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控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
主要指标解释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表主要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及要求
1.普查表中的指标包括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时点指标的时间为 2004年 12
月 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 2004年日历年,即 2004年 1月 1日至 2004
年 12月 31日。
[试点表中时点指标的时间为 2003年 12月 31日,时期指标的调查年度为
2003年日历年,即 2003年 1月 1日至 2003年 12月 31日]
2.普查表中的各类统计分类、目录和代码均为全国统一的标准,必须严格贯
彻执行。
3.“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全部法人单位,包括比照法人单位
填报普查表的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法人单位所附属
的产业活动单位。
4.单产业法人单位(无下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一套表,
但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多产业法人单位(具有多个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一套表,
其法人单位本部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还要分别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多产业法人单位与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1.
同业(按行业大类,下同)并在同一地区(省)时,由多产业法人单位统一填报全部
法人一套表。2.同业但不在同一地区时,多产业法人填报的“企业财务状况”应
包括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应数据;多产业法人填报的其他表,只包括与法人在
同一地区产业活动单位的相应数据;与法人不在同一地区但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
应向所在地普查机构报送“商品销售分类”和“住宿和餐饮企业经营、财务情况”
中的补充资料的数据。
含有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第一产业法人单位负责布置和收集并向当地普
查机构上报其附属的第二、三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表,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5.普查按法人单位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调查,即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
动单位在同一地点的,按单位的实际所在地由法人单位负责进行普查登记,并向
当地普查机构上报各项普查表。
对于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是同一地点的企业(即所
谓异地经营企业),或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又变更了地点的企业,普查时都要按实
际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
但下列情况除外:
⑴建筑业企业:按法人企业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
⑵交通运输业企业:按法人企业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
⑶行政单位:在外省的非法人办事机构(如办事处、联络处),由派出省进行
普查登记。但办事机构兴办的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应按在地原
则进行普查。
6.普查表的各个项目以及编码都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需要文字表述
的,必须用汉字工整、填写清晰;需要填写数字的,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7.在填写普查表的属性标识时,首先在选中的属性代码上划圈,然后在□中
填写代码,每□中只填一位数字。
8.“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凡属某一行业
或某类单位填报的项目,其他行业或单位免填。
9.普查表内所有价值量指标均以人民币计量,按标明计量单位填写;以外币
计量的价值量指标,均以 2004年 12月 31日的汇率的折合成人民币填写;普查
表内填写所有数字一律取整数(重点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主要工业
技术经济指标除外)。
第二部分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1.单位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具体填写规定如下: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
用临时代码。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
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 8
位,
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
门从临
时码段中赋予代码。临时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地方各级统计
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2.单位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
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
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
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
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3.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
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
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
码等。本栏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要求写明
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
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
项。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
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行政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共有 12位阿拉伯数字,
分为三段。第一段为 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统一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9)填写;第二段为 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
和乡;第三段为 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第二段和第三段代码
按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编制
并填写。
第二段 3位代码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
镇,“2和 3”表示乡,“4和 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
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街道的代码从 001-0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镇的代码从 100-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乡的代码从 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从 400-5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 3位代码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 3位顺序码表示。
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1)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 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 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
5.通讯号码(05):包括长途区号、电话号码、分机号、传真号码、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
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
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6.行业类别(06):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本项分二部分填写:
(1)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栏,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具体填写各单
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
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只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并在第一个产品名称后注
明“军工”。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主要产品)名称。
(2)行业代码栏,基层单位免填。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
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行业小类代码。
军工企业兼生产民品的,即使目前企业的民品产值大于军工产值,但军工企
业的生产方向并未改变,由普查机构按军工生产的性质划分行业并填写行业小类
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7.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指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
机关)名称和登记注册号码。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本项标识为复选指标,即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多个时,可复选多项。
不属于前三项的选填“其他”,并在后面的方框内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
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以及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律选填“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登记注册号码只填写在工商、编制和民政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
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
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
证号。
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企业或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
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各种:
8.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
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
国有独资公司。
9.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0.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
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
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
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
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11.国有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12.集体联营企业: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13.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14.其他联营企业: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
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
司分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5.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6.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7.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
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
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
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
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18.私营独资企业: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
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
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19.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
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
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20.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
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21.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
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2.其他内资企业: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3.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
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4.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
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5.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
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6.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
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
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
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8.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
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29.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3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
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
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1.国有经济控股情况(09):本项限全部企业法人填写。
32.国有绝对控股: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大
于 50%的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为“国有”、“国有联营”和“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必须选填
此项。
33.国有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
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 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
对控制);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34.其他:指除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企业法人。
35.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
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中央、省、市(地区)、县、街道、镇、
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和其他。本项限法人单位填写。
在填写隶属关系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2)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及集团军办的国有单位,
划为中央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区办的国有单位,划为省(自治区、
直辖市)属单位。
(3)乡改镇的原乡办企业(单位),如果还隶属于乡镇企业局管理,该企业(单
位)的隶属关系仍应填“乡”。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单位填“其他”。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
体企业,隶属关系也填“其他”。
36.开业(成立)时间(11):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
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合并或兼并的企业,按合并前主要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或最早开业
时间)填写;
(4)分立企业按分立后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独立开业)的时间填写;
(5)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企业,按领取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37.营业状态(12):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本项限企业法人和生产
经营性活动单位填写。
38.营业:指全年正常开业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包
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企业视为营业。
39.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产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生
产经营的企业。
40.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业,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
工作。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
行基建等。有些三资企业虽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未正常投产开业,仍属于筹建。
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政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
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1.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的企业,包括关闭、注销、吊销
的企业,但不包括破产企业。
42.当年破产:指当年依照《破产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的企业。
43.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
44.执行会计制度类别(13):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事业会计制度、行
政会计制度和其他四种情况。本项限法人单位填写。
45.企业会计制度:指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运输
(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
制度、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
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会计制度、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会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
业会计制度、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制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等的企业(单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46.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指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包括执行特
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如执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
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物
资储备资金会计制度等)以及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但不包括实行
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47.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指执行行政会计制度的单位。包括各类行政机关、
政党机关及社会团体。但不包括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
48.其他:指不执行以上三类会计制度的单位。
49.组织机构类型(14):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50.机关: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
队武警、政协组织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
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
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
其办事机构。
51.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上述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52.企业: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53.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
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4.工会成立情况(15):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55.产业活动单位数(16):本项限多产业法人单位填写。
单产业法人单位填本项时在“总计”项选填“1”,并在相应专业项填“1”。
多产业法人单位填报本项时,要填报其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在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总计数,并分别按农林牧渔业、工业、
建筑业、交通运输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餐饮业、房地产业、住宿业和其他专
业填报。其中“其他产业活动单位个数”指除前 8项专业以外的产业活动单位个
数。
56.从业人员(17):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年末实有人员数。
除当年关闭和当年破产的企业免填外,其他单位均应填写本项指标。
从业人员包括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再就
业的离退休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
劳动关系的职工。
57.具有高中学历的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
成人高中,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的人员。
包括等同于高中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专的人员。
58.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并取得毕业
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5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并取得
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60.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研究生、硕
士、博士研究生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包括肄业、在读或辍学人员。
6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指受聘高级技术职务或具有国家规定的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
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
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
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
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
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62.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指受聘中级技术职务或具有国家规定的中
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
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
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
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63.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指受聘初级技术职务或具有国家规定的初
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
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
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
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
