的如果是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在理赔过程中应注意取得向第三
者追偿证明文件。
2、重复保险
在审案时,如发现有重复保险,则应在详细调查核实后,按比例赔偿。
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须编制“拒赔或注销案件报告”,说明拒赔理由,
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
第四节 核定损失
建筑工程保险业务发生理赔案件时,在保险责任审定完毕、现场查勘报告及
有关材料收集齐全的基础上,理赔人员应依据理赔原则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
标的损失清单进行核定,具体内容如下:
1、 根据现场查勘记录,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
2、 根据损失程度,对修复范围、修复措施的合理性进行确定。如果我们没有
技术能力对这一合理性进行确定的话,可向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或委托
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确定;
3、 根据修复范围、修复措施和工程分项预、决算书,确定损失金额;
4、 综合前述核损结果,理赔人员应与被保险人就理赔案件的赔偿问题充分交
换意见,最终以书面协议形式商定赔偿,协议内容应包括详细说明致损原
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合理的施救费用以及锅炉、压力容器条款、附
加条款所包含的各项责任赔偿金额等。如果协议双方时协议上所列内容均
无异议,便签署一式两份的赔偿协议,一份交被保险人留存;一份归入理
赔案件为案卷材料。
第五节 理赔、单证清分及流程图
按《财产保险实务》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辆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填制投保单
机动车辆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业务员应协助投保人真实填写投保单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有更改,投保
人应在更正处签章。投保单内容填制规定如下:
1、被保险人:指投保单位或个人的称谓,单位应填写单位全称,个人应填
写姓名(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为实际车辆所有人。
2、行驶证车主名称:因“挂户”等特殊原因,实际车辆所有人与车辆行驶证称
谓不相符的,则将行驶证车主名称填入该空格,如行驶证车主名称与被
保险人名称一致,该空格则填入“同前”。
3、地址:指法人的注册地或个人的家庭住址。
4、联系人/电话:将投保人的电话号码和经办人姓名填入空格。
5、号牌号码/移动证号:指机动车辆的正式牌照号、临时牌照号或移动证号,
这里指的号牌应是车辆管理机关正式核发的牌照号码。
6、厂牌型号:指车辆名称如东风 EQ140,桑塔纳 2000,奔驰 S320 等,可依
照行驶证上的厂牌型号填写。
7、发动机号:指生产厂家在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可依照行驶证上的
发动机号填写。
8、车架号:指生产厂家在底盘上打印的号码,可依照行驶证上的底盘号填
写。
9、所属性质:我司将客户分为个人所有、单位所有和个人承包三类。
10、使用性质:按营业运输和非营业运输划分,个人所有及个人承包的货运
车应划分为营运性质,个人承包的用于客运的客车也应划分为营运类,
单位所属的客车及货车或特种车用于对外运输或营业的应划分为营运类。
11、约定驾驶员:主要用于摩托车保险。摩托车保险如不约定驾驶员须加收
30 元保费。
12、吨位/座位:根据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填写吨位或座位,货车填吨
位,客车填座位,客货两用车同时填入吨位、座位。
13、初次登记年月:指保险车辆首次购买上牌的时间,可依据行驶证的初次
登记日期填写。
14、初始购置价:被保险人当初购买新车的价格,例如免税车,初始价格可
能低于目前新车购置价。
15、目前新车购置价:指承保时新车购置价。
16、最新购买价:特指从旧机动车市场购买的车辆,须将从旧机动车市场购
买价格填入。
17、保险期限:一般以壹年作为保险期限,超过壹年的以日费率计算,计算
公式为保险天数÷365 天×年费率。保险期限不足壹年的按短期费率收费。
起保日期不得早于投保时间,起始时间为起保日中午 12 时正,终止时间
为终止日中午 12 时正。
18、基本险
1) 车辆损失险:
* 基本保险费:依照上述所填写内容,从费率表得出。
* 保险价值:指投保时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
* 保险金额:依照条款规定,有叁种确定方式,a、按投保时保险价值;b、按
投保时实际价值;c、在保险价值内协商确定。
* 费率在机动车辆费率表中查出填写。
* 保险费:保险金额乘上费率得出保险费,计算精确到角分,下同。
2) 第三者责任险:
* 在费率中选出双方约定的赔偿限额。
* 保险费:在费率表中查出相应保费填写。
3) 基本险保险费小计:基本保费+车损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之和
19、 全车盗抢险:如投保本附加险,即在“投保选择”栏内打“√”,下同。赔偿
限额为保险金额,由保险双方在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实际价值为投保
时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附加费)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
旧后确定,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折旧率按公司规定执行。如实际价
值大于车辆购买发票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主要为免税车、二手车)。
20、 车上责任险:保险车辆是客车,即由保险双方商定每座赔偿限额,如按
核定载客数统保,即定费率为 %。如选择座位数投保,即定费率为
%,赔偿限额乘上座位数乘上相应费率即得出车上人员保费。货车投
保车上货物,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约定,由费率表中查出费率相乘得出
车上货物保险费。
21、 无过失责任险:赔偿限额等于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费率为第三者保
险费的 20%,故将“20%”填入费率栏,保险费为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的
20%。
22、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赔偿限额由保险双方约定,费率为 %,两者相
乘得出保费。
23、 玻璃单独破碎险:赔偿限额栏填入该车新车购置价,费率由费率表中查
出,两者相乘得出保费。
24、 车辆停驶损失险:赔偿限额为双方约定每日赔偿金额乘上最高赔偿天数,
费率由表中查出,两者相乘得出保险费。
25、 自燃损失险:赔偿限额为双方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费率由
表中查出,两者相乘得出保险费。
26、 新增设备损失险:赔偿限额为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费率按车损险费率
执行,两者相乘得出保费。
27、 不计免赔特约险:赔偿限额为车损险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填写方式示例:假设车损险保险金额为 10 万,第三者赔偿限额为 20 万,
则在赔偿限额栏内填 10 万(20 万)。费率由表中查出,基本险保险费小
计乘上费率得出保险费。
28、 附加险保险费小计:被保险人投保的附加险保险费之和,即为附加险保
险费小计。
29、 保险费合计:基本险保险费小计加附加险保险费小计得出保险费合计。
30、 无赔款优待率:按保监会规定执行。
31、 优待金额:指无赔款优待金额,按保监会新发条款执行。
32、 实缴保费:指保险费合计减去优待金额之值。
33、 特别约定:对于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经保险双方协商后在该栏内填写。
34、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字: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后须在投保
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
35、 日期:填写投保日期。
36、 保单号:业务员将投保单交回公司后,由内勤统一编写保单号码。
第二节 缮制保险单
1、按保监会规定,机动车辆保险单一律用电脑出单,缮制的电脑保险单内
容必须与投保单内容一致,不得涂改。
2、电脑制单时,车辆损失险基本保险费及保险费小计、第三者责任险保费
险小计均依据使用性质、吨位/座位、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等自动计算生成,
各附加险保险费按条款规定的费率自动计算生成。无过失责任险、玻璃单独
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额(赔偿限额)分别按保险价值、车损险保额、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依条款规定自动计算生成。所有自动生成的保单要素
不得修改,其余要素按投保单录入。具体操作办法详见操作手册。
3、保单缮制完毕,由相应级别的承保人复核投保单、保单,并在保单列
明的核保人一栏手工签发。
第三节 退保处理
被保险人在签定保单履行付款手续后,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向我司缴纳 3%
的退保手续费,财务上相应记入“其它收入”。我司用批单进行批改,计算公式为:
未了责任保费×3%=退保手续费
批单第一联交客户做帐,同时公司收回保险单、保费收据、保险卡等保险
凭证。
第四节 电脑出单操作
第二章 理赔
第一节 理赔工作各环节的操作实务
一、出险通知
凡投保的汽车出险受损后,投保单位或投保人应在 48 小时内来我公司报案,
理赔员应将“出险通知书”交投保单位或投保人填报。出险通知书不能混用,机动
车辆险业务只能用专用的机动车辆险出险通知书。
二、出险案件登记簿
不论保户以何种形式报案(如信函、电报、电话或口头等形式通知出险的)
保险公司接待人员都应立即将保户名称(与保单上的名称一致)、保险险别、保
单号码、出险日期、地点、原因、牌照号码、损失约数等基本情况填入“出险案
件登记簿”,接受报案时应记录报案时间,并填写接待人姓名。同时尽可能了解
情况(包括损失金额、出险原因、施救经过),做好理赔联系记录。如属重大案
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填重大赔案申报表上报,如属特别重大,影响大的应立即上
报。
事后由报案的单位或个人补送“出险通知书”,作为保户申请赔款的正式
文件。接待人员应立即将填好的“出险案件登记簿”及“理赔联系记录”移交理赔人
员,由内勤人员填具抄单日期。
三、编号立案抄单
理赔人员接到“出险案件登记簿”及“理赔联系记录”后,分别根据报案先
后顺序编列赔案号码。
立案应注意的事项:
凡被保险人报案,无论是否属于“注销”、“拒赔”的案件都应登记编号立
案。
理赔人员抄单,同时由内勤审核抄单,无误后盖抄单章并签字。
登录“出险案件登记簿”时,有关项目可暂不填,待接到抄单后补填或待赔案
结案后再填写,不允许赔案已全部处理完毕而“出险案件登记簿”上还有该填不填
的栏目,凡通融赔款,注销、拒赔案件应在“备注栏”内分别注明“通融”、“注销”、“拒
赔”字样。
抄单要求及时、真实完整、清晰。抄录保险单付本,批单及结算凭证时应与
原件一致,不得擅自更改,特约事项等不可省略。所抄单底必须经过复核,抄单
人与复核人都要盖单并注明抄单日期,以明责任。
特殊情况下,为了及时了解出险现场的实际情况,督促被保险人进行施救,
保护受损标的起见,也可以先行查勘然后再补做内部抄单核对工作,在这种特殊
情况下,因理赔人员尚不清楚保险标的是什么,所以在查勘时,不要随便表态,
不要轻易下结论,以免造成被动。
四、现场查勘
对各种出险案件,都要进行调查,应先查明是否保险,如未保险或保险已
期满失效的就不必查勘。因此查勘前,查勘人员应将所抄单底的内容与投保单位
或投保人的口头通知或送来的出险通知书先行核对。了解投保的是什么?负的是
哪些责任?口头通知和出险通知书与所抄单底的内容有哪些不符,做到心中有数,
然后前往出险现场进行了解。
赔款案件的查勘处理,工作内容广泛、情况复杂,要多走访各有关单位部
门及个人,进行调查了解,以便掌握第一手资料。
在进行现场查勘或调查了解时,要多看多问,多听群众的反映。从了解中发
掘问题,进一步再作调查,在每一个细节上都要摸清实际情况,每次了解后都要
做好理赔联系记录。在理赔联系记录中应将反映情况人的姓名记录下来。以便作
审定责任时的参考,该项理赔联系记录须由经办人员注明日期,签字后附入赔案
卷内。
五、查勘时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一)出险地点
出险地点的了解应做到具体明确,要求有具体的路名,在外地出险则要求
有具体的小地名或注明距离最近城镇的里程数字。如运输工具尚未驶离出险地点
的,可以就地核实,如已驶离现场的,则应由有关部门证明。
(二)出险日期、时间
各种保险都有一个保险的期限,保险责任一般都是从约定的保险起期日的
当天零时开始,到保险期满日的廿四时为止,在发生灾害或事故时应查明是否在
保险有效期限内,如果正在保险起期当日或保险期满之日更要引起特别的注意,
不仅应向当事人、周围群众、现场目击者等了解,还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证核实。
可以向公安局消防部门核实,可以向有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出险时间的调查要
具体到年、月、日、时,防止少数客户在出险后再保险,以骗取赔款,产生不良
的影响。
(三)出险原因
出险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自然灾害;有意外事故;有直接造成的;也
有间接造成的;有内因也有外因。但保险责任并非包罗万象,是有一定的责任范
围,因此保险标的损失以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就必须对
出险原因深入摸清情况,然后根据条款的规定,结合实际情部,加以分析研究确
定应否负责。调查出险原因的最终目的主要是确定保险的责任。
有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比较明显,容易查清,但有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比较
复杂,难以肯定。有时有些人因对事故的发生要负直接的责任,怕追究责任,往
往会隐瞒事实,或歪曲事实的真相来掩盖其应负的责任,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的
困难。但事故的发生总具有一定的过程和迹象,任何复杂的原因一般是可以弄清
楚的。调查出险原因不能被现象迷惑,要认真研究其发生事故的真实原因,然后
再下结论。调查出险原因时切忌主观武断,要善于开动脑筋,对各种调查所得的
材料可以反复加以研究。
调查出险原因时,有些技术性的问题还必须请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技术鉴
定。因为有些事故发生的原因,通过认真的检查和仔细的分析,其实际造成的因
素常常会涉及到产品的质量问题。此外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中明确规定,由
于本身潜在的缺陷,自然磨损等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但我们理赔工作人
员毕竟不是什么都会,要肯定某一项事故确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身潜在缺陷或
自然磨损所造成,非请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取得证明,才能使投保单位
信服。在调查时特别要注意了解造成保险事故是否由第三者造成,有些被保险人
与第三者责任人关系较好,这给调查增加了难度,这就要求我们理赔人员要听话
听音,善于抓住谈话中的蛛丝马迹,进行深入调查。
(四)施救经过
在投保单位或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时,灾害一般已基本上消除或控制,
为了鼓励投保单位或投保人在灾害发生时采取积极的必要的措施,抢救和保护保
险财产不扩大损失或少受损失,因此对施救、保护、整理支出的合理费用负赔偿
责任。但施救费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1、 施救费用的支付必须以减少保护保险财产的损失为原则;
2、 施救费用的支付必须以保险责任的责任为原则;
3、 施救费用的支付必须以合理为原则。
如前住出事地点查勘的,灾害尚未控制或正在蔓延,应立即会同被保险单
位或投保人及有关单位等共同研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救,以尽量减少损失。
六、责任审定
根据现场查勘的各项记录,进行责任审定,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这是
处理赔款案件中一项非常慎重的工作,因为造成灾害的原因有的很简单,有的就
比较复杂,有时几种可能发生的原因会牵涉在一起,要结合各种原因反复推敲,
分析其造成灾害的主要最直接的原因,然后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讨论研究最
后作出正确的结论。
对于不属保险范围的拒赔案件,一定要慎重研究妥善处理,要有充分的依
据,做到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在作出拒赔结论后,听取被保险人意见,耐心宣
传保险条款精神,做好解释工作。总之责任审定时做到对被保险人负责,因此对
保险责任的审定,要在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要
严格按照保险条款办事,又要结合实际情况。
七、核实损失
1、 接到投保单位通知保险车辆出险后,要立即赶赴现场查勘,绘制现场草
图,如涉及第三者车辆时,应将双方车辆的位置标明,包括互撞后位置。
2、 向驾驶员了解出险前后的情况,如当时的天气有无迷雾或下雨,出事时
的车速,采取的措施,抄录驾驶人员的姓名并检查有无合格驾驶执照等。
3、 查明出险车辆的牌照号码和引擎号码,载重吨位和保单所载是否相符,
出事前被保险车辆担任何种作业,看与保单是否相符。
4、 检视车辆受损部分,并将受损部分摘录,要注意有无出险前原有的损坏
部分,须与新的损坏部分分开,并应检查被保险汽车的原装配件是否完
整。估损员对受损车辆进行估损,填制“机动车辆估损单”。
5、 向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征询对肇事责任的分析并摘录交通大队对该案裁定
的意见。
6、 受损车辆送往有关修理厂修理时,应与修理厂联系。如投保单位结合进
行大修理时,应请修理厂分别开列修理费帐单,如分别开列有困难时,
在征得投保单位的同意下,请修理厂对受损部分进行估价、经估损员核
定后可以按估价的修理费用赔付。
7、 车辆出险后应请投保单位从速修理,如该车辆未作必要的修理而继续使
用,致使损害程度加重或再发生其它意外时,则所有因此损害加重部分
及其它意外所致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8、 第三者责任的处理:“第三者责任的理赔一要依照法律,二要根据条款。
公安、交通部门调解处理的意见要尊重,但应坚持原则,要使第三者真
正得到经济上实在的保障。对不合理的招待请客送礼的费用要讲清道理,
不予赔付。”因此我们要主动向公安、交通部门联系,并向投保单位宣传
第三者责任的赔偿范围,要求在调解和协商时,防止不合理的开支。对
裁定部门工作要做在前,以免被动。
八、核定施救费用
核定施救费用要掌握以下三点:
(1) 要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意外事故为前提。
(2) 要以减少保险财产损失为目的。
(3) 要以费用支出是否必要、合理为标准。
