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1.责任
基本责任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发 展 商 所 有 合 理 指 示 和 要 求 并 在 各 方 面 令 发
展 商 满 意 下 ,按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及 完 成 合 同 文 件 所 说
明 的 本 工 程 , 包 括 完 成 测 试 、 调 试 和 依 法 安 排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执 行 验 收 , 直 至 验 收 合 格 及 获 得 需 颁 发 的 准 用
证书,并需完成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工作。
从 本 工 程 开 工 日 起 直 至 发 展 商 竣 工 证 书 发 出 且 本 工 程 已 移
交 给 发 展 商 或 发 展 商 委 托 的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之 日 ( 以 最 晚
之 日 为 准 ) 止 , 承 包 商 须 负 全 责 保 护 本 工 程 , 包 括 运 送
及 /或 安 放 、 妥 善 保 管 在 工 地 上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或 供 本 工
程用的所有物料(包括已完工部分)。
承 包 商 亦 须 负 全 责 保 护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须 执 行 的 所 有 未 完 成
工 作 直 至 完 成 为 止 , 并 对 履 行 质 量 保 修 责 任 期 间 对 本 工
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
承 包 商 除 须 按 第 条 款 承 担 工 期 延 误 赔 偿 责 任 外 , 还 须
对 工 程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及 /或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及 /
或 其 他 违 约 事 宜 负 责 , 并 赔 偿 发 展 商 因 承 包 商 违 约 所 蒙
受 的 一 切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发 展 商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的 违 约 或 赔 偿 责 任 , 以 及 发 生 的 诉 讼 费 、 仲
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支出。
本 工 程 须 包 括 获 得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 发 展 商 验 收 合 格 及
允 许 正 常 运 转 所 需 的 一 切 物 料 和 劳 力 。 承 包 商 须 自 费 负
责 一 切 物 料 的 损 耗 、 遗 失 、 因 承 包 商 过 失 或 故 意 而 引 致
的损坏及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和劳力。
承 包 商 应 自 行 安 排 从 事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人 员 , 并 与 用 工 人 员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办 理 用 工 手 续 , 并 按 时 支 付 工 资 、
依 法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等 。 如 承 包 商 人 员 施 工 过 程 出 现 人
身 、 财 产 损 害 , 由 承 包 商 负 责 解 决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并
赔 偿 由 此 给 发 展 商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有 )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 承 包 商 均 不 得 拖 欠 民 工 工 资 , 因 承 包 商 拖 欠 民 工 工
资 等 原 因 造 成 劳 资 纠 纷 对 发 展 商 或 本 工 程 造 成 影 响 , 承
包 商 应 向 发 展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人 民 币 50,000 元 /次 , 并 赔
偿发展商的全部损失。
承 包 商 在 施 工 和 作 业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和 执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所 有
现 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标 准 及 发 展 商 及 其 上 级 公
司 ( 包 括 大 连 万 达 商 业 地 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和 大 连 万 达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制 订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安 全 技 术 标 准 , 并 制 定 相 应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若 承 包 商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时 , 发 展 商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对 承 包 商 进 行 处 罚 。 承 包 商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 由 于 承 包 商 安 全 措 施 不 力 造 成 事
故 的 责 任 和 因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 由 承 包 商 承 担 。 承 包 商 应 负 责 和
保 障 发 展 商 免 于 承 担 来 自 工 程 施 工 或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引 起 对 任 何
人 身 损 伤 或 死 亡 或 对 任 何 财 产 和 财 产 的 损 害 而 依 据 法 律 、 法 规
产生的任何费用、责任、索赔或诉讼。
质量责任
承 包 商 须 对 本 工 程 的 工 程 质 量 负 全 责 ,包 括 全 面 负 责 一 切
现 场 作 业 、 施 工 方 法 和 已 完 成 工 程 的 稳 妥 性 及 安 全 性 。
承 包 商 根 据 合 同 文 件 应 当 承 担 的 质 量 保 证 /保 修 责 任 不
因 为 本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而 免 除 , 本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在 任
何 意 义 上 都 不 意 味 着 发 展 商 /总 承 包 商 放 弃 了 追 究 承 包
商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违 约 责 任 的 权 利 。 双 方 进 一 步 确
认 , 若 承 包 商 未 按 照 合 同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标 准 和 条 件 完 成
施 工 , 则 无 论 本 工 程 是 否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 则 发 展 商 均 有
权 随 时 要 求 承 包 商 对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部 分 予 以 修 理 、
补救或更换,直至达到符合合同约定为止。
除 特 别 说 明 由 发 展 商 负 责 供 应 的 物 料 外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所
有 物 料 均 由 承 包 商 负 责 采 购 。 承 包 商 应 先 提 供 主 要 材 料
及 设 备 的 样 本 或 质 量 合 格 证 或 质 量 保 证 /保 修 书 给 发 展
商 接 纳 ( 但 发 展 商 接 纳 不 减 免 承 包 商 责 任 , 发 展 商 也 不
因 此 承 担 责 任 ) 后 才 进 行 采 购 , 并 须 确 保 取 得 政 府 部 门
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等在当地使用之批准。
按 照 国 家 及 当 地 有 关 规 定 须 送 检 的 所 有 材 料 及 设 备 , 承 包
商 必 须 经 检 验 合 格 后 , 方 可 使 用 于 本 工 程 , 相 关 检 验 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展商无需另行支付。
本 工 程 质 量 按 国 家 和 当 地 现 行 的 有 关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的
条例和规定执行监督。
本 工 程 质 量 须 达 到 工 料 规 范 和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的 水 平 , 如 前
述 水 平 低 于 国 家 和 本 工 程 所 在 地 最 新 颁 发 之 同 类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规 范 、 规 程 的 合 格 标 准 , 则 按 国 家 和 地
方最新颁布之合格标准执行。
发展商指示
承 包 商 须 立 刻 执 行 发 展 商 获 本 合 同 授 权 发 出 的 所 有 指 示 。
若 承 包 商 未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执 行 已 发 出 的 指 示 , 并 在 收 到
发 展 商 的 催 促 通 知 后 7 天 内 仍 未 执 行 , 发 展 商 可 另 聘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执 行 该 指 示 , 并 把 该 等 施 工 单 位 要 求 的 所 有
费 用 从 按 本 合 同 应 付 或 将 会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
不足部分发展商有权向承包商继续追偿。
若 承 包 商 认 为 发 展 商 的 指 示 不 获 本 合 同 授 权 , 可 在 执 行 前
要 求 发 展 商 书 面 说 明 本 合 同 授 权 其 发 出 该 指 示 的 条 款 ,
而 发 展 商 须 立 刻 给 予 答 复 ; 若 经 协 商 仍 存 在 异 议 , 则 可
按 第 13 条 款 执 行 仲 裁 。 若 承 包 商 没 有 提 出 异 议 或 没 有
要求仲裁而执行了该指示,则该指示便视为有效。
发 展 商 的 所 有 指 示 均 须 书 面 发 出 , 方 为 有 效 。 任 何 口 头 指
示 都 不 即 时 生 效 , 应 由 承 包 商 于 3 天 内 向 发 展 商 做 出 书
面 确 认 ; 若 发 展 商 收 到 承 包 商 确 认 书 后 3 天 内 不 以 书 面
否 认 , 则 该 项 口 头 指 示 可 于 后 续 3 天 期 限 届 满 时 自 动 生
效 。 若 发 展 商 在 发 出 口 头 指 示 后 3 天 内 予 以 书 面 确 认 ,
则 承 包 商 不 必 再 履 行 上 述 确 认 程 序 , 而 该 指 示 由 发 展 商
确认日期起生效。
承 包 商 须 维 持 一 有 效 率 组 织 以 便 发 展 商 发 出 的 一 切 指 示 均
能 实 时 传 送 到 工 地 执 行 。 承 包 商 应 只 从 发 展 商 或 获 其 书
面授权项目经理处接收指示,否则无效。