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
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64.高级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
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证书的人员。
65.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
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
的人员。
66.高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
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
证书的人员。
67.中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
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
证书的人员。
68.企业主要经济指标(18):限企业和生产经营性单位填写。
69.全年营业收入:指企业(单位)全年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产品
或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全年营业收入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
各自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
和填写。
70.主营业务收入:因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
工业企业是指产品销售收入,包括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收入和对外加工费收
入。商品流通企业是指商品的销售收入,包括自购自销商品的销售收入、接受其
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以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建筑业企业是指承包
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以及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房地产开发企
业是指对外转让、销售、结算和出租开发产品等所取得的收入。运输(交通)企业
是指沿海、内河、远洋和汽车运输企业经营旅客、货物运输业务所发生的运输收
入,海、河、港口企业和经营装卸业务的汽车运输企业的装卸收入,企业经营仓
库、堆场业务发生的堆存收入,企业经营各种代理业务发生的代理收入,海河港
口企业的港务管理收入。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指饭店、宾馆、旅店、酒楼、餐馆、
理发、浴池、照相、洗染、修理和咨询等服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指各类企业主营业务以外其他业务或不独立核算的附营业务
所发生的收入。
71.资产总计: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
数填写。
72.企业集团情况(19):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
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
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
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包括:一是中央管理的企
业集团;二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三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
企业集团;四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五是企业集团
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家子公司。母公司和
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1亿元人民币以上。上述五类企业集团的统计调查单
位是以母子公司为整体的企业集团,即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
外的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子公司(单位);不包
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上述企业集团中交叉重复的以母公司为主填报。本项
限企业集团及成员企业填写。
73.企业资质等级(20):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
能力和建设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划分的等级。本项限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
法人填写。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证书填写;
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填“9999”,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其他”。
建筑业企业凡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设部令 2001年第 87号〕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已经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其证书编号的前 4位代码填写。第
一位是序列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资质序列。其编码规则为:A施工总承包、
B专业承包、C劳务分包;第二位为级别代码,代表企业主项资质的等级。其编
码规则为:0特级、1一级、2二级、3三级;第三、四位是专业代码,代表企业
主项资质的类别。其编码规则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划分
(具体填报代码目录附后)。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 2000年第 77号)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暂定级和没有
级别的填写“其他”。
74.调查类型(21):本项基层单位免填。由普查机构按上年年报的报送情况
填写。
75.产业活动单位类别(00):产业活动单位分为本部和分支机构。本项限产
业活动单位填写。
76.本部:指法人单位中起领导和核心作用的产业活动单位。
77.分支机构(分部、分厂等):指法人单位中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除本
部以外的其他产业活动单位。
78.经营(销售)收入(22):指各类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或不独
立核算的附营业务所发生的收入。
企业(单位)填写全年营业收入指标时,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各自
的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本年累计数与“其他业务收入”的本年累计数之和填写。
79.行政事业单位支出(23):指具有行政事业性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日常业
务支出,包括除固定资产购置以外的所有经常性业务支出。
80.归属法人单位情况(24):反映产业活动单位与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的关系。
主要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所归属的法人单位的代码、名称、详细地址,以及法人单
位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和联系电话。本项限产业活动单位填写。
第三部分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附表指标解释
一、计算机使用情况
1.本单位年末拥有计算机数:指报告期末本单位拥有的各种型号的计算机数
量,包括大、中、小型计算机,个人计算机,以及笔记本电脑。所有法人单位均
应填写本项。
2.微机(包括笔记本电脑):指个人电脑和笔记本电脑。不包括便携式 PDA。
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二、软件情况
3.自行研制供内部使用软件开发支出:指本单位自行开发研制,且供本单位
内部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研究开发支出。包括本单位与外单位共同开发的软件,
以及正在研制过程中的软件研究开发支出。不包括用于对外销售的软件研制研究
开发支出。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4.嵌入产品的软件开发支出:指在本单位生产的产品中嵌入的计算机软件的
研究开发支出。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5.软件对外销售额:指销售本单位开发研制的计算机软件取得的销售额。预
收款也包括在内。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6.直接参与软件研制的人员:指本单位直接参与研制计算机软件的工作人员。
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三、单位内部物业管理情况
7.年末自管房屋建筑面积:指所有权归本单位所有,由本单位管理的房屋建
筑面积,包括厂房、住宅、办公楼、学生宿舍等。不包括职工已购买的住宅。所
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8.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
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四、单位内部图书室(馆)藏书
9.单位内部图书室(馆)藏书量:指单位内部的图书室(馆)、阅览室储藏供阅
览的图书数量。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五、能源消费(工业、交通电信企业免填)
10.煤炭消费:指本单位在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中消费的煤炭和煤制品(煤球、
煤饼、蜂窝煤,1公斤=公斤煤炭),包括单位附属的食堂、浴室等辅助设施
的消费。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11.汽油消费(1公斤=升):指本单位在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中消费的
汽油,包括单位拥有的全部交通工具消费、附属的车队、食堂等辅助设施消费,
以及其他方面的消费。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12.柴油消费(1公斤=升):指本单位在各种经营及业务活动中消费的
柴油,包括单位拥有的全部交通工具消费,附属的车队、食堂等辅助设施消费,
以及其他方面的消费。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六、水消费(工业企业免填)
13.全年水消费量:指企业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购自自来水公司的水和通过
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用水量。取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填报,地下
水和地表水指直接采自河流、湖泊等地表水源的用水量。所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
本项。
14.全年水消费金额:指报告期购买自来水和使用地下水及地表水所支付的
费用。包括购买自来水的费用和排水(污)费用,包括资源税、排水(污)费等。所
有法人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七、附营住宿业单位床位情况(住宿企业免填)
15.附营住宿业床位数:指法人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拥有的
供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包括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由拥有附营住宿业产业
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八、附营餐饮业单位经营活动(餐饮企业免填)
16.营业额:指法人单位所属的餐饮业活动单位的全年营业额,包括商品零
售额和其他服务性收入。由拥有附营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17.餐位数:指法人单位所属的餐饮业活动单位可同时容纳就餐人的数量。
由拥有附营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
九、附营批发零售业单位商品销售活动(批发零售企业免填)
18.商品销售合计:指法人单位所属的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外销售商
品的金额。由拥有附营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的法人单位填写本项,下同。
19.批发:指除零售以外的一切商品销售活动,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
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和出口。
20.零售:指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作为生活消费和公共消费的商品。
21.食品、饮料、烟酒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食品。包括肉禽蛋类、其他
食品类、饮料类和烟酒类。肉禽蛋类包括肉类、禽类、蛋类。肉类:其他食品类
包括粮食,薯类及粮薯制品,食用油,蛋,水产品,糖果糕点,干鲜菜,豆制品,
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食品罐头,奶及奶制品,其他食品加工制品。饮料类
包括果汁汽水、矿泉水、冷冻饮品、固体饮料、茶叶、咖啡、可可和其他饮料。
烟酒类包括酒和烟草加工品。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烟草加工品,
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莫合烟、鼻烟等,不包括烤烟、晒烟等烟草加工原料。
22.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包括以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呢绒、
绸缎、裘皮、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制的男、女、成人、儿童的单、夹、棉、
皮等各种服装;还包括以毛线等编织的各种服装。鞋、帽类包括皮鞋、胶鞋、布
鞋、全塑料鞋及各种材料制做的靴、凉鞋、便鞋、拖鞋、运动鞋、旅游鞋、春秋
鞋。帽包括男、女、童、婴儿的各种面料、各种式样的帽子。针、纺织品类针织
品包括纯棉、纯化纤、化纤与棉(包括短涤纶)混纺的针棉织品,毛毯、线毯、地
毯、毛巾、毛线、毛织物等纯纺、纯化纤、混纺针织品及化纤针织面料。纺织品
包括各种布;呢绒;绸缎;麻布;纱类。针、纺织品包括除服装外的制成品,如
床上用品、袜子、针纺织手套、窗帘等。
23.日用及化妆品类:日用金属制品,包括精铝、铸铝、铝合金家用器皿,
餐具,家用橱具等;日用搪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日用皮革制品;日用人造革
制品;日用玻璃器皿;日用百货;燃气灶具;儿童玩具;手电筒;电池;照明器
具;日用杂品;钟表,手表;眼镜;工艺美术品;烟花炮竹;还包括自行车、三
轮车和手推车及零配件。化妆品包括护肤品;美容品;护发美容品;清洁化妆用
品;药物美容用品以及其他化妆品。
24.家用电器及音像电子出版物类:洗涤电器;制冷电器;清洁电器;家用
厨房电器具;家用保健电器等。音像器材类,包括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
像机、收音机、幻灯机、组合音响、影碟机(LD、CD、VCD、DVD等)、专业音响
器材、专业声像器材以及配件等。电子出版物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音像等信
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
取使用,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
(PHOTO-ROM)、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音像制品指
各种磁、光、电介质的录音、录像的磁带、光盘(CD、LD、VCD、DVD)等。
25.书报杂志类:包括以纸介质形态出版发行的各种中、外文书籍,课本,
教材,图片,报纸和杂志。
26.中西药品类:指人用的各种中西药品、中药材以及各种小型医疗用品、
敷料,不包括医疗用的各种大型设备,如 CT机、核磁共振器等和兽用的各种药
品、医疗器材。
27.文化、体育、娱乐用品类:包括学习和办公用的纸张、复印机、计算器、
文具、普通测绘仪器、印刷材料以及教学用的设备、器材、计算机及其配件等,
不包括通讯器材。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包括大、中、小、微型、便携式电子计
算机(包括多媒体计算机)和计算机的辅助设备,如服务器、扫描器、打印机(针
式、喷墨、激光)、不间断电源、多媒体配件以及专用设备、零配件等。体育用
品,包括球类及球类器材,体操运动器材,举重运动器材,田径运动器材,水上
运动器材,冰雪运动器材,射击、射箭、击剑器材,场地器材,航空、航海模型
材料,健身器材,运动保护用具,钓鱼用具等。游艺器材,包括游戏机、插卡式
电脑学习机、儿童运动游艺器材等;棋牌,包括象棋、国际象棋、围棋、克郎棋、
军棋、跳棋、扑克牌、麻将牌等;戏装道具;乐器,包括中西乐器、电子乐器、
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照相器材,包括摄影用品如照相机、座机、外拍机、胶片、
相纸、放大机、照相镜头、摄像灯具、零配件等,暗房用品,如上光机、反拍机、
翻版机、冲片机等,修相用品,如修相油、上光用品、修底版用具等,洗相药品,
如显影液、定影液等。
28.通讯器材类:包括电话机(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传真机等以
及配套产品。
29.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包括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如土砂石矿品、耐火土石
开采初加工品、工艺美术品用非金属矿、石棉、工业原料用云母、石墨、石膏、
工业原料滑石、滑石粉、金刚石、水晶、冰洲石、瓷土、膨润土及其初加工品、
长石、叶腊石、蛭石、硅线石、凹凸棒石、海泡石、浮石、沸石、珍珠岩、霞石
正方岩、刚玉、硅藻石、硅石灰石等;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如水泥、
无熟料水泥、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纤维增强水泥制品、
砖、瓦、建筑砌砖、石灰、轻质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品、建筑防水材料、
建筑保温材料、建筑用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压延玻璃、磨砂玻璃、喷花玻璃、
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吸热玻璃、玻璃砖、泡沫玻璃、工业技术玻璃、特种玻
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光学玻璃、玻璃仪器、绝缘玻璃、
玻璃保温容器、普通陶瓷制品、工业陶瓷、高压绝缘子、低压绝缘子、耐火材料
制品、玻璃窑炉专用耐火材料、石墨及碳素制品、碳化纤维、石墨热交换器、石
棉制品、云母制品、磨料和磨具、铸石、化学石膏、人造水晶、合成云母、人造
金刚石、晶体材料、晶体镀膜材料等;办公和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如地板、
地板革、墙纸、墙布、涂料、乳胶漆及各种装饰用具。
第四部分财务状况表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企业财务状况
1.资产总计(29):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年末数填列。
2.流动资产(12):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资产合计”项的年末数
填列。
3.短期投资(13):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的年末数填报。
4.应收帐款净额(工业企业填写)(14):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
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各种款项,减去已计提的坏帐准备后的净额。该指标根
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净额”项的年末数填报。执行 2001年《企
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应收帐款”年末数代替。
5.存货(11、15):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末数填列。“年
初存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的年初数填列。
6.产成品(工业企业填写)(16):指企业报告期末已经加工生产并完成全部生
产过程,可以对外销售的制成产品。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产成品”
的年末数填报。
7.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工业企业填写)(17):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流动资
产的平均余额,其用途是将流动资产的时点数变成时期数,以便与其他时期指标
对比计算各种经济效益相对指标。计算公式为:
或:
其中:
8.固定资产(19):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
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
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 2年的,也应当作
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合计”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合计”项
的年末数填列。
9.固定资产原价(20):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
年末数
填列。
10.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工业、建筑业企业填写)(21):固定资产按其经济
用途和使用情况综合分为七大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指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包括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11.固定资产折旧:指对固定资产由于磨损和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一
部分价值的补偿。一般根据固定资产原价(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
为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和确定的折旧率计算。“累计折旧”(22)根据会计“资产负
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年末数填列。“本年折旧”(23)根据会计“财务状况
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填列。若企业执行 2001年《企业会计制
度》,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资产减值准备、投资及固定资产情况表》内“当
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总额”项本年增加数填列。
12.在建工程(建筑业企业填写)(24):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在建工程”
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13.固定资产净值年平均余额(工业企业填写)(25):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
固定资产净值的平均余额,其用途是将固定资产净值的时点数变成时期数,以便
与其他时期指标对比计算各种经济效益相对指标。计算公式为:
或:
其中:
14.无形资产(26):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15.递延资产(建筑业企业填写)(27):根据“资产负债表”中“递延资产”
项目的年末数填列。
16.其他资产(建筑业企业填写)(28):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外的资产。根据“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项目年末数计
算填列。
17.流动负债合计(30):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
的年末数填报。
18.负债合计(33):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年末数填列。
19.长期负债合计(32):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合计”的
年末数填报。
20.应付帐款(31):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账款”的年末贷方
余额填报。
21.所有者权益合计(34):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的
年末数填列。
22.实收资本(35):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实收资本”项的年末数填
列。
国家资本(36):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对企
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集体资本(37):指由本企业职工等自然人集体投资或各种机构对企业进行
扶持形成的集体性质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法人资本(38):指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根据
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个人资本(39):指自然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
目计算填列。
港澳台资本(40):指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科目计算填列。
外商资本(41):指外国投资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根据会计“实收资本”
科目计算填列。
23.营业收入(商品销售收入)(42):根据会计“利润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填
列。
24.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工程结算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净额)(43):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执行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
业,用“主营业务收入”年末数代替。
25.劳务收入(建筑业企业填写)(44):指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
承包企业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后,按照合同规定应收取的各种收入。根据会计“利
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26.土地转让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45):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
国家规定转让经开发的土地和未经开发的土地所得到的收入。根据会计“利润
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27.商品房屋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46):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
位)在报告期售出商品房屋的收入,一次收清的,一次全部计入销售收入,按合
同规定分期收款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分次计入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
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28.房屋出租收入(房地产企业填写)(50):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
期内,在不改变现有财产所有权关系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房屋出租
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得到的租金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
料计算填列。
29.其他收入(51):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除以上收入外
的收入,包括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结算收入、出租产品租金收入等。
根据会计“利润表”和相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30.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工程结算成本)(52):根据会计“利润表”