保险公司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
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的保护,施救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
内按施救费赔偿;但对于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的施救费和不予负责,如两者无法分开,则按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包括
保险财产与非保险财产)价值比例分摊。
保险车辆施救费=施救费用×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其他被施救财产价值)
在事故处理中往往会出现些不合理的估价费及停车费,这些不合理费用或部
分不合理的费公司不应承担。
九、编制损失计算书
在确定赔付后,应按照被保险人送来的单证,以及历次调查了解的理赔联
系记录编制损失计算书,编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各项单证必须齐全,如调解书、责任认定书、事故报告、施救、整理、
维修等费用的发票等,有些单位将原始凭证作为付出的附件无法提供
的,可以用抄件复印件来代替,但要加盖公章注明“原始凭证有本单位
某月某日传票中”的字样。
(二) 对被保险人送来的损失清单及有关单证要逐笔加以审核,对剔除不赔
的不要随意涂改,要具体注明不赔的原因。
(三) 计算书中各栏目应填写清楚,如已有预付赔款的,应在相应栏中反映
出来,计算书一式三份,不能用复印件。
十、赔款计算
机动车辆保险赔款
车辆损失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
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系保险标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总称。
(1)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
购置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
部损失。
(1) 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
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2) 《条款》中规定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值,发生
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为了便于理赔,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值,发生部
分损失时也可按照保险金额与保单上所载明的新车购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3、 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4、 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
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
一次或多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
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5、 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
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在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限
额内进行赔偿(此项费用不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在掌握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被保险人使用自己或他人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
设备损失可以赔偿。
(2) 保险车辆出险后,雇用或使用自己的吊车、拖车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
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费用,可以赔偿,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
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
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
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3) 保险车辆受损后不能行驶,雇人看守的合理费用,有当地有关部门出
具证明的,可以赔偿。
(4) 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或保险
车辆失窃后,被保险人派人寻找所支出的费用,不能负责。
(5) 保险公司只对保险车辆的救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
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的未保险车辆)同时被施救,其
救货(或救护未保险车辆)的费用应予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
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或未保险车辆)的价值进行比例分摊
赔偿。
(6) 保险车辆为进口车种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
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护
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7) 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
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
偿,不再进行施救。
第三者责任险:
1、第三者责任险按限额分档承保,每次事故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
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2、保险公司并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理赔时还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出险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赔偿金额或
凡属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剔除不合理部分。如
果发现被保险人隐瞒事实真相,不如实申报,保险公司根据条款规定,可部分或
全部拒绝赔偿。
3、保险公司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员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
责。
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率: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赔率,即按全责、主
责、半责、次责四档分别按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金额免赔 20%、15%、
10%、5%。
1、交通事故责任的裁定一般由交通监理部门或有关国家机构(如派出所、乡
政府等)作出。对单方面事故(如撞树等)或在非公路地点发生的车辆事故,交
通监监理部门不予受理的事故可按全部责任或大部责任计扣免赔率。
2、免赔额应分别按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金额进行扣除。
保户对第三者责任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超过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最高赔偿
限额时,计算公式为:
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1-免赔率)=扣除免赔额后的金额
3、施救保护费用也应扣除绝对免赔额。
4、 在保险车辆上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员伤残死亡给付金额不扣免赔额。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给付
1、 车上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员是指每次出车所需配备的有证驾驶人员。
不包括车上搭乘的驾驶人员,装卸工或其他人员,对跑短途的一般掌握
只承担一名有证驾驶员,但考虑到跑长途的车辆一般需要配备二名有证
驾驶人员。
2、 保险车辆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是指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举的
保险责任,但在具本掌握上,可以放宽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如歹徒
为了抢劫保险车辆,将车上驾驶人员打死或致残,驾驶人员的死亡或残
废本公司也可给付保险金。
3、 伤残:指受伤致残。医疗费用不负责,驾驶人员的死亡,伤残按现行《人
身保险意外伤害给付标准》给付。
十一、损余物资处理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各项险种的保单条款上都有规定,通过
协商根据可以利用的程度作价折归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如被保险人收回
价格过低,公司可回收再利用。
十二、拒赔注销案件的处理
拒赔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或保险公司对索赔者无法律效
力的索赔行为予以拒绝的行为。
对于拒赔案件,一定要慎重研究、妥善处理,要有充分的依据,做到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在作出拒赔结论后,要耐心做好对保户的解释工作,并正式书面
发出“拒赔通知书”。
注销是指被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索赔申请或自愿放弃权益,保险人予
以注销赔案的行为。
注销案件被保险人应填写“注销赔案申请书”,理赔人员根据“注销赔案申请书”
填具“拒赔或注销案件报告书”予以注销赔案。
凡拒赔,注销案件,理赔人员应出具批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赔案中,一份
送保户粘贴在保单正本上,另一份交业务内勤粘贴在保险单付本上,以便无赔款
优待退费。
十三、审核赔付结案
1、 赔案经审批后应及时送统计及财会部门,财会部门收到赔款计算书及其
案卷单证后,应认真检查,从缮制到核定各环节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加
盖齐全,日期是否注明,并对赔款计算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及
时支付赔款。
2、 赔案中如有损余或第三者责任需要继续处理的,应专门设簿登记,以备
检查。
3、 理赔内勤对财会部门退还的赔讫案卷,要根据“案卷内容”逐项核对无误
后按规定登录赔款案件登记簿,案卷装订后放入专用的赔案袋内归档,
便于今后查阅。
十四、关于汽车修理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是一个大险种,出险频繁,赔付率较高,鉴于目前汽修行业管
理混乱,零配件价格没有统一标准,修理人工费用各厂掌握不一,再加上社会上
不正之风影响,是造成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上升的因素之一,在机动车辆险理赔
工作中,特别是汽车修理更要加强管理应严格审核把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减
少不合理的“水份”,努力降低机动车辆赔付率。
十五、第三者责任追偿
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凡是依法或根据有关约定应由第三方负责赔
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一般不应由保险人赔偿,但如被保险人为了
尽快恢复生产,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请求时,在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起
诉后,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必须填具权益转让书,由保险人代
位行使追偿权,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方追偿。
关于第三者责任追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方负赔偿责任的,
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放弃向第三方追偿权利
的,保险人不予负责。
2、 若被保险人经一再追偿一时无法向第三方取得赔偿,在被保险人提起诉
讼后,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可在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
方追偿的权益转让书时,经经理同意后,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协
助保险公司第三方追偿。
3、 为追偿所支出和各项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
4、 对于第三者责任方由于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无力赔偿或只能部分赔偿时,
理赔人员应及时向经理汇报,征得领导同意后,方能决定部分追偿或免
于追偿,外勤人员不能擅作主张。
5、 第三者责任追偿应设专簿登记控制。
第三节 车险理赔单证格式和具体填写要求
经对理赔程序中所涉及的理赔单证修改,现明确车险业务理赔单证的格式
和具体要求如下:
一、理赔单填制要求
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回执 该回执应在被保险人报案时交给被保险
人,由被保险人在存根上签字。如果被保险人将材料齐全交给我司后,我司理赔
人员在回执上签字,以示收齐材料。回执保存在被保险人手中,本单证无须放入
案卷。
出险登记簿:反映出险、报案、立案情况的登记表
填制要求:
(1) 可视当地机构出险情况,按部门分设登记簿分别编号,每月再做好有
关汇总统计。
(2) 出险编号:首位是 C,其次是顺序号,再次是险种代号。
(3) 电话报案的,一定要写清报案人姓名、电话以及联系地址。
(4) 立案日期以抄单件上的日期为准。
(5) 结案日期指理赔内勤收到赔案卷宗日期。
(6) 凡通融、注销、拒赔案,应在备注栏内注明有关字样。
(7) 赔款金额以赔款计算书中赔款金及合计样中的数字为准。
(8) 代检验、理赔案可专门编号登记,也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9) 归档:须有档案保管员签字接收。
出险通知书: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书面通知,是受理赔案的书面依据,也
是内勤抄单依据之一。
填制要求:
(1) 客户上门报案的,由理赔内勤接待并指导填写本表。理赔外勤受理报
案的,应及时指导被保险人填妥后,转理赔内勤登记抄单和编号。
(2) 理赔内勤抄单结束后,连同抄单件转理赔外勤处理。
说明:业务内勤对无电脑储存的保单进行抄单时,可用该险种的投保单抄
单,并加盖抄单章,为提高工作效率,抄单时可只摘录同本案有关的项目和数据。
业务内勤须审核保单项下保费到帐情况,并在抄单章“备注”栏中说明未到帐情况。
抄单章样章: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抄单人(签字) 复核人(签字)
日期: 日期:
备注:
理赔联系记录:是按赔案进展的时间顺序系统全面反映赔案处理各个环
节工作的交接说明。记录从受理报案开始,涉及理赔程序的各个阶段,同时也是
内勤抄单的依据之一,“记录”重点反映以下几个环节的情况:
1、从保户出险报案开始应做到及时查勘,及时记录,与保户联系一次就要
记一次。
2、现场查勘时间以及查勘结果,同时要查勘人签字。
3、同客户及有关方交涉谈判的简单概要。
4、列清各项赔偿费用,包括车损、第三者责任及施救费等。
5、公司内部商讨,上报审批的概要。
6、其它变动记录等(如办案人员变动、交接记录)。
7、在联系记录上对赔案情况作简单的综合结论。
理赔联系记录要求真实,不弄虚作假,对情况前后有变化,如保户报损与
现场查勘情况有出入的,一定要深入调查,弄清事实。并在联系记录上如实反映,
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每次联系皆要经办人签字。
重大案件申报表:根据重大案件申报的规定,重大案件,超权限赔案以
及分保保单项下的赔案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制上报“重大案件申报表”。
代检验/理赔/追偿委托书:异地检验、理赔、追偿需委托当地代理机构的
均需填具此“委托书”。
填制要求:委托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受托机构,一份留赔案卷宗。委托书
上应有赔案编号。
机动车辆保险损失/定损清单:该单证应一式叁份,被保险人及修理厂
各一份,我司留存一份。
检验报告:本单由异地代检验理赔机构出具有关现场查勘报告用。
拒赔案件通知书:需拒赔的赔案,缮制本单证。
填写要求:本单证一式三份,第一联交被保人,第二联理赔内勤,第三联
案卷留存。
注销案件报告书:由于被保险人原因需注销赔案的需填写注销案件报告
书。
填写要求:
(1) 案件概况要能全面、精确概括出险损失及承保等方面的情况。
(2)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留赔案卷宗,一份交理赔内勤。
损余物资回收/处理登记表:
填制要求:本表一式三份,一份财务,一份被保险人,一份留案卷。
说明:表中处理日期和处理金额档,可后补填写,理赔经办待损余物资处
理结束,处理款到帐后,再另做赔款计算冲抵赔款。
赔款计算书:本单是财务付款的依据,是赔案登记及赔款统计分析以及输
电脑的原始单据。
填写要求:赔款计算过程注明责任。
(1) 赔款金额合计(大写)栏应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不包括查勘代理
费、核赔费。
(2) 备注栏:对未尽事项作补充说明如:兑换率、预付赔款等。
(3) 本单一式二份,(若不够另行复印)一份被保险人,一份留赔案卷宗。
(4) 在做追偿款计算书时,用红字缮制此单。一式二份,财务、内勤和赔
案卷宗各一份。
批改申请书:此单属业务单证。
失窃财产损失证明:机动车辆被盗后,要取得公安部门的证明。
权益转让书:需追偿赔案均须让被保险人签写本单,作为今后追偿的法
律依据。
赔款通知书(赔款收据):此单的有关填制说明详见 95 年 8 月 25 日业务联
系单中的有关规定,此单第三联应留存赔案卷宗中备查。
赔案审批单:此单用于公司内部以超权限赔案审批用单,各级部门的意见要
写情。
摄影记录:每张照片均需有文字说明,交待有关情况。
原始单证粘贴页:
填制要求:
(1) 原始单证要分类整理后,编号粘贴。
(2) 金额栏:单证繁复的赔案,特别涉及到医药发票、车票、发票等,要
按分类和编号写明所粘票据的合计金额。
理赔案卷目录:每份案卷均需附上此目录,目录中要写明有关材料的页
数。
追偿案件登记簿:根据追偿案件的多少,可按险种及“追偿”、“代追”
分别编号和登记。
填制要求:
(1) 移交追偿日期栏,指赔案移交追偿部门或委托代理单位追偿的日期。
若理赔同追偿均为同一经办,则移交日期为理赔结案日期。
(2) 备注栏要注明追偿类型(自追或是代追),及中止追偿情况。
(3) 追偿编号方法。
理赔单证及材料排放次序
理赔人员对每笔赔案均须按一定顺序依次排放理赔单证有关材料,保持赔
案卷宗的整洁,放入规定的赔案袋中。排放次序原则上采取“先近后远,先现在
后过去”的方法。第一页一般是赔案目录,然后顺次理赔联系记录、赔案审批单、
赔款计算书、赔款通知书、抄单件、估损单、有关证明材料和出险通知书。摄影
记录和原始单证粘贴页放在最后。
附件:车险理赔单证。
机动车提车险保险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保单缮制
提车暂保单可以委托汽车销售商开发,手续费标准一律为 5%,签发提车
暂保单的汽车销售商必须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
否则,我公司不可以与之签订代理协议。
1、被保险人:指实际购车人,名称须与购车发票上的购车单位一致。
2、移动证号(临时号牌):指为了将新车移库所发移动证号或用于新车牌照
号领取之前所使用的临时号牌。
3、厂牌型号:指车辆型号,如东风 EQ140。
4、发动机号:指移动证号(临时号牌)上登记的发动机号。
5、车架号:指移动证号(临时号牌)上登记的车架号。
6、购车发票号:指购买车辆所开具的发票号码。
7、保险金额(车辆购置价):指购车时新车购置价。
8、保险费:车辆购置价在 10 万元以内的,保费为 300 元,车辆购置价在 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内的,保费为 400 元,车辆购置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
保费为 500 元正。
9、保险期限:本险种期限为 30 天整。
10、 被保险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保险人及代理人应详细填
写。
11、 被保险人签章:被保险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12、 保险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代理人须填写被代理单位的地
址电话。
13、 保险人签章:此处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否则本保单无效。
14、 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代理人须如实填写。
15、 签单日期:指代理人签发本保单的时间,但本日期不得晚于保险起
期。
16、 经办:指经办的公司业务人员。
17、 制单:指制单人,如由代理点代理,则由代理点经办人员签字。
18、 核保:指由公司相应权限的承保人进行审核签字。
第二节 展业范围
根据人民银行及保监会的精神,凡未上正式牌照的新车只能出具提车暂保
单,不得出具正式保单。
第二章 理赔
参见机动车辆险理赔实务
公众责任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展业前的准备
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不同于一般的责任保险业务,适用面广、实发性强、取
证难、判定责任标准种类多都是该险种的特点,这就要求展业人员在接洽公众责
任保险业务前,应对本险种的条款有较充分的了解及较深刻的理解,从而对被保
险人所提出的问题与需求能给予较完善的回答与服务,可避免被保险人风险转嫁
不彻底、公司风险经营不完善的情况发生。
首先展业人员应深刻理解可保利益、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中第三者的定义、
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的概念。
1、 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
益。
2、 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
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对象的保险。
3、 公众责任险中第三者的定义──在责任保险中,从一般关系角度看,保险
人是第一者,被保险人(即致害人)是第二者,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的受害人是第三者。因此公众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即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即致害者)之外的任何人。
4、 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非固
定价值的标的,且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预计,故
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确定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赔偿限额,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5、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指同一次因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
限额。
6、 累计赔偿限额──指保险期限内,不计发生次数或不计因何种原因引起的
一系列责任事故,只以累积计算赔偿总和、款额作为赔偿限额的方式
第二节 风险状况评估
凡是有意投保本险种的客户,展业人员均应对具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确定被保险人经营性质
展业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主要经营范围,确定其经营性质,根据经
营性质,结合经营性质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相关管理条例,对其场、堂、
厅布局的合理性、设施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条例要求,进行查验。
二、现场查验
为获取具有投保意向客户的信任,为获取准承保客户的客户资料,展业人
员应亲临客户承保现场进行风险评估,力求突出我司展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准及
诚信服务精神。具体评估要点如下:
(1) 生产性被保险人:展业人员应着重评估其是否属于从事危险生产或非危
险生产的单位。对从事危险生产的被保险人而言,危险是否按相关安全
条例有效地进行存放、设置、控制的配置手段,对于涉及专业技术性较
强的业务,展业人员可向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对从事非危险生产的
被保险人而言,同样也要查验其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条例,是
否进行了有效的相应配置手段。
(2) 非生产性被保险人:一般而言,公众责任保险适用面很广泛,可涉及生
产性单位、非生产性单位,就其险种特征,非生产性被保险人是该险种
的主要服务群体,这一群体包含租赁性、非租赁性商务办公场所;租赁
性、非租赁性商贸场所;租赁性、非租赁性娱乐场所;租赁性、非租赁
性游乐场所等等,这些场所是以人员流动量,促进业务经营规模为经营
目标基础,是公众责任保险的高风险区域。因此,展业人员既要在这些
群体中拓展公众责任险业务,更要对这一群体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a. 宾馆业:评估其是否具备相应等级评判标准的安全管理设施与条例。
b. 餐饮业: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应的卫生管理条例,是否具备相应的消防管
理条例规定内容;承租方的经营现状。
c. 商贸业:评估其楼面柜台设置是否符合消防管理条例;场所是否具备消
防管理条例规定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各承租方的经营现状及其管理条
例。
d. 商务业:评估其是否具备消防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e. 游乐业:评估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职能部门颁发的管理条例内容,设施
的安全性是否达到相应的规定标准。
f.娱乐业:评估其是否具备消防、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内容,特别是承租方的
经营现状。
三、出具评估报告
展业人员进行现场查验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此报告既有助于承保人审
核承保业务时能清晰地了解该笔业务的特征、概貌,又有助于公众责任险业务的
经验积累,更有助于保险事故发生,理赔工作的顺利、有序地进行。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保险人全称、地址、经营性质。
(2) 经营场所的地理概貌、各项安全设施的配置(有图示记录)。
(3) 经营场所的经营方式、经营时间及具体经营内容。
(4) 风险存在的客观状况、风险分布、区域划分。
(5) 保险人关于风险防范的建议及措施。
该项报告应随保单流转于各承保审核环节,最终归入公众责任保险专项资
料档案保管。
第三节 承保
一、本保险的承保原则
(1) 被保险人必须是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法人单位。
(2) 被保险人必须是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消防、安全、卫生设施运转
许可条例规定内容的各项设施。
(3) 被保险人必须近期经营状况稳定。
(4) 被保险人必须配备完整的保安人员及器械。
符合上述各项承保原则的法人单位,方可成为我司承保的客户。
二、填制投保单
展业人员应协助投保人填好投保单,各项内容的填制方法如下:
(1) 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被保险人单位全称。
(2) 被保险人地址:被保险人应详细填写座落地址,如果为同一被保险人
名称,分立多处经营业务,应详尽列明各处地址。若本空格内无法填
写齐全,则应在“特别约定”栏内加以详尽说明各处地址。
(3)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应填制具有经营业务直接管理或处理责权单位
或部门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 业务性质:应填制清晰准确的经营性质内容,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
册时主营业性质为准。
(5) 住房、工厂或地点:应填制明显的、准确的建筑用途性质或地理位置。
(6)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另办手续。保险责任从约定起
保当天的中午 12 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中午 12 时止。约定起保日应
在投保人办妥投保手续的次日,或办妥投保手续若干日之后。保险期
限如果为整月,则在“特别约定”栏中予以说明,如果不是整月,则不填。
(7) 费率:在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表上按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性质确定费率档
次,最终确定费率还应结合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方式或赔偿限额。倘
若被保险人有特殊要求,经保险合同双方认可,此时对费率还须作相
应的调整。
(8) 保费:保险费的收取是按被保险人所选择的赔偿方式或赔偿限额,同
与之相应的费率之积构成的,即:
保险费=每次或累计赔偿限额×相应的费率
(9) 保险范围:本栏可以不予以填写。
(10)责任限额:本栏是属重要投保要素栏。要求投保人认真、准确填制,
不允许有涂改现象发生。展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职业经验,向投保人
建议合适的赔偿方式以及赔偿限额,但最终由投保人决定哪一种赔偿
方式及赔偿限额。
(11)特别约定:本栏是在投保人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特别说明、特别约
定等事项的说明,专用格栏填写应严谨、准确、清晰地表示投保人的
意愿。但同时必须是已取得合同双方一致认可的意愿。
(12)投保人签章:本栏是体现投保人完成投保(要保)申请手续最终意愿,
签章应具有以下意义:
a. 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应与被保险人之间具有可保得益。
b. 投保行为是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保险合同实施行为。
c. 签章必须是被保险人单位的公章或法人代表亲笔签字。
(13) 投保日期:本栏的填制必须是提交投保单行为的前一天或当天。严格
体现具体年、月、日。
三、 缮制保单
(1) 初审:展业人员在接到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后,应对投保单填制的
内容进行初审,在初审无误的情况下,签字于经办人处,以示初审
完毕,然后将投保单连同风险评估报告一起交业务内勤签收。
业务内勤接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后,同样要经展业经办人完成初审
程序。
(2) 核保:初审完的投保单经业务内勤的复核,在投保要素齐全的情况下,
连同风险评估报告一同交承保人签收核保。
承保人根据自己的权限及经验对投保单作出:
a. 在权限内,经承保人签字以示核保通过后,交业务内勤缮制保单;
b. 超过权限时,承保人按承保人制度执行申报上一级承保人的申报流转,
经通过上一级承保人核保批复后,交业务内勤缮制保单。
(3) 出具保单
业务内勤在接到通过核保程序的投保单后,应在本工作日或次工作日内完
成保单的缮制工作。
公众责任险保单在我司范围内,均须为电脑出单形式,非电脑出单形式一律
不允许出现。为使这一规定得以有效控制,保单在交被保险人执存前,业务内勤
应将缮制完毕的保单连同投保单,交承保人进行再度审核。承保人在保单出具无
误的情况,必须在一式数联的保单上签署名字以示认可,否则退回业务内勤处重
新出单。
业务内勤在接到承保人具名的保单后,应随继进入保单送交被保险人流程。
第四节 电脑出单
第五节 承保批改
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第六节 出具保费收据
参见《财产险承保实务》。
第七节 日结单,登记表
详见《报表系统实务》。
第八节 单证清分、归档
单证清分的规定见《财产险承保实务》。
第二章 理 赔
第一节 案件受理
一、报案登记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时,应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码、出险日期、
出险原因、出险地点、估计损失、受害人姓名/地址/电话并记录下来。
二、查对单底
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记录,理赔内勤应及时查对并复印有关保险单、
批单,以便在进一步的查勘、理赔前了解承保情况,同时要与报案记录内容详细
核对,以分清是否属于本保险项下责任。
三、立案
接到出险通知后,内勤均应及时编号立案。接到被保险人填写的“出险通
知书”后,应将赔案编号填写在“出险通知书”上,送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将
有关该案的各项记录、单证、报告等文件,均应归入理赔卷宗内。有关往来文件
要注明案号,以便查调案卷。
四、超权限赔案通报
超过分支机构理赔权限的赔案,接到出险通知应立即通报上一级管理部
门。
第二节 现场查勘
一、 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人或委托其它检验机构会同被保险人进行现
场查勘,查勘要求至少两人共同进行,查勘人员在赶赴现场之前,首先
要了解保险产品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灾害事故类别,携带必要的查勘
工具(如相机)以及现场查勘记录本、保险单复印件。现场查勘应主要
了解:
(1) 事故的全过程;
(2) 当时的自然条件、周围环境;
(3) 出险原因,初步判别是否属于该保单项下保险责任,是否第三者责任;
(4) 出险时间、地点;
(5) 出险后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
二、 进行现场查勘时应尽量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如果是财产损失,应拍
出事故现场全景,并尽可能准确反映受损财产的类型、标记、受损程度、
事故原因。如果是人身伤害,则应尽可能地反映出受伤部位、程度。
三、 查勘人员应协助施救,减少保险财产和受损财产的损失,合理控制
施救、清理过程中的报废处理。对施救整理费用,查勘人员应填写“施
救整理费用明细表”。
四、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受损标的清单,对受损财产按受损程度及类别分
别清点,估算损余物资数量、施救整理费用,损失清单应有受害人、被
保险人、本公司查勘人员的签章。
五、 查勘人员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险证明、事故报告
和有关单证。理赔人员应督促、协助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尽快办理上述事
宜。出险证明须加盖公章。
六、 对于损失原因或损失程度不易判定、保险双方有分歧或保险事故是
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应及时聘请双方认可的部门、单位或专家进行鉴
定,尽可能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七、 现场查勘完毕后,应缮制现场查勘报告,写明事故的起因、经过及
案件的分析处理办法。缮制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
字简炼、情节明了。现场查勘报告必须由查勘人员缮制,并双人签名或
盖章。
第三节 责任审核
公众责任保险责任审核程序参见《财产保险实务》。
公众责任保险中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是以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作为
赔偿依据的,本公司应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按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负的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三节、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章中的规定,
侵害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
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
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
的高低,一般应通过由法院判定。为了避免或减少这项费用支出,对一些索赔金
额不大,责任比较明确的案件(由公正的第三方出具证明),可以与对方协商解