若 进 行 及 /或 完 成 的 工 程 与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或 发 展 商 指 示 不
符 , 发 展 商 项 目 工 程 师 有 权 停 止 一 切 工 程 或 任 何 部 分 工
程,并立即通知发展商。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发 展 商 的 指 示 派 代 表 出 席 发 展 商 主 持 的 工 地
工 程 协 调 会 或 工 作 会 议 , 并 提 供 一 切 有 关 资 料 以 协 助 解
决问题。
若 施 工 过 程 中 及 竣 工 后 , 承 包 商 合 同 范 围 内 之 工 程 的 效
果 和 品 质 未 能 达 到 发 展 商 的 满 意 程 度 , 承 包 商 应 按 发 展
商 的 指 示 立 即 执 行 整 改 。 如 出 现 承 包 商 不 予 执 行 整 改 ,
则 承 包 商 应 按 发 展 商 认 定 的 整 改 涉 及 金 额 的 三 倍 向 发 展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 并 且 发 展 商 有 权 从 承 包 商 当 期 应 付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该 违 约 金 , 并 在 工 程 结 算 时 相 应 扣 减 。 承 包 商
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审批
合 同 文 件 说 明 需 发 展 商 审 批 、 认 可 的 事 项 , 承 包 商 皆 须 提 交 给
发 展 商 审 批 和 认 可 。 发 展 商 的 任 何 批 准 、 不 批 准 或 修 改 建 议 皆
不 会 减 免 承 包 商 按 合 同 承 担 的 责 任 。 批 准 应 以 书 面 发 出 , 否 则
无效。
法定责任和通知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中 国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 对 本 合 同 有 管 辖 权 或
本 工 程 需 与 其 系 统 接 驳 的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部 门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条 例 和 通 知 , 并 须 呈 交 所 需 的 资 料 、 申 请 和
支 付 所 有 有 关 的 法 定 费 用 和 税 项 , 唯 按 中 国 ( 为 本 合 同
目 的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法 例 应 由 发 展 商 负 责 的 除 外 。
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协议书内说明。
若 任 何 一 方 因 对 方 没 有 缴 纳 其 应 缴 的 法 定 费 用 及 税 项 从 而
引 致 另 一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为 对 方 代 缴 , 责 任 方 须 补
偿付款方的所有费用及损失。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关 于 工 作 条 件 、 工 作 时 间 、 工
资 、 税 率 、 费 率 、 保 险 等 的 一 切 现 行 或 新 增 的 法 律 和 法
规 要 求 , 并 承 担 任 何 改 变 或 增 加 责 任 的 酝 酿 中 的 法 律 或
其它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承包资格
承 包 商 须 负 责 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取 得 并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持 续 具
备 在 当 地 承 包 工 程 的 资 格 , 并 须 在 开 工 前 自 费 获 得 与 施 工 有 关
之 一 切 政 府 方 面 批 准 包 括 资 质 证 书 、 承 包 商 承 包 本 工 程 之 施 工
许可证、营业执照等。
国家施工及验收标准
承 包 商 用 料 及 施 工 质 量 符 合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同 时 , 亦
不 能 低 于 国 家 及 当 地 有 关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的 合 格 标 准
并 能 满 足 发 展 商 和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下称“酒店管理公司”)要求。
质量监督
本 工 程 须 接 受 当 地 质 量 监 督 站 的 监 督 、 检 查 和 验 收 。 双 方 特 别
确 认 , 如 因 承 包 商 的 原 因 ( 包 括 违 法 施 工 或 施 工 不 符 合 政 府 部
门 要 求 等 情 况 ) 导 致 相 关 的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工 程 处 以 罚 款 或
追究有关责任,则该等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工程标高和定位
承 包 商 须 按 发 展 商 提 供 的 图 纸 确 定 本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标 高 。
现 场 主 要 标 高 点 由 发 展 商 提 供 , 按 主 要 标 高 点 再 进 行 的
具 体 工 程 定 位 则 由 承 包 商 负 责 。 承 包 商 须 按 图 纸 把 本 工
程 定 位 , 并 提 供 所 需 的 全 部 仪 器 及 人 力 予 发 展 商 复 核 。
发展商复核不减免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承 包 商 须 在 本 工 程 开 工 前 核 实 与 本 工 程 相 关 的 所 有 尺 寸 和
地 面 标 高 。 在 工 地 正 式 展 开 工 作 前 , 承 包 商 已 须 派 员 至
工 地 复 核 将 会 影 响 到 本 工 程 的 定 位 、 标 高 、 尺 寸 等 实 地
资 料 , 并 在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时 立 刻 向 发 展 商 报 告 并 要 求 其
发出指示。
承 包 商 须 负 责 更 正 其 未 准 确 定 位 或 未 事 先 核 实 尺 寸 或 标 高
所产生的一切错误,并须承担一切所须之费用。
转让及分包
未 征 得 发 展 商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商 不 得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他人。
承 包 商 不 得 擅 自 将 本 工 程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以 连 工 包 料 形 式
或 包 清 工 形 式 再 分 包 给 他 人 。 发 展 商 有 绝 对 权 力 阻 止 分
包 。 虽 然 发 展 商 事 前 未 曾 阻 止 , 发 展 商 仍 有 权 摒 弃 任 何
分 包 人 , 并 有 绝 对 权 力 要 求 任 何 分 包 人 撤 离 本 工 程 , 因
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审核责任
承 包 商 须 审 阅 所 有 合 同 文 件 。 除 非 另 有 声 明 , 承 包 商 将
被 视 为 同 意 合 同 文 件 所 含 的 资 料 已 足 够 令 其 按 合 同 规 定
执行及完成本工程。
除 为 解 决 合 同 文 件 之 间 的 矛 盾 或 为 进 一 步 解 释 含 糊 之 处
或 按 第 条 款 发 出 工 程 变 更 指 令 外 , 发 展 商 没 有 责 任
再 发 出 其 它 图 纸 或 资 料 , 合 同 文 件 内 的 资 料 便 是 发 展 商
将 会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 其 它 完 成 本 工 程 所 需 却 未 包 括 在
合 同 文 件 内 的 所 有 图 纸 、 细 节 大 样 、 规 范 说 明 等 , 均 由
承 包 商 自 担 费 用 负 责 完 成 ; 承 包 商 应 提 交 给 发 展 商 审
批 , 并 在 发 展 商 事 先 书 面 认 可 后 方 能 按 之 施 工 。 发 展 商
可 拒 绝 、 认 可 或 更 改 此 等 资 料 。 发 展 商 的 审 批 并 不 会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商 应 负 的 责 任 , 发 展 商 也 不 因 此 承 担 责
任。
若 合 同 图 纸 只 显 示 某 些 工 程 的 概 念 性 设 计 或 合 同 规 范 只
说 明 所 须 达 到 的 标 准 , 则 承 包 商 须 负 责 一 切 所 需 设 计 ,
以 使 这 些 概 念 性 工 程 能 够 被 建 造 至 所 要 求 标 准 , 相 关 设
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展商无需另行支付。
承 包 商 有 责 任 审 核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之 所 有 图 纸 并 做 出 协 调
和 相 应 配 合 , 不 论 该 等 图 纸 发 自 发 展 商 或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的其它施工单位。
2.工地及视察
出入工地及限制
整 个 工 地 在 施 工 阶 段 乃 由 发 展 商 委 托 的 精 装 修 单 位 在 发 展
商 的 指 示 下 全 面 看 管 。 工 地 出 入 口 的 确 定 及 变 更 和 配 合
整 个 项 目 施 工 程 序 及 进 度 要 求 需 要 而 须 对 出 入 口 大 小 及
位置做出的所有改动,亦均由精装修单位负责。
承 包 商 须 遵 从 精 装 修 单 位 的 一 切 合 理 指 示 使 用 工 地 , 并 在
本 工 程 实 施 全 过 程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工 地 及 其 中 的 任 何 临 时
设施,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除 事 先 获 得 发 展 商 书 面 准 许 外 , 承 包 商 不 得 允 许 任 何 人 在
工 地 上 留 宿 , 也 不 得 允 许 未 经 发 展 商 书 面 批 准 的 参 观 者
进入工地。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交 通 、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部 门 关 于 道 路 使 用 、 车
辆 停 泊 、 使 用 时 间 等 的 条 件 及 限 制 , 并 提 交 所 需 的 申 请
及负责有关费用。
承 包 商 须 自 行 安 排 及 协 调 一 切 与 本 工 程 相 关 的 交 通 、 运 输
及保护事宜。
工地视察
承 包 商 应 已 到 工 地 视 察 及 充 分 了 解 了 工 地 位 置 、 邻 近 建 筑
物 情 况 、 土 质 、 通 路 、 储 存 空 间 、 起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它
足 以 影 响 其 合 同 价 款 之 情 况 , 对 此 不 存 在 任 何 意 见 或 异
议,工期和合同总价不会因前述理由而调整。
承包商不会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取得索偿或工期延长。
3.物料和技术
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
本 工 程 所 用 的 一 切 物 料 和 技 术 , 必 须 符 合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种类及标准,并须同时符合第 条款规定。