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执行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主营业务成
本”年末数代替。
31.营业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经营费用)(53):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
指标年末数填列。执行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营业费用”年末
数代替。
32.广告费(54):根据会计“营业费用”科目中对应项目填列。
3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55):
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34.主营业务利润(工程结算利润)(56):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
末数填列。
35.其他业务利润(58):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36.管理费用(59):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37.税金(60):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归纳年末数填列。
38.差旅费(62):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39.工会经费(63):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40.劳动、待业保险费(64):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
计算填列。
41.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65):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
归纳计算填列。
42.办公费(工业企业填写)(66):指企业实际支付的文具、印刷、邮电、办
公用品等的办公费用,但不包括图纸及制图用品。根据相关费用分析填报。
43.职工教育费(工业企业填写)(67):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计提,并实
际用于职工培训、学习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职工教育费”明细科目的贷方累
计发生额填列或有关发生费用分析填列。
44.排污费(68):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对应项目填列。
45.财务费用(69):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46.利息支出(70):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归纳计算填列。
47.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它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
实现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企业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
营业外收入和支出、所得税等组成部分。
48.营业利润(71):根据会计“损益表”中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49.投资收益(72):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投资收益”项的年末数填
列。
50.营业外收入(73):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的年末
数填列。
51.营业外支出(74):根据企业会计“损益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的年末
数填列。
52.补贴收入(75):指企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实际收到的先征后返
的增值税;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
定额补贴。根据“补贴收入”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3.利润总额(76):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54.应交所得税(77):根据会计“损益表”中的对应指标年末数填列。
55.应付利润(78):指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56.本年应付工资总额(79):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
生额填列。
57.主营业务应付工资总额(工业、建筑业企业填写)(80):指报告期内企业
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的工资。工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工业生产经营活
动直接有关的职工工资总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本期转入“生产成
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即本期
应由上述科目负担的工资)归纳填列。建筑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建筑生产经营活
动直接有关的职工工资总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中与“工程施工”、“机
械作业”、“辅助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有关的“应付工资”
贷方发生额归纳填列。
58.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81):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本期贷方累
计发生额填列。
59.主营业务应付福利费总额(工业、建筑业企业填写)(82):指报告期内企
业应付给与主营业务直接有关人员福利费。工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工业生产经营
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福利费总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中
从“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
利费归纳填列。建筑业企业是指应付给与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职工福利
费总额,根据会计“应付福利费”科目中从“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辅助
生产”、“采购保管费”、“管理费用”科目中提取的福利费归纳填列。
60.本年应交增值税(工业、批发零售企业填写)(83):指企业在报告期应交
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出口抵
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
61.本年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填写)(84):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货物或
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62.本年销项税额(工业企业填写)(85):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货物或
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63.工业中间投入(工业企业填写)(86):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
产活动所一次性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他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
务费用,是计算工业增加值的基础指标。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对企业来讲,难度
相对较大,需要对企业内部会计明细表的有关科目进行归类整理计算。因此,准
确掌握中间投入的计算原则和资料取材方法是十分重要的。
计算工业中间投入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必须是从企业外部购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的
废料以及自制品的价值。
(2)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不包括固定
资产等的转移价值。
(3)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与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口径一致,即计入了
工业中间投入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必须是计入了工业总产值的部分。
为了使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更加准确,将工业中间投入进一步细分为直接材
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和
利息支出五个指标,企业应首先计算出这五个指标,再加总计算出工业中间投入
合计。
其中直接材料、利息支出根据有关会计明细科目填报。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
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可采用倒扣法,即从制造费
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分别扣除下列项目:(1)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费用的
摊销;(2)直接或间接支付给个人的部分,如工资、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待业
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差旅费中个人所得部分等;(3)支付给不构成非物质生产
部门(指除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以外
的部分)收入的各种税金、规费及其他费用,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
税、印花税、矿山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6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工业企业填写)(91):现金流量是某一段
时期内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包括三类,即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
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包括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经营租赁、购买商品、接受劳务、广告宣传、推销产品、交纳税款等。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小计减去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小计后的净额,如果流出大于流入,以“-”表示。该项根据
会计“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期末数填报。
6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工业企业填写)(92):指投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入小计减去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小计后的净额,如果流出大于流入,
以“-”表示。该项根据会计“现金流量表”中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的期末数填报。
66.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工业企业填写)(93):指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入小计减去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小计后的净额,如果流出大于流入,
以“-”表示。该项根据会计“现金流量表”中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的期末数填报。
67.应收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填写)(94):取自会计科目“应收账款”中的明
细科目“应收工程款”。
68.竣工工程(建筑业企业填写)(95):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末已完成施工
任务,单位工程已全部竣工后应向发包单位收取而未收取的工程款。
69.经济适用房减免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96):指经批准从事经济适
用房项目开发的企业按政策规定应减免征收的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70.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122):指年内每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
式为:
行政事业财务状况
71.资产(29):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72.固定资产(20):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
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该指标根据会计核算中固定资
产资料计算填列。
73.收入合计(100):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
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
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74.人员支出(101):指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
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
社会保障缴费和上述未包括的人员支出。
75.福利费(103):指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76.劳务费(104):指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
续费等。
77.就业补助费(105):指支付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残疾人、退伍军人的就
业补助费。
78.取暖费(106):指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
工资、节煤奖以及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宿舍取暖费等。
79.差旅费(107):指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
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80.工会经费(108):指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边准发放的住房补贴)
的 2%计提并拨交给工会使用的经费。该指标根据会计“公用支出”科目中的有
关项目填列。
81.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及图书资料购置费(109):指单位购置办公家具、一
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的支出,以及购置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图书、
资料的支出。
82.排污费(110):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管保部门的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该
指标根据会计“公用支出”科目中的有关项目填列。
8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11):指政府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
出。
84.离休费(112):指支付给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
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人员的离休费,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休
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85.退休费(113):指支付给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退休
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86.生活补助(115):指按规定支付给优抚对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国
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家属生活补助,因公负伤等住
院治疗、住疗养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等。
87.医疗费(116):指支付给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
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参保人
员在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之外按规定应由单位负担的医疗补助。
88.住房补贴(117):指单位支付的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9.助学金(118):指支付给各类学校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学生贷款贴息、
出国留学(实习)人员生活费,青少年业余体校学员伙食补助费和生活费补贴,以
及按协议由我方负担或享受我方奖学金的来华留学生、进修生生活费等。
90.抚恤金(119):指按规定支付给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
定期抚恤金,革命残疾人员的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各项抚恤金。
91.救济费(120):指支付给城乡贫困人员、灾民及其他人员的生活救济费。
92.基本建设支出(121):指在报告期内发生基本建设支出。
上述指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收入支出决算及有关核算资料计算填列。
第五部分工业普查表指标解释
生产、销售总值情况
填表说明:填表说明:本表中的“本年实际”由所有法人企业填报。“集团
总计”仅限企业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填报,其他企业免填。
集团总计填报母公司(核心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集团数据,包括集团的
母公司(核心企业)、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控股
子公司(单位)的数据,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的数据。
1.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
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目前工业总产值按“工厂法”计算,必须遵
循以下原则:
第一,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经
检验合格的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均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
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第二,“工厂法”的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企业生产的成
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
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
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出差额价值。
工业总产值的内容包括三部分:本期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
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本期生产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经检验合格的已销售和准备销售
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
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
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
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中不包括销项税额。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
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
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亦然。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现行价格指报告期内销售产品的实际出厂
价格,不包括应交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
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工业销售产值(当年价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销
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价值的总价值量。其内容包括:
(1)销售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价值,
按报告期实际销售产品的数量乘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的产品销售平均单价计
算。销售成品价值包括为本企业在建工程,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
备价值,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和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包括
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
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
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工业销售产值与工业总产值的区别在于:
(1)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的销售总量,不管是否为本期生产,
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
的生产总量,只要是在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否已经销售,都应计算工业总产值。
(2)工业销售产值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出差额价值,而工业总产
值包括这部分价值。
3.出口交货值: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
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在国内批量销售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的产品价值,
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4.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内每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补充资料:如本企业是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则在□中填 1;如本企
业是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则在□中填 2,如本企业不属于上述两类,则免填此项。
5.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企业、环
境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企业,即属于上述行
业的企业均为环保设备(产品)生产企业。
6.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两类。
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指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
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通知,由省级经
贸委或经省级经贸委授权的地级经贸委签发,发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指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机组)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2000]600号)通知,由国家经贸委或省级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发给综合利用电厂认定证书的企业。
产品产、销、存、能力情况
填表说明:本表中的“年初库存量”、“本年生产量”、“本年销售量”、“出口
交货量”、“本年销售额(千元)”、“本企业自用量”、“年末库存量”、“其他”、
“年末生产能力”指标由所有法人企业填报。“集团生产量总计”仅限集团母公
司(核心企业)填报,其他企业免填。
集团生产量总计填报母公司(核心企业)所属集团的全集团生产量,包括集
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全资子公司(单位)、绝对控股子公司(单位)和相对
控股子公司(单位)的生产量,不包括参股和协作企业(单位)的生产量。
7.本年生产量: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
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企业统计产品生产量时要掌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
才可统计生产量。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
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
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工业产品生产量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报告
期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报告期产量内。报告期生产的产品指报告期截止最后一
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
其生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
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
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
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
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
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
生产量。
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
(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非工业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如果订货者
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
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
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
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
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
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3)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
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
