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1005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特别声明与承诺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
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
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
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
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
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
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
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
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
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
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
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
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
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
本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本计划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的比例
最高可达本计划资产净值的 10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计划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 12 个月
的锁定期,即在最短 12 个月的期限内,本计划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让
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
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并由本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
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成为本计划的投资人为视为同意资产管理人以短信、
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向其发送有关本计划以及资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服务信息。
资产委托人可自助登陆资产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咨询资产管理人相关服务人员查
询本计划运作相关信息。
资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本声明
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
还应向资产管理人和本计划资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资产委托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前言............................................................................................................................................4
二、释义............................................................................................................................................5
三、声明与承诺................................................................................................................................7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9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1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2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3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8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9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2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3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4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7
十五、越权交易..............................................................................................................................31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3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8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41
十九、报告义务..............................................................................................................................42
二十、风险揭示..............................................................................................................................45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47
二十二、清算程序..........................................................................................................................48
二十三、违约责任..........................................................................................................................52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53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54
二十六、其他事项..........................................................................................................................55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
“《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
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
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
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财通基金-富
春定增 100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
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
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
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
6、资产管理计划:指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1005 号资产管理计划
7、投资说明书:指《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1005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
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推介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工作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9、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10、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
的工作日
11、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
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12、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
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3、期货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用期货账户
14、委托财产/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
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
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6、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7、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
计划份额的行为
19、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
计划份额的行为
20、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的行为
21、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
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2、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12 年 1 月 1 日的
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3 年 1 月 1 日等。如无年度对日或年
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4、计划财产净值:指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5、计划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计划财产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
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26、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7、本合同生效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或者提前结束销售期
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
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
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
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
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
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
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1005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参与各类定增项目,力争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18 个月;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届满 18 个月对应日止(不含本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的,本合
同相应提前终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合同生效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
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
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在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提前终止。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
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
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
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指定渠道进行销售。具体销售
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
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率为 0%。
(四)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
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
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
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
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
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七)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计划份额归
资产委托人所有;计划份额的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利息金额以注
册登记机构的数据为准。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
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
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
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
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
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
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
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设开放日,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
请,资产委托人也不可对所持有的本计划的全部或部分计划份额申请违约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满足计划份额转让条件的,资产委托人可向资产管理人申请
份额转让。
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自律政策、协议或承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
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资产管理计划设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
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证其资质、资金来源及投资行为没有任何法
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协议、承诺方面的障碍和约
束,投资人承诺就其违反本款规定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向管理人承担全面、及时、
恰当的赔偿责任。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
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因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资产委托人应事前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
券。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联系人:韩金
联系电话:021-2053 7771
传真:021-2053 7971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
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
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
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
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资产管理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
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住址:杭州市中河中路 150 号
负责人:张松财
联系人:胡兰兰
联系电话:0571-87336093
传真:0571-87808186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
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
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
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
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
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存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
