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奥地利投资
奥地利产业投资的
税务问题
奥地利商务署
委托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编写
2009 年 10 月
签章:
版本:2009 年 10 月版
发行:奥地利商务署
地址:Opernring 3, A-1010 Vienna
(奥地利维也纳)
责编:普华永道维也纳分所
编辑:Johannes Mörtl, Rudolf Krickl
排版: - Karin Rosner-Joppich
印刷:gugler 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前言....................................................................................................................................................5
1. 综述............................................................................................................................................6
对公司收入的税收.............................................................................................................6
个人税.................................................................................................................................6
其他税收.............................................................................................................................7
2. 公司税........................................................................................................................................8
一般条款.............................................................................................................................8
纳税责任范围......................................................................................................................8
税率和税额扣减..................................................................................................................8
集团税.................................................................................................................................8
国内投资税务减免...........................................................................................................10
国际投资免税...................................................................................................................10
股息...................................................................................................................................11
外国有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纳税...........................................................................11
国内公司的国外收入.......................................................................................................12
外国常设机构发生的损失.............................................................................................12
股利.................................................................................................................................13
可扣除的营业开支.........................................................................................................13
转让定价.........................................................................................................................14
税收激励.........................................................................................................................14
重组措施.........................................................................................................................16
私人基金会的税收.........................................................................................................17
预扣税.............................................................................................................................17
有限公司外壳的购买.....................................................................................................21
税收管理.........................................................................................................................22
年度公司所得税电子申报.............................................................................................22
3. 公司的成立和融资..................................................................................................................23
成立...................................................................................................................................23
新公司补助法案...............................................................................................................23
名义资本/溢价..................................................................................................................23
公司成立的成本...............................................................................................................23
股东认缴资本和股东贷款...............................................................................................24
资本转让税.......................................................................................................................24
银行贷款...........................................................................................................................24
不动产转让税...................................................................................................................24
4. 奥地利的增值税制..................................................................................................................25
概况...................................................................................................................................25
欧盟境内的销售...............................................................................................................25
应纳税的销售和服务.......................................................................................................25
免税规定...........................................................................................................................29
增值税计算准则...............................................................................................................29
增值税税率.......................................................................................................................29
增值税申报单和支付.......................................................................................................29
增值税合并.......................................................................................................................30
增值税反向收费程序.......................................................................................................30
外国企业.........................................................................................................................30