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
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
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
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工业品,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
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
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8.本年销售量: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期生
产和本期生产)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
成品)的实物量。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
产品已发出,货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
品销售量,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
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
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
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
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
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
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
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预售不能算作销售。相反,有些产品采用
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
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当期销售量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
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当期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生产量。
②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合格品,要在累计销售量中扣除,并计入产成品库
存量中;退回报告期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要在累计销售量和累计生产量中扣除。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
不做反映。
9.出口交货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
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售,在国内或在边境
批量出口等的产品数量;还包括外商来样加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等生产的产品数量。
10.本年销售额:指产品的销售额,即企业在报告期内按各种价格销售同一
种产品所得到的销售总金额,与销售量的口径是一致的,凡是计算了销售量的产
品都应该计算其销售额。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产品销售额是按不含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的,这是为了与现行财税制度对财务会计核算的要求和规
定保持一致;第二,由于工业企业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不计算
销售量,因此,产品销售额中也不应包括此加工费。
11.本企业自用量:又称企业自产自用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
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又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使用的产品的数
量。如钢铁企业用本企业生产的生铁炼钢,其计算了生铁产量又用于炼钢的生铁
数量,应作为企业自用量统计。但是,由本企业验收合格后,作为商品出售给本
企业生活用、在建工程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数量,不能作为自用量统计,而作
为销售量统计。如钢铁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用于本企业房屋维修的数量,应
作为销售量而不是自用量统计。
12.产品库存量:指在某一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暂未售出的产
品的实物数量。
(1)在核算产品库存量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
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
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的,按送货制要求未办
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②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
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
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
方,均应统计。
③产品库存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
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①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货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
的产品。
②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4)产品库存量统计分年初库存量和年末库存量。
①年初库存量指在年初这一时间点上,产品的库存数量。
②年末库存量指在年末这一时间点上,产品的库存数量。
13.其他: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将产品用于展览、捐赠、借出以及报废等
方面的产品数量和盘盈盘亏的数量。
14.年末生产能力:一般指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但也有些产品指其主要设
备的能力。按《产品目录》填报,在填报时分为两种情况:
(1)产品年末生产能力:指在一个企业范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综合平衡能力,
是生产某种产品的全部设备(包括主要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起重运输设备、
动力设备及有关的厂房和生产用建筑物等)在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充分,劳动
力配备合理,设备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可能达到的年生产量。企业在具体填报时,
可以区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原有设计能力未经重大技术改造的用设计能力
填报;经过技术改造后,有技术改造后设计能力的,填报技术改造后的设计能力。
第二种是原有设计能力已不能反映实际情况,有核定能力的,按核定能力填报。
第三种是既没有设计能力也没有核定能力,或原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已与实际
生产水平相差很大,按查定能力填报。
(2)设备能力:指某种设备的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产品数量,也就是说,
某种设备在单位时间内的工作量,即一般所称的设备效率,或设备生产率,它不
考虑与其他设备的平衡问题。
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
技术经济指标指与生产技术密切相关,反映企业对原材料、能源、人力、设
备等资源的利用状况及其效果的指标。由于技术经济指标的专业性强,往往同一
技术经济指标在不同专业或行业,具有不同的经济和技术含义。因此,主要工业
技术经济指标是按行业填报的,指标目录也是按行业分列的,企业只要属于该行
业并且生产目录中的产品,就填报这种产品的技术经济指标,否则不用填报。
表中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计算根据中的子项名称、计量单位、计算
依据中的母项名称、计量单位均按《主要工业技术经济指标》目录填报,子项与
母项包括的范围必须对应、一致,指标值、子项值、母项值的计算必须与其名称
和计量单位相符。
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和原材料
15.购进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用于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
能源和二次能源。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
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
包括作价购进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
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情况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
价的除外)。
16.购进量金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各
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的金额。其金额以购货发票上的总金额(含增值税)计算,
统计原则、范围与购进量相同。
统计购进量金额须注意以下几点:
(1)价值量指标要与实物量指标相一致,即计算实物量的,亦计算价值量,
反之亦然;
(2)已验收入库尚未结算,购货发票未到,购进量以实际验收数量计算,购
进金额以货物的上期平均价或合同价格乘购进量计算,待结算后再作调整。
(3)实物量与价值量之一,如不够一个计量单位,两者都不填报,待以后两
者都达到一个计量单位时,再同时填报。
17.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一次能源或二次能
源的数量。
能源消费量统计的原则是: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
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能源消费,在时间、工艺界限
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投
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3)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对于反
复循环使用的能源,消费量不得重复计算,如余热、余能的回收利用。
(4)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自用的,
均不统计在能源消费量中(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除外)。
(5)企业自产的能源,凡作为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燃料,又分别
计算产量的,消费量要统计,如煤矿用原煤生产洗煤,炼焦厂用焦炭生产煤气,
炼油厂用燃料油发电等。但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费的半成品和中间产品,不统计消
费量,如炼油厂用原油生产出燃料油后,又用燃料油生产其他产品,在这种情况
下,如果燃料油不计算产量,那么作为中间产品的燃料油也不计算消费量(如果
燃料油计算产量,那么也要计算消费量)。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工业企业能源消费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
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工艺用能、非生产用能;作为能源加
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
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具体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能源。
(2)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
的能源。
(3)用于经营维修、建筑及设备大修理、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等方面的
能源。
(4)用于劳动保护的能源。
(5)其他非生产消费的能源。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能源。这部分能源应
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
(3)拨到外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用的能源。
(4)调出本单位或借给外单位的能源。
18.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使用的能源。主
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
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
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19.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
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
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
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
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
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
20.车辆用油: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车辆所消费的成品油。
但是如果工业企业所属的车队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消费的成品油既不能包括在
“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车辆用油”中,它的消费应为交通运
输业企业消费。
21.能源加工、转换消费:能源加工、转换指为了特定的用途,将一种能源(一
般为一次能源),经过一定的工艺,加工或转换成另外一种能源(二次能源)。能
源的加工与转换,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能源加工,是能源物理形态的变化,比如用蒸馏的方式将原油炼制成汽油、
煤油、柴油等石油制品;用筛选、水洗的方式将原煤洗选成洗煤;以焦化的方式
将煤炭高温干馏成焦炭;以气化的方式将煤炭气化成煤气,等等。这些方法在加
工前后能源均未发生质的变化。
能源转换,是能量以及物质化学形态的变化,比如经过一定的工艺过程,将
煤炭、重油等转换为电力和热力,将热能转换为机械能,将机械能转换为电能,
将电能转换为热能等;又比如,经过裂化,将重质石油转换成轻质石油(转换前、
后的物质具有不同的化学结构和性能)。
22.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能源加工、转换投入即能源加工、转换消费的
数量。指对专门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附属的
从事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的能源加工、转换投入量和
产出量的统计。
用作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不能算作用于原材料。两者的区别是:用作加工、
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
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
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
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
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的能源投入量(消费量)不包括:
(1)加工转换本身的工艺用能,如发电装置的电动机用电,发电点火用燃料,
通风设备用电;炼焦炉预热原料用的焦炉煤气和设备运转用的动力等。
(2)车间用能。
(3)辅助生产系统用能。
(4)经营管理用能。
(5)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生产用能。
23.能源加工转换产出量:指各种能源经过加工转换后产出的各种二次能源
产品(包括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品和联产品),比如火力发电产出的电力,热
电联产同时产出的电力、蒸汽、热水,洗煤产出的洗精煤、洗中煤、煤泥等;炼
焦产出的焦炭、焦炉煤气和其他焦化产品;炼油产出的汽油、煤油、柴油、燃料
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和其他石油制品(石脑油、各种原料油、溶剂油、石
蜡、润滑油、石油沥青等);制气产出的是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焦炭和其他焦
化产品(煤焦油、粗苯等)。
24.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指在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损失量,
即能源加工、转换过程中投入的能源数量和产出的能源数量之差。
在计算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时,需要将加工、转换的投入量和产出量分别
折算为标准燃料计算。
25.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指能源产品不作为能源使用(即不作燃料、动力
使用),而作为生产另外一种产品(非能源产品)的原料或作为辅助材料使用,如
石油化工厂、化工厂、化肥厂生产乙烯、化纤单体、合成氨、合成橡胶等产品所
消费的石油、天然气、原煤、焦碳等。这些能源作为原料投入生产过程,通过一
系列化学反映,逐步生成新的物质,构成新产品的实体。又如一些能源不构成产
品实体,而是作为材料使用,例如洗涤用的汽油、柴油、煤油。用于原材料的能
源消费量不包括企业的工艺用电,如生产电石用电、制氯碱用电、电解用电等。
用作原材料与用作加工、转换的区别是:用作加工、转换,投入的是能源,产出
的主要产品还是能源,或属于加工、转换过程中产生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
品和联产品。而用作原材料时,投入的是能源,产出的主要产品却是能源范畴以
外的产品,包括产出的某种产品在广义上可以用作能源(比如可以燃烧以提供热
量),但通常意义上不作能源使用(能源加工转换产出的不作能源使用的其他副产
品和联产品除外)的产品。
26.综合能源消费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计算综
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先将使用的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后再进行计算。根据
生产活动的性质,综合能源消费量在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计算方法。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就是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
能源的总和,只需将其折算成标准燃料进行合计即可。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是企业消费的各种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扣除加工转换产出的二次能源后的实际能源消费量。计算公式为:
按上述公式计算时分别折标准量计算。
27.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分两个部分,即加工转换消费和终端消费。
终端能源消费,是在能源核算时,为反映能源的实际消费情况而设置的一个综合
指标,它指没有经过加工转换的一次能源或经过加工转换后的二次能源直接用作
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工艺性消费的数量,不包括二次能源在加工转换过
程中再投入的部分。
28.能源库存量: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根据
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性质,企业库存量分为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
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与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
库存是两个不同的指标。对于能源生产企业来说,有两个库存,即本企业所生产
的、在报告期尚未销售的能源产品的产成品库存要填报在“企业生产、销售与库
存报表”之中,而在报告期用于本企业消费而尚未消费的能源库存要填报在“企
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①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
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②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
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
盘亏处理。
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
不能计入库存。
④能源生产企业产成品库存和能源经销企业(批发、零售企业)用于经营销售
的库存按照能源的所有权原则统计,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按照能源的使
用权原则统计;(建筑业库存按照“谁管理、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2)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指能源消费企业购进的在报告期某一时点
尚未消费的实际结存的商品库存量,统计范围主要是:
①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
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
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②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
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③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④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⑤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⑥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⑦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企业用于消费的库存不包括:
①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②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③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④代外单位保管的;
⑤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⑥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⑦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29.工业取水总量:指工业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
水量总和,包括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海水、苦咸水、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
理后回用于工业的水量,以及企业从市场购得的其他水或水的产品(如纯净水、
矿泉水、蒸汽、热水、地热水等)。工业取水总量包括主要工业生产用水、辅助
生产(包括机修、运输、空压站等)用水和附属生产(包括厂内绿化、职工食堂、
非营业的浴室及保健站、厕所等)用水;不包括非工业生产单位的用水,如厂内
居民家庭用水和企业附属幼儿园、学校、对外营业的浴室、游泳池等的用水量。
30.自来水:指企业通过城镇自来水管道购自自来水公司的水,通过管道购
自供水企业的未经净化处理或经净化处理而未达标准的水,也按自来水统计。取
水量按报告期自来水表的流量计算填报。
金额指报告期购买自来水所花费的水费,包括购买自来水的费用和排水(污)
费用。
31.地下水及地表水:地下水指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采自地下的用水量。地
表水指企业直接采自河流、湖泊等地表水源的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厂的发电
动力用水。
金额指报告期使用地下水及地表水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资源税、排水(污)费
等。如果企业使用地下水及地表水不需支付费用,则免填金额。
32.重复用水量:指在企业内部,对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水直接或经过处理
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不包括企业从城市污水处理厂回用的水量。企业在报告期
每重复利用一次,则计算一次重复用水量,但锅炉、循环冷却系统等封闭式系统
内的循环水不能计算重复用水量。
33.原材料购进量:工业企业本年外购的、用于企业消费的原材料数量。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原材料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二是经过验收、检验;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
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
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
加工来料不计算购进量,但作价购进的除外。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
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根据以上原则,下述原材料不能计算在购进量内:
(1)供货单位已发货,但尚未运到本单位,即使已经付款;
(2)货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的;
(3)经验收发现的亏吨,(按验收后的实际数量计算购进量);
(4)借入的,自产自用的,车间、工地上年领用今年退回的,以及加工来料(作
价的除外)。
34.原材料库存量:指工业企业用于消费的、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年初或年
末)所拥有的原材料数量,不包括本企业的产成品库存。
(1)库存量的核算原则:
①时点性原则。库存量指企业在报告期的某时间点所拥有的各种能源数量,
所以必须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时间点盘点库存,不得提前或推后。
②实际数量原则。企业在库存盘点后,可能出现帐面数字与实际库存数量不
一致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盘点数量为准来调整帐面数字,差额作盘盈或
盘亏处理。
③库存量的核算,以验收合格、办理完入库手续为准,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
不能计入库存。
根据上述原则,工业企业用于消费的原材料库存主要包括:
①凡是本单位有权支配的,不论来源(自行采购的、借用的、外单位拨来得
等),也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总库、分库、车间、工地、本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
等),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②在统计时点上尚未投入消费的,包括车间、工地、班组从仓库已领取但尚
未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的(应办理假退料手续),均应统计在本单位的库存量中;
③外单位来料加工或自外单位借入的,在报告期末尚未消费的;
④已决定外调(卖出、借出、捐赠等),但尚未办理出库手续的;
⑤委托外单位代保管的;
⑥不属于正常周转库存的超出积压或特准储备、战略储备;
⑦清点盘库时查出属于帐外的。
不包括:
①已拨交外单位委托加工的;
②已外调(借出、捐赠等),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
③供货单位错发到本单位的;
④代外单位保管的;
⑤已查实确属损失或丢失的;
⑥已付货款,但还在运输途中的;
⑦已运到本单位,但尚未办理或尚未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的。
35.原材料本年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原材料数量。
消费量的统计原则:
(1)谁消费、谁统计。即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由哪个单位消费,就由哪个
单位统计其消费量。
(2)实际投入消费,即计算消费量。一般情况下,改变了原材料的形状、形
态和性能才能统计消费。但是有的原材料在投入消费后,并不改变形状、形态和
性能,比如机电设备上使用的润滑油,所以,只要实际投入消费,即计算消费量