本 工 程 不 准 使 用 含 铅 油 漆 、 易 碎 石 棉 、 多 氯 聚 苯 等 物 料 ,
亦 不 准 使 用 国 家 及 当 地 政 府 已 明 令 禁 止 使 用 的 淘 汰 产
品。
任 何 物 料 ( 无 论 主 材 还 是 辅 材 ) 在 进 场 前 , 承 包 商 须 向 发
展 商 提 供 有 关 单 据 、 质 量 保 证 文 件 等 以 证 明 所 使 用 物 料
符合第 条款规定。
发 展 商 可 发 出 指 示 要 求 承 包 商 把 任 何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工作或物料迁离工地。有关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
样本、样品及送审
用 于 本 工 程 之 任 何 物 料 必 须 在 使 用 前 获 得 发 展 商 书 面 认
可 。 承 包 商 须 在 订 购 大 批 物 料 前 免 费 提 供 样 本 /样 品 予
发展商作认可用。
承 包 商 须 在 工 地 保 存 发 展 商 认 可 的 样 本 /样 品 , 作 为 日 后
验收货物和 /或工程的标准。
发 展 商 对 任 何 样 本 /样 品 之 认 可 , 均 不 会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商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发展商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承 包 商 所 有 材 料 及 样 品 申 报 审 批 手 续 , 须 按 发 展 商 关 于 申
报 程 序 的 说 明 执 行 , 并 须 填 写 及 呈 交 有 关 的 样 品 申 请 表
格为依据。
承 包 商 须 把 任 何 未 被 批 准 使 用 的 物 料 , 在 发 展 商 指 定 的 时
间内自费迁离工地。
代替品
若 制 造 货 物 原 来 规 定 使 用 的 材 料 或 技 术 因 来 源 短 缺 或 时 间
紧 迫 或 有 更 好 选 择 , 承 包 商 可 提 交 使 用 代 替 材 料 或 技 术
的建议给发展商考虑。
发 展 商 有 绝 对 权 力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承 包 商 提 交 的 建 议 , 在 获
得 批 准 前 , 代 替 的 建 议 不 能 实 行 , 批 准 了 的 建 议 不 能 增
加 费 用 , 除 非 在 批 准 时 已 获 发 展 商 接 纳 。 若 批 准 了 的 建
议可减省费用,则合同总价亦须相应删减。
发 展 商 的 任 何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皆 不 会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商 按 合
同 文 件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 发 展 商 也 不 因 此 承 担 责 任 。 批 准
应以书面发出,否则无效。
若 承 包 商 未 经 发 展 商 批 准 , 擅 自 使 用 了 代 替 品 , 则 无 论 本
工 程 是 否 已 经 竣 工 或 是 否 验 收 合 格 , 发 展 商 均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商 对 其 进 行 更 换 , 所 有 费 用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承 担 , 发
展 商 因 此 而 蒙 受 损 失 的 , 承 包 商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 在 承 包
商 完 成 更 换 之 前 , 该 部 分 工 程 款 暂 时 不 予 结 算 , 待 更 换
完毕后再行据实结算。
知识产权和使用费
合 同 价 款 内 均 应 已 包 括 本 工 程 涉 及 的 任 何 知 识 产 权 使 用
费。
合 同 价 款 内 已 包 括 供 应 和 使 用 的 货 物 、 设 备 、 材 料 、 施 工
机 械 、 工 艺 、 方 法 涉 及 的 任 何 知 识 产 权 费 用 。 承 包 商 应 保 护 和
保 障 任 何 供 应 和 使 用 的 货 物 、 设 备 、 材 料 、 施 工 机 械 、 工 艺 、
方 法 等 均 已 获 得 合 法 授 权 , 不 存 在 侵 犯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名 称
或 其 它 受 保 护 权 利 的 情 况 。 承 包 商 若 触 犯 或 涉 嫌 触 犯 知 识 产 权
而 使 发 展 商 蒙 受 索 偿 、 诉 讼 、 赔 偿 、 费 用 、 处 罚 和 支 出 , 承 包
商 须 予 以 全 偿 赔 偿 , 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承 包 商 供 应 的 全 部 货
物 , 其 知 识 产 权 归 发 展 商 所 有 , 发 展 商 有 权 自 己 或 授 权 他 人 对
货物进行复制、生产和供应。
正式订货
承 包 商 须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根 据 发 展 商 提 供 的 最 新 资 料 复 核 及
确定实际所需的货物数量后方可与其制造商正式订货。
承包商须自行负责订购物料数量的准确性。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要 优 先 使 用 图 纸 上 标 明 的 尺 寸 而 不 是 用 比 例
尺 量 度 的 尺 寸 。 展 开 任 何 工 作 或 订 购 任 何 物 料 前 , 承 包
商 须 核 实 图 纸 上 及 现 场 的 所 有 尺 寸 , 及 审 核 图 与 图 之 间
和 工 料 规 范 之 间 是 否 存 在 不 符 之 处 ; 若 发 现 任 何 偏 差 ,
必 须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发 展 商 , 由 发 展 商 给 予 指 示 。 发 展 商
不 负 责 承 包 商 未 充 分 执 行 审 核 所 引 致 的 虚 耗 物 料 或 工 作
阻延。
承 包 商 不 能 只 根 据 报 价 单 所 列 数 量 及 尺 寸 而 不 参 考 图 纸 或
不 进 行 实 地 量 度 来 订 购 物 料 或 开 始 施 工 。 承 包 商 因 不 采
取 这 些 步 骤 而 引 致 有 错 误 或 虚 耗 物 料 , 发 展 商 绝 不 负
责。
试验及检查
承 包 商 须 自 费 执 行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他 执 行 的 试 验 及 检 查 和 支
付合同文件说明须由他人执行试验的费用。
承 包 商 须 在 工 作 掩 蔽 前 给 予 发 展 商 最 少 48 个 小 时 的 书 面
通 知 , 并 负 责 协 调 、 联 络 、 组 织 及 安 排 发 展 商 进 行 联 合
中 间 验 收 。 除 非 如 此 , 发 展 商 将 不 负 责 任 何 事 后 的 挖 开
检查、试验及修补的费用,亦不会给予任何工期延长。
若 承 包 商 并 未 通 知 发 展 商 执 行 检 验 就 进 行 了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 , 发 展 商 可 以 要 求 再 检 验 , 检 验 所 需 的 费 用 和 工 期 由
此延长的责任亦全由承包商负责。
发 展 商 可 发 出 指 示 要 求 承 包 商 把 任 何 已 掩 蔽 的 工 程 挖 开 检
查 或 对 任 何 物 料 (不 论 安 装 与 否 )或 已 完 成 工 作 进 行 附 加
试 验 或 检 查 , 有 关 费 用 包 括 事 后 的 修 补 费 用 均 不 必 由 承
包 商 承 担 ; 惟 若 该 检 查 或 试 验 证 明 有 关 的 物 料 或 技 术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 则 有 关 费 用 包 括 事 后 的 修 补 费 用 及
引 致 其 它 工 程 的 修 改 费 以 及 工 期 延 长 责 任 均 由 承 包 商 承
担。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程 项 目 , 承 包 商 均 须 负 责 返 工 修 理
直 至 达 到 标 准 为 止 , 有 关 费 用 及 工 期 延 长 责 任 亦 均 由 承
包 商 承 担 。 发 展 商 亦 可 发 出 指 示 , 要 求 承 包 商 停 止 进 行
任 何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工 作 , 或 将 不 合 格 的 物 料 迁 离
工地。
施 工 过 程 中 , 承 包 商 须 按 国 家 及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设 置 各 级 质 量 检 查 人 员 , 并 按 照 国 家 及 当 地 现 行 有 关 规
定及合同文件的要求严格进行质量检查。
物料所有权
承 包 商 不 能 擅 自 取 走 已 经 送 抵 工 地 的 物 料 。 发 展 商 已 经 验 收 合
格 且 已 接 收 的 物 料 之 所 有 权 归 发 展 商 , 但 承 包 商 取 得 工 程 竣 工
证书和工程移交证书之前仍须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责。
品质保证
承 包 商 提 议 使 用 某 一 类 型 的 材 料 、 构 配 件 、 设 备 时 , 不 论
该 类 型 是 否 是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或 是 承 包 商 提 议 使 用 的 ,
均 被 视 为 承 包 商 保 证 该 等 材 料 、 构 配 件 、 设 备 在 所 有 正
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承 包 商 并 被 视 为 保 证 其 所 供 应 的 物 料 是 用 优 质 材 料 和 先 进
工 艺 制 成 、 全 新 、 未 曾 用 过 并 完 全 符 合 合 同 文 件 规 定 的
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双 方 确 认 ,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 发 展 商 对 于 承 包 商 所 提 交 的 任
何 计 划 、 安 排 、 图 纸 、 工 艺 、 样 本 /样 品 等 所 做 的 审
批 , 均 不 会 在 任 何 方 面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商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的任何责任。
承 包 商 须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 如 在 施 工 、 验 收 、 及 移
交 发 展 商 的 过 程 中 发 现 设 备 材 料 的 型 号 、 品 牌 及 质 量 与
合 同 规 定 不 符 时 , 承 包 商 应 无 条 件 更 换 整 改 , 并 赔 偿 工
期延误等相应损失。
货 物 及 生 产 货 物 所 使 用 的 材 料 应 符 合 国 家 消 防 法 规 和 标 准
要 求 , 不 得 使 用 易 燃 易 爆 或 劣 质 材 料 , 否 则 因 此 引 发 消
防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
备用零配件
承 包 商 须 存 有 满 足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最 新 要 求 的 足 够 供 替 换 或 紧 急
需要用的零配件存货。
4.图纸及技术要求
施工文件
承 包 商 须 按 合 同 文 件 特 别 是 发 展 商 发 出 的 图 纸 及 工 料 规 范
执 行 施 工 , 并 须 符 合 第 条 款 的 规 定 。 发 展 商 须 免 费
提 供 予 承 包 商 两 份 由 其 发 出 及 关 于 本 工 程 的 图 纸 , 供 承
包商使用。
承 包 商 须 按 第 条 款 制 配 施 工 图 纸 等 , 并 在 获 得 发 展 商
批准和有关单位审核盖章后,按图施工。