决。有时,被保险人为了避免在法院诉讼影响其对外声誉,也愿意协商解决,但
必须事先经过本公司同意后,才能向对方承诺赔付。
责任审核所需单证包括:
1、 有关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书;
2、 检验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调查结果证明书(证明事故系被保险人
承担侵害责任所致);
3、 有效发票(财产损失索赔);
4、 有本公司理赔查勘人员、受害人、被保险人三方签字的财产损失清单(财
产损失索赔);
5、 伤残/死亡鉴定书(人身伤害索赔);
6、 医疗病历(人身伤害索赔);
7、 保险单复印件;
8、 出险通知书;
9、 查勘报告;
10、 经保险各方协商,同意对受损财产重置或修复的,应有重置、修理
的各种费用报价单及发票。
第四节 赔款计算
公众责任保险的赔款为责任方面赔款。
责任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人身伤害赔款+诉讼费
其中:
(1) 财产损失赔款以事故当时受损财产实际价值扣除残值赔偿;
(2) 人身伤害赔款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
补助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
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3) 诉讼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赔付;
(4) 每次事故的责任赔款应以保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保险期
间责任赔款应以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节 结案
一、 结案时,首先应详细审核全卷,查看赔付单证是否有遗漏,一般的
案件应包括如下材料 :
1、 保单复印件;
2、 被保险人填写的“出险通知书”;
3、 检验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事故鉴定报告;
4、 有效发票(财产损失索赔);
5、 有本公司理赔查勘人、受害人、被保险人三方签字的财产损失清单(财产
损失索赔);
6、 伤残/死亡鉴定书(人身伤害索赔);
7、 医疗病历(人身伤害索赔);
8、 赔款计算书;
9、 赔款批单;
10、 现场查勘报告;
11、 经保险双方协商,同意对受损财产重置或修理的,应有重置,修理
各种费用报价单及发票;
12、 拒赔和注销案件、经办人填写“拒赔案件审批单”或“注销案件报告书”
一份;
13、 超权限赔案,应有上级公司审批意见。
二、 如有第三者责任,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办理追偿事宜。
第六节 理赔单证清分和流程图
参见《财产保险实务》。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展业前的准备
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雇主将自己的雇员在其雇佣合同期内,因从事与业务相
关工作时,依据雇佣合同所须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包括诉讼费用的责任风
险,以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投保这一责任的保险品种。由此可知,随着
雇主经营方向(即行业)的不同、工种的不同,出现的保险危险也就不同。所以
展业人员在接洽该险种业务时所作的展业前的准备就有如下内容:
1、 行业的了解
通过向投保人的询问,对即将接洽业务的雇主之生产流程、生产工艺、人
员配置的概况有一了解。
2、 条文的了解
在行业了解的基础上,深入雇员从事业务的相关安全条例、雇佣合同文本、
劳动保护措施、生产、销售之管理条文等,展业人员可依据自己的从业经验、现
有法律法规的条文、向行业监管部门咨询等方式,进行较全面的了解。
3、 条款的了解
因为该险别就目前保险市场而言,其发生的频率较其他险种为少,所以展
业人员应抓住每一次接洽机会,着重从如何提高保险业务知识;如何扩大业务相
关知识范围;如何提升公司服务形象、服务水准这样的角度,对条款进行深层次
的、更进一步的理解。
第二节 风险评估
展业人员在实施了上一节三项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标的的复杂程度、技
术含量实施有计划、有目的的实地勘查,勘查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
1、 被保险人的雇员们在从事怎样的业务工作;工作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2、 工作场所的设施、环境处于怎样的状态;
3、 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措施、安全通道是否建立;是否健全;
4、 雇员们可能导致的职业疾病是怎样分布状况;
勘查要进行记录,必要时还须出具评估报告,供上级有关部门为审核批复
的依据。
详细的记录一则可以作为展业人员经验积累、有案可查的原始资料;二则可
作为展业人员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展业工具;三则可作为展业人员洽谈业务,
掌握商机的有力桎梏;四则可作为展业人员拟定费率、申报上级的数据资料。
第三节 填制投保单
办理投保时,展业人员首先必须向投保人强调说明雇主责任保险是由两大部
分责任组合而成的,雇主责任是指雇主所雇佣的全部雇员,而非个别雇员。这主
要是因为保险人所拟定的本险种费率是按社会分工、工种分类、保险危险等参考
因素,经大数法则精算而来的,适用范围属于群体性、社会性范畴。
次之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要求,经与投保人充分商议后确定赔偿限额、保险
费。
然后由投保人按我公司的要求填制投保单,展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具
体程序如下:
1、 名称:填制被保险人的全称。本项填制内容应与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
许可证的名称一致。
2、 地址:填制被保险人的单位地址,本项填制内容应以被保险人业务经营
决策机构的办公地址为准。
3、 联系电话:填制被保险人的对外联系电话。
4、 邮政编码:按邮政部门规定的编码进行填制。
5、 营业性质:填制被保险人从事业务的营业性质。本项内容的填制应与工
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许可证的营业性质相同。
6、 地区范围:填制被保险人的雇员工作活动范围。
7、 保险期限:本栏填制内容为保险合同的起止时间,通常为 1 年,即 12 个
月,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合同起止日期,自约定起保日中午
12 时正开始,至保险期满日中午 12 时正止。起保日不得是投保人提交
投保单的当日,最早为提交投单之日的次日。
另外,亦可根据特殊情况,保险起止时间短于一年的,按短期投保方式;保险起
止时间长于一年的,按实际天数投保方式,但保险起止时间最长天数必须小于
730 天。
8、 雇员一览表:本栏填制展业人员必须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1) 根据被保险人单位部门配置进行分类填制。
2) 根据被保险人工资名册人员数进行分类填制。
3) 根据被保险人部门平均收分类填制。
4) 根据所填制人员数,必须附有人员名册明细单。
在投保人了解上述内容情况下,进行认真填制。
9、 赔偿限额:本栏填制是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可分项填制,或全部填制。
10、 费率:本栏填制内容由我司业务人员完成,业务人员依据规定费率、
保险期限进行填制。保险期限短于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拟算;保险期限长
于一年的按实际承保天数拟算,这两项特殊情况必须在特别约定中予以
注明。
11、 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投保的主险或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相应的费
率
12、 保险费合计:本栏是由将本投保单各项承保险项所生成的保险费,
通加合并后的内容填制生成。
13、 特别约定:填制合同双方未尽事宜,协商内容的说明。
14、 投保人签章:本栏作为投保人填制投保单内容最后确认作用,这栏
签章必须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法人签名。
15、 投保日期:本栏作为投保人填制本投保单的日期纪录。
第四节 缮制保单
详见《公众责任险》承保实务缮制保单章节。
第五节 批改
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第六节 出具保费收据
详见《财产保险承保实务》
第七节 日结单、登记表
详见《报表系统实务》
第八节 单证清分、归档
参见《财产保险承保实务》
第二章 理 赔
第一节 案件受理
一、报案登记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时,应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单位名称、保险单号码、出险日
期、出险原因、出险地点、估计损失、被保险人姓名/地址/电话并记录下来。
二、查对单底
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记录,理赔内勤应及时查对并复印有关保险单、
批单,以便在进一步的查勘、理赔前了解承保情况,同时要与报案记录内容详细
核对,以分清是否属于本保险项下责任。
三、立案
接到出险通知后,内勤均应及时编号立案。接到被保险人填写的“出险通
知书”后,应将赔案编号填写在“出险通知书”上,送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将
有关该案的各项记录、单证、报告等文件,均应归入理赔卷宗内。有关往来文件
要注明案号,以便查调案卷。
四、超权限赔案通报
超过分支机构理赔权限的赔案,接到出险通知应立即通报上一级管理部
门。
第二节 现场查勘
一、 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人或委托其它检验机构会同被保险人进行查
验,查验要求至少两人共同进行,查勘人员在赶赴现场之前,首先要了
解偿单承保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保险事故类别,携带必要的查验工具
(如相机)以及现场查勘记录本、保险单复印件。现场查验应主要了解:
(1) 事故的全过程;
(2) 当时的自然条件、周围环境;
(3) 出险原因,初步判别是否属于该保单项下保险责任;
(4) 出险时间、地点;
(5) 及时索要业务有关工作的操作规程及劳动保护条例资料,以确定是否
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6) 出险后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
二、 进行现场查验时应尽量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如果是财产损失,应拍
出事故现场全景,并尽可能准确反映受损财产的类型、标记、受损程度、
事故原因。如果是人身伤害,则应尽可能地反映出受伤部位、程度。
三、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受损标的清单,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收
集相应的单证,损失清单应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单位、本公司查勘人
员的签章。
四、 查勘人员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险证明、事故报告
和有关单证。理赔人员应督促、协助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尽快办理上述事
宜。出险证明须加盖公章。
五、 对于损失原因或损失程度不易判定、保险双方有分歧或保险事故是
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应及时聘请双方认可的部门、单位或专家进行鉴
定,尽可能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六、 现场查勘完毕后,应缮制现场查勘报告,写明事故的起因、经过及
案件的分析处理办法。缮制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
字简炼、情节明了。现场查勘报告必须由查勘人员缮制,并双人签名或
盖章。
第三节 责任审核
雇主责任保险责任审核程序见《财产保险承保、理赔实务》。
雇主责任保险中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
同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雇员)之间所签立的劳
动合同(雇佣合同)中相关赔偿、侍遇内容为赔偿依据的,本公司应在保单规定
的赔偿限额内负责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中被保险人应享有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规定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建立劳动合同。劳
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故劳动
合同(雇佣合同)中对劳动者(雇员)从事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
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用人单位(雇主)承担相应的补赔或赔偿责
任均有条文规定,其中还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
责任审核就是对上述合同内容所产生索赔金额的合理性进行针对性的审核,
以及对为说明索赔金额而收集的各种单证、证明进行审核。雇主责任保险发生责
任事故后,如果被保险人对用人单位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的高低发生纠
纷,一般应通过法院判定。为了避免或减少这项费用支出,对一些索赔金额不大,
责任比较明确的案件(由公正的第三方出具证明),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有时,
为了避免在法院诉讼影响其对外声誉,也愿意协商解决,但必须事先经过本公司
同意后,才能向对方承诺赔付。
责任审核所需单证包括:
1、 有关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书;
2、 检验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调查结果证明书;
3、 有本公司理赔查勘人员、受害人、被保险人三方签字的财产损失清单(财
产损失索赔);
4、 伤残/死亡鉴定书(人身伤害索赔);
5、 医疗病历(人身伤害索赔或职业疾病费用索赔);
6、 保险单复印件;
7、 出险通知书;
8、 查勘报告;
9、 各种医疗费用单证及发票。
第四节 赔款计算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款为责任方面赔款。
责任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人身伤害赔款+诉讼费
其中:
(1) 人身伤害赔款包括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
活补助等费用。被保险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
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2) 诉讼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赔付;
(3) 每次事故的责任赔款应以保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保险期
间责任赔款应以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节 结案
一、 结案时,首先应详细审核全卷,查看赔付单证是否有遗漏,一般的
案件应包括如下材料 :
1、 保单复印件;
2、 被保险人填写的“出险通知书”;
3、 检验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事故鉴定报告;
4、 有本公司理赔查勘人、受害人、被保险人三方签字的财产损失清单(财产
损失索赔);
5、 伤残/死亡鉴定书(人身伤之索赔);
6、 医疗病历(人身伤害索赔或职业疾病索赔);
7、 赔款计算书;
8、 赔款批单;
9、 现场查勘报告;
10、 各种医疗费用报销单及发票;
11、 拒赔和注销案件、经办人填写“拒赔案件审批单”或“注销案件报告书”
一份;
12、 超权限赔案,应有上级公司审批意见。
二、 如有第三者责任,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办理追偿事宜。
第六节 理赔单证清分和流程图
参见《财产保险实务》。
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质量综合保险
及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风险状况调查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包括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质量综合险及产品责任保
险。
产品质量险承保的是保险期限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产品本身的损坏及被
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诉讼、抗辩费用。
产品质量综合保险承保因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被保险
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对用户和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物损坏
而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因本身质量而造成用户及他
人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坏而依法应由生产厂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产品质量风险
相比,产品责任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对承担责任的控制除规定每
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外,事前的风险状况调查是加强产品责任风险管
理最基础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本公司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承保需逐笔上报,在得到书面同意后方可承保,
在上报时,应同时上报风险状况调查报告,风险状况的调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
面:
1、 有关产品的资料
(1) 产品说明书;
(2) 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 生产许可证;
(4) 年销售额。
2、产品销售地区
(1) 销售地区范围(包括已销售和计划销售的地区);
(2) 产品的主要使用对象。
3、事故记录及处理
(1) 产品有无实行三包?