(3)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量。企业的原材料消费,在时间、工艺界
限上,以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为标志,即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就计算消费,何时
投入第一道生产工序,何时计算消费量。
(4)消费量只能计算一次。既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以后反
复使用,不得再重复计算。
消费量的计算范围是: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原材料。
(2)用于制造各种工艺性装备、非标准设备、专用设备的原材料。
(3)用于制造产品包装箱、容器等各种包装器材的原材料。
(4)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
的原材料。
(5)用于经营维修和建筑、机电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大修理等方面的原材料。
(6)用于劳动保护的原材料。
(7)企业附营单位和其他非生产性消费的原材料。
不包括:
(1)由仓库发到车间,但在报告期最后一天没有消费的原材料。这部分能源
应在办理假退料手续后计入库存量。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
(3)调出或售给外单位的原材料。
(4)用于本单位出包工程的原材料。
36.工业生产消费的原材料:指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包
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和其他生产性活动的原材料。
(2)用于制造各种工艺性装备、非标准设备、专用设备的原材料。
(3)用于制造产品包装箱、容器等各种包装器材的原材料。
(4)用于技术更新改造措施、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试制以及科学试验等方面
的原材料。
(5)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各种修理所消费的原材料。
(6)其他工业生产活动消费的原材料。
37.钢材重复轧制: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成品钢材,又根据需要,
对其现有的规格型号重新进行改制,如大改小、厚改薄,粗改细等。这个过程消
费的钢材,填报钢材重复轧制消费量,期末未改制的钢材填报钢材重复轧制库存
量。钢材重复轧制所涉及的指标由黑色金属压延企业填报。
企业相关指标的填报方法:
(1)委托加工:委托企业填报企业的拨出量,不能填报钢材消费量或钢材重
复轧制消费量,收回时填报改制后的企业钢材收入量,使用时填报改制后的钢材
消费量。受委托的黑色金属压延企业按照原材料消费的统计原则填报钢材重复轧
制消费量,期末未改制的钢材填报钢材重复轧制库存量。
(2)黑色金属压延企业从市场购买成品钢材进行改制:购买的成品钢材在钢
材重复轧制目录下填报购进量,轧制时填报钢材重复轧制消费量,期末未改制的
钢材填报钢材重复轧制库存量。
(3)某黑色金属压延企业按照成品钢材标准生产的专门用于重复轧制的钢材,
如果不计算产量,另一企业改轧时要将其视同坯料,不作钢材重复轧制统计。
38.原木直接消费:计算原木直接消费有两种情况:
(1)原木直接投入使用;
(2)在原木投入使用的过程中,有锯材产生,但是锯材不办理入库手续,又
投入下一道工序使用。
上述两种情况,要按照原材料消费的统计原则,在填报原木消费的同时,填
报原木直接消费。但是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锯材办理了入库手续,那么要在填
报原木消费的同时,填报原木加工锯材消费,而且以后锯材再投入使用时要填报
锯材消费。
39.原木加工锯材消费:指生产方木、板材等形状的锯材所消费的原木。原
木加工锯材按下列情况统计:
(1)使用单位将原木委托外单位加工成锯材,使用单位只能在企业填报拨出
量,不能填报消费量;原木消费以及原木加工锯材消费由受委托单位填报;使用
单位收到锯材时,在企业填报锯材收入量,以后锯材投入使用时填报锯材消费量。
(2)木材加工企业将原木加工成锯材,购入的原木填报原木购进量(不包括加
工来料);加工中消费的原木(包括购进、加工来料),按照原材料消费的统计原
则分别同时填报原木消费和原木加工锯材消费;加工后的锯材填报工业企业产品
产、销、存报表相关指标。
(3)企业内部用原木加工锯材,如果锯材办理了入库手续,那么在填报原木
消费量的同时,填报原木加工锯材消费量,以后锯材再投入使用时填报锯材消费
量;如果原木加工成锯材后,不办理锯材入库手续,又投入下一道工序使用,则
视同原木直接消费,在填报原木消费的同时,填报原木直接消费,但加工的锯材
再使用时不得填报锯材消费量。
科技指标
40.科技活动:指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
文与社会科学领域(简称科学技术领域)中与科技知识的产生、发展、传播和应用
密切相关的有组织的活动。为核算科技投入的需要,科技活动可分为科学研究与
试验发展(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及相关的科技服务三类活动。本
次普查,工业企业只统计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及其成果应用两类活动,即
通常讲的技术开发活动。
41.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指在科学技术领域,为增加知识总量、以及
运用这些知识去创造新的应用进行的系统的创造性的活动,包括基础研究、应用
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在工业企业开展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中,
较为普遍的和大量的活动属于试验发展活动。
42.基础研究: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
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
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成果以科学论文和科学著作
为主要形式。
43.应用研究:也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
的目的或目标。应用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
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著、
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
44.试验发展:指利用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际经验所获得的现有知识,
为产生新的产品、材料和装置,建立新的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对已产生和建
立的上述各项作实质性的改进而进行的系统性工作。其成果形式主要是专利、专
有技术、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等。
工业领域的试验发展包括以下四类活动:
(1)为研制新产品或对已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
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模具准备,研制和检测用仪器设备的购
置、制造及安装,购置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辅助材料,样机试验和检测、
建立和运行试验车间(中间试验),论证鉴定等活动。
(2)为研制新工艺或对已有工艺进行实质性改进,所从事的技术调研、技术
咨询和资料准备,设计及改进设计,工装模具准备,购置检测用仪器设备、原材
料、辅助材料、元器件、零配件,试验检测,论证鉴定等活动。
(3)在工程设计、小批量试制、工业性试验及试生产过程中对新产品原型和
新工艺本身作进一步改进所从事的相关活动。
(4)对引进国外的技术或从国内购买的技术做实质性改进及再创新所开展的
相关活动,但不包括对这些技术的直接应用或仿制活动。
45.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指为使试验发展阶段产生的新产品、材
料和装置,建立的新工艺、系统和服务以及作实质性改进后的上述各项能够投入
生产或实际应用,解决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而进行的系统性的工作。这类活动的成
果形式大多是可供生产和实际操作的带有技术和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和操
作规范。
工业领域的工程与工装模具设计、小批量试制和工业性试验一般属于科学研
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活动。工程与工装模具设计指新产品原型能够投入批量生
产而从事的工艺流程、设备及工艺装备、操作及质量检测规程等的设计活动。小
批量试制和工业性试验内容包括: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试验,新技术方法从
设定的控制参数发展到不同条件下的验证试验,批量生产的质量稳定性与优化参
数再现性试验,新技术的可靠性试验,生产检测、维护、安全等技术操作规范化
试验,新旧生产系统结合部技术协调试验(含原材料、能源介质、辅助工具等系
统的适应性试验)。
46.科技活动人员:指工业企业在报告年度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
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
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 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统计。(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
技活动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所属的技术开发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
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辅助人员;虽不在上述
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
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工业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
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
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科技活动人员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
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47.全时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在报告年度实际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
占制度工作时间 90%以上(含 90%)的人员。在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
科等)专职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所属常年有开发任务的科技机构中专
职从事科技活动及其管理和直接服务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以外在报告年度主要
从事科技项目开发的人员可视作科技活动全时人员。
48.非全时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在报告年度实际从事科技活动的时
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在 10%(含 10%)—90%(不含)的人员。科技活动非全时人员一般
指在报告年度兼职或部分时间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
49.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已评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
称(职务)的人员。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
师、高级统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包括:工程师、
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
50.无高中级技术职称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
尚未评定高级和中级技术职称(职务)但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51.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
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
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可按研究与试验发
展(R&D)项目人员占全部科技项目人员的比重推算。
52.科技活动经费筹集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从各种渠道筹集到的计划用
于科技活动的经费,包括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政府资金、国外资金、其他
资金等。
53.企业资金:指报告年度本企业从自有资金中提取或接受在国内注册的其
他企业委托获得的计划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的经费。
54.金融机构贷款:指企业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的用于科技活动的贷款。
55.来自政府部门的资金:指企业从各级政府部门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
的经费,包括科技专项费、科研基建费、政府专项基金等。
56.来自国外的资金:指本企业从中国境外的企业、大学、国际组织、民间
组织、金融机构及外国政府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不包括从在国内注
册的外资企业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动的经费。
57.其他资金:指科技活动执行单位从上述渠道以外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活
动的经费,如企业从独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获得的计划用于科技
活动的经费、来自民间非营利机构的资助和个人捐赠等。
5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
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
支出。
59.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
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购买与自制
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60.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指以货币或实物形式直接或间接支付给科技活动
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各种补贴,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补助工资、津贴、价格补贴、
奖金、福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人民助学金等。为科
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劳务费计入其他支出。
61.原材料费: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
料、备用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包装物及其他材料等。
62.购买和自制设备的支出:指使用非基建项目资金购买和自制用于科技活
动的仪器设备等的费用支出。包括各类机器设备、试验测量仪器、运输工具、工
装器具等购买和制造时实际支付的货币和制造成本。不属于上述主要设备的物品,
单位价值在 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按购买时实际
支付的货币额统计在内。
63.其他内部支出:包括科研项目前期论证费、调研差旅费、资料费、办公
费、房租、水电费、维修费、印刷费、邮寄费、专题会议费、成果鉴定费等。提
供间接服务的人员(如司机、保安人员、炊事人员、医疗保健人员等)的劳务费按
其为科技活动提供服务的时间比例分摊计入本项支出。
64.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
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
的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上述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
内。具体计算办法:可将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确定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
发展三类项目的经费支出加总,再加上按上述三类项目支出占全部科技项目经费
支出比重计算分摊的科技管理和服务费用取得。上述三类项目经费支出包括的内
容与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组所列的支出项一致。
65.新产品开发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用于新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支
出。包括研究、设计、模型研制、测试、试验等费用支出。
66.新产品: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
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
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本报表中的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新产品销
售利润等指标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
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67.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
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68.对国内独立研究院所和高等学校的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或与国
内独立研究院所或高等学校进行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69.对国内其他企业支出:指报告年度内企业委托或与国内其他企业进行合
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予其的经费。
70.当年用于科研的基建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为改善科研条件,提
高研制开发能力,使用基本建设资金、技措技改等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
购置、安装科研用固定资产、以及进行科研设备改造及大修理等的实际支出。科
研与生产共用的基建项目,按企业计划用于科研的使用面积或时间进行分摊。
71.科研土建工程支出:指企业用于科研的基建经费支出中购置土地、建造
科研楼、中试车间和试验场地,或对现有科研用房和固定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等的
经费支出。
72.新产品工程准备和试生产费用支出:指企业为生产新产品、应用新工艺
发生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工装模具等固定资产的购买和建造,以及在生产线上
进行试生产的费用支出。
73.为生产新产品和应用新工艺发生的培训费支出:指企业为生产新产品、
应用新工艺而对有关人员进行的设备使用和维护、工艺规程、质量检测、生产组
织和系统管理等的培训费用支出。
74.新产品试销费用:指报告年度企业为使新产品顺利进入市场而发生的市
场调研、试销展销、广告等费用的支出,不包括建立市场销售网络的费用支出。
75.新产品产值(现价):指报告年度本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产值。
76.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77.新产品出口收入:指报告年度本企业将新产品出售给外贸部门和直接出
售给外商所实现的销售收入。
78.新产品销售利润:指报告年度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利润。
79.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制工作、以前年
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数,包括当年完成和年内研制工作已告失败的
科技项目,但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制的科技项目。
80.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中,属于新
产品研制开发的项目数。
81.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中,属
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项目数。
82.全部科技项目参加人员合计: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编入各个科技项目组的
人员总数。报告年度一人参加两个及以上科技项目的人员,只能按一个人统计,
不能重复计算。
83.全部科技项目经费内部支出合计:指报告年度本企业内部进行的全部科
技项目的经费支出总额。包括外协加工费,但不包括因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而支
付给对方的经费,也不包括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的费用和用于科研目的基建支出,
以及为科技活动提供间接服务人员的费用等。
84.研究与试验发展项目支出:指报告年度本企业内部进行的全部科技项目
支出总额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的支出。可在全部科技
项目中鉴别出上述三类项目,并加总这三类项目本年度的实际支出取得。
85.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
理的件数。
86.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
请并被受理的件数。
87.技术改造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费用支
出。技术改造指企业在坚持科技进步的前提下,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的各个领
域(产品、设备、工艺等),用先进技术改造落后技术,用先进工艺代替落后工艺、
设备,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
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全面提高综合经济效益。
在技术改造经费支出中,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除了包含在技术
改造经费支出中,还要计入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中。
88.技术引进经费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购买国外技术,包括产品设
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等技术资料的费用支出,以及购买关健设备、
仪器、样机和样件等的费用支出。
89.引进技术资料及关键设备等的支出: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用于购买国外产
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技术诀窍及关键设备的费用支出。
90.消化吸收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对国外引进项目进行消化吸收
所支付的经费总额。包括:人员培训费、测绘费、参加消化吸收人员的工资、工
装、工艺开发费、必备的配套设备费、翻版费等。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指对引进
技术的掌握、应用、复制而开展的工作,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通过消化吸收
国外技术,达到掌握引进技术,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的目的。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中
属于研究与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除包含在消化吸收经费支出中,还要计入企业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中。
91.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指本企业在报告年度购买国内其他单位科技成
果的经费支出。包括购买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图纸、配方、专利、技术诀窍及
关健设备的费用支出。
92.工程技术人员: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能
力的人员,填报告期末人数。包括:①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
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②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
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③未取得
工程技术资格或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④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
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
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
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准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
理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
但未担任任何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93.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原价:指企业在年末拥有的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
经营过程的各种机器设备的原价。
94.微电子控制机器设备原价:指企业在年末拥有的、利用微电子技术(包括
电子计算机、集成电路等)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观察测量、测试等生产机器设
备的原价。
95.享受各级政府对技术开发的减免税:指企业在报告年度享受各级政府为
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开发新产品和新工艺而减免的各项税金总额。
96.项目名称:按企业确定的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名称,或项目合同书确定
的名称填报。
97.项目来源: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项目来源的分类及代码是:1国家
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4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
5来自国外的科技项目;6其他科技项目。
98.项目合作形式: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项目合作形式的分类及代码是:
1与境外机构合作;2与国内高校合作;3与国内独立研究院所合作;4与境内注
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6本企业所办科技机构
为主完成;7由本企业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攻关小组协作完成;8其他。
99.项目活动类型: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项目活动类型的分类及代码是:
1基础研究;2应用研究;3试验发展;4研究与试验发展成果应用。
100.技术经济目标:指项目立项时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若一个项目有两个
或以上目标,应选择其中最主要的目标填写。技术经济目标的分类及代码是:1
开发全新产品(仅指企业主营产品系列);2增加已有产品的功能;3提高产品性
能;4提高劳动生产率;5减少能源消耗;6节省原材料;7减少环境污染;8其
他
101.项目起始日期:填写项目列入企业计划或签定协议后,有组织进行开发
的年月,即开始动用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开发项目的年月。如项目起始时间
为 1999年 2月,则在相应的栏目填写 199902。
102.项目完成日期:填写项目技术鉴定的年月。如 2000年 9月完成并通过
鉴定,则填写 200009;如项目至 2000年底仍在继续进行,填写预期完成时间;
如项目年内以失败告终,填写 000000;如项目未鉴定就投产,填写投产使用时
间。
103.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合计:项目组一般指企业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
从事科技活动的最小单元,其人员指实际参加科技项目活动的时间(不包括加班
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在 10%(含 10%)以上的人员。专职负责项目管理,并且是