发 展 商 可 根 据 工 程 实 施 需 要 免 费 供 给 承 包 商 两 份 合 理 需 要
的 补 充 技 术 要 求 、 资 料 、 图 纸 或 细 节 (但 不 包 括 在 市 场
上 可 购 买 到 的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 规 例 等 ), 作 为 解 释 和 详
述 合 同 文 件 用 或 使 承 包 商 能 按 本 合 同 执 行 和 完 成 本 工 程
用。
如 承 包 商 超 出 合 同 文 件 或 图 纸 的 要 求 进 行 施 工 , 则 无 论 本
工 程 是 否 通 过 了 竣 工 验 收 , 均 不 能 认 为 发 展 商 同 意 支 付
该 等 超 出 合 同 文 件 或 图 纸 施 工 的 费 用 , 该 等 费 用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承 担 。 如 承 包 商 达 不 到 合 同 文 件 或 图 纸 的 要 求 ,
则 无 论 本 工 程 是 否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 该 部 分 工 程 款 暂 时 不
予 结 算 , 直 至 承 包 商 整 改 至 符 合 合 同 文 件 或 图 纸 的 要 求
为止。
工料规范
本 工 程 的 工 料 规 范 包 括 基 本 要 求 和 技 术 要 求 两 部 分 , 其 中
技 术 要 求 不 仅 包 括 颁 发 的 工 料 规 范 技 术 要 求 , 还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文 件 的 要 求 、 图 纸 上 说 明 、 施 工 阶 段 的 补
充 和 国 家 及 当 地 所 有 现 行 执 行 的 最 新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合 格 标 准 , 亦 见 第 条 款 )。 本 工 程 须 按 技 术 要 求 执
行 施 工 及 验 收 。 承 包 商 若 更 改 施 工 技 术 , 必 须 事 先 获 得
发展商书面认可,否则需承担一切后果。
若 各 技 术 要 求 的 说 明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矛 盾 之 处 , 承 包 商 必 须
遵循较严格的规定,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制配图纸、施工图纸、深化图纸等
除 非 另 有 特 别 说 明 , 承 包 商 应 在 中 标 后 15 天 内 提 交 制 配
图 、 深 化 图 ; 发 展 商 及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审 核 后 , 承 包 商 根
据 反 馈 意 见 5 天 内 再 次 送 审 图 纸 等 。 发 展 商 可 拒 绝 、 认
可 或 更 改 这 些 制 配 图 纸 等 , 承 包 商 不 会 因 上 述 拒 绝 或 更
改 而 取 得 索 偿 或 工 期 延 长 。 惟 若 有 关 的 修 改 引 致 了 原 定
工 程 内 容 的 减 少 , 则 相 关 的 调 减 价 款 需 在 结 算 时 从 合 同
总价内全部扣除。
若 任 何 图 纸 退 给 承 包 商 修 改 , 承 包 商 应 不 迟 于 退 回 图 纸 后
的 7 天内,将修改后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展商审批。
图 纸 之 标 准 及 要 求 应 符 合 当 地 之 需 求 及 习 惯 , 并 能 使 发 展
商及当地有关部门满意。
承 包 商 编 制 的 制 配 图 纸 等 的 内 容 , 必 须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条 款
特 别 是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规 定 ; 承 包 商 更 须 负 责 送 交 有 关 部
门进行制配图纸等审核和盖章确认所需的手续及费用。
发 展 商 对 任 何 制 配 图 纸 等 的 认 可 , 并 不 会 减 轻 或 解 除 承 包
商所负的合同责任及义务,发展商也不因此承担责任。
承 包 商 需 完 成 制 配 图 、 深 化 图 , 所 有 厂 制 品 的 尺 寸 需 能 满
足 现 场 的 安 装 需 要 , 因 现 场 原 因 对 局 部 细 节 尺 寸 的 调 整
将不涉及费用的调整。
竣工图
本 工 程 竣 工 后 30 天 内 , 承 包 商 须 提 交 6 份 本 工 程 的 全 套
竣 工 图 纸 给 发 展 商 , 及 提 交 2 套 符 合 国 家 及 当 地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要 求 的 本 工 程 竣 工 资 料 归 档 。 承 包 商 提 供 符 合 竣
工 备 案 要 求 的 全 套 竣 工 图 纸 , 是 工 程 结 算 的 前 提 条 件 ,
如 果 承 包 商 提 供 的 竣 工 图 纸 不 能 完 全 反 映 项 目 现 场 工 程
情况,则发展商有权要求承包商修改。
不 论 本 合 同 内 是 否 另 有 规 定 , 保 修 完 成 证 书 之 发 出 而 须 支
付的款项,须在承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发放。
工地上文件
承 包 商 须 在 工 地 上 存 放 一 整 套 的 合 同 文 件 (单 价 可 除 外 )包
括 图 纸 、 规 范 和 报 价 单 连 同 工 程 开 始 后 签 发 的 一 切 指
示 、 附 加 图 纸 、 补 充 工 料 规 范 、 资 料 表 和 细 节 等 , 以 便
发展商能够随时查阅参考。
承 包 商 须 把 图 纸 固 定 在 硬 纸 板 上 , 或 用 其 它 适 宜 的 方 式 整
齐及有条理的进行存放。
操作及维修等手册
本 工 程 竣 工 前 , 承 包 商 须 提 交 给 发 展 商 关 于 本 工 程 各 系
统 、 设 备 等 的 操 作 、 维 修 、 紧 急 程 序 及 修 补 等 手 册 , 并
负 责 训 练 发 展 商 有 关 员 工 能 够 熟 练 掌 握 本 工 程 的 操 作 、
维 修 及 紧 急 程 序 等 , 相 关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中 , 发
展商无需另行支付。
不 论 在 本 合 同 内 是 否 另 有 规 定 , 按 竣 工 证 书 之 发 出 而 须 支
付的款项,须在承包商满足上述要求后才会发放。
5.施工组织部署、进度计划表及报告
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
接 到 本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7 天 内 , 承 包 商 须 提 交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部 署 及 进 度 计 划 表 以 说 明 将 采 取 的 施 工 时 间 、 方
法 、 程 序 、 分 段 和 次 序 给 发 展 商 认 可 , 并 须 按 认 可 的 部
署及计划表执行施工。
若 施 工 期 间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 发 展 商 认 为 必 须 修 改 已 认 可 的
施 工 组 织 部 署 及 进 度 计 划 表 , 则 承 包 商 须 在 4 天 内 提 交
给发展商按要求修改好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
承 包 商 须 在 其 工 程 或 物 料 供 应 存 在 延 误 迹 象 时 及 时 通 知 发
展商 ,以维持工程进度及适时修改施工进度计划表。
施 工 组 织 部 署 及 进 度 计 划 表 (包 括 修 改 )的 提 交 及 发 展 商 的
认 可 , 皆 不 会 减 轻 或 解 除 承 包 商 的 合 同 责 任 及 义 务 , 发
展 商 也 不 因 此 承 担 责 任 。 合 同 文 件 说 明 的 工 期 要 求 , 必
须获得严格遵循。
每周报告
整 个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承 包 商 须 每 周 提 交 报 告 给 发 展 商 以 详
细 说 明 工 程 的 进 度 、 需 要 的 图 纸 /资 料 及 要 求 的 工 期 延
长 等 。 报 告 内 须 列 明 与 进 度 计 划 表 的 偏 差 地 方 、 提 出 实
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补救措施。
每周报告的格式须在工程开始前提交给发展商书面认可。
6.管理
承包商项目经理
整 个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 承 包 商 都 须 时 刻 安 排 一 位 称 职 的 项 目
经 理 长 驻 工 地 以 处 理 解 决 一 切 问 题 。 发 展 商 给 予 该 项 目
经理的任何指示,将视为有效的给了承包商。
承 包 商 项 目 经 理 人 选 须 获 得 发 展 商 批 准 , 并 在 未 获 得 发 展
商事先书面同意前,不能随意更换。
项 目 经 理 须 参 加 业 主 组 织 的 工 程 会 议 , 每 次 会 议 需 做 会 议
纪 要 并 签 字 确 认 , 会 议 纪 要 将 成 为 合 同 履 约 内 容 的 一 部
分 , 会 议 纪 要 规 定 承 包 商 在 相 应 时 间 节 点 完 成 的 任 务 ,
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如不能够及时达到,每次处 1000
元 的 违 约 金 。 项 目 经 理 未 经 许 可 不 参 加 业 主 组 织 的 工 程
会 议 , 每 次 处 800 元 的 违 约 金 。 经 业 主 评 定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经 理 , 在 发 出 书 面 函 件 后 的 一 周 内 , 承 包 商 必 须 更
换,每更换一次项目经理处 5000 元违约金。
发展商项目经理
发 展 商 有 权 委 派 项 目 经 理 代 替 发 展 商 执 行 本 合 同 授 予 发 展 商 的
工作和权力。有关委派须以书面通知承包商。
项目工程师
发 展 商 有 权 委 派 项 目 工 程 师 在 工 地 现 场 视 察 监 督 本 工 程 的
进行。
承 包 商 须 按 照 项 目 工 程 师 的 指 示 执 行 施 工 , 并 需 提 供 一 切
合理设施,以便项目工程师能够履行责任。
人力
承 包 商 须 在 工 地 聘 用 拥 有 本 职 工 作 经 验 及 领 导 能 力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工 长 和 正 确 及 准 时 执 行 工 程 施 工 和 保 修 的 熟 练
工 人 。 技 术 工 人 需 领 有 相 关 工 种 的 认 可 工 艺 资 格 、 牌 照
或证书等。
发 展 商 有 权 反 对 及 要 求 承 包 商 撤 换 不 守 法 纪 和 工 地 规 章 制
度 或 不 称 职 或 疏 忽 或 发 展 商 认 为 其 聘 用 不 恰 当 的 任 何 人
员 。 未 获 得 发 展 商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商 不 得 再 使 用 此
等 人 员 于 本 工 程 。 发 展 商 不 因 行 使 前 述 权 利 而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 遭 受 任 何 损 失 , 否 则 应 由 承 包 商 承 担 全 部 的 责
任。
任 何 人 员 调 离 后 , 须 由 发 展 商 书 面 认 可 之 称 职 人 员 及 时 替
代。
发展商进出工地
发 展 商 项 目 工 程 师 有 权 在 任 何 合 理 时 间 随 时 进 入 工 地 或 承 包 商
进行本工程相关准备工作的地方。
7.价款
计价基础
招 标 时 颁 发 的 图 纸 或 工 料 规 范 被 确 认 为 合 同 文 件 的 有 效 部
分 后 , 图 纸 称 为 “ 合 同 图 纸 ” , 工 料 规 范 称 为 “ 合 同 规
范”,除供本合同用外,承包商不能用做其它用途。
承 包 商 须 按 合 同 图 纸 及 合 同 规 范 的 要 求 , 并 参 照 招 标 时 颁