5. 个人税......................................................................................................................................31
属地性和居住...................................................................................................................31
薪酬职业收入...................................................................................................................31
资本收入和其他收入.......................................................................................................32
减免...................................................................................................................................36
社会保障缴款...................................................................................................................37
欧盟预扣税.......................................................................................................................38
税收程序...........................................................................................................................38
备忘录..............................................................................................................................................42
前言
外国投资者为什么选择奥地利?奥地利位于欧洲中心,毗邻市场增长快速的中东欧国家,
在地理位置上有独特的优势;奥地利积极的商业氛围使之在经合组织国家居于先列;奥地利
商业繁荣,经济发展实力强劲,有高度发达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社会治安,稳定的政治经济
环境,教育水平和劳动力的技术水平高;外国投资者决定在奥地利创业,尤其考虑到的是商
业上的因素,但奥地利独特且多样化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也是吸引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原因之一。
铁幕落下后,奥地利成为商业活动通向繁荣的东欧和东南欧市场的理想跳板。在全球性
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下,进入东欧市场的奥地利公司、银行、服务商在很短的时间里受到了
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
维也纳国际经济研究院(WIIW)推断东欧经济下滑趋势在2009年年初就已经触底,此
后有明显迹象表明经济开始稳步回升,到2011年,东欧经济平均增长率将达到3%,再一次
超过欧盟的整体水平。
越来越多具有远见的东欧公司选择奥地利作为在欧盟国家的立足点。中东欧商人在欧盟
寻觅理想的业务地点和可靠的合作伙伴,既需要必要的专门知识,也需要具备竞争力的服务
商。在这方面,奥地利无疑成为优越的选择。
本手册简要介绍了奥地利的税制,并根据奥地利商法和税法最近的变更情况做了相应更
新。但这里的简要总结仅为感兴趣的企业家提供了概况和基本信息。因此建议在决策前须先
征求专业人士的协助。
手册中的所有信息都经过仔细收集,基本上与适用规定保持一致。但对某些特殊情况可
能并不适用。因此本手册不在这里提供任何担保或保证。
1. 综述
由于过去十年税务政策的实施,奥地利作为商务地点尤其对控股企业和研发活动具有显
著的吸引力。
由于奥地利商法(UGB)发生变革,必须对税法再作修订。构成 2007 年和未来几年主
要变化的原因是由于 2007 年对公司、预算、保险等方面税务的一般调整以及“2006 年反欺
诈法”。
这些变更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将作详细阐述。由于在奥地利,绝大多数的商业和工业投资
集中在奥地利的公司,因此将主要描述这些公司的税务,随后将对公司成立的主要特征和公
司融资、增值税制以及个人税进行说明。第一节将简要论述最重要的各项税收。
对公司收入的税收
公司所得税
奥地利的公司,尤其是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都必须对公司所有收入
缴纳公司所得税。利润按 25%的标准税率缴税。亏损的有限公司也必须按最低标准缴纳公
司所得税。如发生亏损情况,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需缴纳的税款为 欧元,而股份公
司则为 875 欧元。为鼓励创业,上述两类公司在成立的前四个季度的公司所得税降至 273
欧元。最低公司所得税未来将被划为应纳税利润。
纳税人在一个营业年度挣得的全部收入都要纳税。扣除营业费用、考虑投资优惠政策和
税收损失结转后的所有收入都构成公司的所得。
公司地址
如果公司的所在地或有效管理地点位于奥地利,出于奥地利税务原因,该公司将被视为
常驻奥地利,因此应在奥地利对其来自全球的一切收入进行纳税。如公司所在地或有效管理
地点都不在奥地利,则公司在奥地利只承担有限税务责任。
控股公司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国际公司加入奥地利控股公司旗下的外国公司进行投资时,奥地
利可免除其投资税(见 条)。因此,最低仅需 10%的投资。免税适用于股息和这类投
资的资本收益。因此,成立奥地利控股公司的优势可与荷兰、瑞士和卢森堡相媲美。
个人税
所得税
在奥地利拥有住宅或日常住所的个人都要支付个人所得税。无限的税务责任适用于来自
国内和国外的所有收入(全球范围收入)。否则,对于来自奥地利的收入,个人承担有限税
务责任。如个人在奥地利不是暂时居留时,则在奥地利需有日常住所。如在奥地利居留时间
超过 6 个月,则任何情况下都应在奥地利承担无限的税务责任。
所得税以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挣得的收入(所得税法案中列出的 7 种类型收入)
为基础征收。因此这 7 种类型以外的收入不计入纳税范围。原则上,可用特定类型的收入
和不同类型的收入对损失进行补偿,但有一定的限制。此外,在确定收入时,须根据个人的
扣除额以及当前从零到 50%范围内的累进税率体现对个人获取收益能力的考虑。
其他税收
增值税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销售都要征收增值税。标准税率为 20%;有限数目的商品和服务
按 10%征收。一般说来,公司支出的增值税是完全可收回的,但金融、保险和控股公司等
特殊行业的公司除外。
资本转让税
对有限公司最初的资本投入和其它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以及融资的某些混合形式)的合
约或自愿投资,征收 1%的资本转让税。2007 年 7 月 7 日,欧盟法院确定:公司将注册地址
从一个欧盟成员国迁至另一个成员国的情况,特别对于无资本转让税的成员国,不征收资本
转让税。金融主管机关已经确认,对于大型母公司向奥地利公司的资本投入,如果目的在于
提高奥地利公司的参与权,而且如果母公司是奥地利公司的唯一股东,且资本投入的提高主
要是为了母公司的利益,则不征收资本税。资本投入对象的问题必须从经济角度看待,而不
应拘泥于正式标准。
不动产转让税
对奥地利境内不动产所有权的购买和转让,按购买价格 %征收不动产转让税(税率
已降低 2%)。根据重组税收法案,如果出现公司重组和免费转让不动产的情况,针对税收
(或其倍数)确定的价值作为税额基数。
印花税
一些特定文件和签订合同或公证书(例如,租赁合同、贷款协议、汇票、转让等)的法
律事务文件,须征收印花税(有两种形式)。根据民法生效的法律行为,如果法律规定须征
收印花税,只要文件在奥地利订立并签署,则产生印花税责任。因此可以通过不产生印花税
的法律行为,或在国外订立文件,或避免产生(签署的)文件减少费用开支。(例如可以通
过相关方行为推断构成合同,或仅通过律师函件,或通过录像或录音磁带记录口头协议等方
式。)但要注意,在有些情况下,如起草了内容涵盖合同要点的文件等,则认为订立了替代
性文件。
特许商品税
某些产品须征收特许商品税,包括石油产品、烟草产品和酒精类饮料等。
2. 公司税
一般条款
公司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为公司的所得,主要指根据私法(尤其是有限公司,例如有限责
任公司、股份公司或欧洲公司)和同等形式成立的法人实体。由于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
主体,必须将针对公司和股东的各类税收区分开来,即对公司利润按 25%的标准税率征收,
而股东(个人)的利润分配基本是以 25%的预扣税征收。如不按预扣税收取,作为利润分
配接受人的个人可申请依据其平均税率(详见 条)的一半税率收取。由于所得税最高的
税率为 50%,申请平均税率一半的税率意味着公司分配的利润最高以 %的税率进行收
取。
纳税责任范围
如果有限公司所在地或有效管理地点位于奥地利,则公司所有(国内和国外)收入都在
无限纳税范围内。如公司所在地或有效管理地点都不在奥地利,则公司只对奥地利某些来源
的收入承担有限的纳税责任。
税率和税额扣减
公司所得税的税率基本为 25%,适用于所有有限公司,无论它们是保留利润或是分配
利润。对于具有无限纳税责任的公司,如果实际上一季度取得名义资本或注册资本(即有限
责任公司每年 1,750 欧元,股份公司每年 3,500 欧元)最少法定数额的 5%,可只缴纳整个
日历季度最低公司所得税。对于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这一数额则升至 5,452 欧元。同样对
于欧洲公司—名义资本法定数额最少为 120,000 欧元—可每年最低只缴纳 6,000 欧元的公司
所得税。对于所有新成立的有限公司,作为对“年轻企业家的鼓励”,每季度最低只需支付 273
欧元(即每年 1,092 欧元)的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最低数额在无限期时间内,可根据实
际的公司所得税责任进行抵消。
由国内有限公司引起的公司所得税损失,可无限制结转(参见 条)。
对于“纳税集团”,公司所得税最低数额参见 条最后一句。
集团税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选择组成纳税集团,国内“集团成员”应缴纳的税收归各自的
最高上级公司(所谓的“集体母公司”),并最终按“集团母公司”结算纳税。集团公司的税损
可以与其它集团公司应纳税的利润合并。在使用集团成员加入纳税集团之前累计的税损时,
必须考虑一些特殊的情况。利润只用于计税,不要求具有法定的利润/损失接管协议。不要
求经济上和组织上的整合。
集团由最高上级公司和至少一个在经济上附属的国内或国外附属公司构成(所谓的“集
团成员”)。
除纳税居民有限公司和合作社以外,(因为各自的投资)在奥地利有注册的分公司的合
资企业及纳税居民或非纳税居民的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司也可作为集团母公司。
此外,除纳税居民有限公司和合作社以外,“类似的”外国有限公司也可作为集团成员。
集团母公司和集团成员组成纳税集团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直接或间接)的有效持有股份超过 50%,且在集团纳税方案适用的整个财政年度都
须有效持有超过 50%的股份;
具有纳税集团成立的书面申请(并至少在 3 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申请须由各集团
成员签字,并在具有管辖权的税务局备案,内容须包含税费分配协议。
纳税集团可包括外国集团成员。纳税集团外国附属公司的损失(仅奥地利集团成员或母
公司的“第一级”外国附属公司引起的损失)可与奥地利的利润抵消——扣除的税损额取决于
具体投入的股份。外国的税损必须根据奥地利税法进行计算。外国附属公司实现的利润不在
奥地利纳税。先前抵消奥地利集团母公司利润的外国税损(为避免税损的“双重使用”)一旦
被有效抵消,或在来源国被外国集团成员抵消,必须在奥地公司利进行税收回收。在对先前
被分配外国税损的集团成员增加利润后,回收税生效。如外国集团成员退出时,也必须回收