某些项目组的成员,视其主要隶属情况,归入某一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一
般企业科技管理人员,不填报在项目组内。若某人同时担负几个项目的研究开发
任务,则按其为主的项目填报,其他项目免填。开发项目在报告期内确认研究、
开发工作失败,也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参加本项目组活动的人员。项目组人员不包
括委托外单位的人员和临时协作人员。
104.本年度参加项目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指报告年度项目组人员实际工作
的时间,按月计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人员,应按项目分别计算工作时
间,但一人在报告年度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2个月。
105.本年度项目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开展的、限额以上的科技项目在本年
度发生的内部支出总额。大中型企业填报立项经费在 1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经费
支出。
106.企业办科技机构名称:指企业自办、或与外单位合办,管理上同生产系
统相对独立,或者单独核算的专门科技活动机构,如企业办研究所、开发中心、
开发部等专门科技活动机构。企业科技管理职能科室(如技术科)一般不计入此指
标范围。若技术科同时挂有科技活动机构牌子,视其报告年度内主要工作任务而
定,主要任务是从事科技活动的可以统计,否则不统计。本一览表内不含企业在
中国境外设立的科技机构。
107.机构组成类型:按相应的分类填写代码,具体的分类与代码是:1与境
外机构合办;2与国内高校合办;3与国内独立研究机构合办;4与境内注册外
商独资企业合办;5与境内注册其他企业合办;6本企业自办;7其他。
108.有经常性开发任务的机构:指科技机构所从事的科技活动任务是按经常
性计划安排实施的,而不是间断或零散的任务。填报代码是:1有;2没有。
109.有稳定经费来源的机构:指科技机构能够从各种渠道较稳定地获得科技
活动经费,如: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活动贷款、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技术开发经
费、基本建设及技措技改资金中用于科研基建的经费、按国家规定范围摊入生产
成本的费用等。填报代码是:1有;2没有。
110.有一定测试条件的机构:指在科技活动工作中有一定试验、测试条件,
或试验、测试可在企业内部进行的企业办科技活动机构。填报代码是:1有;2
没有。
111.博士毕业:指企业办科技机构中具有博士学历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112.硕士毕业:指企业办科技机构中具有硕士学历或硕士学位的人员
113.本科毕业:指企业办科技机构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的人员。
114.仪器设备原价:指在报告年末企业办科技活动机构内仪器、设备原价总
和。
115.企业在国外设立的科研机构数合计:指本企业出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科
研机构个数合计。
116.所在国家:在所列国家后面的方框内填写本企业在该国所设科研机构的
个数。如:某企业在国外设立的科研机构数合计为 5个,其中美国 3个,日本 2
个,则所在国家项在“1美国”后方框内填 3,在“3日本”后方框内填 2,其他
方框为空。
第六部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普查表指标解释
建筑业生产情况
1.签订的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直接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总价款
和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
价款余额。
2.上年结转合同额:指以前年度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未完工程跨入本年度
继续施工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余额。
3.本年新签合同额: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同建设单位直接新签订的各种
国内工程合同的总价款,不包括与其他建筑业企业新签的分包合同额。
4.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
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包括报告期及以往年度签订的合同,不包括
无效合同和中途解除的合同),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企业向其他专
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出去的工程所完成产值,包括分包企业缴纳的管
理费。
5.自行完成施工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业主)
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中,自行完成的工程总值。包括总承包企业和
专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6.分包出去工程的产值:指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或专
业承包企业签订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在报告期所完成的产值。分包企业
如果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完成的产量产值,不包括在总承包企业或专
业承包企业自行完成产值中,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作为建筑业统计基
层填报单位填报国家制定的各种统计报表。
在当前建筑市场中,还有一些零散的建筑业包工队(组)以小包工队形式从建
筑施工企业分包部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这些包工队(组)并不具备填
报国家统计报表的条件,其完成的产量产值均应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填
报。为了保持相关数据的一致性,包工队(组)参与施工的人数也应统计在总承包
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人数内。
7.从建设单位以外承揽工程完成的产值: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于其
他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承揽工程而完成的产值。不包括总承包企业或专
业承包企业从建设单位承揽工程中自行完成的产值和分包企业缴纳的管理费。
8.建筑业总产值:建筑业总产值是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
产的建筑业产品和服务的总和。建筑业总产值包括三部分内容:
9.建筑工程产值:指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工程价值,包括:
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
堂、车库、招待所等房屋建筑,按照当前预算制度规定,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
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价值及其装饰油漆工程,以及列入建筑工
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
缆导线的敷设等工程。
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
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拆除及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
理,环境绿化工作等。
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
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e.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渠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f.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
g.装饰装修工程。
10.安装工程产值:指设备安装工程价值,包括:
a.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
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
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b.为测定安装工作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和系统联动无
负荷试运工作。在设备安装产值中,不得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11.其他产值:建筑业总产值中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以外的产值。包括房
屋构筑物修理产值、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总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取的管理费以
及不能明确划分的施工活动所完成的产值。
12.房屋构筑物修理产值:指房屋和构筑物的修理所完成的产值,但不包括
被修理房屋、构筑物本身价值和生产设备的修理价值。
13.非标准设备制造产值:指加工制造没有定型的非标准生产设备的加工费
和原材料价值(如化工厂、炼油厂用的各种罐、槽,矿井生产统一使用的各种漏
斗、三角槽、阀门等)以及附属加工厂为本企业承建工程制作的非标准设备的价
值。
14.装修装饰产值:包括装修、装饰两部分产值。装修装饰指对新旧房屋及
建筑物进行的内外装修装饰;对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经过施工后,尚未完全达到使
用标准,而进行的二次装修装饰;以及对原有房屋经使用若干年后进行的二次内
外装饰。包括抹灰、门窗、玻璃、吊顶、隔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刷浆、
花饰等。
15.在外省完成的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其他省份施工所完成的建筑业产值。
16.竣工产值:一般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当该工程按照设计所规定的工程
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设计规定的交工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单
位工程价值,即为竣工产值。竣工产值包括范围应是报告期内竣工单位工程从开
工到竣工的全部自行完成的价值,如果一个单位工程跨两个年度施工,其竣工价
值应当包括上年度完成的价值。有些大型单位工程,如大型厂房、高级宾馆、各
种管道、公路、铁路等,能够分跨、分层、分段施工并按合同规定,能够分开交
付使用的,可以分开计算竣工产值。竣工产值不包括附属辅助企业或内部核算的
其他单位为外单位生产和服务的价值。
17.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全部平面面积的总和。它从房屋的外墙线算起,
包括可供使用的有效面积和墙柱等结构占用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包括地下室)
面积总合计算。旧房加层或改造,只计算增加的建筑面积;旧房拆除重建,计算
其全部面积;临时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1)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包括:
a.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
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b.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也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
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的水平长度乘勒脚以上的外墙表面至高跨中
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
表面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c.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
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d.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
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
计算。
e.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 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
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f.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 米的,按围护结
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g.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
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h.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i.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j.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墙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k.建筑物的技术层,层高超过 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l.柱雨棚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棚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
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m.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
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n.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o.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p.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
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q.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r.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
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s.室外楼梯做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楼内有楼梯的室外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t.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
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②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③层高在 米以内的技术层。
④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
下人防干、支线等。
⑤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⑥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台后悬挂幕布,布影的天桥、挑台。
⑦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⑧层高小于 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2)房屋建筑面积按用途分类:
是按房屋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8.厂房、仓库: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
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
单位中的厂房都包括在内。仓库指工业、农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供
销、外贸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
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19.住宅:指专供居住用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舍
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供房屋。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
工程用的房屋,也不包括不住人的地下室。
20.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也包括商务办公楼。
21.批发和零售用房:指批发和零售企业对外营业的各种批发市场、超级市
场、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等房屋。不包括批发零售企业的厂房和
仓库。
22.住宿和餐饮用房:指住宿餐饮行业对外营业的宾馆、度假村、招待所、
各种饭店、酒楼、餐厅、快餐店、酒吧茶馆等房屋。
23.居民服务业用房:指浴室、理发、洗染、照像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
居民生活服务的用房。
24.教育用房: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
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
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育用房。
25.文化、体育和娱乐用房:指各种俱乐部、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文
化馆、展览馆、宗教寺院等文化用房;各种健身房、体育馆等体育用房;各种娱
乐厅、游乐园、夜总会等休闲娱乐用房。不包括各类学校内的文化体育用房。
26.卫生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
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
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27.科研用房: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构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
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28.其他用房: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种人防工程、厕所等。
29.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过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它包括本
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
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
30.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的各个房屋单位工程的建筑面积
之和。它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
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新开工面积用于反映报告期内投入施工的房屋建筑规模,
为科学组织施工提供依据。
31.实行投标承包面积:指报告期内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投标招标而承担的全
部房屋建筑面积。
32.房屋建筑竣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
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竣工面积,必
须严格执行房屋竣工验收标准。对民用建筑来讲,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
和房屋本身附属的水、卫、气、暖等工程已经完工,通风、电梯等设备已安装完
毕,做到水通、灯亮、经验收鉴定合格,并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后,才能计算竣
工面积。对于工业及科研等生产性房屋建筑:一般应按设计要求在土建工程(包
括水、暖、电、卫、通风)及属于房屋组成部分的生活间、操作间等已经完成,
经验收合格后才计算竣工面积。只差安装工艺设备、管线工程的亦可以计算竣工
面积。
33.竣工房屋造价:指在报告期内按规定已经上报竣工的房屋本身的建造价
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可按“竣工结算价”或“中标价”
填报。
34.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净值:指本企业(或单位)自有机械设备经过使用、
磨损后实际存在的价值,即原值减去折旧后的净额。
35.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台数: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
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的台数。但不包括附属辅助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
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台数。
36.年末自有施工机械设备总功率:指年末本企业(或单位)自有的直接用于
工程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年末总功率,按设定能力或查定能力计算。包括施工机
械本身的动力和为该机械服务的单独动力设备,如电动机等。但不包括附属辅助
生产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生产试验机械设备的功率。计量单位用千瓦,动
力换算可按 1马力=千瓦折合成千瓦数。电焊机、变压器、锅炉不计算动
力。
37.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指建筑业企业(或单位)报告期实际
拥有的、与建筑施工活动有关的人员的平均人数,包括参加本企业(或单位)建筑
施工活动的非本企业(或单位)人员,但不包括企业内部社会服务性机构的人员以
及由本企业支付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38.年末从业人员中管理人员:指报告期最后一天,在建筑业企业中工作,
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
39.年末从业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指负担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1)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
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2)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
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3)
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4)已取
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
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
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
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
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40.年末从业人员中持有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指具有建设部门认证颁
发的一级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人数。
41.年末从业人员中现场施工工人: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安装工作和直接
服务于施工过程的工人。
42.持证上岗人员:指经过企业培训或劳动部门培训后,考试(考核)合格,
经主管部门批准承认并持有各类证书的人员。
43.高级技工:指具有高级技工资格证书的人员。
44.中级技工:指具有中级技工资格证书的人员。
45.建筑材料消耗量:指报告期内实际耗用于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全部材料
数量,包括建设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现场临时设施,预制建筑构件,非标准设备制
造等所耗用的材料。它是编制和检查材料消耗计划,核算单位产品材料消耗水平,考
核消耗定额和反映节约情况的依据。其统计口径与建筑业统计的要求一致。
46.钢材:包括重轨、轻轨、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带钢、线材、
特厚钢板、中厚钢板、薄钢板、硅钢片、优质型材、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和其他
钢材等品种,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钢锭、钢材边角料,已经使用过的旧钢材、
铸铁管,以及钢丝绳、铅丝等金属制品。
47.木材:包括原木、锯材和各种人造板,统一按原木数量计算,以立方米
为计量单位。不经过纵锯就直接使用的原木,如桩木、电杆和脚手杆等,可直接
计入消耗量。经过纵锯或加工而成的材料、板材和人造板,必须按规定的出材率
和换算方法计算出原木数量后,再计入如消耗量。计算木材消耗量,不包括小规
格材和废旧材料。
48.水泥:包括普通建筑水泥、装饰水泥和特种水泥(如快硬高强水泥、膨胀
水泥、耐酸耐火、防射线水泥等),以吨为计量单位。不包括无熟料水泥和土水
泥。
49.平板玻璃:建筑用平板玻璃主要指无色的普通平板玻璃和吸热玻璃(即在
熔化玻璃液时加入不同的着色剂,可以生产茶、灰、蓝等不同色泽的平板玻璃,
俗称彩色玻璃)。
计量单位为重量箱和平方米。“每一重量箱”指厚度为 2毫米,面积 10平
方米的平板玻璃。其折算公式如下:
“平方米”指不同厚度玻璃的实际表面面积。
50.铝材:指铝成品材。包括纯铝及铝合金加工的板材、带材、箔材、管材、
棒材、线材、型材、压模件、自由锻件等。不包括边角料、裸铝线及电线厂自产
自用的铝盘条。
51.企业总产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的货币
表现。在企业总产值中除包括建筑业总产值外,还包括建筑业企业从事其他经济
活动所创造的价值(如工业产值、交通运输产值、商业服务业产值、其他产值收
入和劳务收入等)。
52.在境外完成的营业额:指建筑业企业报告期内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区
域所有经营活动的货币表现。
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
(一)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
53.计划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
的土地开发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
需要的总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按报告期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
合计数填报。
54.实际需要的总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或正
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由于变更计划,设备材料涨价等原因,按总体设计规
定的内容全部建成需要的总投资。包括在建工程已完工程的投资和未完工程尚
需投资。
没有总体设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填上报计划总投资或年内施工的
各项工程全部建成投产实际需要的投资。
55.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建的房
屋建设工程或正在开发的土地开发工程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
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
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
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56.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投资: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
的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①报告期以前年度
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②报
告年度内新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投资;③年底以前(包括本年