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
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参与各类定增项目,力争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股票(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包
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现
金及股指期货。
其中,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固定收益品种
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组合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100%~0。
(三)投资策略
1、股票的投资策略(不含非公开发行股票)
在系统分析宏观经济和宏观政策的基础上,主动判断股票市场未来一定时期
的整体运行趋势,以及不同风格类型股票的相对走势,选择具有预期超额收益的
股票类别进行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将积极在市场上寻找处于定向增发锁定期内,
且正股价格低于增发价格的股票;同时,本计划管理人将主动在市场上寻找折价
率高、估值低、成长性良好的大宗交易股票投资机会。
2、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策略
定向增发是指向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本资产管理人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结合市场未
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
险水平,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
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
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3、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策略
本资产管理人在积极参与风险较低的定向增发项目的同时,将根据对股票市
场系统风险状况的判断,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当判断股票市场处于
持续下跌或预期即将进入较长下跌阶段时,本组合将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定
增股票现货组合的系统风险,以获取定增股票现货组合与股指期货经对冲后的绝
对收益。
4、债券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通过跟踪分析各项宏观经济指标的变化,考察宏观经济的变动趋势
以及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在宏观经济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管理人将对于预期债券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建立对预期利率走势
的基本判断。
本计划将投资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和央行票据,以回避利率上升而导
致的较长久期券种的跌价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
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
价风险;在预期市场利率下降时,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
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
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固定收益品种投
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总值的 0~100%;组合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为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100%~0。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
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完毕。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投资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
3、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追求稳健收益为投资目标,不设
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型产品,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
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
间。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
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徐益鋆先生和彭伊雯女士。
投资经理简历:
徐益鋆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浙江大学本科。曾任浙江
祥生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助理、海通证券研究所助理基金分析师。2011 年加入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职于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现担任财通基金多个专户
产品的投资经理。
彭伊雯女士,杜伦大学金融管理学硕士。2013 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投资经理助理,现担任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向销售机构提供
资产委托人名单,并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
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
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
产。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计划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
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需要开立基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委托财产存放于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
的【银行间同业存款利率】。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资产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
(“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
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
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
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
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
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
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
作为应急方式备用。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
进行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
达。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
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
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
指令时,应至少提前两个小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
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
复核无误后依照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
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
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
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
有效性。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
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
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
托管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资
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
送达资产托管人。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
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
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改正。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
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资产管理人
并通过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生效日期。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列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资产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
晚于通知列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变更被授
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
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
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
的划款指令,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
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
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
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
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
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
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
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
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
失的情况除外。
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
与其签订专用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委托财产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公司,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
(二)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
算交割,全部由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
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总行作为特别结算参与人代理所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进行结算,场内证券
投资的应付清算款由资产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的交收指令主动从银行托管专户
中扣收。
本资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资产托管人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及其他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2)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总行为履行
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
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资产
管理人承担。
(3)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
解决。
2、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对于场外的证券交易,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
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对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若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管理人应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最终交收
时间前补足款项,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所需的合理时间,至少提前两个小时发送划款指令。由于资产管理人过错导致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给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
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
由于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
抗力的情况除外。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
序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确保
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
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
交收信息一致。对于 T+0 深圳交易所非担保交收交易,若管理人未能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的,托管人有权根据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的数据,从托管账户中直接扣划相应资金用于资金交收。如由于资产管理
人过错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
担赔偿责任。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定期对资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
行核对。
(四)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期货前,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
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和期货公司等应就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
议。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资产管理人选定的期货
经纪公司负责办理,资产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
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资产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
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五)参与或退出的资金清算
1、T 日,客户进行参与或退出申请,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计算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并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并向注册登记
机构发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T+1 日下午 14: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计
算参与份额或退出金额,更新资产委托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
据向资产管理人传送,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
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资产管理人应开立并管理专门用于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清
算的“清算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资金账户)与“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
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
4、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净额在最晚不
迟于 T+3 日 16:00 前在管理人开立的“清算账户”和托管账户之间交收。
5、如果当日为净应收款,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
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资产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当日
为净应付款,资产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
付的资金,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资产托
管人承担。