发的报价清单及格式,自行编制完成本工程的报价单。
(a) 包 含 在 合 同 总 价 内 的 工 程 的 品 质 和 数 量 ,按 合 同 图 纸
所绘画或合同规范所要求的为准。
招 标 时 颁 发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乃 是 善 意 及 无 承 担 的 提 供 ,
旨 在 尽 力 反 映 按 合 同 图 纸 及 合 同 规 范 所 需 完 成 的 工
程 ; 承 包 商 可 按 自 身 对 图 纸 及 规 范 的 理 解 而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中 所 列 的 工 程 项 目 ,或 对 所 提 供 的 工 程 数 量
作出修订。
(b) 承 包 商 填 妥 后 交 回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组 价 明 细 表 即 为 承
包 商 的 报 价 单 , 其 中 所 列 工 程 项 目 或 工 程 数 量 准 确 与 否 的
风 险 全 归 承 包 商 承 担 , 无 论 存 在 任 何 差 异 , 按 合 同 图 纸 及
合 同 规 范 的 要 求 执 行 及 完 成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费 用 视 为 均 已 包
括在合同总价内。
(c) 报 价 单 内 的 单 价 将 用 作 计 算 阶 段 付 款 额 及 设 计 变 更 的
计费依据。
(d)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的 项 目 若 未 分 项 列 出 于 报 价 单 内 , 则 其
费用视作已包括在其它投有价款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内。
(e) 合 同 图 纸 和 合 同 规 范 乃 为 相 互 补 充 , 若 二 者 之 间 存 在
矛 盾 ,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较 严 格 的 规 定 ; 若 二 者 之 间 的 其 中 一
份有要求而另一份却没有,则按有要求的执行
报 价 单 内 的 单 价 为 综 合 单 价 、 固 定 单 价 , 用 作 计 算 付 款 额
及工程变更费。
合 同 文 件 要 求 的 项 目 若 未 分 项 列 于 报 价 单 内 , 则 其 费 用 视
作已包括在其它报有价款的项目内。
合 同 图 纸 和 合 同 规 范 乃 为 相 互 补 充 , 若 二 者 之 间 存 在 矛
盾 ,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较 严 格 的 规 定 ; 若 二 者 之 间 的 其 中 一
份有要求而另一份却没有,则按有要求的执行。
若 承 包 商 发 现 合 同 文 件 相 互 间 存 在 矛 盾 或 错 误 , 须 立 刻 书
面 通 知 发 展 商 , 由 发 展 商 澄 清 , 并 须 按 发 展 商 指 示 执
行。
合 同 文 件 内 任 何 字 眼 上 或 数 字 上 的 错 误 或 遗 漏 皆 不 能 使 本
合 同 失 效 , 亦 不 会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免 除 承 包 商 按 合 同 所 应
承担的工作或责任。
固定总价合同
本 工 程 的 合 同 总 价 乃 为 固 定 总 价 , 即 凡 为 完 成 合 同 文 件
原 定 工程 内 容 的 所 有 费用 均 已 包 括 在合 同 总 价 内 。该 总
价 不 会 因 工 资 、 物 价 、 市 场 波 动 、 现 场 情 况 及 周 边 因
素 、 费率 、 汇 率 或 关 税的 变 动 、 高 考因 素 、 交 通 管制 、
保 险 政策 变 动 或 政 府 颁发 的 任 何 调 价文 件 之 要 求 而有 所
调 整 ,亦 不 会 因 任 何 合同 总 价 的 计 算错 误 , 不 论 是算 术
上 的 错误 还 是 其 它 错 误而 调 整 。 合 同总 价 除 因 工 程变 更
及其它本合同允许的调整外,一概不再调整。
本 工 程 的 合 同 单 价 为 综 合 单 价 , 是 固 定 单 价 , 已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人 工 费 、 材 料 费 、 机 械 费 、 间 接 费 、 管 理 费 、 水 电
费 、 成 品 保 护 费 、 工 完 场 清 费 、 因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使 用 电 梯 而 产
生 之 使 用 费 或 维 修 费 、 设 备 调 试 期 间 蒸 汽 或 燃 气 费 用 、 利 润 、
税 金 、 现 场 情 况 及 周 边 因 素 和 执 行 和 完 成 合 同 文 件 绘 述 的 本 工
程 所 不 能 或 缺 的 所 有 附 带 工 作 之 费 用 , 及 使 本 工 程 内 的 各 系 统
正 常 运 作 所 需 的 一 切 零 件 、 配 件 、 附 件 等 物 料 的 所 有 相 关 费
用 , 不 论 它 们 是 否 在 图 纸 或 工 料 规 范 内 具 体 说 明 , 亦 不 论 它 们
可 否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预 料 到 。 惟 若 有 关 的 修 改 引 致 了 原 定 工 程 内
容 的 减 少 , 则 相 关 的 调 减 价 款 需 在 决 算 时 从 合 同 总 价 内 全 部 扣
除。
合 同 总 价 内 包 括 发 展 商 为 一 些 投 标 时 不 能 完 全 预 见 、 规 定
或 详 细 说 明 的 工 作 而 指 定 预 留 的 RMB10 万 元 暂 定 款 。 此 价 款 作
为 限 额 深 化 设 计 及 工 程 变 更 调 整 费 用 , 且 作 为 上 限 值 , 调 整 费
用 不 允 许 超 过 此 上 限 。 承 包 商 的 合 同 责 任 须 包 括 上 述 工 作 在
内,上述工作的计价和付款等则须按第 条款执行。
暂定款
“暂 定 款 ”所 指 涉 涵 盖 的 工 作 是 一 些 投 标 时 不 能 完 全 预
见 、 规 定 或 详 细 说 明 的 工 作 ,此 等 款 项 乃 仅 为 暂 定 。
“暂 定 款 ”须 按 发 展 商 /总 承 包 商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发 出 的
指 示 而部 分 或 全 部 使用 , 或 若 不 需要 时 从 合 同 总 价内 完
全扣除。
本 工 程 之 “暂 定 款 ”所 指 涉 涵 盖 工 作 的 计 价 按 第 条 款
执行,而付款办法则按第 条款处理。
工程量计算规则(略)
付款
付款办法按合同协议书规定执行。
因 履 行 上 述 付 款 办 法 而 对 承 包 商 所 引 致 的 财 务 负 担 , 应 已
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承 包 商 领 取 每 期 付 款 时 , 须 在 满 足 合 同 协 议 书 付 款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付 款 条 件 后 , 提 交 详 细 的 付 款 申 请 给 发 展 商 审 核 。 发 展
商 会 在 收 到 付 款 申 请 后 14 天 内 向 承 包 商 说 明 应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款
项 , 承 包 商 须 在 7 天 内 执 行 确 认 。 在 承 包 商 确 认 此 等 款 项 并 向
发 展 商 提 交 付 款 确 认 函 后 , 将 由 发 展 商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规 定 的 付
款 宽 限 期 内 直 接 支 付 给 承 包 商 。 发 展 商 向 承 包 商 付 款 前 , 承 包
商 应 首 先 提 供 等 额 合 法 发 票 , 否 则 发 展 商 有 权 拒 绝 付 款 , 且 不
构成违约,工期不予顺延。
施 工 期 内 为 付 款 进 行 的 工 程 量 核 实 纯 粹 供 付 款 用 , 并 不 能
视为有关工程已验收合格。
若 根 据 本 合 同 有 权 从 应 支 付 或 将 会 支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款 项 作
任何扣除时,可由此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承 包 商 须 提 供 按 合 同 总 价 已 缴 付 有 关 税 费 、 基 金 等 法 定 款
项 之 证 明 如 政 府 发 出 或 认 可 的 发 票 等 , 以 证 明 承 包 商 已
按 政 府 部 门 要 求 缴 付 法 定 税 费 基 金 等 。 若 承 包 商 未 遵 从
上 述 条 款 , 则 须 补 偿 及 承 担 因 此 而 使 发 展 商 蒙 受 的 损
失 、 索 偿 及 法 律 责 任 等 , 而 发 展 商 有 权 于 付 款 中 扣 除 其
蒙受损失等的费用。
工程变更
发 展 商 有 权 发 出 指 示 要 求 做 出 工 程 变 更 (包 括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洽 商 和 现 场 签 证 )。 除 获 得 发 展 商 指 示 外 , 承 包 商 不
能 擅 自 做 出 工 程 变 更 , 唯 发 展 商 有 权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书 面
追 认 承 包 商 擅 自 做 出 的 工 程 变 更 。 任 何 发 展 商 要 求 或 追
认的工程变更皆不会使本合同失效。
"工 程 变 更 "在 本 合 同 内 意 指 合 同 文 件 所 描 述 或 说 明 的 工 程
在 设 计 、 品 质 和 数 量 上 的 改 变 包 括 工 程 数 量 的 改 变 、 供
应 物 料 /设 备 类 别 及 标 准 的 改 变 和 已 完 成 或 送 抵 工 地 的
工 作 或 物 料 /设 备 的 拆 除 及 迁 离 (不 符 合 规 格 的 工 作 或 物
料除外 )。
工 程 变 更 的 办 理 程 序 及 相 关 的 有 效 签 字 人 , 必 须 遵 循 发 展
商之审批程序和权限及流程的相关规定,详见合同附件。
工 程 变 更 的 申 报 须 及 时 , 当 月 发 生 的 变 更 须 在 本 月 内 按 发
展 商 之 审 批 程 序 和 权 限 及 流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完 成 工 程 变 更 的 确
认。
.增减费计算
若 由 于 发 展 商 要 求 的 工 程 变 更 , 工 程 数 量 有 所 增 减 或 工 作
品 质 有 所 改 变 , 有 关 工 作 与 合 同 原 来 工 作 相 同 的 , 则 增
减 费 用 按 合 同 原 来 的 单 价 计 算 ; 有 关 工 作 与 合 同 原 来 工
作 类 似 的 , 则 按 类 似 工 作 的 单 价 计 算 ; 若 没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单 价 , 则 由 发 展 商 和 承 包 商 另 行 协 商 确 定 单 价 , 亦
需 考 虑 订 合 同 时 合 同 单 价 的 让 利 幅 度 , 从 而 推 算 出 此 等
新 单 价 。 如 双 方 未 能 就 单 价 协 商 一 致 , 则 承 包 商 应 立 即
执行工程变更,有关工程变更价款待结算时一并解决。
承 包 商 须 在 发 展 商 发 出 书 面 要 求 后 14 天 内 , 呈 交 草 拟 中
的 工 程 变 更 所 指 工 作 的 费 用 预 算 。 发 展 商 后 来 发 出 指 示
要 求 执 行 该 草 拟 工 程 变 更 所 指 的 工 作 , 并 不 代 表 承 包 商
原提交的费用预算已获接纳。
若 发 展 商 要 求 , 承 包 商 须 把 第 条 款 所 指 费 用 预 算 的
详 细 计 算 资 料 呈 交 给 发 展 商 审 核 和 确 定 。 该 计 算 资 料 须
包括对套用单价的详细分析。
承包商索偿
承 包 商 须 在 引 致 有 索 偿 事 件 发 生 后 14 天 内 , 向 发 展 商 提
交 有 意 索 偿 的 书 面 报 告 , 并 须 在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后 14 天
内 提 交 索 偿 额 的 具 体 计 算 资 料 。 承 包 商 迟 提 出 或 迟 交 资