税收。2009 年《税务改革法》(Abgabenänderungsgesetz 2009)的新规定是: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集团内的外国集团成员的经济活动范围缩小,与损失发生当年相比,从公司整
体经济状况的角度来看,缩小的程度不再具有经济可比性,(经济活动范围的缩减通常达到
75%,)这种情况也适用税款回收。换句话说,缺乏经济上可比性的情况就相当于外国集团
成员退出纳税集团。
对于国内的纳税集团,即便实际的控股额不足 100%,损益也将按照 100%计算,。为确
保对小股东保持公正,必须在集团公司间建立适当的税收分配机制。
一旦加入属于集团成员的奥地利公司,如满足特定的条件(如需要,公司必须能通过积
极的商业测试),在 15 年的期限内商誉必须减扣税收,而负商誉必须增加税收。商誉的计算
方法为,从各自投入的购得费用中的未计摊销资产部分,扣除权益和秘密盈余。商誉最高的
限制为购得投入成本的 50%。由于商誉摊销导致摊销的投入账面价值减小,对投入处置较
晚的情况下要对先前申报的摊销征税。这样的税收不能通过奥地利重组税法规定的中性税收
重组加以避免。如果对申报商誉摊销的投入进行重组(如合并),因此所投入在第一级公司
层面不再存在,则必须按照先前申报的摊销率纳税。但如果在重组情况下吸收的投入代替摊
销的投入,只要吸收公司的投入因重组而继续存在,则不对商誉摊销率征税。降低摊销率分
别提高应税账面价值。
由于损失直接由集团母公司承担,纳税集团内成员的时值摊销为中性税收。与处理集团
参与引起的相关损失也作为中性税收。
集团成员如在 3 年的承诺期内(纳税集团最少的承诺期为 3 年——每年 12 个月)退出
纳税集团,所有加入集团所产生的征税效应必须取消。承诺期到期前一个集团成员退出不影
响集团内的其他成员。承诺期满后的退出,不影响退出的集团成员在加入集团期内对集团母
公司的分配额。如所有的外国税损(先前分配给集团母公司的)在奥地利回收税收前,外国
集团成员退出纳税集团,必须通过增加先前外国税损分配到的集团成员或母公司的利润,对
未偿付的差额进行纳税。因为从 2009 年 7 月 1 日起,集团成员缺乏经济可比性的情况相当
于该成员退出纳税集团(见上文),因此如果外国集团成员发生清算或破产(之前发生真实、
确定的资产损失),上述提到的需要回收税收的外国损失必须通过对其具体投入的中性税收
折旧进行扣减。
如果集团总额不超过“利润最低额度”,则应对每个集团成员,包括母公司,分别计算公
司所得税,并由母公司缴纳。加入纳税集团之前,集团成员归总的公司所得税最低额度在某
些条件下可转给集团上一级成员或母公司。
国内投资税务减免
奥地利有限公司通过国内投资获得的股息(不包括处置国内投资所得),无论其投资比
例和所有权期限,都可免除公司所得税。任何预扣税(投资比例不少于 25%)都可抵免公
司所得税。2009 年《税务改革法》规定了对某些外国股息税收的减免。即对于设在同意在
法律和行政方面向奥地利提供协助的欧盟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区国家(目前仅有挪威)的有限
公司,如果该外国公司和§7(3)《公司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应税公司相当,则股息税可从公
司所得税中免除。
但如果外国子公司没有和奥地利有限公司所得税相当的任何税赋的责任,或其纳税税率
较低(低于 15%),或如果该公司在所在国家已经享受了免税政策,则在欧盟/欧洲经济区国
家子公司投资所得的股息不能免税。这种情况下,外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可以抵免奥地利有
限公司所得税。此项新规定将适用于所有尚未评估的财政年度。
(投资额度至少达到公司总股本 10%,持股时间至少一年的)跨国资本投入所得的股
息可从有限公司所得税中免除。2009 年的《税务改革法》生效前也适用此规定。(详见
条)
国际投资免税
外国公司取得的股息以及经营投资得到的资本收入,在公司所得税都是属于中性税收
(国际投资免税),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直接或间接的投资至少达到外国公司资本的 10%;
奥地利母公司或外国有限公司承担无限制税收,此外根据公司所得税法案(双重居
民身份公司)第 3 节第 7 条规定等同于应纳税公司,至少 1 年连续持有股本;
外国(附属)公司类似于国内有限公司;
无违规操作嫌疑。
如果某外国附属公司以低税率(低于 15%)纳税,未通过积极的贸易或商业测试,不
满足纳税条件,挣得大量被动收入,认定其具有违规操作嫌疑。
通常情况下,利息、版税(与专利和许可相关)以及处理非免税投资的资本收入等,都
视为被动收入。股息和其他利润分配除非是由主要产生被动收入的公司分配所得,否则不被
视为被动收入。管理控股公司不被视为是产生上述被动收入的公司。
如发生可疑的违规操作,税收抵免替代股息的投资免税。
国际投资免税的前提
投资比例:至少 10%
持股时间:1 年
所需直接性:无
股东:
见有限公司所得税法第三节第 7 条
有限公司权利
所有形式的股本(包括基金资产的股份权)
国内和国际投资免税规定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在奥地利成立的长期有限公司。
原则上,资本收入或资本损失(来自时值折旧或增值以及投资处置的)不纳入税收范围。
对于新的公司并购项目,可以选择在并购第一年或者第一年适用国际投资免税规定时支付全
额企业所得税。这一选择是不可撤消的,并将适用于特定投资的额外购买中。除非选择全税,
否则利润和损失原则上被认为是中性税收。但是,如果持续发生真实、确定的损失(例如发
生破产或清算),若无法全额纳税且无其他解决方法,则也可允许扣减。
由于对投资收益实行免税制,奥地利对成立控股公司具有显著的吸引力。
股息
股息基本上缴纳 25%的预扣税。如果接受人是个人,需缴纳所得税( 最终税或确定
税)。但如果股息将包含在所得税征税估价中,需按平均税率一半缴付。正如上文所述(见
“国内投资免税”),支付给有限公司的股息免缴公司所得税。对于外国股东,依据双重税务
协定(见 )降低 25%的从源预扣税。
依据母子公司法令,奥地利子公司分配给欧盟母公司(至少持有 10%股份)的利润在
特定的情况下(连续一年的所有权),通过申请退税手续,可批准完全免除或降低预扣税。
2009 年《税务改革法》规定,如果母子公司法令的先决条件不足导致在奥地利分配的
股息需要缴税,那么当外国股息接受者所在地为欧盟国家或挪威,而且双重税收协议不允许
冲抵奥地利预扣税的,则外国股息接受者可要求退还预扣税的扣减额。纳税人必须证明其无
法在国外申报预扣税。此项新规定适用于所有尚未评估的财政年度。
外国有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的纳税
利润计算和税率
外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例如分公司或办事处)有义务对其在奥地利的应税收入纳税。
税率同样为 25%。常设机构如在与独立公司相同或相类似的情况下,开展与独立公司(“彼
此独立交易”原则)相同或相类似的活动,可获得这些利润。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产生
利润:
直接方式:利润的计算以常设机构的财务报表为依据,考虑常设机构所产生的所有
费用,包括公司的管理成本和总行政成本,但不包括已认定的利润转让;
间接方式:特殊情况下公司总利润可根据具体分配方案在各常设机构之间分割。
对于在常设机构和其他公司部门之间的交易,必须使用公平独立的转让价格。
损失补偿
对常设机构的损失扣除具有一定限度。国内常设公司引起的损失,只有在超过公司在世
界范围内剩余的积极所得,才可结转。因此,对承担有限税务责任纳税人的损失扣除,只是
补助性的,除非取得足够的外国收入用于补偿损失。此外,还需考虑,对于缔约国(签订双
重税务协议的国家)公司的常设机构,如其与奥地利公司经营同一业务时,对其征收的税收
不得多于奥地利公司。
国内公司的国外收入
设于国内管辖区域的公司需在奥地利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纳税。在签订双重税务协定
的国家,可通过使用免税或信贷税收抵免法(最多可达到外国预扣税数额)避免双重纳税。
但是,如果收入来自奥地利未与之签订双重税务协定的国家,信贷税收抵免按单方政策实施。
为避免居民双重纳税,一些特定的国外收入(营业收入以及来自外国常设机构独立私人
服务的收入等),只要奥地利未签订双重税务协定对其制定规定,可实行免税。前提是,国
外收入缴纳和奥地利公司所得税相当的税赋,税率平均超过 15%。但无论怎样,免税的利
润增加了计税基数(限制性安全保护改进)。
来自外国子公司的股息实行标准税率,除非与欧盟/欧洲经济区组合投资的股息(见
)相关,或根据国际投资免税(见 条)或双重税务协定已被免税。关于所谓的组合
投资股息(持股比例不足 10%),外国有限公司的税赋可以和奥地利有限公司的税赋相抵免,
抵免最高可达到与股息相关的奥地利公司税的额度。根据双重税务协定,预扣税也可以用奥
地利公司税抵免。此项新规定只适用于来自欧盟成员国和挪威的股息。来自第三国的股息的
预扣税减免不能抵免奥地利公司税。
股息中由先前股东投资组成的部分,不需要从源缴纳预扣税。外国的投资基金中,只在
几种特殊情况下,外国子公司保留的所得收入需要纳税。
外国常设机构发生的损失
奥地利公司外国常设机构发生的损失,可在同一财政年度,抵消其积极的国内收入。如
个别的双重税务协定规定了免税方法,这一方法也可适用。为防止公司多次扣除损失,一旦
公司有可能在其来源国扣除各自的损失,已扣除的损失需在奥地利进行税收回收。
股利
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变为资本时,拥有人不需对该收入纳税。如上述提到的资本增加是在
资本减缩前 10 年内用公司自己的基金实现,则资本减缩额认定为应纳税收入,否则免税。
可扣除的营业开支
折旧和耗损
只允许使用直线折旧法进行纳税。相应地,成本在资产使用期内平均分配。对于一些特
定资产的折旧率,税法规定如下:
建筑物(工、农、林业用途) %
建筑物(银行、保险公司及类似服务机构) %
其它建筑物 %
机动车辆 %
农、林业和零售业公司通过收购公司取得的商誉必须按 15 年期间折旧。公司合并产生
的商誉不能有效折旧税收。
税收折旧不一定和商法折旧相同。处置已折旧的资产时,账面价值和销售收益的差额,
作为处置发生当年的利润或损失纳税。
在购买当年,对购买价格不超过 400 欧元的资产,扣除直接的全部折旧。
税损结转
税损可在无限制的期限内结转,并抵消之后几年的收益。损失投资模式损失扣除的一般
限制得以采用。这种投资模式发生的损失不可抵消,也不可以结转,只可从相同的投资中后
来取得的利润中抵消。
2001 年税务改革法对营业损失的扣除加入了新的限制。2001 财务年度以来,可扣除的
损失只能按照每年应纳税收入总额的 75%进行抵消。但剩余的损失并非不计,而是在以后
的营业年度扣除(同样,限制在 75%以内)。
增加额
从结账日开始运行超过 12 个月的某些增加额(债务和即将发生的损失准备金)只按照
其价值的 80%进行纳税。员工福利的准备金(遣散费、养老金、假期和周年奖励)不在此
减免范围内,其具体的减免和计算方法另有规定。通常,总批的增加额和用于推迟维修和维
护的增加额不允许征税。
购买投入额利息
从 2005 年开始,用于购买国内或国外投入额的贷款利息,一旦考虑公平独立原则,一
般是可减免税收的。不管公司是否属于纳税集团,利息都将是可减免的。对用于入股的贷款
相关的货币、交易费用和银行收费等开支,不能以避税的目的扣减,只有利息支出可以扣减
对附属外国公司的支付额
对附属外国公司版税(许可证)、利息支付和服务费用支付的减免基本上不设限制。但
公司须满足公平独立核算标准。对不符合公平独立核算标准的附属外国公司的支付,认定为
隐蔽的收益分配,即税收不可减免,且预扣税通常在起源处产生。
在实施新的欧盟利息税指令的国内法时,已经废除了在成员国附属公司之间对跨国支付
利息和许可费用(不管是否已通过减免或评估扣除)的预扣税。以支付数额为依据,预扣所
得税的免除只限于公平独立的支付数额内。一公司如拥有至少 25%的直接投资,或如果不
同公司拥有相同的母公司,且该母公司对其下每一个公司拥有至少 25%的股份,则这些公
司可成为合格的附属公司。利息支付或许可费用的接受人也必须为受益所有权人。附属公司
的常设机构作为付款的受益所有权人或债务人也可免除预扣税。拥有的投资必须超过 12 个
月,方可享受上述免税政策。
基本上没有规定说明一公司需要持有的最少数额的股本(“资本微化规则”)。然而在一
些特殊的情况下,财务机关可能规定拥有者的贷款代替股本。此外,奥地利的商法基本上规
定,最低投资股权比例为 8%。如果公司的投资股权比例低于 8%,同时其收益能力(偿债
实际期限)不能满足特定的要求,管理层必须处理相应的责任后果。
关于利润分配的债务融资成本
债务融资利润分配范围内支付的利息可减免收税,不过有关资本投入返还的债务融资的
利息支付不能作为业务开支减免税收
税收
所得税和其它与个人相关的税,以及增值税,如与可减免的费用无关,则不可以减免。
资本转让税等其它税收,可申请作为营业开支。
其它要点
其它与个人生活相关的支出基本不可减免税收。一顿商业餐宴,如作为广告花费,则通
常减免的税收可降至实际花费的 50%。
转让定价
奥地利实行经合组织范本协定规定的转让定价准则。根据这些准则,附属公司之间所有
的法律交易必须根据公平独立原则开展。如一法律交易被认为不符合公平独立原则,征收公
司所得税时该交易价格将被调整。这种调整构成推定股息或认缴资本。可选择从税务机关处
预先取得非约束性的建议规定(EAS)。
税收激励
研究激励
研究和开发费用在产生日期可完全减免。这些费用可通过所谓的“研究津贴”以及事实上
的研究费用的形式选择减免 25%(无管理和分销费用以及固定资产费用)。只有可以对欧盟