(2) 是否有人在产品使用过程中致伤亡?
(3) 产品有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
4、其他
除进行上述三项风险调查外,还应了解有关产品原材料、产品制造、产品
安装、质量管理、产品包装物标签等情况。
第二节 填制投保单
办理投保时,首先应确定保险产品范围,然后根据要求确定保险金额、赔
偿限额、保险费,最后结合保险产品的情况,由投保人按我公司要求填写投保单,
展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具体程序如下:
1、确定保险产品
(1) 保险产品必须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也就是说,
保险产品的技术指标、性能、生产加工流程、质量检测标准等均应符
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险产品具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
合格报告复印件是投保单的必要组成部分。
(2) 本公司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项下保险标的应是“被允许批量生产”的,这
排除了“试制产品”,一般来说,“批量生产产品”的性能、特点、功能等较
为稳定。
(3) 保险产品必须是在中国市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
(4) 保险产品必须是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型号。非同一品牌、同一
规格、同一型号的产品应在两张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单项下承保。
2、确定保险金额
确定保险产品后,即可确定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产
品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以保险期限内保险从生产的所有同一品牌、同一
型号和规格的保险产品的销售额确定。一般在承保时,应以上年该产品的销售额
并考虑本年度的计划销售额来确定,年终根据实际的销售额进行调整。
3、确定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本公司对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中责任风险负责赔偿的最高额
度。在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单中,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
计赔偿限额。以上每项限额还应划分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两个限额,产品事故
导致用户或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分别适用各自的限额。
赔偿限额的确定应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后可能引起赔偿责
任的大小确定。但累计赔偿限额应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4、确定承保地区范围
承包地区范围由保险双方根据具体需要商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保险人仅
对保险产品在规定地区范围内发生事故引起的责任负责。
5、保险费率的确定
按本公司印制的费率表执行。
确定质量险费率主要考虑产品是否为名优产品、全损或严重损失的可能
性、产品数量、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以往有关保险产品质量
方面的投诉和赔付等因素。
确定产品责任险费率主要考虑产品对人身造成伤害或财产造成损坏赔偿
责任的可能性大小、法律对损坏赔偿的规定、产品数量、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
和质量管理情况、赔偿限额的高低、免赔额的高低、承包范围和区域的大小、被
保险人以往经营该产品责任赔偿方面的损失赔付记录等因素。
产品质量综合保险的费率包括质量险费和责任险费两部分。确定时要两者
兼顾。
6、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的计算应精确到分,计算公式为:
质量险保险费=投保产品数量×单价×费率 1
责任险保险费=投保产品数量×单价×费率 2
产品质量综合险保险费=质量险的保险费+责任险的保险费
因质量险保险金额是预计的,年终保险费也应根据实际的保险金额计算后
调整。
7、填具投保单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投保单是企业的法定代表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
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接受投保的重要凭据。业务员应按下列
要求,协助投保人填好投保单,投保单各项均应填写,不得遗漏。国家技术监督
部门出具的有关保险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是投保单的必要组成部分。
(1) 本公司产品质量险、产品质量综合险、产品责任险共用一张投保单,
在填具投保单时,应按所投保的险别选择一种,在□中打“√”号;
(2) 被保险人栏目要填写被保险人的全称;
(3) 性质按行业类型填写;
(4) 被保险人地址及电话应如实填写;
(5) 被保险人营业地址应详细到门牌号,如被保险人有多处营业地址,应
详细如实填写;
(6) 被保险人营业范围是指被保险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
(7)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从保单生效日零时起至满二十四时止,期满另
办手续;
(8) 保险产品名称应填写被保险产品的全名,并标明品牌;
(9) 销售地区范围应填写已销售地区及计划销售地区;
(10)被保险产品的型号规格应填写在型号规格栏;
(11)质量标准是指被保险产品是按照什么质量标准生产的,质量标准包括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类;
(12)本公司承保的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必须经过上海市或省级技术
监督局的推荐,由其在质检机构承保意见栏内填注推荐意见并签章。
(13)投产时间是指被保险产品首次批量生产时间;
(14)预计年产量根据被保险产品上一年度的产量同时考虑本年度计划制定;
(15)外购零配件情况也必须填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来源、质量标准、
备注栏目,其中来源指从何地何厂家购进;
(16)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和客户协商
好的限额填写(其中应向客户说明生产、销售的同批产品或商品,由于
是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
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适用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以免理赔时
发生纠纷);
(17)每次事故免赔额可根据被保险产品具体的风险状况确定;
(18)保险期间预计保险金额指保险期间预计销售总额,是计算保险费的基
础;
(19)保险期间预计保险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保险期间预计保险金额=预计年产量×价格,价格应注明是出厂价还是零
售价;
(20) 预收保险费是根据预计保险金额收取的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产品质量险预收保险费=保险期间预计保险金额×质量险费率
产品责任险预收保险费=责任险累计赔偿限额×责任险费率
产品质量综合险预收保险费=保险期间预计保险金额×质量险费率+责任
险累计赔偿限额×责任险费率
(21) 特别申明一般填写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的特别约定项目,约定退费比例、
无赔款退费比例以及支付给代理点或个人的手续费比例填写在本栏
目中;
(22) 投保人应将投保日期填写在投保单上,最后由投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并盖单位章。
第三节 缮制保险单
1、审核投保单
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外勤应将投保单带回公司交给内勤,由内勤交由承
保人审核。
2、出具保单
承保人审核投保单并签字后,交内勤出单,保单出具要求与投保单内容一
致。打印保单后,由内勤交由承包人签字盖章,如不是电脑出单,则由内勤人员
缮制保险单,一次复写,并由承保人签字盖章。
3、注意事项
(1) 保险标识
在本公司投保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如果被保险产品上需附贴或印刷经本
公司认可的保险标识,对保险标识的有关规定如下:
℃保险标识应包含信息:
应有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或司标;
应有标识编号,标识编号前 5 位应为各分支机构代码,其余位数则按产品
生产的先后顺序编号。
℃保险标识的管理
* 对于附贴式保险标识,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管理,进出库要按序
号认真登记。
* 发放保险标识实行销号制度,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标识时应将上一
批标识附贴的保险产品的批号、数量、价格通报本公司;
* 对于由被保险人直接将保险标识印刷在被保险产品上的,则应与被
保险人签定有关保险标识使用、管理、通报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
a、保险标识样式应经本公司认可;
b、 保险标识编号前 5 位应为分支机构代码,其余位数则按产品生产的先后
顺序编号;
c、被保险人应按月将印有保险标识的被保险产品的批号、数量、单价、保
险标识编号等通报保险公司,通报的保险标识编号保持连续性、不跳号、
漏号;
d、 罚则
℃其他
为确保“保险标识”不被伪造,避免不必要的保险纠纷,凡当地有条件的,
保险标识均应采用防伪技术,以利管理。
(2) 保险产品说明书、宣传册、广告
本公司应对保险产品说明书、宣传册、广告进行审核,在上报时,应同时
上报有关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宣传册及广告内容。
第四节 承保批改
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第五节 出具保费收据
参见《财产险承保实务》。
第六节 日结单、登记表
详见《报表系统实务》。
第七节 单证清分、归档
单证清分的规定见《财产险承保实务》。
第二章 理 赔
第一节 案件受理
一、报案登记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时,应详细询问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码、出险日期、
出险原因、出险地点、保险标识编号、保险产品生产日期、估计损失、受害人姓
名/地址/电话并记录下来。
二、查对单底
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记录,理赔内勤应及时查对并复印有关保险单、
批单、保险标识发放/销号登记,以便在进一步的查勘、理赔前了解承保情况,
同时要与报案记录内容详细核对,以分清是否属于本保险项下责任。
三、立案
接到出险通知后,内勤均应及时编号立案。接到被保险人填写的“出险通
知书”后,应将赔案编号填写在“出险通知书”上,送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将
有关该案的各项记录、单证、报告等文件,均应归入理赔卷宗内。有关往来文件
要注明案号,以便查调案卷。
四、超权限赔案通报
超过分支机构理赔权限的赔案,接到出险通知应立即通报上一级管理部
门。
第二节 现场查勘
一、 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人或委托其它检验机构会同被保险人进行现
场查勘,查勘要求至少两人共同进行,查勘人员在赶赴现场之前,首先
要了解保险产品的基本情况,然后根据灾害事故类别,携带必要的查勘
工具(如相机)以及现场查勘记录本、保险单复印件。现场查勘应主要
了解:
(1) 事故的全过程;
(2) 当时的自然条件、周围环境;
(3) 出险原因,初步判别是否属于该保单项下保险责任,是否第三者责任;
(4) 出险时间、地点;
(5) 及时索要有关发票、保险标识,查明保险产品生产日期,以确定是否
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产品;
(6) 出险后采取的施救保护措施。
二、 进行现场查勘时应尽量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如果是财产损失,应拍
出事故现场全景,并尽可能准确反映受损财产的类型、标记、受损程度、
事故原因。如果是人身伤害,则应尽可能地反映出受伤部位、程度。
三、 查勘人员应协助施救,减少保险财产和受损财产的损失,合理控制
施救、清理过程中的报废处理。对施救整理费用,查勘人员应填写“施
救整理费用明细表”。
四、 根据受害人提供的受损标的清单,对受损财产按受损程度及类别分
别清点,估算损余物资数量、施救整理费用,损失清单应有受害人、被
保险人、本公司查勘人员的签章。
五、 查勘人员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出险证明、事故报告
和有关单证。理赔人员应督促、协助受害人或被保险人尽快办理上述事
宜。出险证明须加盖公章。
六、 对于损失原因或损失程度不易判定、保险双方有分歧或保险事故是
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应及时聘请双方认可的部门、单位或专家进行鉴
定,尽可能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七、 现场查勘完毕后,应缮制现场查勘报告,写明事故的起因、经过及
案件的分析处理办法。缮制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文
字简炼、情节明了。现场查勘报告必须由查勘人员缮制,并双人签名或
盖章。
第三节 责任审核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责任审核程序见《财产保险实务》。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中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是以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作为
赔偿依据的,本公司应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按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应负的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
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
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
要的生活费用。
保险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后,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
的高低,一般应通过由法院判定。为了避免或减少这项费用支出,对一些索赔金
额不大,责任比较明确的案件(由公正的第三方出具证明),可以与对方协商解
决。有时,产品制造或销售商为了避免在法院诉讼影响其对外声誉,也愿意协商
解决,但必须事先经过本公司同意后,才能向对方承诺赔付。
责任审核所需单证包括:
1、 有关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书;
2、 检验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调查结果证明书(证明事故系保险产品
质量原因所致);
3、 保险产品商标;
4、 保险标识;
5、 有效发票(财产损失索赔);
6、 有本公司理赔查勘人员、受害人、被保险人三方签字的财产损失清单(财
产损失索赔);
7、 伤残/死亡鉴定书(人身伤害索赔);
8、 医疗病历(人身伤害索赔);
9、 保险单复印件;
10、 出险通知书;
11、 查勘报告;
12、 经保险各方协商,同意对受损财产重置或修复的,应有重置、修理
的各种费用报价单及发票。