料 , 视 为 承 包 商 已 放 弃 有 关 索 偿 。 承 包 商 不 得 因 索 偿 事
宜 耽 误 本 工 程 工 期 、 质 量 , 有 关 双 方 未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索
偿事宜待结算时一并解决。
以 下 事 项 各 按 其 它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并 不 视 作 本 条 款 所 述 之
索偿 :
(a)工程变更对合同总价的增减按第 条款处理;
(b)工 期 延 长 引 起 之 直 接 损 失 和 /或 增 加 费 用 按 第 条 款 处
理;
(c)保险事宜之索赔按保险条款处理。
发票、收据
发 展 商 要 求 时 , 承 包 商 须 提 交 任 何 物 料 /设 备 费 用 的 发 票 、 收 据
等 的 正 本 及 副 本 各 一 份 。 发 展 商 在 核 对 完 正 、 副 本 后 会 立 刻 发
还正本,保留副本。
加班
合 同 总 价 应 已 包 括 必 须 的 加 班 工 作 以 使 本 工 程 能 够 在 符
合 第 条 款 规 定 下 完 成 。 合 同 签 订 后 再 提 出 的 补 偿 加
班费要求,一概不获考虑。
承 包 商 须 负 责 办 理 因 执 行 加 班 而 须 向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办 理
的 申 请 手 续 及 承 担 费 用 , 并 须 书 面 通 知 发 展 商 所 做 出 的
加班工作安排。
8.保险及担保
人身财产损伤和发展商保障
承 包 商 须 对 与 本 工 程 有 关 或 本 工 程 进 行 期 间 发 生 或 本 工 程 引 致
的 人 身 伤 亡 及 财 产 损 坏 负 费 用 、 责 任 、 损 失 、 处 罚 、 索 偿 或 诉
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发展商免负该等责任。
运输险及存仓保险
承 包 商 须 负 责 其 供 应 物 料 在 运 送 途 中 直 至 发 展 商 出 具 竣
工 证 书 的 安 全 , 若 其 认 为 有 需 要 , 需 自 行 购 买 有 关 保
险 。 在 发 展 商 出 具 本 工 程 竣 工 证 书 且 本 工 程 已 移 交 给 发
展 商 或 发 展 商 委 托 的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之 日 之 前 , 如 供 应 物
料 发 生 任 何 毁 损 、 灭 失 、 丢 失 等 情 形 , 其 风 险 和 责 任 均
由 承 包 商 承 担 , 承 包 商 应 及 时 更 换 、 维 修 , 所 需 费 用 均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中 , 发 展 商 无 需 另 行 向 承 包 商 或 第 三
方支付任何费用。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由 承 包 商 原 因 导 致 的 第 三 者 人 员 伤 、 亡 亊 故 , 无 论 承 包 商 是 否
购 买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发 展 商 均 认 为 承 包 商 已 购 买 第 三 者 责 任
险,事故责任由承包商付全责。
雇员赔偿保险
承包商须对其雇员的工伤或伤亡负全责。
发 展 商 对 承 包 商 任 何 雇 员 的 工 伤 或 伤 亡 皆 不 负 任 何 法 律 上
的 赔 偿 责 任 , 承 包 商 须 保 障 发 展 商 免 负 任 何 有 关 的 索
偿、要求、处罚、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
承 包 商 必 须 为 那 些 未 受 任 何 劳 保 规 定 或 雇 员 保 险 法 例 保 障
的 雇 员 购 买 及 维 持 所 需 的 保 险 。 保 险 期 须 涵 盖 本 工 程 开
工 至 保 修 完 成 证 书 发 出 为 止 的 时 间 ; 该 保 险 须 保 障 发 展
商作为本工程委托人的责任。
若 承 包 商 已 履 行 中 国 劳 保 规 定 对 其 雇 员 给 予 保 障 , 则 承 包
商不必再另投保险。
每 当 发 展 商 合 理 要 求 时 , 承 包 商 都 须 提 交 给 发 展 商 证 明 其
已 适 当 地 维 持 雇 员 赔 偿 保 险 的 证 据 ; 发 展 商 在 任 何 时 间
均 可 (但 不 能 不 合 理 或 恶 意 地 )要 求 承 包 商 呈 交 保 险 单 和
收据以供查阅。
承 包 商 须 保 障 发 展 商 免 负 因 其 未 能 按 规 定 投 有 或 维 持 雇 员
赔 偿 保 险 所 引 致 的 法 律 及 经 济 上 的 一 切 责 任 , 并 须 负 责
赔偿因之而对发展商造成的一切损失。
假 若 任 何 受 聘 于 本 工 程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雇 员 或 其 它 人 士
受 到 损 伤 , 不 论 是 由 承 包 商 或 其 再 分 包 单 位 所 聘 用 , 亦
不 论 有 无 索 偿 , 承 包 商 均 须 马 上 将 该 损 伤 书 面 通 知 发 展
商。
履约保函/保证金
承 包 商 须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14 天 内 , 提 交 一 份 银 行 开 具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履 约 保 函 , 向 发 展 商 保 证 承 包 商 会 正 确 地 履 行
本 合 同 。 履 约 保 函 担 保 金 额 为 合 同 总 价 的 10%。 该 银 行
和 履 约 保 函 的 内 容 须 经 发 展 商 批 准 , 获 取 履 约 保 函 的 费
用须由承包商负责。
履 约 保 函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须 符 合 后 附 的 履 约 保 函 样 本 。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履 约 保 函 具 备 前 述 履 约 保 函 样 本 第 1、 2、
6、 9 条款之规定,且不得做任何更改。
承 包 商 须 保 证 , 履 约 保 函 有 效 期 限 自 履 约 保 函 开 具 之 日
起 , 至 下 述 日 期 截 止 : 1) 如存在发展商索赔,则至银行
支付给发展商索赔款项总额已达到本保函的保证责任限额之
日;或 2)如不存在发展商索赔,则至合同项下的酒店正式
开业后第 61 天。
获 批 准 的 履 约 保 函 须 交 给 发 展 商 保 管 , 按 本 合 同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任 何 款 项 , 均 须 在 承 包 商 提 交 履 约 保 函 后 或 在
扣 除 相 等 于 履 约 保 函 之 担 保 金 额 后 的 款 项 后 , 才 可 支
付。
不 论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内 是 否 有 所 描 述 , 承 包 商 同 意 , 若 承
包 商 未 提 供 发 展 商 认 可 的 履 约 保 函 , 发 展 商 均 有 权 从 支
付 予 承 包 商 的 任 何 款 项 内 扣 除 与 履 约 保 函 之 担 保 额 相 同
的 款 项 作 为 保 证 金 , 发 展 商 向 承 包 商 发 出 扣 除 通 知 后 可
视 为 承 包 商 已 提 交 了 履 约 保 函 。 发 展 商 有 权 在 承 包 商 违
约时永久扣除该保证金。
预付 款保函 /保证 金
若 合 同 文 件 内 规 定 有 预 付 款 条 款 , 则 承 包 商 须 在 签 订 合 同
后 14 天 内 , 提 交 一 份 银 行 开 具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 向 发 展 商 保 证 承 包 商 会 正 确 地 按 合 同 要 求 使 用 预 付
款 , 预 付 款 保 函 担 保 金 额 等 额 于 预 付 款 金 额 与 履 约 保 函
担 保 金 额 的 差 额 。 该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内 容 须 经 发 展 商 批
准,获取预付款保函的费用则由承包商负责。
预 付 款 保 函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须 符 合 后 附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样 本 。
投 标 人 必 须 保 证 预 付 款 保 函 具 备 前 述 预 付 款 保 函 样 本 第
1、 2、 6、 9 条款之规定,且不得做任何更改。
承 包 商 须 保 证 , 预 付 款 保 函 有 效 期 限 自 预 付 款 保 函 开 具 之
日 起 , 至 承 包 商 供 应 并 运 送 至 发展商指定送货地点的 合
格 货 物 加 上 承 包 商 已 完 成 合 格 工 程 的 总 值 达 到 预 付 款 金
额之日止。
获 批 准 的 保 函 须 交 给 发 展 商 保 管 , 任 何 按 合 同 应 支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预 付 款 项 , 须 在 提 交 预 付 款 保 函 后 或 在 扣 除 相 等
于未提交的预付款保函之保证金额度后,才可支付。
不 论 本 合 同 其 它 条 款 内 是 否 有 所 描 述 , 承 包 商 同 意 , 若 承
包 商 未 提 供 发 展 商 认 可 的 预 付 款 保 函 , 发 展 商 均 有 权 从
支 付 予 承 包 商 的 任 何 款 项 内 扣 除 与 预 付 款 保 函 之 担 保 额
相 同 的 款 项 作 为 保 证 金 , 发 展 商 向 承 包 商 发 出 扣 除 通 知
后 可 视 为 承 包 商 已 提 交 了 预 付 款 保 函 。 发 展 商 有 权 在 承
包商违约时永久扣除该保证金。
9.开工、竣工和缓期
工期
承 包 商 须 从 工 料 规 范 基 本 要 求 第 条 所 列 的 开 工 日 起 开
始 执 行 本 工 程 , 并 须 有 规 律 和 连 续 的 继 续 执 行 施 工 , 及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所 列 的 完 工 日 或 之 前 完 成 本 工 程 , 除 非 合
同工期按第 条款有所延长。
发 展 商 可 对 按 本 合 同 应 执 行 的 任 何 工 作 发 出 缓 期 执 行 指
示。
若 本 工 程 的 执 行 与 合 同 文 件 或 发 展 商 指 示 不 符 , 发 展 商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商 停 止 进 行 一 切 工 程 或 任 何 部 分 工 程 , 因 此
引致的一切费用、损失及延误,均由承包商负责。
若 原 定 的 完 工 日 因 承 包 商 的 延 误 而 明 显 的 变 为 不 可 能 遵
守 , 发 展 商 可 要 求 承 包 商 优 先 完 成 本 工 程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部 分 或 加 班 赶 工 。 承 包 商 须 无 偿 及 无 延 误 的 遵 从 发 展 商
指示。
承 包 商 保 证 , 无 论 本 工 程 何 时 开 工 及 工 期 在 合 同 文 件 中 如
何 约 定 , 承 包 商 都 将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酒 店 的 开 业 日 之 前 完
成 本 工 程 的 竣 工 验 收 并 移 交 给 发 展 商 或 发 展 商 委 托 的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 发 展 商 有 权 根 据 酒 店 开 业 日 对 工 期 做 出 调
整,相关赶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之工程
本 工 程 施 工 前 , 承 包 商 须 全 面 检 查 工 地 上 已 由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而 又 会 影 响 到 本 工 程 的 有 关 工 程 之 标 高 、 定 位 、