或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或常设机构分派的费用方可批准研究津贴。必须证明研究项目的经济
价值(进行中的或已经完成的)。如果公司的研究费用超过前 3 年的平均值,或当公司首次
进行研究投资时,津贴可增至 35%。
此外,也可选择使用研究津贴Ⅱ(“弗拉斯卡津贴”),数额为“公司自己使用科学的方法
系统开展”的研究实验开发活动费用的 25%—可不用证明研究项目的经济价值。研究津贴Ⅱ
将管理和分配费用以及固定资产的费用列入考虑范围。这种津贴不能申请研究津贴 I 中已包
含的那些支出。另外,只有可以对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的公司或常设机构分派的费用方可申
报此项研究津贴。
如不选择研究津贴Ⅱ,也可使用 8%的研究奖金。研究奖金直接记入税收账户,因此在
损失持续产生时,研究奖金十分有利。
此外也可使用分派给特定机构(例如,大学、奥地利科学院等)研究实验开发活动费
用 25%(或可选择 8%的奖金)的研究津贴。然而,这种津贴仅限于该财政年度 100,000 欧
元的公司研究费用。这对于中小型公司尤为重要,它们享受研究津贴(或奖金),而不用自
己开展昂贵的研究活动。
其它税收激励
教育津贴的批准金额为支付给特定外部机构培训费用的 20%。享受本教育津贴的培训
费用,取决于有利于公司(对职员)的培训措施。
此外,如果等同于独立分支的内部研究教育机构采用了培训措施,且不向第三方(除集
团成员外)提供教育项目,教育津贴适用于内部教育和培训措施。只有当每项教育或培训费
用在每个日历日不超过 2,000 欧元时,才可申请教育津贴。
另外也可选择申请教育费用 6%的教育奖金。该奖金记入纳税人的税收账户。
实习培训奖金适用于 2008 年 6 月 28 日之前开始的实习就业。其数额可达到 1,000 欧元,
并在实习的每个年份有权享受拨款。
2008 年推出了新的实习激励项目,适用于 2008 年 6 月 28 日之后开始的实习就业,该
项目根据实习人员实际工资提供支持,对实习激励更具灵活性。
人力资本投资
名称 金额 前提 有效期/时限
直 接 教 育 费 用 的
20%
所 得 税 法 第 4 章
第 4 节第 8 号
计算教育津贴时,某些外部培训和继续培训机
构的费用应考虑在内
自公历 2002 年起的费
用
教育津贴
直 接 教 育 费 用 的
20%
所 得 税 法 第 4 章
第 4 节第 8 号
内部培训和继续培训机构的费用可作为估算
基数。
对于内部培训,内部部门每个公历日的津贴上
限为 2,000 欧元
自 2003 年评定日起
教育奖金
所 得 税 法
案 108c
外部直接培训和继
续培训费用的 6%
由外部培训和继续培训机构开具发票给雇主
的费用,且不构成教育津贴基数的,可申请教
育奖金。
自公历 2002 年起
实 习 培 训
奖金
所 得 税 法
每项实习 1,000 欧
元
每个实习的年度都可获取奖金。 自 2002 年评定日起
适用于 2008 年 6 月 28
日之前开始的实习就
案 108f 业
新 的 实 习
激励项目
根据实习年度 实习一年:3 人实习工资;
实习二年:2 人实习工资;
实习三年和四年,1 人实习工资;
实习三年半的并无额外半份工资
适用于 2008 年 6 月 28
日之后开始的实习就
业
研究开发投资
名称 金额 前提 有效期/
时限
研究津贴
所得税法第 4 章
第 4 节第 4 号
(“弗拉斯卡
津贴”)
(自身)研究费用的
25%
费用包含有系统开展和使用科学方法开展的研究实
验开发费用。不要求证明。但不包括研究津贴 I 中
的基础的费用。
自 2004
年评定
日起
研究津贴
所得税法第 4 章
第 4 节第 4a 号
基本为研究费用的
25%;对于超过平均
值的研究为 35%
用于开发或提高对国家经济有价值的发明的费用。
经济价值必须通过认证或专利证书证明。
自 2004
年评定
日起
研究津贴
所得税法第 4 章
第 4 节第 4b 号
研究费用的 25%
(指定研究)
指定特定机构系统性开展和使用科学方法开展的相
关研究和实验开发活动(不要求证明)。(每年的研
究费用限制为 100,000 欧元)
自 2005
年评定
日起
研究奖金
所得税法 108c
章第 2 节第 1 号
研究费用的 80% 研究奖金的估算基数为根据所得税法案第 4 章第 4
节第 4 号或第 4 章第 4 节第 4b 号研究津贴所指的
费用。上述津贴已经涵盖的费用不予支持。须申请。
自 2004
年评定
日起
重组措施
重组税法规定,使用任何公司成立形式改变原来公司的法定形式时,可不受任何税收影
响。可通过在所得税上免除资产的隐蔽储备金的税收,已进行重组(账面价值延续)。特定
情况下,现有损失结转可进行转让。这一法案涵盖了公司的合并、特殊的转变、投资、拆分、
新设合并及让产易股。根据欧盟的合并指令,跨国界的重组也包括其他成员国的欧盟公司。
因此可在任何时候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而不对税收造成任何影响。2005 年 10 月 8 日,奥
地利针对成立“欧洲公司”的法案生效。这一法案形成了处境跨国界合并(称为“出口合并”)
和入境跨国界合并(称为“进口合并”)的法律依据。重组税法目前涵盖了这些重组措施,并
推动了这些措施的实施。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并且注册办公地点、总部或
主要机构设在欧盟范围内的,只要至少两个涉及不同成员国的法律,则其合并适用 2005 年
12 月 15 日的欧盟合并指令。如果涉及到职能在于根据风险多样化策略付清股本的公司,该
指令不适用于此类跨境合并的情况,股东提出要求后其股份必须立即偿还,以偿付公司自身
资本的债务。另外,基本来说,对涉及跨境合并的每家公司有效的国内法律都可以适用。因
此,只有根据其各自国内法律允许合并的公司之间才可能进行跨境合并。基于此指令,奥地
利立法机构于 2007 年 12 月 15 日提出了“欧盟合并法”。该法也是根据国内法律把国际合并
合法化。
私人基金会的税收
私人基金会是私法的法人实体,创立人投入资产成立基金会。成立的目的未必是慈善性
质,也可以用于赡养家庭成员或子嗣(因此成为“家庭基金会”)。这些基金会支付给受益人
或最终受益人(个人)的款项要缴纳 25%的预扣税(等同于股息)。分配之前对特定类型的
收入(例如特定的资本收益或投资收益)要缴纳 %的所谓“临时税”。这一降低的 %
税随后记入支付给受益人款项产生的预扣税。总之在税收上没有增加(即使用 25%的平均
税率),但应及时提出上述资本收入的部分税收。基金会支付给有限公司的款项不可以享受
投资免税,相反需要进行正常纳税。
创立人支付给其基金会的实际款项(生前和过世时)自 2008 年 8 月 1 日(奥地利继承
与赠与税法已于 2008 年 7 月 31 日废除)起,无论数额多少,都应支付 %的固定赠与税
(2008 年 8 月 1 日前的固定税率为 5%)。从 2009 年 6 月 18 日开始支付给并非根据私人基
金会法律建立的非营利性慈善或教会性质的基金会的款项也须按照降低了的 %税率缴纳
税款。如果是不动产分配,这一税率将提高 %,以不动产价值为基数计算税款。
预扣税
继承和赠与税法废除后,资本投入税(此类基金会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的规定通过
2008 年新的赠与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从前的法律,此类基金会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项应当按
照 25%的税率预扣税(同股息)。根据新的法律,源自基金本金的付款不纳税,只有基金产
生的利润部分才按照 25%税率纳税。2008 年 7 月 31 日之后源自基金本金的付款免税。不过
此类付款仅在其超过当时财政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通过根据公平市场价格方法扣减增加)、
挣得的盈余,以及投入资本的作为计税基数的秘密公积金总额的情况下方可免税。此外,年
度会计报表中显示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必须经过审计师确认。
双重税务协定规定的预扣税
接受人 股息(1、2)
(%)
利息(3)
(%)
版权、许
可证(4)(%)
居民公司 0 / 25(5) 0 / 25 0
居民个人 25(6) 0 / 25 0
非居民个人
非协定
非居民公司和企业 25 0 20
个人 25 0 20
协定
阿尔巴尼亚(7) 15/ 5* 0 5
阿尔及利亚 15/ 5+ 0 10
阿根廷 – 2008 年阿根廷召回了 DTC(8)
亚美尼亚 15/ 5+ 0 5
阿塞拜疆 5 / 10 / 15(9) 0 5 / 10 (10)
澳大利亚 15 0 10
巴巴多斯(11) 15 / 5+ 0 0
接受人 股息(1、2)
(%)
利息(3)
(%)
版权、许
可证(4)(%)
白俄罗斯 15 / 5* 0 5
比利时 15 0 0 / 10**
伯利兹 15 / 5* 0 0
巴西 15 0 25 / 15 / 10 (12)
保加利亚 0 0 0
加拿大 15 / 5+ 0 10
中国 10 / 7* 0 10 / 6 (13)
克罗地亚 15 / 0+ 0 0
塞浦路斯 10 0 0
捷克共和国(14) 10 /0+ 0 5
古巴 15 / 5* 0 5 / 0 (15)
丹麦(16) 15 / 0+ 0 0
埃及 10 0 0 / 20 films
爱沙尼亚 15 / 5* 0 10 / 5 (17)
芬兰 10 / 0+ 0 5
法国 15 / 0+ 0 0
格鲁吉亚 10 / 5+ / 0**
(18)
0 0
德国 15 / 5+ 0 0
希腊(19) 15 / 5* 0 7
匈牙利 10 0 0
印度 10 0 10
印度尼西亚 15 / 10* 0 10
伊朗 10 / 5* 0 5
爱尔兰 10 0 0 / 10**
以色列 25 0 10
意大利 15 0 0 / 10**
日本 20 / 10** 0 10
哈萨克斯坦 15 / 5+ 0 10
吉尔吉斯斯坦 15 / 5* 0 10
韩国 15 / 5* 0 10 / 2 (20)
科威特 0 0 10
拉脱维亚(21) 10/15* 0 10/5 (22)
列支敦士登 15 0 10 / 5 (23)
立陶宛 15 / 5* 0 10 / 5 (24)
卢森堡 15 / 5* 0 0 / 10**
马其顿(25) 15 / 0+ 0 0
马来西亚 10 / 5* 0 10 / 15 films
马耳他 15 0 0 / 10 (26)
墨西哥 10 / 5+ 0 10
摩尔多瓦 15 / 5* 0 5
接受人 股息(1、2)
(%)
利息(3)
(%)
版权、许
可证(4)(%)
蒙古 10 / 5+ 0 5 / 10 (27)
摩洛哥(28) 10 / 5* 0 10
荷兰 15 / 5* 0 0 / 10**
尼泊尔 15 / 10+ / 5* 0 15
新西兰(29) 15 0 0
挪威 15 / 5* 0 0
巴基斯坦(30) 15 / 10+++ 0 10
菲律宾 25 / 10+ 0 15
波兰 15 / 5+ 0 5
葡萄牙 15 0 5 / 10 (31)
罗马尼亚 5 / 0* 0 3
俄罗斯 15 / 5+ (32) 0 0
俄罗斯联邦(33) 0 0 0
圣马力诺 15 / 0+ 0 0
沙特阿拉伯(34) 5 0 10
新加坡 10 / 0+ 0 5
斯洛伐克(35) 10 0 5
斯洛文尼亚 15 / 5* 0 5
南非 15 / 5* 0 0
西班牙 15 / 10** 0 5
瑞典 10 / 5* 0 0 / 10**
瑞士 15 / 0+++ (36) 0 0
泰国 25 / 10* 0 15
突尼斯 20 / 10* 0 10 / 15 films
土耳其 25 0 10
乌克兰 10 / 5+ 0 5
英国 15 / 5* 0 0 / 1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0 0 0
美国 15 / 5+ 0 0 / 10 films
乌兹别克斯坦 15 / 5+ 0 5
委内瑞拉(37) 15 / 5++ 0 5
注释:
1)股息——由于先前的缴纳盈余或其它股东投资(归类为资本储备金)产生的股息分配
被认为是资本的偿还,即不产生预扣税。股东接收到的股息和归类为投资退费的资金,将降
低投资的评税标准。税收基数为负时,这些股息将作为应纳税收入(除非税务协定消除这项
税收)。此外,根据母子公司指令,如果欧盟母公司在至少连续一年的时间内,根据互惠条
件持有至少 10%的投资额,奥地利有限公司分配给欧盟母公司的利润可免除预扣所得税。
2)根据某些协定,预扣税的数额取决于接受人持有的发行股本比例。在这种情况下,所
有的税率都有规定。标记+的是指 10%的投资,标记++的是指 15%的投资,标记+++的是指
20%的投资,标记*的是指 25%的投资,标记**的是指 50%的投资。
3)利息 – 银行账户中用欧元或外币储存的现金的利息,以及外币的固定利息证券(1998
年 1 2 月 31 号后发行)和奥地利先令或欧元(1983 年 12 月 31 号后发行)固定利息证券的利
息要支付 25%的预扣税。如果接受人是个人,预扣所得税是最终的税(没有其它的所得税
和继承税)。如接受利息的是公司,如其可向银行或其他监管代理人提供接受人的书面证明,
证实支付的利息构成接受人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免税声明),可免除预扣税。支付给在奥地
利无常设机构的非本地居民的利息,如果资本未在奥地利固定,则一般不需缴纳预扣税。因
为国内税法的不纳税规定,预扣税税率没有列出。