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
包括在内);④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年末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不包括已转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
器具价值,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则应
包括在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
57.本年计划投资:指经计划部门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以立项报告
为准)。有调整的,应填调整后的数字。
58.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
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
中。
59.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
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
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60.商品住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
居住用的房屋。
61.土地开发投资额: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
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
的投资。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
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
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
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62.建筑工程: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这部分
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63.安装工程: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64.设备、工器具购置: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
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
器具的价值。
65.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
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
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旧
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
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
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
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
付利息,包干结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
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
亏损及损失等。
66.土地购置费支出: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
投资;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支出包括:①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
管理费等;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67.旧建筑物购置费: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68.投资额按房屋工程用途分组:指投资额中用于各类房屋建设的投资。
69.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
(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
地下室等。
70.别墅、高档公寓:一般指单位建筑面积造价高于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
平均造价一倍以上的公寓或别墅,或者经有权审批房地产投资计划的审批单位
审定为高档公寓、别墅的房地产投资项目。
71.经济适用房: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
下达计划,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
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
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72.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
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73.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
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
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74.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
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75.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
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
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
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二)资金来源
76.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
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
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77.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
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
金和银行存款等。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
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78.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
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
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79.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
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
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
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
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80.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
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
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
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
转贷款等。
81.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的各项贷款。
82.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
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
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公司(中心)等。
83.债券: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
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84.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
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
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
(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
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
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85.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
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86.对外借款: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
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外国资金(含设
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
87.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
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88.自筹资金:指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的预算外资金。
89.自有资金:指凡属于房地产企业(单位)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
是按财务制度规定归企业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包括企业折旧资金、资本金、
资本公积金、企业盈余公积金及其他自有资金,也包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的资
金。
90.其他资金来源:指在报告期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房地产
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用征地迁移
补偿费、移民费等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91.集资: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单位内部或向社会筹集的用于房地产
开发投资的各种资金。
92.定金及预收款: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预收的购买者用于买房的定金
及预收款。定金是为了使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经济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由
购房单位在报告期交纳的押金。预收款是甲乙双方签订购销房屋合同后,由于
经营活动的需要,在报告期由购房单位提前交付的购房款(包括预收购房款中的
外汇)。
93.本年各项应付投资款: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
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
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数(或发生
数),不是填报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94.利用外资按国家或地区分:指资金来源的利用外资中,外资来自的国家
或地区的划分。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用外资相加应等于利用外资总计。各类外
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万元”计算。
(三)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
95.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对土地进行开发并已完成七通一平
等前期开发工程,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
96.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97.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指在本年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
积。
98.本年土地成交价款:指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最终金额。在土地一
级市场,指土地最后的划拨款和出让价;在土地二级市场指土地转让、出租、
抵押等最后确定的合同价格。土地成交价款与土地购置面积同口径,目的是正
确计算平均土地购置价格。
(四)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
99.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
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
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
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100.房屋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
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
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101.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
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实行房地产开发小区综
合验收的城市,应经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
的总和。
102.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竣工房屋的
价值一般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
屋面、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筑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
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
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
办公和生活用家具的购置等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
费用及城市建设配套投资。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算价格计算。
(五)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
103.实际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
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
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
商品房屋面积。
104.外销(租):经有关部门批准,销售(或出租)给境外企业和个人,包括
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商品房屋面积。
105.销售给个人:指实际销售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销中
销售给个人的部分。
106.预售面积:指报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的正在
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屋的
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为销售收入。
107.空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
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
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108.出租面积:指在报告期期末房屋开发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109.出租给个人:指实际出租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租部
分。
110.实际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房屋的总收入(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
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实际销售面积同口径,包括正式交付的商品
房屋在建设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的款项及结算尾款和拖欠款。不包括未交付
的商品房所预收的款项。收取的外汇按当时外汇调节市场价折算在其中。如果
商品房是跨年完成的,应包括以前年度所收的定金及预收款。
111.销售给个人:指实际销售给国内个人的商品房实际销售额,不包括外
销中售给个人的部分。
(六)其他指标
112.竣工房屋住宅套数:指报告期内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经验
收合格,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的正式交给开发公司的成套住宅数量(以设计图纸
为准)。
113.拆迁还建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竣工的用于拆迁还建的
房屋面积。
114.统建代建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公司接受委托、定向开发建
设,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建设的房屋竣工面积。
115.公益性建筑竣工面积: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公司竣工的学校、幼儿园、
派出所、居委会、商店等公益设施建筑面积。
116.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年内每月平均拥有的人数,其计算公式为:
117.全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年实际支付给本企业
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
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和支付给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房地产物业管理和中介服务活动情况
(一)物业管理情况
118.在管物业占地面积:指报告期末物业管理单位正在进行管理的物业所
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
119.在管物业建筑面积:指报告期末物业管理单位正在进行管理的已竣工
交付使用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120.住宅: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
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
的地下室等。
121.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
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122.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
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
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二)中介服务情况
123.代理销售成交合同金额: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商品房及以外的所
有房产进行销售,并签订销售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额。
124.代理出租成交合同金额: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商品房及以外的所
有房产进行租赁,并签订租赁合同的商品房成交金额。
第七部分交通运输及电信业普查表指标解释
一、公路运输业
1.汽车:指在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公路运输的营业性与非营业
性运输汽车。车辆的客位和吨位数为标记客位、吨位。
2.公路客运量:指公路运输企业及由其组织的其他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运
送的旅客人数。计算方法:不论乘车路程远近和票价的多少,以客票为依据,“人”
为计量单位;不足购票年龄的免票儿童不计算客运量。
3.公路旅客周转量:指在报告期内实际运送的旅客人数与其相应的旅客运送
距离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旅客周转量=∑(运送的每位旅客×该旅客出发站与到达站间距离)
4.公路货运量: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公路运输工具实际运送到目的地并卸
完的货物重量。
5.公路货物周转量:指一定时期内由各种公路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运送过程的
货物总运输量。计算公式为:
货物周转量=∑(每批货物重量×该批货物的运送距离)
二、水路运输业
6.机动船:指在交通水上航运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从事水上客、货运输活动
的营业性船舶(含我国企业拥有的悬挂外国旗的船舶),非运输船舶及农业、渔业
生产船舶不填报。
7.机动船净载重量:也称定额载重量,指船舶用于载运货物的定额吨位数。
净载重量=总载重量-燃物料-淡水等给养-船舶常数
(船舶常数:指船舶在运营中,污水沟残留的污水、压水舱中残留的压舱水
和船壳寄生物等。)
8.机动船载客量:指船舶用于载运旅客的载客定额数。不包括船员自用的铺
位。
9.水路客运量:指水运企业及由其组织的其他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运送的
旅客人数。
10.水路旅客周转量:指水运企业和由其组织的其他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
运送的每位旅客乘以航行里程的旅客总运输量。
11.水路货运量: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水运工具实际运送的货物数量,包
括内河、江海、远洋货运量。
12.水路货物周转量:指一定时期内由各种水路运输工具实际完成运送过程
的货物总运输量。计算公式:
货物周转量=∑(每批货物重量×该批货物的运送距离)
三、港口生产业
13.码头长度:指港口用于靠泊船舶,进行货物装卸和上下旅客地段的长度。
包括固定和浮动的各种形式码头的长度。但不包括各种护岸和自然岸坡的长度。
14.泊位数:设有系靠泊装置,可供靠泊船舶的数量。供停泊一艘船舶所备
的位置,称为一个泊位。可分码头泊位和浮筒泊位。
15.港口货物吞吐量:指经由水路运进、运出港区范围并在码头(浮筒)上经
装卸的货物数量。包括邮件及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包裹,以及补给运输船舶的
燃、物料和淡水。货物吞吐量按重量吨统计。
四、民航运输生产业
16.飞机:指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各个商业航空运输飞行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
报告期末实有的、持有有效适航证书的全部飞机数量。根据现行的民航统计原则,
无论是公司自有、租赁(包括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等)、国内航空公司之间借调
(未办理借调手续的临时性借调和代飞航班除外)等,均应统计为本公司飞机。
17.通用航空飞机:指用于从事经营性收费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机。
18.运输飞机座位数:指运输用飞机实际安装的座位数。
19.机场旅客吞吐量:指在报告期内,在民用机场(包括地方和军民合用机场,
不含香港、澳门地区机场)进出航空港的旅客人数。其中,成人和儿童按一人次
计算,婴儿不计人次。
20.机场货邮吞吐量:指报告期内,在民用机场(包括地方和军民合用机场,
不含香港、澳门地区机场)货物和邮件的进出航空港数量,以重量为计量单位。
其中,货物包括外交信袋和快件。
21.民航客运量:指运输飞行企业所载运的旅客人数。成人和儿童各按一人
计算,婴儿因不占座位不计人数。一个航班的旅客运量表现为飞机沿途各机场旅
客的始发运量之和。其中,机场始发运量是指客票确定的以本机场为起点,始发
乘机的旅客。统计时,每一特定航班(同一航班)的每一旅客只应计算一次,不能
按航段重复计算,唯一例外的是,对既有国内航段、又有国际航段的同一航班上
的旅客,应同时统计为一个国内旅客和一个国际旅客。不定期航班运送的旅客则
每一特定航班只计算一次,既使是既有国内航段飞行也有国际航段飞行的也只计
算一次。
22.民航旅客周转量:指航空运输企业所完成的旅客运输工作量。计算公式:
旅客周转量(人公里)=∑[航段旅客运输量(人)×航段距离(公里)]
23.民航货物(邮件)运量:指运输飞行所载运的货物(邮件)重量,包括外交
信袋和快件。统计方法与旅客运量一致。
24.民航货物(邮件)周转量:指航空运输企业所完成的货物(邮件)运输工作
量。计算公式:
货物(邮件)周转量(吨公里)=∑[航段货邮运输量(吨)×航段距离(公里)]
五、管道运输业
25.输油(气)管道里程:指报告期末,管道运输企业用于输送原油、成品油、
天然气、其他气体的实际输送距离。对于有复线和备用线的地段,原则上按单线
长度计算输油气里程。双线同时输送又不能分开计算的情况下,输油气里程为双
线输油气长度之和除以 2。
26.输油(气)量:指报告期内,输油气企业实际输送的原油、成品油、天然
气、和其他气体的数量。管道输气量按 1千立方米折 1吨计算。
27.输油(气)周转量:指报告期内,输油气企业实际输送的原油、成品油、
天然气、和其他气体的工作总量。计算公式:
输油(气)周转量=∑[输油(气)量×输送距离]
六、城市交通业
28.公共汽(电)车运营数:指公交企业(单位)及非公交企业(单位)用于城市
公共交通运营业务的全部车辆数。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地铁、轻
轨、有轨)车辆等,不包括出租汽车。以报告期末,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台帐中
已投入运营的车辆数为准;新购、新制和调入的运营车辆,自投入之日起开始计
算;调出、报废和调作他用的运营车辆,自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入。
29.出租汽车:指报告期末,企业已经领取出租汽车专业牌照的运营车辆,
包括技术完好的、在修的、长期行驶的以及拟报废尚未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车辆。
30.城市交通客运量:指报告期内,所有从事公交运营的企业(单位)实际运
送乘客的总人次,包括付费乘客和不付费的乘客人次。付费客运量计算方法:普
通乘客依据售出普通客票张数计算人次,单程客票每张计算 1人次,往返客票每
张计算 2人次;无人售票和可用 IC卡付费的运营车辆,以实收金额折算乘客人
次;团体包车按实际载客人数计算,单程运送每人计算 1人次,往返运送每人计
算 2人次,如实际载客人数不易计算时,亦可按车辆客位数计算;旅游客票不论
到达几个旅游点,一张客票只计算 1人次,购往返票的按 2人次计算;月(季)票
乘客人次等于月(季)票张数乘以每张月(季)票月(季)乘车次数。每张月(季)票月
(季)乘车次数由近期客流调查资料确定。无客流调查资料的城市月票乘车次数按
90人次计算,季票乘车次数按 270人次计算。不付费客运量计算方法:各地根
据实际情况抽样调查确定。
七、装卸业
31.装卸量:指在报告期内,企业实际完成货物装卸工作的货物总重量。
八、电信业
32.局用交换机容量指安装在本地电信运营商内用于接续本地固定电话的电
话交换机容量,有倍增设备按倍增后的数量计数。包括现用和备用的人工或自动
交换机的全部容量。
33.固定电话用户指接入国家公众固定电话网,并按固定电话业务进行经营
管理的电话用户。
34.住宅电话用户指安装在居民住宅或农民家里并按照住宅电话用户登记注
册和收费的电话用户。包括私人付费、单位付费和按规定免费安装的住宅电话用
户。
35.小灵通用户:(也称为:无线市话用户)指通过无线接入设备,接入公众
固定电话网的电话用户。按规定统计在固定电话用户中。
36.移动交换机容量:指移动电话交换机根据一定话务模型和交换机处理能
力计算出来的最大同时服务用户的数量。
37.移动电话用户:指通过移动电话交换机进入移动电话网,占用移动电话
号码的各类电话用户。包括签约用户和智能网预付费用户。一个移动电话号码统
计为一户。
38.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目前应包括以下的各类服务: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
易处理业务;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3.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4.因特