尺 寸 、 质 量 等 等 , 只 要 该 等 工 程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 承
包 商 就 必 须 接 收 工 地 。 若 此 等 已 完 成 工 程 内 存 在 错 误 或
不配合本工程需要,承包商须立刻书面通知发展商。
一 旦 承 包 商 接 收 工 地 或 本 工 程 已 经 开 工 , 则 均 视 为 前 条 所
述 已 完 工 程 均 已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并 满 足 本 工 程 需 要 。 此 后
如 发 现 该 等 已 完 工 程 仍 存 在 需 要 整 改 或 修 补 或 不 满 足 本
工 程 需 要 的 情 形 , 则 一 切 责 任 由 承 包 商 自 行 承 担 , 本 合
同项下工期及各项合同责任均不作调整。
工期延误赔偿
若 承 包 商 未 能 在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或 按 第 条 款 延 长 了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本 合 同 , 承 包 商 须 按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内 列 明 的 工 期 延 误
赔 偿 率 赔 偿 发 展 商 因 此 而 蒙 受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发 展 商 可 按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应 付 或 将 会 支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金 额 中 扣 除 此 等
赔 偿 。 除 此 之 外 , 承 包 商 还 应 当 赔 偿 发 展 商 因 为 工 期 延 误 而 蒙
受 一 切 直 接 损 失 和 间 接 损 失 。 该 等 损 失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发 展 商 因
为 工 程 未 能 按 时 交 付 而 向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或 赔 偿 金 等 。 发
展 商 有 权 从 应 付 承 包 商 的 任 何 一 笔 款 项 中 将 承 包 商 应 当 支 付 的
违 约 金 和 损 失 赔 偿 予 以 直 接 扣 除 。 , 不 足 部 分 发 展 商 有 权 向 承
包商继续追偿。
若 承 包 商 的 施 工 进 度 影 响 到 了 发 展 商 的 其 他 承 包 人 的 施 工 , 则
承 包 商 应 全 力 保 证 本 工 程 的 进 度 及 质 量 , 其 保 证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应 含 于 本 合 同 总 价 中 , 若 承 包 商 的 保 护 措 施 不 当 而 造 成 发
展 商 的 其 它 承 包 人 受 到 经 济 损 失 , 则 承 包 商 需 自 行 与 发 展 商 的
其 它 承 包 人 协 商 , 并 合 理 妥 当 处 理 , 同 时 视 情 况 严 重 性 发 展 商
保留对承包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工期延长
若本工程因为:
(a)不可抗力 (不包括恶劣天气 ),或
(b)非承包商造成的火灾、雷电、爆炸、水灾、地震,或
(c)动乱和暴动,或
(d)发 展 商 指 示 及 对 本 工 程 关 键 线 路 工 期 构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工 程 变
更,或
(e)承 包 商 未 能 在 适 当 时 间 从 发 展 商 处 取 得 必 须 的 指 示 、 图 纸 、
细 节 或 标 高 而 承 包 商 曾 在 适 当 日 期 向 发 展 商 书 面 要 求 获 得
该等资料;
(f)因 (1)发 展 商 或 (2)当 地 权 力 部 门 通 知 缓 期 执 行 、 停 工 或 间 断
施工(因承包商原因造成除外),或
(g)按 第 条 款 对 任 何 已 掩 盖 的 工 程 执 行 挖 开 检 查 或 对 任 何
工 作 或 物 料 执 行 试 验 (包 括 查 验 后 的 修 补 ), 除 非 该 等 查 验
或 试 验 证 明 本 工 程 有 关 工 作 或 物 料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要 求 , 等
原 因 (其 它 原 因 除 外 ), 不 能 在 原 定 的 完 工 日 或 按 本 条 款 延
长 了 的 完 工 日 前 完 成 , 承 包 商 须 书 面 详 细 通 知 发 展 商 , 发
展商须书面批准该期工期的合理延长。
若 因 第 条 款 的 (d)、 (e)、 (f)(1)及 (g)项 的 原 因 同
时 使 承 包 商 蒙 受 到 直 接 损 失 和 /或 费 用 , 发 展 商 应 予 以
合 理 补 偿 。 承 包 商 须 在 导 致 上 述 直 接 损 失 或 费 用 的 事 件
发 生 后 一 个 月 内 , 书 面 通 知 发 展 商 他 有 索 偿 的 意 向 及 所
根 据 的 条 款 , 并 须 在 两 个 月 内 呈 交 有 详 细 计 算 及 证 据 的
申 请 。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提 交 的 索 偿 , 或 未 按 规 定 提 交 资 料
的 索 偿 , 均 视 为 承 包 商 已 放 弃 有 关 索 偿 , 一 概 不 获 考
虑。
竣工前准备
承 包 商 须 在 距 离 完 工 日 前 的 相 当 一 段 时 间 始 进 行 所 有 竣 工 验
收、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等的准备工作。
实际竣工
当 承 包 商 认 为 本 工 程 已 竣 工 及 可 交 付 使 用 时 , 须 提 交 “ 竣
工 报 告 书 ” 给 发 展 商 , 其 中 须 包 括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出 具 的
验 收 报 告 。 发 展 商 须 组 织 进 行 竣 工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 发
展 商 认 为 本 工 程 确 实 已 实 际 竣 工 完 成 及 承 包 商 已 代 发 展
商 办 妥 就 本 工 程 而 须 向 当 地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的 永 久 性
移 交 手 续 后 , 发 展 商 才 会 发 出 竣 工 证 书 以 资 证 明 本 工 程
正式完工日。
实 际 竣 工 评 判 及 验 收 标 准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 合 同 文 件 、 工 料
规范等中的技术要求执行。
工程移交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双 方 应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承 包 商 应 在
移 交 同 时 尽 快 撤 离 本 工 程 范 围 ,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能 无 理 拒
收 或 不 交 。 承 包 商 应 取 得 发 展 商 委 托 的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及
发 展 商 认 可 签 署 的 竣 工 证 书 及 工 程 移 交 证 书 , 以 此 为 依
据方可进行结算。
若 承 包 商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或 本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后 不 按
发 展 商 要 求 办 理 工 程 移 交 手 续 , 承 包 商 须 负 责 赔 偿 发 展
商的全部损失。
本 工 程 损 毁 、 灭 失 的 风 险 在 移 交 前 由 承 包 商 承 担 并 由 承 包
商承担修复的费用。
保修责任
本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为 24 个 月 , 自 本 项 目 整 体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并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 且 本 工 程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并
移 交 发 展 商 或 其 委 托 的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之 日 ( 以 最 晚 时 间 为 准 )
起 计 , 但 如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或 承 包 商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的 本
工 程 任 何 一 项 产 品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长 于 前 述 期 限 , 则 以 该 较 长 的
质量保修期为本工程质量保修期。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内 发 现 的 任 何 缺 陷 或 其 它 过 失 若 属 于 承 包 商 的 物
料 /设 备 或 施 工 技 术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规 定 而 引 致 , 承 包 商 须 最 迟 在
收 到 发 展 商 或 发 展 商 委 托 的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要 求 修 补 的 指 示 后 24
小 时 内 自 费 执 行 修 补 , 并 须 在 指 示 上 说 明 的 日 期 前 完 成 。 发 展
商 或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须 最 迟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终 止 后 14 天 内 发 出 此 类
指 示 , 除 非 该 指 示 是 关 于 以 前 曾 经 发 出 指 示 要 求 修 补 的 缺 陷 或
其 它 过 失 。 上 述 要 求 不 会 减 免 承 包 商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对 潜 伏
缺陷做出改善的责任。
当 承 包 商 认 为 已 履 行 了 第 条 款 的 保 修 责 任 , 须
书 面 通 知 发 展 商 , 发 展 商 须 在 确 认 后 向 承 包 商 发 出 “ 保 修 完 成
证书”以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
若 承 包 商 未 能 在 第 条 款 所 述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及 完
成 有 关 之 修 补 工 作 , 且 在 发 展 商 警 告 后 仍 没 有 改 善 , 或 若 发 展
商 认 为 有 关 修 补 工 作 由 他 人 执 行 更 为 恰 当 和 有 益 , 则 承 包 商 须
补 偿 发 展 商 支 付 他 人 执 行 修 补 工 作 的 费 用 , 或 发 展 商 可 从 质 量
保修金或应付予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该费用。
质 量 保 修 金 的 支 付 不 解 除 承 包 商 根 据 合 同 应 当 承 担 的
保修责任
10.结算
结算
承 包 商 取 得 发 展 商 和 酒 店 管 理 公 司 签 发 的 工 程 竣 工 证
书 和 工 程 移 交 证 书 三 个 月 内 , 承 包 商 须 将 详 细 结 算 书 及 所 需 的
所有资料呈交发展商。
承 包 商 提 交 的 结 算 书 或 有 关 资 料 视 为 仅 供 发 展 商 审