第四节 赔款计算
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的赔款包括保险产品本身损失赔款及责任方面赔款。
1、 保险产品损失赔款=投损保险产品投保时价值-残值保险产品损失赔款总
额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2、 责任赔款=财产损失赔款+人身伤害赔款+诉讼费
其中:
(1) 财产损失赔款以事故当时受损财产实际价值扣除残值赔偿;
(2) 人身伤害赔款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
补助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
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3) 诉讼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赔付;
(4) 如产品责任事故的发生,产品生产厂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均有责任,
则上述赔款由保险人按其应承担责任比例赔付;
(5) 每次事故的责任赔款应以保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保险期
间责任赔款应以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第五节 结案
一、 结案时,首先应详细审核全卷,查看赔付单证是否有遗漏,一般的
案件应包括如下材料 :
1、 保单复印件;
2、 被保险人填写的“出险通知书”;
3、 检验部门或有关技术部门提供的事故鉴定报告;
4、 保险产品商标;
5、 保险标识;
6、 随产品所附保险卡复印件;
7、 有效发票(财产损失索赔);
8、 有本公司理赔查勘人、受害人、被保险人三方签字的财产损失清单(财产
损失索赔);
9、 伤残/死亡鉴定书(人身伤害索赔);
10、 医疗病历(人身伤害索赔);
11、 赔款计算书;
12、 赔款批单;
13、 现场查勘报告;
14、 经保险双方协商,同意对受损财产重置或修理的,应有重置,修理各种
费用报价单及发票;
15、 拒赔和注销案件、经办人填写“拒赔案件审批单”或“注销案件报告书”一份;
16、 超权限赔案,应有上级公司审批意见。
二、 如有第三者责任,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办理追偿事宜。
第六节 理赔单证清分和流程图
参见《财产保险实务》。
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承保实务
第一节 展业
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下称“本保险”)业务与一般保险业务相比,政策法律性
强,操作程序复杂,风险也较大。凡支公司、办事处和业务部要经营本险,必须
通过所属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经营本险的可
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按揭贷款市场及居民收入的基本情况、保费业务量预测、
经办人员对本保险操作实务的掌握情况等。总公司将对其市场、技术、秩序、组
织、协议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成为本保险承保单位。
本保险涉及四个关系方:投保人—申请按揭贷款购房的个人(下称借款人);
被保险人—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下称贷款行);发展商—借款人所购商品房的
发展商;保险人。
本保险展业方式与其他险种展业方式有所不同。展业时,可直接向贷款行
(被保险人)宣传本保险,让其明白:本保险是保险人为借款人按期履行还款义
务而向贷款行提供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可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促进按揭贷款业
务的顺利开展。
承保单位就本保险业务与贷款银行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必须上报总公司市
场发展部,并提供下列材料:
℃贷款行商品房抵押贷款操作办法;
℃贷款行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贷款行商品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和审批表样张;
℃总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只有在接到总公司书面批复后,承保单位方可与贷款行签订(或续签)本保
险代理协议书。该贷款银行还必须同时为我公司代理“抵押商品住房保险”。
展业时,经办人员应同贷款行、发展商一道,做好向借款人的宣传解释工
作,让借款人确实了解本保险和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的内容及其区别。
第二节 风险状况调查
一、对贷款行的调查。主要研究贷款行的按揭贷款操作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特别了解开展按揭贷款业务以来,是否有借款人不履行《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
如有,进一步了解借款人违约的原因及其后续情况。
二、对发展商的调查。 发展商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状况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近期财务报表和上年度会计报表;
℃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2、项目资料
℃土地使用合同书或土地使用证及付清地价证明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
施工许可证;
℃预售(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登记证注册(外销房需外销批文)
℃商品房介绍和价格表。建议采用与附近条件相仿楼盘的价格横向比较
的方法,初步判断销售价格的合理性。
3、按揭项目合法性审查
在验阅发展商提供的资料基础上,重点确认所有有关政府批文的真实性、
有效性,强调其土地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具备房地产经营权等,确保拟按揭项目
的合法性。
4、发展商资信状况的调查
℃审查发展商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历史、工程技术力量和项目的开发管理
能力;
℃审查发展商上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重点审查资产负债结构、净资
产与负债的比率、近年营业收入、获利能力;审查投资进度是否与工程
进度相当,有无长期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审查银行借款的期限构成,
有无长期拖欠银行贷款;审查贷款项目已有投资的资金来源情况;
℃现场调查项目的资金缺口,落实后续资金的解决办法及可行性;
℃审查预售商品房首期款的回收情况。
三、对借款人的调查
1、原则上贷款期满时,借款人的年龄男性不超过 60 岁,女性不超过 55 岁。
借款人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借款人的每
期贷款偿还额原则上不高于借款人家庭每月固定收入的 30%。查验个人收入证明
和有关财产证明、预付首期款收据、房地产买卖合同。
个人收入和有关财产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或工资单、
个人所得税纳税单、银行存折、汽车、有价证券以及经常汇款来源证明等;私营
工商业者提供单位近期营业税、所得税及财务会计报表。
2、对提供的收入证明与其从事的职业有异议,家庭收入低于月供额差距较
大,还贷能力可能有问题的个人进行调查。
对发展商和借款人的调查内容,一般也都是贷款行发放按揭贷款前需要审查
的。因此,经办人员应加强与贷款行的联系,利用贷款行的技术力量和经验,共
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节 承保
一、本保险的承保原则:
1、新开楼盘的本保险业务必须上报总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所谓“新开楼盘”
系指我公司原先无此楼盘的本保险业务。报批时,承保单位须提供第二节中要求
发展商提供的资料。
2、本保险适用于具备《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的商品现房
或期房的按揭贷款业务。
3、贷款本金不得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商品房的单位价格必须与最低首期
付款成数和最高贷款年限配比(下表中房价的划分仅适用上海市,其他地区的房
价划分由所属分支机构确定后报总公司市场发展部核准)。不符合下列配比条件
的,必须逐单报总公司市场发展部审批,经书面批复后方可承保。
房价(人民币元/平方米) 最低首期付款成数 最高贷款年限
2000~6500 30%(40%) 15 年(20 年)
6501~10000 40%(50%) 10 年(15 年)
10000 以上 50% 10 年
二、投保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同时,办理投保手续:
1、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将一联贷款申请表交保险人留存;同时填写投
保单。投保单一式二联,一联由借款人留存,另一联(经贷款行在被保险人签字
栏签章后)交保险人。
2、借款人必须同时投保“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的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房屋预/销售合同》购房款总额,保险期限应与还款期一致,“抵押商品
住房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本保险单第一受益人为( )”的括号中填贷款行名称。
3、贷款行接受贷款申请表,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贷款资格,然后将一联经各
级领导签字同意的贷款审批表交保险人,作为保险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
受理本保险业务时,经办人员应注意下列几点:
1、向借款人解释投保单中的投保人声明;
2、在签发保险单前须收取本保险和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的全部保险费,保险
费不得分期支付;本保险的保费收据与抵押商品住房保费收据应分别出具;
3、本保险的保险费可由借款人或发展商支付,也可由借款人和发展商共同
支付。但投保人姓名栏中只能填写借款人姓名。
4、必须确保借款人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字”栏中亲笔签字。
三、投保单的填写
1、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中的有关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
2、贷款金额:指贷款本金(不包括贷款利息),它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已付购房款:指购房首期付款。
费率:指速算费率。
保险费:贷款本金×速算费率。
保险期限:同贷款申请表中的还款期限。
3、抵押物地址:指所购商品房的座落地址。
售房单位:房产发展商全称。
四、审核、出单
本保险单必须由承保单位签发,不得委托代理人签单。本保险一律不得给予
费率下浮。承保单位主管经理必须认真审核每份本险保单,并在保单上签字。
签发保险单前,应核实下列几点:
1、已收到贷款申请表和贷款审批表;
2、贷款审批表中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与贷款申请表中的贷款金额和贷款
期限一致,如果不一致,借款人须重新填写投保单,变更有关内容;
3、核对投保单与贷款申请表中的内容,不得有误;
4、借款人已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签章;贷款行已在投保单上签章;
5、借款人已投保抵押商品住房保险;
6、已收到本保险和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的全部保险费。
经核实无误后,即可签发保险单。保险单上有关内容填写要求与投保单基本
一致。但应注意以下三点:
1、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条款规定,“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
利息总和的 75%。”例如: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了 10 万元的按揭贷款,还款期限为
5 年。假设根据银行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万元还本息金额表”查知,五年期按
揭贷款业务的每万元贷款本息总额为 元,则该笔业务的贷款本息总
额为 10×= 元,其保险金额为 ×75%= 元。
因此,可将 元填入保险金额栏内。保险金额一旦确定,不随个人住房
贷款利率的变动而改变。
根据本保险速算费率表查知,还款期限为 5 年的速算费率为 ‰,故应
收保险费 10(万)׉=404(元)(注:不是保险金额×速算费率,也不是贷款
金额×速算费率×贷款年限)。
2、保险期限:按《贷款合同》中首期和末期还款日期填写。
3、特别约定栏中注明:
℃由于借款人与售房人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售房合同》,导致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的,本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本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单一式四联,第一联(正本)交贷款行,其余三联(均为副本)分别由借
款人、保险人和房产发展商执存。
贷款行收到保险单正本及抵押权证(即《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利证
明》)后,与借款人签署《商品房贷款合同》(合同一式五份),交保险人执存一份。
五、退保
借款人如果由于退房、提前还清贷款等原因要求退保的,保险人只有在获得
贷款行同意其退保的书面证明后,方可办理退保手续,并向借款人支付退保费。
退保费=贷款本金×退保费率。
假设借款人申请了金额为 10 万元、还款期限为五年的商品房按揭贷款,保
单签发后的第二个年度,贷款行同意借款人退保。由本保险退保费率查知,贷款
期为五年、保单签发后第二个年度的退保费率为 ‰,则退保费=100,000×
‰=163 元。
六、单证清分与保管
签发保险单后,内勤应将保险单号码抄写在投保单上,并将投保单、保费收
据、贷款申请表、贷款审批表粘贴于保险单副本背面,与《商品房贷款合同》一
起归档,定期交分公司统一保管。
内勤必须另用《承保业务登记簿》记录本保险的承保情况。
分公司业务管理负责人指定专人专柜保管本保险的有关档案。如遇经办人员
变动或部门调整,必须认真、清晰地办好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必须签名确认,确
保单证完好齐备。
附件:开办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业务申请表
开办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业务申请表
办事处(营业部)名称 申请年月
经办外勤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入司年月
贷款银行(分支机构)名称 银行(分行) 支行 部门
办公地址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合作关系程度 □ 有初步合作意向 □ 拟签定代理合同
该行开办按揭贷款业务至今,借款人有无发生违约( )。若有,附具体说明。
去年发放按揭贷款(万元) 按揭贷款成数 最高 成
按揭楼盘性质 □ 现房 □含期房 □含外销房
今年计划发放按揭贷款(万元) 每笔最高贷款额(万元)
预计保证险保费收入(万元) 预计抵押险保费收入(万元)
分公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总公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抵押商品住房保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险种介绍