4)版税等 – 如向有“**”标记的国家支付,税率为零。但如果接受人持有支付版税的公
司 50%以上的发行股本,应缴纳规定的税率。附属公司之间进行版税支付时,必须遵守欧
盟利息指令的规定(见 条)。
5)如果接受人持有分配公司不到 25%的投资额,股息要支付 25%的预扣税。如股息是
由一家奥地利有限公司向另一家奥地利有限公司支付,基本上不需纳税(见“收入确定”),
因此根据对接受公司各纳税年的评定,预扣税抵免公司所得税。
6)奥地利公司股息的预扣税是最终税收,即不再向接受人(如是个人)收取其它所得税。
7)协定于 2007 年 12 月 14 日签订,2008 年 9 月 1 日生效,2009 财政年度伊始适用。
8)2009 年阿根廷重新启用了协定,奥地利纳税公民收到 BAO 第 48 条的保护,免于双
重纳税。奥地利将努力和阿根廷进行新一轮谈判。
9)至少 25%的股份且最少价值为 250,000 美元的为 5%,至少 25%的股份且最少价值为
100,000 美元的为 10%,其它则为 15%。
10)不超过 3 年的工业执照和专有技术为 5%;其它为 10%。
11)协定于 2007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2008 财政年度伊始适用。
12)与文学、科学和艺术相关的版权许可费用为 10%;商标许可费用 25%;其它为
15%。
13)工业、商业或科技设备为 6%,其它为 10%。
14)协定于 2007 年 3 月 22 日起生效,2008 财政年度伊始适用。
15)工业、商业或科技用途的许可收入如果在常驻国需纳税,则按 0%,其它许可为
l0%。
16)新协定于 2007 年 5 月 25 日签订,2008 年 3 月 27 日生效,2009 财政年度伊始适用。
17)可移动商品的出租为 5%,其它许可为 10%。
18)至少 50%的股份且最少价值为 2,000,000 欧元的为 0%,至少 l0%的股份且最少价值
为 100,000 欧元的为 5%,其它为 10%。
19)和希腊的新的双重税收协定2009年4月1日生效,2010财政年度伊始适用。2009年的
预扣税税率为:股息25%,利息0,版税许可0 / 10**。
20)工业、商业或科技用途的许可收入为 2%,其它许可为 l0%。
21)协定 2007 年 5 月 6 日生效,2008 财政年度伊始适用。
22)商业或科技设备用途,其它为 10%。
23)如是其它成员国(在其它成员国有工业机构)公司直接(或对于专利实现公司间接
地)支付版税的,则为 5%,其它许可为 10%。
24)工业、商业或科技设备为 5%,其它许可为 10%。
25)协定于 2007 年 9 月 7 日签订,2008 年 1 月 20 日生效,2008 财政年度伊始适用。
26)与文学、艺术和科学相关的版权许可费用为 0%;其它许可为 10%。
27)使用艺术、科学或文学以及电影作品版权的为 10%,其他许可为 5%。
28)新协定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签署,2007 财政年度伊始生效。
29)协定于 2006 年 9 月 21 日签订,2007 年 12 月 1 日生效,2008 财政年度伊始适用。
30)协定 2007 年 6 月 1 日生效,2008 财政年度伊始适用。
31)对于葡萄牙,预扣税税率为 5%,但如果接受人持有 50%以上的发行股本时,税率
为 10%。
32)股本至少达到 10%,且最少价值 100,000 美元的为 5%,其它为 15%。
33)该协定适用于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已经和俄罗斯批准了一个新协定。
34)新协定 2007 年 6 月 13 日生效,2008 财政年度伊始适用。
35)新协定签署前,适用和捷克斯洛伐克的原有协定。
36)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股息分配是可追溯的。
37)新协定 2007 年 3 月 17 日生效,2008 财政年度伊始适用。
源头税收减免法令
如根据双重税务协定,非居民收入可完全或部分减免奥地利预扣税,如满足特定的一些
条件,这种减免可通过实施双重税务协定(源头减免)规定立即生效。符合源头减免的收入
包括股息、利息、许可费、咨询费、奥地利私人基金会的分配以及支付给监理会成员的薪水。
申请源头减免时,收款人必须提供由税务管理机关按照财务部规定形式(自然人为 ZS-QU1
表,法人为 ZS-QU2 表)颁发的居住证。如支付给外国收款人的数额一年不超过 10,000 欧
元(12,600 美元),收款人可发表声明用以替代居住证,声明中详细说明其居所情况,证明
其是所收款项的受益拥有人,且不会将收款传给第三方。如非居民收款人在前三年成功申请
了奥地利预扣税退税,也可申请源头减免。法令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于奥地利
所有的双重税务协定。
有限公司外壳的购买
收入问题导致股东结构的重大变化,进而组织和经济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有限公司
身份不复存在的,有限公司不得抵消此前的损失(即所谓的“购买有限公司外壳”)。从前仅
在每年特定时间内须考虑此程序。即,必须要考虑的,只有与购买有限公司股份/股票的财
务评估相关,并发生在当年的组织和经济结构的变化。2005 年 12 月 22 日最高行政法院做
出决定后,只有结构变化当年之前的损失受到抵消损失禁令的影响。
税收管理
在奥地利,财政年度等同于日历年度。公司可申请不采用财政年度。在这种情况下,日
历年度征税估价的基数是在该日历年度结束的不同的财政年度。在提交纳税申报单后,税务
局公布的决议就是对征税的估价。
税收的支付
公司所得税在该年按季度预先缴付,宣布估价决议后进行最后的缴付。计算季度预先缴
付额时,通常以最近估算公司所得税的年度为基数。
根据最后的估算和预先缴付的数额,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的差别在于是否附有利息,计
息日自申税年第二年的 10 月 1 日至发布估算结果之日。
公司所得税计算示范
(按 2008 年 12 月 31 日截止的营业年度计算)
假设
下面是依据以下假设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的示范:
1. 扣除所有的支出和税收后,不含公司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估计为 100,000 欧
元。
2. 研究费用达到 10,000 欧元;扣除研究费用外,还可申请 2,500 欧元的津贴。
3. 自 1991 年起结转的损失为 80,000 欧元。
税收计算 欧元 欧元
税前净收入 100,000
减去:
研究津贴 -2,500 -2,500
加上:
支付给监理会成员的薪水(8000 欧元的 50%) 4,000
赠与和预付款项 2,400
不计一般规定 4,000 10,400
结转损失前应纳税收入 107,900
其中 75% 80,925
可抵免的损失 -80,000
应纳税收入 27,900
其中 25%的公司所得税 6,975
年度公司所得税电子申报
年度公司所得税申报必须通过电子形式进行。因缺少技术条件和在奥地利的税务代表,
导致公司不能以电子方式提交申报单的,可使用预打印表格进行申请。
3. 公司的成立和融资
成立
在奥地利,最重要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外国投资者一般都选择有限
责任公司,因为相应的公司法管理力度较强,而且允许持有较少的股份权益。因此下文将重
点介绍有限责任公司。
作为法人实体,有限责任公司自在公司登记处注册后正式成立。注册申请中必须包含所
有常务董事经公证的签名。公司章程必须以公证书(公证员执行的书面文件)的形式拟定,
至少必须包含公司名称及所在地、经营目标、注册资本额及各持有人的认缴资本。
自 2004 年起,投资商在奥地利可选择一种新的公司类型,即欧洲公司。欧洲公司是以
共同体法为依据的股份公司,即其法定形式在整个欧盟区内都是受到认可的。这种法定形式
的优势在于简化了组织结构(尤其对于跨国集团),可不用损失合法身份实现公司所在地的
跨国界转让,也可实现跨国界的合并。欧洲公司允许从经济角度选择营业场所,并选择最有
利的法规。成立欧洲公司所要求的最少股本为 120,000 欧元,但公司的法定所在地必须与管
理所在地在同一个国家。
新公司补助法案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刚创立的新公司以及涉及中小型企业转让的现有公司,不用支付
印花税、联邦管理费、各种薪水费、不动产投资的不动产转让税、在公司注册机构登记的法
庭费用,而且也不用支付购买公司所有权的资本转让税。此外,在健康保险费用支付方面,
新创立的公司也享有一定的补助。
名义资本/溢价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少注册资本数额为 35,000 欧元。一般情况下,一半的注册资本必须
以现金形式筹集,剩余的可以资产形式进行投资(实物出资)。原始的认缴资本中,四分之
一以现金支付, 但在公司成立时,实际必须支付至少 17,500 欧元。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资
本可全部以资产的形式提供(以实物成立)。公司章程可依据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对公司所
有者应支付的额外的认缴资本作出规定。股份公司最少的股本为 70,000 欧元。对于股份公
司,适用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支付规定。但所有者可对超出股份票面价值(溢价)的认缴
资本作进一步商定。溢价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表示为资本准备金。
公司成立的成本
公司可用的数额(包括溢价)要支付 1%的资本转让税。除资本转让税外,成立时还必
须支付 400 欧元到 750 欧元之间的注册费用。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新公司的成立可免除资
本转让税和登记费(见 )。至于所有的成立成本( 包括税收、律师费及公证费),一般情
况下,有限责任公司为 3,500 欧元,股份公司是 5,000 欧元。公司可按照公司章程中列出的
数额承担公司成立的成本。
股东认缴资本和股东贷款
股东认缴资本和贷款是公司的融资手段。认缴资本或贷款原则上都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这种认缴资本不会增加公司的应纳税收入,因此对税赋没有影响。但应按 1%税率缴纳资本
转让税。
在订立书面贷款协定后,股东贷款中可扣除 %的贷款费用。根据奥地利制定的判例
法,在特定情况下,所有者贷款低于其他债务(例如,在批准贷款期间,公司不能在市场筹
集到必需的资金。)
资本转让税
对奥地利有限公司的认缴股本,尤其是有限公司中的所有者权益的认购(资本形成或增
资时),股东支付的款项(补充认缴,额外付款),以及股东自愿支付款项(资本认缴,债务
解除,对公司无偿转让资产)等,征收资本转让税。税率按 1%。在奥地利,对母公司认缴
资本不征收资本转让税。
银行贷款
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都通过银行贷款筹措资金。作为对贷款的担保,所有者可提供保证
声明书,声明书不需支付任何税收或费用。同样,银行信贷或贷款在以书面形式最后确定时,
在 5 年的时间内需支付信贷限额 %的信贷(贷款)费,5 年以上则为 %。
不动产转让税
在奥地利,涉及到不动产的法律交易(购买协议、房地产购买、以房地产价值实现为目
的的权利转让和购买)须缴纳不动产转让税。不动产转让税的税率为(房地产购买)对价
的 %,如果买方是配偶、父母或子女关系,则税率降为 2%。除了不动产转让税,如果改
变不动产在注册机构登记的所有权,还须缴纳 1%的注册登记费。
4. 奥地利的增值税制
概况
奥地利加入欧盟后,对增值税进行了实质上的修改。欧盟增值税法令通过 1994 年的增
值税法案实施,该法案于 1995 年 1 月 1 日生效。
增值税是针对终端用户开支征收的税收。记入企业的增值税不构成成本。它通过减免预
付的增值税实现。但只有当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被认为用于商业目的时(至少有 10%),才允
许减免预付增值税。在奥地利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不管其场所位于何处,都有义务
开具增值税发票。只有在免税或使用反向收费程序时,才可免除这一义务。
一般说来,本地注册和非本地注册的公司有权申请通过减免其月度或年度增值税债务估
算,支付投资增值税。当预付增值税超过应付增值税时,差额可通过财政机关偿还,或用于
抵免其他应纳税额。所在地不在奥地利或在奥地利没有常设机构的企业,或在奥地利未提供
应纳税的供给或服务的企业,可退还其增值税。相关的申请最迟须在第 2 年 6 月 30 日提交
给主管税务机关。
欧盟境内的销售
奥地利加入欧盟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商品供应不再按照进口/出口进行操作。在成员
国内部供应的商品也不再需要进行海关检查或缴纳进口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奥地利企业从在其它成员国注册的供应商处购买商品需支付购买(或转让)