核 , 并 不 能 直 接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结 算 。 发 展 商 可 按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拒绝、认可或更改结算。
发 展 商 须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所 列 的 结 算 期 内 完 成 结 算 审 核
结算并告诉承包商结算审核结果。
承包商须自担费用负责计算工程变更及结算的开支。
11.保护/维护公共财产
保护公众
承包商须在工程进行期间 ,保护公众免受损伤或死亡。
维护公共财产
承 包 商 须 保 护 所 有 公 共 财 产 、 道 路 、 公 共 设 施 、 邻 近 财
产 及 现 存 管 线 等 , 并 承 担 一 切 修 复 因 其 疏 忽 而 造 成 的 损
坏所需的费用。
因 承 包 商 过 失 而 使 市 政 当 局 清 理 渠 道 、 修 筑 路 面 等 市 政
设 施 所 须 的 费 用 若 向 发 展 商 征 收 , 发 展 商 可 从 应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款 项 中 扣 除 , 不 足 部 分 发 展 商 有 权 继 续 向 承 包 商
追偿。
限制尘埃和噪音及环保
承 包 商 须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减 低 尘 埃 和 噪 音 干 扰 。 风 动
钻 机 须 装 配 消 声 器 , 压 缩 机 须 性 能 良 好 及 尽 可 能 低 音 运
转,并须安置在尽可能远离邻近房屋的地方。
承 包 商 须 负 担 因 工 程 施 工 而 引 起 的 环 保 责 任 并 承 担 相 关
费用。
一般保护
承 包 商 须 遵 循 发 展 商 的 合 理 指 示 保 护 所 有 公 众 财 产 包 括 现 有 斜
坡 、 道 路 、 树 木 及 公 共 设 施 等 , 以 使 免 受 本 工 程 引 致 的 损 坏 ,
并自费修复所有的损坏。
12.其它
发展商解除合同
若 承 包 商 犯 有 如 下 违 约 事 项 ,发 展 商 可 用 邮 政 特 快 专 递 方
式 或 有 记 录 的 其 他 传 递 方 式 , 通 知 承 包 商 其 违 约 事 项 ;
若 承 包 商 收 到 该 通 知 书 后 14 天 后 仍 然 继 续 其 违 约 事
项 , 或 在 日 后 任 何 时 间 继 续 重 复 该 违 约 事 项 (不 论 以 前
曾 重 复 与 否 ), 则 发 展 商 可 于 承 包 商 继 续 违 约 或 重 复 违
约 后 10 天 内 用 邮 政 特 快 专 递 方 式 或 有 记 录 的 其 他 传 递
方式,通知承包商解除合同 :
(a)在本工程完成前无理停工;或
(b)未能有规律和不懈的执行本工程;或
(c)拒 绝 遵 循 或 顽 固 漠 视 发 展 商 要 求 移 走 及 更 换 不 符 合 规 格 的 工
作或物料 /设备之书面指示或发展商的其他书面指示;或
(d)未能遵守第 条款规定。
发 展 商 行 使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 并 不 影 响 他 拥 有 的 其 它 权
利或补偿。
若 发 展 商 按 前 述 约 定 行 使 解 除 合 同 的 权 利 , 在 没 有 恢 复
和继续时,发展商和承包商分别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a)发 展 商 可 委 托 及 支 付 其 它 施 工 单 位 继 续 执 行 和 完 成 本 工 程 。
该 等 单 位 可 出 入 工 地 及 使 用 送 至 和 放 置 在 工 地 上 或 邻 近 的 供 本
工 程 用 的 承 包 商 之 临 时 建 筑 物 、 机 械 、 工 具 、 设 备 和 物 料 , 亦
可购买执行和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物料。
(b)若 发 展 商 在 解 除 合 同 后 14 天 内 提 出 要 求 , 承 包 商 须 将 任 何
为 本 合 同 而 供 货 或 施 工 的 合 同 利 益 免 费 转 让 给 发 展 商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只 要 承 包 商 未 支 付 为 本 合 同 而 送 到 的 物 料 /设 备 或 执 行
了 的 工 作 的 费 用 , 发 展 商 便 可 以 将 有 关 费 用 支 付 给 供 货 人 或 再
分包人。
(c)在 发 展 商 要 求 时 (但 不 能 在 要 求 前 ), 承 包 商 须 按 要 求 将 他 拥
有 或 租 赁 的 临 时 建 筑 物 、 机 械 、 工 具 、 设 备 和 物 料 等 迁 离
工 地 。 若 承 包 商 在 发 展 商 提 出 要 求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仍 未 执
行 , 发 展 商 可 以 (惟 不 必 对 任 何 损 失 或 破 坏 负 责 )迁 离 和 出
售 承 包 商 的 任 何 前 述 物 料 等 , 并 将 出 售 所 得 的 收 入 扣 除 迁
离和出售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后归还给承包商。
(d)承 包 商 须 补 偿 发 展 商 因 解 除 合 同 所 引 致 的 任 何 直 接 损 失 和 /
或 费 用 。 在 第 条 款 (a)项 所 述 的 工 作 完 成 及 有 关 费 用 确
定 前 , 发 展 商 不 必 再 支 付 承 包 商 任 何 款 项 , 但 在 该 工 作 完 成 及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结 算 完 毕 后 , 发 展 商 须 确 定 他 所 发 生 的 正 当 费 用
金 额 和 他 因 解 除 合 同 而 蒙 受 的 直 接 损 失 和 /或 费 用 金 额 ; 若 该 等
金 额 加 上 解 除 合 同 前 支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金 额 超 过 了 按 解 除 合 同 阶
段 的 已 完 成 工 作 量 应 补 充 支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款 项 , 则 两 者 的 差 额
将 成 为 承 包 商 须 清 还 给 发 展 商 的 债 项 ; 若 前 述 金 额 的 总 数 少 于
前 述 款 项 , 则 两 者 的 差 额 将 成 为 发 展 商 须 支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款
项。
承包商解除合同
假 若 发 展 商 犯 有 一 个 或 多 个 的 下 列 违 约 事 项 , 承 包 商 可
以 , 但 不 能 无 理 或 恶 意 的 , 用 邮 政 特 快 专 递 方 式 或 有 记
录的其他传递方式,通知发展商解除合同:
( a) 发 展 商 或 其 应 负 责 的 任 何 人 士 严 重 干 扰 或 妨
碍 工 程 进 行 (因 承 包 商 违 约 过 失 而 引 起 的 除 外 )并 导 致 无 法 继 续
施工;
( b) 发展商无故停止工程连续超过三个月。
即 使 发 展 商 未 能 在 合 同 规 定 期 限 内 向 承 包 商 支 付 工 程 款 , 承 包
商 亦 不 得 以 发 展 商 未 按 时 支 付 工 程 款 为 由 停 工 或 提 出 终 止 合
同,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承包商承担。
唯 承 包 商 不 能 仅 按 上 述 条 款 而 解 除 本 合 同 , 除 非 发 展 商
在 收 到 承 包 商 说 明 过 失 的 邮 政 特 快 专 递 或 有 记 录 的 其 他
传递文件后 14 天内仍然持续该过失。
若 承 包 商 按 款 解 除 了 合 同 , 承 包 商 须 将 其 拥 有 的
临 时 建 筑 物 、 机 械 、 工 具 、 设 备 或 材 料 (按 第 条
款 规 定 发 展 商 已 支 付 款 项 的 材 料 除 外 )迁 离 工 地 ; 迁 离
须 迅 速 行 动 , 并 须 采 取 一 切 预 防 措 施 , 以 防 止 发 生 第
条款所指的伤亡或损坏。
若 承 包 商 按 款 所 述 解 除 了 合 同 , 发 展 商 须 在 扣 除
已 支 付 给 承 包 商 的 款 项 后 , 支 付 给 承 包 商 经 发 展 商 确 认
合 格 的 已 完 成 工 作 和 确 认 合 格 的 已 送 到 工 地 的 材 料 费
用 , 以 及 迁 离 临 时 建 筑 物 、 机 械 、 工 具 等 所 须 的 合 理 费
用。除此之外,发展商无需支付其他任何款项或费用。
13.仲裁
凡 因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争 议 , 均 应 提 交
北 京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申 请 仲 裁 时 该 会 现 行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在 北 京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除 非 仲 裁 的 问 题 是 关 于 发 展 商 指 示 是 否 获 得 本 合 同 授 权 或
关 于 证 书 的 发 出 是 否 受 到 不 恰 当 抑 制 或 发 展 商 和 承 包 商
一 致 书 面 同 意 , 否 则 不 能 在 本 合 同 完 成 或 认 为 完 成 前 、
或 承 包 商 委 托 终 止 或 认 为 终 止 前 、 或 放 弃 本 合 同 前 进 行
仲裁。
即 便 提 交 了 仲 裁 , 承 包 商 仍 须 继 续 遵 循 发 展 商 指 示 或 决
定,直至仲裁机构有所裁决为止。
14.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15.适用法律
本 合 同 及 其 中 的 仲 裁 条 款 的 解 释 及 执 行 须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为本合同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为准。
16.资料保密
关 于 本 工 程 的 所 有 资 料 包 括 文 件 、 图 纸 、 规 范 等 , 承 包 商
均 不 得 擅 自 用 于 本 合 同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更 不 得 在 未 征
得 发 展 商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下 把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上 述 资 料 翻 印
外传。
非因 本合同目的 ,发展商、承包商不能把合同单价公开。
17.工程监理
发 展 商 会 遵 照 国 家 及 当 地 行 业 规 定 , 聘 请 专 业 监 理 公 司 为
发展商的工程顾问之一及整个总承包工程的工程监理。
工 程 监 理 对 本 发 展 项 目 执 行 监 理 的 工 作 范 围 包 括 按 当 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法 则 规 定 需 执 行 监 理 的 一 切 事 项 包 括 但
不限于质量监控、工期监控及成本监控。
工 程 监 理 须 按 照 合 同 文 件 的 规 定 、 当 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监 理
法 则 及 其 与 发 展 商 签 订 的 服 务 委 托 合 同 之 授 权 范 围 , 对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监督。
承 包 商 须 按 照 工 程 监 理 的 指 示 执 行 施 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按
照 工 程 监 理 的 指 示 履 行 一 切 所 须 之 报 审 、 汇 报 、 方 案 提
交、申请确认已完成工程等之手续和整改质量缺陷等。
承 包 商 按 工 程 监 理 指 示 执 行 施 工 的 安 排 , 在 任 何 方 面 均 不
会减轻或免除其按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
18.消防安全条款
见附件《消防安全协议》。