6、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将参与或退出汇总数据传送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应对传递的数据真实性负责。资产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
资产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退出款项。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
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
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资产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发生超买行
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1:00 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以下约
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托管人监督投资
计划限制不包括投资策略的相关内容)。
(1)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本计划财产的投资范围是:股票(包括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债券、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现金及股指期货。
(2)对计划财产的下列投资限制要求进行监督:
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
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固定收益品种投资合
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0~100%;现金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总值的 0~100%;组合所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为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100%~0。
托管人系统完善前,暂不对涉及国债期货的投资品进行监督。
(3)对计划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a、承销证券。
b、投资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
c、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资产托管人在其可观测的范围内对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在每个工作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
债。
5、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上市流通的基金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截止最
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D、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
交易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
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7)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
以实收利息入账。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
产托管人进行核对。资产管理人应优先使用电子直连方式与资产托管人进行计划
财产估值核对。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
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
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
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
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费。
2、资产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业绩报酬。
5、产品验资费用。
6、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
7、计划设立及备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费用。
8、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9、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费。
10、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资产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管理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
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
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户名: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1001156709300057557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老西门支行
摘要中备注: 管理费
2、资产托管费
资产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的 % 年费率计提。资产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计划财产净值
本计划的托管费按前一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
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下季初三个工作日之内,
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其他应付款待清算过渡款项-托管业务清算过渡户
账号:1201000111200508020
开户银行: 工行浙江省分行清算中心
摘要中备注: 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按计划份额初始规模的 %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N
H 为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计划份额初始规模
N 为计划存续期限,本计划为 年
本计划的销售服务费于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一次性计提。由资产管理人向资
产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提供的计划份额
初始规模数据复核后于本计划生效后五个工作日之内,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销售服务机构,并在剩余期限内逐日摊销。
4、业绩报酬
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财产清算完毕时,资产管理人按计划终止时计划份额在
该期间投资增值部分(包含收益分配部分和净值增长部分)超过计提基准的 20%
收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S×NAV0×[(NAVT—NAV0)/ NAV0—B]×20%
其中:
S 为计划终止时的计划份额数
NAV0 为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初始份额净值
NAVT 为计划终止日时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加上持有期每份额累计派发现
金红利
B 为业绩计提基准,本计划为 10%(非年化)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资产管理
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从退出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
理人。
5、上述第一款中 5 至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
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
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一)推介期报告
1、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正式办理资产管理计划推介业务前,将投资说明书在管理
人网站上公布。
2、计划生效公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次日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运作期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
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
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提供资产托
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资产管理人。
本计划成立不足两个月或本计划终止当年,可以不编制年度报告。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计划季度报
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
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本计划成立不足两个月或本计划终止当季,可以不编制季度报告。
(3)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周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净
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4)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必须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①涉及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
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①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①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
告一次。
2、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及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计划
的信息。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
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
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委托人。
(三)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1、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资产管理
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应当就公平交
易制度执行情况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业绩比较、异常交易
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特定资产管
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业绩明显差距分析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分析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
的业绩表现。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若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类似的证券投资基
金和其他委托组合之间的业绩表现有明显差距,则应出具书面分析报告,由投资
经理、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成为本计划的投资人为视为同意资产管理人
以短信、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向其发送有关本计划以及资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服
务信息。资产委托人可自助登陆资产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咨询资产管理人相关服务
人员查询本计划运作相关信息。
二十、风险揭示
投资本计划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一)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 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投资的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三) 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
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在某些
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
的实现。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需要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而不能
迅速转换为现金或变现为现金时将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产生不利影响时,都会影
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运作和收益水平。
另外,当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可能存在个别证券不能及时变现,从而导致
该部分清算财产的分配延后。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成交价格可
能与计划终止日的估值价格存在差异。
三、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
技能等影响其对信息的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计
划的收益水平。因此,本计划的收益水平与本方案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计划可能因为投资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本计划
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产品中。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投资运作中,如果资产管理人的信用研究水平不足,对信用产品的判断不准确,
可能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期货投资风险
本计划的投资范围包含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实行
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高杠杆性,高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
行情时,标的资产价格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委托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
特定风险
1、本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而非公开发行股
票往往有一定锁定期。在遇到市场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资产管理人难以
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2、本计划投资于股指期货,资产管理人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判断多空方向,
如资产管理人判断错误,可能导致资产出现实际损失。本投资组合将适时采取套
期保值操作,以规避股票现货组合的市场系统风险。但当股票现货组合市值的波
动过于剧烈,或由于股票现货组合的贝塔系数稳定性较低,或者期货交易所对保
证金比例的调整过于剧烈,可能导致套期保值策略执行过程中误差较大,整体组
合的系统风险暴露程度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套期保值策操作失败。
3、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
包括任何形式的违约退出。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
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和运作的风险。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
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资
产管理人可与资产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人
应向资产委托人履行告知义务。
(二)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
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8、本计划存续期满一年,且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的(停牌股票除
外),资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9、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二、清算程序
(一)清算组的成立及职责
本合同计划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组织成立计划资产管理财产清算组,负责计划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等相关事宜,也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双方职责如下:
1、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
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视情况代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8)向资产委托人发布清算通知、清算报告;
(9)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11)履行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计划财产清单;