税。共同体内部采购的增值税必须由买方依据购买价格进行计算,必须在月度或年度增值税
收益中注明。一般说来,这一数额可作为预付增值税减免。奥地利供应商对需在另一个成员
国纳税的企业发货时,如共同体内部采购在目的地国家要缴纳增值税,奥地利将按照在欧盟
境内免税发货处理。此外,奥地利供应商必须向税务机关明确证明,其本人或商品接受人已
经将商品运送或发送到另外一个欧盟国家(通过提供适当的文件,例如发票、客户或其承包
人出具的书面收据、装货单据等)。此外,对于共同体内部的免税供应,供应商必须满足额
外的记账要求。法规对此有具体规定。
只有当买方和卖方都是增值税法案认可的企业,具有增值税识别编号(唯一识别码),
在其日常经营中供应或购买商品,以及当发票上提供有唯一识别码时,增值税税制方可适用。
向私人或不具备有增值税识别编号的企业发货时,一般需要在原产国缴纳增值税。如果没有
超过欧盟目的地国家的年度远程销售起征点,以及供应商没有选择在目的地国家纳税,这一
条例也适用于邮购发货。在奥地利,向奥地利发货的远程销售限额(发货起征点)为 100,000
欧元。
应纳税的销售和服务
应纳税的交易规定如下:
1. 奥地利企业在营业过程中,供应的商品和/或提供的服务。税收不限于与企业性质
和目标相关的销售。
2. 内部使用(私人使用或撤回公司资产或服务)。
3. 从非欧盟国家进口商品到奥地利(进口增值税)。这种税收可以适用于进口进入奥
地利的商品和原材料,税率与国内产品相同,但如果是由企业支付,可与年度或
月度增值税评定相联系进行减免。进口增值税由海关当局征收(旧的进口增值
税),或直接贷记入税款账户(新的进口增值税)。
4. 共同体内部商品的购买。
如果经济的所有权已转至奥地利,商品的发送则被视为在奥地利发生。一般说来,如从
奥地利发货,发货地点就为奥地利。
从非欧盟国家进口的商品、以及通过邮政汇票发货至奥地利,都可适用特殊的规定。
基本上,服务的地点由提供服务的企业所在地或其常设机构所在地确定。但也有各种不
同的特殊规定,因此该原则实际上成为例外情况:
1. 与不动产和建筑相关的服务:不动产所在地。
2. 运输服务:运输实际发生地。
3. 维修、运输附属服务以及艺术、体育、科学、教育等领域的服务:实际提供服务
的地点。
4. 非欧盟企业提供的特定服务:实际使用服务的地点。
如以下服务提供给欧盟企业或非欧盟区居民的接受人,将被视为是在接受人经营其企业
或常设机构的地点提供服务:
1. 专利和版权以及类似的所有权的转让
2. 广告和公共关系
3. 会计员、律师、工程师或类似工作的服务
4. 法律、技术或商业咨询
5. 数据处理
6. 信息提供和处理
7. 银行和保险服务
8. 人员配备
9. 放弃行使本列表中列出的权利
10. 部分或完全放弃实施商业活动
11. 除运输服务之外,出租可移动物品
12. 上述服务的调解
13. 通信服务
14. 广播和电视服务
15. 其它以电子方式提供的服务
当第三国企业在共同体境内向非企业居民提供电子形式服务时,该服务在后者住
址、所在地或日常住所处提供。然而第三国企业同时在多个成员国国家对非企业
提供电子形式服务时,也有一些特殊规定。这些企业可选择在某一成员国申请税
务识别编号。
16.允许使用电力系统和天然汽油供应系统,通过这些供给系统实现远程输送,以及向
直接相关的买卖经销商提供的其它服务。另一方面,如是向其他消费者发货(即
非买卖经销商),通常确定为实际使用的地点。
此外,单一市场的规定也包括了对共同体内供给和辅助性服务、以及共同体内部调解服
务和共同体内部运输服务的规定,以及对共同体内部工作、可移动物品评估的规定。
向应纳税个人提供的企业间服务
服务种类 供应地点(旧) 供应地点(新) 生效时间
与不动产相关的服
务
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
交通运输服务
人员 运输实际发生地点 运输实际发生地点 -
货物 在发出增值税识别号码的成员国的
运输发生地点,运输启运地点
收 货 人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点
(B2B 一般条款)
2010
艺术、科学等活动或事件
访问许可和事件 事件发生地点 2011
其他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地点
收 货 人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点
(B2B 一般条款)
2011
与货物相关的操作、
储存等
在发出增值税识别号码的成员国,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地点
收 货 人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点
(B2B 一般条款)
2010
可移动有形财产的
工作和价值评估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地点;在
发出增值税识别号码的成员国(有
关成员国内部派遣)
收 货 人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点
(B2B 一般条款)
2010
以前的“艺术 56 服
务”
收货人开展业务的地点 收 货 人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点
(B2B 一般条款)
-
与餐饮业相关的服务
欧洲经济区的船舶
/飞机/火车上
出发港/站 2010
其他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地点(一般条款)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
地点
2010
出租交通工具
短期 有效提供交通工具的地点 2010
长期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地点(一般条款)
收 货 人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点
(B2B 一般条款)
2010
*)脚注用德文…
向不纳税个人提供的企业对客户的服务
服务种类 供应地点(旧) 供应地点(新) 生效时间
与不动产相关的服
务
不动产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 -
交通运输服务
人员 运输实际发生地点 运输实际发生地点 -
货物 运输发生地点,运输启运地点(有
关成员国内部货物派遣)
运输发生地点,运输启运地
点(有关成员国内部货物派
遣)
-
艺术、科学等活动或事件
访问许可和事件
其他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地点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
地点
-
与货物相关的操作、
储存等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地点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
地点
-
可移动有形财产的
工作和价值评估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地点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
地点
-
以前的“艺术 56 服务”
欧洲经济区内收货人的电子服务
欧洲经济区以外的
供应商提供
接受人所在地 接受人所在地 -
供 应 商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点
(B2C 一般条款)
-欧洲经济区内部的
供应商提供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地点(一般条款)
接受人所在地 2015
供 应 商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点
(B2C 一般条款)
-欧洲经济区内部的
供应商向欧洲经济
区内部接受人提供
的通信和广播电视
服务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地点(一般条款)
接受人所在地 2015
欧洲经济区外部的
供应商向本国公共
机构提供的服务
在奥地利,在奥地利使用或享用服
务
在奥地利,在奥地利使用或
享用服务
-
其他欧洲经济区国
家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地点(一般条款) 供 应 商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点
(B2C 一般条款)
-
其他非欧洲经济区
国家
接受人所在地 接受人所在地 -
与餐饮业相关的服务
欧洲经济区的船舶
/飞机/火车上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地点(一般条款) 出发港/站 2010
其他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地点(一般条款) 供应商供货的专门或主要
地点
2010
出租交通工具
服务种类 供应地点(旧) 供应地点(新) 生效时间
短期 有效提供交通工具的地点 2010
长期 供 应 商 开 展 业 务 的 地 点
(B2C 一般条款)
-
休闲娱乐船只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有效提
供交通工具的地点
2013
其他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地点(一般条款)
接受人所在地 2013
代理服务
(调解服务)
调解服务分别开展的地点;供应商
开展业务的地点(在欧洲经济区向
接受人提供的从前的“艺术 56 服
务”)bzw 接受人所在地(增值税法
第三条 10 款列举的向欧洲经济区
以外的接受人提供的服务)
调解服务开展地点 2010
一般条款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地点 供应商开展业务的地点 -
*)脚注用德文…
免税规定
有各种不同的免税规定。大多数规定都包含已付增值税减免权利的丧失。
增值税计算准则
所有支付商品或服务(不包括增值税)的酬金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如酬金不是以现金方
式支付,增值税可依据商品或服务的一般价值(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
进口商品税收计算的基准是购买价格加上所有的关税或费用;购买地的消费税;以及在
欧盟境内运至第一个发货点的运输费用,除非已经包含在购买价格中。
增值税税率
标准税率为 20%
降低到 10%的税率尤其适用于食品、畜牧业、农业机械设备和资本货物、书籍和古董、
方便设施、私人管理的电影院、剧院和博物馆、人员运输、药物供应等(自 2009 年起)。
增值税申报单和支付
企业必须提交月度纳税申报单(=预付增值税申报单),并于当月之后第二个月的 15 号
前支付相应数额。所有的税收抵免都可用于抵免其他的应纳税款,或根据要求记入银行账户。
此外,必须提交年度增值税申报单,合计营业年度的预付增值税和进口增值税。月度支
付视为对年度税收的预付。原则上,年度增值税申报单必须在第二年的 6 月 30 日前以电子
格式提交。如果企业由奥地利税务顾问代表履行与财政机关相关事宜,一般可将截止期限延
长一年。
对于欧盟境内的发货(欧共体上市销售),必须于当月之后第二个月的 15 日之前,提交
月度总结报告,与通过电子形式提交的月度纳税申报单一致。此外,共同体内的发货和采购
—如果在上一年度超过 300,000 欧元—必须向“奥地利统计局”报告(即所谓“国际运输统计
通知”)。相关报告必须于报告期后下个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提交。
增值税合并
如果某企业(税收合并母公司)控制着下级企业(税收合并子公司)的财务、商业和组
织事务,可对增值税进行税收合并。由于母子公司被视为一个单位缴纳增值税,只需税收合
并母公司进行登记即可。税收合并母公司和税收合并子公司之间的发货或其它服务被视为是
不纳税的内部销售。税收合并母公司可申请减免先前支付的增值税。但税收合并的概念只适
用于国内公司或公司设在国内的部分。
新的集团税制代替与所得税相关的合并制,并不影响与增值税相关的合并。
增值税反向收费程序
外国企业提供给企业或公共机构的所有其它服务以及货物安装,都实行反向收费程序。
外国企业不开具任何增值税发票,也不需要在奥地利注册增值税。而奥地利接受方必须缴纳
增值税,但基本上可享受与预付增值税相同的减免政策。
建筑服务的反向收费
如果建筑服务被提供给被委托提供建筑服务或通常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税赋转至服务
的接受方。所有用于生产、维修、维护,改建或移走建筑物的服务都被视为是建筑服务。当
税赋被转让时,有责任开具不含增值税的发票。建筑服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都必须各自保存
销售酬金记录以及转让税赋。
外国企业
在奥地利没有常设机构或其注册地址不在奥地利,且在奥地利没有应税供应的外国企业,
须就其提供的服务在奥地利缴纳增值税,或将税赋转给服务接收人(反向收费),这些企业
通常可以在当年后下一年 6 月 30 日前向奥地利税务机关申请在奥地利已付增值税的退税