“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以下称“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向银行申请抵押
住房贷款并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个人和企业法人。同时,在保单中应将贷款银行
列为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标的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所造成的损失和为减少损失所支出的合理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本保险负赔偿
责任。本保险的赔款应划付给贷款银行指定的个人或帐户。
第二节 业务承保流程
1、 销售途径:
本保险主要是通过办理抵押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进行销售,因此在业务开
展以前,应与合作的银行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
人管理和代理合同签订应遵照保监会和总公司兼业代理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投保单发放:
商品房抵押贷款手续主要分为个人自行办理和由与贷款银行签订《商品房
销售贷款合作协议》的房产商代办。因此,本保险投保单可由贷款银行在发放贷
款申请表时直接交给贷款申请人,也可由银行通过房产商交给贷款申请人。
3、 投保单回放:
贷款申请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盖单后,将投保单和贷款申请资料一并交给
贷款银行。银行在审核、同意发放贷款后,通知公司业务人员收回投保单。
4、 出单:
业务人员收回投保单后,由内勤出具保单和保费收据。保单一式四联,第
一联为正本,交给银行执管,并且作为索赔凭证;第二联为副本并代收据,交被
保险人;第三联由业务存档;第四联用于财务统计。保费收据用于公司和银行的
结算凭证,在保费结算时出具给银行。
5、 送单:
公司业务人员应在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公证
手续之日,将出具的保单一式四联送交银行。第一联由银行保管并作为今后的索
赔凭证;第二联在借款人交纳保费时,交借款人作为保费缴纳凭证;第三、四联
在与银行进行保费结算时,由业务人员收回并送交内勤。
6、 保费收取和结算:
保费应由银行代为收取。办事处应在银行设立专门帐户,用于保费的收缴
和结算。投保人应一次付清保费。投保人缴纳保费后,保单第一联留存银行;第
二联交投保人,作为保费缴纳凭证;保单第三、四联在银行加盖现金收讫章后,
由公司业务人员收回,交给内勤。内勤据此编制保费日结单,在保费结算时根据
日结单统计本期保费收入,并与银行核对。
7、 批改:
本保险的任何批改,均要得到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
申请批改。
第三节 投保单填写说明
1、 被保险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与《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和《借款合同》
的借款人一致,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是企事业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
2、 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是个人的,填写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号码,被保险
人是企事业单位,本栏不填写。
3、 保险地址:填写借款人所购住房的详细地址。
4、 电话:填写被保险人的联系电话。
5、 邮编:填写保险标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6、 保险项目:填写保险标的楼盘名称和门牌号码。
7、 购房合同金额:填写购房合同中的房款总额。
8、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应与《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一致,如银行要求,
保险期限可延长 6 个月。
9、 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与购房合同金额一致。
10、 保险年费率:本保险的年费率为 ‰。
11、 年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金额×保险年费率”。
12、 保险费合计:计算公式“年保险费×保险期限”。
13、 特别约定:在本栏中应约定贷款银行是本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章 理赔
本保险出险后的查勘、定损、赔款计算可参考《家庭财产保险》中房屋损
失的处理方法。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仅限于《购房合同》中所限定的物业,对于借款人购房
后,因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添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
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
2、 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在 24 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并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在向本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应提交其持有的保单副本和保单正本复印件。
3、 赔款应根据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的书面协议,划付给双方指定的个人或帐户。
4、 赔款支付后应出具批单,减少与赔款金额相应的保险金额。
船舶建造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展业前的准备
船舶建造险是财产保险类内的新险种之一,是为适应我国的造船工业迅猛发
展之态势应运而生的。该险种相当复杂而又细致,涉及一定的专业技术,是一种
综合了工程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多种险别的保
险。所以展业人员在洽谈、拓展此项业务前,必须对该险种的特征有一完整的了
解。
船舶建造险有如下所列典型的特征与特点:
1、 船舶建造保险具有保额高、时间长、技术复杂的特征。
2、 船舶建造保险的责任范围属列明责任范围型,凡是列明的原因所致的损
失均予以负责。
3、 船舶建造保险的责任范围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建造期间的
责任;第二部分主要是保险船舶下水后普通船舶保险的部分责任。
4、 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含设计责任内容。
5、 船舶建造保险责任范围包含保赔责任内容。
6、 船舶建造保险具有承保区域的特点。
7、 船舶建造保险具有发生保险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出具担保函的特点。
8、 船舶建造险具有多方被保险人的特征。
9、 船舶建造险具有承保前须做风险评估的特点。
10、 船舶建造险具有承保前逐笔申报的严格要求。
除上述提及的特征、特点外,展业人员还须深刻理解以下各项概念:
1、 涉及船舶建造保险被保险人的几个概念:
由于船舶建造保险具有工程保险的特征,所以船舶建造险的被保险人与船舶
建造工程合同的各关系方是相互对应的,即被保险人既可以是建造工程合同其中
的一方,也可是多方。由此被保险人大致可包括以下各方:
(1) 订建人(所有人)──指船东
(2) 建包人(承包人)──负责建包的承包单位
(3) 分包人──指和承包人订立分承包合同,负责船舶建造项目的某一部分
的承包单位
(4) 供货人──指负责提供船舶机器设备的供应商
(5) 其他关系方──指如贷款银行、租赁公司等
2、 涉及船舶建造保险保险期限的几个概念:
(1) 保险期限内的责任开始之两个起点:
a、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指在保单列明的保险地点,保险船舶建造开工
之日。
b、上船台之日──指在建造人船厂的船台上,铺设保险船舶龙骨的开始之日。
(2) 保险期限的责任终止之两个终止点:
a、建成交付时──指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
b、保险期满时──指保单上列明的具体年月日
3、 涉及保险金额的几个概念: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对被保船舶的本身所承担的最高赔
偿责任,只不过此时责任以金额的形式来显现。
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在船舶建造合同中所确认的价值,也称为船舶的
建造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换言之,是指在保险合同项下所
确认的作为保险标的之船舶的完好价值。
暂定价值──指在船舶建造合同中倘以预算价值形式出现的合同价,如果
暂定价值为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的话,保单应同时附上待
建成后根据最后合同价或建成价格相应调整保额与保费的
特别约定。
4、 保赔责任──是指在承保常规船舶中所承保的部分船东责任,船舶建造
保险中含有这种保障责任。
5、 承保区域──指保险人保险保障对地区范围限制的规定,由建造期间和
试航、交船期间两个条款组成。
在了解与理解上述内容后,展业人员还必须对船舶建造保险条款有一相当程
度的了解熟悉,只有这样,才能坦然面向客户,增加接洽业务之商机。
第二节 承保前的风险评估与准备
船舶建造保险正如前节所述是一种造价高、时间长、技术复杂、内涵极丰富
的一种险别,在材料设备运至现场开始到动工建造直至试航成功、验收交接为止
的较长的时期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物质损失、额外费
用及经济赔偿责任。该险种是以船舶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价格为保额的,以重
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船舶和海上装置(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等)在整个建
造期间及试航、交付过程中,由于保单上列明的陆上、海上的风险造成保险标的
的物质损失及碰撞责任、保赔责任和列明的费用的一种保险。
对于这样一种险种,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就显得格外重要,展业人员可按如下
步骤完成评估:
1、 向投保人索取建造船舶文件资料,资料应包括建造合同、承建金额明细
表、船舶设计书、建造进程表。通过对这些文件的审阅,可以具体掌握
与造建工程有关的各项内容,为逐项核实投保申请书的内容提供了依据。
2、 深入现场,作出勘察报告:
(1) 建造人船厂的船台、船坞构造情况及技术指标。厂址周围的地理环境
及自然灾害发生或潜在的可能性;
(2) 建造人厂区内的仓库储存条件及厂内运输系统是否完善;
(3) 建造人的建造同类船舶的能力、技术力量及以往的损失纪录;
(4) 船东供货人及其他关系方的资信、技术能力及与建造人的关系;
(5) 船厂范围内的管理状况及防灾、防损、应急抢救系统是否完善;
(6) 保险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及建造方式和特点;
(7) 被安装机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及制造厂商和其制造能力;
(8) 主机的具体技术性能及可靠性、建造人自建和外购(或外包)的设备的
具体名称和各自的金额,占总价格多大的比例;
(9) 保险船舶预计动工、上船台、下水、试航、交船的日期,以便了解价
值汇集和建造进度;
(10)试航的海域及季节,是否处于台风季节,交船的地点在哪里,是否超
过规定的海里范围内等。
上述是展业人员在建造人现场须了解的问题,对每一问题投保人所作出的回
答或出示文字资料,均应详细纪录下来,以便编写评估报告,必要时结合公司的
承保问卷一并作了解。在公司承保人权限管理中,船舶建造险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展业人员须严格按公司要求进行申报批复制度,所以评估报告又是制度的执行必
备材料。
第三节 填制投保单
在客户同意投保后,投保手续的办理过程则开始进行。展业人员应根据下述
要求,协助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投保单上所列的各项内容均应如实详细填写,不
得遗漏或故意隐瞒。
1、 船舶所有人: 船舶所有人也称船舶订建人,填制时必须将其全称填制清
楚。
2、 是否被保险人: 本栏是船舶所有人(订建人)是否为被保险人的明确指
示栏,因本栏涉及保险责任范围的包含对象,故必须如实填制,不得空
缺。
3、 船舶建造厂: 船舶建造厂也称建造人(或承包人),填制时必须将其全称
填制清楚。
4、 是否被保险人: 本栏是船舶建造厂(建造人或承包人),是否为被保险人
的明确指示栏,意义、制法、要求同第 2 项。
5、 船坞名称: 船坞指用于船舶建造的工程场所,在陆上建造船舶的称船台。
因船坞或船台在建造厂(建造人或承包人)处是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
故其有具体的称谓或编码。这里要求将其所定冠的名称或编码填制完全,
不得遗漏。
6、 地址: 本栏是船坞或船台确切地理位置的方位栏。
7、 船舶名称: 指所建造船舶命名的名称。填制必须完全,如船名暂时没有,
可根据建造合同中的规定的代号填制。
8、 类型: 指船舶的种类及船舶的型号,如油轮、散装货轮等,须据实填写。
9、 总吨位: 本栏填制船舶的载全吨及总吨位,应根据建造合同中的规格填
制,是衡量船舶大小的标志。
10、 船体总长: 指建造船舶的总长度。本栏应根据建造合同中的规格填
制。
11、 型深: 指建造船舶的载重吃水深度,本栏应根据建造合同中的规格
进行填制。
12、 型宽: 指建造船舶的船体宽度,本栏应根据建造合同中的规格进行
填制。
13、 主机型号: 指建造船舶配载的主发动机型号,本栏应根据建造合同
中的规格严格填制,不得有错漏现象。
14、 功率: 本栏为主机功率的明示栏,应按主机供货商所提供的技术资
料中的规格填制。
15、 申请船级: 本栏是建造船舶适航前向国家船级验证机构申请的船级
标准明示栏。
16、 船体下水方式: 本栏是建造船舶下水方式的明示栏,应根据建造合
同中的规定予以填制。
17、 试航区域或航线: 指建造船舶下水试航的区域或航线。
18、 最大单程航行距离(海 ): 指建造船舶试航的最大航程具体海 数
值,应根据建造合同中关于试航条款、交付条款的内容进行填制。
19、 上船台时间: 指建造船舶上船台开工的具体时间,应根据实际日期
如实填制。
20、 下水时间: 指建造船舶下水具体时间,应根据建造合同中的规定填
制。
21、 系泊试航时间: 指建造船舶下水至试航的泊港时间段,应根据建造
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填制。
22、 航行试验时间: 指试航的时间段。
23、 建造完工时间: 指建造船舶完工的具体时间。
24、 合同交船日期: 指建造船舶在建造合同中规定的交船日期。
25、 在造船厂建造的船壳和机器等: 本栏包含两大内容:
1) 船壳在建造合同中的具体项目名称及相应的投保金额数及相应的建造地
址。
2) 建造船舶所配载的机器设施在建造合同中的具体项目名称及相应的投保
金额数及相应的建造地点(注意: 该建造地点应为安装地点)。
26、 由分承包人建造的被保险机器等: 本栏应根据建造合同或建造厂(建造
人或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的分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填制。
27、 保险价值: 本栏应根据建造船舶在建造合同中的建成价格或最后合同
价格。
28、 费率: 船舶建造险的费率按公司的规定费率拟定。
29、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或相对免赔率: 应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商议内
容填制。
30、 总保险金额: 本栏为保险金额合计栏,应以 25-1、25-2、26-1、26-2 的
数值合计为填制内容。
31、 保险期限: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间,应以船舶建造所需要的时间来确
定。
32、 总保险费:本栏为单艘船舶建造保险保费的计算值,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保险金额×(月份费率×建造月份数+基础费率)