网数据中心业务;5.存储转发类业务;6.呼叫中心业务;7.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
8.信息服务业务。
39.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
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
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
节点,并通过该点接入因特网。
40.信息服务业务: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
固定网、移动网或因特网等公众通信网络直接向终端用户提供语音信息服务(声
讯服务)或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等信息服务的业务。
第八部分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普查表指标解释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分类情况
1.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
位消费用的商品)金额。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业批发额、
出口额及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这个指标反映批发零售业在国
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量。商品销售总额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
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商品销售总额不包括:
(1)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旧包装用品和其他废旧物资;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
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样本
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购货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
商品销售的计算方法:
(1)商品销售指商品已经售出、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后,以收到货款
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商品销售。
(2)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实际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的凭证时作为商品销
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在发出商品并办妥托收手续时作
为商品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商品销售。采用
预收货款方式的,在商品发出时作为商品销售。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以收到
代销单位的销售清单时作为商品销售。在交款提货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
只要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不论商品是否发出,都应作为商品销售。
(3)出口商品销售,陆路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
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商品销售。预收货款
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商品销售。出口商品一律以离岸
价(FOB)计算商品销售,如按到岸价(CIF)对外成交的,用商品离境后所发生的应
由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
累计佣金)和银行财务费等冲减商品销售。出口商品若发生对外理赔,也须冲减
商品销售。
(4)自营进口商品销售,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商品
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企业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
为商品销售;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企业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
结算凭证时作为商品销售;库存进口商品,企业凭出库单向用户开出结算凭证后
作为商品销售。
2.批发:指除零售以外的一切商品销售活动,包括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对
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和出口。
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指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部门作为生产或经营使用
的商品。包括:
(l)给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等行业为生产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
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筑材料以及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
(2)售给地质勘察业、水利业、公共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等行业业务经营
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原材料、燃料、
仓储运输用的商品;
(4)售给社会服务业各种营业用品,如售给旅馆业的家具、床上用品、日用
品,摄影业的照像器材,理发业、浴池业的理发工具、毛巾、肥皂,日用品修
理业的设备、工具、修理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市内公共交通业的交通器材、
燃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
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等;
(5)售给餐饮业用于烹任、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商品和转卖的商品。售给服务
业转卖的商品;
(6)售给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各种科研用品。
不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消费品;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用的
商品。
出口: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
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国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
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出口的商品。
3.零售:指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作为生活消费和公共消费的商品。
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生活用的商品;
(2)售给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附设的专供本单位人员
食用,不对外营业的食堂的各种食品、燃料;
(3)售给部队干部、战土生活用的粮食、副食品、衣着品、日用品、燃料;
(4)售给来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消费品;
(5)售给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纸张、帐册、文印用品、计算工
具、书报杂志和奖品;公共用品的纺织品、针织品;学校用的教学用品;文体
用品:非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工作服、套袖、围群、手套、毛巾、肥皂等;
日用百货和杂品,包括职工食堂用的餐具、炊具、设备和清洁卫生工具等:家
具、设备、日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影器材和照像器材,取暖用的设备和燃料,
防暑、降温的饮料;供职工乘用的交通工具和油料;零星修理各种公用消费品、
生活用房屋的各种零配件、材料、工具、建筑材料等;中、西药品、中药材和
医疗器材;其他非生产性设备和用品。
不包括:
(1)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地质勘察、水利业、批发零售
贸易业、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国民经济各单位用于生产和业务经
营使用的商品;
(2)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等单位用于转卖的商品;售给对外营业影
剧院的设备和器材;
(3)售给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各种仪器仪表、化学试剂、
元器件、工具和其他有关设备;
(4)售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
和燃料;
(5)售给企业单位生产上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6)售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
(7)售给国营农场、国营拖拉机站、排灌站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和燃料。
商品类值以商品的主要用途和性质划分。
4.食品、饮料、烟酒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食品、肉禽蛋品、饮料、酒
及烟草加工品的集合。
5.肉禽蛋类:包括肉类、禽类、蛋类。肉类:包括食用生猪、菜牛、菜羊、
家兔、食用杂禽及其他食用野禽及用其产品制成的食品。不包括各种肉罐头;
禽类:包括活鸡、活鸭、活鹅。鲜(冻)鸡鸭(填鸭)鹅(均包括外销冻食)和再制
的禽(腌禽、卤熟制的家禽)。不包括野禽、雏禽和罐头。蛋类:包括鸡、鸭、
鹅鲜蛋、再制蛋和经营的种蛋。不包括冰蛋、湿蛋、干蛋。
6.其他食品类:指供人们食用的除肉禽蛋类以外的各种食品。食品,包括
粮食,如小麦、大米、大豆、玉米等;薯类及粮薯制品,粮薯制品如粉皮、粉
丝、粉条、淀粉;食用油;水产品,如鲜的干的各种海水、淡水产的鱼、虾、
蟹、藻类、贝类等;糖果糕点,包括食糖、糖果、糕点,食糖,如白糖、红糖、
冰糖、方糖;干鲜菜,如干菜、鲜菜。酱腌菜;干鲜果,如各种新鲜瓜果、干
果及蜜饯果脯等;豆制品;滋补食品;食盐;调味品,如花椒、八角、胡椒、
酱类、酱油、醋、味精等;食品罐头;奶及奶制品;其他食品加工制品,如冷
冻食品等。
7.饮料类:指供人们食用的各种饮料。包括液体型饮料,如汽水、果菜汁、
矿泉水、酸牛奶等;冷冻饮品;固体饮料;茶叶、咖啡、可可和其他饮料。
8.烟酒类:包括酒和烟草加工品。酒,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露酒。
烟草加工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莫合烟、鼻烟等烟草加工品,不包括
烤烟、晒烟等烟草加工原料。
9.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指服装、鞋帽、针织品和纺织品的集合。
10.服装类:包括以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麻布、呢绒、绸缎、
裘皮、化纤针织面料等为原料缝制的各种男、女、成人、儿童的单、夹、棉、
皮等各种服装(包括内衣裤、外衣裤、衬衣、衬裤、胸罩、裙子等),包括以毛
线、丝线、麻线和各种混纺线编织的各种服装,如毛衣、毛衫、毛裤。
11.鞋帽类:鞋包括皮鞋、胶鞋、布鞋和全塑料鞋。包括各种材料制做的靴、
凉鞋、便鞋、拖鞋、运动鞋、旅游鞋、春秋鞋。帽包括男、女、童、婴儿的各
种面料、各种式样帽子。
12.针、纺织品类:针织品包括纯棉、纯化纤、化纤与棉(包括短涤纶)混纺
的针棉织品、毛毯、线毯、地毯、毛巾、毛线。毛织物等纯纺、纯化纤、混纺
针织品及化纤针织面料。纺织品包括布(包括棉布、棉花化纤混纺布、化纤布等
外棉棉布、玻璃纤维布、再生纤维布、野杂纤维布、土纺布、无纺布、漆布等);
呢绒(包括涤纶混纺物);绸缎;麻布;纱类(包括棉纱、等外棉棉纱、玻璃纤维
纱、再生纤维纱、野条纤维纱、废纱、土纱、麻绒等纺织品)。针、纺织品包括
除服装外的制成品,如床上用品、袜子、针纺织手套、窗帘等。
13.化妆品类:包括护肤品,如霜、香脂、乳液、润肤油等;美容品,如香
粉(粉饼)、胭脂、唇膏、眼影、眉笔、指甲油及各种化妆盒、假发等;护发美
容品,如发油、发露、发腊、发宝、营养发水、护发素、发胶、摩丝、各种染
发剂等;清洁化妆用品,如洗发香波、洗发膏、洗发精、浴液、剃发膏、花露
水、爽身粉、腑下香、香水等;药物美容用品,如防秃生发水、浓眉露、止痒
水(粉)、祛斑霜、粉刺露、防晒剂、痒子粉(水)、减肥霜等以及其他化妆品。
14.金银珠宝类:指以金、银、铂等金属及钻石、宝(玉)石、翡翠、珍珠、
水晶、象牙、骨角等为原料,经加工和连接组合、镶嵌等方法,制成各种图案
造型的装饰品、饰品、工艺品等。包括首饰,如项链、戒指、耳环、手镯、脚
链、挂件、别针、发卡等;珠宝饰品,如宝(玉)石、钻石镶嵌、珍珠镶嵌。宝(玉)
石首饰以及其他金银珠宝饰品等。
15.日用品类:日用金属制品,包括精铝、铸铝、铝合金家用器皿,不锈钢
制餐具,家用橱具及其他不锈钢制器皿等,不包括工业建筑的通用金属器皿;
日用搪瓷制品,包括单瓷、双瓷的面盆、口杯及其他搪瓷制品等,不包括工业
建筑的通用搪瓷制品;日用塑料制品;日用皮革制品;日用人造革制品;日用
玻璃器皿;日用百货,如缝纫机、保温瓶、雨衣、理发用具、剃须刀具、火柴、
打火机、腰带、刀、剪、锁、钳、卫生纸卫生巾等;普通饰品;燃气灶具,包
括燃气热水器、各种灶具;儿童玩具;洗涤用品类;手电筒;电池;照明器具,
包括各种灯具、灯泡、灯管等;日用杂品,包括铁锅、笼屉、瓷碗、碟等餐具
和炊事用具;清洁卫生用具、竹、木、藤、柳编制品以及炉子、烟筒和取暖设
备等;钟表、眼镜,钟表包括:钟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的闹钟、挂钟、座
钟等;手表包括各种机械、石英电子手表、怀表、秒表、其他表、钟表零配件
等。眼镜包括成品眼镜、眼镜架、眼镜片、眼镜毛坯、眼镜零配件等;工艺美
术品,包括雕塑工艺品,如玉雕、牙雕、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画类工艺
品;人造花卉;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如竹编工艺品、藤编工艺品、草
编工艺品;刺绣工艺品;抽纱工艺品;烟花炮竹等。自行车、三轮车和手推车
也包括在内。
16.洗涤用品类:包括洗衣粉、肥皂、香皂、浴皂、药皂、牙膏及各种清洁
洗涤剂(膏、液、粉)等日用洗涤用品。
17.儿童玩具类:包括各种材质制作的玩具。
18.五金、电料类:包括五金工具、电工工具、工具配件、水暖器材、各种
专用工具、五金杂品等各类五金商品、木瓦工具、电工、电讯器材及配件等各
类商品。
19.体育、娱乐用品类:包括体育用品,球类、球类器材、体操运动器材、
举重运动器材、田径运动器材、水上运动器材、冰雪运动器材、射击、射箭、
击剑器材、场地器材、航空、航海模型材料、健身器材、运动保护用具、钓鱼
用具等。健身器材:包括各种通过器械达到锻炼身体、提高身体素质目的的器
材,包括侧重于肌肉训练的,如扩胸机、举重床、自重式健力器、哑铃组合架、
坐式后拉器、卧式后屈腿训练器等;侧重于身体素质训练的,如跑步机、健步
器、骑马机、滑雪器、健骑机等以及集消除疲劳、减肥健身为一体的各种按摩
机(非电动)、健腹器等。游艺器材:包括游戏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儿童运
动游艺器材等;棋牌:包括象棋、国际象棋、围棋、克郎棋、军棋、跳棋、扑
克牌、麻将牌等;戏装道具;乐器:包括中西乐器、电子乐器、乐器辅助用品
及配件。照相器材,包括:摄影用品,包括照相机、座机、外拍机、胶卷胶片、
相纸、放大机、照相镜头、摄像灯具照相零配件及其他摄影用品;暗房用品,
如上光机、反拍机、翻版机、冲片机等;修相用品,如修相油、上光用品、修
底版用具等;洗相药品,如显影液、定影液等;其他照相器材等,不包括X光
胶片和工业胶片。
20.书报杂志类:包括各种以纸介质形态出版发行的中、外文的各种书籍、
课本、教材、图片、报纸和杂志。
21.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电子出版物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音像等
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
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
媒介,其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一I)、
照片光盘(PHOTO—ROM)、高密度只读光盘(DVD一ROM)、集成电路卡(ICCARD)等
其他媒体形态。音像制品是指各种磁、光、电介质的录音、录像的磁带、光盘
(CD、LD、VCD、DVD)等、包括各种空白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
22.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洗涤电器,包括洗衣机、甩干机;制冷电器,
包括电冰箱、电冰柜;清洁电器,包括吸尘器。加湿器、空气净化器、电熨斗、
电风扇、房间空调器、电淋浴器等;家用厨房电器具,包括食品加工机、抽排
油烟机、微波炉。电饭堡、电烤箱、洗碗机、消毒柜;家用保健电器,包括电
取暖器、电动按摩器等。音像器材类:包括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
收音机、幻灯机、组合音响、影碟机(LD、CD、VCD、DVD等)、专业音响器材、
专业声像器材以及配件等。
23.中西药品类:指人用的各种中西药品、中药材以及各种小型医疗用品、
敷料。不包括医疗用的各种大型设备,如CT机,核磁共振器等和兽用的各种药
品、医疗器材。
24.西药类:指以化学物质为原料根据药典或处方生产的用于预防、治疗、
诊断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
物质。包括化学药品制剂、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
不包括化学试剂。
25.中草药及中成药类:指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
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
药。中药材:指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或人工种植、养殖、采掘的可用于加工中药
饮片和中成药的物质,包括各种植物、动物、矿物等。中药饮片:指以中药材(包
括各种药用植物、动物、矿物)为原料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
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中成药:指以中药材(包
括各种药用植物、动物、矿物)为原料根据药典或处方生产的用于预防、治疗人
体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体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制剂,
包括各种剂型(丸、散、膏、丹、胶、药酒、露、冲剂及改良剂型)的中成药,但
不包括冰片、牛黄(天然或人工牛黄)。
26.文化办公用品类:包括学习和办公用的纸张、本册、打字机、油印机、
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算盘、文具、普通测绘仪器、印刷材料以及教学用的
设备、器材、标本、模型、计算机及其配件等。不包括通讯器材。计算机及其配
套产品,包括 CPU在 80186以上的大、中、小、微型、便携式电子计算机(包括
多媒体计算机)和计算机的辅助设备,如服务器、扫描器、打印机(针式、喷黑、
激光)、不间断电源、多媒体配件、以及专用设备、零配件,计算机用磁盘、磁
带、打印机用纸、色带等;不包括单板机、插卡式电脑学习机;也不包括各种电
子计算机软件(包括在“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中,随机附赠品除外)。
27.家俱类:指用木材、金属、塑料、藤、竹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供人们生
活、学习、工作、休息用的各种普通家俱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用家俱,包括床、
桌、茶几、椅子、凳、沙发、衣箱、架、屏风、和成套、组合家俱以及医院、学
校、图书馆、旅游、办公等专用家俱。
28.通讯器材类:包括电话机(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传真机等以
及配套产品。
29.煤炭及制品类:包括原煤、煤炭和低热值煤产品,洗煤、筛选块煤、筛
选混煤及混末煤、焦炭、石油焦、半焦,煤制品,如煤饼(块)、煤球等。
30.木材及制品类:包括木、竹采伐产品、如原木、小规模木材、薪炭木材、
毛竹、篙竹等;木材、竹非生活制品,锯材、木材、人造板、木材防腐制品,木、
竹工业、建筑业用品,藤、棕、柳条工业制品等。
31.石油及制品类:包括原油、炼厂气体、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工
业燃料、溶剂油、润滑油、石腊、地腊、专用腊、凡士林、洗涤剂原料、石油腊
类、石油沥青、标准油、白色油、软麻油、原料油、润滑脂、石油酸、石油皂、
液化石油气等。
32.化工材料及制品类:包括化学矿采选品,如硫铁矿、磷矿、硼矿、钾矿、
天然硫磺、钙芒硝矿、芒硝矿、蛇纹矿、天然矿、重晶石、督重石、天青石、雄
黄石、明矾石等;化工产品(不包括日用化工产品,统计在“日用品类”或“化
妆品类”);无机化学品,化学肥料、化学农药;有机化学品、颜料、染料、催
化剂、助剂、添加剂、粘合剂、高分子聚合物、信息用化学品、化学试剂、X光
胶片、工业用胶片等;橡胶制品(不包括日用橡胶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
如橡胶运输带、橡胶类传输带、橡胶三角带、橡胶风扇带、橡胶胶管、再生胶、
橡胶导风管、橡胶浮筒、橡胶杂品、乳胶制品、橡胶密封制品、特种橡胶制品、
软胶壳、微孔橡胶隔板、胶绳、胶筋、胶液、密封腻子等;塑料制品(不包括日
用塑料制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如塑料薄膜、塑料板材、塑料管、塑料棒、
塑料异型材、塑料丝、塑料人造革、塑料合成革、泡沫塑料、塑料工业配件、塑
料包装箱及容器等塑料原料。
33.化肥类: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氮肥包括:液氮、尿素、硝
酸铵、氯化铵、硫酸铵、氨水;磷肥包括:重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钾肥包
括:氯化钾、硫酸钾、窑灰钾、钾镁肥;复合肥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
氮磷钾肥、硝酸磷、氮钾混合肥等、铵磷钾、磷酸铵。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
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磺铵、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
钾;微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34.金属材料类:包括各种黑色金属材料和有色金属材料。黑色金属包括各
种工业矿采选品:黑色金属矿采选品,如铁矿石原矿、铁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铁
矿、锰矿石原矿、锰矿石成品矿、人造富锰矿、铬矿石原矿、铬矿石成品矿等;
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产品,如钢、生铁、铁合金、钢材、钢坯、钎子钢、
轧制钢球、重熔钢、炼铁副产品、球墨铸铁、金属化球团、海棉铁、钒渣和粗末
冶金原料、钢板网等。
有色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如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轻有色金
属矿采选产品、贵金属矿采选产品、稀有金属矿采选产品等;包括有色金属矿冶
炼及其压延产品,如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轻有色金属矿冶炼产品、稀土金属冶
炼产品。稀散金属及半金属冶炼产品、高纯及超纯有色金属、重有色金属合金、
硬质合金、稀有稀土金属合金、稀有放射性金属冶炼产品、重有色金属加工材、
双金属材、轻有色金属加工材、贵金属加工材、稀有金属加工材、有色金属加工
材、半导体材料等。
35.建筑及装潢材料类:非金属矿采选成品,如土砂石矿品、耐火土石开采
及其初加工品、工艺美术品用非金属矿、石棉、工业原料用云母、石墨、石膏、
工业原料滑石、滑石粉、金刚石、水晶、冰洲石、次土、膨润士及其初加工品、
长石、叶腊石、蛭石、硅线石、凹凸奉石、海泡石、浮石、沸石、珍珠岩、霞石
正方岩、刚玉、硅藻石、硅石灰石等。包括各种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
如水泥、无熟料水泥、水泥熟料、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纤维增强水
泥制品、砖、瓦、建筑砌砖、石灰、轻质建筑材料、建筑用石材加工品、建筑防
水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建筑用玻璃制品。平板玻璃、压延玻璃、磨砂玻璃、喷
花玻璃、中空玻璃、热反射玻璃、吸热玻璃、玻璃砖、泡沫玻璃、工业技术玻璃、
特种玻璃、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石英玻璃及其制品、光学玻璃、玻璃仪器、绝缘
玻璃、玻璃保温容器(不包括日用玻璃保温容器,统计在“日用百货类”)、普通
陶瓷制品(不包括陶瓷餐具,该商品统计在“日用品类”)、工业陶瓷、高压绝缘
子、低压绝缘子耐火材料制品、玻璃窑专用耐火材料、石墨及碳素制品、碳化纤
维、石墨热交换器。石棉制品、云母制品、磨料和磨具、铸石、化学石膏、人造
水晶、合成云母、人造金刚石、晶体材料、晶体镀膜材料等。也包括各种办公和
家庭用的室内装饰材料,如地板、地板革、墙纸。墙布、涂料、乳胶漆及各种装
饰用具。但不包括家具、清洁电器和家用厨房电器具。
36.机电产品及设备类:包括普通机械,如锅炉及原动机、金属加工机械、
通用机械、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工业专用设备、建筑工程机械、钻探机械等;
交通运输机械,如摩托车、铁路运输设备、公路运输设备(包括各类汽车及汽车
底盘)及工矿设备、船舶及其辅机、飞行器;电器机械及器材,如电机、输变电
设备、电工器材等;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不包括家用电
脑机及其各种配套产品,统计在“文化办公用品类”),如雷达和无线电导航设
备、通讯设备(不包括电话机、移动电话、BP机等,统计在“通讯器材类”)、
广播电视设备(不包括家用电视机、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统计在“家用
电器和音像器材类”)、电子原件、电子器件、仪器仪表。计量标准仪具及量具、
衡器。
37.农机类: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包括农机具、农药具、农用车、农用
动力机械等,如拖拉机、收割机、机引犁、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机动三轮车。
拖车、机动植保机械、机动畜牧机械、机动脱粒机、内燃发动机组、水泵、喷灌
机;以及各种零配件,电动机、柴油机、手推车车轮等。
38.汽车类:包括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
线的车辆和汽车零配件.包括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
汽车、客车、轿车和汽车底盘等。
39.种子饲料类:指各种植物的种子、种苗和饲料。不包括人们以娱乐、休
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的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
40.棉麻类: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麻,包括黄
麻、红麻、芒麻、大麻、亚麻、剑麻。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蓖蚕茧和其
他蚕茧等。
41.其他类:指以上各类未包括的商品类别。如文物、古董、现代绘画作品,
土特产品,畜产品,禽畜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肠衣和其他畜产品以及各种废旧物
资等。
42.零售企业营业面积:指零售企业或活动单位对外营业的门店建筑面积,
不包括其办公用房面积和仓库面积。
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43.餐饮业商品零售额:指餐饮企业、活动单位直接对居民和社会集团零售
的各种商品。包括:
(1)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
(2)不经加工直接转卖的各种外购商品,如卷烟、酒、饮料、熟食、水果等。
(3)附设非独立核算的专门销售商品的小卖部出售的各种食品及其他商品。
44.餐饮业态:
(1)中式正餐:指提供各种中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服
务。包括各种中式正餐。
(2)中式快餐:指一种快捷、方便的中式餐饮服务活动。包括各种中式快餐。
(3)外国风味快餐:指一种快捷、方便的外国风味的餐饮服务活动。包括各
种外国风味的快餐。
(4)茶馆:以现场提供现场消费茶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食品。包括各种
茶艺馆、茶楼、茶铺等。
(5)酒吧、咖啡馆:酒吧以出售各种酒及酒精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
食品;咖啡馆以现场制作现场消费咖啡饮料为主,兼卖各式点心和小食品。包括
各种咖啡馆、咖啡厅、咖啡屋等。
45.餐位数:指餐馆、饭馆、各种小吃店、冷饮店、酒店、茶馆等可同时容
纳就餐人的数量。
46.星级等级: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
准》暨《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 1997年版》并经过有关旅游
管理权威部门评定(验收)后授予“星级”称号的宾馆、饭店等住宿设施的等级
划分。
47.客房数:指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正常地用来作为旅客卧室用的房
间数。不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内作其他用途的房间,如办公用房、
储藏室,会议室等。
48.床位数:指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正常供应旅客使用的床位数。不
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等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