(退税程序第 8 条规定)。
之后在欧洲经济区内部在奥地利供应的进口货物基本上免交进口增值税。但是外国企业
家必须经过增值税登记方可享受此条款的优惠政策。为了避免登记,制定了简化的条款(发
行额外的增值税号码),以便外国企业家不必在奥地利进行增值税登记,也可在经济区内发
货,并申请免除进口增值税。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货物接收人的增值税号码必须由货物
运输或交付终点的欧盟成员国发出,此简化条款方可适用。
5. 个人税
属地性和居住
所有居住在奥地利的人员需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缴纳奥地利所得税。应税收入包括来
自所有农业或林业活动、贸易或商业活动、自营、有薪酬的职业、资本资产、出租租赁的收
入及其它收入。非奥地利居民只对在奥地利的特定来源的收入纳税。如果某人在奥地利拥有
住址或日常住所,只要居留时间超过 6 个月,一般就被视为奥地利居民对待。至少在 5 个
公历年内拥有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外国中心的个人,只要该人在公历年内每年超过 70 天
使用上述地址和其它地址,就被视为奥地利应纳税的居民。
国籍本身不作为判断居住或纳税责任的标准。但是,国籍可作为居住地的一项标志。
薪酬职业收入
职业收入
来自薪酬职业的收入由个人从雇主或第三方处收到的现金和实物收益构成。实物收益根
据特殊的规定进行估算, 在特定情况下,规定为一般的分配(尤其是对于机动车辆)。公司
大楼以公司实际支付的总计租金的 75%进行估算;对私人支付住所的补偿费是全部需要纳
税的。某些小的实物收益是免税的。对由于经营转让引起的员工实际迁移费用的补偿,以及
公司间的转让都是免税的;一次性总付的迁移费用在特定的限制内实行免税。对税款的所有
补偿费都是应纳税的。
每年数额等于两个月平均工资的特别付款(例如,第 13 和第 14 月工资,即假期奖金
和圣诞节奖金)以 6%的标准税率纳税;620 欧元以内免税,超过这一数额限制的特殊付款
以标准的累进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
自愿遣散费只要不超过去年 12 个月内正常付款的四分之一,同样以 6%的标准税率进
行纳税(不存在职员养老基金津贴的期限内)。超过这一数额限制的自愿遣散费以 6%的标
准税率进行纳税(数额限制取决于个人工作经验),或以标准的累进所得税税率进行纳税。
非居民人员对于来自奥地利的收入,应按固定税率承担有限的纳税责任。
须纳税的收入应当每年加上 9000 欧元。
对外籍职员的特殊规定
为降低对越来越多移居奥地利的最高层行政管理人员的征税,方便进行工资计算,已颁
布法令批准在进行工资计算时,考虑进外籍职员的一次性总付津贴。
根据这一法令,“外籍职员”是指最近十年不在奥地利居住,依据奥地利雇主(应缴纳工
资所得税的合并公司或常设机构)的出籍协议在固定的时间内为其工作的人员。该外籍职员
无意在奥地利工作 5 年以上,在原居住国必须保留其住所并不能出租。制定本法令的目的是
方便计算外籍员工的工资。
以下津贴应考虑在内:
1. 迁移费用:出籍的一次性总付迁移费用享受年度总工资 1/15 的免税。
2. 两处住所的维护费:外籍员工及其家庭可享受住所适当租金的税收减免政策,每个
月可达 2,200 欧元。
3. 探亲费用:外籍员工在探亲假中拜访其外国雇主的,视为公差旅行,所产生的费用
视为免税的旅行费用。外出到母公司及探亲的旅行,不可申请每日津贴。此外,职
员探亲维修主住所所花费用的报销是免税的,每月可达 281 欧元。
4. 子女教育费用(学费):如外籍职员子女跟随父母到奥地利,为继续接受教育不得
不进入私立国际学校而非公立学校的,每个孩子每月 110 欧元可免税。
此外,特殊费用、与收入相关的费用和额外的经济负担,可在特定情况下在年度纳税申
报单中申请。
雇主必须在任命开始时以及以后每个公历年开始时,向相关的税务署送交书面证明;该
声明中必须列出享受特殊税收优惠的职员名字,必须向财政机关提供个人情况,包括外籍职
员在奥地利以及国外的住址。
上述津贴也可在年度评定中加以考虑。
资本收入和其他收入
资本收益
资本收益尤其包含利息收益、股息收益以及投资基金收益。
利息收入
奥地利存款账户和居住在奥地利的个人拥有的银行利息和证券利息,可享受奥地利保管
银行 25%的预扣税减免。所得税一般也满足预扣税减免(最后的或决定性的税收)。对证券
的最终税收,需要公募发行。
不享受预扣税减免的外国存款账户证券利息收益或外国银行利息,必须包括在所得税申
报单中,并以 25%的特殊税率进行纳税。
如个人的税表税率少于 25%,申请评估时,可降至更低的税表税率,并必须包括所有
决定性的应纳税收益和应按特殊税率缴纳的收益。
股息收入
国内股息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享受分配股息的公司 25%的预扣税减免。
支付给国内存款账户的外国股息收入也要通过 25%的预扣税减免最终税。在这种情况
下,银行只负责其了解的资本收益性质范围内的预扣税。
支付给外国存款账户的股息收益必须包括在纳税申报单中。这些收益要缴纳 25%的特
殊税率。
如个人平均税率的一半少于 25%,申请评估时,可降至更低的税率,并必须包括所有
决定性的应纳税收益和应按特殊税率缴纳的收益。
不论是否和相应的来源国签订了双重税务协定,外国股息的外国税可抵免至资本收益
的 15%(由奥地利保管银行)。
如处理利润或资本资产收益来自于国外,必须遵守相应的双重税务协定。
投资基金收益
私人投资者在国内存款账户持有的来自奥地利国内投资基金的收益,基本上缴纳最终税
(25%预扣税)。
外国基金的应税收入
出于税务目的,外国基金被分为四类:
报告基金(“比白色明亮”基金)
白色(非报告)基金
灰色(非报告)基金
黑色基金
报告基金
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投资外国投资基金的私人投资者,如该基金遵循向奥地利控
管银行(OeKB)的特定报告程序,且基金证书由奥地利存款银行持有的,可优惠缴纳完整
的和直接的最终税。对于这些报告基金,对报告的应纳税部分征收分配和认定分配收益
(“DDI”)25%的奥地利预扣税。此外,对于这些基金,将不征收保障税;如发生销售和清
偿,投资人将只对基金内应计利息的部分缴纳税收(WHT 减免)。这样,这些报告基金根据
适用于奥地利国内基金的相同办法进行对待。如证书不在奥地利存款银行持有的(即不减免
预扣税),投资人必须在其纳税申报单中包含报告的收益。
向奥地利控管银行(OeKB)报告的体制,最先仅是从外国证券投资基金中引进,现在
也可适用于不动产投资基金。因此,外国不动产基金现在也可像国内不动产基金一样同等对
待。
白色(非报告)基金
一般说来, 在奥地利登记为公共分配的,并在奥地利有税务代表,由其计算认定分配
收益(DDI)并每年向奥地利财务部提交电子纳税申报单的外国基金,被归类为白色基金。
来自白色基金的认定分配收益必须包含在投资者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单中(25%的特殊税率)。
灰色(非报告)基金
在奥地利未登记为公共分配但具有当地税务代表,由其向奥地利财政部提交纳税申报单
的外国投资基金,被归类为灰色基金。对于这一类基金,适用于与白色基金相同的税收。
黑色基金
如果基金没有当地税务代表,在基金年终后的 4 个月内对外国投资基金提交纳税申报表,
这部分收益需缴纳非常不利的一次性总付税(见表)。如果纳税人本人可提供证明,说明黑
色基金实际收益的数额和组成(根据奥地利财务部颁布的方法自己进行计算),可避免一次
性总付税。
保障税
对于私人投资者,如基金证书没有向税务署公开,每年年终(如资金证书被售卖或转让
给外国存款银行,在处置之日每月净资产价值的 %)净资产价值 %的保障税(只适
用于非报告资金和黑色资金),必须由奥地利的银行进行征收。保障税作为所得税的预付款。
应纳税收益
分配和认定分配收益采取 25%统一税率的现行税制。
私人投资者对从投资资金中取得的净投资收益(利息、股息和其他扣除费用的收益)
按 25%的统一税率纳税。投资者也可选择累进税率的税制(建议在个人平均所得税税率低
于 25%时选择)。
对于私人投资者,只对在基金范围内由于处置股权而实现的资本收入的 20%(和与股
权相关的派生物),按 25%的税率进行纳税。直接与债券相关的由于处理债券和派生物而实
现的资本收入是免税的。
如基金证书由国内存款银行持有,分配应缴纳 25%的预扣税。
如基金证书由外国存款银行持有,由于不扣缴任何的奥地利税,分配应按 25%的特殊
税率进行缴纳,并必须在投资者的所得税申报单中声明。投资者与基金证书相关的费用不可
减免。
为避免双重收税,所有的分配由税务机关从非报告基金的认定分配收益中减免。基金财
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之后付出的分配,由于在计算认定分配收益时不能从资金收益中减免,
因此是免税的。对于报告基金,只扣缴分配中应纳税部分 25%的奥地利预扣税。因此,报
告基金中只有应纳税的部分从净投资收益中减免。
分配、认定的分配净投资收益和实现的应纳税资本收入都按 25%的统一税率纳税,如
是非报告基金,必须在所得税申报单中声明。如基金符合报告制度,25%的奥地利预扣税也
由奥地利的银行在认定分配收益中减免。因此,资金的认定分配收益遵循直接、完整的最终
税制,且这些基金的收益不用包含在私人投资者的所得税申报单中。
销售/赎回发生时的非报告基金和黑色基金税制
如基金证书在基金财政年度被出售,所有当年从 1 月 1 日到证书出售日之间做出的分配
都是全额免税的。此外,投资者根据以下两个数额中较高数额的 25%进行纳税:
该公历年上次的赎回价格和和证书出售日赎回价格之间的差额;
基金当年财政年度每月赎回价格的 %(如是黑色基金,使用公历年)
可选择基金整个财政年度内的认定分配收益数额作为征税基数。也可计算基金财政年度
初期和销售日之间确切的认定分配收益。
购买时非报告基金和黑色基金税制
一般情况下,适用于销售/赎回发生时的相同原则。
购买/销售时的报告基金税制
如果购买/销售报告基金的基金证书,投资者仅只在净利息收益上享受 25%的税收抵免/
减免;不适用任何一次性总付税制(每月 %)或依据基金整个财政年度认定分配收益的
税制。因此,基金遵循直接、完整的最终税制,且这些基金的收益不用包含在私人投资者的
所得税申报单中。
投资者一年内销售基金证书的资本收入
如私人投资者在购买基金证书一年内又将其出售,除现行税制外,购买价格和赎回价格
之间的差额(由于纳税的部分而降低,即未分配但已纳税的认定分配收益)要作为投机收益,
按累进所得税税率纳税(最高为 50%)。
认定分配收益税制总结(分配见上文)
认定分配收益(DDI)来源 税制
报告基金
·普通收入
·实现的资本收入
25%预扣税
来自债券的实现资本收入是免税的。来自股权的
实现资本收入中的20%缴纳25%的预扣税。
认定分配收益的预扣税由奥地利银行减免。因此,
不需要在纳税申报单中声明。
白色非报告基金
·普通收入
·实现的资本收入
25%的特殊税率
来自债券的实现资本收入是免税的。来自股权的
实现资本收入中的20%按25%的特殊税率纳税。
认定分配收益必须在奥地利投资者的所得税申
报单中声明。
灰色资金(非报告)
·普通收入
·实现的资本收入
25%的特殊税率
来自债券的实现资本收入是免税的。来自股权的
实现资本收入中的20%按25%的特殊税率纳税。
黑色基金
一次性总付税制
纳税基数为下列两个数额中较高的数额:
·年度增值的90%或
·年终资产净值的10%
资金所产生的分配也是应纳税的,但可以从认定
分配收益中减免。
25%的特殊税率(一次性总付计算的认定分配收
益或自己计算的认定分配收益)
其它收益
一般情况下,来自私人活动的资本收入是不进行征税的,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短期资本收入
处置国内和国外资产的利润被视为短期资本收入,如果购买和出售之间的期限不到一年
(不动产 10 年,某些特定情况下为 15 年;主住所的处置有一些特殊规定),按标准税率缴
纳所得税。短期资本收入每年最高达到 440 欧元的,是免税的(免税限制)。由于这些交易
引起的税损,对其的使用是有限制的。短期资本收入如是来自处置奥地利财产或财产类似权
利,在奥地利只对具有有限税务责任的部分进行纳税。
2. 投资处置
处置有限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得的资本收入,如卖方在处置
前五年时间内,至少拥有该公司 1%注册或法定资本,则须缴纳所得税。由于这些交易引起
的税损,对其的使用是有限制的。对于具有有限税务责任的个人,只有当公司所在地或有效
的管理地位于奥地利时,才对这些收入进行征税。原则上,纳税人将权利的损失转至由奥地
利共和国纳税的所有行为也一样处置。依据欧洲法院的司法权,如搬迁至另一个欧盟成员国
或申请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在特定情况下),将不评定增加的税务责任。当发生实际销售
或迁移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将评定税收责任。
减免
与收益相关的营业费用
对收益“购买、担保和维护”的支出,从来自相关收益来源的应纳税收益中减免。但所有
的职员有权获得 132 欧元的一次性总付税收津贴。超出这一数额的支出,如可以书面文件形
式证明,可进行申请(例如,办公场地、在进行的培训;对于暂时居留人员,见外籍人员法
令第 条“来自薪酬职业的收入”所述)。
对奥地利和/或外国社会保障的职工个人缴款部分可减免税收。
特殊非营业费用
只有当年度收入不超过 50,900 欧元时,一些特殊费用方可从收入中扣除。这些特殊费
用包括为自愿健康保险、事故保险和退休养老金所缴纳的款项,自愿缴纳给由雇主和/或政