应以大写与小写分别填制。
33、 特别约定:本栏为本投保单中要保船舶在船舶建造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
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对要保船舶共同商定的补充内容的详细文字说明。
34、 投保人签章:本栏为投保人填妥投保单后,最后确认投保行为的明示栏,
内容应包括投保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确认日期,签章应为投保人单
位法人公章或投保人单位法人全名章(签字)。
35、 经办:我公司的经办人员在审定投保单填制无误、无遗漏后,在本栏签
名。
36、 核保:根据我公司有关承保人权限规定,承保人必须对投保人提交的投
保单进行审核,确定投保要素的齐全,填制合乎险种条款规定,在上述
内容符合出要求时,行使承保人责权签名准许出单。
第四节 缮制保单
1、业务内勤接到投保单后,经核对无误,即缮制保险单证,并将保单号转
录在投保单及附表的“保险单号码”栏内。保险单一式三联,应在电脑出
单系统中,一次打印完毕。要求单面整洁。保险单内容应与投保单及附
表的各有关内容填写一致。制单完毕后,制单人应在“制单人”处签名盖
章。
2、条款、特别条款和附加条款应在保险单正本背面印上或加贴,加贴的条
款应加盖骑缝章。
3、保险单及附表缮制完毕后,制单人将其连同投保单一起再送承保人审核,
承保人在审核过的保单上签名盖章。
4、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将正本送交被保险人。
第五节 电脑出单操作
第六节 其他
一、批改
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二、出具保费收据
保险单缮制完毕后,内勤应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数额,填写
保险费收据,由投保人凭此缴纳保险费。
三、日结单、登记表
日结单、登记表参见《报表系统实务》。
四、单证清分、归档
保单一式三联,一联正本交客户,一联业务部留存,另一联交代理点。
保费收据,一式六联,一联交客户,一联业务部留存,三联交财务,一联为
存根留存。
保单副本后面粘贴收据、批单、投保单,按顺序无重号、漏号,每一百份装
订成卷归档,作废单证需加盖作废章后按顺序装订其内。
第二章 理 赔
理赔是被保险人建造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
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具体工作。
船舶建造保险理赔工作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节 受理案件
一、 报案受理:建造船舶工程项目出险后,接到报案时应详细询问被保
险人名称、保险单号码、被建船舶名称及地址、出险日期、出险原因、
估计损失,并将这些内容记录下来,同时请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
并提供保单正本。
二、 查对单底:根据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及其提供的保单正本,内勤应
及时抄录有关保险单,批单副本,以便在现场查勘前了解承保情况,同
时要与存案记录内容详细核对。
三、 登记立案:接到出险通知后,内勤要及时在“出险案件登记簿”上编号
立案,所有出险案件无论是否赔付均应编号立案。赔案编号后,内勤应
将赔案编号填在“出险通知书”上,并送承保人签署意见,然后将出险通
知书、抄录的保单副本、批单副本一并交理赔人员签收处理,并建立理
赔卷宗,以后有关该案的各项记录、单证、报告、往来文件等均应归入
理赔卷宗。
第二节 现场查勘
现场查勘是理赔工作的主要环节,是了解出险情况,核定损失的重要步骤
之一。查勘工作质量好坏,对赔案能否及时、准确、合理的处理起着关键的作用。
理赔人员在赶赴现场查勘前,应详细了解建筑工程的承保情况,准备好必要
的查勘工具,及时与被保险人联系,并做到双人同时查勘。
现场查勘的具体任务有以下几点:
1、 查出险时间:看一看出险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限之内,如果不在保险期限之
内,应予拒绝受理。
2、 查出险地点:要了解出险地点是否与保单所载明的船舶建造工程的地址相
一致。
3、 查出险原因:出险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自然灾害、有意外事故,但保险
责任是有一定范围的,查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以确定应
否赔偿。在尚未查清出险原因之前,理赔人员切忌轻易表态。
4、 现场拍照:现场拍照是为了说明现场情况,也是定损的有力证据。所以,
照片要显示出出险地点、现场概貌,并尽可能地反映出受损程度。
5、 施救:理赔人员到达受灾现场后,如果灾害尚未控制,还在继续蔓延,应
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尽量减少损失。如果
灾害事故已经制止,应督促并协助被保险人立即赴受灾现场进行清理共同
研究整理和保护受损财产的措施,防止加重损失,并做好对施救、整理所
需劳力、费用等有关情况的书面记录。
6、 现场初步定损:在船舶建造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鉴于工程所有人(订建
人)在工程合同中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均有条文规定要求,出险部位会
以最迅即的速度予以清理、修复或重建,由此现场查勘的理赔人员应着重
对出险原因、出险部位、出险面积、清理修复方式、用工用时、估计费用
金额等作详细的记录。
7、 查工程进度表及工程分项预算决算书
及时查阅工程进度表及工程分项预算决算书是现场查勘的主要任务之一,
为确定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提供依据。
总之,现场查勘是理赔中掌握第一手材料最重要的工作。理赔人员对查勘
中每一细节问题都要了解清楚并且做记录,以便在审定责任时参考。
第三节 责任审核
承保人及理赔人员对现场查勘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理赔人员应详细
报现场查勘及调查掌握的情况,提出分析意见,以便判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经
研究统一意见后,应将研究的意见记录在案。
审定保险责任必须根据条款列举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来确定是应赔还
是拒赔。由于客观情况错综复杂,保险条款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在处理赔案分
析责任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责任审核时应注意掌
握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是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被保险的建筑工程如果是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在理赔过程中应注意取
得向第三者追偿证明文件。
2、重复保险
在审案时,如发现有重复保险,则应在详细调查核实后,按比例赔偿。
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须编制“拒赔或注销案件报告”,说明拒赔理由,
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门。
第四节 核定损失
船舶建造保险业务发生理赔案件时,在保险责任审定完毕、现场查勘报告及
有关材料收集齐全的基础上,理赔人员应依据理赔原则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
标的损失清单进行核定,具体内容如下:
1、 根据现场查勘记录,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
2、 根据损失程度,对修复范围、修复措施的合理性进行确定。如果我们没有
技术能力对这一合理性进行确定的话,可向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咨询或委托
有关方面专家进行确定;
3、 根据修复范围、修复措施和工程分项预、决算书,确定损失金额;
4、 综合前述核损结果,理赔人员应与被保险人就理赔案件的赔偿问题充分交
换意见,最终以书面协议形式商定赔偿,协议内容应包括详细说明致损原
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合理的施救费用以及船舶建造保险条款、附加
条款所包含的各项责任赔偿金额等。如果协议双方时协议上所列内容均无
异议,便签署一式两份的赔偿协议,一份交被保险人留存;一份归入理赔
案件为案卷材料。
第五节 理赔、单证清分及流程图
按《财产保险实务》的规定执行。
国内货运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
第一节 承保
承保是整个保险业务的基础,承保质量是直接影响着保险合同的正确履行,
因而必须严格按照实务办理,把好质量关。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分为直接业务、代办业务二种。
一、直接业务 是指由保险公司直接接受投保人投保并签发保险单的业
务。
(一) 投保
客户投保时,经办人员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附件一),并要求其按规
定填写。
投保单所列内容如下:
1、 被保险人名称应填写被保险人全称。
2、 运输工具:指运载货物使用的交通工具。
3、 启运日期:有确切时间的,应填明×月×日,无确切时间的,则填写约×
月×日。
4、 起讫及中转地名称:应填写从起运地至目的地,如需中转,应填明中转
地名称。
5、 标记:应填写货物的唛头,货票号码或其它能确定标的物的凭证号码。
6、 保险货物名称:必须写明货物的品名、型号、规格,如果保险货物不止
一件时,则应分别填写,必要时可附清单。
7、 包装单位及数量:须写明保险货物的包装单位、规格(如箱、件、桶、
袋、捆等)、数量或重量。
8、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的确定有如下两种方式:
℃目的地的成本价,即起运地成本价、调拨价、出厂价加运杂费、包装费、
保险费。
℃启运地成本价、即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调拨价、出厂价等(以
发票或调拨单为准)。
对于一张投保单投保不同单价的货物时,应分项列明并总计一个保险金
额.
9、 投保险别:按现行货运险条款,写明基本险或综合险。
10、投保人签章:还应写明投保人的地址、电话。
11、投保日期:投保日期应在货物起运日期前。
投保单必须由投保人填写,交业务人员作为签发保险单的依据。
(二) 接受投保
1、 审核投保单内容。
业务人员在收到投保单后,应审核投保人是否已按投保单所列项目填写齐
全。对危险程度较高或大宗的货物,要注意检查其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或承运部门
规定的包装标准。同时,应了解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腐蚀品、易碎品,以便确
定货物的分类档次及所适用的保险条款。
2、 核定保险费率和计算保险费。
根据货物的危险程度及易损程度,按我司现行货运险费率规定厘订费率并
计算保费。
如是代理人签单,则不需填制投保单,可直接由代理人出单。
(三) 缮制保险单
1、 缮制保险单
应根据投保单所填内容缮制保险单(附件二)一式四联。缮制完毕后,制
单人员应在保险单正副本上签章。
2、 复核签单
保险单制成后,应由复核人员认真复核保险单的各项内容。复核无误后,
由复核人员在保险单正副本上签章,交财务部门收费,投保人一次缴清保险费后,
财务部门在保单第三联上加盖收讫和财务章,再交签单人员在保单正本上加盖业
务专用章,保单生效。上门业务交费一般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
3、 单据清分
保单第四联由业务部门留底,按顺序号归卷。
第三联由财务部门入帐。
第二联为保险费收据,交投保人收执。
第一联正本交投保人。
缮制综合保单,详见《各类非定制保单实务》。
二、代理业务 指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约后,由代理人代为办理
货物运输承保的业务。
(一) 签订代理合同(见附件四)
保险公司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建立,及双方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均需以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为依据。代理合同内必须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双方关系。需写明保险公司、代理人全称。
2、 代理业务范围。
3、 代理业务手续:详细规定:℃使用的条款单证;℃承保签单手续;℃报表
上报期限;℃费率确定依据及印章等。
4、 保险费结算办法:应订明结算保险费的时间、划拨方式等具体方法。
5、 代理劳务费给付标准、结算办法和期限。代理劳务费不得从保费中内扣。
6、 附则,具体可包括如下内容:℃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后,代
理人应协助做好查勘现场工作;℃代理人应配合保险公司搞好防灾防损工
作;℃应有违约条款,约束双方认真执行代理合同,代理人只能在保险公
司给予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保险公司应负责对代理业务经办人进行业务
辅导和培训;℃保险公司负责代理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7、 合约时效:一般不定期限,生效后如一方因故要求终止合约时,须于一
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对方,始得终止代理关系。
8、 双方签章及签约日期。
(二) 单证的分送及归档
对代理人填制的“货运险保险费结算清单”(附件五),保险公司应逐项
核对。核对无误后,劳务费按合同规定给付。其他规定详见《兼业代理人操作实
务》。
第二节 批改和退保
1、 批改申请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后,如需要变更保单所列项目,如改变运
输工具、运输线路、保险货物、增减保额时,必须填写批改申请书,申明批改事
由,连同保险单正本交保单签发人。
2、批单签发
批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批单各联必须粘贴在保单的相应联式上,并
加盖骑缝章。
如果保险单已随同货票送达收货人时,批单签发人员必须要求批改申请人
负责将批单及时送达收货人,并粘贴在保单正本上。
批改内容必须填写清楚明确、数量、金额必须注明增减情况,并写明有效数
量和金额。
3、 其他内容详见《批单实务规定》
4、 退保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已投保的货物没有起运前,要求取消保险,必须提
出书面申请,连同保险单送签单公司。业务经办人员接到申请后,经核查,货物
确未起运,报请业务负责人同意并在退保申请书上签批办理保险退保手续;
℃调出业务部门留存的保单副本,加盖退保印记。
℃收回保单正本,并加盖退保印记。
℃把退保单申请连同原保单正本送财务部门,通知退费。把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出具的收费收据连同退保申请由财务部门在原保单正本上或退保申请上写
明退费日期送回业务部门,粘贴在原保单副本上。
℃退保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填写日报表。
第三节 日结单、登记表
日结单(附件三),登记表详见《报表系统实务》。
第四节 归档
详见《财产保险实务》。
第二章 理赔
第一节 理赔
根据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标的流动范围大的特点,为了认真、及时地做好
货运险的理赔工作,更好地为保户服务,从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心搞好理赔
工作,维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
一、接受报案
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须向出险当地保险公司报案。业务接待人员在
了解承保情况、检查运单后,应要求报案人填写“出险通知书”(附件六)。接待人
员须将报案情况填入“报案登记单”。如是异地出险,且报损金额较小,可直接委
托我司国内货运险检验代理人,具体方法是填制“代检验/理赔/追偿委托书”(附件
七)并以传真方法发至委托单位。另,对于索赔金额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