(3)复核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计划财产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履行与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二)资产核对与变现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向管理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
自然日财产清单,列示计划财产的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
2、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
自然日计划财产资产负债表和计划存续期的利润表,托管人自收到后 1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核确认;
3、合同终止日后,计划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
计划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合同终止日起 2 个交易日内由管理人进
行强制变现处理;计划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
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
(三)清理计划财产债权、债务
1、计划财产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
及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资产托管银行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
银行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计划财产债务主要包括计划财产应付管理费、托管费、银行间账户维护
费、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偿由管理人、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
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计划财产债务清偿应
于合同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管理
人和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计划财产中预提。
3、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计提。
(四)清算报告
1、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在合同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计划财产的清理、确
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如遇上述特殊
情况,则应在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2、在清算报告出具后,视情况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3、在清算报告出具后,视情况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支付清算财产
自计划的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按清算完成后计划财产的资产负债情况及双方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由管
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清算财产,
具体安排如下:
1、托管人匡算合同终止日的下月需调整的支付的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及截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按照托管银行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规定的利率计息,并由管理人
进行复核;
2、管理人将按复核的结果,向计划财产垫付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及截
至计划财产支付日前一日的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利息;
3、托管人依据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清算款。
(六)账户销户
1、计划财产账户销户
计划财产的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托管人按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各
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给以必要的配合。
2、支付垫付资金
对于在结算备付金账户、交易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登公司相关政策
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2 个季度可以完成清理。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交易保证金
账户利息以中登公司实际支付为准。资产托管银行资金账户利息于该计划所有资
金往来业务结束日结清。相关利息结清后,托管人应向管理人提供书面确认数据,
由管理人向托管行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中登公司支付的结算备付
金、交易保证金以及中登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资产托管银行资金账户利息划付
到管理人指定帐户,并注销该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对资金划付过程中产生的银
行汇划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支付款项中扣除。
(七)计划剩余财产的分配
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
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及各项负债后,在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按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在持有人之间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 1、2、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份额持有人。资产
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应在该证券可
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在计提相关费用后(包括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按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
务,直至所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全部清算完毕。
(八)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视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九)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
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
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及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资产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5、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
理人致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
承担任何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四)在本合同存续期内,本计划不允许资产委托人申请违约退出。
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
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
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为 18 个月。出现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的,本合
同相应提前终止。
二十六、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
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其他方当
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部门要
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资产管理人执壹份,资产委托人执壹份,资产托管人执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特殊风险揭示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本计划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本计划资产
净值的 10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本计划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 12 个月的锁定期,即在最短
12 个月的期限内,本计划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
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
届时,您需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
本计划不开放参与和退出。本计划存续期为 年,这意味着您可能在该段
时间内,不能退出本计划,不能让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现。如您可能在
该时间内,对资金有较大的使用需求,您应不适合参与本计划。
资产管理人已就上述风险对您进行了充分揭示和披露,并不会亦不应就上述
安排对计划资产或您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资产管理人提醒您充分
关注本计划的相关安排,且审慎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资金流转状况等,并合
理做出投资决策。
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知悉和同意,就本合同签署与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
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您的投资行为表明您对上述风险和安排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该等安排,且愿意
承担该等风险。您的投资行为亦表明您已充分知晓资产管理人不会在任何情形或
场合下,对本计划的投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本计划组合资产
或您给予任何形式的赔偿、补偿;您亦已充分知晓和同意,您不会亦不应在任何
情形或场合下,对资产管理人提出赔偿、补偿请求。敬请您在投资前,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以下无正文)
以上《特殊风险揭示函》的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资产委托人/被授权人认真阅读后抄写)
法人加盖公章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请资产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请填写:
(一)资产委托人
1、自然人
姓名:
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证件号码:□□□□□□□□□□□□□□□□□□
2、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二)资产委托人认购金额
人民币元整(¥)
(三)资产委托人账户
资产委托人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资产委托人名
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认购、参与和退出计划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资产委托
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名称:
(本页无正文,为《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100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
署页。)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或 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期货风险揭示函
尊敬的先生/女士:
本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期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投
资期货风险揭示函》。本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期货,投资于期货会致使委托资
产承受以下风险:
一、期货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工具,期货合约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价格变动等
诸多因素,并且远期价格与即期价格不时背离,该等因素均无法为资产管理人准
确判断,因此委托资产投资期货可能由于资产管理人判断错误而导致损失,且资
产管理人该种判断错误是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
二、期货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工具,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具有杠杆性,高杠
杆效应放大了的价格波动风险;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
会使委托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三、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对资金管理有较高要
求;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会导致保证金不足,如果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追加保证
金,委托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平仓,致使委托资产遭
受损失。
四、期货交易必须通过具有合法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进行,委托资
产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能给委托资产带来
损失;委托资产所选取的期货公司作为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
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
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平仓时,投资者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平仓而遭受损失。
五、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一样,行情系统、下单系统等可能出现技术故障,
导致无法获得行情或无法下单;或者由于资产管理人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操作失
误,都可能会造成委托财产的损失。
六、期货市场在运作中由于管理法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可能产生流动性
风险、结算风险、交割风险等,该等风险都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
七、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
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委托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委托资产可
能因此而导致损失。
八、“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套期
保值”同样会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九、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委托资产将承
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
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管理人的交易
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
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
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中断。
十、其他不可抗力情形所导致的委托资产从事期货交易损失的风险。
(以下无正文)
以上《期货投资风险揭示函》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资产委托人/被授权人认真阅读后抄写)
法人加盖公章 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附件 1:
划款指令授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100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
你行发送保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日常业务往来
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
范围内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
姓名 权限 印章样本
指令发
送用章
(用章样本)
日常业务
往来用章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划款指令方为有效。
2、划款指令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签发。
3、其他本协议项下应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发出的书面文件、传真、信函、
协议文本复印件等除划款指令、签署本协议、签发授权书等以外的文件,加盖上述日
常业务往来用章后方为有效。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