府社会保障建立的养老基金款项,购买和改造在奥地利住所的费用,以及购买分红股和新发
行股份的费用。对于这些费用,一般每年拨给 60 欧元的津贴,除非显示有更高支付款项。
后一种情况可扣除数额限制为费用的 25%,单个纳税人每年最高数额为 2,920 欧元,对于
已婚/单身父母的唯一受薪人员为每年 5,840 欧元。对于至少拥有 3 个子女的纳税人,该数
额提高至 4,380 欧元,如同时系唯一受薪人/单身父母,则提高至 7,300 欧元。每年收入达
36,400 欧元和 50,900 欧元之间的纳税人,仅可申请这些特殊费用的一部分。
教堂捐款至 200 欧元和对特定机构的捐款达到上年应纳税收入 10%的,可对其进行减
免。税务咨询费用以及养老金和固定费用都可达到全额减免。
额外重的经济负担
当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很重时,这些负担可从应纳税收入中减免。不管经济负担实际的类
型如何,都可从事实上的费用中扣除(如自然灾害损害),或从超出自负风险的部分中扣除,
即收入中不允许扣除的部分(例如,医疗、殡葬费用)。
自负风险所占比率是纳税人收入和财务状况的函数。
年收入(欧元) 自负风险所占比率(%)
0 到 7,300 6
7,300 到 14,600 8
14600 到 36400 10
超过 36400 12
对于唯一的受薪人/单身父母和每个不能养活自己的子女,比率降低 1%。
个人津贴
可用的津贴如下 以欧元计
职员减免数额
对职员的交通费减免
唯一的受薪人减免:对于已婚的夫妇或对于至少有
一个要抚养子女的单身受薪人1)、2)
每一个要抚养的子女3)
儿童津贴,每名儿童4)
靠养老金生活的人5)
1) 对于唯一的受薪人,只有在配偶每个公历年的收入少于 2,200 欧元时,可申请减免。
如是一家人或与一个孩子共同生活,这一数额增至 6,000 欧元。
2) 对于唯一受薪人的减免,使用以下子女补助金:
第一个孩子 130 欧元,是 494 欧元的总减免额;
第二个孩子 175 欧元,是 669 欧元的总减免额;
第三个孩子 220 欧元,是 889 欧元的总减免额;
每多一个孩子,增加 220 欧元。
3) 按照满足条件的月份数的比率。
4) 为纳税人申请的津贴为:每个纳税人可申请每个孩子每年 132 欧元。
5) 养老金数额在 17,000 欧元和 25,000 欧元之间的,领取人的减免可一直降至零。一
般说来,津贴可以税收抵免的形式拨出,即减免税收负担的形式。相比之下,子女
津贴连同家庭补助一起支付给纳税人。
税收抵免
奥地利和所有主要的贸易伙伴签署了双重税务协定。一些协定通过抵免已支付的外国税,
可完全或部分地避免双重税务(例如,加拿大、日本、英国、美国)。然而,根据多数协定,
完全或部分的双重税务受保留为累进税税率的税收免除的限制。例外地,股息和利息一般是
要全额纳税的,且国外支付的税收可被抵免。
社会保障缴款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适用的强制性缴款的按月摊付(税前)如下:
1. 退休、健康、失业、事故保险和特定的一些小数额:
社会保障缴款的类型 雇主所占比率
%
职工所占比率
%
总计比率
健康
失业
退休
事故 -
其他
社会保障缴款(总计) *
* 依据每月 4,020 欧元的最高评估基线(薪资总额)
2. 此外,雇主必须向家庭负担平衡基金支付 %的缴款,按每月的薪资总额或工资的
3%缴纳当地社区税,维也纳每周对每个职员征收 欧元的公共交通税。此外,
商会评定以薪资总额大约 %的税率进行征税。
2002 年 12 月 31 日后开始的就业,雇主有义务支付薪资的 %(无上限)到职
员的养老基金中。
3. 社会保险缴款从奖金支出中扣除(例如第 13/14 个月的月薪),每年达到 8,040 欧元,
总比率为 %(雇主 %,职员 %)。
对于受保于同一种保险的家庭成员,必须额外支付被保人基本缴款 %的缴款。这一
规定主要只对子女和抚养子女的配偶例外。
奥地利已经和其最重要的合作国家签署了协议对社会保障做出规定。然而,在大多数情
况下可在特定时限,对暂时从非欧盟国家迁入的职员免除奥地利的社会保障缴款税收。免税
的条件为社会保障在原居住国家继续适用,且已向奥地利社会保障机关证明。对于欧盟国家
的居民,其它规定也可适用(E101 表)。如果提交有效的 E101 表,雇主缴款可免除 %的
税率,以及商会评估的 %税率。
欧盟预扣税
2005 年 7 月 1 日,欧盟储蓄指令(理事会指令 2003/48/欧盟)生效。该准则的目的是使
某个欧盟成员国国家(包括相连和相关的领土及特定的非欧盟成员国)利息支付形式的储蓄
收入支付给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国家需纳税居民受益人时,依据后一国欧盟成员国法律实施有
效税制。
居民所在国的有效税制应通过有关欧盟成国之间利息支付的自动信息交换进行保证。同
时,奥地利、比利时和卢森堡(以及非欧盟成员国和特定领土范围内)不适用其它欧盟成员
国的自动信息交换。因此,在 2011 年之前的转换期内,预扣税应确保有效税制的实施。税
率将从 15%(2005—2007),20%(2008—2010)累进增至 2011 年的 35%。如利息支付从奥
地利的代缴义务人转至奥地利之外的另外一个欧盟成员国国家的个人和居民,可减免欧盟预
扣税。如受益人向奥地利税务机关提供其所在成员国具有管辖权的机构以其名字拟定的证书,
不减免预扣税。
税收程序
纳税申报单
不允许提交几个人联合的纳税申报单。个人的纳税年度一般为公历年。
税收的支付
一般对于薪水和工资、利息和股息(见 条的“股息收益”),所得税通过从源扣缴扣
除。对于其它类型的收益,每季度支付所得税预付款,并必须于第二年的 6 月份之前提交
电子格式的纳税申报单。
对税务机关的申诉
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后一个月内,可以提请申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
出。提请申诉无需支付费用。即便提请申诉,仍需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支付额外的税款。如
果暂时不打算支付规定的额外税款,则必须提出暂不缴税的申请。税务机关将根据申请做出
正式决定。税务机关一般会对申诉做出初步裁决。如果对此不满意,可向独立的 Independent
Finance Senate (UFS)提请申诉。
税率
所得税
每年应纳税额(欧元) 所得税 1)、2) 名义税率(%) 有效税率(%)
达到 11,000 0 0 0
11,000 至 25,000 0 –
25,000 至 60,000 + 5,110 –
60,000 以上 + 20,235 > 50
1)从计算出的税额中可算出税收减免额,例如唯一受薪人的税收减免额。
2)第 13 和第 14 个月的月薪社会保障减免,见 条中“社会保障缴款”。 620 欧元以内
免税的(见 条“薪酬职业收入”);税收从剩余收入中按 6%的标准税率扣缴。
工资预扣税
奥地利雇主和在奥地利设有常设机构的雇主(需对薪水纳税),必须每月从薪水中扣缴
所得税,并在第二个月的 15 号以前交至相关机构。雇主的费用必须于同一天交至相关机构。
对于只依靠薪酬职业取得收入的人员,不必提交所得税申报单。但如果这些人员申请与
收入相关的费用或特殊费用,可通过提交纳税申报单取得部分的税款偿还。
低收入可减免额度(负税)
无收入或低收入的情况下,可取得课税扣除(负税),但须符合职工减免的申报条件,
可冲抵职工对法定社保机构应缴款额的 10%(但最多不超过 110 欧元)。此规定也适用于跨
境就业。唯一受薪人或单亲家长的减免(单亲家长的情况下,至少需有一名子女,即对子女
的补充权利),如果低收入的情况不能达到税收的完全减免,则减免的税款将由税务机关付
清。例如对于一名子女的情况,额度最高可达 494 欧元(负税)。负税在职工纳税评估的过
程中确定。为了计算负税的目的,双边协议(双重税收协议)或国际法律(如 UNIDO,IAEA
等)协议规定的不纳税收入认为属应纳税收入。
职工纳税评估
五年内可申请职工纳税评估。(例如 2008 年的申请在 2013 年 12 月底之前均可提请。)
既可以通过 FinanzOnline 以电子格式提交申请,也可以将表格 Li 邮寄或递送到主管的税务
机关。税务机关按照收到表格的顺序进行处理,并根据申请确定纳税额。(从前的做法是每
00014
1105000,11
,
,)(收入
00035
12515000,25
,
,)(收入
%50000,60 )(收入
年按照工资重新计算。)只有在收齐当年所有的工资单和其他信息(例如从劳务市场服务机
构获得的信息)后税务机关才能完成职工纳税评估。
家庭补助金
对于子女,在奥地利每月可获得免税的家庭补助金:
0 至 3 岁:
第一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二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三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四个及更多的孩子每人每月 欧元
3 至 10 岁:
第一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二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三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四个及更多的孩子每人每月 欧元
10 至 19 岁:
第一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二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三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四个及更多的孩子每人每月 欧元
19 岁以上:
第一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二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三个孩子每月 欧元
第四个以及更多的孩子每人每月 欧元
此外,对于每一个子女,每年以子女津贴减免的形式拨给 欧元。家庭津贴每年
支付 13 次,9 月份支付两次。
如没有应支付的所得税,同样也可以批准这些家庭补助金。
对于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且低收入的人员,对第三个以及更多的孩子每人每月另外拨
给 欧元的补助金(大家庭补贴)。家庭补助金由相关的机构连同子女津贴减免一起支
付。
新生儿关爱津贴额度为每日 欧元,或出具母婴检查证明,合乎规定的儿童(根据
所选模式)可获得每日 欧元。年收入限制为 16,200 欧元。从 2008 年起,新生儿关爱
津贴根据超过收入限度的额度按比例减少。
所得税计算示范
以下示范计算以法律规定和当前生效的税率为依据。
前提
夫妻都居住在国家管辖区内,有两个需抚养的子女;整个家庭收入由单方配偶所挣得;
在奥地利就业;奥地利强制的社会保障;按 14 次分发的薪水;在奥地利达 11,250 欧元的利
息收入;外国无税的优惠股息,在国外缴纳相当于奥地利公司税的税收,7,030 欧元(适用
双重税务协定);可抵免的外国税是 10%;在奥地利每年优惠的人寿保险费为 7,300 欧元。
税收计算 欧元 欧元
薪水 65,400
减去:
税收优惠的部分(第 13 和第 14 个月的月薪)(65,400 欧元/14×2) -9,
社会保障缴款(对于当前薪水,12 × 欧元) -8,
标准津贴—与收入相关的费用
特殊费用:人寿保险费(最高额)1)
1. 来自奥地利银行存款和债券的利息收入(总计):
11,250 欧元,缴纳 25%的最终税(见下方)
2. 根据双重税务协定规定的股息
双重税务协定–国家总计 7,030 欧元,25%的特殊税率(见下方)
应纳税收入 46,
%税率的所得税 14,
减去
唯一受薪人减免
职员减免
交通费用减免
13,
加上第 13 和第 14 个月月薪所得税(65,400 欧元/14×2) 9,
减去第 13 和第 14 个月月薪的社会保障缴款 -1,
减去津贴
6%的固定税率
13,
加上利息的预扣税(25%)和外国股息的特殊税率(25%) 4,
根据双重税务协定减去对国外股息扣缴的税收抵免
(假定:7,030 欧元的 10%)
总计税赋 17,840
1)(€ 50,900 - € 47,208) × 1,460 / 14,500 = €
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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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奥地利投资
普华永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A-1030 Vienna, Erdbergstraβe 200
电话:+43 (0)1 501 88-0
传真:+43 (0)1 501 88-601
电子邮件:@
网址:
奥地利商务署
地址:A-1010 Vienna, Opernring 3
电话:+43 (0)1 588 58-0
传真:Fax: +43 (0)1 586 86 59
电子邮件:office@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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